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美的规律”的适用范围_本质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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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0B)05-0005-07

马克思没有写过专门的美学著作,但他的哲学、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著作以及为数众多的书信却经常涉及美学与艺术问题,提出许多极为深刻的富有启发性的论断。这些论断在美学讨论中经常被当作出发点和重要论据,在我国当代美学体系的建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20世纪50年代以后,许多美学和文艺理论工作者对马克思的某些美学论述作过详尽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把我国美学研究推进了一大步。但由于语言障碍和长期盘踞于学者头脑中的诸多禁忌的限制,人们对马克思的一些美学论断的理解和阐释尚有不十分准确的地方,有些没有追溯到终极环节,有些则没有对其适用范围加以必要的限制,学界对“美的规律”的理解和阐释就是一例。本文拟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对马克思所说的“美的规律”再作探讨,以便确定它在多大范围内能称得上是美的规律。

马克思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在论述人与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时,把人的有意识的自由的活动与动物的无意识的本能活动作了对比,留下了一段被人们引用过无数次的话:“动物只是按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① 为了准确理解和把握这段话的含义,必须首先从其具体的语境说起。《手稿》是一部经济学—哲学笔记,这部笔记阐述了资本、地租等纯粹经济学问题之后,设立了一个独立的小标题——“异化劳动”,这表明这个标题之下的论述是在探讨异化劳动这一经济和社会现象的生成原因、本质特征、表现形式和必然结果。这里,马克思描述了异化劳动的多种结果,其中最重要的是:人被降低到动物的水平,从本质上说,人不再是人。为了证明这一点,马克思在阐述的程序上就提出了明确界定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的任务。他指出,“动物和它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他就是这种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他的生命活动是有意识的,这不是人与之直接融为一体的那种规定性。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存在物。”② 人和动物的这种区别最明显地表现在人和动物的生产上。有些动物也生产,但他们的生产是片面的、无意识的,只在维持和延续生命的本能冲动之下去生产,而人的生产则是全面的、有意识的、自由的,能超出肉体的直接需要。说到这里,马克思就提出了“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的观点。以笔者愚见,这是在提醒我们注意人与动物的另一根本区别,即人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发展起精神素质,具有了审美能力,产生了审美需要,同时还把审美要求贯彻到生产中去,让产品尽可能符合某一时代、某一社会群体的审美观念或鉴赏习惯。与此相反,动物却没有精神能力,没有高级情感,没有审美需要,它们也“生产”,也从事筑造巢穴之类的活动,但它们在做这些事情时完全不会顾及美观与否。能否与对象形成审美关系,能否产生审美愉快,是人和动物的本质区别之一,甚至可以说是人和动物的最后分野,而异化劳动却把审美能力和审美活动这种人类本性中的应有之义异化出去,使人失去了鉴赏的兴趣,失去了形式冲动,与动物一样只注意产品的物质方面。这里论述的完全是异化劳动的结果,是国民经济学的课题。正如马克思自己所说,“我们是从国民经济学的各个前提出发的,我们采用了它的语言和规律……用它自己的话指出,工人降低为商品,而且是最贱的商品”。③ 可见马克思虽然提到了“美的规律”,他心中思考的却不是美学问题,更无意在此构建精密严整的美学理论体系。对于马克思所说的“美的规律”值得再思考、再认识。

何谓规律?列宁说:“规律就是关系”,④ “规律是宇宙运动中本质的东西的反映”。⑤ 规律就是宇宙间各种事物运动、变化过程中的本质联系或者必然的发展趋势,规律应该具有稳定性、普遍性,其有效性必须涵盖既定领域的绝大部分,要对这一领域中大多数对象有效,不能只适用于其中的某一特殊范围和特殊对象。何谓美的规律?我们不妨借用康德的话来回答这一问题:美的规律就是“通过确定美的概念来规定美的普遍标准的鉴赏原理”⑥ (这里顺便提一下,康德认为这样的鉴赏规则或鉴赏原理是不可能有的。在他心目中,勉强拟定这类规则、原理必然捉襟见肘,漏洞百出。或许这对我们是一种有益的启发)。某一对象只要具备某种性质和条件就会引起主体的审美愉快,就会被判定为美,而且这种必然联系对于一切审美对象都普遍有效。时下美学界相当多的人认为美可以分为自然美、社会美、艺术美等,如要提出一条美的规律,它就必须对这三种美都有效,也必须对这三种美中不同类型的对象都有效。我们还必须注意,规律与本质密切相关,发现了美的规律,也就解决美学的根本问题,其余都是细枝末节了,而马克思在《手稿》中绝对无意解决这类问题。以马克思的学风和文风,他不会以如此简单草率的方式来阐述牵涉到人类学、历史学、文化学、心理学、哲学、文艺学等多种学科的极为复杂的课题,他会像研究资本那样,从其发生、发展、运行的全过程来充分详细地展开讨论,写出一部或许名为“鉴赏论”的大部头著作。

