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族化合伙创业企业治理特征的简单分析1,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特征论文,家族论文,简单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组织理论家的视角中,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强效率意识、层级官僚理性是一个默认原则。尽管企业的终极运做模式会遵循上述原则,但在过程中却可能表现出某些差异化甚至“背离”,出现权威并存、多劳不多得、少劳不少得等现象,这一点在家族化合伙创业企业内显得尤为突出。本文拟从治理的角度对这一现象进行简单解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家族化合伙企业的特征
提出“合伙创业企业”、“家族化”而非家族企业的概念,是因为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和实践界对家族企业的定义还存在多种解释(注:如存在所有权角度(Barry,1975,Donckels&Frohlich,1991)、管理控制权角度(Barry,1975,Davis&Tagiuri,1985)、所有权管理控制权双重角度(Carsrud,1994,Lansberg&Astrachan,1994)、继任传承角度(Chruchill&Hatten,1987,Ward,1987)等意义上的界定。)。本文中的企业专指与家族化企业处于相交范畴的那类合伙创业企业,使用的家族化概念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网络资本主义(Boisot and Child,1996)和网络家庭(朱秋霞,1998;陈凌,2001)(注:Boisot and Child(1996)认为,中国现代化实现的基础不是以官僚制为特征的市场资本主义,而是以家族和其它人格化制度秩序为基础的网络资本主义。朱秋霞(1998)指出,网络家庭是利用社会关系的一种形式,与组成网络的各个家庭之间在地理上的距离等无关。从进一步扩大的网络家庭而言,中国家族企业的基础往往并不是一个家庭或家族,而是基于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家庭或家族(陈凌,2001)。)的特征,在内容上更多的是管理控制权意义,管理权威和信任是其最主要的两个特点。
(一)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联合
大量事实显示,创业企业初期面临的最主要的问题是资金的积累和信任的选择。在创业初期,由于受社会经济体制等因素的制约,创业者均毫无例外地面临着自有资金缺乏的问题,为突破创业资金约束,出于动员资金参与创业的动机,由出资人组成的企业家群体(多个企业家权威并存构成的控制权联合)来管理企业就成为普遍的现象,这一群体的参与者可能有着血缘、亲缘关系,也有可能突破了血亲关系,由同学、同乡、朋友组成。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他们都是通过信任这一纽带来促进资金集合的,这不仅是实现控制权联合的基础,也是这种联合能否具有效率、控制权能否有效分配的重要保证。
(二)以信任为基础的联合
信任是一个几乎被滥用的术语。在经济学家眼中,信任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算计信任、个人信任与制度信任(Williamon,1996)。尽管威廉姆森对算计信任提出了批评,指出其不过是有远见合约中可信承诺的一种表现而已,是一个不科学的概念,但他对个人信任却没有提出有力批评。我们认为,因为算计信任导致的混淆而对信任完全予以否定是不科学的,至少是莽撞的,个人信任是组织,特别是华人经济组织创业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毫不夸张地讲,它是企业各要素的初始联结体,是降低交易成本,规避风险的重要机制。当然,信任也具有灵活性,特别是从个人信任向算计信任转变时,信任的基础和内涵都会随之改变。
与典型的资本主义契约企业相比,以个人信任、人情、关系、面子为重要非契约特征的特殊主义血亲与非血亲关系是家族化合伙创业企业的最主要特征,这又特别地体现在创业成员间个人信任的程度和权力义务关系等要素上。一方面,家族化合伙创业企业成员间普遍存在高于纯市场缔约企业成员间的个人信任关系。事实上,家族化是对市场调节能力不强、缔结长期整体台约条件缺乏及信息不完备等多种市场不完备因素的一种反应,在一个制度缺乏信任、现有法律对交易可靠性缺乏充足支持的社会中,人们难以通过社会交往建立相对可靠的关系,难以保障所有权联合和控制权联合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因此,“个性化的信任约束成为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法律契约体系的替代品(Landa,1981)”,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成为各种联合的基础和交易的重要履行机制。在合伙创业企业中,创业者或是通过血缘、亲缘将家庭中特有的信任因素引入到组织,实施家族式的信任联合,或是非亲、血缘关系创业者之间借助长时期市场过程中建立的信任来实现准家族式的信任联合,这都能较有效地规避合约风险,减少机会主义行为,促进物质资本和管理能力在组织中的联合。另一方面,家族化合伙创业企业中普遍存在着非对等的义务,即权利和义务、索取与努力可以容忍超过资本主义契约企业中的不对称,实现更高非公平意义上的均衡。这主要成是因为成员之间是一种血缘、亲情、友情关系,在这些关系中不平等性、先天性和非契约性是典型的特征(seung Ho Park&Yadong Luo,2001),它既是合伙创业企业实现资本、权威联合,导致与传统组织理论相异的差异化效率的源泉和动力,也是产生治理效率瓶颈的隐因。需要指出的是,信任与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任何经济体中都是重要的,对它们的强调不可过多,也不可过少,这一点是需要明确的。这种相对的分析就引出了本文所要关注的问题。
