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德产融结合模式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日论文,模式论文,德产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产业经济与金融业的结合,即产融结合,是产业经济与金融业在其发展过程中相互渗透和影响的过程。产融结合一般是指产业部门和金融部门通过股权参与所形成的资本结合以及由此带来的双方在产权结构、人事参与、治理制度等方面的融合关系。产业与金融的结合模式是产业与金融结合机制的具体运作方式,它所反映的是产业与金融的相互连接关系。产业与金融的结合模式由不同国家特定的具体因素来决定。在不同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影响因素下,机制各个构成要素之间的联结形式、作用关系等等是不同的,即使经济体制相同,其结合的具体内在方式在不同的国家,由于其他的影响因素不同也不尽相同。本文主要探讨美国、日本、德国三个国家的产融结合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美国的产融结合模式
(一)美国产融结合的发展
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或金融资本向产业资本的转化形成了产融的结合。在美国,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在发展中也出现了相互转化、融合的情况,并出现了一些产融型的企业集团。
1.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
产业资本通过向金融资本的转化并参与金融业务控制一定的金融资本,形成以产业资本为主,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融合的产融型企业集团。典型的例子是洛克菲勒财团。洛克菲勒财团起源于1863年老洛克菲勒与人合资开办的一家炼油厂,1865年他从银行贷款并收购了合伙人的股份。到了1870年其资本额发展到了100万美元,成为美国第一大石油公司,1882年又将他的美孚石油公司改组为美国的第一个托拉斯——美孚石油托拉斯,从而完全确立了他在美国石油工业中的垄断地位。1891年洛克菲勒投资控股花旗银行,并将该银行作为美孚石油系统的资金融通中心,并由原来依靠对石油的垄断转向通过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金融力量渗透并控制其他主要的工业部门。
2.金融资本向产业资本转化
金融资本通过向产业资本的转化实现了对产业资本的控制,形成以融资为主的产融型企业财团,如摩根财团。摩根财团起源于1871年老摩根与人合办的德雷克塞尔—摩根公司,该公司在1872年与第一民国银行进行协同经营,共同控制另外三家银行和最大的三家人寿保险公司。1897年,该公司通过包销政府债券、兼并其他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使其金融实力大大增强。在其金融业务发展的同时,也开始着手投资于工业。1892年其投资创办了通用电气公司,1898年组建了联邦钢铁公司,1910年,直接控制了美国六大铁路公司中的四个。
(二)美国产融结合的特点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的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一些显著的变化,美国产融结合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和特点。
1.人事结合
产融结合的核心问题是产权关系。产权关系尤其是股权关系必然会导致大股东派代表参加董事会。因此,人事结合是产权关系的延伸。下面我们从股权的分布情况来看人事结合。
在美国,大公司往往拥有数十万乃至数百万的股东,这使得一些大公司里最大股东的股票持有额一般不超过5%。较为普遍的情况是几家大金融机构联合控制一家大公司,而一家大金融机构占有一家公司绝对优势股票的情况很少。在现实经济中,美国几十家大银行与大保险公司操控了500家最大工业公司的绝大部分。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生产力发展所引起的资本社会化程度提高导致美国的一些大财团瓦解。这并不意味着产融结合的削弱,相反,这说明了资本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和产融结合控制范围的扩大,不再拘泥于原来的领域,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网状式地融合在一起,网状式的银行、大保险公司和各行业中的大公司便是这些产融结合的实体。
2.联合控股
美国在经历了1929~1933年史无前例的经济危机之后,1933年和1934年相继出台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和《证券交易法》。两部法案规定了商业银行只能从事中短期贷款、存款和买卖政府债券,不能从事发行、买卖有价证券等投资银行业务。这样使得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分开,阻碍了商业银行对其他产业的渗透和控制,于是便产生了一些变通的方式使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
