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的情感&对中国人民社会交往的分析与探讨_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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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情——关于中国人社会交往的分析和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情论文,社会交往论文,中国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本文从本土化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探讨了普遍存在于中国社会之中的人情这一“世俗化的文化概念”,着重分析了人情概念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在中国人的社会交往中所具有的意义、作用、产生的影响及实际运作的过程。认为,人情是中国人与他人进行交往、建立关系的主要依据和准则,它决定了中国人在与没有血缘联系的他人进行交往互动时所表现出的互惠互利的社会性交换行为以及在人际交往活动中的关系取向。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人情的产生和形成则起因于中国的家族制度和家族主义文化观念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逐渐深化成为社会的基本制度以及文化的泛化过程。

〔关键词〕 人情 家族化 泛家族主义

生活在现实社会之中的人们,其社会行为的发生、变化和发展总是与社会的各种构成相联系的,受这些社会构成的影响和制约。这些社会构成即是标志着一个社会客观存在的社会的物质生产及存在形式、社会的制度、结构和规范准则以及社会的思想意识、信仰观念、风俗习惯和传统,我们可以将这些社会构成分别称之为社会的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观念文化,而将三者统称为社会文化。社会文化对人们的社会行为具有重要的和巨大的影响和制约作用,使得生活在一定社会文化背景之下的人们的社会行为表现出相应的特点,而这些特点往往又是有别于生活在不同文化背景和社会环境之下的人们的社会行为。但是社会文化对人的社会行为的影响制约并不是直接和即时的,而是潜移默化和逐渐累积的,从社会心理学的观点来看,社会文化与社会行为两者的关系可以用一个公式来表示,即C(文化)→Ⅳ→B(行为)。其中Ⅳ代表中介变量(intervening variablc),文化对行为的影响须通过这一中介变量的传递和转换方可实现。因此,一些致力于文化与行为之间关系问题研究的心理学家和社会学家撇开宏观的、抽象的制度、结构、价值、信仰等文化因素和文化概念,而努力寻求和探索介于两者之间的中介变量。如社会学家金耀基就主张对在社会中普遍流行且具有社会规范作用的文化概念进行分析,并认为这种文化概念所包含的社会涵义是不能仅限于个体的层面而获得圆满解释的。〔1〕跨文化心理学家特里安迪斯则通过对文化进行实证分析,剖析出次一级的文化因素或文化概念,据此来解说人们的社会行为〔2〕。这些具有社会规范作用的次一级的文化概念,我们可以称之为生活概念或常识概念,或曰“世俗化的文化概念”,它们在社会文化与社会行为的联系中起着中介变量的传递和转换作用,根据对这类“世俗化的文化概念”的分析,就有可能形成关于人们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所表现出的社会行为的解释和说明,从而在常识经验的层面和基础上建立起科学的认识和理念。这种研究和探讨方能摆脱制度、结构、规范准则等制度文化探讨那种只见森林不见树木的必然偶然之分的局限性以及价值、信仰、传统等观念文化解释的先入为主的倾向性。

在中国社会中,存在有许多人们在宏观社会文化的影响和制约之下,在世俗的社会生活中逐渐累积和提炼而形成起来的“世俗化的文化概念”,诸如人情、关系、面子、缘份、命和运等,这些概念本身包含有一定的文化内涵,反映出社会的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观念文化,同时又具有行为规范的约束、限定、支配和制约的作用。这些概念本身的涵义及作用在中国人的社会生活中被视为理所当然的。从对这些文化概念的分析当中,我们就能够发现在人们的世俗生活中所掩藏着的人的社会行为与社会的文化之间的联系,就能够寻求到社会的文化是怎样影响和制约着人的行为,人的行为又是遵循怎样的法则和规律而发生变化和发展的。

本文尝试对普遍地存在于人们头脑之中并经常地作用、影响着现实生活中人们的社会行为的“人情”这一世俗化的文化概念进行分析和解剖,以期通过这种探讨而获得关于人情概念的基本涵义、功能作用及对人们社会交往行为产生影响的一种社会心理学的认识。

