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政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理论与实证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证论文,财税论文,理论论文,政策论文,企业技术创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102(2011)05-0005-06
一、文献述评
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是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体。因其创新成果具有准公共产品特性和明显的外部性,故其创新过程具有复杂性和结果的不确定性,存在着明显的市场失灵,直接导致了企业技术创新积极性的弱化,导致了技术资源配置的低效。这就需要政府进行合理干预,有效克服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市场失灵;而财税政策是政府促进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是其他技术创新政策(如金融政策、专利政策)的推动者。这是国内外学者分析财税政策与技术创新关系的基本观点,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以下两个方面的研究:一是各国研究、制定了促进技术创新的财政支出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二是越来越多的学者采用实证分析方法分析了财税政策对技术创新总体的影响程度,但目前的实证分析并没有很好地支持理论研究的结论,出现了结论各异的情况。如夏杰长和尚铁力(2006)对我国企业R&D投入增长变化率与企业所得税增长变化率的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尽管理论分析表明税收优惠对于创新活动影响显著,但实证结果显示这种激励效应有限,效果并非十分显著;吴秀波(2003)较为详细地介绍了国外对于R&D税收激励效果的评价方法,并进一步对我国的R&D支出税收激励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我国当前税收措施对于研发支出刺激强度有限的结论;匡小平和肖建华(2007)关于外商投资、研发投入、所得税、流转税影响自主创新的实证结果表明,所得税对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研发开支具有显著促进作用,但流转税的效果欠佳。
因此,目前关于财税政策与科技创新关系的研究存在不足之处。技术创新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现有研究只是从理论上阐述了财税政策介入技术创新领域的必要性,但对于更有意义的问题——财税政策应该如何促进技术创新,尤其是在一国总体的科技财税政策下,地方政府应如何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科技财税政策,迄今仍没有成熟的理论。由此导致两个方面的后果:一是相关的实证分析结论不尽相同,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部分可以解释为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在设计方面存在缺陷,也有可能是缺乏科学的指导实证分析的理论所致;二是在实践中往往盲目模仿发达国家的一些促进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而较少根据本国或本地区企业技术创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促进技术创新的财政税收政策。这正是本文试图解决的问题。
二、理论分析
在财税政策与技术创新的关系中,技术创新是主体,财税政策是用来促进技术创新的,因此,对技术创新的深入分析是解决财税政策如何促进技术创新的关键。虽然国内外学者对技术创新并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其核心内容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上:一是根据系统科学的观点,强调技术创新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系统过程,包括新思想的产生、研制开发、试验和试产、批量生产、营销和市场化的一系列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有不同的特点,每个环节都可能产生许多意想不到的情况,因而只有每个环节都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才能保证整个创新活动的成功;二是重视技术创新的成功商业化,认为商业化过程是技术创新的显著特点,也是技术创新区别于纯技术发明的根本之处,① 因而技术成果的转化机制就异常重要。因此,财税政策促进技术创新就要根据技术创新各个环节的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技术创新包括以下阶段:
首先,在研发阶段。一方面,企业需要购买生产设备、进行产品开发研究和建立销售渠道,需要大量资金,但由于企业规模小,产品技术又不稳定,这一阶段的投资风险是最高的,同时又较难获得规范的银行贷款,而且技术创新具有准公共品性质,企业没有积极进行技术创新的动力。因此,政府政策重点是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投入,加大财政拨款、财政补贴、财政担保贷款等力度。另一方面,政府应制定并广泛宣传技术创新投入资金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是因为大部分高科技企业在创业初期基本上都没有利润,享受不到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而待几年后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实现了经济效益、有了利润时,却又大多过了优惠期。
