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现状、问题及对策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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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共品是指在农村地域范畴内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社会产品或服务。这些社会产品或服务会使农村受益,但其中有些社会产品或服务的受益范围又不仅仅局限于农村地区(注:叶文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改革和制度创新.财经研究,2004(2))。

一、我国农村公共品的现状

(一)现行公共品供给政策

长期以来,我国在公共品供给上实行两套政策,一套政策是城市所需要的水、电、道路、通讯、学校、医院、图书馆等公共基础设施由国家来提供;另一套政策是农村的公共基础设施主要靠农民自身解决,国家仅给予适当补助。

1.税费改革前。在税费改革前,乡镇一级的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交通等5项公共事业所需费用可在全乡“统筹”中解决。也就是说,这5项公共品的成本分摊没有纳入公共收支制度即财政收支制度范畴。村级组织可对农民收取三项“提留”,即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公积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兴办集体企业等。公益金用于“五保户”供养、对特别困难户的补助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支出。管理费用于干部报酬和管理开支。从政策规定的用途来看,这三项“提留”属于村级组织提供的公共品的成本分摊。乡、村两级除向农民分摊公共品的货币成本(用于物质费用和大部分人力费用)以外,还以活劳动的形式向农民分摊公共品的部分人力成本,这就是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5~10个义务工、10~20个劳动积累工。义务工主要用于植树造林、防汛抢险、公路建筑、修缮学校等。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这是一种处于“正规的财政制度之外”的所谓“制度外筹资方式”,在农村公共资源的筹集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在这种制度框架下,乡镇范围内的部分公共事业和村范围内的全部公共事业均属制度外公共品,对这些不管是具有很强外部性的纯公共品还是社区内部的准公共品,通过乡统筹、村提留、义务工和积累工的形式,农民承担着绝大部分的供给责任。

这种制度外筹资方式把部分应该完全由政府承担和绝大部分应该由政府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农村公共品供给责任推给了农民。在教育制度上,城市中小学教育全部由国家投资,农村中小学教育则以摊派的方式由农民掏腰包解决,1985年国家财政取消了对农村每个中学生31.5元、小学生22.5元的教育拨款,改由农民在集体提留中提取,义务教育由政府的主要责任变为农民的主要义务。在社会保障制度上,国家每年要为城市居民提供各类社会保障,而农民的生老病死伤残就只能自己顾自己,不仅如此,农民还要为政府分担补助救济农村五保户和烈军属费用。

2.正在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正在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了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改革了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取消了乡统筹,改革了村提留,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负担,也改变了农村公共资源的筹集制度。税费改革在完成了第一步的正税清费、治理“三乱”、取消“三提五统”、减轻过重的农民负担之后,下一步应在规范农村税费制度的基础上,取消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各种税费,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建立精干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农民增收减负的长效机制,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结合税费改革,中央政府从2001年开始每年对地方财政追加转移支付。2001年转移支付80亿元,2002年转移支付245亿元,2003年转移支付305亿元,2004年追加了510亿元,由此弥补农业税减税后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并直接承担起乡村教师工资支付的职责。

从政策上看,如果税费改革的目标得以实现,则目前制度外财政的公共资源筹集方式和城乡分割的状况有望得到改变。而基层民主的推行有望改变自上而下的公共品供给决策方式。当然,这些都有赖于改革不变味地顺利进行。而这些仅仅是改变这种不合理的农村公共品供给方式的第一步。

(二)目前我国农村公共品的水平

1.供给总量严重不足。

案例1:福建省云霄县东厦镇某村,距离县城5公里,省道穿村而过,连接着国道和新建成的高速公路,是镇政府的所在地。该村依山傍江,地理条件优越,经济水平在本县农村里中等偏上。20年前延续着人民公社时期的传统,村里的小水渠定期有人清理,水渠里的水清澈见底,夜深时生活在渠边的村民还可以从渠里挑水喝。近十几年来,水渠没人管了,生活污水、畜禽粪便都往渠里排,多少年来没有清理过一次。原本清澈见底的小水渠成了臭气熏天的臭水沟。村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了,各家门前都铺上了水泥路面,可是属于公共部分的路面一直都没人管。十几年前村里建了3个公共蓄水池,各家各户安上了自来水。但是这3个提供自来水的公共蓄水池没有过滤网,没有漂白和其他消毒设施。每次下大雨,泥沙进了水池也顺势流进了各家各户,村民喝水都成了问题,至于身体健康上的隐患,没有人能说得清楚。村里的公共厕所已经用了几十年,年久失修,一直没人过问。

