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架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文,架构论文,民主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使命与价值目标,也是我党在新时期统合社会政治资源、巩固国家治理基础的一次意识形态和政治体制方面的创新。那么,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框架内,“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内在学理关联何在?三者的统一如何既是可能的,又是可欲的呢?
一
无论是源于平等的直接民主观,还是生长于自由理念的代议制间接民主观,其基本的原则与含义都是主权在民,都是通过多数公民的统治,保障人的公民权利在平等、正义的框架内得以实现的国家形式。民主既是一种政治价值和目的,又是一种政治工具与手段,其本质就是公民对政治的认同与支持,就是社会秩序与权威被公民自觉认可和服从。从法理上说,公民对政治秩序与国家权威的承认与维护,构成了国家和政权的合法性。“民主决策的权威性,立基于它是由一共同体的多数做出决定的,而此一共同体之所以得以组成,则是由于大多数成员所持有的某些信念所致”,(注:哈贝马斯:《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第130页。)正是此种民主共同体内主权在民的内在要求,决定了国家与政治的合法基础。取得和扩大此种合法性基础的唯一可行路经就是尽可能地增加公民的政治认同与价值共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政治合法性与法律规范并非一回事。法律规范只是法律程序上的技术性指标,合乎法律规范的东西并不能逻辑地导出合法性,合法性必须是合乎法律规范的公民的自觉认可与内心服从。人类发展至今的政治文明成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
政党是现代政治体系与政治过程中最活跃、最具影响力的政治主体。从发生学与法律性质上看,政党是具有社团性质的政治组织,是自由结社的产物与公民自愿参与的结果。但是,作为以获取政权、定向改造社会、设计国家未来,具有合宪性的政治组织形式,政党具有一般性社团无可比拟的参政议政、反映民意、对立法和修改提出建议、对国家活动进行批评监督等方面的种种政治权利。正是基于这一法律地位,政党才具有一种合法意义上的政治号召力与说服力,构建了一种领导权威。一个政党的领导权不是凭空而来的,不是通过强制与命令来建立的,而是基于被领导者的共同利益、共有目标、共享价值观,基于被领导者的自觉接受与信仰。“任何负有远大使命的政党的第一任务,就是说服大多数人民,使他们相信这个党的纲领与策略的正确”。(注:《列宁全集》第27卷,第220页。)可见,任何政党的合法性职能的领导权外化都是公民同意而非强制的,都是与一定程度的民主政治具有内在勾连的。这是人类政治文明中政党发展历史的文明成果。
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之所以是高度统一的,正是因为社会主义民主与中国共产党的本质特征榫合的逻辑结果。一方面,民主政治体制是我国人民历史选择的结果,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本质所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与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与根本准则,人民的利益是社会最高利益与政治生活的最大价值旨归。另一方面,追求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政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唯一宗旨。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形式、意识形态与治国方略,都是通过党在实践基础上所形成的正确纲领与政策意志来代表民意的。因而党的感召力与权威性是建立在最广大人民群众拥护支持基础上的。由此,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逻辑地榫合为一体,成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互为前提,互为结果。在这里,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组织表达,其执政过程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而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领导的社会基础,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正是党的领导的政治前提与终极指归。
在政治文明的框架内,审视一种政治制度与政治形态是否文明,最根本的是要看其是否能够实现正义目标。即是否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公共权力是否本质上源于人民授权,政治资源分配是否公平均等。“现代民主是一种管理体制,其中的统治者在公共领域中的行为要对公众负责,公民通过他们选举出的代表们的竞争与合作来间接地行动”。(注:菲利普·施米特、特丽·林恩·卡尔:《民主是什么,不是什么》,载刘军宁编:《民主与民主化》,李光伯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22页。)社会主义新型的民主政治,就是通过选择中国最广大公民的利益代表者即中国共产党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这里的人民当家作主既不是卢梭式“多数人的暴政”,也不是托克维尔式的“宪政民主”,而是由有中国特色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构建起来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中国作为一个缺乏西方自由主义传统的非西方社会,人口众多、幅员辽阔、自然地理条件千差万别、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语言、文化、宗教和民族构成相当复杂,多元主义的政治体制并非有效整合社会的最佳方式。根据亨廷顿文化差异论观点,一些非西方文化传统的国家在实行“多党普选”制度上恰恰走向了现代民主的“有名无实”,甚至背道而驰。因此,在当代中国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最佳有效地协调各种特殊利益与具体愿望,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离心力。它不仅保障了人民民主的有效性,而且由于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最佳状态,从而扩大了党的领导的政治合法性。
