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族平等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条件下论文,市场经济论文,平等论文,民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为民族工作的发展带来难得的机遇,也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坚持和完善党的民族政策,是我们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也是个全新的课题。深入研究这一问题,既有深远的理论意义,也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民族平等是我国民族理论的基石,也是制定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我国现行的民族政策,如果从理论依据上追根溯源,都可以在民族平等理论中找到答案。如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和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为了保证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权利;民族语言政策也是立足于反对语言上的特权,保证各民族语言文字使用的平等权利;国家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教育等事业,目的也是为了保障少数民族在这些领域享有平等的权利。没有民族平等理论的支持,我国现行的各项民族政策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转化的过程中,影响民族政策制定的最为直接的理论问题就是民族平等理论,要准确把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实现民族平等,就需要对民族平等理论有个全面的了解。
一、两种民族平等观的根本分歧
在当代世界,民族平等是个广泛使用的口号,因为种族主义早已臭名昭著,目前已经没有哪个国家再敢公开宣称实行民族不平等或民族歧视了。不过,尽管许多国家都宣称自己实行民族平等,但他们对民族平等的理解和实践都有很大的不同。因此何谓民族平等,不仅要看形式,还要看具体的内容。
平等是个古老的话题,萨托利称它是个“迷宫”,可见其复杂程度。平等也是个历史概念,它包含着价值判断,在不同的时代,不同阶级的人们对它都有不同的理解。就平等的表现形式看,萨托利认为,平等可分为四种形式:(1)法律—政治平等;(2)社会平等;(3 )机会平等;(4)经济平等。(注:参见[美]乔·萨托利著,冯克利、 阎克文译:《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388页。 )我国有的学者认为,萨托利所说的社会平等是个笼统的概念,它实际上是政治平等和经济平等的统称,因此,他说的平等可归结为三大类,即政治平等、机会平等和经济平等。(注:参见王海明:《平等新论》,《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5期。)在以上各种类型的平等中,存在着此消彼长、 不可兼得的关系。比如机会平等有利于发挥个人能动性,提高经济效率,但市场竞争必然拉开收入差距,加剧现实生活中的不平等。因此,奥肯认为:“我们无法在保留市场效率这块蛋糕的同时又平等地分享它。”(注:[美]阿瑟·奥肯著、王奔洲译:《平等与效率》,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由于每个人的天赋条件、 家庭背景和个人努力不同,要想得到平等的结果,就要采取不平等的手段,所以萨托利断言:“平等的结果要求不平等的机会”。(注:[美]乔·萨托利著,冯克利、阎克文译:《民主新论》,第396页。)既然鱼和熊掌不能兼得, 那么应该追求何种类型的平等呢?对此,长期以来人们见仁见智,并没有形成共识。
各种平等的相同点都与利益获得有关。在政治平等方面,资产阶级宣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在追求机会平等还是追求经济平等方面,在西方则表现出经济自由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两大思潮的冲突。而且萨托利还认为,就平等的历史发展而言,法律—政治平等、社会平等、机会平等是在拿破仑时代就已提出来的,而后一项平等(即经济平等)则应纳入社会主义的范围。(注:参见[美]乔·萨托利著,冯克利、阎克文译:《民主新论》,第387 页。)也就是说,追求经济平等,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一个特征。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在两大阵营对抗时期,对平等的不同认识又成了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分水岭。
在西方经济学中,经济平等主要体现在收入分配领域,即收入的均等化,因此经济平等也可表述为结果平等。这样看来,在平等问题上认识的分歧则主要表现为是要机会平等还是要结果平等。这方面的分歧正如皮埃尔·勒鲁所指出的那样:“作为事实的平等和作为原则的平等之间,存在着如孟德斯鸠所说的‘天壤之别’”。(注:[法]皮埃尔·勒鲁著、王允道译:《论平等》,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0页。)
