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_理性选择理论论文

制度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_理性选择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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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02)01-0007-03

制度化是现代社会中的一个普遍现象,也是社会主义实践中的一个基本问题。一定意义上讲现阶段我国改革实践的首要任务就是如何推进中国的制度化。本文试围绕制度化这一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思考和分析。

一、制度化的涵义和基本特征

制度是社会关系正式和规范的肯定和表现,它是构造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条件。一部人类社会发展史,就是一部社会制度演进的历史。从总体上看,人类社会的制度经历了两大发展形态,这就是制度和制度化。所谓制度是指具有一定规范功能和要素的社会关系,它存在于有史以来的社会历史之中。所谓制度化是特指近现代社会以来,随着工业化和商品化的发展,人们的活动空间迅速扩大,交往关系日益复杂化,为了维护和反映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关系,社会的制度规范以空前的广度和深度发展起来,在制度化条件下,制度,其中特别是社会的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既是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杠杆,又是社会组织化的重要标志,整个社会生活进入法制化发展的轨道。

和以往的制度相比,制度化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理性化特征。制度理性是制度合理性的基础,它既是制度产生、存在的理由,又是社会成员认可和执行的条件。制度理性一般通过理论、观点、学说反映出来。任何制度都内存着一定的理性基础。在制度化时期,制度理性开始注入了一系列新内容。(1)工具理性的内容。在近代,逻辑、演绎、推论等工具理性开始广泛的引入制度理性,其结果就是欧洲中世纪宗教神权观的破灭,“君权神授”被“天赋人权”取代,制度理性由神性转为人性、神权转为人权。(2)民主、平等、自由等公民权利内容。制度理性一旦纳入人权的范畴,必然要探寻与人有关的各种权利,如个人的民主权利,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独立的人格主体,法定的社会生存空间等世俗的社会权利不断的充实着制度的理性内容。(3)社会主义的制度要求。社会主义首先是一个制度概念,资本主义开启了人类人权思想的闸门,但它摆脱不了偏狭的阶级局限性。资本主义的“民主制度始终受到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狭窄框子的限制,因此它实质上始终只是供少数人、供有产阶级、供富人享受的民主制度”。(《列宁选集》第3卷,第245页。)制度理性的进一步发展,必然要提出彻底的社会主义的制度主张。这就是为什么从15、16世纪开始,伴随西方资产阶级人权观的确立,不同的历史时期,都产生了不同时期的社会主义学说和要求。

2、严密化特征。制度规范是制度的直接表现和落脚点,现代制度规范的发展越来越具有严密化的特点,这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制度规范的严整性。即在现代社会,制度有如一张行动之网,它履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层面,人们的行为都以制度为标准。其二是指制度规范的权威性。即制度一经形成,就发挥着严格的规范作用,它拒绝和排斥任何个人的任意性行为和意志。关于这个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曾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在分析现实资本主义法律关系时作了深刻的分析和说明。他们指出:“这些个人通过法律形式来实现自己的意志,同时使其不受他们之中任何一个单个人的任性所左右,这一点不取决于他们的意志,如同他们的体重不取决于他们的唯心主义的意志或任性一样。他们的个人统治必须同时是一个一般的统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8页。)即国家的法律代表和维护的是社会阶级中的整体利益,它既包含个人意志,又排斥或遏制他的同统治阶级整体意志不相符合的个人意志,统治阶级中的单个人统治只能是阶级统治的从属部分。因此在十月革命后,列宁既非常重视通过立法来巩固新生的革命政权、组织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同时又高度重视树立无产阶级的法制权威。针对当时实行新经济政策、发展商品经济条件下,部分党员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给社会主义事业造成的严重危害性,列宁不仅进行了尖锐的批判,而且进一步提出了“对共产党员的惩办应比非党员更加严厉”的司法原则。(《列宁全集》第2版第42卷,第420页)