一、人情的基本涵义和特征

人情这一概念,作为一语词而言,其所包含的意义大体上可分为三种:1.人情即人之情感,所谓喜、怒、哀、惧、爱、恶之类,是人生而有之的一种心理状态。2.人情乃人与人之间进行社会互动和交往时与对方进行交换的资源,这种资源可以是物化的、有形的实际存在物,如金钱、礼品等人之衣、食、住、行所需之一切物品;也可以是非物化的、无形的,表现为一种活动或者过程,如给予一次机会和帮助、提供某些便利或支持、作出某些允诺或让步等等,而两者在人际互动交往的活动中所具有的价值往往都是难以客观衡计的。常言所说“人情说不尽”、“人情债还不清”,即是这个意思。3.人情指人与人交往相处所应遵守的规范准则,即人与人相处之道。通常所说“通情达理”、“人情练达”,即是指人熟知和深谙人与人相处所应遵循的规范准则,并善于根据这些规范准则来待人接物处世,把握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关系。上述这三种不同语词含义的人情概念,其中后两种资源含义和规范含义的概念与关于人的社会交往行为的研究有着直接和密切的联系,人们所谓人情通常就指人情的这两种含义。无论是作为一种资源,抑或是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两者实质上是融为一体的,构成中国人社会交往活动的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资源作为交往活动的内容和实际体现,而规范则是交往中资源互换所遵循依照的形式、法则和程序。因此,人情这一概念在中国人的社会中其实质上是一种关于人们日常社会交往的生活理念,包含有原理、观念性的内容,又与实际生活紧密相连,指导着人们社会交往的实际运作。

人情这一语词,在中国人的社会中是非常容易感知到的,在日常的社会交往中也是能够频繁地接触到的。古往今来,不乏人认为中国人是讲人情和重人情的。中国人讲人情,时常是与“理”相提并论的,如通情达理、合情合理、情恕理谴、情理不容等,意即关于人之为人处世、待人接物的规范准则有人情和事理两类,但中国人是把情放在理的前面,情先理后、情主理次的。对于理,有不明事理、不讲道理的说法,似乎对于理还有个认识不认识与讲不讲的问题,属于认知上和行为上的自主选择;而对于人情,则有不近人情、不通人情之说,言外之意即人情是客观先定的,不存在对其选择的问题,而只有适应优劣的区别,如若表现出不符合人情规范的行为的话,则会被认为是一种道德品性上的不良表现。

由此而言,在中国人的社会互动和人际交往过程中,作为一种待人接物的行为规范,人情是至关紧要的、至上为先的;与理相比较,人情的意义、价值和作用都大于理、重于理、超越于理。所以,林语堂曾说:“中国人是把人情放在道理的上面”的。〔3〕关于这一点, 可以将其概括为人情的“价值至上”的特性。

作为一种生活理念,人情在中国人的社会生活中具有重大的作用,是人们判断和决定自己与周围其他人发生互动交往、建立相互关系的一个重要的依据和基准。但是,无论是从其所涵括的内容来看,还是就其表现形式而言,人情都是难以进行客观衡计和评判的。与影响和制约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与他人交往、互动、建立关系的法、理、利这些规范和理念相比较,在人情的衡量评断上也并不存在为公抑或为私、孰是孰非和利害得失公平与否等问题,而只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因时因地而异。因此,在人际交往互动中,人情的施予、收受和还报的实际运作就成为一种极为复杂和微妙的社会活动和社会技能。由于人情所具有的这种特点,因而在实际的人际交往互动活动中,人情具有着强有力的“粘套作用”,施予人情的一方不能也不应该要求和期望对方给以回报,正所谓施恩莫望报,但是人情难尽,人又会担心一而再、再而三的被求诸施予而给缠粘住;收受人情的一方虽然可以回报,但是人情难清,因而会因一次收受他人之人情而感到须永生无时无刻不想着给以回报,从而为对方所圈套住。所以,在古代先人留给后人的训诫叮嘱中,常有不可轻受人德、不可轻受人恩、不可轻受人惠的教诲。

