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思考--兼论专业代表大会的现状与发展方向_民主管理论文

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思考--兼论专业代表大会的现状与发展方向_民主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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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政治关系、经济关系、企业劳动关系都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职工民主管理的理论和实践普遍受到社会各界关注,取得了不少成绩。但由于各种原因,职工的参与机制还不尽人意。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工代表大会迫切需要发展和创新,以适应非公有制经济迅猛发展的要求。

一、职工民主管理的理论基础

职工民主管理是指企业职工以劳动者的身份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参与企业内部事务的决策,它是社会民主在经济领域的重要体现,是企业民主的重要内容。这一制度有着深刻的理论基础和客观必然性。

首先,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产物。科学技术的进步带来企业组织结构实质性变化,管理形式开始由金字塔式的垂直命令式管理变为扁平式授权管理,职工的自由度加大。公司组织结构出现了“中层革命”,即中间管理层的减少。公司组织的扁平化意味着管理方式由权力型向参与型转变。参与型管理的基本特征是将所有能下放到基层的管理权限都下放到基层,使职工参与到企业的事务中,在管理者遇到困难时能够得到职工的广泛支持,从而提高效率。“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职工越来越多地把公司的决策与自己的切身利益联系在一起,已不再把公司的决策仅仅看成是股东大会的职责”[1]。二战结束后,职工参与已成为一股世界潮流,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在企业管理中都不同程度地实行了工人参与管理制度。其中以德国企业的“共决制”最为著名,德国由于实行了“共决制”,从而成为工人罢工最少、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事实上,现代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客观上孕育出了工人参与管理,这具有历史的不可逆转性。

几十年来,我国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得到了巨大发展,这是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物质基础。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实行职工民主管理和参与管理,依然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我们须按社会发展规律办事。

其次,劳动者参与管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经济改革的中心工作,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任务。尤其是十六届三中全会后,大多数的国有企业改造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公司,企业真正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赢利成为企业的首要目的。市场是企业的外部推动力,而经营者、劳动者双方积极性的发挥则是企业发展的内在活力的源泉。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因此,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在建立起严格和科学的管理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的同时,也要在企业内部建立起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使企业真正成为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要实现这个目标,离不开劳动者积极参与管理,可以说,重视劳动者的地位和作用,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标志。

最后,劳动关系的变化也需要重视劳动者的参与。劳动关系说到底是劳动力所有者和使用者就劳动力的使用权转让问题形成的经济利益关系,这种经济利益关系在形式上就表现为一种契约关系[2]。既然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那么公平竞争、等价交换原则必然渗透其间。一方面,劳动者会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报酬和其他劳动条件,来衡量自己的劳动力价值的实现程度,借此公开和主动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和对工作的看法;另一方面,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劳动者也就承担了服从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和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相应地,劳动者也应享受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福利待遇的权利。也即劳动者享有参加用人单位对劳动过程的管理、对劳动成果分配乃至各项事务管理的权利。

二、职工代表大会的现状与发展方向

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职工民主管理,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是建立和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同时要根据已经变化了的新情况,对职代会的组织形式、职权和工作内容作相应的调整。

1、职工代表大会在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定位问题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从形式到内容的设置都是以国有企业为对象。在近20年的发展过程中,虽然职代会自身不断地调整以适应形势的变化,但仍然没有跳出长期以来形成的思维定势。特别是产权制度改革引发了企业经营模式和职工身份的变化,导致现行的职代会制度与现代企业制度之间出现了某种碰撞和不和谐。究其原因就是职代会在政企权责关系重新调整后或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其职权难以定位。这种窘境的出现是因为职工代表大会理论基础是以生产资料的占有方式为出发点。这种传统的认识方法认为,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是否定或扼杀职工民主参与的,只有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职工才有民主参与的权利,进而将这种权利纳入企业经营权或法人财产权的范畴之中,由此得出的结论是:职工的参与和管理只能分享经营者的权利才能得以实现。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内部各类资产要素要合理组合和有效配置,企业的决策和经营权由分散转向集中。因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对市场竞争时机的把握和以现代科技、技术变革为背景的产品价值能否在有限的期限内为市场所接受,只有那些职业化的、经验丰富的经营者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这种传统的职工民主参与理论和企业管理实践发生碰撞的外在表现就是在公司制企业中职代会与股东大会关系如何理顺的问题。在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现行职代会有六项职权,而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规定有12项职权,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其多项职权与职代会的职权发生重叠或交叉,加上在决策程序上股东大会往往先于职代会,结果在大多数企业职代会在形式上是完整的,每年都召开1-2次,但职代会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甚至出现走形式、走过场的现象。所以有些经营者和职工提出了疑问,既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可以决定企业重大问题,那么,职工代表大会作为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