3、模式化特征。制度组织是制度的物质载体,制度组织的状况如何,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制度实践的实际效果。当今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对制度组织机构的研究,包括组织设置、组织管理、组织内外结构关系,运行机制等等。由于各国所处的共同的时代背景,和需要解决、完成的相似的社会问题、历史任务,虽然因历史文化传统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带来了组织体系的某些民族特征,但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些通行的做法和规则,这些做法和规则符合制度化进程的规律,它使现代的组织发展步入了模式化发展的新阶段。包括:(1)程序原则。该原则主要解决组织及组织个人行为的规范性、公正性。(2)制约原则。制度组织都掌握、执行着某一方面社会的公共权力,为保障权力的公共性,各国都坚持权力制约原则,(3)高效原则。有效的发挥组织功能是制度化追求的目标,为此要求科学、合理的设置、管理组织,配备高素质的组织成员,要求成员恪尽职守等等。

以上三个特征构成了制度化的三个基本环节,三者相辅相承,共同组成了当今制度化的主要内容。

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化要求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目标,就是要实现中国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现代化是就传统社会而言,它不仅指经济的高度发展,而且指社会的生产方式、治理形式、组织化程度的重大改变,制度化是其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

首先从起点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命题起源于对过去旧体制的彻底反思。制度是体制的基础,建国以来我国形成的高度集中的经济、政治体制不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背离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这是过去我国失误的最根本的原因。改革的实质,就是要通过一系列制度、体制的创新,去构筑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要求的新的制度体系和制度关系。

其次从发展过程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就是我国由传统的人治走向现代法治的过程。经济的现代化是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的,发展市场经济必然要求突出和增强法制的功能,正是从这个意义出发我们说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同时实践经验告诉我们,要发展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因为人民的民主权利要通过法制来界定、来保障,因此民主化与法制化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原则。

第三,从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看,制度化是实践社会主义价值关系的最基本的形式和途径。社会主义以集体为本位,它坚持集体主义的价值原则,当前坚持这一原则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如何使它从一个抽象、空洞的原则,变为社会成员客观、具体的社会实践,制度化是其必然选择。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知道,法制代表的是社会阶级中大多数人的利益,具有整体性特点,从这点看与集体主义具有一致性;在现代社会,法制渗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人们的社会行为联系密切,从这点看它有着丰富的社会实践内容,是把集体主义原则变为生动的社会实践的客观、具体的形式:此外,法制以国家权力为后盾,具有无可比拟的社会权威,具有真实性特点。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制度化是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最真实的注脚和实践方式。

社会主义价值关系在经济领域就是要消灭贫穷,以共同富裕为目标。而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而消灭贫穷,还是消除两级分化,实现共同富裕,都离不开制度的宏观调节、微观干预和方向的指导。在文化领域,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价值目标,而制度、制度建设、法制文化既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又是推进社会成员思想道德建设、构建社会基本的社会伦理秩序和关系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

总之,无论从那个角度看,制度化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因此早在80年代初,邓小平就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之后一直把它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1992年中共十四大在明确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同时,相应的把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作为现阶段的法制目标。1997年中共十五大则进一步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标志着我国正式的走上了制度化的道路。

三、现阶段我国制度化面临的重要任务

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制度化建设已有了一个比较好的开端,由于我国制度化欠缺的历史前提,制度化对我国来说仍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和面对的难题。当前我国制度化建设首先应首力完成以下几方面任务。