公共基础设施如此,更谈不上其他方面的公共服务了。村里不断盖着新房,可是所有的新房由于缺乏整体的协调和规划,高低不一乱成一团,连排水都成问题。村民的经营多年来一直各自为政,大规模种植荔枝,价格大幅下滑,村民根本不会指望村集体能够提供一些什么服务和帮助,作为集体代言人的村委会对这些事情更是连想都没有想。

20世纪90年代中期,该镇卫生院的外墙上写着一条标语:“争取在2000年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保障”,2000年的时候,这条标语上的“2000年”改成了“2002年”,到了2002年,这条标语被抹掉了,到了2004年,这个镇卫生院所在村的村民从未有人享受过这个“基本医疗卫生保障”,也几乎没人知道这个所谓的“基本保障”是怎么回事。

在相邻的另一个村,两年前由于政府进行所谓的土地平整工作,近百亩的优良水田被平整一番,从此没有了下文,农民只能无助地看着良田抛荒。

——根据笔者2004年7月实地调查整理

案例1发生在经济相对发达的福建省东南部沿海的一个普通农村,这个在全国看来不算落后的村庄尚且如此,我们更有理由为全国许多经济落后、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的村庄的状况担忧。根据文启湘等人(2002)的数据①,全国仅1/3的乡镇有供水站,83%的村不通自来水,13%的村不通公路,53%的村不通电话,93%的村接收的电视信号相当微弱,207个县无公共图书馆,67.9%的乡镇没有文化站。对于涉及农村乃至整个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公共品的供给,情况不容乐观,从农业技术推广、基本的医疗卫生保障、社会基本生活保障等领域的现状我们可以略见一斑。

(1)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我国农业过去的发展中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但是现在很多地区的农业推广系统长时间处于“有钱养兵、没钱打仗”的尴尬境地。

根据中科院农业政策研究中心对全国7个省28个县334个专业农技站1245位农技人员进行的调查,约有23%的农技推广机构的事业费除人员工资外还略有剩余,42%左右的农技推广机构除人员工资外基本没有事业费,其余35%的农技推广人员的工资尚不能按时发放。除事业费外,一半以上农技推广单位所申请的中央或省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费被当地财政或者农业行政部门截留(注:胡瑞法,李立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发展的建议(讨论稿).2004.7)。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农业经济系课题组2003年对西部地区农业技术推广情况的调查,50%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没有业务经费,而有这项经费的机构中,人员工资与业务经费的比例平均为11.6∶1。

(2)基本医疗卫生保障:曾被国际社会赞誉有加的农村合作医疗体制趋于瓦解,90%左右的农民成为毫无保障的自费医疗群体(叶文辉,2004)。乡镇卫生院在我国目前的卫生体系中承担了大量的公共卫生职能,但是投入不足,公共服务的能力受到严重制约。

案例2:陕西省华阴市2001—2003年的卫生投入中乡镇卫生院没有得到任何建设资金的支持,防疫站和妇幼保健院的建设资金也十分有限(见表1)。

表1 华阴市2001—2003年卫生投入情况(人,元)

单位时间

人数 工资 卫生投入来源合计

中央

渭南市华阴市

乡镇医院 2001年 142

583587583587 583587

2002年 145

619154619154 619154

2003年 146

797226797226 797226

妇幼保健院

2001年 39311788 60000 311788 371788

资料来源:根据2004年5月对陕西省华阴市的调查数据整理

贵州省麻江县所属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最大的谷硐卫生院仅有1050平方米,其中危房占46%。最小的贤昌乡和坝芒乡的乡镇卫生院房屋分别为224平方米和246平方米,但其中有一半为职工集资建房,用于开展工作的两乡卫生院分别为112平方米和223平方米。业务用房的不足,严重影响了乡防保工作的正常开展。设备严重缺乏,一般乡卫生院仅有血压计、体温计、压舌板。中心卫生院也只有开展常规检查的设备。有一个镇卫生院无X光机,3个乡镇卫生院B超已坏,只有一个卫生院的B超工作正常。