民族平等是资产阶级大革命中提出来的,无产阶级政党并没有满足于资本主义的一般号召,而是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我国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平等的理论,最基本的有两个观点:一是要求实现平等必然要求消灭阶级,实现社会主义;二是重要的不是在形式上宣布民族平等,也不仅限于法律上的平等,还必须实现事实上的平等。(注:参见熊锡元:《民族理论基础》,民族出版社1989年版,第146页。 )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人对人的剥削一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剥削就会随之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一消失,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之消失。”(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0页。)这就表明,要实现民族平等, 就必须消除民族压迫的阶级根源。列宁所说的“在一个阶级剥削另一个阶级的可能性没有完全消灭以前,决不可能有真正的事实上的平等”,表达的也是同样的意思。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财产占有的两极分化造成了人们经济和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实际上在穷人的孩子刚刚站在起跑线上的时候,富人的孩子早已遥遥领先了。因此,有人指出,所谓机会平等,只不过是为现实生活中财富和权利的分配悬殊提供了一种辩解。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抓住了资产阶级的话柄: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第146页。 )列宁更加尖锐地指出:“民族平等问题的抽象的或形式的提法,是资产阶级民主所特有的。资产阶级民主在一般个人平等的名义下,宣布有产者和无产者间、剥削者和被剥削者间的形式上或法律上的平等,以此来大大欺骗被压迫阶级”。(注:《列宁选集》第4卷, 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1页。 )西方社会学的冲突理论流派深受马克思主义传统的影响。戴维·波谱诺在介绍冲突理论时概括说:“构成资本主义社会阶级不平等的基础就是机会平等,但对机会平等这一虚假意识形态观念的接受,使工人阶级不能组织起来有效地追求他们真正的阶级利益。”(注:[美]戴维·波谱诺著、李强等译:《社会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7页。)因此, 列宁所说的形式上或法律上的平等也就是机会上的平等。对于如何实现真正的而不仅仅是机会上的民族平等,列宁提出了实现民族间“事实上的平等”的概念,他指出:“不仅要帮助以前受压迫的民族的劳动群众达到事实上的平等,而且要帮助他们发展语言和文学,以便清除资本主义时代留下来的不信任和隔阂的一切痕迹”。(注:《列宁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747页。)为了实现民族间事实上的平等, 要“对少数民族多让步一些”,以“对压迫民族即大民族的不平等”来“抵偿生活上实际形成的不平等”。(注:《列宁论民族问题》,第867—868页。)事实上的平等是针对资本主义形式上的虚假平等而言的,它不完全等同于结果的平等,但与结果平等接近一些。对于怎样才算实现了民族间事实上的平等,有的学者认为,就是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些主要指标方面“达到或相当于、接近于先进民族的水平”(注:熊锡元:《民族理论基础》,第161页。)。事实上的平等就是结果的相近或相似状态。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是经济是基础,如果民族平等仅仅停留在政治上的平等,没有经济、文化发展的平等来保障,这种平等是不全面的,实行起来也是打折扣的。对于什么是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及如何消除不平等,斯大林在列宁论述的基础上有过进一步发挥。(注:参见《斯大林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90年版,第195、223页。)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后,各民族实现了法律上和政治上的平等,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主要体现在经济文化领域,是指“某些民族由于历史的原因而造成经济、文化发展落后,不能和先进民族同样享受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的现象”。(注:《中国大百科全书·民族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第307页。)中共中央在1954年和1979 年转发的有关文件中,都把实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写入了民族工作的总方针之中,我国的民族政策与这一方针任务是密切相关的。
在西方,自由主义经济思想占据主导地位,因此,机会平等的思想也成为社会的主流思想。机会平等主义的观点认为,在市场规则面前人人是平等的,个人在财富、权利、声望等方面的差异是天赋和个人努力的结果。萨托利指出,长期以来,自由主义民主理论有些满不在乎地把经济平等问题束之高阁了,并称政治平等既可与财产平等同时存在,也可脱离财产平等而存在。(注:参见[美]萨托利著,冯克利、阎克文译:《民主新论》,第389页。 )货币主义的代表人物弗里德曼曾针对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反唇相讥说:“在过去一个世纪里,流传着一种神话,说自由市场资本主义,即我们所说的机会均等,加深了过去的不平等,在这种制度下富人剥削穷人。没有比这更荒谬的说法了。”“一个社会把平等——即所谓结果均等——放在自由之上,其结果是既得不到平等,也得不到自由。”(注:[美]米尔顿·弗里德曼等著、胡骑译:《自由选择——个人声明》,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 149、152页。)