现在我们分析一下马克思有关“美的规律”的论述,看它可否充当真正意义上的美的规律。

国内学术界普遍认为,“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这一句中“因此”的“此”字(daher中的da)指的就是“美的规律”的具体内容,具体说就是“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为了判定这些提法能否成为美的规律,尽可能详尽研究与尺度相关的问题,就是必须解决的任务。所谓尺度就是人们用来衡量事物的外在量度和内在属性的标准和规范。凡谈及尺度的地方必有人的因素参与其间,尺度不是自然生成的东西。关于尺度,有三种提法,需要分别加以讨论。

第一种提法是“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从字面上看,“种的尺度”应指某一动物物种所使用的尺度。但如上文所述,动物是不可能制定和使用尺度的,所以我们要把这个分句看成是一个隐喻的表达式,其实际意义应是:每一种动物都按其本能去建造(formiert——造型),这种建造及其产物都只能适应和满足这一动物所属的那个物种的需要。动物没有尺度,它们制作时,不是先行取得一种量度工具,用它去测量设计,在头脑中形成想象的草图,然后按这草图去制作、造型。动物是受本能的驱使去行动的,动物的本能是有机体在长期的进化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套密码程序,是生存环境、生命活动、生活规律、应激反应等内化的结果。正是这种密码程序在控制着动物的本能活动,这里没有任何可以称为尺度的东西。

第二种提法是“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这指人能模仿动物的产品,按动物已经造好的东西的尺寸、结构、形式来造型。人能自觉地有意识地测量动物的产品,并把结果用单位和数字表示出来,知道蜂房是六角形的,并且六个角的大小并不一致,而蜜蜂自己对此全然不知。对于“种的尺度”和“任何一个物种的尺度”,有人认为所谓物种的尺度就是事物的外在标志和内在特征,是客观事物保持自身的质的数量界限,这是把尺度黑格尔化了。还有相当多的人认为,物种的尺度是人在长期的生产劳动、审美活动和艺术创造中所认知和掌握的客观的标准和规律。以上几种解释与原文都没有冲突,难于做出取舍。

第三种提法是人“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这是“美的规律”的主要内涵,而其中最重要的是“内在的尺度”。对此,众说纷纭,有的认为“所谓‘内在的尺度’也就是内部的‘标志’或内在的‘本质特征’”,⑦ 有的认为“是指人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人的本质特征”。⑧ 冯契主编的《哲学大词典》认为其“是人自身的尺度,是在实践中对任何一个种的尺度和对人自身规律性的把握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尺度,包括人的思想、情感、目的、愿望、能力和评判事物、衡量自己的标准以及生产劳动、审美、创造美中所把握、遵循的法则、规律”。⑨ 这可算是主客观统一论,其信徒颇为众多。