必须指出,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之间的统一不是自动实现的。建国以来的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由于对社会主义民主和党的领导关系的一些片面理解,导致了将人民当家作主错位为大规模群众运动、将党的领导错位为全面的以党代政、以党代法,其政治后果就是造成了党与国家、党与社会、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遭到巨大破坏。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党在认真汲取了人类政治文明中平等民主观与自由民主观的各自长处之后,对人民当家作主和党的领导进行了创新式的反思与再建,积极地摒弃了把民主原则、性质混同于民主的实现的错误认知。另一方面,党高度自觉地改善党的领导方式,扩大党的执政基础,强化“党在宪法内活动”的制度建设。特别是在党建意识形态方面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保持党的先进性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落实到发展先进生产力、发展先进文化、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之中,从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形式,在全新的高度上拓展了党的领导的社会基础和政治合法性。
二
法治化不仅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选择,更是整个世界文明史的发展逻辑。1959年印度德里国际法学家会议通过的《德里宣言》,在全球政治合法性日趋缺失的背景下对“法治”这一概念作了当代阐述,从三个方面确立了法治原则;首先,根据法治原则,立法机关的职能在于创设和维护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法治原则不仅确 认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且要求建立使人格充分发展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 化条件。其次,法治原则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能有 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的生活条件。最后,司法独立 和律师业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的不可少的条件。(注:龚瑞祥:《比较宪法和比较行政 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年,第82页。)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从政治文明的高 度出发对法治原则内涵的科学揭示。
政党与法治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政党作为现代政治过程中最重要的政治组织主体,产生于参与型民主制度之中,是主权在民原则的体现。政党参政执政的目的是通过对国家与社会的领导,控制政治输入过程与政治输出过程,代表一定阶级、集团或阶层利益,实现政党自身纲领。法治则是自由主义原则的制度化表征,旨在保障包括政治自由在内的一切自由。它以全体公民的意志凝聚与体现的法律形式,建构起有效地调适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的理性秩序,形成以权利义务为基本维系纽带的法治共同体。因此,现代民主政治中的政党作为政治活动主体只能是法治框架内的主体,其活动必须也必然是法治化的活动。马克思·韦伯曾经论述,在由自愿服从与信仰体系构成的政治系统中,信仰体系尤其重要,只有确立了对统治合法性的信仰,社会成员才会对现存制度予以认可并使之得以维系。(注:参见马克思·韦伯《经济与社会》(上),林远荣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238—240页。)这就是说,政党领导的合法性必须建立在民众承认和法治化基石之上,一个政党如果试图实施对国家与社会的领导,假如不是将执政集中地锁定在“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上升为法律,成为全社会遵循的制度和规范,进而实现对国家与社会的全面领导”,(注:石泰丰、张恒山:《论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执政》,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那么,其领导的合法乃至有效性都是值得怀疑的。
现代政治基本上都表现为政党政治。而现代政党政治的法治化,则不仅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最基本的特征,而且也已经成为现代政治文明的最重要内容。然而,现代政党活动法治化建设还极其任重道远。特别是在后发性国家,由于政党大都产生于民族独立与国家解放进程之中,其生存与发展合法性基本都是在旧政治秩序消解和新政治秩序创建进程中建立的,因而其法治意识与体制完善相对而言就更显紧要与迫切。(注:参见蒋秋明《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学海》2000年第5期。)尤其是当这些政党在由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型进程中,如何高度自觉地厘清党与国家、党与法律的活动边界,构建法治化政治秩序,往往会成为政党政治的一个必须攻克的全新课题。当代中国就是这样一个赶超型后发性国家。如何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创新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建立和完善包括党的法治化在内的政治体制,不仅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而且也是我国二十多年来改革开放的历史经验之一,是创新我国政治文明的最重要的内涵与根本保障。
