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论文_叶莹绿

浅谈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论文_叶莹绿

叶莹绿

(阳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心,广东,阳江,529500)

【摘 要】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控制是贯穿于项目建设的整个过程的,而不是局限在工程项目的实施阶段或实施后的结算阶段。对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是一种事前控制阶段,是建筑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和工程项目结算阶段造价控制的前提和基础,建筑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效果对其投资控制也有着直接的影响,这一阶段的控制是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的重要阶段之一。本文针对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四条具体措施。在此基础上,结合实例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评标法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造价;控制;问题;对策

前言:

随着我国造价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是我国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提高投资效益的要求将使合理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的地位更加重要,而招投标阶段是工程造价控制的重点部分,评标是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核心。评标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及科学性对确保招标方和投标各方的正当权益、使招投标工作在经济建设中发挥实效具有决定性意义。

一、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存在的问题

1、承发包模式的确定,根据工程项目专业特点以及承包商的特长确定承发包模式。

2、承包合同形式的确定,根据工程项目的设计深度以及采用的承发包模式,合理确定承包合同的形式。

3、计价模式的确定,根据工程项目的内容及其要求,以及市场的价格动向、政府部门的规定,确定工程项目的计价模式。

4、合同授予;合同价格的确定;计价计量的模式;支付条件;允许合同价格调整的情况、条件和程序;新增单价确认的原则、依据和程序;索赔的确认原则、条件和程序;工程预付款比例的确定等。

5、无标底招标、最低价竞标或投标价低于成本价的风险。

6、有标底招标的风险;有标底招标的最大风险在于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一个标底,各投标单位都通晓不是一个新鲜事。另外,由于目前大多数标底是由中介机构编制(招标代理),但招标人给中介机构编制时间一般都较紧迫,加之编制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往往难以在短时间内完成一项质高、量大的任务,致使标底在招投标过程中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二、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对策

1、加强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的审查力度,避免因出现漏洞造成索赔费用的增加招标文件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施工索赔的多少。招标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也是属于事前控制。其主要是要防范合同方面的风险。在签订合同时要与业主共同商讨,根据工程实际仔细分析合同条款,明晰责、权、利关系,以便利用合间文本条款在施工过程中对造价进行控制。对于合同中的条款要注意可转化为经济责任的条款和隐含的经济责任条款。隐含的经济责任条款,由于其制约效应十分明显,后果十分严重,因此,在签订此类条款时我们应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合理规避风险,防范不可预见的经济损失和索赔。从目前的招标情况看,大多数业主虽然对每项工程都编制了详细的标底,但是,在招标文件中,并没有列明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加之图纸设计的不完善,从而造成施工单位所做的标底,完全是根据各自的理解来编制的,这样就很容易出现漏项,造成在工程结算阶段发生很多的结算争议。因此,在招标文件的编制内容上要详细化、规范化,不能模棱两可,特别是一些容易引起成本突破的设计变更的计量规则,更应清晰,以达到预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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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工程项目特点,采用合理的承发包模式;通过了解工程设计图纸的深度、工程技术的复杂程度以及项目的周期、承包商的特长来确定项目的承发包模式(施工总承包模式、平行发包模式、设计施工一体化承包模式、总承包+专业分包模式);根据工程项目的设计深度以及采用的承发包模式,合理确定承包合同的形式(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酬金合同);根据:工程项目的内容及其要求,以及市场的价格动向、政府部门的规定,确定工程项目的计价模式(工料单价法、综合单价法);合同授予过程中,全过程参与重要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核及会签与投资相关的合同文本。商定允许合同价格调整的情况、条件和程序;新增单价的确认原则、依据和程序;索赔的确认原则、条件和程序;工程预付款的确定;对工程量不易确定的项目,可考虑实行合同包干;将合同价格控制在批准的概算造价及施工图预算范围内。

3、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工程量清单”就是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时,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而由投标人根据市场行情和自身实力对工程量清单项目逐项自主报价的一种计价行为。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企业作价的统一依据,由各企业自行制定每个分项的综合单价,反映了工程的消耗和有关费用,易于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计价,更能反映工程的个别成本和实际造价;实行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可以减少社会资源浪费,又能避免由此而造成的合同纠纷与索赔,有利于施工合同的履行和管理。

4、选择承包单位,要傲详细的市场调查,了解它们在本地区的操作模式及资金运作状况。在招标文件中,要有不允许分包、转包的和主要拟参建人员不能随意调换的条款,以防止挂靠。加强外部制约机制,在投标人投标时,要缴纳投标保证金;合同签订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或要求由第三方提供担保。

三、招投标过程中的评标法

1、无标底法。所谓无标底评标就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标中,业主不编制标底,而将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取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衡量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合理的标准。

无标底评标是国际招标中通用的作法,存在如下优点:(1)施工企业要想在激烈的招投标市场竞争中获胜,就不得不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素质,降低投标报价,从而节约建设投资。(2)由于没有标底,也就不存在标底泄漏的问题,可以遏制腐败现象,使人为因素的干扰降至最低。(3)将主观评价因素从评标条件中剥离出来,增加了评标标准的透明度,保证了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2、合理低价法。合理低价评标法就是在各商务条款满足招标文件且各项报价在基准价的合理区间内,选择投标报价较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评标方法。该方法对招标前期的工作质量要求比较高,应加强对投标企业的资格预审,确保入围企业都是资质较高、信誉优良、能独立完成项目的企业。

成本价标底应采用实物法编制,计人足额的材料费、机械费和人工费、保证工程能正常施工的现场管理费和总部管理费。不计入利润。但是,准确估计投标人的建设成本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建设成本涉及到投标人的施工技术、管理能力、材料采购、财务状况等多方面因素,且目前在我国许多地区的相关法规中对如何确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并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这就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大困难。

合理低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国外工程招标一般采用该办法.但在国内,采用得较少。

3、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评标专家组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和量化打分,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评标方法。评标的主要因素有投标报价、施工技术、财务状况、社会信誉、历史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权重等。

综合评分法是目前我国工程界,尤其是规模大、技术难度大、施工条件复杂的大型工程普遍采用的评标方法。该方法兼顾了价格、技术等方面的因素,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能全面评估投标人的整体实力。

参考文献:

[1]杨燕燕,刘雨航,景阳飞.企业项目招投标风险管理研究——基于全过程成本控制[J].现代商贸工业,2016.

[2]汪洋.关于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问题探析 [J].经济师,2015.

论文作者:叶莹绿

论文发表刊物:《工程建设标准化》2016年6月总第21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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