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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模与主要活动领域
非政府组织(NGO)主要指在民间社会中产生的,与国家、 政府机构相区别的,旨在维护公民的自由和基本权利,推进公益事业发展而非以赢利为目的的正式组织,主要有工会、妇女组织、人权组织、环保组织等。
20世纪70年代以来,亚洲NGO的数量在迅速增加。 据世界银行的报告,自80年代以来,在亚洲部分地区活动的NGO 的数量几乎翻了一番(注:世界银行:《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变革中的政府》,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第113~114页。)。日本非政府组织国际合作中心编纂的《1994年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的日本非政府组织名录》显示,日本参与国际合作的NGO的数量1969年为10个,1970~1974年为12个, 1975~1979年为21个,1980~1984年为46个,1985~1989年为69个,到1992年则增至186个,几乎每5年就增长0.5倍至1倍。2000年初,韩国有2 万多个NGO,是1998年初的1倍。泰国在1989年批准成立了8048个非赢利性组织和2699个基金会。到1994年初,大约有4562个新社团在新加坡政府登记造册(注:冯久玲:《亚洲的新路》中译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410页。)。南亚地区则以存在大量政治性NGO著称于世。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召开前夕,亚洲202个NGO通过了宣言《亚洲人权:为了人的尊严而斗争》,其中有近一半是南亚地区的NGO。 印度自甘地发动非暴力不合作运动之后,民间形成了开展抗议运动的传统。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希望值和可资相互沟通的资源都在增长,采取长途游行、静坐、罢工等非暴力途径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的活动也日益增多。目前在亚洲至少有数百万个NGO活动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受多种因素制约,亚洲许多国家和地区在战后很长一个时期里,政府与民众之间缺乏信息沟通渠道,而随着经济的增长,那些排斥在正式政治程序之外的人民通过固定渠道表达言论和参与的需求日益旺盛。在这种情况下,在民众和国家之间架起的沟通桥梁NGO, 就成为民众行使话语权和政治参与的一个重要的替代性渠道。近年来获得蓬勃发展的亚洲女性NGO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这些NGO强烈要求亚洲社会全面改善和保障作为弱势群体的女性的地位与权利,如保障她们的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就业权,反对性骚扰和家庭暴力等。1989年,马来西亚国会众议院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关于强奸罪的修正案,这是马来西亚妇女NGO 持续了将近五年的“反性暴力运动”的胜利果实(注:参见孙小迎:《东南亚的家庭妇女》,载《东南亚纵横》1999年第1期第46页。)。由伊斯兰教专业人士组成的研究团体伊斯兰姐妹也呼吁在传统伊斯兰教文化下, 制定符合时代潮流的全面的性别政策。 中国妇联有6800个各级妇联组织为改革开放中处于劣势地位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并在政府中为他们争取利益。日本的女性NGO也发展很快, 北九州妇女中心曾在1990年召开亚洲妇女论坛。台湾省的妇女新知基金会以关心妇女团体、表达妇女意见、争取妇女权益、支援不幸妇女、唤起女性的自觉以及鼓励女性追求自我成长的生活为目标,以达成两性平等、公正互敬与和谐的社会为宗旨。自成立以来,这个组织多次发起街头请愿活动,如1984年就曾发动7个妇女团体、154名妇女联合签署一份对堕胎合法化的意见书,呈交台湾“立法院”,促成《优生保健法》完成立法。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国世界妇女大会,也促使亚洲在保护妇女的财产权力方面取得一定的进展。在女性NGO的压力下, 许多国家通过了对贩卖妇女和少女的行径予以更严厉惩罚的法律。