“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何以可能并且可行呢?如前所述,党的领导过程已经明确为党的执政过程,而执政过程在本质上等同于法治过程,在此过程中,党依照法律 进入国家政权并在其中居于主导地位,且依照法律从事对全体社会成员发生连续性的影 响,并实施对国家的政治领导与政务管理,实现党的纲领,代表党所代表的政治经济与 文化利益。(注:石泰丰、张恒山:《论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执政》,载《中国社会科学 》2003年第1期。)在法治化框架内,执政党的领导与依法执政是同一个主体的政治活动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作为宪法规定的一种政治地位,作为实现政党领导的基本手段和方 式,并不是超越国家政权机关,以政党的形式直接掌握国家权力,而只是通过国家机关 以及政党在国家政权机关中的组织和成员的合宪活动,来保证党的路线政策的贯彻实施 。党对国家与社会的全面领导权属于合法性意义上的权利,它可以借助和运用国家权力 来推行党的路线政策,但其本身并不等同于国家权力。党对国家事务的政治领导的主要 方式就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如此,不仅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党 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成了一个假问题而被历史性地超越克服了,而且还在法治状态 下确保了党的领导的先进性与前瞻性。
检视党依法治国的进程,可以发现,党推进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党是同步的,是一个问题在两个层面的展开。一方面,党推行依法治国的进程实质上就是不断推行自身领导法治化的进程。如果说,赞同是党在革命时期政治权威合法性的基础,那么,在执政时期,“赞同”已成为“统治权力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因而,必须通过立法使公民赞同的“价值正式化,保护并促进这些价值,也即是说使这些价值作为合法(律)的规范而制度化”。(注:让—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性》,佟心平、王远飞译, 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第18—23页。)因此,把党的领导纳入法治化体系,是 为了将广大人民群众的“赞同”转化为制度化建设的进程。而“制度构造了人们在政治 、社会或经济方面发生交换的激励结构,制度变迁决定了社会演进的方式”。法律作为 一种外在实体化的制度能让有序的民主以确定的方式发展,任何随意的、机会主义的人 治都永远无法得逞。法治化减少民主实现过程中的政治成本,克服了人为因素的不确定 性和主观随意性,克服了某些专制权力的扩张,避免了民主实现过程中某些急功近利的 短期行为。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在治国方略上作出了改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的重大抉择,进行了一系列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创新。从党的十二大开始,党的领导法治化进入了政治自觉时代;党的十五大对依法治国的涵义作出了精辟诠释;党的十六大又将“依法治国”推进到“依法执政”的层面,进一步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落实为党的执政方式,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党的领导水乳交融地融合在一起。党的这些治国策略与主张都在相继的修宪工作中得到了法律的认可,成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原则。这是中 国共产党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历史性进步的重大成果,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 前所未有的成就。
三
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即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一直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内容。民主是主权在民的原则体现,依法治国与法治是个人自由原则的表现。二者在何种程度上契合,并且进入良好的运行状态,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个重大课题。
在民主思想宝库中存在着的种种民主观,总括起来可以分为两种:以平等为导向的直接民主观和以自由为导向的间接民主观。前者强调多数的权威,关心国家的凝聚力与社会公平分配,以社会为中心,追求在国家权力中嵌入民众权力而忽略个人的自由与人权。后者主张政治上保护公民的自由,通过宪政和法治的保障机制限制国家和政党富有侵略性的权力。易言之,前者关注谁掌权而后者倾心如何掌权。(注:参见毛寿龙《平等 的民主观与自由与民主观》,《公共论丛》第一辑,http://lyg 1999.126.com/.)尽管 民主是人类历史迄今为止最佳的政治统治形式,但不管哪种民主,都有着强调多数而演 化为背叛法律的行为,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对自由的侵害危险。因此,“坚持从我国国 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 制度的模式”,(注: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求 是杂志》2002年第22期。)吸收上述两种民主观的有关内涵,改善并创新当代中国政治 文明形态中的民主观是我国政治文明的应有之义。如果说18世纪的法国革命展开了直接 民主制内在的困境,使得民主论者越来越认识到直接民主只适合于“小国寡民”语境下 的统治;而20世纪的法西斯上台展开了代议制民主制内在的困境,使得民主论者提出了 现代大规模社会中只能实行宪法民主的话;那么在今天,当代中国“人民当家作主”已 经不能视作一个抽象原则,更不能视作一个可以自动实现的原则。而且,人民当家作主 不是没有边界性的,不是无限的民主政治,而必须是有限的民主政治。民主政治的边界 是依法治国。