二、平等与效率之间的两难抉择
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观与资本主义的民族平等观是严重对立的,因此在较长时期内,两个体系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严重隔绝,互不交流和对话,以至于在当今面临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飞速发展、各门学科都在广泛借鉴国外知识和经验的新形势下,两个体系的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话语仍不相通。民族问题具有相当大的敏感性,民族理论与政策受到很强的意识形态影响,对此我们不能麻痹大意。但民族问题也是社会问题之一,民族政策作为一项处理社会问题的公共政策,也应有一些人类共同的东西。如种族主义受到世界范围的谴责,对各民族文化的尊重,也成为越来越多的人们的共识。因此,尽管各个国家的社会制度不同,意识形态有很大差异,国际关系有各种复杂的情况,但并不妨碍不同国家互相借鉴成功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我国改革开放的经验表明,封闭不利于民族发展进步,同样也不利于民族工作的开展。
我们研究西方发达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可以发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他们在坚持机会平等这一基本理念的同时,也适当采取了一些有利于实现“结果平等”的措施,以缓解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如同萨缪尔森指出的那样,实际上在大约一个世纪以前,西方许多被称为“福利国家”的政府就制定了各种各样的转移支付计划,作为对抗社会主义者压力的堡垒。(注:参见[美]保罗·萨缪尔森著、萧坤等译:《经济学》,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277页。)到了20 世纪五六十年代,受黑人“民权运动”和印第安人“红色权利”运动以及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和罗斯福新政的影响,就连一向注重效率、忽视社会公平的美国社会也开始关注社会平等问题,联邦政府及一些企业、大学和学院实施了以增加黑人和其他少数民族成员升学与就业机会为目的的“赞助性行动”(Affirmative Action)计划。1965年,约翰逊总统提出了以反贫困为中心的“伟大的社会”行动计划,针对对资本主义社会形式上的平等的批评,他在霍华德大学发表的演讲中提出:“我们不仅寻求法律的公正,而且寻求人的能力;不仅寻求作为权利和理论上的平等,而且寻求作为事实上的平等和作为结果的平等”。(注:陆镜生:《美国人权政治》,当代世界出版社1997年版,第444页。)后来,美国的民权委员会把那些实践“结果的平等”思想的一系列政策解释为对过去那种对黑人和其他少数民族以及对妇女的不公正待遇给予的补偿。因此,有人也将美国的“反歧视积极行动”称之为“补偿性的民族政策”。(注:王铁志:《美国的民族问题和民族政策》,《西北民族研究》1998年第1期。)从上面的介绍看, 不管执行的动机和实际结果如何,美国的上述这些提法与我国50年代的提法是比较接近的。不能肯定说美国60年代的民族政策就是学我国的,但二战后共产主义运动正处于高涨时期,我们的政策不可能不对他们产生影响。因为“事实上平等”的说法源于列宁,我国在建国初就借用了这个提法。周恩来同志还多次说过,要对历史上汉族对少数民族的欺负“还债”、“赔不是”。(注:1950年,周恩来同志在中央民委举办的藏民研究班开学典礼上讲:汉族要抱着赔不是、还债的心情,少数民族要有求团结的心情,共同搞好民族团结。(《当代中国民族工作大事记》,民族出版社1989年版,第7 页)在1957年全国政协召开的关于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座谈会上,周恩来同志重申了这个观点。(《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40页))虽然现在我们已经不用“还债”这个提法了, 但其中体现出的给予少数民族宽厚待遇的基本精神仍没有过时。美国至今仍把“赞助性行动”解释为“为了弥补以前歧视所造成的影响而采取的针对少数民族成员的优惠政策”,(注:[美]戴维·波普诺著、李强等译:《社会学》,第315页。)这种提法与“还债”理论可以说是如出一辙。
与约翰逊的“结果的平等”的政策相呼应,美国政治伦理学家罗尔斯还提出了社会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他的“无知之幕”的假说,实际上戳穿了“规则平等”的神话。他指出,在现实生活中,那种规则制定者不知他在社会中的地位、他的阶级出身、他的天资能力的状况——换句话说,不知规则与他的利害关系的“原初状态”是不存在的,实际上每个规则制定者也就是规则的最大受惠者。因此,他在坚持“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机会平等的同时,还坚持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利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他还指出:“这样,补偿原则就认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身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这个观点就是要按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倾斜。”