人情所具有的这种“粘套作用”的特性正是导致中国人人际交往复杂和人际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

人情这一文化概念,在中国传统的思想理论论著中是较难寻找到的,无论是儒、法、墨、道,抑或是其他诸子杂家等,都不曾直言人情。《社运》中所说“所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非学而能”〔4〕,指的乃是人之情绪和欲望, 而非指资源和规范意义上的人情。但是在一些描写人间悲观离合、千情百态的文学作品及抒情明志的诗词文章中却常有见到〔5〕,并且经常是与世事、 世故之类的语词连在一起出现的〔6〕。由此来看, 人情这一概念原本就不是一被涵括在观念文化之中的概念,不是先哲圣贤才赋德行的升华和提炼,也不是学者专家苦思冥想的思想范畴,而是世人俗民平凡生活的点滴心得和经验总结,是世俗生活的直接产物,具有鲜明的实践性和普遍性。所以金耀基说人情是“通俗化了的流行观念”〔7〕。

无论是通俗化抑或是世俗化,人情这一概念总是有其赖以产生和存在的文化根源。就人情这一概念本身所具有涵义而言,其意实指人与人相处之道,指人在现实的世俗生活中如何与他人交往、互动,建立发展关系的道理,其着眼点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联系,而不是人与事、人与物之间的相互联系。人情概念所包容的这层涵义正是其与观念文化相联系的纽带,也是人情概念文化内涵的渊源所在。

在中国传统的观念文化中,从人与人的关系出发,强调和着重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思想学说当首推儒家学说。儒家思想学说的基点就在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且这种关系又是以人与人之间的自然联系(即建立在血缘脉统之上的联系)为依据的,并从这种自然的血缘联系来确立和扩展出人与人之间的其他各种社会关系;根据在这种自然血缘联系的基础上组成的家庭氏族团体来确立和扩展出社会和国家的构成形态及其内部的各种关系。这种以人与人之间的自然血缘联系为依据而确立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即是人与人的伦理关系,依此而确立和组成的社会和国家即是一种家国一体的伦理社会和国家。正如韦政通所说:“儒家思想是从家族社会中孕育而成的,这种思想从一开始就跳出了个人与国家的对立思考,而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转化为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也即是家庭中父与子的关系”,“家庭是实施伦理的主要场所,从家庭的基础上发展形成的伦理思想经过制度化后又成为社会的精神支柱。”〔8〕因此,儒家学说作为一种社会理论是伦理本位的, 其核心的思想观点、理论原理和法则均立足于人与人之间的自然血缘联系之上。在儒家学说中,人伦是最基本的理论分析尺度和单位,据此而产生出关于人与国家社会、人与君亲师友以及人与法理情利的基本的思想主张和理论框架。而人情正与这种人伦的观念有着一脉相承的联系,是这种人伦观念世俗化的产物。如果说两者之间存在有某些差别和不同之处的话,那么,这种差别和不同之处也仅在于儒家学说所说的人伦是以人与人之间的血缘联系为依据的,而世俗间人们所说的人情则是以在人与人之间的血缘联系基础之上进一步形成的诸如地缘、业缘、人缘等情缘关系为依据的;人伦将社会中的人特殊化、道德化和等级化,人情则将生活中的人普遍化、世俗化和序列化(即不是将人分等排列对待,而是把人分先后顺序排列对待)。

从上所述,可以总结出人情概念所具有的另一个重要特性,即关系取向的特性,人与人之间正以此作为相互交往互动、建立关系的基础和依据。梁漱溟就曾指出:“中国之伦理只看见此一人与彼一人之互相关系,……从不把重点固定放在任何一方,……彼此交换,其重点实在关系之上。”〔9〕

