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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政策效力弱化,金融状况不良,两大部门不配合使两大政策的协调陷入空谈
改革开放以来,1997年以前的宏观调控主要是靠带有行政色彩的货币政策;而在此之后,主要是靠财政政策。这个转变说明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在经济扩张时期,货币政策的效力十分明显。但在经济收缩时期,出现了意想不到的情况,一方面货币政策的效力大不如从前,而另一方面,财政政策由于长期被忽视,启用的时候表现出明显的能力不足。这种情况的出现使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双双陷入了困境。
(一)财政政策效力严重弱化
财政政策作为宏观调控手段,其效力是以自身能力为前提的,但目前的财政状况不仅是财力拮据,而且是能力严重不足。
一方面,收入能力明显不足。(1)财政收入结构未能适应所有制结构和财源结构的重大变化,依然立足于传统体制下的财源结构,过多偏重于国有经济。(2)税收体系不完备,造成制度性的税收累退。(3)预算外资金迅速膨胀,虽说是财政性资金,但基本处于非规范的状态,实际上由政府各部门把持,难以形成集中性的可支配财力。这些因素导致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严重偏低。近两年有所回升,但也日渐式微。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反映出一国政府在社会资源总量中所直接支配的份额,这一比重的持续下降,是财政能力下降及其调节功能弱化的集中表现。比较而言,我国的这一比重不仅低于发达国家,而且也低于发展中国家。我国近20年来这一比重连续下降,已经远远超出了体制转轨所需的合理区间。
而另一方面,支出需要有增无减。(1)财政承担了包括提高农副产品价格、城镇下岗待业人员基本生活费、弥补企业亏损等诸多有关经济、社会稳定的支出。(2)财政用于科教文卫、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支出,都具有不容置疑的重要性,支出只能是增加的;而行政经费因政府规模膨胀具有极大的刚性,也只能是不断增加。(3)财政肩负了减税让利、物价补贴、工资改革等表现为增支或减收的“改革支持成本”。改革、稳定、发展,都需要财政支持,财政却是力不从心。这样一来,赤字也就难以避免。赤字靠举债来弥补,政府债务规模如滚雪球般扩大。
在只能是靠举债来扩大支出的情况下,财政实已无回旋余地,财政政策的调控有如强弩之末。这不只是财政自身力量不够,更主要的是在现行体制框架内,财政政策的效力大打折扣。财政政策的效力要充分发挥,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健全的微观基础。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与其说是靠财政来直接扩大内需,倒不如说这是发出的一个信号,通过财政来引导民间投资。二是完善的宏观管理。扩大的政府支出如何分配、使用,决定着支出乘数的大小。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两个条件并不完全具备。
(二)金融状况不良,货币政策底气不足
现在金融体系中积累了大量的逾期贷款、呆账和坏账等不良资产,一般认为占整个银行贷款资产的25%,实际上可能比这更高。面对这种情况,如果入世后受外资银行冲击,居民大量提款、强烈挤兑;或由于银行不良资产长期积累下去,货币不断贬值,居民抛出现款而换取其他资产保值,整个金融体系将难以为继。作为微观基础的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步履维艰。
在整个金融体系处于很不健康的状况下,货币政策会因此而丧失其调控的基础。商业银行既是货币政策的调控对象,又是货币政策的传导者,应该根据货币政策的变化,调整经营行为,并进而影响企业和公众的决策。但目前商业银行的处境使其难以作到这一点。此外,金融状况的恶化,使资金需求和资金供给的错位难以扭转,甚至由此加剧。金融结构本应随着实体经济结构的变化而相应调整,但在有大量不良资产缠身的情况下,这种调整显得步履蹒跚,迟迟难以到位。如乡镇企业的发展,长期来是靠非正规的融资渠道来支撑的,一旦非正规的融资渠道被掐断,正规的融资渠道就应当相应跟进,以使乡镇企业不至于因此而受困。
(三)两大部门不配合,使两大政策的协调陷入空谈
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是以一定的制度安排为基础的,在银行国有的这个大背景下,财政、银行的职责界定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银行不时被当作了“第二财政”来运用。在政府“自有财力”不断相对萎缩的情况下,政府“可支配财力”(通过“国有”这根纽带)并未减少的事实,就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正因为职责界定不清,从而造就了财政、银行运作的“独立性”。反正没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各自干什么、不干什么,都可依据自身的需要而定。这样一来,两大部门更多的是站在本部门的角度,根据自己对当前经济运行状况的认识,依据部门的调控机制来制定政策,缺乏部门之间的相互沟通与协商,结果是常常掣肘,相互抵消。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得十分突出:
1、财政和银行的调控目标错位。当财政财力不足而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时,不是去加强财政,而是简单地让银行“双肩挑”,同时承担起币值稳定、经济发展甚至社会安定的责任。由于超出了银行的内在规定性,自然是无功而返。比如在结构问题上,在每次总量扩张中,结构失调不但不能扭转,反而不断加剧。
