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洋的法理学考察
喻 中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2249)
摘 要: 在法理学的研究中,很难避开“海洋法系”这个概念,有关“海洋法系”的论著可谓汗牛充栋。相比之下,关于“海洋”的法理学研究,却是一个相对薄弱的主题。着眼于法理学的视野,从柏拉图的“大西岛”到培根的“新大西岛”、从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论”到施米特的“海洋自由论”、从马汉的“海权”到肯尼迪的“海上主导权”、从约翰王的“大宪章”到庞德的“普通法精神”,提供了从法理的角度理解海洋的多种可能性。其中,黑格尔与严复分别代表了德国与中国从大陆睁眼看海洋的标志性思想家。展开关于海洋的法理学及比较法学研究,是当代中国积极面对海洋时代的理论前提与思想准备。
关键词: 海洋;大西岛;海洋自由;海权;海洋法系
海洋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地理学避不开海洋,其他学科也应当直面海洋。在当代中国,从国际法学的视野中看,海洋法学作为一个具体的、技术性的分支学科,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自然科学领域,海洋科学的进步甚至可以用突飞猛进来形容。相比之下,关于海洋的法理学研究,却是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在这样的背景下,在这个海洋的重要性与日俱增的时代,在这个海洋格局牵引世界格局的时代,从中国的立场上推进关于海洋的法理学考察,不仅具有思想意义,而且可以为当代中国积极应对海洋时代提供理论准备,可以为现实问题的思考提供一个宏观的参照系统。
一、从“大西岛”到“新大西岛”
就像陆地、大地、土地一样,海洋、远洋、大洋也是法政学术思想领域内的一个历史悠久的主题。要展开关于海洋的法理学考察,可以从柏拉图(公元前427-347)笔下的“大西岛”开始说起。
微小钙化是超声诊断甲状腺癌的重要指标之一,其特异性较强,尤其是对乳头状癌的特异性较高。因当微小钙化这一指征出现时,考虑甲状腺癌的几率较高。
根据柏拉图的叙述,“大西岛”应当是大西洋上靠近直布罗陀海峡的一个岛。在《蒂迈欧篇》中,苏格拉底与克里底亚等人有一场对话。在对话过程中,克里底亚讲了一段故事。在克里底亚讲的故事中,有一位祭司告诉梭伦:“我们的历史中记载着你们国家许多伟大的、惊人的功绩。其中有一件事是最伟大最英勇的。据史书记载,有一次,一支强大的人马从远方悍然来侵袭,想要征服整个欧罗巴和亚细亚,而你们的国家挫败了他们的进攻。”根据这位祭司的说法,这支人马来自大西洋上的一座岛屿,那就是“大西岛”,具体位置是“在你们希腊人称作‘赫拉克勒斯之柱’的那个海峡前面”。这位祭司接下来又说,“在这座大西岛上,当时有一个强盛的帝国,统治着全岛和其他许多岛屿,还有这个大陆的某些部分;此外,来自大西岛的人在海峡以内还曾征服位于赫拉克勒斯柱石以内的远至埃及的利比亚的一些地区,征服了远至第勒尼安的欧罗巴的一些地区。这群人马,当时聚集在一起,企图以一次突袭征服我们的国家和你们的国家,以及海峡以内的整个地区,那个时候,梭伦啊,你们的国家挺身而出,向全人类显示出她高尚的美德和力量。在勇猛善战和军事技术方面,她是出类拔萃的,是希腊人的领袖。当时其他城邦与之离散,而她被迫单独作战,处于极度危险之中,但她打败了侵略者,取得了胜利。拯救了许多未被征服的人,使他们免受奴役,并且慷慨地解放了海峡以内所有其他人。但是后来发生了可怕的地震和洪水,在一个不幸的昼夜里,他们所有的勇士全部被大地吞没,那个大西岛也同样深入大海不见了。如今大海中的这些部分既不能航行也无法探测,因为那座岛屿下沉后变成了阻塞航道的暗礁。”(1) 柏拉图:《柏拉图全集》,王晓朝,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677页。
2.4 多种标志物联合检测对肺癌的灵敏度及特异度的影响 结果显示,CEA、CA125、CYFRA21-1单项检测在肺癌诊断中的灵敏度分别为58.62%、55.17%和51.72%;灵敏度最高的2项联合检测为CEA+CA125(74.71%);3项联合检测Hsp90α+CEA+CA125的灵敏度最高(86.21%);Hsp90α+CEA+CA125+CYFRA21-1的4项联合检测在所有联合检测中的灵敏度最高(88.51%),见表1。
这就是柏拉图所说的“大西岛”。根据《蒂迈欧篇》,在“大西岛”沉没之前,岛上曾经有一个强盛的帝国,它具有侵略性,喜欢四面出击,有征服地中海世界、甚至欧亚大陆的勃勃野心,试图建立自己的霸权。但是,这个海上帝国时运不济,不仅被希腊人打败了,最后连整个岛屿都沉入到海底。“大西岛”虽然不复存在,但“大西岛”作为一个强悍的海上霸主的形象,却一直在历史上流传——按照那位祭司的话来说,就是已经载入了“史书”。当然,祭司讲述的“大西岛”出自克里底亚的叙述,克里底亚的叙述出自柏拉图的妙笔生花。现在,我们只能把这座“大西岛”归属于柏拉图的创作。柏拉图笔下的“大西岛”,其实是一个关于海上霸主、海洋政体的隐喻:它虽然称霸一时,但是,很快就灭亡了。“大西岛”的这种结局,是否可以代表柏拉图对于海上霸权的立场?