许多亚洲NGO从事救济和救援方面的工作,成绩卓著。 与政府一道帮助穷人脱贫是亚洲NGO的一项重要任务。在柬埔寨,大约30~40个NGO在政府没有脱贫替代方案的情况下,向乡村和城市的小本经营者提供了微型贷款。在印度南部农村有一个叫迈拉达(Myrada)的NGO, 其宗旨就在于帮助银行和穷人之间建立联系,成为银行和穷人之间的中介人。迈拉达在霍拉尔凯雷地区开展最成熟的项目有14个小组,约4400名成员(注:1998/99世界银行发展报告:《知识与发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中译本,第125页。)。亚洲的NGO在救助老人、儿童、残疾人和穷人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台湾企业界成立了许多以慈善救济、社会福利为宗旨的慈善福利基金会,如长荣集团的张荣发基金会、统一企业的国仄人寿基金会、远纺的徐元智先生纪念基金会和徐元智先生医药基金会、富邦的富邦慈善基金会等。在台湾,由佛教尼姑澄严法师创办、拥有400万成员(其中90%是妇女)、 主要从事慈善工作和救死扶伤的慈济公德会影响最大。慈济公德会每年通过自愿捐款可募集到1.5亿美元的资金。这些钱被用于支持一家拥有800张床位、140名专职医生、500名护士和900名工作人员的医院,一所护士学校,一所医药学校和一家出版社。慈济公德会在台湾和海外的灾难救护、教育、社会咨询和自我帮助等活动中都起着重要作用。“当台湾政府的信誉日趋低落,人民对政府领导人失去信心之时,慈济公德会为社会带来了希望。”(注:冯久玲:《亚洲的新路》,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409 页。)在环境保护方面,亚洲NGO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它们或通过示威、抗议等途径对决策者施加影响,或采取宣传动员等方式提高民众的环保意识。在印尼,成立了国家环境论坛,450个NGO曾迫使政府对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问题予以充分重视,使政府采取有力措施,遏止了对热带森林的乱砍乱伐。 在印度和菲律宾以及其他国家, 则发生过由NGO组织和发动的反对修建大型水库的运动。妇女NGO在反对环境污染造成的生活质量下降方面表现出色。如邻里协会和主妇协会,既是问题的首先发现者、研究者,也是社会运动的发起者和组织者。日本北九州市的妇女组织在战后反对环境的工业污染的社会运动中,起到非常重要的组织和领导作用。
NGO还扮演了非常重要的社会动员角色(mobilization role)。如帮助穆斯林在教育、文化和经济上获得发展,是印尼的ICMI(印尼穆斯林知识分子联合会)的领袖们为他们的组织确定的首要目标。亚洲具有重新分配资源功能的民间基金会已经成为发展亚洲文化教育事业的一支重要力量。中国的希望工程至今已经求助贫困地区失学儿童约250 万重返校园,台湾地区许多财力雄厚的知名企业也成立了许多以教育为主的文化教育基金会和以学术研究、奖励为主的学术研究奖励基金会,以及有关政治民意、国际交流等方面的基金会(注:台湾财团法人喜玛拉雅研究发展基金会:《台湾地区基金会名录》,台北,中华征信社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1991年版,第7页。)。罗素曾说:“有一条路可以把组织跟自由结合起来,这就是保障自愿性质的组织的权力”(注:伯特兰·罗素:《社会改造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中译本,第39页。)。NGO创制法律,选举官员,开展辩论,倡议行动进程, 所履行的无一不是民主学校的职责。许多亚洲人通过参与NGO的活动, 改变了以往消极、依赖、被动的性格,增加了自主、自治、自理的经验,也增添了自尊和自信。
