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不动产统一登记整合了原来土地、房产、林业、水利、农业五个部门的登记职能,结束了“九龙治水”长期分散的登记局面,是一件便民利民的大事。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已经全面落地,但基本上是以房屋、土地登记为主。最近,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对于林权类登记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并提出几点工作建议。
关键词:不动产;林权;登记
引言
各级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负责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组织编制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收、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协同国土资源部门指导地方林权登记工作。
1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林权登记面临的问题
1.1 林权权利界定不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林地所有权归入农村土地所有权当中,将林地使用权归入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中。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将林地承包经营权细化为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政策矛盾突出。同时,林业部门按照“三权分置”以及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规范集体林地承包和集体林权流转工作的要求,林权以转让方式流转时,流转和签订合同约定的权利为“林地经营权以及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既保留林农承包林地的权利,防止失地失山,又将林地的经营或使用权以及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流转,与严格意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有所不同,登记范围不明确。
1.2 档案移交及数据整合推进缓慢
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要求,林权登记档案应及时移交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但由于林业部门在审核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林权流转交易行为时需纸质档案作为审核依据,因此大部分地区尚未移交纸质档案。部分地区的林权登记电子数据虽已移交,但不动产机构未能及时进行整合利用,加之林业和国土的信息管理系统尚未开展对接,无法关联原始登记数据及资料,给登记工作带来困难。
1.3 登记的权利类型与实际不符
林业部门按照“三权分置”以及林权以转让方式流转时,流转和签订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GF-2014-2603)约定的权利为“林地经营权以及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承包关系没有发生改变,与不动产登记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类型不对应,是否属于不动产登记范围不明确。不动产登记时,现行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仅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类型进行了简单描述,缺乏适用、申请主体、申请材料、审核要点等内容,对承包之外合法取得的权利类型没有明确,给登记带来困难(如上述案例中没有设立用益物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林权首次登记情况)。
1.4 基础资料不规范,数据整合难度大
登记档案资料不健全,有些林权证没有登记档案;大部分市县信息化程度较低,历史欠账较多,档案资料还以纸质介质为主,缺失和错误较多,实用性不高,基础数据薄弱。数据标准、数据内容、数据格式、坐标系统都不相同。土地登记采用的是80坐标系或者2000坐标系,林权登记数据库为北京54坐标系,数据精度低,数据误差大,数据库匹配难度大。国土、林业登记业务系统数据格式不同,功能构架相对独立,接口标准不统一,数据很难共享导入。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历史档案、登记信息和图形数据具有数量大、多源异构、数据间语义描述相互矛盾、非结构化与结构化并存等问题;土地二调地类图形数据和林业林相图数据存在冲突,登记信息无法落宗,整合关联工作很难自动化处理,需要手工作业进行比对关联,存量数据整合工作量巨大。在权籍调查方面,开展调查主体尚不明确,林权登记勘测工作若继续由属地林业部门负责,数据精度低、误差大等问题将重复出现;若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没有统一标准的调查技术规程,技术人员配备不够,知识储备不足等问题都是制约性因素。
2 几点建议
2.1 加强顶层设计,强化不动产统一登记配套措施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四梁八柱性基础已经建立起来了,制度体系已经成型,但是林权类登记的配套措施还不足。应该从国家层面,继续加强顶层设计,加强《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与林权类登记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出台涵盖房产、土地、林业、水利、农业等登记业务的权籍调查技术规程,指导规范权籍调查工作。
2.2 建立档案资料查询互用机制
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是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基础,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林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详细的林权登记档案资料移交方案,确保林权登记档案资料规范、完整地移交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纸质档案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先行移交电子、影像化及矢量化档案及数据,并及时开展数据整合工作,同时建立林权纸质档案查询互用制度,通过纸质函、查档、复制、扫描等方式互通共享,确保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的正常开展。
2.3 进一步明确登记的权利类型
不动产登记时,申请人提交经林业部门审核确认后的《集体林地承包合同》或《集体林权流转合同》办理登记的适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权利类型进行登记,并在附记中记载合同约定的具体权利类型以及“该权利人还拥有森林林木使用权”。《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以承包之外方式依法使用集体所有林地没有明确的,如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自留山、集体林地上的农林场等情形办理登记的,按照非承包方式“林地使用权”的权利类型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按照非承包方式“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的权利类型登记,并在附记栏记载“该权利人还拥有森林林木使用权”。
2.4 建立登记机构从业人员资质准入和职级升降考核机制
不动产登记工作者肩负着维护不动产登记国家公信力,以及市场经济环境中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不动产权益和不动产权益交易市场秩序的重大职责。我国应建立一套完整而严格的不动产登记职业资格考试选拔机制,面向全社会招收符合不动产登记职业标准素质要求的从业人员。由于不动产登记事务既要熟悉相关法律,又要掌握不动产产权产藉调查、测量以及确定不动产权益归属的理论知识、技术方法和操作规程,其工作内容既有法律专业的内容,又有不动产管理专业、资源管理专业等学科内容。要保证登记的质量和效率,从事登记工作的人员无疑应该对这些知识达到系统、全面、精湛和娴熟的运用程度,只有建立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才能选拔到优秀的人才。通过选拔机制而取得的不动产登记从业者在进入国家不动产登记机关后,还需建立严格的职级升降考核任用机制,以充分保障不动产统一登记公信力和法律效力。
结束语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物权法》第十条即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国务院共召开三次常务会研究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决定将分散在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做到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簿册、统一登记依据和统一信息平台“四统一”,明确了国土资源部的监督指导职责。
参考文献:
[1]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2〕19号)[Z].2012.
[2]马安胜,姚华军,袁国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难点与政策建议[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15(1):64-68.
论文作者:边晨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2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1/10
标签:不动产论文; 林地论文; 数据论文; 林木论文; 使用权论文; 经营权论文; 权利论文; 《基层建设》2017年第23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