必须努力把握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正确方向。水利现代化是整个经济和社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水利现代化的过程就是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过程。水利为经济社会现代化发展所提供的保障能力,是衡量一个地区水利现代化建设水平的主要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水利现代化只有阶段性的工作目标,没有终极性的工作标准。因此,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三个紧紧围绕”,即紧紧围绕经济社会现代化发展战略,紧紧围绕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紧紧围绕人民群众追求幸福生活的新要求,建设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水利现代化,建设老百姓想要的水利现代化。
柏拉图可能没有想到,在他离世将近两千年之后,在距今将近四百年前,在大西洋上一座真实的岛屿上,又诞生了一部以“大西岛”命名的作品,那就是大不列颠(Great Britain)岛民培根(1561-1626)写下的《新大西岛》,此书初版于1627年,时值培根辞世之次年。由这个书名,我们可以想象,培根在写作这篇著作的过程中,脑子里一定反复浮现出柏拉图及其“大西岛”。以我们今天的后见之明,我们当然知道,培根自己置身于其中的大不列颠岛,很快就崛起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海上霸主,一座全新的、更加强盛的“大西岛”,不仅比柏拉图的“大西岛”更加饱满,而且还实现了柏拉图的“大西岛”的未竟之梦——称霸世界,它建立的殖民地遍布全球,形成了一个号称“日不落”的帝国。当然,在培根的《新大西岛》中,这座“新大西岛”并不是指大不列颠岛本身,甚至也不是指哥伦布发现的新大陆,而是一个理想中的政治共同体,“新大西岛”是培根作为一代政治哲人构想出来的一个乌托邦。
饶有意味的是,二战结束之年既是美国作为全球海上霸主得以正式确立的标志性时间节点,同时也是英国学者保罗·肯尼迪(1945-)诞生之年。这位大不列颠岛民在牛津大学获得过博士学位,担任过英国皇家历史学会的会长。这个纯正的大不列颠岛民,几乎可以说是马汉海权论的发扬者。一方面,马汉认为美国与英国应当联合起来,肯尼迪则身体力行,前往美国出任耶鲁大学的教授。另一方面,马汉提出了海权的概念,肯尼迪则在此基础上,推陈出新地提出了“海上主导权”的概念。他在20世纪70年代出版的《英国海上主导权的兴衰》一书,可以看作是对马汉海权论的继承与发展。
至于“我们”登上的这座大岛,根据“外邦人宾馆馆长”的介绍:“约在一千九百年以前,一位国王治理着我们这个岛。我们永远崇拜他的伟大业绩,并不是由于迷信,而是由于他虽然是一个活在世上的人,但却能替天行道。他的名字叫作所罗蒙那;我们都尊他为我们国家的立法者。这位国王宽仁大度,广行善政,一心一意为他的国家和人民谋幸福。”这位国王“看到了当时这个国度的兴起繁荣景象和无以复加的幸福,他觉得自己崇高而远大的理想已经完全实现,而现在唯一要做的就是怎样就自己所见到的,永远保持住人民现在已经获得的幸福生活。”这位宾馆馆长又说,“你们要知道,我们那位国王的许多光辉的事迹当中有一件最突出的,那就是我们称之为‘所罗门之宫’的兴建和创办。它是一个教团,一个公会,是世界上一个最崇高的组织,也是这个国家的指路明灯。它是专为研究上帝所创造的自然和人类而建立的。”“我们所从事的贸易不是为了金银珠宝,也不是为了丝绸香料,更不是为了其他商品之类的东西;我们是为了上帝首先创造出来的东西,那就是光,我是说,为了得到世界各个地方所产生的光。”(3) 《新大西岛》,第18-21页。 显而易见,这就是培根笔下的“新大西岛”。如果要问:它“新”在何处?原来,它不仅仅是一个追求财富与霸权的政治共同体,同时还是一个追求光明与德性的政治共同体。换言之,只有金钱与武力的政治,不可能成为理想的政治。
当然,“新大西岛”并不缺乏财富与武力。对于一个理想的政体来说,财富与武力也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可以参看更加流行的《培根论说文集》。在培根有生之年,此书就有三个版本问世,分别是1597年版、1612年版、1625年版。我们现在所见的《培根论说文集》中有一篇“论邦国的真正伟大之处”,应当是第二个或第三个版本中才有的文字。这篇论文写道:“一个国家若能成为海上的主人就等于已成了一个帝国。西塞罗致书阿蒂苦斯论庞拜对恺撒的军事准备时说道:‘庞拜所遵循的是一种真正的塞密斯陶立克斯式的策略:他以为那掌握海权的人,就是掌握一切的人。’无疑地,如果庞拜不因一时自大轻敌而舍舟从陆,他一定会使恺撒疲于奔命的。海战的重大影响是我们看得见的。埃克兴之战决定了罗马帝国之谁属。勒盘陶之战制止了土耳其人底强横。海战为全部战争之最后决策者其例甚多。这种情形固然是君主或国家们把一切都凭海战来决定的结果,然而这点是确定的,就是握有海上霸权的一方是很自由的,在战争上它是可多可少,一随己意的。在相反的一方面,那些陆军最强的国家却往往感受极大的困难。无疑地,在今日,我们欧洲的诸国中,海上的势力(这种势力是大不列颠底主要的天赋优点之一)是一种很大的长处;一则因为欧洲的各国,大多数不是纯粹内陆的,而是国境的大部分临着海的;再则因为东西印度的财富的大部分似乎是唯有握着海上的霸权的人才能得着的。”(4) 培根:《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114-115页。 这段话表明,培根对海上霸权是有认同感的,培根有作为大不列颠岛民的自信,培根的自信可以称为“海洋自信”或“地理自信”。比较培根与柏拉图关于海洋帝国的不同论述,可以发现,他们对于海洋的立场,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
且以其中的第五章为例,此章重点讨论“先占”这个法律术语。格劳秀斯写道:“如今就国际法的术语而言,客观地说,海洋是无归属的财产,或者说共有物、公产。”(5) 格劳秀斯:《论海洋自由或荷兰参与东印度贸易的权利》,马忠法,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5页。 这就是说,海洋根本不可能被“先占”,“先占”概念并不适用于海洋。因此,“海洋无论如何是不能成为任何人的私有财产,因为自由不仅允许而且强使人们共同使用。同样,海岸也不能成为任何人的私有财产。然而必须具有以下限制性条件。如果这些物品的任何部分根据自然是可以被占有的;如果有人占有了它,仅仅只要他的这种占有不影响公共使用的话,它就可以成为该人的财产。”(6) 《论海洋自由或荷兰参与东印度贸易的权利》,第32页。 如果只有不影响他人使用的占有,才能得到承认,这样的占有实际上是可有可无的;即使是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存在,这样的占有也是没有意义的。“因此,以下一点已经被充分地证明,不论是国家还是个人,都不能在海洋自身上建立任何私有权(我把海洋的水湾排除在外),因为不论是根据自然还是基于公共使用,其占有都是不允许的。出于这个原因,该事情的讨论,即葡萄牙人没有在人们通往东印度的海域上建立私人所有权,已经开始进行了。”(7) 《论海洋自由或荷兰参与东印度贸易的权利》,第39页。 概而言之,葡萄牙人无权垄断通往东印度的海上通道,“我们荷兰人”以及其他任何人都可以在这些海域内自由通行。