——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所“中国农村事业单位改革研究”课题组的研究报告整理

(3)社会保障:中国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的工作几乎与城市同步,但是,在实践中,只有广东、上海、浙江、北京等经济发达的省市依靠省级财政投入真正建立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他大部分地方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都是由县、乡、村三级负担,但因为资金来源的拮据而使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只能流于形式。城乡低保制度明显不同,农村居民的生存权没有一个机制性的保障。

案例3:河北省广平县1999年开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低保标准为城镇居民每月104元,农村居民每月50元,以户为统计单位,填补实有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差额。2000年,全县农村居民共有1134人符合条件,所需资金按照3∶3∶4的比例由县、乡、村三级负担。县财政困难,农村方面1999年县财政出了10万多元,2000年没有拿钱,农村低保靠救灾款来弥补。

1998年底,吉林省梨树县政府在两个乡进行测算和试点之后,出台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人均年纯收入低于535元的农民进行补助。当年应保农户1010户、2660人。资金按3∶2∶5的比例从县财政、乡镇财政和村提留款中开支,分别为28万、18.6万和46.7万。虽然文件发了,会议也开了,但无法落实,不能兑现。吉林省通榆县也规定了人均纯收入500元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全县共有5000户,其保障资金按4∶1∶5的比例由县、乡、村筹措,但因财政和集体经济困难,无法落实。

1998年陕西省政府发文要求在全省范围内从年底开始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华阴市1999年开始实行农村低保政策,资金由市、乡镇和村三级负担,低保对象为处于贫困线之下的特困人口,低保资金按年度发放,每月5元。但是由于资金的缺乏,这一制度不能持续。

——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所“中国农村事业单位改革研究”课题组的研究报告整理

2.城乡差距不断拉大。由于城市居民的公共品供给主要由中央和城市政府提供,有充足的工商税收来源,因此城市居民可以享受到低廉的基础教育、发达的交通、优越的市政设施以及整洁的环境,但农村居民不仅与此无缘,而且在农村公共品供给条件远低于城市的状况下,还要为享用这些公共品交费。一边是城市政府在城市经营、改善投资环境的激励下为民办实事,迅速地提高城市的公共品供给水平,使城市的公共品供给“锦上添花”,让市民获得更多、更好的物质利益和精神享受;一边却是乡村公共品供给水平与城市极为悬殊的态势,农民要为增加的大多数公共品供给全部或部分“埋单”。这种供给主体的差异和政策待遇的不同,直接造成城乡公共品供给水平的巨大差异。以教育为例,从初中毕业生升入普通高中的比例来看,城市的升学率从1985年的40%提高到了1999年的55.4%,而同期农村的这一比例则从22.3%下降到18.6%,两者间的倍数差距从1.8倍扩大到3倍,绝对差则从17.7个百分点扩大到36.8个百分点(注:国家发改委产业所.中国农村事业单位改革研究(课题报告初稿),2004.7)。

从卫生经费上看,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70%左右,但农村卫生费用占全国卫生费用的比重只有30%左右,占总人口30%的城市居民占用了70%的医疗卫生资源(注: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农村地区公共产品筹资方式研究(课题报告),2004.6)。在基本医疗问题上,以2000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前治疗情况”为例,农村56.6%的孩子死在家里,而城市91.3%死在医院。尽管从全国看,婴幼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呈持续下降趋势,但一直以来农村的这两项指标远高于城市,两者之间的差距远不止10年(见表2)。

