国家审计能起到反腐倡廉的作用吗?_国家审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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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腐败是一种世界性的现象,是关乎民主政治、经济发展和社会公正的重大问题,并已成为困扰各国政府治理的顽症(World Bank,1999;聂辉华等,2014)。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腐败会导致资源低效配置,阻碍经济增长(Mauro,1995;Mo,2001;Mendez和Sepulveda,2006),拉大收入差距(Gupta等,1998),制约外商直接投资(Egger和Winner,2005),甚至影响经济和政治制度的稳定性(Anderson和Tverdova,2003)。因此,各国政府都在竭尽全力地进行反腐败斗争。我国国家审计自建立以来就承担着规范财政经济秩序,促进政府廉洁和效能的作用(Liu和Lin,2012)。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国家审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明确了审计监督的定位。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重点强调了要更好地发挥国家审计在促进依法治国和推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国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反腐败,如果国家审计不能在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国家审计的全覆盖就没有现实意义,国家审计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成为空中楼阁。

      本文以2002~2011年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样本数据,重点考察国家审计投入、国家审计问责以及制度环境对腐败治理的作用机理。研究发现:国家审计人员的数量增加1%,则下一年各省贪污贿赂立案数下降19.59%;被审计单位数增加1%,则下一年各省贪污贿赂立案数下降4.22%。国家审计发现的违规金额纠正率提高1%,则下一年各省贪污贿赂立案数下降2.44%;审计报告信息被批示采用率提高1%,则下一年各省贪污贿赂立案数下降1.66%。以上结论充分说明国家审计投入的加大和国家审计问责的增强均有助于发挥其腐败治理的功能,其中加大国家审计投入的反腐败效果最好且持续影响时间最长。此外,法律制度环境越完善的地方,国家审计投入和审计问责的腐败治理效果越好。

      本文的结论对于学术研究及监管机构具有如下贡献:第一,现有文献更多是从理论角度或审计绩效实证的角度分析国家审计与腐败治理的关系,本文结合我国各地区制度环境的差异,从审计投入和审计问责两个角度实证检验了国家审计的多期腐败治理效应,本文的结论丰富了国家审计反腐败功能的研究。第二,本文发现国家审计投入的加大和国家审计问责的增强均有助于发挥反腐败作用,尤其加大国家审计投入后的反腐败效果最好,且持续影响时间最长。本文的结论丰富了腐败治理影响因素的文献,也为监管部门通过加强国家审计投入和问责以提高腐败治理效果提供了可供参考的路径。

      二、文献综述、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一)文献综述

      腐败一般是指政治腐败或官员腐败,即政府官员“为了私人利益滥用公共权力”(Svensson,2005)。关于腐败的经济学研究主要有两类:一是研究腐败发生的影响因素,包括政府管制和规模、法律制度、财政分权、经济发展和开放程度、选举制度、官员工资和教育水平等(Fisman和Gatti,2002;Del和Papagni,2007;周黎安和陶婧,2009;万广华和吴一平,2012)。二是研究腐败产生的经济后果,包括对经济增长(有效腐败论、有害腐败论和无关论)、企业生产效率、外商直接投资、公共支出效率、税收结构和资源配置等的影响(Mo,2001;Aidt,2009;Dong和Torgler,2010;刘勇政和冯海波,2011;聂辉华等,2014)。