(注:[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宝钢、廖中白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96页。)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从理论上解释了“结果的平等”的合法性,多少反映了穷人(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的利益,因此他的理论在一些福利主义国家有广泛的影响。由此可见,在二战以后,受社会主义运动的影响,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尽管“机会平等”的观念占据主流地位,但“结果平等”的观念也有一席之地。奥肯有句名言:“在平等中注入一些合理性,在效率中注入一些人道。”(注:[美]阿瑟·奥肯著、王奔洲译:《平等与效率》,第116页。 )表现了他试图在平等与效率之间寻求平衡的思想。实际上,在当今的西方国家,没有哪个国家实行绝对的机会平等或绝对的结果平等,政策的滑杆是在这两个极端之间滑动,不过是在不同国家表现出平等与效率混合的比例有所差别而已。有的国家如美国市场化程度高一些,社会平等程度就相应低一些,代表的是自由主义的发展模式。有的国家如德国市场化程度低一些,社会平等程度高一些,代表的是福利国家的发展模式。前些年,代表保守主义的撒切尔夫人和里根上台,凯恩斯主义为保守主义所取代。新保守主义是对西方新左派等激进政治运动和福利国家的反动,他们否认平等是国家的目的,认为平等与自由是对立的,不平等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动力。(注:参见俞可平:《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当代西方政治哲学评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95页。)在这种社会思潮的影响下, 西方一些国家实行了一些削减社会福利、减少政府干预的政策,美国的“赞助性行动”政策也受到较多的指责。但目前,这种漠视社会公平的“硬心肠的资本主义”有点行不通了。1998年,随着欧洲11国由左派领袖执政,社会民主主义思想在西方再度抬头,“第三条道路”便由此应运而生了。法国总理若斯潘说“要市场经济,不要市场社会”,(注:宋以敏:《西方新一代领导人与社会民主主义思潮》,《光明日报》1998年12 月25日。)可见在西方社会,他们还是要在政府与市场、 竞争与平等之间寻求一种新的平衡。由此可以预料到,偏向于“结果平等”的思想,在西方还会产生更大一些的影响。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与资本主义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根本不同的就是,我们不仅要在法律上遵循民族平等,而且还要在实际生活的各个方面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我国实行的民族平等是偏重于结果的平等。早在1954年中共中央批发的《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中就明确了民族政策的目标是“消灭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使落后的民族得以跻身于先进民族的行列”。与其他领域的政策一样,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过去对民族间事实上的平等的理解也带有平均主义的色彩。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又恢复了“事实上平等”这一提法,1981年中共中央书记处批转的《云南民族工作汇报会纪要》就把“逐步实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列入了我国民族工作的总方针之中,但后来在提法上逐步发生了变化。在80年代,我国民族理论界曾围绕着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的概念、内涵、产生的原因及消除的标准等问题展开过讨论,分歧比较大。多数政府官员和学者都认为:“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的提法是马克思主义的,在中国也是存在的。问题在于,学术界的这场争论影响民族工作和民族之间的团结,而争论中的原则分歧又很难取得共识,只好放弃不提。”(注:杨荆楚:《中国特色民族理论学科的发展繁荣》, 《民族研究》1998年第5期。 )后来在公开文件上逐步用“缩小发展差距”或“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取代了这一提法。但一些学者在论著中仍然继续使用这一提法。“民族繁荣”的概念是周恩来同志在1957年提出的,他指出:“我们国家的民族政策是繁荣各民族的政策”。(注:周恩来:《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 《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 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79页。)1988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30 周年之际,邓小平同志题写了“加速现代化建设,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07页。)