表2 城乡婴幼儿死亡率(1/1000)和孕产妇死亡率(1/100000)对比

城市 农村

年份

新生儿婴儿死 5岁以下儿 孕产妇 新生儿婴儿死5岁以下儿孕产妇

死亡率亡率

童死亡率 死亡率 死亡率亡率 童死亡率 死亡率

1990 45.9 112.5

1991

12.5 17.320.9 46.3

37.9 58.0

71.1 100.0

1995

10.6 14.216.4 39.2

31.1 41.6

51.1 76.0

1998

10.0 13.516.2 28.6

25.1 37.7

47.9 74.1

1999

9.5

11.914.3 26.2

25.1 38.2

47.7 79.7

2000

9.5

11.813.8 29.3

25.8 37.0

45.5 69.6

资料来源:中国卫生年鉴2002.人民卫生出版社

在社会救助制度上,城市的救济保障资金完全来自于市县的财政支出,而农村由市(县)、乡、村三级共同解决。而乡村两级的负担最终也只能转嫁到农民的身上。在保障标准和救济对象的确定方法上,也明显是城乡有别(见表3、表4)。

表3 2004年江苏省江阴市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对比

城乡区域

救济对象及资金来源

确定方法 保障标准 与构成

城市

收入低于

低保标准 260元/月 市财政

农村

对困难户进 市、乡、

行差额补助

150元/月 村三级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事业单位改革研究”课题组调查资料

表4 2004年贵州省麻江县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对比

城乡区域

救济对象及资金来源

确定方法 保障标准 与构成

城市

补差 110元/月 县财政

农村每天1斤粮食 30元/月 县、乡、

村三级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事业单位改革研究”课题组调查资料

二、当前中国农村公共品供给问题解析

(一)现行农村公共品不合理的供给体制导致供给严重不足

1.政府“重城市轻农村”,规避对农村公共品的供给责任。在现行公共品供给体制下,政府把大量的公共资源投到了城市,农村中本来应该由政府提供的公共品或由政府与农民共同承担的公共品成本却完全由农民承担,本来应该由上级政府提供的公共品却通过上级政府转移事权交由下级政府提供,最终落到乡镇政府和农民头上。典型的有基础教育、计划生育和民兵训练,这些典型的全国性公共品事权都下放到乡镇,其后果是乡镇政府事权大于财权。政府这种“重城市轻农村”的政策导向是导致农村公共品诸多问题的根源。

2.农民缺乏担负供给责任的能力。通过供给责任的层层推卸,农村公共品供给的资金负担最终大部分落在了农民的身上。我们之所以进行税费改革是因为农民的负担太重,最主要的原因是地方政府因为各种原因有意无意地高估了农民的收入水平。从统计数据看,农民收入长时间来增长缓慢,城乡差距越拉越大。考虑既有统计数据的水分,农民收入的情况更不容乐观。就是在这种相对低水平的收入状况下,需要农民承担起全部的社区内公共品和部分的农村范围内的社会纯公共品的实际供给责任,显然是对农民和国家的不负责任(注:即使农民的收入水平提高了,从公平和公共品本身特性的角度看,农民也没有负担社会纯公共品的实际供义务)。

3.第三方缺乏参与机会。从财政上,政府推卸公共财政负担,责任转嫁给农民,农民负担不起;从供给机制上,政府管死了一切,第三方无法进入。这种单一的供给体制,限制着企业、个人、社会团体等第三方的参与,也给政府的供给部门提供着充分的寻租机会。这两方面的原因,最终导致了农村公共品供给的严重不足和城乡公共品水平的巨大差距。

案例4:我国中央和省级政府掌握了主要财力(超过60%),但基本摆脱了负担义务教育经费的责任;而县乡政府财力薄弱(20%左右),却承担了绝大部分义务教育经费。这种政府间财权与义务教育事权责任的不对称安排,导致我国农村基础教育经费短缺(“农村基础教育的公共投入政策研究”课题组,2004)。1995—1999年,全国义务教育中政府财政拨款的比例为53.5%,教育费附加、集资、学生杂费(包括按规定和违规收取)约占经费投入总量的40%左右;而在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中,中央财政支出仅占1.5%~2%,省级财政投入约为11%,一般不超过20%,乡镇一级高达78%左右(宋洪远,谢子平,2004)。成本与收益的不统一使得农村初等教育在国家教育体系中自然而然地扮演着一种“贡献型”教育的角色(李秉龙等,2004)。2001年以来的农村义务教育改革实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教育资金的投入和使用。到2003年底,已有近99%的县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管理收到县级,近96%的县将农村中小学校长、教师人事管理权收到县级(注:数据来源于国家发改委产业所“农村事业单位改革研究”课题组研究报告,2004年8月)。但是,这并没有改变财权与事权不对称安排的现状。在县级自主统筹的情况下,动用公共资源筹措资金成为一些财政吃紧的县级政府的选择。2004年福建省云霄县把集全县之力经营了几十年的县里最好的云霄一中的初中部卖给私人经营,初一新生入学,前30名学生只交学费,30~50名之间的多交3000元,50名以上的多交6000元。而在未出售之前,前300名左右的学生只需要交300元左右的学杂费。

