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企业债券品种框架体系_债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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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称企业债券,指按照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范的企业债券,即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1年及1年以上)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从企业债券的定义分析来看,广泛意义上企业债券应包含所有非政府经济法人主体发行的债券,这是因为:(一)按照经济学一般理论,现实经济生活中的经济主体有三:政府、企业和居民。因为居民非法人经济主体,不能面向社会公开举债,因此,也只有政府债券与非政府债券之分;(二)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作为一个特殊经济法人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性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虽然与传统意义上的工商企业有较大区别,但它们仍以企业或公司法人注册登记,这些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也应属于企业债券范畴。因此,本文所述企业债券包括了所有非政府经济法人主体发行的债券。

我国企业债券品种变动过程分析

我国企业债券自80年代初期发展以来,经历了一波三折的发展过程。1987年3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当时对企业债券的定义是,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境内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1990年到1993年,我国企业债券发展步伐很快,不仅发债规模在我国企业债券历史上达到最大,而且企业债券品种也比较繁多。以1992年为例,当时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品种就有9种之多:国家投资债券、国家投资公司债券、中央企业债券、地方企业债券、地方投资公司债券、住宅建设债券、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以及内部债券等。1993年8月国务院修订颁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对企业债券发行主体的范围放宽,取消了只有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发债的限制,规定凡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由于1993年以前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有部分出现了到期不能及时兑付问题,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因此,从1994年开始,已出现的企业债券品种大部分都被取消,只留下中央企业债券和地方企业债券以及金融债券3个品种。随着股票市场的快速发展,经国务院批准,1998年又推出了可转换公司债券。

综观我国企业债券品种设置变动历史,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发行的企业债券品种,大致有这么几种:(1)传统意义上的企业债券,包括中央企业债券和地方企业债券;(2)铁道部、原电力部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等国务院直属公司发行的带有浓厚政府背景的企业债券;(3)代理政府投资的国家投资公司和地方投资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投资公司债券);(4)专业银行为项目建设的国家投资债券;(5)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6)政策性银行、原专业银行面向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中国人民银行也发过金融债券);(7)企业债券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归结起来,以上企业债券品种可分为四大类:一是完全意义上的企业债券(接近公司债券),二是代理政府投资的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债券,三是金融债券,四是债券衍生产品。以上各个券种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都发挥了不同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一部分券种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经济改革的需要而逐渐消亡,适应经济发展的新的券种又在不断诞生。

分析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出现的企业债券品种,主要有以下特点和问题:(1)发债主体几乎都是国有企业,政府色彩较浓,发债企业的真正信用差别没有得到充分体现。问题是,实际上信用级别不一样的企业,对于投资者来看信用却是一样的,导致投资的风险价值得不到体现,不符合“高风除、高回报;低风险、低收益”的市场规律;(2)重视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方向,贯彻了政府不同时期的不同经济政策,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筹集了大量建设资金,一定程度上也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但是,与国际惯例没有完全接轨,因为按照规范做法,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途,除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外,还可以用于调整公司债务结构、购并重组和流动资金等,而目前我国发行的企业债券只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3)发行人的信用能力、法人地位不明确,相应地增加了投资风险,结果造成了1994年以前发行的企业债券有不少出现了兑付方面的问题。(4)要求发债人必须有3年盈利业绩,这对降低企业债券投资风险有益,保护了投资人的利益。但是,这仅适用于一般工商企业,对国家支持建设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如道路、桥梁等收费项目而言有一些不利因素,虽然这些项目未来有稳定的现金收入流,有很高的信用能力,但由于“三年盈利业绩”的限制,而不能批准发行企业债券。(5)一般企业债券与金融企业债券严格分开。但是,政府对金融债券管理办法一直没有出台,对金融债券概念也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每次批准都是一事一议,不利于金融债券规范发展。

构筑我国企业债券品种框架体系,应按照规范化的原则,结合我国国情进行

企业债券涉及到的两个最关键的因素是:投资者和融资者。投资者关心的是投资收益和信用风险,其中相对重要的是信用风险,即企业债券是否能够按期足额兑付。融资者关心的募集资金的投资收益和融资成本的比较差,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是否与国家有关政策相一致,是否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因此,我们必须从企业债券的信用基础和募集资金投向两个角度,研究我国企业债券品种设置。

从我国企业现状看,其信用基础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1)企业本身的资产实力和盈利业绩;(2)企业未来有在法律支持下的稳定的现金收入流;(3)有实力雄厚的担保,信用得到提升;(4)企业经营时间长,并且一直平稳发展,有悠久的信用历史;(5)有政府背景。以上综合起来可以归结为三类:一是以往信用资历和当前信用状况;二是未来有法律支持的稳定的现金收入流;三是政府背景、担保有实力,信用能力得到提升。