二、人情与关系的建立

生活在现实社会之中的人总是与其周围的其他人保持有一定的联系,建立起一定的关系,这种联系和关系在其表现形式上可以是政治的、法律的、经济的、道德伦理的以及社会的等等,但是无论其形式上如何不同,这种联系和关系最终在本质上是为人们在物质生产的活动和过程中所建立起的联系和关系所决定的。是人们为了进行生产以维持自身的生存所建立起的生产关系决定了人们为了在一定的社会中共同生活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说,“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10〕,“才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一定的市民社会”〔11〕。

中国社会传统的和主导的物质生产活动和生产方式是农业生产,依靠单薄的体力,进行艰辛繁重的手工劳作,在生之于斯的土地上精耕细作、种植可食用作物而获取维持生存的最基本的物质生活资料。这种生产活动的成败与否,既依赖于一定的自然生态环境(如土地、降雨、气候),也依赖于一定的生产手段和技术(如工具、种子、耕作方式),但更依赖于进行生产的人们相互之间的组合和群聚。无论是对自然生态环境的顺应和改造,抑或是对生产工具和方法的改良和更新,都远非单独的个体生产者所能完成,都为单独个体的体力、能力和智慧所不逮,而必须有个人之间的持久和稳定的组合和群聚。在人类社会的现代形态尚未形成之时,人与人之间形成持久稳定的组合和群聚、建立起牢固联系和关系的唯一可依循的根据即是人的血缘脉统,依此而形成的人的组合和群聚即是家庭,依此而建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是血亲关系。所以家庭是人类进行生产和人类社会得以运作的最基本的单位和细胞,人与人之间依血缘而建立起来的关系是人们在后天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最原初的关系。随着人类自身的不断繁衍、农业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以人与人之间的血缘联系为依据而形成的家庭又逐步扩展为保持有一定血缘联系的各个家庭之间的组合和群聚,于是就产生了家族和宗族,形成了家庭社会。在这种根系于人与人之间血缘联系的社会形态中,家庭既是一稳定的生产单位,也是唯一可依赖可寄托并从中获得庇护的社会组织,因此,家庭以及家族的延续、维护及合谐融洽无疑就是最重要的,由此就形成了凡事根据血缘联系以家为重的家族主义(familism)观念。在这种基本的社会构成制约之下,在这种家族主义观念的影响之下,人与人之间交往和建立关系依据的是血缘上的相亲相合,同祖同宗,讲的是亲情和奉献。

在人们所从事的生产活动进一步发展、社会的规模进一步扩大,且这种发展和扩大已超越于以血缘为纽带而建立的家庭和家族力所能及的范围时,就自然产生和出现了原有的各家族社会组织之间的新的组合和群聚,相应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必须重新确定和组建。在中国,这种社会的变迁和转型过程表现为在维持和继续发展原有的以农为主的生产形态前提之下,将原已建立起的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社会组织进一步扩展和推广到家族之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和组织,将家族内的结构形态、关系模式及行为准则充填到家族之外的社会团体和组织之中,由引就导致了社会的家族化,家国同构,家国一体。这一过程即为家族化(familization)过程,由此而导致的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与他人交往、建立关系的基本准则规范及相应的观念和心态即为泛家族主义(panfamilism),将原本不存在血缘联系的人与人、人与国家及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赋予类同于血缘联系的特征、属性和形式,以同祖同宗的血缘联系为基准进一步推广和演化出异宗异姓的地缘、业缘和人缘的联系。在这种家族化的社会构成制约之下,在这种泛家族主义的观念心态的影响之下,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关系的建立所依据的就不再是人与人之间的血缘上的相亲相合,同祖同宗,而是人与人之间社会背景身份的相近相似、同类同群,讲的是人情和互利互惠。