(二)自上而下的公共品供给决策机制导致供给结构失衡、公共资源浪费

1.基层决策者借公共品供给之名谋取私利。对农村公共品供给起主要作用的不是农村社区内部的需求,而是来自社区外部自上而下的行政指令,甚至是为了满足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决策者的“政绩”和“利益”的需要。决策者的行为特征主要表现为:(1)不顾农村的客观条件,热衷于投资一些见效快、易出政绩的短期公共项目,如各类达标升级活动、小康工程等,而不愿提供一些见效慢、期限长且具有战略性的纯公共品。(2)热衷于投资新建公共项目,而不愿投资维修存量公共项目。(3)热衷于提供看得见、摸得着的“硬”公共品,而不愿提供农业科技推广、农业发展的综合规划和信息系统等“软”公共品。(4)重视“准公共品”的提供,轻视“纯公共品”的提供。如对需要达标的乡村道路建设、农田灌溉设施等,即使没钱也要向农民强行摊派进行建设。其结果不仅造成农村公共品供需结构失衡,而且导致供给成本较高、增长无序的现象,无形中加重了农民负担。一些贫困落后地区大力修建农贸市场、休闲广场、歌舞剧院、高档宾馆等,还冠之建设新农村、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的美名,而实际上这些公共设施的利用效率极低,浪费了大量公共资源。

2.机构改革的步伐落后于实际生活的需要。农村供给体制在沿袭过去的设置,一方面无法满足现有公共需求,一方面在过时地提供着当地现实生活已经不需要的公共品。在对事业单位的调查中我们发现,有些地区为农村服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并没有随社会经济的变迁调整职能。在江苏省淮阴市,随着经济的发展,当地已经没人养鱼,也没人养蚕,但是在当地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中,还保留着渔业研究所、桑蚕研究所。这种改革的迟滞进一步浪费了公共资源。

(三)监管问题

目前我国公共服务的监管上存在的问题,一是过度监管,二是监管不足。就前者而言,成立服务机构(例如开办门诊部、学校)的审批、许可条件苛刻、程序烦琐。在实际不需要的情况下,人为地提高进入门槛,制造一个又一个寻租环节。就后者来说,一些政府部门只管收费、发证,而不管后续监管。对于如何保证非赢利机构申请时承诺的性质、落实“不分配利润”,没有相应的监管机制。在公共服务领域的监管上出现的问题,一是由于监管者隶属于政府部门,从而借此限制民间服务主体进入农村公共服务领域,造成从事经营活动的政府事业机构依靠垄断地位获取高额利润;二是所有的监管者都有自身的利益,从而使得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结成了一个利益联盟;三是缺乏相应的监管手段,监管目标与监管能力不匹配。

三、解决农村公共品供给问题的思路与对策

农村公共品供给必须实行两个改变,一是尽快改变公共品供给“重城市、轻农村”的政策倾向,二是改变农村公共品供给“以农民为主”的政策思路,转向以政府为主。

(一)思路

1.明确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应该承担的责任。市场失灵和对公平问题的考虑是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介入的主要理由。由于纯公共品、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和自然垄断等因素,市场不能够提供相适宜的公共服务。与此同时,除了效率原因,基于公平的考虑,政府也应该在公共服务领域进行必要的干预。而作为公共服务供给的干预者,政府必须着眼于全体公民、全部社区,而不是仅仅把目光放在更容易关注到的城市居民和城市地区。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一样拥有相同的发展权和生存权,政府应该承担起农村社区最起码的公共品供给,把公共品真正地、公平地分摊于城市和农村。

