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劳动及其价值问题刍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刍议论文,精神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摘要】同物质生产劳动一样,精神劳动在推进人类文明进步中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已往商品交换关系所能达到的一切领域,人们“对脑力劳动的产物”的估价“总是比它的价值低得多”。把复杂劳动等同于简单劳动,用物质标准去衡量精神劳动产品的价值,就必然会导致知识贬值、脑体倒挂。精神劳动产品的价值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意识与存在的统一、抽象与具体的统一,因而是精神价值与物质价值的统一;它所反映的是客体事物的属性同人们的精神需要被满足的程度之间的关系。另外,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精神劳动相比,在劳动目的、劳动权利及其产品的社会属性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精神劳动均显示出不同的本质特征。因此,在衡量其价值时,不能简单地套用政治经济学的定量标准,而必须把精神劳动放到马克思主义哲学历史观和政治经济学双重视角内加以考察,确立哲学价值标准。
早在100多年前,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就曾深刻地洞察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社会的一个异常现象:以最经济的条件,从事以理性思维获取观念产品的那些复杂劳动,在世俗的衡量标准中,只有“微不足道”的价值。正如他们从理论上所概括的那样,在商品交换关系所能达到的一切领域,人们“对脑力劳动的产物”的估价“总是比它的价值低得多”〔1〕。
尽管事实上历史早已明白无误地告诉人们,精神劳动同物质生产劳动一样,在推进人类社会发展和人的自身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它不仅能具体规定一个社会文明的性质,而且能够从增进人类本质力量发展的高度奠定社会多种财富的价值重心,并确立社会成员所赖以追求的精神目标。然而在现实中,人们仍缺乏对此作用的深刻认识。为此,本文拟对既定论题做些探讨。目的就在于:从理论上弄清精神劳动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所居的地位;社会成员的物质利益追求同精神价值这二者关系的现状;如何才能科学、合理地衡量精神劳动产品的价值。
一、精神劳动的含义及其在商品经济社会中的特点
什么是精神劳动?国内政治经济学界的一种权威观点认为:所谓精神劳动,是指:“人们运用感官的感觉功能和脑器官的理性思维功能(精神劳动力),依靠社会实践,从客观事物的现象到内在联系,对客观事物作出规律性反映,取得真知(包括将它传授和如何运用于社会实践)等一系列活动”〔2〕。相关的研究论文还指出:“精神生产劳动, 也要消耗一定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它既生产使用价值,又创造价值。其产品的价值也是由c、v、m三部分构成;其中,v+m 也是国民收入的主要源泉”〔3〕。 精神劳动同物质劳动的区别在于:前者以脑力付出为主,通过理性思维活动,反映客观事物和社会生活;后者则以体力付出为主,向自然界占有物质产品。
然而,上述这些对于现代经济学及国民经济统计学而言或许是十分重要的观点,用来说明实际上包含着更为丰富的社会历史规定性的精神劳动之含义,却是绝对不够的。因为,首先,同为“一系列”人们的“理性思维活动”,作为观念萌芽的个别精神要素,与主要用来满足自我精神需要的一般理性活动,以及与一种自觉的社会性劳动形式的精神劳动这三者之间,有着原则的区别(详后);其次,仅仅依据政治经济学商品意义上的价值标准,不能够充分揭示精神劳动产品的价值内涵。况且,仅仅从政治经济学中那些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专门讲赚钱方法的科学”〔4〕的部分内容出发,理解精神劳动的含义, 不仅难以揭示其含义中蕴涵的丰富多彩的历史现实关系,而且也难以完全避免仅“用对钱袋的影响来衡量每一种活动的意义”〔5〕。在我看来, 这也是造成人们把严肃的精神劳动混同于文化商业化精神消遣活动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必须把精神劳动放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历史观和政治经济学双重视角内加以考察。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中,虽没有大量篇幅论述社会的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但他们仍在揭示物质生产劳动和物质生活规律的基础上,着重考察了物质生产劳动同精神生产劳动的联系,并揭示了物质文明发展与精神文明发展的不平衡规律。事实上,他们已经把精神劳动看作是影响社会发展的独立因素。但需要指出的是,经典作家对精神劳动的一些规定,主要是建立在对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劳动所做分析的基础之上,因而他们的有些结论性观点,并非完全适合对现代商品经济、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精神劳动的分析。我们从他们的一系列论述中,只能提取一些原则性的考察线索,不宜照搬套用。