从以上引述的几段话中可以看出,有人把“内在的尺度”归之于客体,有人归之于主体,有人归之于主客观的统一。这就有必要辨析一下,“内在的尺度”的归属到底如何。“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物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的原文是“wahrend der Menseh——überall das inhrente Maβ dem Gegenstand anzulegen weiB”,其中与“美的规律”关系最为密切的就是那个屡屡引起争端的inhrente Maβ。1979年6月人民出版社出版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刘丕坤译)单行本把这个词译为“内在固有的尺度”,同年9月由同一出版社发行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则改译为“内在的尺度”。那么inhrente Maβ这个词组到底该译成“内在的尺度”还是“内在固有的尺度”?Maβ译为“尺度”无可争议(译为标准、规范亦无不可),问题出在前面那个定语inhrente上,这个词是拉丁文inhaerens的德文拼法,inhaerens是动词inhaerere(现在时单数第一人称的形式是inhaereo)的现在分词。inhaerere的本义是“粘住”、“紧贴”、“依附”、“固着”,其现在分词(形动词)的词义就应该是“固有的”,当然也含有“内在的”这层意思,因而像刘丕坤那样译为“内在固有的”比较恰当。如嫌繁而求简,那也应该舍弃“内在”二字,保留“固有的”,因为从词源上就可看出,“固有的”是inhrente的基本意义,“内在的”当居其次。权威的《杜登德语大词典》给inhrente的解释是einer Sache anhaftend,ihr innerwohnend,“固有的”在前,“内在的”居后。要之,inhrente Maβ的基本意义有两种可能,如果它属于主体,那就是主体用来衡量事物的量度单位,如果属于客体,那就是某物本来就有的非外力所加的外在形态特征或内在的本质特征。

究竟如何,只有分析含有“内在固有的尺度”的那个句子的结构和词语之间的关系才会知晓。那个句子的主语是der Mensch(人),谓语是动词weiB(知道、懂得)+不定式anzulegen(衡量),间接宾语是dem Gegenstand(对象),直接宾语就是那个inhrente Maβ。从句式或者从词序上看,认为这句话说的是人用自己内在固有的尺度去衡量对象,是不错的,认为这句话说的是人用对象本身内在固有的尺度去衡量对象自身,也是可以的。如果原文中有这样的话:der Mensch ürall das inhrente Maβ des Gegenstand an demselbe Gegenstand anzulegen weiB(人懂得到处用对象内在固有的尺度去衡量那同一对象本身)或者der Mensch das inhrente Maβ des Mensch dem Gegenstand anzulegen weiB(人懂得用人内在固有的尺度去衡量对象),我们就有把握地确定“内在固有的尺度”到底属于客体还是主体。但那句话中并没有明确的表述,我们在两种不同的理解中也无从取舍。主张“内在固有的尺度”既属于客体又属于主体的人认为尺度是人在实践中既认识和把握了客观事物的属性、特征和本质,又能发挥主观能动性,把自己的愿望和要求运用于对象,这实际上就是前面所引述的冯契主编的《哲学大辞典》中对尺度的那种解释。以上几种对尺度的理解应该都有某种根据,故不能判定哪一种为正解,哪一种为误读。此外,俄译本把inhrente Maβ译为соответствующую мерку,译成中文就是“适当的尺度”,这可以看成是对尺度的第四种理解,但“适当的”一词太过模糊,可置而不论。

现在就让我们考察一下,当把“内在固有的尺度”运用于人类活动的不同领域时,会发生什么情形,其能不能成为美的规律?在此,我们不能不预先指出,当我们把有关尺度的各种解释分别运用于生产制作、鉴赏活动和艺术创作这三个既需要尺度又与审美相关的领域时,就发现马克思所说的“美的规律”只有局部的有限的意义,不能称为普遍有效的真正的美的规律。究其理由,主要是因为它缺乏普遍性和必然性。

首先来讨论普遍性问题。我们发现,以“内在固有的尺度”为核心内容的“美的规律”不具备普遍有效性,这一点可分述如下。

1.马克思所说的“美的规律”针对的主要是生产制造过程。上文引述的有关“美的规律”那一句话使用了动词“建造(formiert)”和“生产(produziert)”,所谓把“内在固有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指的就是“生产”和“建造”的领域。人类在生产时确实都运用了主观尺度、客观尺度和主客观统一的尺度,并由此产生了美,那也只适用于生产制造这一特殊领域。除此之外,种类繁多的自然产品和人自身都不是人运用各种尺度生产、建造出来的,它们显然在“美的规律”之外。况且,即使同是人工产品,从审美角度看,也不完全一样。人在制造产品时,有时考虑到审美要求,有时只考虑其适用性。一个机器零件的形状和光滑度完全是由其实用目的决定的,虽然实实在在地运用了精确的尺度,却可能美,也可能不美,有时甚至根本不是鉴赏对象。