二、治理结构的变革
(一)家族化治理
一种观点认为,在创业初期,职权自然集中在创业者身上,他所承担的义务最大,如果企业是按照合伙制建立的,合伙人就必须花大量的时间共同决定如何划分责任,结果常常是合伙人中的一方要比另一方的决定权要大(Adizes,1989)。我们并不赞同这一观点,我们的考察说明,合伙创业者在初期一般只有简单的分工,并无严格的控制权界定,在创业初期明确控制权等权利的分配,往往难以保证目标的一致性,相反,共同模糊的不确定性却给予了相同的安全感和信任感,使双方在无须计较的环境下共同努力,促进创业目标的实现,这一点在未来市场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显得尤其突出。
企业资本、管理和经营目标的家族化特性,高度的创业热情,以及以个人为载体的社会网络、彼此自发协调的家族化文化天然地赋予了家族化企业丰富的关系资源,成为家族化企业创业优势的源泉。由于这种关系资源是难以契约化的,特殊意义上的个人信任以及其它人格化制度秩序就成为获取与保有家族化企业资源优势的重要机制,相应的控制权分配方式也应以保证这一过程的实现为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说,控制权的模糊性与信任度的感受是成正比的,在创业初期,创业双方关注的是双方平等的地位,而不是由非均衡控制权可能导致的利益上的增加,因为前者更能保证创业目标的实现和更大的潜在利益。当然,更重要的是,在创业初期,由于企业家能力无法显现,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无法负有完全清晰的责任,导致控制权分配在契约上存在着天生的不完备性。个人信任作为长期隐含契约的一种方式,同时起到了弱化控制权冲突和对不完备控制权契约补充的双重作用。
但仅仅以个人信任来解释家族化企业创业初期的控制权模糊和企业家群体控制现象显得过于简单化,实际上,这种联体企业家(这与张维迎意义上的联合企业家是不同的)治理结构后面还有许多有远见的经济利益考虑。合伙创业企业家初期经常表现出这样一种情绪:金钱没有过去,没有将来,也没有义务,但亲人、朋友有过去和未来,也有义务(Margery Wolf)。事实上,这种情绪实际上来自于一个共同的更深层次认识,那就是合作的群体能够为个人提供援助。人们羞于言利并羞于界定各自的权利实际上是对未来获得更多经济利益的一种理性考虑(注:这其中包含了简单的算计信任内容。)。因为这有助于企业家群体共同管理由企业组织锁定的贡献性物质资源,也有助于他们在更大的社会网络中动员有价值的资源支持企业的发展,所以,无论是从企业未来价值的现值考虑,还是从解决内部的治理、协调效率考虑,这种由企业家群体主导的治理结构在企业创业初期是较有效率的,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治理方式仅限于对以信任、义务、关系为主要创业特征的家族化企业是可行的,它并不能必然地推演至完全独立的市场主体的纯契约型企业中。
(二)家族化治理的效率
作为以信任为重要基础的联合使得企业家在初期能在共同的规范下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它给了企业家一种崇高的目的(如追求共同事业上的成功而非简单地计较利益),但这一目的却极有可能扭曲市场关系。创业者虽在出资存量上是清晰的,都参与管理,但个人在能力上、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上却可能存在较大不同,这就容易引起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企业剩余增量的分割上往往只考虑原有资金存量的比例,而很少考虑人力资本的作用,搭便车、激励不兼容等问题开始显现。同等的剩余索取权限制了企业家能力的发挥,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出资人之间新的索取权、控制权夺取博弈,此时,也许应了胡志标的那句话“财散人聚,财聚人散”,从亲情的角度出发,继续遵循既有的剩余索取权方式是合理的,但企业家职业的特性又要求在激励机制低效时选择对索取权、控制权的争夺。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家族化治理结构的基础除了共同的非正式的规范和价值观(个人信任)以外,还应包括共同的市场一般交易规则,而后者往往被学界所忽略。忽视最多的就是上面提到的人力资本产权。企业家开始对人力资本产权的关注往往发生在企业成长过程中,而不是创业初期。因为产权的界定是一个过程,在这个演进的过程中,初始资源的价值尚未被发现和挖掘出来,无法进行计算,所以界定它的动机较小,但当资源的价值随着经营的展开被更多地发现,就产生了界定产权的动机。