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铁力市环保局,黑龙江 伊春 152500)
摘要:本文主要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污染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的情况下,对制约基层环境监察执法效能的因素进行深层次剖析,积极探索提升基层环境监察效能,保护环境,遏制生态恶化趋势的有效途径和对策。
关键词:基层;监察;执法效能;对策
环境监察是一种具体的、直接的、“微观”的环境执法行为,其执法效能关系到公民的环境权益能否顺利实现,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能否落到实处。当前,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集中爆发,污染事故、信访多发频发,环境管理、治污能力、监察执法的效能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环境污染和问题对人民的影响也在不断扩大和加深。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环境监察执法效能和水平,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层环境监察执法效能现状分析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虽然已有相当基础和规模,但也存在实际可操作性不强、缺少行政强制权、立法空白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环境监察的法律依据不完善,所适用的法条均散见于部委文件中,没有形成系统,可操作性不强,造成查处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力度不大,执法效率不高,执法难度大。
1、在法律层面上缺环境监察或环境监理法律名词。
环境监察或环境监理只是出现在部委规章中,且监察执法还要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授权,同时授权内容有限,只是授权现场执法检查、调查,完成后要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检查、调查的情况决定是否处罚或整改,环境监察法律授权不足。
2、部分法律空白或操作性不强。
《噪声法》颁布后,未颁布相应的实施细则,《水污染防治法》新修订后,实施细则并未修订,给执法带来很大障碍。如对拒报或者谎报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噪声法》虽规定可警告或处以罚款,可未规定处罚金额标准,《环保法》等也未对此作规定。
3、执法手段软弱,缺少行政强制权。
我国环境法律中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责令改正、罚款,赋予环保部门查封、冻结、扣押、没收、关停等行政强制权力少,对企业的限期治理、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权在当地政府,导致环保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后无法当场强行制止,对拒不执行环保决定,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更没有行政强制措施保障违法行为可以被终止,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继续对环境、群众健康造成危害。
4、执法程序复杂。
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一次环保行政处罚,一般要经立案、调查、限改、告知、听证等10多道程序,加上60d的复议期限,一个行政处罚程序完成至少要3个月。
二、基层环境监察能力建设严重滞后
1、环境监察机构建设方面严重滞后。
环境监察机构与所从事的工作职责很不协调、不匹配。
2、环境监察执法经费无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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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改革前,经费来源主要是“四小块”,改革后,排污费全额解缴各级国库,专款用于污染防治,实行收支两条线,环境监察执法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但对于经济欠发达的我县来说,每人每年几百元的“办公费”,难于保障正常开展的环境执法费用。
3、环境监察技术装备不到位。
基层环境监察机构达到相应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要求的为数不多,自身建设投入严重不足,执法装备落后、少、甚至无,在现场监察执法、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时应急执法能力差,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提取的证据不足或没有说服力,成为顺利开展环境执法活动,提升监察执法效能的“拦路虎”。
4、人员能力不强。
环境监察是一项跨专业跨领域、技术含量极高的综合性工作,但目前基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人员紧缺,执法不规范。突出表现在有的执法人员文化知识水平低,独挡一面的工作能力差,对环保法律法规掌握较浮浅,个人人格修养不高,有的执法人员现场记录做不好,正确的处理意见提不出来,现场勘验取证技术不过硬,调查处理报告写不好,监测报告看不懂,是否属污染事故判断不准确,污染事故应急措施提不出来,执法程序不规范等等,不能适应当前环境监察工作要求。
三、提升基层环境监察执法效能的有效途径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行政强制权及执法手段
应该完善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环境违法处罚标准,提高违法成本,赋予基层环保部门更多的强制执行权。加强立法来解决有法不依、违法不究、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特别应加强拒不改正和执行环保部门查处的,继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损害环境及群众健康行为的企业或个人惩戒和制约方面的立法,建立环境问题黑名单制度及与其相关的行业准入制度。
2、加快基层环境监察机构建设
1)加强环境监察能力建设。通过多种途径解决基层环境执法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完善执法经费财政保障体系。按《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基层执法机构编制、人员,解决当前基层环境监察机构编制、人员不足和专业技术人员少的问题,使其与所担负的任务相适应;加强和改善装备,依靠科技的力量,提升执法监察效能,做到随时掌握各污染源排放动态情况,真正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提高基层环境监察队伍素质。完善环境监察人员在岗继续教育培训制度,系统性、经常性地举办环境监察业务知识培训,分析讨论工作案例,“会诊”执法难题,提高基层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水平;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坚持采取轮岗、待岗、末位淘汰制等有效措施,提高环境监察效能;加强环境监察的监督,严格执行环境监察“六不准”,加强作风建设,塑造一支“精干、高效、廉洁、文明”的环境监察队伍。
总之,环境监察只有不断增强创新意识,不断创新环境监察工作机制体制,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积极探索监察执法新途径,发挥地方政府、基层环保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四者之间的互动互制关系,才能不断提高环境监察执法效能,才能适应社会提出的新要求。
参考文献
[1]王灿发,著.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论文作者:闫洪涛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3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8/9/18
标签:环境论文; 基层论文; 效能论文; 违法行为论文; 部门论文; 环境保护论文; 行政论文; 《知识-力量》3中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