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新时期工会的基本职责_劳动关系论文

正确认识新时期工会的基本职责_劳动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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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职工争取权益应是新时期我国工会的基本职责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我国工会的传统职能,这种传统职能过去曾被当作“首要职能”,近几年被当作是“基本职责”,这一界定还被写进了刚刚修订的《中国工会章程》。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界定为我国工会的首要职能或者基本职责有其历史的必然性与合理性,然而,在新的历史时期,面对全新的环境,它却不再是一个恰当的界定。

1、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与单一公有制相适应的中国工会职责

自三大改造基本完成、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直至实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前,我国社会是单一公有制的社会。在这一社会中,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人民当家作主,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人与生产资料实现了直接结合,表现在企业中则是所有企业都是公有性质的,工人同作为企业管理者的厂长、车间主任等一样都是企业的主人,雇佣关系虚化,劳动关系中雇员与雇主间的对立关系事实上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工会不再是作为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和表现,而是异化为国家政权机关事实上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企业,工会承担的是福利发放者的角色;在社会方面,工会是组织和动员职工群众的一个机构。这个时候维权的真正内容,实际上是给职工发福利,同时也调解个别职工与个别企业领导之间的矛盾纠葛和职工之间乃至职工家庭内部的矛盾。换而言之,工会主要承担着协调劳动关系之外的大量其他社会职能。

随着市场经济的提出、实施与不断发展,尤其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战略的提出,各种非公经济组织迅猛发展,从业人员规模已占全部就业人员的半数以上,并且这种比例还将会不断提高。在各种非公企业中,雇佣关系日益显性化。劳动关系中雇员与雇主间的利益分立与矛盾日益明朗化,旧有维权模式面临截然不同的环境,不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求。

2、社会法治化进程的成就不再需要工会担当维权角色

一个人的权利或者由法律赋予,或者通过契约获得,在法治社会中,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有法律明确、充分的规定,契约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会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证。换而言之,不论法律赋予的权利还是通过契约取得的权利,都是明白无误的,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在法律机构之外,公民不需要再有一个维权机构。建设法治社会是我们党和国家已经确立并正致力的目标。时至今日,我国社会法治进程已经取得瞩目成就,公民的法定权利充分而且有保障,通过契约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完全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公民依法维权的意识与能力也达到了一个较高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职工群众还需要司法之外的一个维权机构,必定是期望它能带来新的东西。

3、职工争取自身权益意识的觉醒要求工会职责有新的取向

在非公企业中,劳动关系回归了它本来的面目,职工与老板间的身份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明了,利益分立显性化。在利益分配中,就某一具体的利益而言,雇员与雇主之间呈现零和博弈的特点,而由于职工的弱势地位,在利益分配中职工总是处于不利地位是不言而喻的。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由于竞争的作用,公有企业管理也在朝非公企业看齐,劳动关系也就日益具有了与非公企业相同的特点。由于劳动关系日益回归本位、职工与老板利益分化而且职工在分配中的不利地位,职工在利益分配中主张个人权益意识的觉醒也就再自然不过了。主张个人权益的意识在当前公有企业中具体化为争取稳定就业、增加工资、下岗或买断工龄时要求更多补偿等行为,在非公企业中,则表现为职工高频率的跳槽现象。不满意就走人,频繁跳槽采取了一种比较间接的方式主张个人权益,从另外一个侧面迫使老板提高待遇以留住职工。

对个人权益的积极主张无论是在当前的公有企业还是非公企业中都非常普遍,我们只要看看某单位的2名门房保安给该单位的办公室主任写的这样一封信就会明白。这封奇特的信是这样写的:

敬爱的×主任:

我们的工资已经六年没有涨了,经共同商议,提出不情之请,请您高抬贵手,不论多少都增加一点。

此致

敬礼!

×××、×××

××年××月××日

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样的信件以及类似的举动今后会越来越普遍。

二、经济权益应是我国工会当前为职工争取权益的首要目标

维护职工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被界定为我国工会当前维权的内容。对职工群众来说,政治权益、文化权益当然很重要,但都不是第一位的。原因很简单,经济是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尤其是在当前下岗现象比较严重并且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就业压力都相当大的背景下,为职工群众争取经济权益显得尤为迫切。况且,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党和国家对公民的政治、文化权利向来重视,每一个守法公民都享有充分的、无差异的政治、文化权益,不需要工会花费过多的精力去额外争取,而应将为职工争取经济权益放在各项任务的首位。

无论是从其他国家工会经济斗争的经验,还是我国社会发展特点以及企业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来看,工会为职工所大力争取的经济权益的具体内容都主要表现在以下7个方面:

1、工资。工资要根据社会的总体经济水平与工资情况和企业的经济状况,为职工争取高于现有水平的工资标准。这种为职工争取更高水平工资标准的斗争方向,不是竭力要求企业满足法定最低工资标准,而是高于法定标准之上的不断增加。提高工资的努力是工会经济斗争的第一内容。

2、福利。福利是工资之外职工直接从工作中得到经济利益,是职工经济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要积极努力,为职工争取更高、更好的福利待遇,譬如,为职工争取更长时间的带薪假期、更高标准的节假日津贴等。

3、工时。工作时间的长短是职工经济权益的重要衡量标准,在同样的报酬标准下,更短的工时意味着单位时间内职工获得了更高的经济报酬,工会的职责,是要在现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下,为职工争取尽量少的工作时间。

4、劳动条件。安全、舒适的劳动环境不仅是职工安全劳动的需要,更是职工人格尊严和体面劳动的具体体现,工会要尽力为职工争取更加安全、更加舒适的劳动环境,让职工享受劳动的快乐而不是感受劳动带来的苦闷与无奈。

5、培训。培训是职工提高技能的必要手段,职工通过提高技能获得更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从而取得更多劳动报酬的必经途径,也是职工应对就业风险的重要保证,工会要为职工争取更多的培训机会,不断提升技能,增加获取更高报酬的机会。

6、民主参与。职工参与管理是一种政治权利,但在企业中更多地还是体现为一种经济权益。原因在于,职工在参与企业管理的过程中,不仅能够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并由此决定个人进退,而且职工在参与管理的过程中能够培养和锻炼个人的管理能力,为走上更高职位、获取更好报酬创造机会。

7、经济补偿。职工在就业中总是会遭受到诸多意外情况,比如工伤、企业裁员等,工会的作用,就是在职工遭受不可抗拒的困难时,尽可能为职工争取更多的经济补偿。

三、集体行动是工会履行职责的保证

1、集体行动是工会组织与生俱来的本质特性

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和表现,是工人为了争取自身权益而结合起来并依靠它进行斗争的工具。无论是从世界工运史还是从中国工会的诞生历程来看,工会都是弱势职工群体团结起来与强势雇主斗争的组织形式。工会组织这种与生俱来的本质特性不因时间和空间的改变而改变,只要存在真正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矛盾和斗争,存在被雇佣者的弱势地位,工会集体行动的必要性就存在。

2、我国工会现行运作方式并不足以履行其自身的职责

我国工会组织的传统工作方式是通过工会干部,主要是工会主席出面同有关党政领导打招呼、协商来取得问题的解决,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靠的是工会干部主要是工会主席的人际关系和个人能力,相当不稳定。在公有企业中,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有效,因为企业中党政工是一家人,什么都好说,一旦环境发生了改变,这种靠“打招呼”的方式解决问题的有效性必然难以保证,必须找到一种刚性的手段。我国当前以及今后的企业劳动(资)关系,由于非公企业的蓬勃发展和日益壮大,无论在表现形式还是实质都日趋回归本位,集体行动已经成为必然。

3、罢工行使权是工会集体行动的最高形式

工会为职工争取权益需要集体行动,而工会集体行动的最大影响和最高形式就是罢工。在我国工会当前的工作实践中,尽管正在推行三方协商、集体谈判等集体行动手段,但由于不具有和企业老板平起平坐的力量与地位,这种集体行动的效果可想而知。工会没有力量来和强大的雇主协商谈判。实践证明,只有当工会有了和企业老板平等对话的力量与地位,老板才会认真考虑工会的要求,去年圣诞节前夕发生在美国西海岸码头的劳资纠纷雄辩地证明了这一点。

有一种普遍的顾虑,认为工会的罢工行使权会影响社会稳定和投资环境。这种担心是混淆了罢工与罢工行使权的关系。拥有罢工权并不意味着每一次为职工争取权益都要罢工,事实上,罢工权只是悬在企业主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提醒着业主要认真考虑工会的要求。此外,社会学中的“壶盖”理论也可以很好地消除这种担心。壶盖反映的是这样一种规律:水烧开了蒸汽托起壶盖忽上忽下,看似不稳定,其实很稳定,水壶也不会爆裂。相反,如果用力揿住壶盖不让蒸汽冒出,水壶最终会爆裂。罢工行使权就如同让壶盖自由释放不稳定的蒸汽的机制,它不是社会稳定的破坏因素而是保护机制。我国1954年宪法和1972年宪法都有罢工权的规定,此后便取消了。罢工行使权的再次取得,是工会为职工争取权益的首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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