其次,在成果转化阶段。企业虽进行了一些研发活动,但大部分资金一般都是由政府资助的,而且企业对研发成果的价值判断仍不明确,企业仍然受到研发成果进入试制阶段但无法实现商业化的风险威胁。这导致企业对进行进一步试制活动持观望态度。因此,政策重点是保证企业的研发成果顺利进行试验和试制。政府应对企业转化活动给予财政拨款、政府担保贷款等政策支持,还需要对转化成果给予税收上的低税率、减免等政策;但相对于税收优惠政策来说,此时政府对企业的财政政策支持仍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政府在企业技术创新的中期,应大力加强财政补贴、财政担保等支持力度,积极促进企业成果转化,并配合实施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
最后,在产业化生产阶段。企业要为新技术寻找市场并进行批量生产,这时需要大量的社会资金投入新技术的生产活动,为新技术投入生产的产品打开确定的销路。因此,政策重点是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与产业发展结合,着力引导社会资源向风险投资、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倾斜,确保新技术产品在市场上顺利销售。相对于财政支持政策而言,此时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采购政策更敏感,因为税收优惠政策能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新技术产品的生产过程,政府采购则能为新技术产品提供确定的销路。此时,政府应侧重用税收优惠和政府采购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图1 财税政策激励技术创新的机理
可见,技术创新活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特点,技术创新不同阶段起主要作用的具体财税政策则是不同的(见图1)。在研发阶段与成果转化阶段,财政支持与税收优惠最为重要;在产业化生产阶段,政府采购政策与税收政策具有重要影响。下面假定影响技术创新的其他因素不变,通过构建模型来定量分析技术创新各个阶段对其核心财税政策的敏感程度。
三、实证分析
(一)指标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时间序列,以1991—2008年的年度数据作为样本,样本容量为18,相关数据或计算过程中用到的数据分别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网站、中国科技统计网站、《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00、2005、2009)。
RDI:企业R&D经费投入强度,等于企业R&D经费支出与其主营业务收入的比值,属于技术创新研发阶段的衡量指标。这里采用具有代表性的大中型工业企业的R&D经费投入强度,在《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09)》可直接获取数据。
TBR:技术成果商业化率,等于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与全国R&D投入总量的比值,是技术创新成果转化阶段的衡量指标。实际上,应采用技术成果转化率指标,但我国历年的技术成果转化率没有详细的数据,唯一可以确定的是我国目前的技术成果转化率低于20%。而只有有价值的技术成果才会形成技术合同的成交额,最终使技术成果进入生产活动实现转化。因此,技术成果商业化率可在一定程度上代表技术成果的转化情况。具体数据根据《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09)》中的相关数据计算而得。
PAR:三项专利授予率,等于国内三项专利授予量与国内三项专利受理量的比值,是技术创新产业化生产阶段的衡量指标。一般来说,企业获得专利以后,就会进入技术成果大规模生产的阶段。因此一定程度上说三项专利的授予是产业化生产的前奏,三项专利授予率可作为技术创新产业化生产阶段的衡量指标。具体数据根据《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09)》中的相关数据计算而得。
FTF:是财政技术拨款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这是衡量财政科技投入的一个重要指标。具体数据可在中国科技统计网站上历年的《中国科技统计数据》直接获取。
ITB:所得税税负,等于企业所得税税额与GDP的比值。由于无法测算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数额,因而采用一个负向的指标来间接反映税收优惠政策对技术创新的影响,科技创新相关指标应与所得税税负成负相关关系。具体数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及《中国统计年鉴(2009)》查阅的数据计算而得。
GBR:即政府采购中技术创新产品所占比例。由于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正式始于2006年《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财库[2006]47号)的出台,因而这一指标暂时没有数据。因为政府采购政策仅在技术创新的最后一个阶段才起作用,所以这一阶段对政府采购政策的敏感性要强于对税收政策的敏感性。
因此,这里只需研究前两个阶段分别对财政支持与税收优惠政策的敏感程度,即RDI分别对FTF、ITB的敏感度和TBR分别对FTF、ITB的敏感度,就可以得到本文需要的结果。为减少数据的波动,分别对上述四个指标取对数形式并记为:LRDI、LTBR、LFTF、LITB。
(二)计量分析
1.平稳性检验
传统的计量经济学方法对非平稳的时间序列不再适用,利用OLS等传统方法对计量模型进行估计时,许多参数的统计量也已经不再服从于标准正态分布,容易产生“伪回归”现象,因此在协整分析之前需要先进行变量的平稳性检验。本文运用ADF(The Augmented Dickey-Fuller Test)方法检验取对数后的上述四个时间序列变量指标的稳定性,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分析可知,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四个变量的水平序列都是非平稳的,且其一阶差分序列也都是非平稳的,但其二阶差分序列都是平稳的,即都是Ⅰ(2)序列,因此可以进行协整分析。
2.协整检验及方程