“精神劳动”,也称智力劳动或脑力劳动。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常常交替使用这几个概念〔6〕。这一点, 从他所使用的几个相关的德语词汇中也能够看出来:“geistige potenz”、“intellektuelle ”和“kopf”这几个词,意思分别为“智力”、“知识”和“头脑的”。其中,“geistige”的意思与“精神”相通;“kopf”意译为“脑力”,与“Handarbeit”(直译为“手的劳动”)相对称。 三个词与“Arbeit”复合构成“geistige arbeit”、“intellektuelle Arbeit”和“kopfarbeit”。三者含义“没有实质性的区别”〔7〕。 其意思都可以译作“精神劳动”或“脑力劳动”。在语言学上,这几个概念的复合构成只是一种十分常见的词法现象,但作为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范畴,精神劳动这一概念却包含了人类最初的精神活动如何转变为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一种社会性劳动形式的历史背景。
生活决定意识,物质决定精神。马克思主义这一基本原理揭示了精神活动只能建立在物质生产劳动的基础之上。但是在这里,仍然像在其他科学领域里一样,不能把马克思的观点绝对化〔8〕。否则, 就无法理解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力的这种发展,归根到底,……取决于智力劳动”〔9〕这一重要论断的深刻含义。
最初的社会没有分工,因而也不存在作为“独立因素”的精神劳动。进入原始社会,在人们集体从事物质劳动的缝隙中,有了以“狭隘单干”形式进行的精神活动。随着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发展,以往只是生产原始宗教知识这类个别的精神活动开始成为“一部分人的专门职能”〔10〕。从这时起,个别人“狭隘单干”〔11〕的精神事务逐渐成为统治阶级中少数人占有并“只为自己服务的智力”特权〔12〕。至“19世纪中叶”,精神活动第一次形成为“以现代分工为基础的劳动组织”形式。后来,它又“前进了一步”〔13〕,即第一次从少数人占有的特权成为“劳动”〔14〕。可以说,只是从精神活动成为有组织的劳动这一时刻起,“意识才能摆脱世界去构造‘纯粹的’理论、科学、哲学、道德等等”〔15〕。在资本主义社会,随着“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分离”〔16〕的加剧,精神劳动日益获得其完善的形式,并具备了同早先的精神活动相区别的各种主要特点:个别的精神活动,虽然也是人这一生命有机体的理性思维和心理认知活动,但却不是包含多种丰富社会规定性的社会劳动;而精神劳动却是人们“自觉地从事社会劳动的一种形式”〔17〕。同时,它又是“社会地规定了的劳动”〔18〕。一般的精神活动,只借助于语言这一“思维的直接物质材料”(马克思语)便能够进行;并且在不受实际肉体需要的支配下也能够进行;但精神劳动,作为一种“较高级的活动”〔19〕,作为“比社会平均劳动较高级较复杂的劳动”〔20〕,却必须在具备多种物质要素的条件下才能够进行。个别的精神活动,虽然在理性认识活动中也会取得这样那样的结果,但这些结果还不能算作是社会性产品;然而精神劳动,由于具有内在的“文明要素的生产规律”〔21〕,因而其劳动的成果就成为社会文明发展的“内在财富”〔22〕。个别的精神活动,虽然也会为人类理性认识的发展起到应有的作用,但它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精神生产力,也不是以自觉地继承先驱者们“特定的思想资料为前提”〔23〕的特殊的理性实践活动。然而精神劳动,不仅从形式上说是一种同“直接获取生活资料的物质劳动”并存的“另一种劳动”〔24〕,而且从内容上说,也是创造性获取精神财富的文明劳动方式之一。正因为如此,经典作家们才把迄今为止浩瀚无际的人类精神文化的成果看作是精神劳动的直接产品。从而把在精神劳动这一意义上取得的“一般社会知识”或“社会智慧”称作“一般生产力”或“直接生产力”〔25〕。我们今天往往习惯于把“精神文明建设”叫作保障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工程”,其理论来源不正是深植于此么?
