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概念、贡献、融资困境与对策_国有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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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有经济概念的提出及界定

“民营经济”是一个含义不明确、不规范的学术概念,到目前为止,关于民营经济的概念和内涵问题的争论颇多。据考证,“民营经济”最早是1931年王春圃在《经济救国论》中提出来的。他把由民间经营的企业称为“民营”。从字面上来看,“民营”与“国营”、“官营”相对应,“民营”一词的本质规定是“营”、执行主体是“民”,强调一种与资产经营有关的经济形式,似乎不涉及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对此持反对意见的认为“民营”不可能完全脱离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而独立存在。由此引发的争论不断,并且难以达成一致认识。笔者认为,长期以来,中国一直习惯于以所有制性质来区分不同的经济成份,对于改革开放以后提出的民营经济概念也不可能不涉及所有制问题。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人们的思想观念还不够解放,“民营经济”这样一个看似不涉及所有制问题的概念的提出可能更易于为人们所接受,也许这正是提出“民营经济”概念的人的巧妙构思。

为了更好地体现中国经济转轨中的实际情况,消除各种囿于民营经济概念的争论,笔者提出了一个新概念——“民有经济”,并将其界定为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以外的一切经济。这样,民有经济就包括个体经济、私营(有)经济、外资经济、股份制经济、股份合作制经济等。对于“民有经济”概念的认识首先要从所有制性质上来理解,其次才能从经营方式上来理解。这不仅可以消除对民营经济概念的各种争论,而且能够充分利用已有的一些统计资料(如《中国统计年鉴》上的数据资料),便于对其进行研究。

从语言学的一般规则来看,“民有”是一个与“官有”或“国有”相对应的概念。“民有”的实质在于主要“为民所有”并且由“民”掌握着控制权,自主经营。“民有”一词不太注重生产资料是否全部为“民”所有,但它特别强调“民”在资产股份中要占有较大份额、由“民”掌握控制权。就民有经济的微观主体而言,它主要是以民间(民有)资本为主构成的,也就是说这儿并不强调必须全部由民间资本组成,也可以有其他资本参与,如可以允许少量的国有资本参与,但重要的是必须由民间资本掌握控制权,而不能让其他资本控制。特别是在民有经济发展的初期,民间资本在企业中要占比较高的比例,甚至全部由民间资本构成。当然,随着民有微观主体的发展,民间资本所占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但民间资本必须不能低于51%,保证企业的控制权不发生转移。

也许有人会认为“民有经济”实际上就是指的“私有经济”,只不过换了一个词汇而已。对这种认识我们是不会同意的。事实上,“民有”是一个比“私有”的涵义更宽泛的概念。比如以个人股份为基础形成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等企业形式,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归入“私有”,但理所当然地属于“民有”的组成部分。可见,“民有”涵盖“私有”,且以“私有”为基础拓展而来,并突出了以“民”为本。“民有”的本质内容虽然与“私有”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但两者之间却不能简单地划等号,即“民有”不等于“私有”。事实上“私有经济”的提法不仅不能很好地与“国有经济”相对应,而且“私有经济”也不能体现我们使用的“民有经济”概念的本质属性和特征。私有经济只能是民有经济的应有之意和分支之一,民有经济不仅涵盖了私有经济,而且其内涵比私有经济更加广泛。“民有经济”概念与传统的单纯按所有制划分经济形式有所不同,它并不是鼓吹私有化。使用民有经济概念还有另外一层意图,即淡化大一统的所有制意识,突出民有观念。

特别是一些正在进行经济体制转型的原中央计划经济国家,普遍缺乏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一些促进经济发展的优良传统,如产权保护、法律执行等。“民有经济”一词中的“民有”,能够更加明确地表达出个人对财产的所有权,这对于一些缺乏对产权认可和保护的国家而言,比如中国到目前宪法中尚没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条文,私有财产法律地位并未明确,就更有意义。

二、民有经济对中国经济发展的贡献

民有经济的贡献主要表现在提供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增长、培育市场主体、促进市场发育等方面。特别是随着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产出的下降,民有经济能够起到有效的衔接作用,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一)民有经济对GDP增长的贡献

