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投资模式及立法研究

BOT投资模式及立法研究

佟昭[1]2000年在《BOT投资模式及立法研究》文中指出BOT投资方式是本世纪80年代以来兴起的新型利用国际私人资本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的方式。它在国际经贸活动中已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和广泛采用。 本文主要根据有关国际投资、融资理论,结合BOT投资方式的发展历史和在我国的实际运作情况,对BOT投资方式的特点、含义、法律性质和我国立法现状进行研究、分析,指出BOT方式在我国运作遇到的和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立法建议;系统论述了BOT方式运作的全过程;就BOT方式的性质提出了独特见解。

草珺[2]2008年在《刍议我国BOT模式法律问题》文中认为BOT模式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它是政府通过授予私营资本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一定时期的特许经营权,以项目本身收益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并取得收益的一种新型投融资模式。由于其产生时间较短,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人们对它的认知和探索才刚刚起步。尤其是我国西部地区对BOT模式的认识和利用仍处于早期阶段,许多问题需要及进一步探索和研究。本文以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为出发点,针对西部建设与政府有限资金之间的“瓶颈”问题,从法律视角对如何充分利用BOT模式,利用多种投融资手段加快我国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进行了一些探讨。论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从BOT的基本理论问题着手,对BOT的定义和特征、BOT模式中的基本法律关系、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以及BOT模式的投资风险与政府保证等四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阐述。第二部分从西部大开发政策以及我国西部地区的投资环境与现状入手,分析了BOT模式与西部基础设施建设和多元化外资利手段的契合点以及BOT模式在我国西部大开发建设中的可行性。第三部分对我国西部地区采用BOT模式中存在的法律障碍进行了深入剖析,在对我国现有BOT体系总结归纳的基础上,从我国BOT专门立法的自身缺陷、BOT项目公司运作中与现行法律规定的矛盾冲突、BOT政府保证中的立法障碍三个方面入手,系统分析了BOT国家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对西部地区BOT模式利用形成的法律障碍。此外,本部分还对我国西部地区BOT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提出了以BOT模式加快我国西部大开发建设的法律对策。针对我国BOT立法的缺失,从国家立法和地方性法规建设及法制环境完善等层面对我国BOT法律体系做出了相应的构想和建议。

张金涛[3]2004年在《BOT特许权协议立法研究》文中指出BOT的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意思是建设——经营——转让,在内容上,它是一种私人资本参与一国或一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融资方式。BOT的较典型的定义是:东道国政府与私人投资者签订协议,将某一大型基础设施的投资、融资、经营和维护等特许经营权授予私人投资者,并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通过经营所得偿还项目的债务和回收投资,特许期满后无偿地将该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给东道国政府。 BOT特许权协议,是政府或代表政府的授权机构与私方当事人签订的,关于由政府授权许可私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建设、经营政府专属的公共基础设施并获得合理收益,特许期满后,将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契约文件或特许权合同。政府与私方当事人之间因BOT合同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BOT项目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BOT合同规定了政府与私人投资者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是在整个授权特许期内处理双方关系的基本准则,是整个BOT项目运作的直接根据。 本文主要由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探讨了BOT的概念、BOT投融资模式的特点以及世界各国对BOT模式的实践及BOT的法律特征。该部分为下一步讨论BOT特许权协议的法律问题奠定了基础。 第二部分两个部分,分别从两个角度分析了BOT特许权协议的法律性质,第一部分说明BOT特许权协议属国内法契约,第二部分指出BOT特许权协议是行政合同。论文对BOT特许权协议法律性质的分析旨在从理论上解决特许权协议的法律适用以及争议解决途径等问题。 第三部分是BOT特许权协议中的政府保证的探讨,该部分在对政府保证进行理论分析之后探讨了我国BOT实践中政府保证的具体问题。对BOT特许权协议中政府保证的探讨旨在充分认识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和功能,以保障特许权协议的顺利实施。 第四部分两个部分,是论文的结局。第一部分总结了部分国家BOT立法的经验,接着分析了我国BOT立法的现状和问题。第二部分对我国BOT立法提出了自己的框架设计。

章莉[4]2004年在《BOT模式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研究》文中认为随着西部大开发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基础设施投资需求日益增大,而传统的投融资机制存在诸多弊端,阻碍了我国基础设施的发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明确了提出了市政公用设施的市场化改革方向,而且越来越多的民间投资开始参与其中。在这样的背景下,论文对我国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常见而有效的形式—BOT模式进行了研究。 本论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介绍了BOT模式的涵义、形式、优点以及在国外的运用情况,以供我国借鉴其经验和教训。 在越来越多的国内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的背景下,论文明确界定了内资BOT的概念,分析了内资BOT模式在我国发展的重要性及可行性,并对其适用范围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针对我国BOT项目运作不规范的问题,论文研究了BOT模式的组织关系、合同框架、主要合同的内容以及BOT模式的具体运作程序。 BOT项目风险的合理分担是关系项目成败的一个关键因素,因此,本论文第四部分对此问题进行了重点分析研究。首先分析了BOT项目的风险特征,然后从三个方面对风险进行了识别与归类。接着,在得出了BOT项目风险分担原则的基础上,探讨了风险的分担方案及管理措施。并以成都第六水厂B厂项目为例,对此问题进行了具体的探讨。 论文的最后部分对BOT模式在我国运行的宏观环境进行了研究,分析了现存的障碍,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与建议。 希望本论文的研究成果有助于解决BOT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问题,从而能够促进BOT模式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充分发挥其作用。