但是,必须指出,相当一部分人对现代社会的精神劳动的作用,还存在模糊的认识。因此,必须重新审视处于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精神劳动的本质特点。
在探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的精神劳动及其特点之前,首先,必须弄清:哪一种是处于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规定下的精神劳动,而哪一种又是处于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所有制规定下的精神劳动。“这是一条不容混淆的界线”〔26〕,否则,一切议论都只能是泛泛而谈。其次,还必须承认,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切社会性劳动,都还是由“外在目的规定要做的劳动”。因此,精神劳动作为社会总劳动的组成部分,作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体制“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的实现对象,就决不会因商品交换关系的发展而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27〕。因而,精神劳动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依然作为“劳动”存在这一事实,乃是考察其处于商品交换关系发展状况下具有何种特点的前提。
商品经济对精神劳动所产生的根本性的影响,不仅在于它利用分工这一手段,把精神劳动划分成生产不同质产品的独立部门,还在于它使用以v+m为核心的价值尺度以及商品交换关系,对精神劳动内部的纯粹的智力产品生产与非纯粹的智力要素进行析滤和分解。从而使一切同物质财富直接相关的脑力活动与社会科学这类完全凭靠理性思维获取观念产品的活动相分离。如此,凡能用来改善生活世界能力的自然科学、应用科学和技术形态的知识体系,就无一不成为商品经济用来获得物质财富的工具。从而强化了精神劳动内部“一切现有关系和经济基础之间的联系”〔28〕。而少数“严肃的”社会科学则成了精神生产劳动的真正代表。从这一意义上说,商品经济同时又把原来存在于脑力与体力劳动这两个不同领域中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要之间的矛盾,第一次集中于精神劳动这一单独领域内部。作为商品经济的负面影响,上述状况无论在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哪一种所有制社会中都会存在,区别只在于程度不同而已。
下面我们将分别考察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精神生产劳动的特点。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经指出,资本主义“商业发展的迫切需要”使得“在知识领域中也出现了劳动分工”〔29〕。如果说在马克思生活的时代,资本主义精神劳动领域的分工程度还“微不足道”,“可以完全置之不理”〔30〕的话,那么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分工则无孔不入地渗透到整个精神生产领域。这一结果的意义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一个是分工使每个精神劳动者日益“局限在自己的专业中”〔31〕,从而使一个哲学家,不论是从劳动过程还是从获得的产品看,都不同于一个音乐艺术家;同时也使一位专业作家不同于职业编辑。这种精细分工在造成个人精神发展单调化的同时,却以其劳动产品的多样化,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不断增长的文化需要。另一点是,由于精神劳动领域的分工,不是人们精神需求的自然结果,而是出于“商业发展的迫切需要”,因此,沟通了精神、意识、观念等严肃科学产品同资本主义商业社会的联系;在商品交换关系的便利中,找到了流通、传播和实现产品价值的新渠道;从而强化了人们关于经济凋敝文化必然停滞的经验性认识。然而,在资本主义单方面强调“物的力量的增值”的趋势下,科学,这一“财富最可靠的形式”〔32〕,以及严肃的精神劳动产品都开始热衷于“用商业术语、 经济概念来表现”自己; 象“供应和需求(supply and demand)”这种纯粹的经济学概念, 也开始成为“用来判断整个人生的逻辑公式”〔33〕。“市场的价格支配成了文化的特性”;精神文明的商业化,在“财富高于理性”的口号下,正严重吞噬着一些原来严肃的精神活动者的灵魂。甚至连“科学家、学者和艺术家都被卷入商业交易中”,致使整个社会就像一个精神本能退化而文化侏儒滋生的工场〔34〕。
然而,并非所有的思想家、科学家都热衷于繁忙的文化商业化活动。事实上,自近代以来,欧洲启蒙主义大师们、哲学家和历史学家,就反对把一切生产精神产品的领域借用商业的繁荣均处理成凡尔赛宫式的豪华场所。他们认为,精神活动的意义在于丰富人与自然的关系,促成生命活动的圆满。精神产品不仅为人们提供了判断和审视客体对象世界和人自身世界的内在尺度,使人能够在对象性关系中形成对事物充分的理性知解力,而且增强了对事物的美的感悟力和创造力。而这一切即使在现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社会中,也依然被那些严肃生活着的人们视为真理。