(1)银行控股公司
银行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或控制一家或多家银行25%以上的投票权或控制该银行董事会选举,并对银行经营决策施加决定性影响。银行控股公司逐渐成为美国银行业主要的组织形式,几乎所有的大银行都归属银行控股公司。银行控股公司可以开展银行业务与非银行业务,并在全州范围内实行银行的兼并。从美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非银行资产在持股公司中所占的比例很小,并且非银行附属机构的经营也并不成功,给银行的经营带来了风险隐患。
美国在1950年颁布了《银行控股公司法》,该法案对上述银行控股公司的发展进行了限制。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将管理权下放给了各州,各州通过签署协议,允许对方银行的持股公司在本州设立分支机构。在随后的发展过程中,几乎所有的大银行都设立了控股公司,银行控股公司得以迅速发展。到了1994年9月,克林顿政府对银行控股公司跨州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进行了取消,银行控股公司得以更加迅速地发展。银行控股公司的发展大大促进了银行业的集中,为银行与工商业进行产权交易创造了条件,这对金融资本向产业资本的转化是十分有利的。
(2)商业银行信托部
在1933年之后,美国的《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禁止向企业投资以及持有企业的股份,但是允许商业银行的信托部以信托的名义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和证券。随着金融业竞争越来越激烈,盈利空间也越来越小,商业银行纷纷通过银行的信托部门对其他产业进行投资并参股或控股一些产业部门。
在银行,某些机构信托基金、个人财产和养老金等等都属于银行的信托资产。而银行的信托部门凭借所拥有的信托基金可以直接在证券市场上进行证券交易,直接参与企业股票与债券的买卖,所以通过信托资产,银行信托部门拥有了大量的企业股票,并通过这种方式对这些企业进行了控制,实现金融资本向产业资本的转化。
二、日本的产融结合模式
(一)日本产融结合的发展
二战之后日本经济逐渐恢复和发展,随着资本的集中,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转化更加明显,产融结合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一些大型的产融型企业集团逐步出现,这些集团主要是三菱集团、三井集团、芙蓉集团、住友集团、第一劝业集团及三和集团。这些企业集团都有着自己的核心大银行,集团内部的重要大企业相互交叉持股,大股东多为本集团内部的大企业。以第一劝业集团为例,其内部企业之间的持股比例并不高,1989年仅占其全部股票总额的12.03%。其他的产融型企业集团的情况也差不多,内部企业相互持股一般不超过20%。从六大产融型企业集团的情况可以看出,其不仅涉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还涉及制造业、运输业、农业等各个行业,他们在日本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战以前,日本大公司的股份往往由个人持有,财阀家族个人占有较大的比重。而二战后,企业法人持股逐渐超过个人持股,成为公司的主要所有者。从日本全国上市企业各类股东持股率的变动情况可以反映日本产融结合的发展情况(见表1)。
从表中可以了解,法人持股的比重除金融机构持股外,剩余的多为公司法人。其持有的股份从1950年的34.5%上升到了1988年的74.9%。金融机构的持股从1950年的12.6%开始增长到1970年的30.9%,到1988年上升到了44.6%。然而个人持股的比重从1950年的61.3%这一最高点开始下降,到了1988年,个人持股率下降到22.37%。由此可见,产业部门与金融部门之间的融合日益密切,促使了产融结合的发展。
(二)日本产融结合的特点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由于社会生产力急剧变化,以六大集团为代表的日本金融资本在恢复、改组和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与二战前不同的新特点。这些特点反映了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产融结合发展变化的共同趋势。
1.产融结合的重要特点是主力银行模式
主力银行(Main Bank)模式在日本产融结合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日本,企业会向许多家银行申请贷款,并且这些银行也共同持有企业的股份,但是在这些银行中只有一家银行对企业承担着监督的责任,该银行被称为主力银行。对于企业来说,主力银行不但在筹集资金和资金运用方面是容量最大的银行,而且主力银行与企业保持着长期和稳定的持股、人员派遣等交易关系,在维系这种关系的过程中,企业有义务向银行提供信息,在必要时银行可以参加企业的治理,当企业发生财务危机时,主力银行会出面组织救援,当企业重组时,银行拥有主导权。主力银行与企业保持着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这是主力银行制的重要特征。