亚洲的NGO还在人权领域积极开展活动, 并成为国际人权活动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早在60、70年代,亚洲一些国家的NGO 就开始关注人权问题,如1970年在印尼成立的法律救助协会和1977年在马来西亚成立的阿里兰(Aliran)都是很有影响的人权组织。在70、80年代亚洲的一些区域性的人权组织还通过了一些重要的人权宣言,如1979年由亚洲人权论坛通过的《亚洲人权论坛宣言》和1983年由亚洲地区人权理事会通过的《亚洲民族和政府的基本义务宣言》。到90年代,亚洲各国的人权NGO开始联合起来出现在国际舞台上。为对1993年6月在维也纳举行的世界人权大会施加影响, 亚洲NGO 举行集会并通过了两个重要宣言:1993年3月27日由110个亚洲NGO 通过的《曼谷非政府组织人权宣言》和同期由202个亚洲NGO通过的《亚洲人权:为了人的尊严而斗争》。《曼谷非政府组织人权宣言》呼吁民主必须在所有国家得到加强和保证,反对嫌疑犯被执法部门施以酷刑以迫使他们认罪,倡导言论自由,保护工人权利,实行司法独立等。《亚洲人权:为了人的尊严而斗争》则认为在亚洲存在着严重侵犯公民和政治权利的情况,而多数时候,国家应该对这些情况负责。尤其是那些军事独裁和有明显的极权主义特点的国家更应该如此(注:罗艳华:《东方人看人权》,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第54~55页。)。
当然,与西方国家相比,亚洲的NGO尚处于较为分散的状态, 总体力量还不够强大,存在形式也十分不同。这主要是因为NGO 是非赢利性组织,其产生、存在和发展深受经济发展状况的制约和影响。经济后援的缺乏,也是亚洲一些NGO主要借助国际性的NGO的支持得以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NGO与政府的关系
在亚洲,政府和NGO之间的互动依然是决定NGO活动的范围和空间的最重要的变数。有学者指出:“亚洲NGO 的前景和潜力不可避免地与政治空间的扩大和收缩以及政府对它们的态度密切相关。”(注:James V.Riker,Contending Perspectives for Interpreting Government —NGOs Relations in South and Southeast Asia:Constraints,for Common Ground in Rural Development,in T. M.Shaw Edited:Government—NGO Relations in Asia—Prospects and Challenges for People—Centred development,ST.Martin's Press,1995,p.22.)亚洲的NGO主要在国家和政府确定的框架下开展活动,国家通过立法和强制的手段鼓励、容忍、干涉、限制或禁止NGO的发展。
NGO是根据解决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的需要而产生的。 因此,从根本上说,它与政府组织在功能上具有互补性,两者唇齿相依。然而,在现代化发展的不同阶段以及在不同的发展领域,NGO 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又呈现出多样复杂性。从总体和长远上看,相互对立、平行发展、相互合作,是战后亚洲现代化进程中NGO 和政府之间呈现出的三种主要关系模式。
在NGO的发展早期,出于遏制民间势力的增长, 防止国外势力渗透等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方面的考虑,亚洲政府大都对那些在它们直接控制之外的非国家行动者的活动空间加以控制。另一方面,NGO 也在不断通过斗争、妥协以及其他各种途径争取合法地位,改善与政府的相互关系,扩展生存和发展空间,增加自主性和政治参与程度。在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亚洲NGO和政府之间的关系, 其发展的总趋势是由对立走向缓和,由分歧走向合作。例如,直到20世纪80年代晚期,孟加拉国的NGO需要经由政府不同部门的40个签字才能获准成立,而且在申报、 经办过程中还经常遇到各种刁难与推诿。到90年代,由于相互关系的改善,NGO获准的手续大为简化,即由孟加拉国NGO事务局进行流水线批复,提供“一步到位服务”(onestep service)。战后菲律宾一直有许多NGO存在。这些组织要求进行土地改革、社会公正、改善人权状况、扶持弱势群体、解放妇女、教育改革等。在一些时候,他们的呼声甚至很有力量,但在马科斯政权结束之前,它们一直遭受排挤,基本上处于边缘地位。马科斯独裁统治结束后,菲律宾社会开始从封闭走向开放,政府与NGO的互动关系也由恶性向良性、由钢性向弹性发展,NGO遂再度活跃,对政治产生实质性影响。