      有关国家审计与腐败治理的相关研究按研究方法的不同分为两类:一是采用规范的方法研究国家审计推动腐败治理的职能、路径和实现方式等(彭华彰等,2013;阚京华和周友梅,2015),如世界银行强调国家审计应从强制变更、独立性、人力和财力、知识分享等方面提高腐败治理能力(Dye和Stapenhurst,1998)。二是采用实证方法分析国家审计腐败治理的影响因素和效果,如Olken(2007)采用实地研究的方法考察了国家审计对公路修建项目中的超额支出行为的影响;Blume和Voigt(2011)利用跨国样本检验了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审计权限与腐败感知水平的关系;韦德洪等(2010)考察了国家审计效能对财政资金安全的影响;Liu和Lin(2012)实证检验了国家审计对腐败的威慑和防御作用。吕君杰(2015)发现国家审计的揭示机制和威慑机制对于预防、打击和惩治腐败有效果。刘泽照和梁斌(2015)发现,相比较于审计揭发问题绩效,审计整改绩效在抑制地区腐败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从现有研究来看,有关腐败或国家审计的文献非常丰富,但现有文献较少基于我国各地区制度环境的差异,从实证角度深入研究国家审计对反腐败的长期效应。因此,本文拟在考量腐败治理其他影响因素的基础上,从国家审计投入、国家审计问责的视角研究国家审计对腐败的治理的多期效应,并同时考察制度环境的差异性对国家审计与腐败治理关系的交互影响。

      (二)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是影响审计质量的两大因素(DeAngelo,1980)。同样的道理,国家审计腐败治理效应也会受到国家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的影响。由于我国审计机关本身就是政府行政机构的组成部分。因此,现有研究主要从审计人员数量、可用经费、时间及其教育背景和经验等审计投入角度分析专业胜任能力不同导致的国家审计质量差异(马曙光,2007;Saito和Mcintosh,2010)。在实施反腐败审计过程中,国家审计投入的资源可以大致分为人力资源、财务资源等。其中人力资源主要包括投入国家审计的人员数量、质量和工作时间等,一般而言,审计项目中的国家审计人员越多,审计越有经验,工作时间越充分,反腐败审计效果越好;财务资源主要指投入的审计经费等,包括项目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及项目调查费等,在项目经费充足的情况下,国家审计人员的积极性越高,且被审计单位项目调查的范围越大,越有助于提升反腐败审计效果。《审计署绩效报告(2014)》指出,审计署2014年共审计1361个单位,促进财政增收节支和挽回损失等可用货币计量的审计成果总计3090.17亿元,审计人员人均实现审计成果9274万元,审计经费的投入产出比为1 :256,也就是说审计每花费1元财政资金,可为国家带来增收节支等经济效益256元。以上数据虽然只包含审计署的绩效审计成果,但我们可以预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审计投入越多,在反腐败审计方面的成果也理应越显著。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假说H1:

      H1:其他条件不变时,国家审计投入越大,腐败治理越有效果。

      Klitgarrd(1998)指出,腐败=垄断的权利(Monopoly Power)+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问责(Accountability),其中,问责制是对政府履行责任情况的一种追究制度,也是减少腐败的重要途径。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政府官员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会“权力寻租”,从而获得不当收入并导致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受损。建立完善的国家审计问责制度,有利于限制领导干部滥用权力,督促政府官员合法合规地履行职责。若国家审计发现的腐败问题得不到应有的追责,则会出现边审边犯、屡审屡犯的问题,最终无法从实质上减少或遏制腐败。因此,我国《审计法》不仅赋予了国家审计机关法定的处理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限期缴纳或限期退还)和申请权,同时也赋予了国家审计机关两种建议权,即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权和建议纠正违法规定权,为其他机构反腐败提供专家意见。作为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国家审计的根本目的不仅仅是揭示问题和提出建议,而是通过揭示问题和提出建议,促进整改并纠正问题,推动完善制度,健全法制,减少腐败产生的根源,降低腐败发生的概率。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说H2:

      H2:其他条件不变时,国家审计问责力度越大,腐败治理越有效果。

      我国政府自20世纪70年代后期进行分权化改革,目前各个地区市场化进程以及法制环境存在较大差异(樊纲等,2010)。有的地区法律制度得到了较好的尊重和较严格的执行,有的地区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即缪尔达尔所说的“软政权”现象。在“软政权”的地区,法律制度成为可以讨价还价的软约束。Choi和Wong(2005)指出,法律制度等环境的差异会影响到市场中参与各方的行为表现,进而影响到审计作用的发挥。国家审计质量是国家审计准则与制度环境相适应所呈现出来的一种均衡状态,在不同制度环境下执行相同的国家审计准则,会产生不同的国家审计效果。在制度环境较好地区,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对国家审计的干预较少,因此,国家审计人员能够更好地独立客观执业,从而带来高质量的国家审计供给。制度环境较差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政府对市场的分配权利较大,干预程度较深,从而影响高质量国家审计的供给和需求,并对国家审计的效果产生负面影响。赵彩霞等(2010)研究发现,制度环境的差异造成不同地区政府绩效审计发展的不平衡。唐雪松等(2012)实证发现,国家审计机关所在地的市场化程度越高,审计结果的利用程度或执行效果越好。现有研究也发现,地区经济发展(Braun和Tella,2004;Kunicova和Ackerman,2005;Del Monte和Papagni,2007)、法律环境(Damania等,2004;万广华和吴一平,2012)和区域因素(吴一平,2008)等制度环境的差异会对地区腐败产生影响。制度环境越差的地方,政府官员不会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己任,他们会通过干预市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制度环境越差的地方,政府官员的腐败越严重。制度环境较完善的地方,其民主法治建设更加健全,社会经济秩序更加规范,能够有效地抑制各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能够有效地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从而降低了地区腐败发生的可能性,并产生了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综合上述分析,地区制度环境的差异不仅直接作用于国家审计的供给和需求,同时也会影响当地政府官员的行为及其腐败程度。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说H3:

      H3:其他条件不变时,制度环境越好的地区,国家审计腐败治理作用发挥得越好。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模型

      本文在借鉴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建立如下模型(1)和(2)以分别验证H1、H2。

      

      腐败治理效应(Corr):由于腐败本身的违法性和隐蔽性,国内外现有文献均认为对腐败进行准确衡量非常困难(Banerjee,2014;聂辉华,2014)。已有文献通常采取各省贪污贿赂立案数来衡量腐败,该指标越高,说明地区腐败越严重,则腐败治理效果越差;该指标越低,说明地区腐败越不严重,腐败治理效应越好(Fisman和Wei,2004;Bandiera,2009;周黎安和陶婧,2009;刘勇政和冯海波,2011;万广华和吴一平,2012;聂辉华等,2015)。此外,本文借鉴现有文献,在稳健性检验中采用樊纲等(2010)地区市场化进程指数中的二级指标“减少政府对企业干预”作为腐败治理效应的替代衡量(Ang等,2014;方明月和聂辉华,2015)。

      国家审计投入(Audin):本文采用地方国家审计人员在编数量(Auditor)衡量,并取被审计单位数(Auditee)进行稳健性分析。本文预期模型(1)中国家审计投入的系数和模型(3)中国家审计投入与制度环境交乘项的系数均显著为负。

      国家审计问责力度(Audpe):本文采用三个指标衡量,即:(1)违规金额纠正率(Audzw),即已纠正的违规金额占地方审计发现的违规金额之比;(2)审计报告信息被批示采用率(Audre);(3)相关案件处理率(Audca),即已处理案件数占移送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案件总数的比率。本文预期模型(2)中国家审计问责力度的系数与模型(4)中国家审计问责力度与制度环境交乘项的系数均显著为负。

      制度环境(Mark):现有文献大多选择两类制度环境,第一种是樊纲等(2010)的地区市场化进程指数(张鸣等,2012);第二种是樊纲等(2010)地区市场化进程指数的子指标“中介组织的发育与法律制度环境指数”(刘慧龙和吴联生,2014)。考虑到法律制度环境对国家审计与腐败治理关系的影响更大,采用第二种会更为合理。中介组织的发育与法律制度环境指数越高,说明地方审计机关所处的法律制度环境越好,因此越能够增强国家审计与腐败治理二者之间的关系。

      控制变量:借鉴现有文献的做法,本文在模型中还加入如下控制变量:GDP用来控制经济发展对腐败治理的影响,采用人均GDP取自然对数的方法;Gsize反映的是政府规模,采用的是财政支出占GDP的比例;HC是人力资本,采用的是各地区人均教育年限;Wage反映的是各地区公务员平均工资与全国公务员平均工资之比;Open是进出口总额与GDP之比,反映的是各地区经济开放度;Coast用来衡量是否为沿海地区,沿海地区为1,非沿海地区为0。