1、更新制度理念。制度化过程实质上是一种制度创新的过程,制度理念的更新是制度创新的前提,当前需要培育的新理念有:(1)价值理性与科学理性的统一。制度是社会关系的核心,它必然要求集中和体现社会关系的双重属性,这就是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前者主要指人与人之间的利益价值关系,后者主要指人与物之间的客观物质关系。社会制度具有鲜明的社会属性,如资本主义以个人为本位,社会主义以集体为本位,但是社会的价值要求不能脱离社会的客观规律,其度量范围和实现方式必须与社会的自然历史进程结合起来。因此,在制度建设中既要坚持社会主义的价值原则,又要求科学的精神和态度。在当前加强科学意识尤具有重要的意义。(2)坚持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效率与公平是社会发展中的两大基本问题。制度的直接功能就是维护社会公平,追求公平是制度构造中的重要任务。但是现代化过程是一个不断追求效率的过程,这之中又伴随着复杂的市场交换关系,这就使制度化条件下的社会公平从内容到形式都发生了变化。从内容上看它由结果公平向起点公平转变,从形式上看,它由个人公平向社会公平转变。因此制度化关注的公平主要是社会成员际遇条件的公平、规则的公平、执法的公平。(3)由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移。权利和义务原本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由于制度化过程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权利高度发展的过程,同时鉴于过去长期偏重社会成员的义务而忽略权利,确立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应是制度化的重点任务。(4)坚持共性与个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共性和个性的统一。中国特色主要立足于中国的国情、个性特征,社会主义主要基于人类的历史规律、共性要求。在制度化过程中,我们既要充分考虑中国特殊的历史条件和任务,并以此为基点,同时又要看到作为一个世界性现象,现代化必然存在着一些共性要求。比如在社会管理方面,各国都存在着如何加强市场监管问题;在社会热点问题方面,都面对着遏制犯罪和权力腐败;在经济发展中,都要重视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的研究;在对外经贸往来中,都必须遵循己有的国际惯例和规则等。作为现代化发展中国家,大胆的吸收、借鉴国外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不仅可以加速现代化进程,缩短与世界的差距,而且为解决改革中现存的各种复杂问题,也提供了可供比较、选择的思路和方案。

2、健全制度规范。制度规范是制度化的依据和基本条件。当前在制度建设中首先要解决制度不足问题。要尽快解决制度“空白”和制度“漏洞”,要尽可能的减少社会成员行为“真空”,立法中要注意密切的联系、跟踪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如针对政府官员的渎职问题、权力腐败问题、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当前应尽快制订监督法案、个人财产审报制度以及严密企业审计制度等,同时要把这些制度具体化、细则化,增强其操作性,真正起到规范个人行为的作用。其次,要坚决维护社会主义的法制权威。列宁认为,有了法律如果得不到实施,不被遵守,那么法律再好也只是一纸空文。同时指出,任何法律规范都有可能被躲避而不执行,如果不认真的执行,很可能完全变成儿戏而得到完全相反的结果”。(《列宁全集》第2版第37卷,第365页。)可见严格执法是贯穿制度化全过程的重要问题,而该问题在制度化初期的中国又有着极为紧迫的意义。当前要通过立法,采取切实的措施,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现象,坚决惩处任何游离于法制之外的人和事。

3、创新组织体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原有组织体系的不适应性表现越来越明显,当前应根据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要求和法制化原则,及时调整、改革现有的组织机构。首先,要坚持和落实我们已有的理论设置,突出和加强人大的权力主体地位。从理论上看,我国的制度安排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权力中心,在人大和“一府两院”关系上,人大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一府两院”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坚持这一关系,既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又是规范国家权力机关行为,监督制约国家权力机关运用社会公共权力的需要。其次,应理顺组织关系,维护制度组织间的制衡关系。当前应强化法院、检察院在社会公正中的支撑作用,为此有必要改变法院、检察院从属于政府现状,以突出法院、检察院在司法监督中的制衡作用。十月革命后,列宁为建立社会主义新型的法律监督制度曾提出过许多宝贵的建议,他认为,检察院是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它的唯一任务就是维护法律应有的权威和法制的统一,因此在检察院机关领导体制上,不宜实行所谓“双重”领导,主张必须实行垂直领导,其理由在于法制与其他行政工作不同,作为体现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法律必须是全国统一的,实行垂直领导有利于在法律监督中排除地方行政机关的干预和影响。第三,加强组织内制度建设。当前要以提高组织效率为目标,进一步推进机构改革。包括加快政府体制改革,推进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进一步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强化和改善组织内管理等等,通过规范和完善组织内的运作和管理,以充分发挥组织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制度化作为一定社会发展阶段的产物,在促进社会进步的同时也伴生着一些消极现象,如由于制度不完善带来的制度逃避现象,制度化在维护社会进步的同时也限制了更高层次的进步要求,制度的惰性力量常常成为压抑人们创造性活动的外在力量之一等。但是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任务之一,制度化在现阶段中国社会的发展中,无论是清除封建主义影响、根除广泛存在的官僚主义顽疾,还是发展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维护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其地位作用是任何社会形式都不能替代的,明确这一点,对于增强制度化意识和自觉行为,更好的贯彻执行中共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无疑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收稿日期:200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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