2.“美的规律”只适用于有一定形态的视觉对象。当“内在固有的尺度”被解释为事物的外在形态和标志时,可涵盖包括人工产品和自然产物在内的一切有确定形式的视觉对象,但对于虽为视觉对象却没有确定形式的事物,尺度就不适用了,因为这类事物即使能够成为鉴赏对象,也与尺度无关。对于非视觉领域,尺度更是完全失效的。在非视觉领域中,与审美有关的主要是听觉对象。听觉对象可分为自然音响和音乐作品两种。自然音响中,有些可能成为鉴赏对象,如风动竹林、寒潭滴水、虎啸龙吟、燕语莺啼,闻其声者都可能产生某种审美愉快,这种愉快是敏于自然美的主体与自然音响之间的直接的情感效应,与任何尺度都没有关系。说到音乐作品,有人会提出诘难:音乐中的音高、音程、音阶、节奏、合声、对位、调式、曲式都有一定的规则,这不就是尺度么?但实际上音乐中并无内在固有的尺度。作曲、演奏、演唱的所有规则都是人为制定的,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循规蹈矩的乐曲可能美,也可能不美,打破规则甚至故意违背规则的作品也可能美,可能不美。况且,音乐的规则与历史、文化、种族、宗教、地域等背景条件关系密切,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的音乐传统与规则,一个民族奉为金科玉律的规则,可能被另一民族视为无稽之谈。西洋和声学中平行八度是不允许的,但亚非有些民族就不受这种限制。可以说,尺度学说运用于音乐并不能构成“美的规律”,而且音乐中的规则与马克思所说的尺度有很大的差异,把二者等同起来是缺乏根据的。

3.马克思的“美的规律”针对的主要是有明确形式的建造物,我们看到,即使在这类建造物中,也有一些实际上并没有所谓“内在固有的尺度”。这类产物是人类的创造,需要什么尺度,就运用什么尺度,谈不上内在,也非固有。在所有人造物中,建筑是最需要尺度的行业之一,建筑的总体构成、平面设计、结构联接、部件形制以及各部分之间的比例,都需要精确的测量和设计。但建筑物并没有什么内在固有的尺度,一座建筑物高低宽窄、结构形式全依赖于其实用目的、建筑材料和技术的可能性。同是住宅,其形制、规模、材料多到不可胜数,不可能有住宅类建筑的内在固有的尺度。一座建筑物没有什么先天的尺度,人们给它什么尺度,它就接受什么尺度。只有在一座建筑物建成之后,人们才会觉得它现有的模样正是它内在固有的尺度的体现。埃菲尔铁塔的内在固有的尺度是什么?巴黎人初见铁塔时觉得那东西突兀怪异,令人不快,时间稍长,看着也就顺眼了,今天的巴黎人还能说出它的许多妙处来。可见,“美的规律”在这里也难以适用。

4.当“内在固有的尺度”被理解为客体本身的形态、结构、大小、颜色等外部特征并被用于鉴赏活动时,实际上相当于审美标准,审美标准相当于蔡仪先生所说的典型(蔡仪先生坚持认为“美的规律”就是典型的规律),而作为审美标准的典型又相当于康德所说的“审美的规范观念”,这种观念是某一物种的形态、大小的中间值。公允地说,在人和高等动物的范围内,“内在固有的尺度”作为“美的规律”是有效的,我们在对人和高等动物作鉴赏判断时,所依据的标准确实是潜藏于心中的不十分清晰的典型形象。但在人和高等动物之外,这样的“美的规律”就失效了。按照典型论的观点,在鉴赏活动中,我们观人以人的典型为标准,观马以马的典型为标准。但观松以何松?观景以何景?旷野孤松,枝叶披覆,投荫逾亩,可供观赏;山阿高松,秀干如箭,尖梢接云,可供观赏;溪边欹松,横卧寒流,如龙欲饮,可供观赏;崖壁奇松,凌云倒挂,翩然欲飞,亦可供观赏。什么是松的典型?再以风景而论,江南山明水秀,杂花生树,令人流连忘返;大漠石寂沙荒,孤烟直上,亦有一番情趣。什么又是风景的典型?