中国社会历史上是现在也仍然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生产一直是创造物质财富的主要生产活动,总人口中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人数占了大多数,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村问题的解决一直是整个社会正常运作并得以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稳定持续的生产形态前提之下,其他形式的生产活动仅仅起到对这种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形态的补充和适度调剂的作用,而不是替代和更换的作用,由此而形成的社会及与之相适应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也顺理成章地成为一种家庭化的社会和泛血缘的人际关系。中国历史上封建社会数千年的超稳定持续和发展,其内在的机制和深层原因即在于这种社会的家庭化。〔12〕如若在生产的发展和社会规模的扩大导致家族走向社会的最初之时,出现了其他形式的生产活动(如手工业、商业)的不断发展并有可能取代主导的农业生产以维持人们最基本的生存需要的话,或者是在家族融入社会后遭遇到了来自外部的强大的改组和变革的压力的话,则社会的基本形态及其形成的过程就可能有所不同,前者表现为家族为社会所取代,产生出一种根据全新的原理、法则而建立起的社会和国家,例如西方国家;后者则表现为家族被社会所同化,家庭内成员之间的关系及家族的组成不再是根据相互之间的血缘联系,而是根据人们在社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即家族的社会化,家族的外壳依然保留,但其内涵则完全改变了,例如日本社会。〔13〕

由上述可知,在中国人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关系的建立不是决定于人与人之间的那种先天注定的血缘联系,而是根据由这种联系逐步扩展和推广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地缘、业缘和人缘的联系;建立于血缘联系基础之上的人与人的关系的亲疏远近取决于人与人的血缘脉统及由此而产生的血亲之情,而建立于地缘、业缘、人缘联系基础之上的人与人的关系的冷暖炎凉则取决于人与人的社会背景身份及由此而产生的人情。所以,在中国人建立和维持关系以及交往的过程中,人情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人情实际上是中国人在与他人发生交往、建立关系的活动中所遵循的基本的行为规范准则,它决定了与谁交往、以何种方式交往以及建立和维持什么样的关系。“两个人之间人情的厚薄往往表明了他们之间的关系的亲疏远近”,“而培养人情则是建立和维持关系的先决条件”。〔14〕

三、人情在交往中的运作法则

人们在与生活于其周围的其他人进行交往建立关系的过程中,所依循的行为规范准则会因交往的对象和双方之间关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与有着一定血缘联系的家人、亲戚交往时,通常人们会根据双方的血缘联系遵循亲情法则而表现出奉献行为;在与没有丝毫血缘联系的外人交往时,通常人们会根据个人的需求和利益得失遵循公平法则而表现出交换行为。亲情法则和公平法则是人们进行社会交往时所遵循的最基本的两种运作法则。〔15〕然而在现实社会中,由于社会发展所经历的道路不同,社会的传统和文化背景不同,因而导致生活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之中的人们在进行交往建立关系的活动中对上述两种基本法则的实际运用和操作也有很大的不同。在西方社会,人们在人与人的交往中更多的是权衡交往中个人需要的满足和利益得失,遵循公平法则而表现出交换行为,并将这种公平法则和交换行为推及运用到与有着一定血缘联系的亲戚、家人的交往活动和关系之中。而在中国人的社会中,由于社会演变和发展的进程中经历了家族化过程,存在有普遍的泛家族主义的文化观念,因此,人们在进行交往建立关系的活动中则是遵循人情法则而表现出相应的互惠互利行为。这种人情法则与互惠互利行为是由亲情法则和奉献行为演化而来,因此它带有人与人之间情感的内涵和成份,但这种情感自然不是与血缘相联的血亲之情,而是与地缘、业缘、人缘相联的乡情、友情和交情,如同乡之情、同学之情和熟人之情等;另一方面,这种人情法则与互惠互利行为又运用于与没有血缘联系的人的交往活动之中,因此它又带有双方对换的性质,只是这种双方的互相对换与公平法则之下发生的交换行为有所不同,它并非纯粹是根据交往双方个人利益得失、需要满足的权衡比较和交换是否公平而进行的,而是根据交往双方之间的人情厚薄进行的。因此,这种根据人情法则而表现出的既带有一定情感成份又具有交换性质的互惠互利的行为又被称作是“社会性交换行为”〔16〕,而人情在这种“社会性交换行为”中的实际运用和操作则是由这种情感和交换相结合的特性所决定的,由此产生出在人们的社会性交往活动中人情实际运用和操作的具体法则。