二、“海洋自由”:从格劳秀斯到施米特
但是,《五月花号公约》的诞生地又在大西洋上,更准确地说,是在大西洋上的“五月花号”移民船上。这正好可以象征着《五月花号公约》与生俱来的海洋性格,同时也象征着美国这个国家的海洋性格。更具象征意义的是,“五月花号”是一艘从英国开往北美的移民船。这艘船从英国起航,最终抵达北美。这就意味着,《五月花号公约》以及随后产生的那些“美国赖以立国的文本”,与英国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美国法可以由此上溯至英国的法律传统。
无论欧洲人是否“发现”了美洲,美洲都是存在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地理大发现”这个概念具有“欧洲中心论”的色彩。更加中性的说法应当是“大航海时代”,这是一个持续展开的过程。人所共知,意大利航海家哥伦布在西班牙政府的支持下于1492年抵达了美洲,西班牙派出的探险家麦哲伦于1522年完成了首次环球航行,这些都是“大航海时代”的标志性事件。培根关于“新大西岛”的构想,差不多是在这些标志性事件发生百年之后。百年以来,伴随着这样的海上探险,海外殖民活动同步展开。葡萄牙、西班牙因为临近大西洋,率先走上了开辟新航线、拓展海外殖民地的扩张之路,在这个过程中,这些具有海洋性格的国家既攫取了巨额的经济利益,同时还在政治上成为了海上霸权国家。
在葡萄牙、西班牙之后,到了16世纪晚期,大致是在培根的青年时代,荷兰开始崛起,并展开了与葡萄牙、西班牙的“海上争霸赛”。为了打破原有的势力格局,建立新的海上霸权,荷兰人既“武斗”,又“文攻”。在这里,我们暂不讨论“武斗”的问题。如果要论“文攻”的主将,那就应当首推格劳秀斯(1583-1645)。这位比培根晚生了22年的荷兰人,最终成为了荷兰夺取海上霸权在法理层面上的主要代言人。大致是在1604年至1605年之间,为了维护荷兰的海外利益,特别是维护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利益,格劳秀斯写成了著名的《捕获法》。后来,以《捕获法》第十二章为基础,格劳秀斯又在1608年或1609年发表了《论海洋自由》。顾名思义,这篇著作的核心观点就是海洋自由。格劳秀斯借此书反复强调:任何国家,哪怕是葡萄牙,都不能占有、控制海洋;任何国家、任何人,当然包括“我们荷兰人”,都可以在海洋上自由航行。
肯尼迪认为他自己的“海上主导权”概念优越于马汉的“海权”概念,其实,从法学的立场上看,海权具有更加密集、更加浓厚的法理意义。海权因为其弹性,反而可以容纳更多的解释空间。顺着“海权”一词,我们可以进一步思考“海洋国家的法权”。如果把海洋国家的法权进行形而下的具像化表达,那就是海洋法系。讨论海洋的法理,不能不谈海洋法系。海洋法系作为一种载体,是以法或规范的方式存在的“海洋国家的法权”。
把培根的《论说文集》与《新大西岛》结合起来看,还可以看到一个更加立体的“新大西岛”:既有海上霸权,能够通过海上霸权获得财富,还要有“所罗门之宫”,以之生产光明,以之作为“新大西岛”的指路明灯。根据培根的论述,这种既有德性、又有财富与武力的“新大西岛”,当然优越于柏拉图所说的只有武力与财富的大西岛。按照培根的设想,“新大西岛”是一个能够为全世界提供光明的海上霸主、海洋帝国。严格说来,这样的海上霸主已经不能再称之为霸主,应当为之正名;按照中国固有的王霸之辩,应当称之为海上之圣王。
现在看来,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论虽然在法理上已经成为一种公理、一种原则,但是,在当时的葡萄牙人看来,这是一种挑战行为。就当时的实际情况来看,这是一个新起的海上霸权挑战既有的海上霸权的进攻性理论,具有革命性。后来,革命成功了,这个革命性的理论也就成为了经典理论,在法学理论中得到了持续不断的阐释。其中,施米特(1888-1985)在20世纪中叶阐述的海洋自由论就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施米特是德国法学家、政治思想家。德国是一个欧洲大陆国家。德国人在19世纪虽有争夺海上霸权的强烈意愿,毕竟没有机会成为严格意义上的海上霸主。也许正是由于这个缘故,施米特对于海洋与大陆的关系,表面上看,持一种相对中立的态度。在《大地的法》一书中,他讨论领土的“占有”与“变更”,同时也讨论海洋自由。在专论“海洋自由”一节中,施米特认为:“格劳秀斯1609年匿名发表了一篇影响深远的文章《海洋自由论》,这是关于海洋自由的开山之作。”(8) 施米特:《大地的法》,刘毅、张陈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58-159页。 以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论作为基础与起点,施米特阐述了自己的海洋自由论,他从陆地开始说起,再论及海洋。他说:“以欧洲公法的视角来看,地球上的所有土地要么是欧洲国家的领土,要么属于与欧洲国家地位平等的国家,要么就是未被占领的开放土地,即潜在的国家领土或潜在的殖民地。19世纪针对半开化国家或化外国(exotische länder)发展出了一些欧洲治外法权和领事管辖权的特殊形式。海洋则处于这些特定的国家空间秩序之外。海洋既不是国家领土,也不是殖民地空间,处于未占领状态。它对任何形式的国家空间主权来说都是开放的。确定的土地是通过清晰的国家领土边界和空间统治权来划分的。海洋除了海岸线则别无边界。海洋是唯一向所有国家开放的区域空间(Flächenraum),同时可以自由贸易、自由捕鱼,可以进行海战并在海战中享有捕获权,无需考虑邻国或地理边界的问题。”(9) 《大地的法》,第151页。 这样的“海洋自由论”,与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论一脉相承,但也有差异:格劳秀斯直接论证海洋自由,施米特是从稳定的陆地延伸至自由的海洋,他的“海洋自由论”是一个大陆型思想家的海洋自由论。
海权很重要,那么支撑海权的决定性因素是什么?作为海权论者,这个问题是马汉必须回答的。他以“海权的构成要素”作为切入点,阐述了海权的形成。他说:“影响各国海权的主要条件可以列举如下:(1)地理位置;(2)自然结构,包括与之有关的大自然的产物和气候;(3)领土范围;(4)人口数量;(5)民族特点;(6)政府的特点,包括国家机构。”海权就是这六个因素综合起来的结果。譬如,关于其中的“地理位置”一项,马汉写道:“如果一个国家的地理位置不需要通过陆路去防卫和扩张领土,而把目标完全集中于海洋,那么和以大陆为界的国家相比较,这个国家拥有更有利的地理位置。英国作为一个海上强国,其地理位置一直以来远胜于法国和荷兰。”(18) 《海权对历史的影响:1660-1783:附亚洲问题》,第21-22页。 简而言之,海岛国家较之于内陆国家,更容易拥有海权。一些纯粹的内陆国家,就很难扩张自己的海权。这就是为什么一些内陆国家,总是千方百计要获得了一个出海口。没有出海口,没有海岸线,只有陆岸线,怎么可能拥有强大的海权?
