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初探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初探

刘苇[1]2015年在《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虽然国际贸易与投资在一些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收缩,但总体上呈现出发展的趋势。伴随全球经济逐步复苏的态势,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应把握好此次全球经济布局调整的机会拟定对外发展战略。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需要应对更为复杂多变的国际政治经济态势和更大的国内民生压力。在国际经济层面,中国通过加入WTO以国际贸易的方式迅速将建国以来积攒的人口红利、资源红利转化为资本和技术,必然需要大力发展海外投资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革新产业结构,实现资本红利和技术红利;从国际政治层面考量,中国自我认知与国际社会不同层次国家对中国崛起的认知间具有微妙差异,唯有以发展为导向,强调长期利益和长远布局的战略性安排方可弥合中国自身角色和国际预期的多重需求。脱胎于“走出去”战略的海外投资发展战略应运而生。通过积极参与国际机制中“共同规则”的制定,可以更好地塑造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合作性权力”。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促进和实现,有必要通过整体性法律构建的研究和制定,规则化地表达中国的利益诉求。通过健全我国海外投资的国内法律体系,建立多层次的国际法律体制和实施机制,开拓中国海外市场、促进中国海外投资发展、保护中国海外投资利益、维护海外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有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本文通过历史分析法,对中国海外投资从无到有、从单纯利益考量到立体性战略设计的历史回溯,分析了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发展过程,研究了中国海外投资法律规制与中国经济发展、国际政治关系的历史发展关系,指出通过规则化表达以促进、保障、监管中国海外投资是中国海外发展战略的最佳选择。通过比较分析法,以战略视角审视海外投资法律机制,对不同国家、不同国际投资法律机制之间的立场、优劣等进行比较研究,为中国海外投资法律构建与国际投资法律规制寻找衔接点或趋同性方向。最终通过规范分析法,从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建构角度,对中国国内法、国际法中法律规范的研读,分析现行法律与我国海外投资现状的吻合度,提出符合我国海外投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建构意见。具体安排如下:第一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历史演进及其法律规制”,研究了中国海外投资历史发展,指出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是“走出去”战略在当今国际政治经济态势和中国自身综合实力发展的具体演化。通过区分中国海外投资产生、初步发展、逐步增长、高速稳定增长和发展战略的五个发展阶段,以及当时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与践行的研究,指出中国通过规则化表达以促进、保障、监管中国海外投资是中国海外发展战略的最佳选择。第二章“中国实现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法律构建框架调整”,结合中国海外投资现状,研究了海外投资经济理论和国际政治关系理论,预测了中国海外投资未来发展趋势,指出对应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横向、纵向多层次展开,法律构建应设定多维的战略目标和不同的战略层次,在成熟的全球性多边投资机制中,中国应扮演积极的参与者,接受这些机制的规则和理念,但应明确表达自身意愿;在处于磋商建设阶段的全球性多边投资机制中,中国应扮演理性的建设者,在坚持国家核心利益的基础上可以让渡某些利益,一方面协调机制运作,一方面积极推动机制的规则建设;在区域性和双边投资机制中,中国应当扮演活跃的倡导者,对投资规则的倡议、条文的草拟、谈判的推动与相关辅助机制起全面主导的作用。提出了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及其重点与主要任务。第叁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之国内法构建”,研究了中国与海外投资相关的内国法规范,针对性地分析了促进、管理和保障叁个法律体系的功能实现和缺位等现实问题,提出:我国海外投资促进法律制度应该从税收优惠、金融扶持、技术援助、提供信息服务方面进行完善;我国海外投资管理法律制度应该通过强化事后监督加以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障法律制度应该通过构建全面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方式加以完善。第四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之双边投资条约构建”,以国际投资法体系中bits的重要性为基础,提出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中bits具有承前启后、平衡权重的作用。对比中国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两类国家bits签订情况后,提出了用更开放的态度签订bits以促进中国海外投资,用更灵活的方式使用bits以保证中国海外投资的利益的制度设计理念。第五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之多边投资条约构建”,研究了自贸区、非自贸区、普遍性国际投资条约发展,提出:应当基于中国地缘性经济贸易地位突出的特点,优先参与制定地缘性多边投资条约;基于中国参与自由贸易投资条约制定的成功实践,重点参与制定多边自由贸易区投资条约的制定;基于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长期合作发展的历史以及中国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利益必要性,主导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出于“同类国家”角度制定多边投资条约。对普遍性投资条约晚近的几个发展趋势进行梳理,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