差不多在资本主义进行商品经济发展近300年之后, 社会主义才开始探索这一道路。那么,在社会主义实行商品经济过程中,精神劳动又有哪些新的特点?在我看来,考察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精神劳动,其关键不在于劳动本身的一些外在的特点,例如:自主性、特殊性和专门性等等,而在于这一劳动与资本主义精神劳动相比,以及与它本身的历史形式相比,具有哪些本质的特征。可以说,精神劳动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社会中的本质特点,只有通过对不同体制下的精神劳动的比较才能更充分地体现出来。
首先,在劳动目的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目的之一是为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文化需要,同精神劳动的目的是完全一致的;而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其精神劳动用来满足人们文化需要的目的同它整个商品经济社会总劳动的目的是不相符的:整个社会性的生产目的都是为了财富,而人的目的则是为了物质性的生产。这就使资本主义整个精神劳动目的的实现,首先必须以服从其社会“商业发展的迫切需要”为前提,其精神文化事业就不可避免地被迫走向商业化的命运。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把人及人的物质文化的需要的满足确立为各种生产的目的,这就使社会主义精神劳动目的的实现,不是由商业发展的需要来决定,而是“由一般的文化状况决定”〔35〕。
其次,在社会成员从事精神劳动的权利方面,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本质毕竟要由社会所有制来决定,因而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体制,也将保证从事精神劳动不断成为“无例外地分配于一切社会成员”的一项平等权利〔36〕。由于受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尽管精神劳动在目前仍主要是“一部分人的专门职能”,但这“一部分人”只是分工不同的结果,并不是“脑力劳动等特权阶级”〔37〕。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社会,虽然从事一般精神劳动的成员,并非完全局限于统治阶级中的少数“精神贵族”,即是说,社会这一领域并不完全拒绝依靠个人奋斗而从蓝领成为白领的人来从事一部分精神劳动,但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社会的私有制,决定了从事精神劳动的生产资料主要仍由少数人所垄断。因此,对于其社会成员来说,承认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乃是获得从事精神劳动机会的前提。
再次,在商品范畴所体现的精神劳动产品的社会属性方面,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换关系将体现在各种劳动形式中。因而有些具有“物的形式”或“部分地采取商品形式”〔38〕的精神劳动产品,就会进入这种商品交换关系中来。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在精神劳动中,也会有一部分成果“会以这样一种商品为结果,这种商品是脱离生产者而存在的,可以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中当作商品来流通。如书籍、绘画以及跟所有艺术家所进行的艺术活动相分离的艺术品”〔39〕。因此,取得“商品形式”的精神产品,不会因为它外在特征的改变,而改变它原来就作为精神产品的社会性质。原因在于:1.在商品交换中,部分精神产品被交换的是它取得商品形式的自然属性,而非其社会属性; 2.精神产品无法像物质商品那样被人们消费掉, 它主要是“观念的财富”〔40〕。因此,即使在市场交换中,“精神产品成了公共财产”〔41〕,也不会改变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它作为产品的社会规定性。由于社会主义“商品的概念包含着劳动的体现和物化”〔42〕,因此社会主义精神劳动不“同资本相交换”这一本质的经济关系,就决定了它不以获得v+m为主要目的,因而它也不是直接“创造国民收入的主要源泉”。然而,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社会中,“商品是资产阶级财富的最基本的元素形态”〔43〕,这一货币经济的本质规定,充分地渗透于它的精神生产领域造成其精神文化产品的普遍商品化,从而使其产品带有“资本”的性质。鉴于学术界对这一点已有不少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二、产品的价值及其衡量标准
对精神产品价值的理解,首先依赖于对精神劳动概念含义的正确理解。在上文中,实际上我们对此已经进行了阐述,归纳起来,其含义可以这样表述:所谓精神劳动,就是以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要为目的,以促进社会文明发展与人的自身精神文明发展为职能,运用理性、观念的方式及相应的物质条件,同客观事物进行智力交换,从而获取观念财富的社会性活动。