从此,我国明确了将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作为民族工作的奋斗目标。“共同繁荣”的提法在内容上与“事实上平等”接近,但在表述和执行上则更具有灵活性,弹性更大一些。在我国实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大政策背景下,对共同繁荣的理解也赋予了新的含义。司马义·艾买提同志说:“共同繁荣不等于同步繁荣,由于起点不同,自然和社会条件不同,各民族经济文化发展在一定的时期内会有差距。共同繁荣要求在承认差距的同时还必须正视这种差距,并逐步消除这种差距。还要使彼此存在的差距控制在一定的‘度’内”。(注:司马义·艾买提:《民族工作的探索与实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14页。)可见,我国的共同繁荣与平均主义是不同的,它是在一定的“度”内的平衡。但也有学者认为,共同繁荣的提法相比事实上的平等“比较笼统而不够具体,它是一个长远的可以说是没有止境的目标”。(注:熊锡元:《民族理论基础》,第159页。 )在“共同繁荣”的原则指导下,新时期我国在政治领域继续执行无条件的各民族平等的同时,在经济文化发展方面,也逐步改变了平均主义的办法,开始拉开发展差距,注意关注机会平等和效率。党的十三大明确了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并确立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这些政策虽然不是专指少数民族,但对民族政策特别是其中的经济政策有直接的影响。发展市场经济就要竞争,少数民族也不例外。1987年中央就强调了少数民族要树立“讲效益、讲竞争”的观念。当时在讨论少数民族如何参与商品经济竞争时,也讨论了民族平等究竟是要“规则的平等”还是要“结果的平等”等问题,当然这种讨论并没有争出个非此即彼的结果。实际上,平等是相对的,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短期内还不可能实现马克思所说的那种“按需分配”式的真正平等。“事实上的平等”不等于发展的绝对平衡,在现实生活中,各民族发展水平和经济社会结构各不相同,人口有多有少,有些民族之间的发展程度差别很大,要在各个方面都同步发展是不可能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不应该搞绝对的“机会平等”。市场可以提高效率,但不能解决公平问题,那种听任扩大民族间的发展差距,忽视社会平等的作法,也是与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相背离的。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平等与效率的选择
需要指出的是,在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面对着西方发达国家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经验和各色各样的社会科学理论铺天盖地般向我们涌来的时候,我们也面临着如何对待、选择这些理论和经验,使它们适合中国土壤和完成“本土化”过程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固步自封、自我封闭和盲目崇拜、自我否定这样两种倾向,这些都不利于搞好新形势下的民族理论研究和民族工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影响民族政策比较突出的现象是照搬西方国家“机会平等”的理论和经验。有的人把市场经济与机会平等简单地等同起来,这在理论上、实践上都是片面的。实际上,在西方既有主流的自由主义影响,还有平均主义以及自由与平等抉择的各种理论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借鉴国外的经验,较多的倾向于参照忽视社会公平的美国的经验,而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中,除了美国模式外,还有日本、德国、法国等不同的模式。就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来说,我们打开国门的时候,又恰好是西方新保守主义影响如日中天的时期,这种否定社会福利的思潮,对我们不可能不产生影响。对盲目照搬西方机会均等主张的这种倾向,曾昭宁教授曾指出:“将公平原则等同于机会均等加上效率优先无疑是概念上的混淆。”他还指出,机会均等有两层含义:一是机会对所有的人不允许歧视地平等开放;二是进入起跑线进行公平竞争之前的生产条件(包括人身条件)的均等,马克思谈到的在消费资料分配之前的生产条件的分配,正是指这一点。因此,曾教授认为,单单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是不够的,人们必须有能力进行竞争,这如同拳击赛中的一切规则在形式上都是平等的,但双方选手不属于一个重量级,这种平等便失去了意义。(注:参见曾昭宁:《公平与效率》,石油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4、85页。)实际上,西方一些国家采取的一些平衡社会关系的措施,也就是着眼于达到条件的平等。用这种理论来分析我国少数民族的实际,“规则平等”听起来似乎很公平,但正如有人指出的那样,少数民族与汉族起点不同,不在一个起跑线上,这样表面的平等是不合理的。更何况我国实行优先发展沿海地区的政策和特区政策,这些政策本身就向富裕的地方倾斜了,在这种情况下,一味地对少数民族讲规则平等是不公平的。规则平等有利于提高效率,结果平等有利于社会公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效率与平等这杆天平上,在效率方面多加了一些法码。由于历史、政策等多方面的原因,经过近20年的不均衡发展,民族地区与沿海发达地区的发展差距越来越大了,因此要求多关注一些社会公平、缩小地区差距的呼声逐步高涨起来。