在当前中国国情下,必须注重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一是提高债券资金使用透明度,对提高企业信用有帮助;二是保证资金用于国家支持的领域,保证资金的安全性,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从我国目前情况看,企业债券募集投向大致有四个方面:(1)固定资产投资;(2)调整债务结构;(3)企业并购重组;(4)流动资金。在我国企业市场债券还处于发展初期的背景下,我国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应重点考虑固定资产投资,尤其国家支持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适当用于调整债务结构,重点是债务期限长、财务成本高的国有大型企业;尝试资产重组,可先从市场表现较好的上市公司进行;暂不搞流动资金。

构筑我国企业债券品种框架体系,根据具体情况有步骤地实施

综合以上分析,我国企业债券品种框架依照发行人的特点、信用基础和资金用途,可简单地进行以下构筑:

按照以上构架图设想,我国企业债券品种可分为5大类:公司债券、收益债券、非公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和债券衍生品,设置12个基本品种。从我国目前企业发展状况和企业债券存在基础看,一些企业债券品种已经存在,需要进一步规范,如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一些品种需要适应企业和市场需要,应马上推出,如收益债券或市政债券、证券公司债券等;一些品种推出的条件暂时还不成熟,需要进一步研究,如资产证券化和债券期货等。

(一)需要进一步规范的企业债券品种

1.公司债券

《公司法》和《证券法》都提出了公司债券的概念,虽然目前很多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也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关于公司债券规定的条件,实际上已是公司债券。但在现实工作中,政府没有批准一家名义上的公司债券。从规范化角度上讲,债券作为一种债务工具,从债务追索权角度考虑,公司债券的债权债务责任更加明晰,对控制信用风险更加有利;国际通行的也都是发行公司债券;从我国具体情况看,自《公司法》出台后,我国国有企业都将要按照《公司法》进行公司制改造,公司将是我国企业法人一个重要组织形式。因此,从长远发展看,公司债券作为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一个主要品种,应该成为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主力军。

从目前公司债券的发展环境看,由于《公司法》和《证券法》规范了公司债券,而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提到的却是企业债券,少数人把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看作两个品种,这是一种误解。因为正像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一样,公司债券也应是企业债券的一种,也应纳入企业债券统一管理。实际上,《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公司债券的要求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关于企业债券的要求是相一致的,不过是提出了更加特殊的规定。鉴于以上情况,为进一步推动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应尽快修改《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对公司债券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使我国公司债券市场步入规范化发展渠道。

对公司债券的管理,由于其信用基础是以往信用资历和当前信用状况,降低信用风险的关键在于严格审查公司的当前资产质量、以往经营业绩和信用历史。因此,仍需把3年赢利业绩作为必要条件,发债规模也需与其资产规模一致,按照其净资产规模的一定比例确定发债额度。

具体地讲,公司债券还包括上市公司债券、非上市公司债券和证券公司债券3种。对于上市公司债券,一是它严格按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二是已经在交易所上市,属于公众性公司,透明度强,应该说此类公司债券属于最规范的、与国际管理接轨程度最高的、最容易管理的,是我国企业债券发展的主导方向。非上市公司债券是已按照《公司法》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和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此类债券也是比较规范的,同上市公司债券一起构成我国企业债券规范发展的主力军。对于证券公司债券,这是近期才提出的债券品种,属于为适应市场需要需马上推出的债券品种,后文详述。

2.非公司企业债券

发行非公司企业债券是我国国情所致。一是我国企业债券的发展是从非公司制企业开始的。二是从1994年1月1日《公司法》开始实施以来,虽然越来越多的企业按照《公司法》要求注册登记为公司法人,或者进行公司制改造,但仍有大量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如国有企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也有更多的各类企业没有进行公司制改造。因此,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还将有大量的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存在,并且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承担国家重点建设的、在行业中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如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等。对这些企业,政府没有理由不让发行债券,相反,还要更多地支持。三是按照《公司法》规范的公司只是我国企业组织形式之一,还可能有其他法定的企业组织形式,从国际惯例上看也是如此。因此,非公司制企业债券还将持续发展一段时间。但是,发行非公司企业债券终归与国际惯例有一定差别,有些做法尚不规范。因此,必须对非公司企业债券按照国际惯例逐步规范。

3.金融债券

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看,金融债券是一个很含糊的概念,内涵和外延都不明确。就我国已经出现的或正在研究的金融债券而言,其信用基础和资金用途特点都是不一样的。政策性金融债券是由1993年成立的三家政策性银行(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进出口银行)面向金融机构定向发行的,资金用途是筹集其信贷资金。该债券的发行没有完全走向市场,是一种政策性筹资活动。特种金融债券是由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了解决证券回购、债务清欠等特殊问题发行的债券,发行对象也是机构,不面向社会各种个人发行,带有一事一办的性质。1985年-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也批准过各专业银行发行过金融债券,资金用途是为了发放特种贷款,弥补银行贷款不足。另外,目前有关方面也提出商业银行发行长期金融债券,目的是为国有独资银行筹集资本金(附属资本),提高资本金比例,目前这种债券是否可行,正在研究过程中。可以说,以上金融债券的性质特点都有很大差别,但是其信用基础却差不多,很大程度来自政府背景,与自身盈利业绩和投资项目的现金流都没有太大的必然联系,较大程度上带有行政色彩,因为大都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从我国金融债券发展历史上看,一直处于断断续续状态,究其原因,主要是目前国家对金融债券没有从法制化角度进行规范,诸多种类的金融债券各行其是,缺乏统一规范。因此,目前当务之急是政府应尽快对金融债券进行规范,制定有关法规,哪些金融企业能够发债、发什么样的债券、募集资金做什么用途、发债的基本条件是什么?都要尽快进行明确。