从以上含义中不难看出:社会主义精神劳动是以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要为目的的。这就决定了它的产品能否多样化,归根到底取决于人们精神需要的多样化;从而也决定了对精神劳动产品的价值判断,应当采取多种价值范畴、多要素相统一的标准。这就是说,对精神劳动中一部分能够创造物质财富的产品,并不排除经济学价值范畴的使用。区别只在于:对精神劳动观念财富的主体部分的价值,不宜仅仅使用直接的经济学价值标准;否则,就会由于未能“对非物质性的价值和财富作出应有的区分”〔44〕,而使对精神产品价值的探讨导入“自然的价值标准”〔45〕的困境中,以致不可避免地要犯“把具体的东西列入抽象的东西,使具体的东西直接适应抽象的东西”〔46〕这类错误。
精神产品的存在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从活动形式转化为对象形式、静止形式,在对象中被固定”,即“从活动变为存在”〔47 〕;另一种则是“没有从运动形式转变为实物形式”〔48〕。在前一种形式中,抽象的观念、思想具有了脱离生产者劳动过程而存在的“物的形式”或“独立的形式”〔49〕;而在后一种情形中,活动的结果不表现为“物的形式”,而表现为知识的讲授,表现为一种思想、观点和原理的阐释,但它们仍然是“产品”。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情况也包括在精神产品的含义中,这就是从脑力活动出发、以物质产品为结果的智力产品。这是脑力劳动者同工人所形成的“共同产品”。这类智力活动的结果往往“体现在物质财富中”〔50〕。
由上述可见:精神劳动产品可以是有形的、实在的、物质的;也可以是无形的、观念的、精神的。相对于前者,后者是主观的、抽象的;而相对于后者,前者则又表现为客观的、具体的。因此,从马克思上述论述不难理解,精神产品的价值是多要素的统一:它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意识与存在的统一,抽象与具体的统一,因而也是精神价值与物质价值的统一。
在与马克思、恩格斯同时代的思想家、哲学家中,就有不少人探讨过精神活动的价值问题。19世纪末期法国拉皮埃曾最早从哲学意义上广泛论及过精神价值与现实生活世界的关系。然而,这些哲学家由于未能把握精神与物质这二者关系的辩证实质,因而在关于价值问题的探讨中,不是陷入困惑,就是走向极端。爱尔维修认为:“个人利益是人们行为价值唯一而且普遍的鉴定者。”从这一判断出发,他甚至断言整个“精神世界都是不折不扣地服从利益规律的”〔51〕。蒙田和康德是价值主观决定论的信奉者。前者认为“价值是主观给予的”,后者则认为“行为的价值取决于行为的动机”〔52〕。在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的关系问题上,经典伦理学价值论的代表人物卡莱尔则直截了当地提出了精神价值至上的观点:“精神的东西决定外在实际的东西。”〔53〕施蒂纳从“自我”为中心的价值相对主义思想出发,否定真善美、正义和自由在构成对精神事物价值判断尺度中的意义,而认为只有“自我”才是“事物的尺度和价值评判的标准”〔54〕。尼采虽曾提出“要重新估价一切价值”,但却最终把衡量精神活动价值的标准归结为“权力意志”,从而陷入主观唯心论的泥潭。
近现代思想家们虽然在精神价值与物质价值的问题上尚未获得能够合理解决这一问题的真理性认识,但在他们一系列的言论中仍包含着不少闪光的思想萌芽。他们不仅把价值范畴从政治经济学引入哲学,而且把它看作是包含道德、审美和情感等因素和要求在内的一个具有广泛涵义的哲学范畴。尤其是尼采所提出的“价值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特征,是文化的真髓”的观点,对于后人评价精神事物的价值具有思想启蒙作用。文德尔班也曾深刻地指出:“要使人们的意识达到理性认识规律的高度,首先要发现任何思维的评价和意义所依赖的那个标准。”〔55〕在精神财富与评价这一心理活动之间,他们为人们拓宽了价值与客体、评价与事实的哲学思考的领域。但是,就总体上说,近现代思想家坚持从抽象的精神世界、自我和人性论出发,试图寻找永恒、普遍的价值范畴,因而不但不可能揭示精神价值的本质,反而走向意识决定生活、精神决定物质的唯心主义价值观的道路。
与上述各种价值观点相反,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论证精神价值的本质在于:它是由人们的意识、观念和智力所反映的客体事物的属性同人们的精神需要被满足的程度之间的关系。因此,对精神活动结果的衡量,其标准就成为“人的某种需要同满足这种需要的客体属性之特定方面的交接点”〔56〕。马克思在论及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曾从肯定的含义上转述了其关于“价值”的定义:“价值这个概念是从人们对待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57〕价值不是超现实的,它不能脱离一定的客体形式而独立存在。即便是同活动不可分离的一些精神产品,其价值也会结晶于一定的“劳动体现”之中。在物质产品中,其“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58〕,而在精神产品中,其价值则是由“文明要素”所构成的社会必要劳动同社会效益的关系。因此,在衡量精神劳动产品的价值时,不仅需要“把内在财富即文明要素,同物质生产的组成部分——物质财富区别开来”〔59〕,而且需要把握精神产品从内在价值诸如审美价值、思想价值、学术价值或历史价值向社会实践效益的转化。这种转化就是精神产品社会价值的实现,它具体表现在:促进了社会科学文化水平的提高,推动了人们在道德、精神风貌、智育和文明行为方面的发展。由此可见,对于精神产品的价值,只坚持用直接的物质价值标准来衡量,不仅难以测定精神劳动者的劳动贡献〔60〕,而且对除精神劳动力价值以外的精神产品的文化历史价值或科学价值,则根本无法用经济尺度“计算出来”〔61〕。所以,必须确立一个基于对精神劳动自身独有的性质认识前提上的衡量标准,这个标准只能是哲学标准,而不是纯粹的经济学标准。