2.大银行成为金融资本集中的中心,产业资本严重依赖金融资本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日本的产融结合表现为带有浓厚封建关系财阀,其最高权力机构是被财阀控制的总持股公司,银行的作用并未发挥出来,金融资本支配产业资本的情况只是个别现象。而在二战之后,这种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产业资本越来越严重地依赖金融资本。
在银行与工业资本相互持股的过程中,银行居于主导地位。在1988年,日本全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1978家垄断大公司的全部股份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占有股票的比重高达44.58%。这说明以大银行为首的金融机构在股票占有上的优势,也是银行在金融资本集团中居于核心地位的重要标志。
3.法人成为大企业股份所有者的主体
日本大公司的股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大多数为个人,在二战之后,法人代替了个人,成为垄断大公司股份的主要占有者(见表2)。
表2反映了1950~1988年间在日本全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大企业的股权分布及其变动的详细情况。从表中可以看出,直到1950年,个人的股票占有率仍高达61.3%,而法人只占34.5%,但到了1988年,其比重已高达74.9%,其中金融机构占44.58%,在各类法人中居于首位。
4.大企业间的持股主要形式是网状的横向持股
在二战前,日本企业中占主导地位的持股形式是财阀家庭通过其掌握的总持股公司,购买属下企业的股票,控制庞大的直系公司、准直系公司以及旁系公司这样一种垂直型的单向持股关系。而这种情况在二战之后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于财阀的总持股公司被解散,垂直型的控股方式也随之被切断,取而代之的是垄断大企业之间相互占有股票的网状式持股关系。二战之后几乎所有的企业都相互持有股票,并且呈现网状形的多边结合关系。这说明大银行虽然是集团内部的中心,但从股份持有的角度看,大企业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平等的,不存在一方完全控制另一方的情况。
三、德国的产融结合模式
(一)德国产融结合的发展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根据波茨坦公告的规定,原德国的大垄断组织应予解散,一些财团在形式上实行了分散。例如,蒂森康采恩于1949年被分散成为三个公司:奥古斯特、蒂森钢铁公司和莱茵钢铁公司。德国垄断资本的实力得到削弱。但是时隔不久,随着德国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德国垄断资本的实力又得到了迅速恢复。加之德国银行法并没有对银行设立过多的限制,因此银行可以在非银行企业中持股,这样德国商业银行不仅垄断了金融市场上各种有价证券的发行和转让业务,还对工商企业进行投资参股和控股,产融结合迅速发展。另外,在德国,银行还通过兼任工商企业董事的方式直接参与工商企业的决策。20世纪70年代,在德国170家大的垄断公司的董事会兼任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的银行固定代表约占17%。到了20世纪80年代,德国大银行在90家主要股份公司的监事会中派有自己的195名代表。仅德意志银行就在西门子电气、蒂森公司等36家大公司的董事会派有代表,并占据主要席位。表3反映了德国大银行人士参与大公司的情况。
(二)德国产融结合的特点
德国在二战之后社会经济发展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产融结合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
1.产融结合的重要特点是主持银行模式
德国的银行在公司的经营及治理结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产融结合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具有德国特色的主持银行模式。所谓的主持银行模式是指一个对公司持股或贷款的最大银行,通过与企业之间保持密切而连续的沟通,并且通过贷款、向公司派遣监事等,从而能够较容易地获得公司内部消息,并有效地对公司的经营与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主持银行对持有公司的股票一般很少交易出手,与公司保持着稳定的交易关系。
2.银行在企业中的直接产权投资
在德国,大银行与大企业之间相互参股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德国银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产权关系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的现行法律规定,银行可以在企业中持股,只要其控股的比例不超过银行自有资本的50%就可以。德国的法律对银行在企业的持股空间如此之大,使得银行参与企业的股权资本数额较大。
