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当前发展时期,供电企业内部经济法律法规案例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内部监管薄弱造成的。长期以来,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一直处于孤立状态,缺乏信息共享渠道,案件查处效率低下。
关键词:供电企业;纪检监察;职能;内部审计;监督融合
1 供电企业纪检监察职能与内部审计监督融合的作用
一方面,纪律检查和监督部门承担全部责任的调查和处罚的内部情况下供电企业在过去,虽然纪律检查和监督检查人员没有专业能力并检查书当调查和处理经济情况下,导致工作效率低。而在功能和内部审计监督纪律检查的背景下整合,它们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可以有效地实现数据的传输和线索和分享,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整合信息挖掘异常问题,探索其根源,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应对,和一般的反馈信息的基础上纪律检查部门,切实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效率。
另一方面,他们之间的合作将有助于提高信息材料的及时性,获得更全面的线索,有效地改善打击经济违法行为的罢工,节省人力物力成本。同时,审计部门可以掌握第一手资料和证据的情况下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审核,然后将其传输到纪律检查和监督部门,这有利于加强保密的情况,进一步改善的影响情况调查。
2 供电企业纪检监察职能与内部审计监督融合的具体措施
2.1 证据收集工作严格执行标准操作
当供电企业内部针对涉嫌犯罪案件与人员进行处理时,应当要求企业审计部门充分践行工作职能,结合犯罪性质判断采取何种手段进行证据的收集,倘若该犯罪的诱因属于经济行为,则应当从司法角度出发,判断其中关键审计证据是否能够直接指向犯罪构成要件,进而审视相关人员触犯刑法事实是否成立。其中尤为重要的是,针对有关个人责任或单位责任的证据应当严格坚持依法追究,确保各证据齐全、各要素符合相关要求:
首先,当审计人员进行实物证据的收集工作时,务必要确保针对实物的相关具体状况进行详细检查,注明实物所有人、实物数量、实物存放的地点与方式、相关证据提供者等诸多情况,确保为后续证据处理提供有效凭证。
其次,当审计人员进行非实物资料的收集工作时(例如音像资料或电子数据),应当将资料形成的时间、制作方法、制作人,以及电子数据的运行环境、运行设备情况、存放方式等信息进行详细注明,在特殊条件下,还需将电子数据转换为书面资料,以纸质方式进行存储。
再次,当审计人员在进行鉴定结论与现场笔录的收集、勘验工作时,应当将相应事项与资料进行注明,同时还要针对鉴定人或勘验人有无资质进行详细认证。
最后,倘若证据提供者拒绝在审计证据上签名或盖章时,还需由审计人员负责将拒绝的理由以及日期进行详细记录,倘若这一行为针对事实存在并无过多关联与影响时,则可以判断该审计证据仍然成立、有效。
2.2 案件资料移送务必确保主动及时
当完成证据收集工作后,供电企业内部设立的审计部门还应当针对证据进行详细的辨别工作,尤其需要明确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二者之间存在的区别。要想实现针对证据类别的有效区分,要求审计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司法机关的工作标准,同时将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经验进行充分合理的借鉴,树立正确的证据观。当需要获取关键证据时,应当有别于以往审计部门的常规工作流程,主动与纪检监察部门建立及时有效的沟通、配合,确保能够最短时间内获取到其中的关键证据,争取把握先机。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同时,审计人员不仅需要收集关涉到案件的重要线索,还需要针对构成涉案要件的事实资料进行系统锁定,例如涉案嫌疑人的身份、案件性质、涉案资金的数额、涉案过程以及操作手段等,将这些相关事实资料与构成案件的线索事实进行互涉,进而结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法规条令,借助审计手段评判案件定性以及涉案嫌疑人定罪的可能,针对案件做出审计结论,并连同审计查案线索将其共同移交至供电企业的纪检监察部门。在此过程中,应当确保事实清晰、证据完备确凿,为认定提供充足的依据,从而避免因缺失关键审计证据而加大受理机关的办案调查难度。
2.3 建立完备制度保障用以协调配合
在供电企业内部,要想切实实现纪检监察部门与审计部门的通力合作,还应当确立一套完备的制度体系,有效将相应工作流程、操作程序进行系统规范,进而为各项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完备的制度基础。
首先,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要求供电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例如纪检监察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在多部门的合力探讨下完成工作计划的商榷与制定,在面对重大问题时也可以汇集众力寻求有效解决渠道。
其次,应当建立情况报告制度。当供电企业内部发生性质严重的经济违纪事项时,要求内部审计部门积极与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协调配合,及时召开紧急会议详细说明相应情况,确保各部门都能够对违纪事项的大体概况进行初步了解与把握。同时,还要求各部门的相关业务人员做好定期联系、保持紧密对接,确保能够在职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渠道,进而依照合作事宜针对协作对象的内部信息资料进行及时的查阅与获取。
再次,还应当建立完备系统的协同工作机制。例如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应当先由内部审计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完成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审计进行会议的召开,针对经济犯罪案件或违纪行为的线索进行收集与认定,并要求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做到及时有效接入,为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完备的保障。
接下来,还应当完成审计结果运用制度的建设工作。仍然以经济责任审计为例,要求参与案件的相关部门都应当依照自身职能要求进行审计成果的有效运用。例如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将审计成果进行公布,用以形成对于企业干部的良好警示作用,发挥其教育与规劝意味,有助于进一步针对干部的廉洁性进行严格督查;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将审计成果作为干部选拔的基本依据,确保实现人才的科学合理任用;被审计的人员或单位也应当将审计成果作为工作整改的有效参照,从而着力采取措施推动现存问题的解决,使审计成果发挥其应有价值。
最后,还应当建立系统完备的问责制度。在项目审计的过程中,倘若审计人员未将发现的重大问题向部门领导进行反映或提交报告,或者未能够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配合协调工作,则需要后续针对审计人员执行问责。倘若审计部门的领导未能够及时向相关部门提请协调配合,导致未能收获到预期的审计成果,造成企业利益蒙受损失时,还应当向部门领导执行严格的问责制度。
2.4 针对审计人员加强法律知识培训
供电企业审计人员应当充分践行其工作职能,自觉维护企业的经济秩序,除应具备专业的财经法规素养外,还应当针对国家现行的法规、有关经济案件的法律知识进行主动的学习,在发现案件线索后及时主动收集证据、追究责任,进而提高审计移交案件的查办率。
结束语
总之,随着企业内部经济违法案件近年来频繁发生,要求企业在相应的职能部门应积极履行义务,借助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努力,实现密切合作,优势互补,从而完成收集和调查线索,这种情况下,减少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促进供电企业内部经济活动的健康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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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郭俊朝.浅析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的职能融合[J].水能经济,2016(9):374.
论文作者:郑海燕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2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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