与胡鞍钢合作写出《国家能力报告》的王绍光先生在1999年曾撰文指出,现在到了提倡“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时候了。马上改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可能不现实,但中央决定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并宣布2000年要迈出实质性步伐,这就充分表明了,在经济发展中社会公平是不能忽视的。1999年,朱镕基总理在第二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要逐步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他要求中央和地方要努力作到“三个确保”:第一是确保吃饭,保证民族地区各级党政机关正常运转;第二是确保各级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能够向居民提供起码的公共服务;第三是确保民族地区基础教育经费。(注:参见《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文件集》,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页。)中央提出的这三个确保的方针,向人们提供了这样一个信息,即尽管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很大差距,但通过转移支付等手段,可以使少数民族边远落后地区的干部群众在个人利益分配上不至于产生太大的差距,这就向结果的平等的方向迈进了一步。我们不能完全排斥机会平等,要鼓励少数民族大胆地参与竞争。同时,也不要一提市场经济的“规则平等”,就置社会公平问题于不顾。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给我们带来新的挑战,这就是研究和制定民族政策,不仅要掌握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熟悉我国的民族情况和民族政策,还要了解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理论、政策和经验教训,把握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民族问题的规律。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不断地加强理论学习和研究。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认为,我国的民族平等,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或者说是规则平等与结果平等的统一。至于两者如何结合,在不同的领域应有不同的要求,制定不同的标准。一是在政治领域,民族平等应该是无条件的。我们绝不能因为哪个民族发展落后一些,就以平等机会、效率等原因使他们不能享受应有的政治权利,政治上的平等有绝对优先考虑的必要,这方面哪怕是允许存在一点点的不平等,也会极大地伤害少数民族的感情,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原则背道而驰的,对社会稳定也非常不利。二是在经济领域,我们要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做谨慎的选择。当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不能也不可能搞绝对平均主义,过去我们有过这方面的教训。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能搞绝对的机会平等,这样做也不利于实现社会公平。胡鞍钢先生指出:“在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上,我们不赞成效率绝对优先,也不赞成公平绝对优先。我们赞成的是一种两者之间偏向于公平方面的折中。”(注:胡鞍钢、王绍光、 康晓光:《中国地区差距报告》, 辽宁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9页。)用这一思路来考虑民族间经济领域的平等问题,我认为我们应该实行偏重于结果而又考虑效率的公平。因为经济是基础,如果没有经济发展水平上结果的相对平等,实现其他领域的平等就没有可靠的保障,这样的平等就容易流于形式。三是在文化领域,我们应给予每个民族发展本民族文化的平等机会,按照文化相对主义的观点,每个民族的文化都没有优劣之分,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对于各民族传统文化的优秀成分,我们还要大力弘扬,以使中华民族的文化更加丰富多彩。
为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真正的民族平等,必须坚持和完善党的民族政策。我们不仅要坚持党和政府制定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坚持这些行之有效的民族政策,还要根据新形势的特点,制定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族政策。我们相信,我国有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是能够在各民族的实际平等方面比资本主义做得更好一些。我们有12亿各族人民自强不息的奋力拚搏,在提高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也会创造出更大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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