沈晶[2]2000年在《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初探》文中认为自本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日益呈现出国际化和全球化趋势。各国相互依存的关系进 一步加深,以商品贸易和投资为中心的实物经济跨越国界,特别是近年来国际资本的流向已由 发达国家的单向外流演变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有进有出的双向对流,从而形成各国间互有 进出、相互投资的多向对流局面。国际投资增长迅速,目前其增长速度已超过国际贸易,逐渐 成为国际间重要的经济活动。由于海外投资涉及面广,关系复杂,风险大,为了保证海外投资 的顺利进行,与之相关的投资东道国、投资母国及国际社会都采取了各种措施防范、减少海外 投资的风险。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便是其中重要的措施之一。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guarantee system for overseas investment)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 度,是资本输出国为了保护本国国民在国外投资的安全,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内实行的一种 以事后弥补非商业风险损失为目的的保证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建立这一制度的主要动机,是投资国通过对本 国海外私人投资的非商业风险提供法律保证,以达到促进本国私人向海外投资,增强本国国际 竞争地位的目的。海外投资保险主要包括国内保险和代位求偿两方面,即海外投资者在海外进 行投资,兴办企业,可向本国政府专设的投资保险机构办理投资保险,当承保事故发生并遭损 失时,可依约向承保机构请偿。保险机构补偿后可向东道国行使代位求偿权,从而解除了投资 者的后顾之忧。一般来讲,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保险范围仅限于包括禁兑险、征收险、战乱险 以及违约险等的非商业风险。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战后国际投资迅猛发展的进程中发挥着极其 重要的作用。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对境外进行投资虽然只是从80年代后才开始,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 入,综合国力的提高,境外投资也迅速发展起来。截至1998年,我国批准的境外投资企业为2396 家,投资额为258383.1万美元,遍及全球122个国家和地区。然而,我国境外投资法制不健 全与境外投资迅速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凸现,特别是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还是空白,我国较 大规模的海外投资则必然会面临较大的海外投资非商业风险,因此,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 仅仅是和国际通行做法趋同和顺应国际立法潮流的问题,它更是从长远角度推动中国海外投资 向纵深发展必备的法制基础。加强对海外投资法律制度的研究,特别是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 法的研究不但具有理论意义,而且更具有实践意义。 鉴于中国在此方面立法处于空白状态,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又涉及东道国、投资者、输出 国等等多方利益和复杂的法律关系,尤其对促进中国海外投资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 将通过考察发达国家海外投资保险法制的成功经验和通行做法,结合中国国情,从保险机构、 承保范围、承保条件、代位求偿等几个方面谈谈对建立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构想。

董世军[3]2016年在《我国海外投资促进与保护法律制度的嬗变与完善》文中研究表明我国海外投资在“一带一路”战略推动下将会迎来重大的发展机遇,与此同时,面临的风险也更加复杂多样,因此需要完善的促进与保护制度提供相应保障。但是我国现行制度仍有很多不足需加以改进。本文以对我国海外投资的促进和保护具有重要作用的核准与备案制度、规范管理制度、外汇制度和保险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各项具体制度嬗变过程的梳理,把握其逐步注重服务和市场主导地位的发展趋势,联系我国海外投资发展的实际状况,总结现有制度存在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实践意义的完善建议。我国海外投资经历了从“严格审批”到“审查核准”再到“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转变,在此过程中,政府逐步放松了对海外投资的限制和行政干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并保护了海外投资的发展。不过,海外投资“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机制仍然存在适用主体范围狭窄、规范用语语义模糊、相关制度之间缺乏协调性等问题,对海投资的发展构成限制,所以本文提出要统一核准机关的职权、规范概念用语、扩大投资主体范围、政府要加强服务和事后监管等建议,以提高对海外投资的促进和保护水平。我国海外投资规范管理方面的制度经过了由“严格规范管理”阶段过渡到“管理为主,服务为辅”阶段,直到现阶段的“服务与规范并行”的演变路径,规范管理制度呈现服务内容增加、通过服务实现管理的发展趋势。其中服务内容的增加有效地激励了海外投资主体发挥主观能动性,拓展发展空间,进而促进和保护了海外投资的发展。但是仍存在与东道国相关制度衔接不足,具体规范要求的落实缺乏保障的问题。对此本文提出我国应加强与东道国在海外投资领域相关制度的相互认可,要积极引入第叁方参与具体规范制度的落实,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企业要利用海外投资机遇提高自身经营能力,并联合政府、高校共同大力培养具有先进理念和管理技能、知识的专业人才等。我国外汇法律制度的演化过程为“严格管理”、“规范管理”、“规范管理与服务”叁个阶段。我国海外投资有关的外汇制度有愈加注重减少对外汇的管制,允许海外投资获得更多金融支持的变化,能够使海外投资得到一定的促进和保护。但是我国现有制度仍限制较严,不能够满足现实需要,并且缺乏统一专门的法律规范。故本文认为我国海外投资外汇法律制度应进一步放松管制,加强协调,及时调整和完善,逐步实现外汇自由化,满足海外投资的用汇需求。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发展十分缓慢,但其从无到有的演进过程仍为海外投资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促进和保护了海外投资的发展。为适应进行专门的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的趋势,解决现行制度中相关规定过于笼统、代位权制度缺失,以及承保范围狭窄等问题,本文建议加快海外投资保险立法,应采用单边立法模式,并对承保险别进行细化,对代位权及其实现方式作出规定等。