改革以来国有经济增长缓慢,集体经济经过快速发展之后逐渐增长乏力,而民有经济则保持良好的势头,有效保证了GDP的稳定增长,为渐进式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民有经济在GDP增长中的贡献可以通过在三次产业中的发展反映出来。在第一产业中,国有经济创造的农业产值1996年仅占农业总产值的2.77%,其余的为集体经济和民有经济创造的,其中也多由民有经济来实现的。在第二产业中,自改革以来国有工业企业创造的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逐年下降,而民有工业企业创造的产值却逐年上升。1978年国有企业创造的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77.63%,到1993年国有工业企业的产值比重仅为46.95%,首次低于民有企业和集体企业。1980年民有工业企业创造的产值仅占工业总产值的0.49%,而到1998年这一指标已达到33.35%,首次超过国有企业的28.24%。另外,从创造产值年增长的情况来看,国有企业的增长率远远低于民有企业,民有企业的增长率都保持在15%以上,而国有企业在1997年、集体企业在1999年出现负增长,民有企业较高的增长率在工业生产中注定要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注:以上数据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0)》第409页、《中国统计年鉴(1993)》第412页相关数据计算整理。)从第三产业来看,商业和服务业中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中民有经济占有较大比重。

(二)民有经济对社会就业的支持

随着改革的深化,国有单位不仅不能吸纳更多的劳动力,而且还将大批富裕人员推向社会,特别是随着国有企业的战略性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就业压力空前增大。民有经济在吸纳劳动力方面作用越来越大,减轻了社会就业压力,保持了社会稳定,有力支持了改革的深化。从工业企业职工的就业情况来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承担的社会就业比重以及就业增长率都是下降的。特别是从就业增长率来看,统计年份中,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增长率为负数,民有企业为正数,尤其是1998年,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就业增长率分别为-32.65%和-39.56%,而民有企业为45.22%(注: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0)》第408页、《中国统计年鉴(1996)》第402页有关数据计算整理。),对比鲜明,反差相当大。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趋势还会持续一段时间。从城镇从业人员在国有单位、集体单位、民有单位的分布来看,1998年民有单位的就业人数达到9657万人,比上年增长53.77%,超过国有单位的9058万人。国有单位从1996年就业人数开始出现负增长达-0.15%,集体单位从1992年增长率持续为负数,民有单位就业增长率一直保持较高,都在两位数以上(注: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0)》第118页、《中国统计年鉴(1996)》第90页有关数据计算整理。)。可见,民有经济在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吸纳就业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吸纳了相当一部分就业,减轻了社会的压力。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流向民有经济部门将是一种不可逆转的潮流,由此,劳动力的市场化配置就会逐渐形成。

(三)民有经济对税收的支持

民有经济的发展有力地支持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缓解了国家财政收入的不足。民有经济所提供的税收比重逐年上升,尽管与国有经济比较起来还相差很大,但是必须看到其发展的趋势:国有经济持续下降,民有经济基本上保持持续增长的势头。民有经济提供的税收年增长率明显高于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特别是从1994年以后这种趋势更加明显。尽管1996年以后的数据没有得到,但我们可以从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率中了解民有经济的税收贡献。1996-1999年,国家财政收入分别增长18.7%、16.8%、14.2%、15.9%(注: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0)》第255页有关数据计算整理。),而国有经济提供的税收比重基本上是持续下降的,增长率低于民有经济,民有经济在财政收入中的作用显然是不断提高的。值得一提的是,集体经济提供的税收中包括一部分“假集体”真民有的成分,主要是由于一些民有企业为了某些目的自愿戴上一顶“红帽子”以集体的名义对外。这样,实际上民有经济对税收的贡献高于统计的数字,而集体经济要低于统计的数字。

(四)民有经济的其他贡献

民有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是与经济转轨相伴而进行的,它在原有的计划体制外部、边缘生成,也恰恰由于其独立于计划体制而按照市场体制运做,使其天生就具有与市场经济接轨、融合的特性,对于中国经济转轨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促使国有企业只有通过不断深化改革来适应逐步市场化的外部环境,提高其市场竞争力,以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更高的社会效率。特别是民有经济的发展形成了一大批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知名民有企业和著名企业家,在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民有企业的发展壮大使其完全有能力来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事实上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的改革深化离不开一些实力雄厚的大型民有企业的参与。民有经济发展为改革的深化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减少了改革深化的阻力,化解了改革可能引起的一些社会冲突。更具有深远意义的是,民有经济的发展促使政府下决心坚决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使政府和社会都能得到好处,并能进一步刺激民有经济的发展,逐渐形成一种良性循环,由此渐进式改革就会被导入走向成功的轨迹上来。