4.可转换公司债券

从严格意义讲,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是单纯的企业债券,是一种兼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的混合性金融工具。1997年3月,国务院批准证监会颁布实施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并且推出了3个非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这与国际资本市场的一般做法是有差别的。从实际表现看,效果并不理想,需要进一步规范。

(二)适应市场需要需马上推出的企业债券品种

1.收益债券(或称市政债券)

从前文分析可知,收益债券属于市政债券的一种。在我国当前经济状况和现实法律框架下,属于市政债券的一般责任债券和特定税收债券,目前马上推出尚有较大的难度,而收益债券比较适合我国现实国情,应马上推出实施。对于收益债券而言,既不同于公司债券,也不同于政府债券,但比较接近于政府债券。对照我国的情况,收益债券与企业债券特点更接近,与政府债券差距较大。因此,将其纳入企业债券管理,作为区别于公司债券的单独券种,更符合我国国情。

从概念本身来讲,收益债券对我国来说是一个全新的企业债券品种,但从收益债券本身特点和实际情况看,实际上我国已有很多类似于收益债券的企业债券发行,如90年代初期发行的投资公司债券、电力债券、铁道债券以及近几年各地建设投资公司发行的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债券。此种企业债券的特点,一是发行人往往不具有3年盈利业绩,资产效益不太突出,自身在资产、盈利方面的信用基础不太明确;二是募集资金用途都是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未来都有比较稳定的现金收入流;三是都有较强的政府背景,绝大部分都在行使政府投资的职能。

从我国企业债券发展十余年的历史看,有关方面对企业债券作用都认为是为基础设施项目筹集资金,投资项目预期效益的优劣决定企业债券抗投资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在以往发行的企业债券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发行主体并不完全具备盈利业绩要求,但都能按期兑付。实际上,近几年为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政府进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在投资资金安排中,最需要的是3年或更长期限的资金,企业债券最满足该条件,也即是说,企业债券对于基础建设来说,是一个非常适用的资金。但是,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方——项目公司而言,大都没有3年盈利业绩,不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的发债条件。而收益债券恰恰不需要盈利业绩要求。这就为我国发展收益债券提供了存在基础和成功经验。所以说,我国发展收益债券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对收益债券的管理,不能完全按照目前《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进行,而是在修改《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过程中进行明确,以区别于公司债券。应主要体现以下特点:一是募集资金应用于基础设施项目;二是不必要求发行人的盈利业绩历史;三是必须强调投资项目未来的现金收入流的稳定性、合法性,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法律认证、会计师的财务预测都将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

2.证券公司债券

证券公司债券是近年才开始议论的话题,中央有关文件也有提及,从某种意义上说,证券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是一种必然趋势。但是,就证券公司债券的归类问题,有两种说法,一种是公司债券,二是金融债券。认为是公司债券的理由是,目前我国的证券公司都是按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公司,其发行的债券理应是公司债券。认为是金融债券的理由是,证券公司本身是金融类企业,春发行的债券当然是金融债券。笔者认为,证券公司发行的债券应归类于公司债券。一是《公司法》的明确要求;二是目前证券公司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营业范围也由其核定,与其他发行金融债券的部门的监督管理不一样;三是证券公司与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银行等在资产特点、信用基础方面都不一样。但是,证券公司终归与一般工商企业不一样,在资产特点与信用基础主面有所差别,因此目前当务之急是在《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制定证券公司债券专门管理办法,尽快推出实施。

(三)条件尚不成熟需进一步研究的品种

资产证券化是西方发达国家从70年代才发展起来的综合金融工具,我国近几年理论界研究也较多。但鉴于资产证券化需要完全的市场经济环境、完备的法律基础,我国目前还不能够完全达到,推行起来还有很大的难度,如急促推出将可能会伴生其他更加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对资产证券化问题仍需要进一步研究。

债券期货属于企业债券的高级衍生工具,我国目前还只能处于研究阶段。

另外,还有一种债务工具叫企业短期融资券,发行方式等与以上所称企业债券有很多相似之处,有不少人都认为它也属于企业债券:一是都由企业面向社会公开发行;二是都是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三是都有券面形式。但是,短期融资券与本文所述企业债券有着本质区别:一是短期融资券的期限为3、6、9个月,不得超过1年,不属于资本市场工具;二是短期融资券筹集资金是为了满足流动资金需要,它更具有商业本票性质,不属于规范意义上的企业债券。同时,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背景是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是为了缓和企业债券在银行银根紧缩后流动资金的供求矛盾而推出的,但对于目前而言,此问题已经不存在,短期融资券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因此,本文就没有将其列入企业债券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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