根据协整理论,如果涉及的变量是非平稳序列,但又都是同阶差分平稳的,且它们的某种线性组合是平稳的,则称这些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在此利用Johansen协整检验判断非平稳变量LRDI和LTBR分别与LFTF、LITB之间是否存在协整关系。检验结果如表2和表3所示。
在表2和表3中,**表示在5%的显著水平拒绝原假设。第一行的“r=0”表示检验原假设是:“存在零个协整关系”,该假设下的迹检验量为43.89106,5%的临界值为29.79707,迹检验量大于临界值,因此拒绝原假设,从而表明至少存在一个协整关系。而“r≤1”表示“至多存在一个协整关系”,该原假设下的迹检验量为14.10300,小于5%的临界值为15.49471,不能拒绝原假设,从而表明变量序列LRDI、LFTF、LITB在5%的水平上存在一个协整关系。同理,根据表3可知LTBR、LFTF、LITB在5%的水平上存在一个协整关系。以上两个模型的协整方程如下:
由表4可知,和调整后的都较接近1,显示模型整体线性回归拟合效果较好;DW值接近2,序列基本不存在自相关性,且变量系数都较为显著。因此,以上两个方程的解释能力较强,表明LRDI与LFTF、LITB及LTBR与LFTF、LITB具有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
3.格兰杰因果检验
协整检验结果可以说明变量之间是否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但是这种关系是否具有因果性,还需要进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因此,对LRDI和LTBR分别与LFTF、LITB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在显著性水平为5%时,LRDI与LFTF、LITB及LTBR与LFTF、LITB均存在单向因果关系,而LFTF与LITB则不存在因果关系。
(三)实证结果分析
根据方程(1),技术创新研发阶段的衡量指标——企业R&D经费投入强度与财政技术拨款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正相关,与所得税税负负相关,而且对财政技术拨款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比对企业所得税税负更为敏感,前者回归系数的绝对值大于后者回归系数的绝对值(1.087822>0.522631)。这表明,如果在技术创新的研发阶段加大财政技术拨款支出,就能够有效地提高企业R&D经费的投入强度,此时降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虽然也能对企业R&D经费投入强度的提高产生一定的激励作用,但却不如加大财政技术拨款支出产生的效果那么明显。
根据方程(2),技术创新成果转化阶段的衡量指标——技术成果商业化率与财政技术拨款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正相关,与所得税税负负相关,而且对财政技术拨款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略比对企业所得税税负敏感,前者回归系数的绝对值仍然大于后者的回归系数的绝对值(0.592654>0.407907)。这表明,如果在技术创新的成果转化阶段加大财政技术拨款支出,就能够明显地提高企业技术成果商业化率,此时降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企业技术成果商业化率的提高,而且两种方式产生的效果并没有太大的差别。
四、基本结论及启示
综上所述,技术创新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特点,财税政策对技术创新的各个阶段都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在不同阶段起主要作用的具体政策是不同的:在研发阶段与成果转化阶段,财政支持与税收优惠都很重要,但研发阶段对财政支持更为敏感,而成果转化阶段对财政支持与税收优惠的敏感性大体相当;在产业化生产阶段,政府采购政策与税收政策具有重要影响,但对政府采购政策更为敏感。
长期以来,我国对技术创新研发阶段和成果转化阶段的财税激励都侧重于税收优惠,财政科技拨款的支持力度不够,尤其是在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的研发阶段,始终存在财政拨款不足的问题。而在技术创新的成果转化阶段,税收优惠政策对技术创新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也支持不够,仅有的激励技术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又与其前后两个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内在统一性。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缺乏制定当地促进技术创新财税政策的依据,导致促进技术创新的地方财税政策偏少,地方政府在促进技术创新过程中的作用有限。
本文的研究结论,为以上两个问题的解决提供了重要的启示。首先,技术创新研发阶段对财政支持更为敏感,再一次证实了在技术创新前期加大财政科技拨款的必要性;其次,税收优惠在研发阶段、成果转化阶段和产业化生产阶段都具有重要意义,这就内在地要求整合现行促进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强其系统性和协调性;最后,根据技术创新不同阶段对不同财税政策的敏感程度,分别有侧重地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不仅为完善全国统一的激励技术创新财税政策提供了依据,而且也为各地方政府根据当地产业或企业技术创新所处阶段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财税支持政策提供了思路,最终有望明显改进财税政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实施效果。
注释:
① 陈琳:《企业技术创新的制度环境分析》,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年版,第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