海洋与陆地的关系是施米特反复致意的主题,讲“海洋自由”也要与“陆地稳固”放在一起讲,要在海洋与陆地的紧张关系中理解海洋自由,这就是施米特海洋自由论的要义。在《陆地与海洋》一书中,施米特提示我们:“世界历史是一部海权对抗陆权、陆权对抗海权的斗争史。一位名叫卡斯特克斯(Castex)的法国军事学家兼海军上将把他的一本战略书籍冠以‘海洋对抗陆地’的书名。他由此而从属于一个伟大和悠久的传统之中。自远古时代以降,人们就开始关注陆地和海洋的对抗,而且,大约在19世纪末期,人们喜欢将当时的俄国与英国之间的紧张关系描绘成这么一个画像,即北极熊与鲸的争斗。鲸在此乃是一种巨大的、神秘的鱼,利维坦(Leviathan),关于这种鱼我们以后还会提到它,而北极熊则是具有许多象征意义的陆地动物的代表。”(12) 施米特:《陆地与海洋——古今之“法”变》,林国基、周敏,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7页。 由此看来,利维坦乃是海洋的象征,大不列颠岛民霍布斯(1588-1679)以这种海洋生物为自己的著作命名,看来不是偶然的,可以看作是一个大不列颠岛民特有的海洋意识之体现。
三、从马汉的“海权”到肯尼迪的“海上主导权”
格劳秀斯、施米特讲海洋自由,着眼点在“自由”;比施米特稍早的马汉(1840-1914)则喜欢讲海权。海洋自由虽然也可以说是一种海权,但是,作为海洋自由的海权主要是一种“权利”:你有自由通行的权利,我也有自由通行的权利。而马汉讲的海权主要是一种权力,一种海洋上的支配力,甚至是一种由海洋延伸至陆地的支配力。
在海权思想史上,作为海权概念的主要阐述者,马汉既是美国的海军上将,同时还享有海权论思想家的美誉。据说,他是带领美国海军进入20世纪的有先见之明的天才。关于海权理论,马汉贡献了三部论著,分别是《海权对历史的影响,1660-1783》《海权对法国大革命和帝国的影响,1793-1812》以及《海权与1812年战争的关系》,三部论著都针对了特定的时间节点,构成了马汉关于海权的“三部曲”。此外,还有一部《海军战略》,(13) 马汉:《海军战略》,蔡鸿幹、田常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 此书是马汉在1887年至1911年间在美国海军学院讲授海军战略理论而形成的著作,初版于1911年。据说,德皇威廉二世(1859-1941)不仅很钦佩马汉的著作,甚至还说了一些过头的话,譬如:“我现在不是在阅读而是在吞噬马汉上校的书,并尝试将其牢记在心中。”(14) 马汉:《海权对历史的影响:1660-1783:附亚洲问题》,李少彦,等,译,北京:海洋出版社,2013年,“出版说明”,第1页。 这话有些矫情,有些夸张,让我想起秦王赢政读到韩非的《孤愤》《五蠹》之际的感叹:“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15) 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396页。 看来威廉二世也是这号人,喜欢一些情绪化的修辞。
我简单地翻阅了一些史料,知道马汉的海权论确实影响较大。其中,1890年初版的《海权对历史的影响》一书尤其具有代表性。此书开宗明义,叙述了海权的意义:“海权史在很大程度上记叙了国家间的争斗、相互间的对抗以及往往最终导致战争的暴力行径,尽管它绝不是唯一的见证。远在左右海上贸易发展与繁荣的根本原则被明察之前,人们就已经清楚地认识到海上贸易对国家财富与实力所具有的深远影响。”海上贸易影响了一个国家的财富与实力,海上贸易本身则受制于海权,“因此,海权史以其宽阔的外延囊括了一切有助于让一个民族在海上或靠海洋而崛起的内涵,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部军事史”。(16) 《海权对历史的影响:1660-1783:附亚洲问题》,第1页。 海权史可以缩减为海军史,看来,在海洋世界,权力还真是出于枪杆子,或者说是,枪杆子里面出海权。顺着这样的逻辑,马汉提醒世人:“在世界历史风起云涌惹人注目的时期,海权具有战略意义与分量,但对此人们未有足够的认识”,然而,历史“所遗留的种种迹象足以得出这样的推断:海权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17) 《海权对历史的影响:1660-1783:附亚洲问题》,第9页。
在施米特看来,海洋上的自由很重要,但是,陆地上的稳固也很重要。施米特把两者结合起来,阐述了他的颇具特色与个性的“二元空间秩序论”——这是我的概括,按照施米特自己的表达方式,那就是:“两种空间秩序:稳固的陆地和自由的海洋。”显然,这是一种兼顾海洋与陆地的“二元空间秩序论”。其理论要旨是:“自16世纪以来建立的欧洲中心的世界秩序被分为陆地和海洋两种不同的全球秩序。在人类历史上,陆地与海洋的对立第一次成为全球国际法的普遍性基础。现在所说的海域不再仅指地中海、亚得里亚海或波罗的海,而是全球范围内包括大洋在内的海域。这种全新的陆地与海洋的对立决定了欧洲公法所谓整体图景,欧洲公法的使命在于为这个已经被欧洲在科学和地理上发现并理解的世界制定法(Nomos)。因而出现了两种对立的普遍性、全球性的秩序。二者之间并非普遍法与特殊法之间的对立,它们都是普遍性的。这两种秩序各有其对敌人、战争、战利品乃至自由的定义。16、17世纪国际法领域重大的共同决断正是产生于陆地与海洋的均衡中,在两种秩序的对立中,也正是这两种秩序之间的紧张关系决定了大地法。”(10) 《大地的法》,第151-152页。 施米特把陆地与海洋置于同等的位置,它们分别代表了两种秩序,两者之间形成了一个紧张的关系。在这样一个紧张关系的演进过程中,1713年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因为,此年签订的《乌特勒支和约》标志着“欧洲公法开启了新的时代:开始意识到或主动意识到正在出现的陆地与海洋的全球性均衡”。(11) 《大地的法》,第160页。