为此,我们应当重新界定中央政府、省级政府与县、乡基层政府的事权范围,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政职能(注:根据公共品理论,在多级政府之间配置公共经济责权需要依据一些基本的原则:第一,由于基层政权机构更接近于服务对象,更易于获得有关公民偏好和降低成本等方面的信息,也更便于公民监督,所以公共品提供的责权应该优先配置于基层政权机构。第二,防止成本和收益外溢。公共经济责权的纵向划分要尽量使承担提供公共品责权的政权层级与该公共品受益群体的范围相一致。第三,公共经济责权纵向配置要考虑规模经济的要求。公共品生产也存在规模效益问题,规模过大或过小都将增加生产成本,降低资源配置效率。但是公共品的最佳规模与按照受益辖区划分公共经济责权之间往往不吻合。这需要对行政辖区进行调整或将相应的公共经济责权集中到上一级政府提供或给以资助。第四,不同地区居民应该能够享受大体公平的公共服务)。凡属于计划生育、国防开支、大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基础科学研究、义务教育等全国性的农村“纯公共品”以及部分外部性极强、接近于纯公共品的“准公共品”,由中央和省级政府财政负担。在制度安排上,事权可以下放到县级政府,但财权必须由具有更高财政能力的上级政府统筹解决。

2.分清农村公共品的属性后再决策。对于不同类型的公共品,政府承担着不同程度和性质的供给责任。对纯公共品,中央、省级政府要负起完全责任;对准公共品,如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医疗乃至自来水供应,中央、省级政府要对贫困地区的供给负起责任。政府必须利用公共资源保证不同地区、城乡不同社区之间的公平性。而各级政府对其区域范围内的居民有保证公共品供应的责任。政府的供给不是漫无边际、随心所欲的。什么样的公共品是纯公共品,什么样的公共品是准公共品,什么是涉及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公共品,什么是保证农业生产所必需的公共品,决策者在做出供给决策前必须有个清晰的判断,这样才能保证有限的公共资源能够得到比较合理的利用。

(二)对策

1.改革政府的公共品供给体制。(1)统筹城乡供给,要将重点放在农村。基于农村当前公共品严重短缺的现实,政府应该把公共资源的分配重点放在农村,缩减城市“锦上添花”的公共开支,把更多的公共财政资源投向农村地区的公共服务建设。(2)财政拨款转向“专项转移支付”制度。税费改革以后,中央加大了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我们有必要改变当前中央政府对地方公共品的财政补贴方式,把“一般性的财政转移支付”变为“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使资金与服务一一配套(如教育专项资金、卫生专项资金等),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共资金挪用的可能。(3)推进供给主体改革。对承担着农村公共品供给最主要职责的事业单位,必须剥离过时的或不符合公共服务需要的机构和职能:行政职能划归行政部门,以赢利为目的的机构要推向市场,与当前农村实际的社会经济生活不相适应的单位应该撤销。同时,应该采用相关措施支持、鼓励提供公共品的民间机构的成长、发育。

2.建立社区内准公共品供给的科学决策机制。对于不产生外溢效应的农村社区内公共品,必须改变当前“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改由社区内居民民主决定。对于范围涉及到县或地区的较大型农村公共品供给,应建立专家听证制度,并在此基础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投票决定。

3.借市场之力打破城乡界线。政府负有公共品供给的完全或部分的责任。但政府的责任并不等于政府的直接供给。对于大部分公共品,政府可以通过委托、购买、代理等方式,把公共服务的供给转移给企业、民间团体来运作,政府的责任在于通过合适的方式提供资金并对运作部门进行监管。通过招投标机制的设计,政府可以把辖区内的城市和农村社区结合起来,借助市场之力弥合城乡在公共品问题上的差距(成功案例如成都的药品配送机制)。

在应由政府付费的公共服务中,可以选择向服务提供者付费,也可以选择向服务的消费者提供补贴。对机构的支持取决于其所提供的服务的类型。如果这种服务容易监控,则可以选择向机构补贴、购买其服务和合同外包等方式。否则,对服务的消费者进行补贴更为合适。在以信息不对称为特征的现实社会中,道德风险很可能使结果与政府的本意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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