冯宇[4]2012年在《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现状及立法完善》文中研究指明海外投资保险,又称海外投资保证,通常指海外投资者以东道国可能发生的政治风险作为保险事由,向本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并订立保险合同,由本国承保机构承担政治风险的保险责任。它是资本输出国为了保护本国国民在国外投资的安全,避免政治风险损失而实行的事先预防、事后弥补的保险制度。美国1948年首创该制度成效显着,目前各主要资本输出国相继建立了相应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近年来,我国海外投资迅速发展,但还没有建立完备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这对我国企业制定全球发展战略极为不利。建立有中国特色并且与世界通行做法接轨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迫在眉睫。本文分为四个部分,拟在分析我国在海外投资的立法和实践方面的不足,比较主要资本输出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来完善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现状,先说明了海外投资和海外投资保险的概念及特征,然后说明我国海外直接投资和海外投资保险的现状及特点,通过数据的对比和分析,说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相比迅速发展的海外投资显得滞后。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海外投资的立法概况以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承保程序,从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来论证我国完善海外投资立法的必要性。第叁部分主要是说明我国海外投资法律制度的模式选择,先分别阐述美国、日本和德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模式,分析其优缺点并进行比较,然后针对我国的现状,得出我国应学习德国,采取混合模式。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包括承保机构、承保条件、承保范围、代位求偿权、保险期限、保险费和保险金几个方面,都是对美国、日本和德国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然后分析得出适合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的规定。

顾海波, 唐殿彩[5]2008年在《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初探》文中指出文章阐述了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的涵义和价值,分析了中国海外投资现状及海外投资保险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考察了可资借鉴的美国式双边主义、日本式单边主义和联邦德国式混合主义的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模式及其内容。最后,从立法模式、承保机构设置、保险范围、保险对象、投保人、代位求偿权的视角,对完善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的对策及建议进行了探讨。

陈为未[6]2003年在《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研究》文中认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投资母国保护和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的重要法律制度。美国于1948年首创该制度,以增强本国海外投资对政治风险的防范能力,成效显着。之后各主要资本输出国相继建立了符合自身国情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海外投资需求的迅速增长,建立有中国特色并且与世界通行做法接轨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成为当务之急,也成为当前国际投资法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文立足于我国国情,围绕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体制构成和运作机制展开讨论。全文主要分为叁大部分,即:引言、正文和结语。其中,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引言部分:介绍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产生的现实必要性。从经济发展客观需求的角度和目前理论研究相对滞后的角度论证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研究的必要。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投资保护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主要分两个层次,首先对海外投资以及海外投资保护的概念进行界定,并明确投资保护法律体系的构成,在此基础上具体介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并从概念、理论基础和性质叁个角度展开理论分析。第二章:从制度模式、承保机构、投保适格、承保范围四个方面逐一介绍美国、日本、德国、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并加以评述。最后对以上各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相应部分进行直观的比较分析。第叁章:本章从叁个角度论证我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首先我国海外投资事业蓬勃发展,相应地投资保护需求也在增长。其次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海外投资保护存在不足。再次分析评述我国目前已有的海外投资保险实践存在的缺陷。总之,在投资保护的需求和实际提供的保护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缺口,需要尽快建立投资保险制度来加以弥补。第四章:系统论述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框架:1、模式选择上采用双边投资保护模式,有利于代位求偿权的实现,可以扩大投资保护的范围,客观上减少政治风险发生的可能,最终符合我国国情的需要。2、承保机构上采用审<WP=4>批机构和业务经营机构分设的做法,设立统一的“承保委员会”作为海外投资保险审批机构,由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经营机构。3、对适格投保人和适格投资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并明确观点。4、承保范围为货币禁兑险、征收与国有化险、战争与内乱险和政府违约险。结语部分:简述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的目标、宗旨、方式以及相关研究内容。