三、民有经济面临的融资困境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民有经济在中国渐进式改革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甚至可以说是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但民有经济在发展过程中正面临相当大的融资困境,影响民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从理论上讲,经济产出的增长主要依赖于劳动投入与资本投入(含技术投入),而资本投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通过两种方式获取:内源融资与外源融资。从国外的情况来看,企业资金的来源可以说是内涵融资和外源融资并重。我们来看一下几个发达国家的情况,如表1:

表1 主要发达国家企业资金来源结构(占总额%)

注:美国为1944-1990年平均数,其他国家为1970-1985年平均数。

资料来源:R·Glenn Hubbard:MONEY,THE FINACIAL SYSTEM ANDTHE ECONOMY,Addism Wesley,Addism Wesley Publishing Company INC.

转引自李扬等:《经济转型中的中国金融市场》,第29页,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从表内数据可以看出,尽管企业的内源融资很重要,但是外源融资也是一条重要的筹资途径,特别是在个别国家成为非常重要的渠道,如日本高达66%。而在外源融资中来自金融机构的资金一般高于来自金融市场的资金。当然,证券市场发达的美国除外,其外源融资中来自金融市场的资金比来自金融机构的高1%。可见,在企业外源融资中来自金融机构的资金是非常重要的,一般国家企业资金有20%以上来自金融机构的贷款,日本这一比例高达59%。

而从中国的情况来看,国有企业的内源融资在整个资金来源中占有的比重普遍较低,而外源融资,特别是银行贷款占有过高的比重。民有企业则正好与国有企业相反,其内源融资占有的比重过高,而外源融资则明显不足。从表2中可以看出,民有经济的外源融资中贷款占的比例较低,1998年最高仅为14.98%,远低于一般发达国家的水平。而其自筹资金(大致相当于内源融资)占投资比例的近60%,与一般发达国家的水平相当。而国有经济的国内贷款占到固定资产投资的23%左右,相当于发达国家较低水平,也不算高。但其自筹资金多数情况下仅为50%以下,低于发达国家内源融资一般在50%以上的比例。民有经济在固定资产投资中所获得的国内贷款的比例1999年最高才为24.56%,与其创造的产值、提供的就业、缴纳的税收等颇不成比例。而国有经济创造的产值尽管与民有经济相当,但是其却获得了65.28%的国内贷款。

表2 国有经济、国民经济固定资产投资中国内贷款及自筹资金的比例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6~2000各年相关数据整理计算。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中国既有的国有金融制度安排具有内在的排斥民有经济的特性,其主要是为了满足国有经济的金融需求而人为配套设立的。国有金融机构“天生”就是要与国有经济相伴而生,注重其他社会目标,而不仅仅考虑贷款的成本收益、风险等,并非按照真正的市场机制来运做。这样,国有金融不可能过多顾及到民有经济的金融需求。从另一方面来看,作为民有经济的微观主体的多数民有企业,绝大多数为中小企业,规模较小,分布较为分散,实力相对较弱,信用程度不高。只能与一般中小金融机构发生金融交易,因为只有中小金融机构才有动力、有能力去搜集中小企业的信息,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减少金融贷款风险。而作为国有金融机构本身实力雄厚,其只对大额的贷款有兴趣,这样能够有效地降低成本实现规模效益。如让其与民有企业发生广泛的联系,往往会造成较大的交易成本。特别是信息不对称,可能造成更大的金融风险。来自国有金融制度的金融支持的不可得性,就强化了民有经济的内源融资机制和不断内生出的对新的金融制度安排的需求,即需要有相应的为民有经济提供金融支持的金融制度安排,这种金融制度安排本身应该具有独立的清晰的产权,能够与民有企业形成真正的金融交易,特别是其独立于既有的国有金融制度安排,形成有别于国有金融与国有企业的纵向信用联系之外的横向信用联系,满足这些要求的必然就是民有金融制度安排。可见,民有经济的发展内生出对民有金融制度安排的需求,一味压制、排斥民有金融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尽快放开民有金融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否则必然会影响民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四、民有经济融资困境的解决取决于民有金融的成长

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了解到民有经济发展中的融资困境,以及民有经济的发展不断内生出的对民有金融的需求。我们来分析一下,如果中央政府一旦放松了对民有金融的控制,允许民间资本自由进入金融业,民有金融能否发展起来?也就是说,作为民间资本是否有足够的力量来参与金融业的竞争,或者说在既有的金融制度安排之外是否有民有金融制度创造和发展的空间。因为民间资本自身的力量与金融发展空间是决定民有金融在未来激烈的金融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的关键。这两个因素如果不具备,国家即使取消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管制,民有金融业也不会取得大的发展,最终只能走向萎缩。