(一)特殊无限法则

即指交往对象的确定和关系的维持建立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进行,而这一特定的范围又具有相当大的弹性。简言之,即只与有人情联系的人进行交往并保持关系,而这种人情联系又是可人为地使之变化和发展的。

(二)对等互往法则

意指交往双方之间所发生的交往、互动和相互作用应是对等的,有来有往的。常言所说“有来有往、互通有无”即是这个意思。一个人在与周围他人的交往中,如能有来有往、常来常往,则一回生、二回熟,日久生情深,从而形成相对持久稳定的人际关系。

(三)互利互惠法则

意指在交往和互动的过程中,交往双方应互利互助、互有施予、各知回报,不可斤两必争、锱铢必较。计较双方之间对换互利的等值等价,则会使双方之间的交往转变为功利性的经济交换,成为一种街市购物性的交换活动。

上述三种人情运作的法则在中国人的社会交往中往往表现为一种约定俗成的待人处世的规范准则,个人对此的掌握和运用则表现为个人是否具备实际生活和人际交往的社会技能和能力,但是这种对人情的运作能力的形成和熟练与否,则主要取决于个人生活阅历的积累和经验的总结,并无常法可循;况且人情本身就是因人因事而异、因时因地而不同的,具有较大的伸缩性。所以,人情虽为一种接人待物的行为规范,人情的施予和还报形式上表现为资源的调用和对换,但个人在人情的运作上却具有较大的自由度,可以灵活地把握人情运作的法则和尺度,而这正是人情仅为一种世俗化的规范而并非一种制度化的规范的重要表现。也正因此,人情在中国人社会交往中方才是普遍适用和切实可行的。

本文1995年4月18日收到。

On Conferring Favor:An Analysis of Social Interaction among Chinese People

Li Weimin

Abstract The present artiele cxamines "the secularizedcultural conception" favor—confcrring,which exists widely inthe Chinese socicty,focusing on the analysis of its' meaning,funetion,influence and how it works in Chinese socialinteractions.The author maintains that favor—conferring isthe major

rule

of

Chinese

people's

interpersonalcommunication.It determines the mutually beneficial socialbehavior of exchange among the Chinese people and theiremphasis on the relation while having contaet with those whoare not united by ties of consanguinity.As an etiquette ofbehavior,favor—conferring originated from the Chineselineage system and culture,which became socialized

andgeneralized as a cultural norm in the course

of

socialdevelopment.

注释:

〔1〕〔4〕〔7〕金耀基:《人际关系中人情之分析》, 《中国人的心理》,台湾桂冠图书公司1990年4月版,第75、77、75~76页。

〔2〕Triandis,H·C·,etal,Individualism and Collectivism:Cross—Cultural Perspectives on Self—Ingroup Relationships.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1988,Vol,54,No.2.P.323~338.

〔3〕林语堂:《吾国与吾民》,台湾综合出版社1976年版,第72~88页。

〔5〕〔6〕见《中华成语大辞典》,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12月版,第1010页。

〔8〕韦政通:《中国的智慧》,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年5月版,第191~193页。

〔9〕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香港集成图书公司1963年版,第94页。

〔10〕马克思:《雇佣劳动与资本》,《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1月版,第363页。

〔11〕马克思:《致巴·瓦·安年柯夫》,《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1月版,第320~321页。

〔12〕徐扬杰:《中国家族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7月版。

〔13〕中根千枝:《日本社会》(译著),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3月版。

〔14〕金耀基:《关系和网络的建构》,《二十一世纪》,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出版,1992年8月号,第150~151页。

〔15〕黄光国:《人情与面子:中国人的权力游戏》,《中国人的心理》,台湾桂冠图书公司1990年4月版,第289~3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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