我们说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法人治理机构比之传统的企业领导制度,确实发生了很大变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各司其职,互相制约,相辅相成。多元投资主体之间的互相制约,使科学决策和有效监督有了一定的机制作为保证。但是这些都是面向所有者、经营者的制度,都无法取代职代会制度。当然我们可以发现,职代会的一些职权的设置与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并不完全吻合,有的职权要进一步完善,有的职权应适当调整,有的职权可能重新设立。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是最具实质性的权利。最近,国资委出台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后方可实施改制。”[3]这实际上给职代会的创新与发展指明了方向;而在实践中,这项职权常常引不起职工的重视。产权制度的建立,使企业的利益与职工的利益紧紧地捆绑在一起,尽管劳动力市场实现了市场化,劳动者可以自由地流动,但对大多数职工来说,“良鸟择木而栖”还是比较困难的,工会应因势利导,教育职工重视这项权利的行使。与此同时,培训和继续教育已成为企业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培训被看作个人发展和企业向前发展的动力,无论是管理者还是非管理者的员工都享有这项权利。因此,职代会应及时介入。职工生活福利的决定权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日趋完善,而逐步弱化,职代会的审议决定权的内容需要重新充实、调整。

2、现行有关职工代表大会的立法与市场经济的客观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现行的立法中只规定了在公有制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非公有制企业是否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股份制企业成为我国企业的最常见形式,另外,民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其他类型的企业在市场中的数量会越来越多,企业法律形态将呈现多样化,而法律并未规定这些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这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关于建立统一市场的要求,也不符合社会主义的平等原则。

非公有制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是可行的。西方国家职工参与的发展历程表明,民主管理的动因更多地源于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意识的进步,与企业所有制的性质无直接联系。不论何种所有制类型企业,都是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劳动者以劳动力拥有者的身份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企业决策只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职工都有权力参与,而不管企业的性质如何。如德国《企业法》中规定,凡5人以上的企业必须建立职工委员会,职工委员会成员须年满18周岁,工龄在1年以上,经全体职工选举产生。职工委员会参与决策的范围包括规章制度的制定、职工人事安排以及企业的经营管理等方面。我国的职工代表大会与德国的职工委员会形式上是相同的,都由职工代表组成,代表本企业全体职工参与企业的决策管理。国外的实践证明,职工代表制可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

可以考虑在宪法和有关的法律中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我国一切法律形态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凡是企业规模或职工人数达到法定标准的企业都应成立职工代表大会,而且明确界定职工代表大会参与企业的具体范围和具体方式,改变目前只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做法。

同时深入探索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的内容和形式。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职代会制度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借鉴,也不可能完全照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做法。依照《企业法》第51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另据《企业法》第52条还详细地规定了职代会所享有的五项职权。《城镇企业条例》第28条赋予了职代会更多的权力,包括规定选举、罢免或者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而无须报批。显然,如果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也采取类似的形式,那是不现实的。要坚持做到先易后难、由浅入深、由低级到高级、逐步规范、务求实效。按照常熟市的经验,非国有企业民主管理的权限有三大变化:一是对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只“议”不“决”;二是对劳动关系的重大事项应体现共商共决;三是应由对企业干部的评议监督转为对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4]。要使职代会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真正发挥作用,职代会的职权要符合我国非公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非公有制企业实行职代会制度毕竟是新生事物,我们应当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尽的务实态度,不拘泥于理论教条,把握机遇,迎接挑战,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特点,及时调整思路以适应形势的变化。

总之,职工民主管理的灵魂是以人为本,这与现代企业科学管理是一致的。要使经济与物质财富的实现过程服从于人的尊严,服务于人的价值,应当成为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确立的思想和观念。劳动者不仅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者和市场风险的承担者,而且也是劳动成果的受益者,他们始终是改革的主体和中坚力量,重视职工的参与权利势在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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