      (二)样本来源

      本文研究所用的数据均由手工收集完成,其中国家审计投入和国家审计问责的数据来源于《中国审计年鉴》2002~2011年;各省贪污贿赂立案数来自《中国检察年鉴》2002~2011年;公职人员数量和工资水平来源于《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02~2011年;教育年限根据2002~2011年各年全国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数据计算。最终得到31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2002~2011年样本观察值310个。

      四、实证检验结果

      (一)描述性统计结果

      从描述性统计结果来看,腐败治理(Corr)的均值、中位数和标准差分别为31.794、31.265和12.214,表明我国各省腐败治理水平相差较大。每万名地方人员中国家审计人员在编数量(Auditor)平均为0.087人,中位数和标准差分别为0.050和0.086,说明各省审计人员在编数量不均衡。经地方人员数量调整的被审计单位数(Auditee)的均值、中位数和标准差分别为1.194、1.000和0.607,说明各省被国家审计部门审计的单位在数量上存在较大的不同。违规金额纠正率(Audzw)平均为24.3%,说明被审计单位纠正违规金额的整改力度还不够强。审计报告信息被批示采用率(Audre)的均值和中位数分别为0.544和0.550,说明审计意见受到政府部门的一定重视。相关案件处理率(Audca)均值为0.361,说明在各地审计部门移送给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案件中,平均有36.1%的案件被处理。从三个审计问责指标的平均数来看,审计报告信息被批示采用率的效果相对较好,但国家审计整体问责都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法律制度环境指数(Mark)的均值、中位数和标准差分别为6.104、5.115和3.774,说明各地区法律制度环境均存在较大差异。

      (二)相关性统计结果

      从相关性统计结果来看,腐败治理(Corr)与国家审计人员(Auditor)、被审计单位数(Auditee)、违规金额纠正率(Audzw)和审计报告信息被批示采用率(Audre)均显著负相关,腐败治理(Corr)与相关案件处理率(Audca)之间的关系不显著,初步证明了H1和H2,国家审计投入和国家审计问责力度越大,腐败治理效果越好。腐败治理(Corr)与法律制度环境指数(Mark)显著负相关,说明中介组织的发育与法律环境越好,该地的腐败治理效果越好。法律制度环境指数(Mark)与违规金额纠正率(Audzw)、审计报告信息被批示采用率(Audre)与相关案件处理率(Audca)均显著正相关,说明制度环境越好,国家审计问责越好。

      (三)审计投入与审计问责对腐败治理影响的回归结果分析

      表2是审计投入与审计问责对腐败治理影响的回归结果。第(1)列国家审计人员的系数显著为负,国家审计人员的数量每提高1%,则下一年各省贪污贿赂立案数下降19.59%;第(2)列被审计单位的系数显著为负,被审计单位数量每增加1%,则下一年各省贪污贿赂立案数下降4.22%。第(1)列和第(2)列的结果充分说明国家审计投入越大,当地腐败治理效果越好,支持了H1。

      

      在国家审计问责力度的三个指标中,第(3)列违规金额纠正率的系数和第(4)列审计报告信息被批示采用率的系数显著为负,第(5)列相关案件处理率的系数不显著。国家审计发现的违规金额纠正率提高1%,则下一年各省贪污贿赂立案数下降2.44%;审计报告信息被批示采用率提高1%,则下一年各省贪污贿赂立案数下降1.66%。第(3)列和第(4)列的结果说明国家审计问责力度越大,当地腐败治理成效越好,支持了H2。

      为了进一步考量多期政府审计投入与问责的腐败治理效应,本文同时考察了滞后二期和滞后三期政府审计投入与问责对腐败治理的影响。如表3所示,各省贪污贿赂立案数不仅受到上一期审计投入的影响,也会受到上二期审计投入的影响。从国家审计投入变量的系数来看,国家审计投入对腐败治理的影响随着时间在逐步减少。前两年的国家审计问责变量对腐败治理未能产生明显影响。若将国家审计投入和审计责任滞后三期,本文发现仅有被审计单位数量对腐败治理依旧产生显著影响,但其影响力也在逐步减少。