对此,国内学术界曾有人提出过一种观点,认为价值这一被置于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中心的概念,无论在李嘉图那里,还是在马克思那里,始终是一个经济学范畴,而非一个哲学范畴。言下之意,似乎在马克思的著作中,从未从哲学意义上使用过价值范畴。这是不符合马克思大量关于精神财富价值论述的实际的。除了我们在上面对马克思这方面论述的引用之外,马克思还曾对精神文化产品做过如下的价值判断: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文化、科学和艺术等事物中,存在着“真正有价值的东西”〔62〕。马克思认为:观念的精神产品,其价值体现不在于创造物质财富,而在于为“适应社会成员全面和充分表现自己多种创造性才能的需要”,为时代“提供了新的东西”〔63〕。所以,我们不能只从马克思哲学著作中可以找到有“精神价值”概念的那一两段话去理解他的哲学意义上的价值范畴,而应当从他关于“对非物质的价值和财富作出应有的区分”这一方法论前提出发,去理解什么是他的哲学意义上的价值范畴。
一般来说,无论哪一种形式的精神劳动,都会有各自的劳动贡献,对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并具有这样那样的意义。但是由于精神劳动主要是凭借人的创造天赋的发挥,以理性思维的方式探索自然界和社会现象背后的奥秘,这就使它的价值决定主要不是物化在实际物质产品的劳动中,而是体现在长期的冷静钻研以及在某一方面突破了前人的定论或形成了创造性活动的结果中。因此,适合于物质产品价值的衡量标准,却并非适合于对精神产品的价值衡量。政治经济学的定量标准是:a.把复杂劳动转化为简单劳动;b.把个别劳动转化为社会平均劳动;c.再把生产费用转化为符合社会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然而这个价值换算标准实际上只用于估算:a.与收入相交换的脑力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b.用于估算形成了物质产品并创造国民收入的部分;c.主要核算脑力劳动对国民收入的消耗。此外,精神劳动之所以是一种“特殊性”的劳动,还表现为它从总体上考察是“劳动”,而从个体考察则是理性认识活动。因此,单纯的经济价值标准不仅难以预测一项科研活动需要经过多少岁月才能完成,而且也难以估计这一“劳动”究竟能取得多大成果。正是在这一点上,商品意义上的价值衡量标准就遇到了障碍,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人们把复杂劳动直接等同于简单劳动。这正是造成“知识廉价”、“脑体倒挂”的一个重要原因。
可见,要科学、合理地衡量精神产品的价值,就必须回到对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标准的认识上来。哲学要进入价值世界,就必须把握具有价值的客体财富同对这种财富做出估价的活动主体的关系,并能够辩证理解精神价值与物质价值的区别与联系。哲学对精神产品价值衡量的意义,不在于它的量的精确性,而在于它提供给人们更为合理的看待精神产品价值的思想方法,从而使人们在对同一精神产品评价时,从逻辑学出发,能够发现其观念原理的真理性价值;从美学出发,则能发现其产品的审美价值;而从伦理学出发,又能够看到产品内在的思想道德价值。或许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学术界前辈才呼吁:“应当充分估价哲学和各种人文学科,对于人们建立科学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对于影响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行为和社会风尚,对于提高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等等方面所具有的重要作用。”〔64〕日本学者武田清子对此也持相同的见解,认为:在“现代化过程—文化领域,特别是价值体系,有一个重建问题”〔65〕。可以说,这也是笔者写作本文的主旨之所在。
注释:
〔1〕〔5〕〔10〕〔15〕〔16〕〔18〕〔21〕〔22〕〔24〕〔30〕〔39〕〔42〕〔43〕〔44〕〔49〕〔50〕〔5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第377、300、311、36、36、426、295、295、295、443、1 15—116、163、166、295、442、444、295页。
〔2〕〔26〕洛耕漠《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第9、9页, 经济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
