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与“族群”的界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族群论文,民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03)01-0012-005
当前,“族群”和“族群”关系已成为当代人类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研究的热点。我们承认,“族群”和族群理论的引入和探讨对我国多民族多文化的社会进行细化分类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某些方面的研究已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但同时我们也看到,“族群”和族群理论的应用在一定范围内呈现泛滥之势,“族群”概念在某些研究领域大有取代“民族”概念的趋势。民族研究不仅是学术范畴内的问题,而且也是涉及民族实体权力和利益方面的问题,民族研究工作者必须弄清二者的关系,把“民族”和“族群”放在国内、外不同历史文化及当今世界发展的大背景下进行明确的界定,准确把握它们的含义和关系,统一认识,运用科学的理论正确地指导民族工作实践。
一、“族群”概念的出现和使用情况
“族群”概念是英文ethnic group一词的汉语译法。英文中的ethnic一词来自希腊语ethnos。英文中的ethnic group一词来自希腊语ethnikos(ethnikos是ethnos的形容词形式(注:《全球场景下的“族群”对话》,纳日碧力戈,《世界民族》,2000年第一期。))。ethnikos在希腊文中表示“习惯”、“特点”等意义,在英语中表示具有语言、种族、文化和宗教特点的人们共同体。ethnic group(“族群”概念)是20世纪60年代国际人类学界广泛运用起来的。这一词汇以“族群”的译法进入中国是受港台学者的影响,是先到美国和欧洲留学的台湾学者首先把ethnic group译为“族群”。到了八、九十年代,大陆学者开始引用“族群”这个新名词,现大多数学者认同把ethnic group翻译成中文“族群”。
“族群”观念来自西方,是多种群体分类的一种方式。最早是20世纪30年代开始使用的,被用来描述两个群体文化接触的结果,或是从小规模群体在向更大社会中所产生的涵化现象。(注:《论族群与族群关系》,周大鸣,广西民族学院学报(社科版),2001年第二期。)
“族群”最早被收录在《韦氏新国际词典》(1961年第三版)当中,根据该词典的定义,“族群”有如下含义:非犹太教或非基督教的异教徒;具有文化传统、心理特质和体形特征的共同体;起源于异邦的原始文化。(注:《全球场景下的“族群”对话》,纳日碧力戈,《世界民族》,2000年第一期。)
在西方,随着“族群”概念的广泛使用,对这一概念的研究也深入开展起来,也就繁衍出“族群”的多种含义。《麦克米兰人类学词典》:族群,是指一群人或是自成一部分,或是从其他群体分离而成,他们与其他共存的、或交往的群体具有不同的特征,这些区分的特征可以是语言的、种族的和文化的;族群这一概念包含着这些群体交互关系和认同的社会过程(注:《论族群与族群关系》,周大鸣《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1年第二期。)。
国内有关学者在研究中发现,英文文献中关于“族群”的定义不少于二十种。(注:《试论族群与族群认同》,孙九霞,《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二期。)其中对港台和大陆社会人类学界影响较大的是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的定义“某种群体由于体质类型、文化的相似,或者由于迁移中的共同记忆,而对他们共同的世系抱有一种主观的信念,这种信念对于非亲属社区关系的延续相当重要,这个群体就被称为族群”。
随着改革、开放后国际学术交流广泛而深入的开展,国内人类学界开始频繁接触到国外人类学研究中的ethnic group这一词汇。我国人类学研究者大都有学习外语专业或到国外学习的经历,他们接触和引进国外先进理论和研究方法的机会和条件比其他人多,当然,他们的这种学术背景也更易于吸收和接纳国外的理论。他们在大量介绍和引用族群这一概念的同时,也试图重新定义这个词汇,以适应中国国情的田野工作。由于研究者理解和观察的角度不同,出现了多种解释。
覃光广等主编的《文化学词典》中对“族群”的解释是这样的:“一种社会群体。它根据一组特殊的文化特质构成的文化丛或民族特质而在一个较大的文化和社会体系中具有一种特殊的地位。……它在宗教、语言、生活方式、文化传统的整体方面的特征,以及在民族和地理的共同渊源上,使它有别于其他的社会群体……”