      

      此外,为了解决国家审计变量的内生性,本文采用格兰杰因果检验,将上一期及本期腐败治理状况与本期审计投入与审计问责指标进行回归。如表4所示,上一期腐败治理状况对本期国家审计人员投入、被审计单位数量、违规金额纠正率和审计报告信息被批示采用率均不产生影响;上一期腐败治理状况仅仅对本期已处理案件率产生微弱影响。此外,本期腐败治理状况对本期审计投入与审计问责的所有指标均不产生影响。从格兰杰因果检验的总体情况来看,进一步证实,国家审计投入和国家审计问责对腐败治理状况有影响,而不是腐败治理状况对国家审计投入和审计问责产生影响。

      

      (四)审计投入、审计问责与制度环境对腐败治理影响的回归分析

      表5加入了制度环境对国家审计与腐败治理关系的影响。从第(1)列可以看出,法律制度环境越好的地方,当地的腐败治理越好。除了第(2)列国家审计人员投入与制度环境的交互项系数不显著之外,第(3)列被审计单位数、第(4)列违规金额纠正率、第(5)列审计报告信息被批示采用率、第(6)列相关案件处理率与制度环境的交互项系数均显著为负,说明法律制度环境越好的地方,国家审计投入、国家审计问责与腐败治理之间的关系越显著,H3得证。

      

      (五)稳健性分析

      为了检验国家审计投入、审计问责、制度环境与腐败治理研究结果的可靠性,本文进行了如下稳健性检验:第一,采用樊纲市场化指数中的二级指标“减少政府对企业干预”作为腐败治理效应的替代衡量。第二,按照制度环境的中位数将样本分为高制度环境指数和低制度环境指数两组样本。主要变量回归系数符号大多数都与预期相一致,稳健性检验结果依然支持前文的结论。

      五、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腐败治理已成为国家治理中的一项重要任务(马志娟,2013)。国家审计在反腐败中的作用也是实现审计全覆盖、提高国家审计推动国家治理的重要途径之一。本文运用2002~2011年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样本数据,重点考察国家审计投入、国家审计问责对腐败治理的作用机理。研究发现:国家审计投入越大,国家审计问责力度越强,腐败治理越有效果;法律制度环境越完善的地方,国家审计投入和审计问责的腐败治理效果越好。①

      腐败是国家治理最严重的威胁之一,作为国家治理内生“免疫系统”,国家审计部门要在坚定反腐、加强问责、促进透明、强化良治方面不断努力。结合上文研究结论,本文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完善国家审计推动腐败治理的相关机制:第一,提高国家审计部门的组织地位,完善国家审计预算管理保障机制,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不断提高和保持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持续加大国家审计投入。第二,审计范围应当涵盖所有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在实现审计全覆盖的过程中,采用腐败风险导向审计,加强对腐败线索和腐败疑点的跟踪审计,并落实对查实的腐败问题的追责力度。第三,应当根据国家现实需要和审计环境确定现阶段反腐败审计的重点,任何审计类别都可能涉及腐败问题,应当把国家审计的反腐败着力点落实在每个被审计单位、项目或资金的事前内部控制及经济责任的建立和问责上。第四,针对不同的腐败类别,制定有针对性的国家审计策略、思路、手段,以尽可能较高的概率发现和处理腐败事项。第五,主张在条件具备时取消审计公告必须取得同级政府批准的规定,加大反腐败审计信息的依法公开力度,完善反腐败审计公告的方式、内容及时间等。第六,积极建立健全整改跟踪检查机制,注重与财政、工商、税务、人事、纪检监察、公安等多部门加强协作,形成整改合力,并采取各种措施提高整改效能,比如坚持边审边督促整改,或落实专人对整改效果进行跟踪管理和检查;或建立审计结论落实情况台账,并及时通报整改结果。

      ①限于篇幅,相关性统计结果未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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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能起到反腐倡廉的作用吗?_国家审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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