2、政策性银行缺乏清晰的定位。自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存在着财政、银行两家对它认识上的分歧,致使运营中出现很多问题,而且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实际政策效应未能得到应有发挥。面对这一新的资金来源,地方政府都视其为一块“肥肉”,融资劲头十足,而运用效果却很差。政策性银行资金运用潜伏着很大风险,资金来源得不到保证,其生存与发展已到了难以为继的地步。
3、财政信用混乱。各地财政部门为弥补财力不足而多头融资,这部分信用活动游离于社会信用总量的监控视野之外,加剧了金融秩序的混乱。这既不利于宏观总量平衡,也加大了财政、银行各自的风险。
4、对国有企业资金供给这个重大问题至今模棱两可,莫衷一是。财政自1983年“退居二线”,不再给国有企业供应流动资金,逐渐形成了国有企业对银行过度依赖的局面。目前国有企业已经无法承受过高的资金成本,尽管“贷改投”、降息、融资、债转股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企长期来高额资金成本的压力,但离真正解决问题,实现社会资金循环周转顺畅则还有相当远的距离。
5、国债政策模糊。国债对财政和银行都有重要影响。作为弥补财政收支缺口的基本来源,国债直接制约着财政运行;作为货币供应的一个重要工具,对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都有重要影响。包括国债的发行方式、期限结构、品种结构和利率的确定方式以及银行能否持有等内容的国债政策一直处于摇摆状态,财政与银行基本上是各搭各的台,各唱各的戏。国债发行成本的居高不下与货币供应弹性的长期不足,都与国债问题上的不协调有密切关系。
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只有尽快从理论上和制度上界定好财政与银行的职责范围,解决上述问题才有前提性条件,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才有基础,政府宏观调控的效力也才得以提高。
破除门户之争,建立相互协调新机制,推进财政、金融运行制度化
根据入世后经济运行对宏观调控提出的任务和要求,在抓紧解决近期经济运行中突出问题的同时,理清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的总体思路,构建基本框架,完善运作机制。
(一)入世后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整体思路
1、破除财政、货币政策的门户之争,统一思路,按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的观点,围绕财政政策机制、货币政策机制、金融市场机制为一体,建立一种相互协调的新机制。为此,要把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作为两个互有联系又各具特点的不同系统,按照它们各自改革体制、转换机制的变化,搞清楚它们各自的属性、要素、结构、功能,区分其确定性和不确定性因素,加强程序化控制。
2、财政、货币政策之间的协调配合,本身就是利益调控机制的运用和实现。因此,财政、货币政策要协调好利益关系,避免再次出现财政资金信贷化和信贷资金财政化,防止财政、银行、企业之间利益关系扭曲。
3、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手段的建设,提高两大政策协调的功能。主要的协调手段有:国债与公开市场业务的配合,政策性投融资与财政贴息的配合,税收和利率的协调等。
(二)财政、金融运行制度化
在财政、金融运行秩序很混乱的情况下,财政、货币政策的运作是谈不上协调的。应该说,财政、金融改革有了明显的进展,尤其是《预算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颁布实施,为规范财政、金融的运行提供了一个法律基础,也为两大政策和两大部门的协调创造了一定的条件。但财政、金融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远未完成,尚有许多工作要做。
1、理顺财政政策体系。财权不统一,预算不完整,是当前财政运行中最大问题。这表明财政政策是被肢解的。不言而喻,被肢解的财政政策是不可能充分发挥其效力的,甚至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多部门在行使财政政策职能,意味着政策主体的多元化,这势必产生多重目标,导致各自为政。无论是调节总量,还是调整结构,从过去的情况来看,都有严重的内耗。因此,对两大政策的协调来说,理顺现有财政政策体系是先决条件。
2、调整金融结构,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金融结构存在问题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1996年以前“绕规模贷款”、大量的信贷资金脱离中央银行的监控视野而处于体外循环状态等问题的出现,其基本原因就是在传统的金融制度约束下,金融结构扭曲所致。一方面,体制外资金需求旺盛,如非国有经济快速发展对资金产生了强烈需求,而另一方面,资金供给在制度上仍局限于国有经济部门,在这种情况下,获利动机就会刺激资金向体制外大量渗漏,从而导致了严重的金融混乱。如果相对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对资金供给制度作相应的改变,非公有制经济对资金的需求就可以以正常的方式得到满足。货币政策的效力也就能更有效地传导到国民经济的具体层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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