NGO和政府的对立和分歧主要产生在人权领域。在多数亚洲国家, 政府和NGO对人权问题持有不同的立场和主张。 如代表亚洲国家政府观点的、1993年4月2日亚洲国家政府代表在世界人权大会亚洲区域筹备会议上通过的《曼谷宣言》强调在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下人权的特殊性,而《非政府组织曼谷宣言》则指出:“在提倡文化多元性的同时,对那些背离普遍接受的人权包括女权的文化实践是不能容忍的。”在人权和主权的关系上,双方采取的也是根本对立的立场。亚洲国家政府的《曼谷宣言》“强调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他国内政以及不利用人权作为施加政治压力的手段等原则”,而《非政府组织曼谷宣言》则指出:“由于人权是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而且在本质上是普遍的,因此倡导人权不能被看作是对国家主权的侵犯”(注:罗艳华上引书第56~57页。)。
在许多场合,亚洲的NGO 和政府之间呈现出的是一种平行发展又相互补充的关系。这种关系主要表现为政府主导的发展是自上而下的,而NGO推动的发展则是自下而上的; 亚洲政府的职能主要在于推动经济增长,而NGO则更重视人权、社会援助与救济、环境保护; 政府偏重企业、生产者、富有阶级和强势群体的利益,NGO则侧重维护劳动者、 消费者、贫困阶层和弱势群体的利益;政府的力量通常局限在一国之内,而NGO则在许多情况下,都寻求国际间的合作与支援。从这个意义上说, NGO的产生,使亚洲现代化增加了新的动力系统和发展轨道, 开辟了新的发展领域。环保组织、消费者团体、妇女组织、慈善机构、红十字会、志愿者团体等NGO与亚洲政府之间基本上保持的就是这样一种关系。
在更多的情况下,亚洲NGO都是政府的伙伴或帮手。 任何中央政府,不管它如何精明强干,也不能明察秋毫,不能依靠自己的力量去了解和处理一个国家社会生活的所有细节。从而,在社会基层产生的NGO 的活动就成为政府职能或工作的重要补充。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许多亚洲国家政府领导人认识到了非政治性的NGO对国家建设的功用, 乐于支持它们开展各种活动。例如,马来西亚政府邀请了像马来西亚消费者协会和全国妇女组织委员会这样的温和组织参与协商国家的经济建设。1990年,新加坡的社会发展部长表示,国家应向个人和社会团体提供充足的机会,帮助他们为新加坡的福利事业服务。在泰国,NGO 在计划生育、收入均等工程和健康维护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南亚的中央政府,尤其是孟加拉国、印度、斯里兰卡的政府,都正式委托NGO在地方、 地区乃至国家层面上制定、选择和实施发展计划方面负有责任。孟加拉国的一些NGO在计划生育、 基本健康保护和农村信贷等方面制定出了具有开拓性的农村发展计划。拥有17000名专职工作人员和8000 万美元的年度预算的孟加拉国的乡村进步委员会获得政府的赞许。巴基斯坦政府在开展老年福利活动时,一手抓NGO,通过对NGO的财政援助,让它们去开展各式各样的老龄福利计划,1993~1994年度为180 个非政府机构提供了80万卢比捐款;另一手则争取国际援助,世界卫生组织在1988~1989年就为巴基斯坦开展的“老年人健康计划”援助22.5万美元(注:李德昌:《巴基斯坦贫困阶层和残疾人福利》,载《南亚研究季刊》1997年第2期第46页。)。
NGO的发展与亚洲现代化转型
亚洲NGO的大量涌现和发展,不仅给亚洲的经济、 政治发展带来了新的力量,同时也是战后亚洲现代化开始发生转变的一个重要方面。