余永楠[7]2011年在《论美国的海外投资担保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文中研究表明自二战以后,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对外经贸交往日益密切,逐渐从商品、货物的输出转变为对发展中国家资本、服务的输出,对外直接投资(FDI)的发展进入一个飞速发展的崭新阶段,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后,发展中国家不仅作为以中国为代表的一批新兴市场国家的海外直接投资也稳步上升,根据《2010年世界投资报告》公布的数据,2009年全球FDI流出量中有四分之一来自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体,中国的FDI流出量已达480亿美元,位居世界第6,而海外投资存量更是达到2300亿美元。中国作为新兴的经济体对外投资的潜力是巨大的,对中国而言,继续加大对外投资力度(特别是制造业领域的海外投资)已成为其经济持续发展、再上台阶的必然要求,更是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必然内容。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于海外投资的保护措施却没能跟上(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国还没有从国家层面明确中国自己的海外投资担保制度),中国的对外投资者面临着难以预知的政治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等,而其中作为企业最难克服的就是海外投资项目所在地的政治风险,为了在现有实践的基础上更有效帮助我国企业有效预防海外投资政治风险,与东道国政府建立良好商业关系,亟待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进行立法。为了便于中国的今后对于海外投资担保制度的立法,笔者对美国的海外投资担保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之所以选取美国的投资担保制度作为研究对象,是因为美国的海外投资担保制度是目前世界上运行良好的一整套关于保护本国投资者在外国(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并协助进行争端解决的制度,笔者通过剖析美国相比他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运营上的特点,逐步探究法条规定之外的美国海外投资担保制度是怎样运行的;并且,通过分析美国的海外投资担保制度,结合中国的现实国情,对构建中国的对外投资担保制度提出笔者的建议:我国在设计对外投资担保制度时应当持稳健、相对保守态度、然后在此基础上积极进取、适度创新,创设出符合我国国情,能为中国的对外投资者提供最有效服务的投资保险。因此笔者建议在立法模式上可以先行出台一部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作为试行规则,规定投资担保制度的大致经常范围、承保原则、承保机构的设置及职权,对于具体险别的先不宜做具体规定,随我国投资担保制度的实践不断丰富,等时机成熟再提交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在具体制度构建上,笔者认为承保险别应区分两大类型:基本险和扩展险。基本险只包括汇兑险、征收险和政治暴力险,然后在扩展险中包含恐怖主义险、政府违约险、承租人违约险等险别供投保人选择,但是扩展险仅能在基本险基础上选择购买,不可单独购买,而且股东应当赋予董事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扩展承保险种的权限,至于具体承保机构的设置上,笔者认为,应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国家财政出资成立的一家目前我国惟一承办政策性信用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为海外投资保险险种主要(不一定是唯一,因为国外很多政府都有鼓励多个机构承保海外投资政治风险)承保机构,该公司已于2002年开设了投资保险业务,通过长期的实践积累了一定经验和教训。因此笔者认为目前各种条件已经成熟,海外投资担保立法工作应提上国家的立法日程,因为只有纲领性的法律文件得到明确,才能为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整体发展指明方向,使出口信用保机构的法律定位、经营范围得到确认,为整个投资担保制度的持续发展提供不竭的动力,也为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资金、项目安全提供有力的保证。

李然[8]2012年在《中国海外投资的立法现状初探》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海外投资即对外投资,相较国内投资而言具有更大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商业风险、政治风险等。对于高风险的海外投资来说,有力的海外投资法律保护体系是保障其存在的根本,这其中包括国际法层面的多边或双边保护制度,也包括一国国内的相关法律制度。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将投资目光转向国外,寻求更多的商机以及更广阔的发展市场。截至2011年11月底,中国累计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达到3120亿美元。2011年1-11月,中国以并购方式实现的对外直接投资达到162亿美元,占同期投资总额的32.4%。在这种商业大潮的刺激下,我国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和管理境外投资的法律法规,与世界诸多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批准了《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成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创始会员国,并加入了《华盛顿公约》。虽然已有诸多法律制定,但我国现行的涉及海外投资的法律侧重点主要在调整外商来我国投资,围绕如何吸引外资,鼓励外资进行规定,而忽略了对国内市场主体进行海外投资的法律调整,造成了涉外投资法的严重失衡。我国的海外投资法明显无法与国外的海外投资保护制度接轨,不能有力保护国内资本在海外的安全,严重影响了我国海外投资事业的健康发展。建立一个完善的国内保护机制,是我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首要任务。调研报告主要从我国海外投资的立法现状出发,对我国现有海外投资状况以及现存相关法律进行调研,将调研结果与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立法现状相对比和分析,找出我国现有海外投资保护制度的缺陷在何处,以及怎样改进,进而提出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一些建议,希望能够推动我国海外投资法律研究及制度构建。由于自身法学基础有限,调研报告尚显粗陋,其中有众多的不足之处及个人主观意见,谨侯批评指正。