〔3〕陆立军《关于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的几个问题》, 见《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5期。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65页。
〔6〕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14页、第25卷第97页、 第26卷〔Ⅰ〕第296页、《选集》第1卷第36、255页。
〔7〕详见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发表于1978年5月3 日《光明日报》上的专文。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第80页。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7页。
〔11〕〔13〕〔2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96、296、484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第339页。
〔14〕《马克思恩格斯论教育》〔上册〕第21页。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54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
〔20〕〔35〕〔4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23、260、 258页。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95页。
〔25〕〔32〕〔40〕〔62〕《马克思恩格斯论教育》第230、233、222、222页。
〔2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68页。
〔2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391页。
〔31〕〔3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6、221页。
〔3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65、566页。
〔34〕〔52〕赵修义、童世骏《马克思恩格斯同时代的西方哲学》第544、546、554、526、530页,华东师大出版社1994年版。
〔3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7页。
〔3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第5页。
〔4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5页。
〔45〕《欧文选集》第1卷第310页,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4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Ⅲ〕第91页。
〔4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64页。
〔51〕“论精神”,参见《十八世纪的法国哲学》第460页, 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
〔53〕《英雄和英雄崇拜》第299页,三联书店1987年版(中译本)。
〔54〕《唯一者及其所有物》第8页,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
〔55〕参见Hpohh,1904(H6).P.2。
〔56〕冯契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大辞典》第331页, 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年版。
〔5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06页。
〔5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605页。
〔60〕薛暮桥《孙冶方同志论价值规律》,见《经济研究》1983年第10期。
〔6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第10页。
〔6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85页,第3卷第153页。
〔64〕郑惠、丁伟志、徐宗勉《对现实问题和历史问题的科学探索——〈胡绳文集1979—1994〉评介》,见《中国社会科学》1995 年第3期。
〔65〕安新民《论价值观念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和影响》,见《新华文摘》1994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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