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关系概述_经济法论文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关系概述_经济法论文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论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法论文,关系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国内外,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中国,经济法学与国际经济法学都获得了迅速发展。但是,作为新兴学科,它们与老学科相比,在本学科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上,存在着更多的意见分歧,更加需要加强理论研究,尤其是基础理论的研究,以便逐步取得共识。

在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理论研究,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经济法学者往往不研究或很少研究、不懂得或不很懂得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学者往往不研究或很少研究、不懂得或不很懂得经济法。这不利于将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理论研究进一步引向深入。而深入研究和正确阐明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异同,真正搞清楚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必将有助于准确理解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推动经济法学与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

一、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异同

1、“两法”的概念及其异同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在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其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两法”的共同点:

其一,它们都是由法律规范组成的,属于法律的范畴,而不是什么学科或边缘学科。其二,它们都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更不调整非经济关系,如经济法律关系、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等等。

(2)“两法”的不同点:

其一,组成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即国内经济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组成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即国际经济法律规范,是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制定或认可的。其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发生的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其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两法”的渊源及其异同

经济法的渊源,从国内外的情况来看,一般地说,主要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同时,还包括习惯、判例。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公约、条约、协定等规范文件;同时,还包括国际惯例。涉外的经济法律、法规、规章等不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因为它们是一个国家制定的,属于国内法的范畴。

“两法”的不同点:国内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同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是有区别的。这在前面已谈到,不再重复。

3、“两法”的主体及其异同

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个体经营户、公民。此外,在特定情况下,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可以成为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经济组织。不能认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和国际组织。“两法”的共同点:主体范围都包括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经济组织。“两法”的不同:

其一,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是经济法的主体,不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其二,国家和国际组织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般不是经济法的主体。

4、“两法”的空间效力及其异同

国内经济法律规范是由一个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在该国主权管辖的范围内发生效力。国际经济法律规范是由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制定或认可的,在这些国家主权管辖的范围内发生效力。

“两法”的共同点:它们的法律规范都在制定或认可的国家发生效力。

“两法”的不同点:国内经济法律规范在制定或认可它的一个国家发生效力;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在制定或认可它的两个以上国家发生效力。

5、“两法”的地位及其异同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它属于整个法的体系中的国内法体系。国际经济法也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它属于整个法的体系中的国际法体系。

“两法”的共同点:它们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都不是什么法的综合部门,更不是法的学科或边缘学科。

“两法”的不同点: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在该体系中它同民法、行政法等法的部门是平列关系;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法体系,在该体系中它同国际公法等法的部门是平列关系。

二、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1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是平列关系,分别属于国内法体系和国际法体系,但有密切联系。

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它们是平列关系。具有平列关系的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分别属于国内法体系和国际法体系。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不仅有明显的区别,而且有密切的联系。这是因为它们都属于法的范畴,都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组成的,都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都是在制定或认可其法律规范的国家生效的。

2、对于把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视为分别属于国内法体系和国际公法体系的观点的评析。

有一种观点,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属于国际公法体系,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的分支;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

应该肯定,持以上观点的学者与传统的国际公法学观点相比,重视了上述主体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具有积极意义;他们主张国内法与国际公法的界限不能混淆,这也是对的。

但是,需要指出,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的分支,其主体限于国家和国际组织,其调整对象限于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的观点,值得商榷。因为这种观点无视国内法、国际公法调整对象以外的社会关系(其中包括部分经济关系)的客观存在,否定了对其进行法律调整的必要性,人为地把在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其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非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排除在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之外。这不利于国际新秩序、特别是新的经济秩序的建立和世界经济的发展。

3、对于把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视为交叉关系的观点的评述。

另有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经济交往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其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公民、法人;涉外经济法既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又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这就是说,在持上述观点的学者看来,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是交叉关系。应该肯定,持上述观点的学者关于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范围不限于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论断是正确。这符合公民、法人广泛参加国际经济交往,成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实际情况。

但是,不能不指出,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涉内和涉外经济关系,都应该由经济法调整;涉外经济法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把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视为交叉关系,把国际经济法说成边缘性综合体或综合部门,混淆了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原则界限,否定了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是不可取的。

总之,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分别属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不同的体系,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的部门,它们是平列关系。它们各有自己的个性,具有明显的区别,不能互相混淆。同时,它们又有共性,具有内在的、密切的联系,不能将它们隔裂开来和对立起来。这是本文关于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关系的简短结论。

研究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问题以及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其他理论问题,需要注意这样几点:要理论联系实际,力求适应国内外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适应加强国内经济法制建设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需要;要善于分析和掌握事物的个性和共性;要准确领会和善于应用法理学的基本原理;要准确领会和善于应用逻辑学的基本知识。这是笔者研究经济法与经济法关系问题的初步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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