首先,大量NGO的产生,意味着亚洲社会组织系统的重大变化、 政治职能的重新调整以及政府和人民之间关系的根本改善。在历史上,亚洲诸多国家强化建立在权威和等级基础上的纵向社会组织,与此同时,为防止民间势力的增长,弱化建立在契约和信任基础上的横向社会组织。许多亚洲国家和地区的现代化也是主要依靠政府的至高无上的权威“自上而下”地进行的。这些国家和地区虽然在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一定成就,水平层次上却依旧没有形成像网络一样前后左右坚实结合的社会结构。在缺乏横向联系、社会结构没有来自平面方向的张力支持的情况下,政治权力只有依靠压迫性的力量来维持。NGO的问世, 从根本上改变了亚洲社会这种一元化的、国家主宰的、自上而下的、控制与服从的组织结构,使其向多元化的、社会本身带有高度自主性和自律性的、纵横交错的组织结构方向发展,整个社会从而更加稳定和成熟。
NGO 的大量产生还表明亚洲已经开始由国家和政府主导发展的时代进入由市场、社会主导发展的时代。战后亚洲权力高度集中的国家和中央政府在推动经济增长、维护政治和社会稳定、解决社会矛盾与冲突的过程中,曾经起过十分关键的作用。然而,当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的主流、世界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亚洲人民迫切需要丰富多采的生活、社会需求日趋多样化之时,大量的、全方位的基层信息就难以经由若干层次等级,最后集中到中央机构后再加以处理,大批社会事务也难以由国家和政府统一包办。这就要求国家和政府应该将自身的职责定位在保卫国家安全、维持社会秩序等方面,而将社会事务主要交由社会自己去处理,即由各种类型和各个层次的社会群体自己解决各式各样的社会问题,满足各式各样的社会需求,不但藏富于民,而且放权于众,让多数人的选择成为社会的选择。亚洲NGO的大量产生, 标志着这一地区社会权力回归社会、回归人民的条件已经走向成熟。与此同时,政府权力运行方式也将随着NGO的发展壮大而有所调整,如由控制、支配式转向协商、服务式, 由政治式调控转向社会式调控,由集中型调控转向分权型调控,由直接式调控转向间接式调控,由垂直式调控转向横向协调等。
其次,NGO的大量产生,还标志着亚洲现代化的发展动力的变化, 即现代化正在由少数人的神圣使命开始转变为千百万人自己的事业。亚洲战后现代化启动之初,在缺乏拥有一定资产和社会地位的社会阶层,大多数社会成员还处在贫困、愚昧和孤立、分散状态时,国家和政府责无旁贷地成为现代化的领导者和主要推动力量。而近年来大批NGO 的问世,不仅标志着亚洲社会已经出现了在经济生活中能够肩负历史重任的阶层,而且还意味着专业人员和产业队伍的发展、壮大,意味着经济生活水准和教育素质都获得一定提高的人民群众已经开始形成推动现代化发展的、自觉的社会力量。另一方面,NGO 的发展又是亚洲实现人的现代化、全面提升人的素质的重要环节。希尔斯(Edward Shils)在《新兴国家的政治发展》一书中曾指出,如果发展中国家想要变得更加民主,那就必须建立具有相当密度的、个人自愿结合的、精巧的社团体制(注:参见赦思:《非赢利组织与民主》,载《公共论丛第2 辑·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60~361页。)。对于那些在历史上长期缺少合作精神、结社传统的亚洲国家而言,这种社团体制的建立尤其重要。NGO依靠集体的力量保护个人的自由和基本权利,推进有益于人类的公共事业,这一过程本身就是将处于分散状态的个人依照他们的意愿加以组织,训练个人并创制社会团体网络,克服个人主义的局限性的同时约束放肆的个人主义,培养合作精神,从而为现代化的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最后,NGO还在不断推动亚洲现代化发展目标的变化。目前, 亚洲的NGO正在原为政府独家控制的领域内组织和调动资源, 调整经济社会的发展方向,即将亚洲原来以经济为中心的增长模式转化为以人为中心的经济社会全面增长的模式,由原来的不平衡的发展转移到均衡的、可持续发展,如维护妇女、穷人和原住民等弱势群体的利益,缓解充斥在亚洲各地的经济混乱、社会紧张和不安以及贫富两极分化,阻止生态环境进一步受到破坏等。通过自身的活动和努力,亚洲的NGO在国际NGO组织的协助下,正在推动亚洲走向一条独具特色的现代化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