《海权对历史的影响》是马汉在19世纪晚期的作品。20世纪以后,特别是“在1904年的一篇文章中,马汉探讨了英国与美利坚合众国重新联合的可能性。他不认为共同的种族,语言或文化能够成为这种重新联合的最深层的基础。当然,他也从不贬低其他人经常提出的此类观点。但在他看来,这些因素只不过是令人高兴的附加物罢了。对他而言,具有决定性的理由乃是,盎格鲁-撒克逊人对海洋的控制必须保持下去,而这只能在‘岛国的’基础上通过两者的联合才能做到。在不断进步的现代世界,英国本身已经显得太过狭小,因此,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那个海岛了。美国才是符合时代发展的真正的海岛。马汉认为,由于美国幅员广阔,它至今还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然而,它却与现今的标准和尺度相适合。美国的岛国特点使得它对海洋的控制能够在一个更广阔的基础上予以保持和发展。美国是一个更大的海岛,借助它,英国对于海洋的控制才可能稳固,并且盎格鲁-美利坚民族在世界范围内的海上霸权才能够以更宏阔的方式延续下去”(19) 《陆地与海洋——古今之“法”变》,第7页。 。
马汉希望美国与英国重新联合,让盎格鲁-撒克逊人共同拥有海上霸权,同时也巩固英国的海权。在马汉提出这个观点的190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尚未发生,英国还是世界排名第一的海上霸主,距离美国接替英国占据海上霸主的地位,还有一段时间。在这样的格局下,马汉特别看重英国在事实上占据的海上霸权,希望跟英国靠拢,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马汉辞世之年,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展开,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全面接替了英国,正式充任了全世界的海上霸主,在这种新的权力格局下,如果马汉再世,恐怕就会修正他的观点。由于美国才是“符合时代发展的真正的海岛”国家,即使没有与英国的联合,美国的海上霸权依然可以延续下去。
在贫困心理学中,研究者们普遍认为导致短视行为的原因是物质资源缺乏对个体的认知和情感层面产生的消极影响。在认知层面,个体会因为经济需要得不到满足而产生压力感和不安全感,产生无法从身边的重要他人获得支持的信念。在情感层面,个体会产生一系列的消极情感,包括焦虑、恐慌、抑郁、自我贬损以及自主性丧失感等等(Fabio & Maree, 2016)。这些因素也会消耗人们大量的心理资源,使个体没有足够的心理资源去处理其他任务,因而失去了为长远打算的能力,表现为短视(Haushofer & Fehr, 2014)。
据《新大西岛》开篇所述,作为第一人称的“我们”在海洋上航行,由于偏离了预定的航线,无意之间登上了一座完全陌生的大岛,这才是培根要讲述的“新大西岛”。“我们”这伙人在跟“新大西岛”上的“外邦人宾馆馆长”交流的过程中,听到了馆长讲的一段陈年旧事:“大约在三千年以前或者还要更早”,“伟大的大西岛(你们叫作美洲)”,“已经有很多高大的楼船。这个海岛根据那时确实可靠的记载,有一千五百只容量很大的大船。所有这些,在你们也许记得的很少,或者根本不记得了;而我们却知道得很清楚。”后来,“大约在一世纪以后,那个伟大的大西岛上的居民繁荣兴盛起来。像你们中的一位伟大人物曾经记叙和描写过那样,海神的后代定居在那里,那儿有巍峨的教堂、堂皇的宫殿,有美丽的城市、清秀的山峦,还有可以航行的四通八达的河流,像带子一样地环绕着这些城市和殿堂。人们要登临这些地方可以循着长长的天梯走上去。这些记叙和描写是富有诗意的,使人难于置信的,然而却又是非常真实的。我们所说的这个大西岛上的国家,和秘鲁(当时叫作柯亚)、墨西哥(当时叫作泰兰贝耳),都是富强的,有强大的武力、无数的船舶和大量的财富。有一个时候或者是至少十年之内这两个国家举行过两次远征,泰兰贝耳人经过大西洋到地中海,柯亚人经过南海到了我们这个岛上。你们的那位作家曾经转述一个埃及僧侣的话,谈到那个到欧洲去的远征,说当时确是有这样一回事。”“但是,在这些好大喜功的远征之后不久,他们就遭到了天谴。因为还不到一百年,大西岛就完全被毁灭了,不是由于你们所说的地震(因为整个那块地方是很少有地震的),而是由于一次部分的水灾或者说洪水。”“你们看,就是由于这个大天灾,我们和美洲人断绝了来往,而过去因为他们离我们最近,同他们之间的贸易最频繁。”(2) 培根:《新大西岛》,何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14-17页。 这段话,可以理解为培根对柏拉图及其“大西岛”的一个回应,也可以视为培根向柏拉图表达的敬意,这是一个哲人对远古时代另一个哲人的敬意。“馆长”所说的“你们的那位作家”,应当是指柏拉图。按照“新大西岛”上的“外邦人宾馆馆长”的叙述,柏拉图笔下的“大西岛”似乎可以坐实,它就是指北美大陆。
应该借这辆车,能多装人。北美洲多米尼加警察巡逻时发现一辆可疑车辆,命令所有乘客下车。这个过程让所有人大吃一惊,一辆小小的轿车乘坐了18个人,而世界纪录才17人!