李响玲[5]2006年在《中国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特许经营方式对于构建一国基础设施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是国际上利用私人资本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方式。在基础设施民营化的过程中,BOT这种新型投融资方式作为特许经营的典型模式,已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和广泛采用。目前我国正在推行引进外资和启动民间资本以及构建新型基础产业的新政策。特许经营方式是吸引私人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的一种既具创新性又具可操作性的方式。然而我国尚未形成保障特许权项目实施的较为完善的法律环境。不仅特许经营的相关立法存在立法层次及效力较低、条文之间相互矛盾或脱节、过于简单与陈旧等问题,而且由于一般法律基本没有针对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的特别规定,从而导致特许经营方式在实践中遭遇到政府管理、项目审批、公司融资、政府保证行为、特许权授予等方面的诸多障碍。为提高我国法律环境的可信任度、消除法律误解和克服法律障碍,必须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我国调整特许经营方式的法律制度。因此,本论文对特许经营方式在我国基础设施领域的制度化和法律化进行了尝试性的研究,既注重收集有关资料、反映最新研究成果,又力图有所创新。本文在借鉴国内外立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特许经营的立法必要性、立法目的,提出我国应该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对特许经营进行统一立法,并且提出在立法过程中应该坚持公共利益优先、鼓励私人资本投资、公平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几大宗旨和原则。最后,本文对特许经营法律制度完善过程中的若干难点和重点问题,如特许经营的范围和方式、特许权的取得主体和授予方式、特许权协议的性质和内容、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确定和监管机制、特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政府保证问题、特许权项目公益目标之保证与监督管理、争议的解决和法律适用条款等进行了分析研究。在此过程中,作者提出应该放宽对外商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限制,应该改革我国的价格确定和监管机制,法律必须对特许权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必须设立专门的主管机构对特许权项目进行有原则、有目的、有重点地监管,鼓励公众参与和监督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观点。

贾健拢[6]2007年在《BOT模式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急剧增大与政府财政能力有限之间的矛盾日益增大。近年来,吸引私人经济参与已经越来越受到国内各方的支持和重视,基础设施领域开始采用BOT投融资模式。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对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的不断增大,BOT在我国将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但是,我国当前的政策法律和经济措施等,影响和制约了BOT在我国的进一步使用,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一些问题开始显现出来,如法律不健全、政策不完善,政府担保和风险分担问题。有必要针对这些问题的产生根源和实质进行研究,提出合理的改善措施,以便进一步促进BOT模式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本文主要从BOT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出发,围绕BOT融资模式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情况,全面分析了BOT融资模式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应用的现状及问题,同时针对这些问题从理念、政策、法律和市场四个宏观层面提出了完善BOT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环境,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探讨了BOT模式在我国应用的具体操作,着重分析内资BOT在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和现实意义。最后,论文结合河北省开展BOT的工作实际进行了研究。

王明佳[7]2010年在《我国机场BOT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民用航空产业的高速发展,我国的民用机场建设也迎来了一个发展的高潮。但是,机场具有经营性强,项目庞大,资金需求量极高的特点,而且与其他基础设施相比,机场建设资金的回收速度较慢,日常维护的开销较大,建设耗时较长。所以在现有的民航和地方政府投资、银行贷款、利用外资、发行股票债券等筹资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解决机场建设及运营所需的大量资金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BOT融资方式是近十几年来被广大国家采纳的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它是私人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并在特定期限内对基础设施进行经营,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无偿移交国家的投资模式。BOT融资方式能够很好的吸收国内外资金加入到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对于面临着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繁重,建设资金不足的许多发展国家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与传统模式融资模式相比,BOT融资模式应用于机场设施建设有很多的优点,但同时BOT融资模式应用于机场设施建设产生各种的法律问题。本文采用法律的分析方法对BOT融资在机场建设进行研究探讨,首先分析了BOT融资模式在机场建设中的基本问题后,围绕BOT方式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两个方面的问题展开讨论,其中法律问题部分重要研究了政府保证、机场设施的所有权和风险控制三个方面,在论文的结尾对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修改的建议。特许协议是BOT方式的基础,特许协议的性质是一个关系到BOT双方法律地位和法律适用的重要问题。在机场建设引入BOT方式时,就特许协议的签订主体而言,笔者认为,应当由项目公司与机场建设主管部门签订,而不是与中央政府签订。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将BOT模式引进我国机场建设后的政府保证是否成立这一问题,笔者认为,BOT模式下的政府保证与一般的民事保证不同,其实质上是一种政府的承诺义务。另外,鉴于机场建设的特点,服务购买协议对于机场建设并不适用。就BOT模式下的机场建设的所有权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在对机场建设进行分类的基础上确立其所有权,对于动产应属于项目公司所有,对于公益性不动产属于国家所有,对于非公益性不动产由国家和项目公司共同所有。笔者在法律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在上海航空公司基建指挥部实习的经验和对建筑工程知识的了解,针对机场建设引入BOT方式中的相关立法以及立法建议在论文的最后进行了总结。