吴泽霖主持编纂的《人类学词典》对“族群”的解释是:“一个由民族和种族自己聚集而结合在一起的群体。这种结合的界线在其成员中是无意识承认,而外界则认为它们是统一体。也可能是由于语言、种族或文化的特殊而被原来一向有交往或共处的人群所排挤而集居。因此,族群是一个含义极广的概念,它可用来指社会阶级、都市和工业社会中的种族群体或少数民族群体,也可以用来区分土著居民中的不同文化和社会集团。族群概念就这样综合了社会标准和文化标准。”
中山大学人类学系的周大鸣主张:“族群”是指一个较大的文化和社会体系中具有自身文化特质的一种群体。其中最显著的特质就是这一群体的宗教的、语言的特征,以及其成员或祖先所具有的体质的、民族的、地理的起源。
中山大学人类学系的周玉蓉认为:“族群”是指包含着共同文化标示,有着强烈的族内同一感的群体。
广东民族研究所的孙九霞对“族群”的界定是:在较大的社会文化体系中,由于客观上具有共同的渊源(世系、血统、体质等)和文化(相似的语言、宗教、习俗等),因此主观上自我认同并被其他群体所区分的一群人。
北京大学的马戎认为“民族族群(ethnic group)不仅指亚群体和少数民族,而且泛指所有的被不同文化和血统所造成的被打上烙印的社会群体”。“族群是人类社会群组层次划分之一种”。“族群意识是后天形成的”。“族群以生物性和文化性为代表”。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纳日碧力戈认为,“族群”兼含“种族”、“语言”和“文化”含义。族群在本质上是家族结构的象征性扩展,它继承了家族象征体系的核心部分,以默认或隐喻的方式在族群乃至国民国家的层面上演练原本属于家族范围的仪式,并且通过建造各种富有象征意义的设施加以巩固。
中山大学人类学系黄淑娉认为,族群由族体和民系构成。他认为区别族群的最根本的特征是文化特点。“指不同层次不同性质的人群。”
广西民族学院民族学人类学研究所李远龙认为,有关族群的界定至为重要的五条是:1.共同的族群起源;2.属于同一文化或具有相同的习俗;3.共同的宗教;4.同一种族或体质特征;5.使用相同的语言。
广西民族学院民族学人类学研究所张有隽认为,族群指称那些在文化上因具备一定特性实现内部认同和外部区分的人类群体,大者指种族、民族,小者指某一民族的某一分支—民系,还可以指比民族更大的人们共同体。
陈国强的《简明人类学词典》(浙江人民出版社1990):“族群指任何一种社会群体。它通常可以被用来指任何一种群体,既可以指具有共同语言、地域以及心理素质所构成的文化、民族群体;也可以指由独具某些特点(诸如国别的、次文化的、宗教的、种族的)而有共同来源、共同历史的人构成的群体。……但不论族群的范围是大是小,它都主要以文化而不是以生物遗传学上的特征来区分的。”
9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学、人类学界开始广泛应用族群概念族群理论研究和分析国内不同群体的人们,这方面的文章和论述大量出现。
二、对“民族”概念的英文翻译问题
“民族”过去对译的英文为Nation或Nationality。Nation一词来自拉丁语,表示出生。在英语里Nation有双重含义,国家或民族。国家层面的含义应用更广泛,表示拥有或者追求自己独立政府的地缘人们共同体,即多指“国民国家”,如“联合国”就是用Unitid Nations来书写。因此,中国学者为避免“国民国家”的含义,直到1994年前一直用Nationality对外翻译民族。但是,Nationality虽然有“共同的起源”、“共同的语言”和“共同的文化”等共同体的意义,但它的现代用法越来越倾向于表示“国籍”,尤其在英美的法律公文中,“国籍”的用法变得明确无误,这就隐含了与Nation类似的“主权问题”,使其具有了提出独立国家的合理性和可能性。因此,欧美学者当看到民族被译成Nationality时,认为翻译的不准确,他们根据自己的理解在谈判中国的“民族”时,使用了一个新的译词ethnic group。
鉴于这些原因,国家有关部门下发通知,为避免在对外宣传和交流中产生歧义,将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英语名称从The State Nationality Affairs Commission,改成The State Ethnic Affairs Commission。
通过对国内外族群定义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ethnic group(族群)强调自我认定的重要性,因而,ethnic group(族群)比民族的形成界定含有更多的主观因素。ethnic、ethnic group主张通过不同群体主观认同来确定,而民族是经过国家的民族识别工作,经中央政府批准确定的。概念所指和研究范围有很大的不同。如果我们把民族译成ethnic group,就会出现中国的“民族”数量大大超过56个的情况。这56个民族的合法性就要受到质疑,民族识别工作的既定事实,受到质疑。