再看必然性问题。我们看到,无论对审美现象的观察还是理论上的推演都表明,马克思所说的“美的规律”缺乏必然性,即“内在固有的尺度”与美没有必然的联系。

1.“美的规律”只讲了尺度和运用尺度,却没有提到尺度和运用尺度如何引起鉴赏性的愉快,如何产生美。这里缺失了一个关键环节——人的精神能力、鉴赏需要、鉴赏活动。审美活动是一种与人类最高级的情感相关的价值判断,离开人的情感素质,忽略人能以审美态度对待世界,并与对象形成鉴赏性的对象性关系这一点,任何尺度或尺度的运用与美的关系都说不清楚。审美的终极根源在人的精神素质和鉴赏的需要,舍此都不可能打通尺度及其运用与美之间的逻辑通道。

2.“美的规律”常常与审美实践和艺术实践相矛盾。按“美的规律”的说法,唯有人能按“美的规律”造型,动物不是按“美的规律”来生产,应有的逻辑结论就是:人的产品是美的,动物的产品是不美的,这显然得不到审美实践的支持。人工产品当然有美的,但我们也总能看到难看的建筑、难看的家具、难看的服装,而动物的产品,如蜂房、鸟巢之类,作为自然风景的一部分,却常常成为鉴赏对象,在人们心中引起某种脱尽凡俗的审美愉快。可以说,运用内在固有的尺度的人工产品可能是美的,不理睬任何尺度的动物的产品同样可能是美的。北京奥林匹克中心运动场“鸟巢”是人工精心设计的,自然要运用尺度,在造型上也有意识地考虑到审美方面,使其尽量符合当今地球人的审美观念。再看野鸟造的巢,如燕子衔泥垒成的燕窝,喜鹊以树枝搭成的鹊巢,在审美价值上一点也不逊于那个许多工程技术人员殚精竭虑才建起来的人工“鸟巢”,而且还不能不说,人们看重“鸟巢”,主要是由非审美因素造成的,并不是因为它真的有多好看。反之,鸟儿靠本能建造的巢窝却永远天趣盎然。更有甚者,现当代抽象艺术根本就没有任何尺度,猩猩的爪子、大象的鼻子和驴子的尾巴所“画”出来的作品(其价码越来越高)更没有什么尺度,有些却成了艺术馆珍藏的宝物。我想,现在不会有人出来说那是资产阶级腐朽堕落的艺术观念的怪胎了吧?

3.有人认为不管是人工产品还是自然产物,只要既合规律性又合目的性,就是美的。经过这样一番转换,那“内在固有的尺度”就成了美的规律。但这种观点没有说明或解释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如何能转化为美,其必然性在什么地方。人工产品都是为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而制造出来的,都具有某种合目的性,这没有问题。现实中存在的一切事物都必然在某种物理规律中运行,都有某种合规律性,这也没有问题。因之,大多数人工产品都能显示出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这类产品会让使用者感到满意和愉快,但这是因其合目的而产生的功利性的满意和愉快。人工产品也有不合目的的,那是由设计错误、工艺粗陋所致,这样的产品令人不愉快,那主要是因为不合用、达不到目的,并不是因为难看。无生命的自然产品都有合规律性,动植物的形态、结构、颜色都与其生存环境和生命活动相适应,当人们以鉴赏态度对待它们时,常常会引起审美愉快。但这并没有必然性,有些既合规律又合目的的动物,如鳄鱼、蚯蚓之类,总是叫人觉得难看。与此相反,像金鱼那样的动物,头上的赘瘤、气囊、突出的大眼睛、长而无力的尾鳍、圆鼓鼓的肚子,都不利于其生命活动,但它们却是人人喜爱的审美对象。可见把尺度解释为合规律与合目的性的统一也不能充当美的规律。

4.在生产制造和艺术创作中按事物本身固有的尺度去制作或描绘、塑造,那实际上是古老的模仿说的主要内容。但模仿即美么?在历史上,除了亚里士多德以人的天性解释了模仿会引起愉快之外,还没有人能合理地说明对物的模仿与美之间的必然联系,没有人能说清楚为什么复制或再现某物就一定会引起美感或生成某种美的性质,而这个古老而又简单的问题不解决,按事物的固有尺度去制作或描绘就不能成为美的规律。

以上论述表明,“物种的尺度”和“内在固有的尺度”无论作何种解释,无论运用于生产制造、艺术创作还是审美活动,都只有局部和有限的意义,都缺乏普遍性和必然性,都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美的规律。