一旦人力资本被提上议程,界定产权的内容除了人力资本间贡献率的评估、比较以外,更多的实际上是抽象的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贡献率的比较,这就产生了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崭新博弈。正如Reeding指出的,伴随着富裕而来的往往是个人主义(包括对人力资本的客观评价)的上升,所以信任的灵活性开始成为企业家经济行为的一个重要的决定因素。信任的灵活性表现为对个人价值的重新评价,那种不分你我、有福同享的价值观可能被搁置一边,取而代之的是对人力资本价值的重新评估和肯定,这实际上是威廉姆森所批判的算计性信任的另外一种形式。其实对个人信任并非不能以计算的方式看待,而是在一定的情况下(如创业初期)对信任的算计性取向将大大损害个人的关系和组织的整体利益,当实践的发展(企业家资本价值的显现)和预期的改变使得算计有利可图且更符合效率原则时,由个人信任向算计信任转变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注:个人信任作为一种重要的治理机制,在保持合伙创业企业的稳定于效率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同时一旦个人信任出现危机,无论是由于物质因素还是非物质因素(如权力)引致,这种机制的破坏性也是巨大的,因为可能的补偿机制(如控制机制)并未充分建立。)。
在实践中,产权及其大小往往是各种人力资本所有者与物质资本所有者重复博弈加以确定的。是否拥有剩余索取权以及剩余索取权的大小,是参与企业合约博弈的各方根据风险偏好、稀缺性、重要性、可抵押性、专用性、贡献性以及博弈的能力综合作用的结果。一般说来,与物质资本相比,企业家人力资本更显稀缺而重要,因而企业家人力资本在与物质资本的博弈过程中更显优势。
在创业期,我们需要充分考虑的因素是个人信任而非利益,由于企业是处于创业初期,企业面临的是生存压力,互相的信任与合作是抵御市场风险和降低内部管理成本的需要,而且这一阶段由于企业家能力,也就是人力资本的价值尚未显示出明显的差异化,一方面由于剩余贡献率的多寡还处于模糊状态,另一方面非对等的义务关系在个人信任的支撑下还颇有显现,使得根据初始物质资本投入比例来分配收益是较为合理的。如果此时出现收益索取权的争夺,将会导致潜在人力资本价值的耗散,这对于任何一方都不是有价值的,正如张维迎提出的智猪博弈,虽然可能存在不合理性,但这种不合理却能保证利益的实现,如果在公平但没有收益或很少收益与不公平但有较大收益之间进行选择的话,后者将是理性的。
对于创业初期出现的这种回避价值规律、市场规则的索取权制度安排,我们不能只着眼于个人信任、义气等解释,这只是一种表象,如上面提到的,实际上更多的是价格机制的另一种表现。如贝克尔(1976)指出,商人谈论商业的社会责任不是因为他们的态度受到了公众对这一问题的讨论的影响,而是因为,在既定的公众“干预”气候中,这样的讨论对于使他们的利益最大化是必要的。同样的道理在这里也是适用的,创业者之间对索取权与贡献率的关系看法并不是有时受信任驱使,而有时不是,有时需要对要素价值客观评价而有时不需要。所有制度安排和参与者的经济行为都是在要素价值变化、信息积累多寡等情况下为实现主体效用最大化的选择。因此,既然创业初期的制度安排是在既定环境下的理性经济选择,当机会发生变化、人力资本价值得到显现、信任变得更为灵活性时,这种索取权安排就需要进行调整。
变化主要是指企业家能力的差异化显现出来了。在进入稳定成长期后,尽管个体间企业家能力表现出了差异,但却按照原有的投资比例来分享收益,当这种偏差过度偏离应有的价格机制要求,基于个人信任的代理成本尽管仍然较低,但分配的不公却极可能带来代理效率的下降,从而引起整体治理效率的低效。我们可以借鉴打网球的例子加以说明:在进行网球双打时,存在一个水平高和一个水平低的运动员搭配,若球落在两个运动员之间的场地上,对于这一不确定性的场地,多数情况是高水平选手去接球,把球回敬给对方,因为只有他有能力高效地完成这种接球,显然他付出的更多,但比赛取得了胜利却对两者都是同样的结果(Adizes,1989)。长时间的这种组合显然是有问题的,不是高手提出替换搭档,就是要求更多地占有胜利收益而非平分,如果都做不到,高手的积极性就会受挫,再次合作的效率就会降低。联体企业家也是如此,强弱企业家必然面临着激励不兼容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办法就是给强能力企业家更多的物质补偿,而相对减少对弱能力企业家的补偿,这一过程体现的就是对人力资本加以肯定的过程。需要说明的是,只有当企业的资产相对于初始股本投入达到较大规模,大量的资产增量要归因于企业家资本贡献时,企业家能力资本化才会迫切地被提出来。
三、简单的结论
家族化合伙创业企业治理结构的变化主要解决的是企业家能力资本化、有效的控制权安排和信任的转变等问题,保证从家庭式组织向市场化的经济组织演变。这一过程能否实现取决于各方的博弈能力,但理论上理想的状况并不一定能够实现,这才是真正的瓶颈。实现治理结构的调整,有几种方式可以考虑:
1.通过契约安排,以较高的成本实现控制权和索取权的内部让渡,使家族化因素中性化;
2.通过增量的方式,设立新的企业,分离出一个权威,井对增量资产的股权实施差异化安排:
3.通过非契约安排,处于强势的企业家以破坏式的方式对企业进行管理,以算计的方式迫使控制权和索取权的让度。
当然,由于个体博弈能力差异较小,难以在突破治理瓶颈的方式上达成一致,导致企业的最终消散也是经常发生的事情,爱多就是个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