德国银行业高度集中,银行的资产和各项经营业务基本集中于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和德国商业银行手中。1973年和1988年,这三大银行拥有全国319家大商业银行资产的38.6%和58%,它们集中了全国商业银行40%的业务。三大银行涉及的企业数量不多,但在单个企业中的股权比例很高。德国大银行在大企业中的高比例投资表明,银行在大企业中拥有极大的决策权,即使企业从银行取得贷款,也依附于银企之间的产权关系,因而很少具有市场性,而是属于企业性融资。
3.银行在企业中的投票权
在德国,银行在企业中持有较大的股权,并且拥有超越股权以上的更多投票权,大量的委托投票权是德国银行参与企业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德国由于产权的实施成本较高,银行以外的许多投资者并不看重基于股票的投票权,而是委托银行代理行使。德国的这种委托投票制度为银行在基于自己股权的投票权之外掌握企业更多的投票权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一项调查表明,20世纪60年代,代理投票权制度使银行对上市公司拥有超过60%的投票控制权,至20世纪70年代这一比例上升为62.7%,而到20世纪90年代,大银行在大企业中的投票权所占比例仍然十分可观。在1992年,德国银行在前100家大企业中的57家持有超过50%的投票权,占企业总数的45.6%。
4.银行对企业广泛的人事参与
德国的大银行特别是三大银行在企业中的投资数量大而集中,它们在一些企业中是绝对的大股东,其代表占有大量监事会席位。不仅如此,由于大银行持股最多,它们派往企业的代表就成为当然的监事会主席,并通过控制和影响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间接控制企业,或在董事会中拥有自己的代表,直接参与企业经营。
四、美日德产融结合模式对中国的启示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尽管市场主导型产融结合模式与银行主导型产融结合模式都存在某种程度上的不足,但其各自的优势也是明显的,具有可鉴之处。那么对于中国来说,产融结合模式能不能照搬这两种模式中的任何一种呢?
美国的市场主导型产融结合模式在中国难以适用。目前来说,中国的市场化和产业证券化水平尤其是金融市场化水平还很低,近期内采取市场主导型产融结合模式还不现实,即使作为未来的模式,中国也不宜照搬美国的模式。因为中国和美国在生产力发展、文化、价值观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从生产力发展来看,美国的资本主义发展以及资本原始积累都比较充分,市场经济较发达,企业对银行依赖性不大,而中国企业对政府和银行已经形成长期的依赖关系,市场经济发展刚刚开始。从文化和价值观的差异来看,西方文化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契约关系,法律规章制度是经济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西方人具有冒险精神,这也是为美国实现以证券市场为主的市场型产融结合模式奠定了基础。而中国人大多以求安稳为主,其收入除消费之外,主要用于具有相对安全的投资渠道。
同样,日本、德国的银行主导型产融结合模式曾为两国的经济发展与繁荣作出很大的贡献,对于中国来说,在处理银企关系时可以借鉴主银行制,然而走日、德的产融结合道路并不是中国的最佳选择,中国还不具备实行日、德主银行治理结构的体制条件与动力。日、德模式通过银行的内部控制与企业保持长期的交易关系,可以节省代理成本和交易费用,对企业的最后援助行动又可以减少企业的破产。而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在银行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银行的信贷对象主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并且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正在进行企业化改造,国有企业的改革尤其是产权制度的改革还没有完成,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特别是我国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对银行依赖过大,国有银行不能完全做到依据市场法则来选择企业,这就注定银行主导型产融结合模式无法在中国适用。
由此可见,中国产融结合模式的选择要考虑其特殊性,既不能走美国的市场主导型产融结合道路,也不能走日、德的银行主导型产融结合道路。当然,要注重吸取美、日、德三国产融结合模式的优点和实践经验,在考虑中国经济发展阶段及发展战略、金融及经济的稳定性以及文化背景等诸多因素下,选择适合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特色的产融结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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