何以会如此呢?其最主要的原因是美是否存在、美的本质如何等问题尚未了然,美的规律也就无从谈起。如上所述,规律与本质密切相关,二者是同一层次的概念,规律就是现象之间的本质关系,或者说就是本质之间的固定的联系。因此,如若抽取或建构规律,就必须对本质有清晰、准确的认识。美的规律也是这样。但我们查遍马克思的著作,从未发现关于美的本质的直接论述,我们不知道马克思对美的本质究竟持何种意见。20世纪后半叶,我国美学界许多人根据《手稿》中有关对象是人的本质力量的现实和确证,是人自身的对象化的论述,构造出一个美的定义:美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此说被当作全部美学理论的基石。但笔者认为,此说不妥,且与“美的规律”无关。首先,这不是马克思本人的意见。有关对象化的论述是在“私有财产和共产主义”这个题目下展开的。马克思发现,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人的异化也反映在对象上。当人异化时,人疏离了自己的属人的本质,人的对象也变成了非人的对象。但马克思并没有把对象化概念与美学直接联系起来,更没有用它来表述美的本质,构造美的定义。其次,即使“美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这一命题能够成立,也很难无矛盾地把它转化为与尺度相关的命题,很难用它来支撑以尺度为基本内容的“美的规律”。“美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这个定义中,被对象化的是人的感性、知性、理性、精神、情感、教育程度、文化素养、社会地位、政治态度、道德水准等,决不会是所谓尺度,因之与“美的规律”也毫不相干。总之,美的本质还是一个谜,美的规律也就说不清楚。

两千多年来,东西方许多哲人曾做出不懈的努力,尝试从对象入手去破解美学之谜,以为最终一定会找到构成美的某些性质或特征,结果无一不以失败而告终。究其原因,就是因为本体论意义上的美根本就不存在,美不是一物,不是某些性质,也不是多种性质的组合。美这个词是人对自己超感性、超功利、精神性的愉快的命名。美不存在,真正存在的是人的鉴赏活动,而鉴赏活动来源于人类高级的本质力量。简要地说,通向鉴赏的道路是:劳动及多方面的社会实践造就了人——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时就有了高级的精神能力——有高级能力的人就有了超越物质之上的精神享受——于是就有了鉴赏的冲动和需要——实际上这是人对自己的生存状态和生存环境以及自身本质的肯定和爱恋,这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人“以全部感觉在对象世界中肯定自己”⑩ (这里的“全部感觉指人类高级的本质力量)——这样就有了鉴赏活动——结果产生了鉴赏愉快(“人的一种自我享受”)——人通过下意识的精神活动使这种愉快或享受对象化,并名之为美。沿着马克思所暗示的方向,亦即从文化人类学入手,就会一步步逼近鉴赏之谜的谜底,而“美的规律”则可作为美学中的马克思猜想流传于世。

专家评点

杨春时(中华全国美学学会副会长,厦门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曹俊峰先生的这篇文章独树一帜,对马克思关于“美的规律”的经典论断做出了新的解读。以往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都认为马克思揭示了美的规律。曹先生却认为,马克思并没有试图阐述美的规律问题,而只是在分辨人的生产与动物生产的不同中涉及到的;而且,在美学范畴中也不可能找到一条统一的“美的规律”。曹先生的文章摒弃了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教条主义、甚至原教旨主义的态度和方法,而是实事求是地看待、分析马克思的话语。这一研究态度有启示意义。值得重视的是,曹先生解读马克思的话语没有囿于中文译本,也没有望文生义,而是从德文原意以及具体语境中进行考察,从而使自己的结论具有较大的说服力。这是一种科学的态度和方法。语言的翻译是一种跨文化传播,也就存在着误读和误译的可能。因此,进行理论研究的前提,就是要进行语言学的比较研究,以避免因语言差异造成思想的谬误。希望“美的规律”问题能引起学界重视,展开深入研讨。

收稿日期:2008-08-12

注释:

①②③⑩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97、96、89、125页。

④⑤ 列宁:《哲学笔记》,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三版,第161、160页。

⑥ 康德:《康德全集》第5卷(德文版),柏林:普鲁士王家科学院出版,1908年,第231页。

⑦ 蔡仪:《马克思究竟怎样论美》,见《美学论丛》(1),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第51页。

⑧ 杨咏祁:《试论美的规律》,见《马克思手稿中的美学问题》,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12页。

⑨ 冯契主编:《哲学大词典》,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年,第2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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