目前该系统已经通过了湖南省权威软件测评机构的评测,获得了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图13)。系统已经推广到了湘西州79个重点贫困村、邵阳隆回县3个贫困村建设、使用。
肯尼迪借此书首先批评马汉。他说,马汉的海权概念“在实践中似乎缺乏量化标准,因为几乎任何国家都能够声称拥有或曾经拥有一定数量的海权。‘海权’也几乎能够在任何层次上存在:一个古典时期的地中海强国,一个中国的海盗首领,或一个被人们发现曾经对本地区的海洋拥有着一段时间控制权的拉美国家。但是,我们这里使用的‘海上主导权’这一术语意味着某种更强大、更独断且范围更广的东西,即一国将它的海上力量发展到超越任何对手的情形,也是指一国在或能够在远离本土水域的地方行使这种主导权的情形,这种情形导致的结果是,至少如果没有这个国家的默许,那么其他那些较小的国家就很难从事海上行动或贸易。这种情形并不必然意味着一国具有胜过其他国家海军力量总和的优势,同时也不一定意味着一国不会暂时丧失对本土水域的控制,但这种情形确实意味着一国拥有一支总体上占优势的海上力量,以至它在海外遭受的任何失败都很快将会被它所派出的一支足以消除敌人威胁的舰队而得到扭转。一般来说,海上主导权同样被用来暗示拥有它的国家通常也相应地拥有许多舰队基地、一支很大规模的商船队、充足的国家财富等,所有这一切都表明一种在全球层次而非在纯粹的区域层次的影响力。所有的这些定义都向人们表明了一种海上霸权的衡量尺度,历史上仅仅只有很少几个国家曾经拥有过这种霸权,而将这些同它们那些较弱的竞争对手明确地区分开来。英国在1815年这个重要年份前后的一段时期内曾经拥有过某种海上主导权;但英国朝着这一主导权时代的成长阶段及随后的衰落阶段在历史中占据了更大的份额。即使在今天,尽管已经让出了海上主导权,但英国仍拥有一定数量的海权”。(20) 肯尼迪:《英国海上主导权的兴衰》,沈志雄,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0-11页。 概而言之,马汉的“海权”概念不精准,他自己的“海上主导权”才是一个更有效的理论概念。
总之,用概念网络可以直观地显示出类比推理的始源和目标中对象的属性、关系和结构,这种表达细致、清晰、系统,从而比较容易发现这两个系统之间的相似性和对称性,使得在类比推理的过程中,类比访问更有效,类比映射更准确,类比迁移的结果也更可靠。概念网络理论也为在计算机上实现类比推理奠定了基础。当然,要对类比推理进行更深入的研究,除了依靠概念网络,还要运用其他逻辑工具,例如借助谓词逻辑进一步分析命题的结构和推理规则。可见,基于概念网络研究类比推理是从人工智能的视角研究类比推理的一个成功范例,尽管它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发展,但是它开辟了类比推理研究的新方向,开拓了现代归纳逻辑研究的新思路。
按照肯尼迪关于“海权”与“海上主导权”的划分,英国的“海权”历史悠久,“自国王阿尔弗雷德(King Alfred)于公元900年左右建造战船抵御维京人起的几个世纪中,海军经历了诞生、多次衰落,然后多次重生。300年后,国内外都不受欢迎的约翰王(King John)建造了一支拥有超过50艘战船的海军,由此朴次茅斯(Portsmouth)的海军基地得以发展形成。”(21) 莱弗里:《海洋帝国》,施诚,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6年,第3页。 按照这番追述,英国拥有“海权”的历史可以从公元9世纪开始算起。但直至19世纪初,英国才拥有了“海上主导权”;20世纪中叶以后,“海上主导权”又从英国移交到美国人手中。此后,英国让出了“海上主导权”,但保留了若干“海权”。
岩矿石标本电性参数的测量,是为了了解矿体与围岩电性(电阻率、极化率)的差异,为矿区使用地球物理勘查手段提供前提条件,也是成果解释的物理基础。实践表明,合理的测量和利用电性参数,可以提高激电成果的解释水准和地质效果[1]。
四、海洋法系:以《五月花号公约》为轴心的考察
在四百年后的今日,《论海洋自由》依然是名满天下的法学经典名著。然而,翻开这部简短的著作,几乎就没有“温良恭俭让”。这部著作的每一章,哪怕只看标题,都充满了火药味和对抗性,颇有一种海盗式的霸气与强悍。譬如,第二章“葡萄牙人无权以发现之名对荷兰人航行到的东印度行使主权”,第三章“葡萄牙人无权以教皇馈赠的名义取得对东印度的主权”,第四章“葡萄牙人无权以战争的名义将东印度主权归属于它”,第五章“葡萄牙人无权以‘先占’为由将印度洋及其航海权归为己有”,第六章“海洋及其航海权均不可假教皇捐赠之名归属葡萄牙人”,诸如此类,不一而足。这些观点,直接从法理上挑战葡萄牙的海上霸权地位。
海洋法系相对于大陆法系而言。海洋法系也可以称为普通法系或英美法系。英国是海岛国家,美国是一个“加大号”的海岛国家。按照前引的马汉的说法,美国是一个真正的海岛国家,这就是说,美国在精神上是一个岛国。(22) 从事实上看,正如后面要讲到的,美国这个国家,主要是英国的一伙人坐着移民船飘洋过海去建立的。这在事实上、源头上为美国这个国家赋予了与生俱来的海洋性格。 英国、美国在葡萄牙、荷兰之后,以接力的方式相继充任了世界的海上霸主。正是由于这个缘故,以英国法、美国法为核心的海洋法系,构成了一个世界性的法系。关于这个法系的论述,广泛地见于当代中国通用的法学教科书以及专题性的论文与著作;至于西方世界中关于海洋法系的学术文献,我没有能力做全面的清理,但用汗牛充栋来形容,想必是没有问题的。在这里,我只想以《五月花号公约》为轴心,截取几个关键性的节点,以展示一个写意性质的海洋法系之思想史,同时也深化关于海洋的法理学思考。