周玉贝[9]2015年在《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指出为了对本国私人海外投资进行保护,资本输出国会出台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其属于国内法,当其所承保的海外投资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遭受损失的,由其给予补偿,分担投资者的政治风险,从而鼓励资本的跨国流动。近十年来,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中国对外投资也呈快速上升的态势。但政治风险的存在使我国海外投资企业无时无刻不在受到威胁。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现阶段还有很多缺陷存在,不利于保护我国的海外投资活动。因此,迫切需要将海外投资保险立法进一步完善起来,促使我国企业能够“走出去”。健全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方面的法律是全文所要研究的主要内容。全文的基本框架如下:第一部分,概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海外投资保险的含义、特征、作用等进行了介绍,并对政治风险的新发展进行了阐述,可以此为基础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进行深入分析。第二部分,国内现阶段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情况。对我国现阶段海外投资保险的情况进行了介绍,并对立法和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叁部分,国外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几种类型。这章分析了在海外投资保险方面,对外投资较多的一些国家所执行的法律制度,我国可以加以借鉴和学习。第四部分,提出立法建议,以使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更加完善。根据我国具体的国情,论述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纳何种模式、如何设立承保机构、合格的承保人、承保险别、具体的投保程序、保费和保险期限等问题,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

李成亮[10]2018年在《“一带一路”战略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研究》文中提出“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对促进我国海外投资带来了巨大帮助,但同时也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带来了挑战。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自主性和自由度的提高,西方学者认为战争、征收和汇兑限制等传统政治风险已大为降低,而恐怖主义、政权更迭、政策变动、绿色化投资、劳工权益等新型政治风险逐渐显现。为了防范和弥补我国走出去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因面临各种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我国亟待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而解决“一带一路”战略下走出去企业的后顾之忧。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理论进行分析,给我国海外投资政治风险的法律保障提供理论依据。选取中资企业走出去过程中遭遇的各种政治风险案例进行分析,并对新型政治风险进行类型化的梳理。再从现有制度中对于承保主体、投保人、保险赔付争端解决机制、代位求偿以及承保范围等方面所规定的内容进行法律规范分析,从而表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供给现状及不足。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与代位求偿权的确立上,通过比较和研究美日德叁种立法模式以及其代位求偿权的规定,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代位求偿权的确立奠定理论基础和方向选择。研究表明,拓宽承保范围以及投保主体的资格是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新战略背景下的完善方向。并且,对承保主体进行清晰定位,可设立专门的海外投资保险公司来负责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经营。此外,确立和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代位求偿权,为我国顺利并及时有效地实现索赔奠定制度基础。还要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赔付争端解决机制,从而形成投资担保、投保审查、赔付争端解决叁位一体的制度体系。最后,可组建“一带一路”区域性投资担保机构,为“一带一路”战略下我国海外投资企业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研究[D]. 刘苇.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2].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初探[D]. 沈晶.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0

[3]. 我国海外投资促进与保护法律制度的嬗变与完善[D]. 董世军. 武汉理工大学. 2016

[4].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现状及立法完善[D]. 冯宇. 南京大学. 2012

[5].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初探[J]. 顾海波, 唐殿彩. 国际经贸探索. 2008

[6].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研究[D]. 陈为未.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7]. 论美国的海外投资担保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D]. 余永楠.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8]. 中国海外投资的立法现状初探[D]. 李然. 广西师范大学. 2012

[9].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D]. 周玉贝. 海南大学. 2015

[10]. “一带一路”战略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研究[D]. 李成亮. 华侨大学. 2018

标签:;  ;  ;  ;  ;  ;  ;  ;  ;  ;  ;  ;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初探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