高洪[8]2005年在《BOT方式及其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BOT方式是20世纪80年代在国际上兴起的一种新型投融资方式。由于这种投融资方式将国际与国内的私人资本引入到世界各国的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有着减轻政府财政负担,降低政府债务风险等积极作用,因此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接受并且已经得到广泛运用。首先,本文对BOT这种新型的投融资方式的基本理论进行了较系统阐述,提出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引入BOT方式,以解决长期以来,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制约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其次,本文分析了BOT方式在我国运用的背景,提出BOT方式在我国的运用已经有了必要性与可行性。同时针对我国目前统筹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对于实施西部大开发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经济发展战略中引入BOT方式的障碍与成功运作的经验以及要注意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分析。最后,本文通过对我国BOT方式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我国完善BOT方式立法的模式选择与立法的基本内容,并对其中的总则性规定、程序性规定与实体性规定进行了概述,对调整BOT方式相关配套立法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合理的建议。 为了发挥BOT这种新型投融资方式的积极作用,我们有必要对BOT方式进行研究,将其引入到我国基础设施领域,转化为切实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一方面我们在思想观念上不能过于保守,对于BOT方式的运用政府要对其大力支持,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另一方面也要对其进行依法规制。总之,我们应该尽早制定一部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BOT法律法规,真正建立一个稳定的、透明的、完善的BOT方式立法体系。

刘建平[9]2008年在《BOT特许权协议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BOT特许权协议是BOT投资方式中政府与投资主体之间签订的明确其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整个BOT投资的基础。由于我国尚无明确的BOT投资方面的法律规定,BOT特许权协议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也无从法律上予以明确。本文从既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出发,对BOT特许权协议中的BOT特许权性质、特许权协议的性质、法律适用、政府保证等争议的热点与难点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分析了我国BOT特许权协议订立、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利益冲突,提出: BOT特许权是一种民事权利,BOT特许权协议在性质上应属于民商事合同,应适用国内法,应将政府保证变为政府承诺,并将政府承诺明确为法律风险保障承诺和协议风险保障承诺,建立法律上的风险保障承诺和协议上的风险保障承诺并存的政府承诺制度。

郭凤平[10]2005年在《工程建设BOT项目融资及管理控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BOT(Build-Operate-Transfer)项目融资,作为利用外资的一种新的形式,为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越来越受到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重视,并不断应用于大型工程项目的建设中。在我国,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一直是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而运用BOT模式,引导外商和社会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法。本文从研究BOT的概念开始,介绍了项目融资的基本概念,并分析了BOT模式的内涵、特点与常见形式,阐述了其在国内外的应用现状。由此对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BOT项目融资及管理控制进行了研究。本文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第一章绪论部分介绍了BOT融资方式的基本概念、发展现状以及在我国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结合国内外对BOT的研究现状及其在各国经济发展中产生的作用,论述了BOT融资的发展趋势及我国引进和运用这一方式的对策。 第三章运用融资结构理论主要研究BOT融资中各种资金的来源及其构成比例,并分析各种结构的资金成本,寻求总成本最低的融资结构。 第四章建设项目在通过BOT的方式融入首期资金后,利用资产证券化(ABS)的方式获得另外所需资金,是解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的一个良好方法,通过对资产证券化融资原理及运作机制的研究,进一步研究了建设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第五章针对BOT项目投资大、周期长,风险评估和管理尤为重要的特点,对BOT项目中的各种风险状况进行了研究,详细研究了BOT项目中各种不同的风险类型和相应的分类及管理,并给出了对风险进行评估的一些方法和模型。 第六章通过对BOT项目的各项可行性指标的研究及投资回报的分析,建立了评价模型、研究了BOT项目投资回报模式。 第七章通过我国某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的前期运作和后期运营效果评价,对本文中的理论和方法进行了实证分析。 本文在研究过程中,力求做到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尤在借鉴国内外实际经验的基础上,就采用BOT的投资方式进行基础设施设提出了对策和建议。对于促进BOT理论研究和应用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 BOT投资模式及立法研究[D]. 佟昭. 大连海事大学. 2000

[2]. 刍议我国BOT模式法律问题[D]. 草珺. 兰州大学. 2008

[3]. BOT特许权协议立法研究[D]. 张金涛. 郑州大学. 2004

[4]. BOT模式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研究[D]. 章莉. 浙江大学. 2004

[5]. 中国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研究[D]. 李响玲. 清华大学. 2006

[6]. BOT模式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研究[D]. 贾健拢. 天津大学. 2007

[7]. 我国机场BOT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D]. 王明佳. 北京化工大学. 2010

[8]. BOT方式及其立法研究[D]. 高洪.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5

[9]. BOT特许权协议法律问题研究[D]. 刘建平. 吉林大学. 2008

[10]. 工程建设BOT项目融资及管理控制研究[D]. 郭凤平. 天津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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