中国的“民族”概念有其特殊性。ethni cgroup广泛使用在西方60年代,当时民权运动兴起,它把更多的热情放在研究非主流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上。而中国的“民族”定义是在实践中提炼和使用起来的,是民族识别、民族大调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和完善过程中出现的。中国的民族的含义已经是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概念,在民族识别工作中并没有机械地套用斯大林的民族定义,没有完全按照斯大林的民族四特征理论。也没有生搬硬套苏联的模式将其境内处在资本主义发展阶段以上的民族称为“民族”,处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弱小的人们共同体称之为部族。1953年,毛泽东在一次中央会议上谈到我国汉民族形成问题争论时明确指出:科学的分析是可以的,但在政治上不要去区别哪个是民族,哪个是部族和部落。这样,党和国家决定凡是生活在中国大地上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不论是人口多少,地域大小,社会发展阶段高低,民族主体是否居住在我国境内,只要是历史上形成的,在经济生活、语言、文字、服饰、习俗、民族意识等方面具有明显特点的,都一律称之为“民族”。
民族识别工作是我国20世纪五、六十年代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特殊工作。民族识别,明确身份,是为贯彻民族平等政策。众所周知,中国民族问题解决得好,民族政策深入人心,与此有很大关系。中国经过民族识别之后的民族概念所反映出来的含义已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斯大林民族定义。它是中国化的概念。
中国的民族概念有其产生、使用的特殊文化和社会政治背景,有它丰富的历史内涵,它既可以指历史上古代、近代和现当代的任何时期的民族,又是建国后我国社会发展不同历史类型的所有民族的称谓,既包括曾经建立过国家的民族(蒙古、满等),又包括在历史上没有建立过国家的民族(鄂伦春族、德昂族等)。有时又特指我国的少数民族,如民族教育、民族经济、民族工作等语言环境中。因此,我认为Nation,Nationality,ethnic,ethnic group等都不能全面、完整地表述它。
翻译中的词语虽然只是我们表述和交流的工具,但在应用中不能随意改动已约定俗成的词语。民族作为特定历史时代的产物,具有许多不可译的社会、政治和文化的含义。目前,英语中还没有一个合适的词来表述具有中国特定历史、文化内涵的民族概念,那么,我们也就不一定非要照顾或迎合他人的语言习惯了。在国际学术交流中不仅要全面理解和运用外语词汇的特指和用法,也要让外国人适应中国人的观念和语言习惯,使国际学术交流真正成为双向交流。
我认为美国华盛顿大学人类学系教授郝瑞的观点值得商讨,即在对外翻译中用"Min Zu"来表述民族概念,目前,国内有关专家和学者也很关注这种译法。
三、“民族”和“族群”的关系
现在我们再来看看学术界运用族群理论时,对“族群”和“民族”关系的界定,国内学者对族群和民族的理解和使用上各有差异,因此,对二者的关系也持不同的观点。
纳日碧力戈:“族群”是情感—文化共同体,“民族”是情感—政治共同体。(注:《现代背景下的族群构建》,纳日碧力戈。)
张海洋:“族群”概念使用于“民族”的文化定义,“民族”概念使用于“族群”的政治含义。(注:《民族学与民族文化发展研究》,马启成、白振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2页。)
有的学者认为用“民族”表示法定的56个民族,而用“族群”作为一个学术词汇,可以涵盖民族和次级群体,如藏族的康巴、安多人,汉族的客家人、广府人。族群可以是一个民族亦可以是一个民族中的次级群体。而有的学者则认为“民族”这个范畴可以涵盖“族群”。王明珂先生认为“族群”指一个民族群体体系中所有层次的族群单位,如汉人、客家人、华裔美国人,“民族”则指族群体系中主要的或最大范畴的单位,如汉族、大和民族、蒙古族等。(注:《华夏边缘—历史记忆与族群认同》,台北,1997年第24-25页。)
我认为这些观点都值得商榷。从“族群”理论所涉及到的族群认同、族群本质、族群意识、族群边界、族群关系等诸理论中,可以看出,“族群”是籍于文化传统与血缘联系的人们共同体,也就是说,在日常交往中,族群区分一般通过语言、姓名、相貌和习俗等表现出来,“族群”的划分主要是文化的因素,侧重民间的界限划分。从中外很多情况中都可以看出,文化和语言相同并不防碍成为两个民族,如德国人和奥地利人,瑞典人和挪威人等等。(注:《西方学术视野中的民族主义与族群性问题》,《广西民族学院学报》(社科版),1999年第四期。)