从民间资本的实力来看,其有足够的力量进入金融业参与金融竞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民有经济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民间资本的集聚速度非常快,一部分人手中积累了大量的资本,这些资本需要寻求获利的空间,而管制程度极高的金融业正是很多人窥视已久的领域。只要国家制定合理的进入与退出标准,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是很自然的事情。从金融发展空间来看,中国金融业还很不发达,能够容纳民有金融的存在和发展。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指标来反映中国金融业发展现状,比如就业人数、创造的产值等。当然,这种衡量只是很粗略的描述,但这并不妨碍对问题的说明。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中国金融业的就业人数占全社会就业的比例,再与发达国家的一些情况进行比较。从表3中可以看出,金融保险业就业人数占整个社会就业人数的比重尽管从1978年的0.189%提高到1999年的0.465%,就业人数从76万人增加到328万人。相对而言,金融保险业所吸纳的就业人数不管是绝对数还是相对数都比较低。为了便于比较,我们将金融、保险、房地产及社会服务业合并在一起,其就业人数从1978年的286万人增加到1347万人,占全社会就业比重由0.71%上升到1.91%。再从表4看着发达国家的情况。发达国家金融(保险不动产)业就业比重在整个20世纪70年代一直是持续增长的,平均年增长率英国最高达到0.11%,法国最低平均年增长率为0.06%。到1980年美国金融业占就业的比重最高达到6.02%,法国最低这一指标也保持在2.59%。而在前面表中,即使将社会服务业也包括在内,中国的金融、保险、房地产及社会服务业占有的就业比重1999年达到最高也不过是1.91%,远不及发达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的金融保险不动产业占有的就业比重。经过比较可以明显地了解到中国的金融业还很不发达,远不及发达国家70年代的水平,金融发展的空间还很大。尽管中国的金融业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但距离发达金融业的水平还有不小的空间。

从表5可以看出,就创造的产值而言,中国金融保险业创造的产值占GDP的比重仅有6%左右,1997年最高也不过6.09%,如果从商业运输邮电通信以外的服务业的情况来看,也就是主要以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以及社会服务业来看,其产值占GDP的比重也比较低,1991年这一比例仅有10.73%,即使到1998年也不过13.21%。从中可以看出中国的金融业还处于欠发达状态,而且作为整个服务业来说,也十分不够发达,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的地位与发达国家还有较大的差距。下面我们来看看发达国家的一些情况。表6中,商业运输邮电通信以外的服务业创造的产值都在30~45%之间。1979年英国该项产值就已达到45.7%,日本1970年的该项指标最低为22.9%。这都远远超过中国1998年该项指标的最高值13.21%,特别是发达国家的这些指标是20世纪70年代的情况,经过20多年的发展这些比重都在明显提高,中国的情况与其差距可想而知。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国的民间资本已经迅速积累起来,完全有实力进入金融业来参与金融竞争。而从中国金融业的发展现状来看,金融业发展的空间还很大,无论是整个金融业吸纳的就业人数,还是创造的产值都与发达国家20世纪70年代的水平比较起来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进一步发展的空间相当大。应该消除各种管制,尽快制定各种规范金融业发展的规章制度,使民有金融能够发展起来,提升中国金融业的整体水平,提高金融业的整体竞争能力。

从表1一些发达国家的企业资金的来源可以看出,在外源融资中金融机构的作用要远远超过金融市场。正如米什金(1995)指出的有金融机构参与其间的间接融资比直接融资即工商企业在金融市场上直接从贷款者处借款的融资,其重要性要大出数倍。事实上,从西方发达国家企业融资次序来看,大致是先内源融资,主要依靠内部积累,只有在内部积累不足时才考虑外源融资,而其中金融机构的贷款又是首选,之后才是发行债券,以上措施仍不能满足资金需求时,才能发行股票筹资。因此,现阶段中国民有经济的融资困境的解决只能依靠前面所说的内生性民有金融制度的成长,而不能寄希望于金融市场。只有等到民有经济的内源融资和借助于内生性金融机构获得金融支持这两种机制发育相对成熟以后,才会逐渐利用股权融资等直接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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