法律这一人民意志上升的产物,有坏的法律与好的法律之别。“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治”。(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167页。)因之,现代民主政治中的法治之所以可以保障民主制度不会走向它的反面,是因为现代法治隐含着一个重要的“良法之治”的前提。所谓“良法”,即法律并非纯粹的规则体系,它必须体现确定的、公认的原则、规范和理想,法律的目的只能是正义本身。之所以不能认为法治就是单纯的法律规范性,是因为现代良法之治中不仅必须包含法、制度、程序三个层面上的内容,还必须在本质上表现为人民意志的同意与承认。就前一方面而言,法就是宪法以及其它法律;制度则指的是一切正式与非正式制度,有形与无形的制度;程序指包括在法律和制度中的一系列专门程序规则,如议事、选举、表决程序、权力运行、信息传输、反馈、处理程序等,这是法律的规范性要求;就后一方面而言,法治必须是 人民意志的高度体现,即马克思所描述的理想形态,这种“良法”必须是人民主权的实 现与人民意志的聚升,“使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也就是说,它应该同人民的 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84页 。)良法之治是合法性、合理性、合程序性的有机统一,其终极目的在于限制国家、政 府与政党等政治主体的权力,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自由意志与人民利益的实现。过于强 调法律“把自己从意志已然存在的价值认同移向民主过程的形式特性”,(注:哈贝马斯:《民主法制国家:矛盾的诸原则之间一种背谬的联结》,《世界哲学》2002年第6期。)而忽略民主的实质内涵,这是西方政治法治的内在弊端。反之,充满民主内涵的主权在民的法治如果由于规范缺失与程序失语,也同样难于抵达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良法善治。
法治与民主之间的内在关联建立在合法性这一关键词上。我国宪法从国体与政体上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这一我国民主政治的本质地位,任何背离这一本质要求的行为就是背离宪法民主原则,都将导致合法性的缺损而陷于失效状态。而当代中国的法治则是通过人民意志聚升而成的宪法来规范国家的善治,通过法治兑现主权在民原则,保障和推动 民主政治的制度化、公开化、程序化,形成和维护民主政治的健康秩序,促进公民社会 的成长。任何悖逆依法治国这一良法之治的政治行为都是对宪法的践踏,都将由于合法 性的丧失而带来社会的无序与混乱。脱离民主的“法治”,最多只能导致一种“开明专 制”;背离法治的“民主”,可怕的后果将是“多数人的暴政”。因此,只有通过法制 规定民主权利的范围、实现民主的程序和方法,才能既保证公民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 予的民主权利,又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从而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制度化的可靠保 障,达成民主与法治的两位一体和高度融合。
综上所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之间是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的,它们构成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构架,既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应然形态,也是其实然形态。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实现党的领导下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础,是党的领导权威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确立;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实行民主前提下的法治和党的领导的有机结合,是人民政治权利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保障,是人民与政治权威之间关系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确认;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推行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二位一体,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终极旨归,是国家治理的有序性、合理性与合法性的构建。以上关于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框架内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架构,不仅标志着党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认识走向成熟,而且也标志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事业走向成熟,同时还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正在走向成熟。
标签:政治论文; 法律论文; 依法治国论文;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论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论文; 公民权利论文; 法治政府论文; 人民民主论文; 民主制度论文; 社会主义制度论文; 国家意志论文; 国家社会主义论文; 宪法监督论文; 宪法修改论文; 政治文明论文; 政治社会学论文; 法治中国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