我认为“族群”和“民族”既不是对等的关系,也不是广义和狭义的关系。“族群”概念应该是“民族”概念的补充,是对“民族”的细化研究。虽然象有些学者认为的那样,“族群”的边界可以无视“民族”的边界,“族群”有它的弹性范围,但它还远远不能和我国56个“民族”或者55个少数民族相对应。又如,社会文化人类学界通常把同属汉族的广府人、潮汕人和客家人看成不同的“族群”,把同属蒙古族的科尔沁人、查哈尔人、卫拉特人看成不同的“族群”。从这种分类来看,“族群”是相对“自然”的文化或利益群体,他们不一定要经过政府的识别,不一定要享受优惠政策,而“民族”则要经过政府识别,要享受优惠政策,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享受自治权利。“民族”是普遍的、典范的概念,而“族群”探讨的是特例的、变迁的现象。“族群”研究充其量是“民族”研究的补充,可以说,“族群”是“民族”的细化。
从“民族”概念的使用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我认为,仍用“民族”代表56个民族,用“族群”表示民族内的各次级层次为好。组成一个“族群”的人们可能是一个“民族”内的一部分人群,如汉族中的潮汕人,也可能是不同“民族”的某一层次的人群,如人类学家研究的移民族群、广东的粤北族群等,也可能是未识别民族的成员。用“族群”来表示这些特指的那部分群体。不能象现在某些文章当中那样,无论是民族关系还是族群关系,一概用“族群”、族群关系等族群理论来阐述和理解。是民族关系就用民族关系表述,是民族意识就用民族意识表达,不能混同。
四、界定“民族”和“族群”关系的意义
有人认为对概念、定义的讨论无益于解决现实问题,但我认为“民族”和“族群”的概念所涉及到的是一个个复杂的社会利益群体。“民族”和“族群”概念的混乱极易造成这些群体人员思想、认识上的迷惑。长此以往,对民族关系的协调、稳定将是一个隐性的威胁。
民族研究是政策性很强的学术工作,同时又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敏感且复杂的社会工作,“民族”和“族群”的界定及二者的关系问题虽属学术研究领域的争议,但对敏感的利益群体来说,仍是关系到国家全局的问题。当前,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新形势下,要审慎地区别和科学地界定“民族”和“族群”概念和研究范畴,这对民族团结,边疆稳定,尤其对跨界民族或民族主体在境外有独立国家的民族的稳定,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党的民族理论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与时俱进的理论,它提倡发展,是一个不断发展的理论,毛泽东和邓小平民族理论就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在中国的新发展。民族理论有自己的研究体系和理论范畴,我们的概念和理论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民族理论是随着时代的变迁不断调整和接纳新的观点和理论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需要的。但是,我们绝不能盲目跟从别人,赶时髦。
西方学者在他们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强势的掩护下,拥有学术上的主动性,国外学者的一些学术研究方式、方法和观点确实比国内先进,或更贴近现实。我国学者借用西方的概念作为研究的工具是合理的,科学没有国界。但在学术交流、引用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对照和消化,不应只是拿来、照搬。我们有自己的国情,有自己的历史和文化基础,有自己现代化建设的特殊需要,理论研究和学术研究是为社会服务的,这是不能割裂的事实。不能因为外国学者用ethnic group指称国内民族或更小范围的群体,我们就用这一词汇来指代具有特殊历史和文化意义上的国内民族。
当然,我们也承认“民族”也只是社会人群分类的一种,“民族”概念有它特指的内容。经过民族识别之后确定了56个民族成份,但仍有未确定族属的人群。而且,有些被确定族属的民族内部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族群”概念和“族群理论”可以是“民族”概念和民族理论的丰富和补充,“族群”研究对弱小群体文化及其发展的关注和关怀,有助于这些群体文化的保护和发展。族群研究和民族研究可以并存。但另一方面,也该注意到族群研究注重的是从文化差异的角度来研究这些群体,它更多地注重差异,而不是共性。过分地渲染民族内部不同群体的差异性,有可能产生人为制造的差异,会不利于民族团结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在民族次层次这方面的研究上是否更加慎重为好。
在多民族多文化,急速发展的中国社会,澄清一些民族理论概念,非常重要,是关民族利益和国家政策的大问题。无论民族利益,还是族群利益,都要服从国家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