为什么以《五月花号公约》为轴心?因为它是连接英国与美国这两个国家、英国法与美国法这两国法律的一个符号性质的文献。我翻过一册美国人艾捷尔编选的《美国赖以立国的文本》,(23) 艾捷尔,编:《美国赖以立国的文本》,赵一凡、郭国良,译,海口:海南出版社,2000年。 它相当于美国的“四书五经”,或者宽泛一些说,是一个扩展版的“四书五经”。这部书收录的第一篇文献,就是《五月花号公约》。按照这样的编排,如果要讲美国的建国文献、立国文本,首先就应该讲《五月花号公约》。原因就在于:它是美国这个国家在文本层面上的起点。虽然,在《五月花号公约》签署之前,北美大陆上也有印第安人,那个时代的印第安人,是北美大陆上的原住民,是北美大陆人,但是,《五月花号公约》签署之前的印第安人,毕竟还不是美国的印第安人。美国这个国家的诞生,首先应当追溯至《五月花号公约》。
《五月花号公约》是1620年在“五月花号”移民船上签订的。当时,船上有102名乘客,他们从英国经过荷兰转往北美大陆。在102人中,有些是英国的清教徒(所谓“莱顿弥撒团”),也有一些其他方面的人(他们是在南安普顿才登上这艘移民船的,他们被“莱顿弥撒团”称为“陌生人”)。这就是说,同船的102人并非亲密无间,清教徒与“陌生人”之间难免存在各种各样的分歧。也许是为了达成最低限度的共识,船上的人在北美登岸之前,经41人签字,形成了一份后来影响深远的“五月花号公约”。公约的具体内容是:“为了上帝的荣耀,为了增强基督教信仰,为了提高我们国王和国家的荣誉,我们漂洋过海,在弗吉尼亚北部开发第一个殖民地。我们在上帝面前共同立誓签约,自愿结为一民众自治团体。为了使上述目的能得到更好地实施、维护和发展,将来不时依此而制定颁布的被认为是对这个殖民地全体人民都最适合、最方便的法律、法规、条令、宪章和公职,我们都保证遵守和服从。”(24) 何顺果:《鲜为人知的〈五月花号公约〉》,《读书》2008年第10期。 从形式上看,这份公约堪称社会契约理论运用于政治实践的一个样本。从内容上看,这个公约的关键词是“民众自治团体(a civil Body Politick)”。这样一个写在纸上的“民众自治团体”,相当于后来的美国这个政治共同体的胚芽。这个胚芽后来逐渐长达,发育成了今日的美国。因此,讲美国的法理学,这个公约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起点。
按照柏拉图在《蒂迈欧篇》中的叙述,那座“大西岛”在直布罗陀海峡的西侧,也就是通过直布罗陀海峡走出地中海、进入大西洋之后的那片海域中。“大西岛”虽然在大西洋上,毕竟还是在地中海的周边,这大致相当于柏拉图的生活世界。但是,按照培根在《新大西岛》中的叙述,“大西岛”似乎已经远在北美大陆。至于“新大西岛”的位置,应当在更加遥远的太平洋上。因为,《新大西岛》开篇就写道:“我们从秘鲁(在那里我们逗留了一整年)带上十二个月的粮食开航,经南海驶往中国和日本。”就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偶遇了“新大西岛”。在培根的时代,从秘鲁前往中国、日本的海路,就是太平洋。由此可见,培根设想的“新大西岛”已经漂浮在辽阔的太平洋上了,培根的海洋视界已经迥异于柏拉图的海洋视界。培根在16世纪末、17世纪初对于海洋的理解,是在他百年之前的所谓“地理大发现”奠基的。在柏拉图的时代,距离所谓的“地理大发现”,为时尚早。
英国法律精神的演进与变迁当然是一个复杂的主题,这里不可能详细展开,但是,英国在1215年制定的《大宪章》,无论如何都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记得数年以前,在《大宪章》颁布800周年之际,很多国家都有相应的纪念活动。从内容上看,《大宪章》一共有63条,是英国的约翰王与英国贵族达成的一份协议。据《大宪章》的中译者介绍,那是“1215年6月15日,在英国温莎城堡附近泰晤士河畔一处叫兰尼米德(Runnymede)的草场上,诞生了西方乃至世界政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份法律文件,那就是约翰王(King John)与造反的男爵们在坎特伯雷大主教斯蒂芬·朗顿(Stephen Langton)斡旋下达成的一份书写在一张羊皮张上的拉丁文特许状(charter),这份实际上相当于一份和平协议的特许状即后来闻名于世的《大宪章》(Magna Carta)。”(25) 《大宪章》,陈国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1页。 在法理学上,《大宪章》传递的核心价值是自由与平等。这样的价值理念在随后的800年间,逐渐蔓延,不仅见于英国法律史,更见于400多年后的《五月花号公约》,以及其他的美国建国文献。举凡1776年起草的《邦联条例》、1787年通过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都携带着经《大宪章》培育起来的自由与平等之基因。
3.如果注射过羊三联疫苗(还在保护期内),但又发生了不典型症状的羊三病(零星散发,死亡较慢),那么直接给全群羊灌服1%五水硫酸铜水溶液,灌服后就停止了散发和死亡,疫情得到控制。
在海洋法系中,《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地位与影响首屈一指。与《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相伴生的思想文献,还有一部《联邦党人文集》。在美国本土生成的思想性论著中,《联邦党人文集》的分量是很重的——即使是在现代汉语文献中,也有很高的引证率。这部文献的功能,大致相当于一部“关于美国宪法草案的说明”。在中国宪法史上,你可以看到,每一部宪法草案在表决之前,都有人为此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做一个“关于宪法草案的说明”,以之解释付诸表决的宪法之意图。《联邦党人文集》就是这样一部关于宪法草案的说明。
当且仅当 y=J∂φ(u),其中 J∂φ=(I+ρ∂φ)-1是预解算子,常数ρ>0,I是H上的恒等映射,且J∂φ是非扩张映射,即有:
当时,也就是1787年,华盛顿主持的制宪会议经过三个月的努力,已经通过了新的联邦宪法。但是,新宪法还必须经过十三个州的代表会议分别批准,才能最后生效。就在各州讨论批准这部新宪法的过程中,分歧出现了:有些州倾向于同意,有些州倾向于反对。为了让这部宪法能够顺利通过,后来的联邦财政部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后来的司法部长约翰·杰伊,还有后来的第四届总统詹姆斯·麦迪逊,他们三人通力合作,共同撰写了85篇文章,分别发表在当时的报纸上,以连篇累牍的方式,向公众解释新宪法的意图,以此希望各州批准这部新宪法。后来的结果众所周知,新宪法得到了各个州的批准。根据宪法设定的政治框架建立起来的联邦政府,确实也产生了较好的治理实效。这种实效反过来也提高了由85篇文章汇编起来的《联邦党人文集》的思想魅力。这部文集也因此成为了关于“海洋法系”的基础性文献。其实,与这部《联邦党人文集》相对应的,还有一部《反联邦党人文集》,这部文集反映了新宪法批判者的观点,由于他们的主张没有得到历史的确认,他们的观点似乎成为了失败者的观点。其实,思想史不能那么势利,不能完全“成王败寇”,不能完全“以成败论英雄”。反联邦党人的观点也有其正当性,那就是,希望更多地维护各州的独立自主,不希望把权力重心从各州转移到联邦。用当代中国的话来说,《联邦党人文集》主张更多地发挥中央的积极性,《反联邦党人文集》则主张更多地发挥地方的积极性。
在《联邦党人文集》之前与之后,在《五月花号公约》之前与之后,自英国《大宪章》以来,以海洋法系为主题的各种文献如恒河沙数,不可胜数。这里不可能逐一评析。那么,这种以“海洋”冠名的法系,它的精神是什么?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可以说一说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1870-1964)。此公曾于20世纪40年代来到中国,出任当时的中华民国政府的法律顾问。在此之前的1921年,在距离《大宪章》颁布706年之际,庞德把自己多年的一些演讲稿汇集成为一本专书,那就是《普通法的精神》。
普通法的精神就是海洋法系的精神。在这部关于“普通法精神”的著作中,庞德开篇就写道:“现代世界,似乎没有别的制度像我们英美法律传统那样富有活力和坚韧顽强。”在列举了普通法相对于罗马法、法典法的优势之后,庞德又说:“或是我们的法律制度有天然的优越性,或是生活于其中的人民内心的自豪感,如同波德纳普先生对失去听觉的孩子般的法兰西人所说的那样,我们相信普通法的观念是自然的法律秩序的组成部分,不能理解为理性的人竟可容纳与之相反的法律观念。盎格鲁-撒克逊人拒绝任何别的法律统治,相反,却能使他人受制于己。普通法的力量来自它对具体争议的解决,而它的对手,现代罗马法的力量则在于抽象概念的逻辑发展。因此,一旦普通法法官直接或间接的实施法律,他们总习惯于以过去的司法经验适用于眼前的案件,而不会将案件置于抽象的体系、准确的逻辑框架中。”罗马法的历史虽然古老,虽然是英美法的竞争者,但是,“必须承认,英美法毫不逊色于其长期的对手。英美法是世界性法律。”(26) 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廖湘文、高雪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3页。 这几句话,可以看作是一个海洋法系中人对海洋法系的一个评价,是否妥当,且待世人评说。
五、转向海洋:黑格尔与严复
以上四节,从柏拉图的“大西岛”到培根的“新大西岛”、从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论”到施米特的“海洋自由论”、从马汉的“海权”到肯尼迪的“海上主导权”、从约翰王的“大宪章”到庞德的“普通法的精神”,四个方面纵横交错,既讨论了关于海洋的法理学,也梳理了关于海洋的思想史。
那么,海洋到底意味着干什么?“关于海洋的法理学”到底意味着什么?面对这样的追问,格劳秀斯所说的“海洋自由论”直截了当,或许可以一语中的,不失为一种简捷的回答。但是,“自由”毕竟是一个太大的“大词”,针对性稍弱。相比之下,倒是生活在欧洲大陆上的黑格尔有一段话,比较生动地描述了海洋的性质。他在《历史哲学》之“绪论”中写道:“大海给了我们茫茫无定、浩浩无际、渺渺无限的观念;人类在大海的无限里感到他自己的无限的时候,他们就被激起了勇气,要去超越那有限的一切。大海邀请人类从事征服,从事掠夺,但是同时也鼓励人类追求利润,从事商业。平凡的土地、平凡的平原流域把人类束缚在土壤上,把他卷入无穷的依赖性里边,但是大海却挟着人类超越了那些思想和行动的有限的圈子。航海的人都想获利,然而他们所用的手段却是缘木求鱼,因为他们是冒了生命财产的危险来求利的。因此,他们所用的手段和人们所追求的目标恰巧相反。这一层关系使他们的营利、他们的职业,有超过营利和职业而成了勇敢的、高尚的事情。从事贸易必须要有勇气,智慧必须和勇敢结合在一起。因为勇敢的人们到了海上,就不得不应付那奸诈的、最不可靠的、最诡谲的元素。所以他们同时必须具有权谋——机警,这片横无边际的水面是绝对地柔顺的——它对于任何压力,即使一丝的风息,也是不抵抗的。它表面上看起来是十分无邪、驯服、和蔼、可亲;然而正是这种驯服的性质,将海变做了最危险、最激烈的元素。人类仅仅靠一叶扁舟,来对付这种欺诈和暴力;他所依靠的完全是他的勇敢和沉着;他便是这样从一片巩固的陆地上,移到一片不稳的海面上,随身带着他那人造的地盘,船——这个海上的天鹅,它以敏捷而巧妙的动作,破浪而前,凌波以行——这一种工具的发明,是人类胆力和理智最大的光荣。这种超越土地限制、渡过大海的活动,是亚细亚洲各国所没有的,就算他们有更多壮丽的政治建筑,就算他们自己也是以海为界——像中国便是一个例子。在他们看来,海只是陆地的中断,陆地的天限;他们和海不发生积极的关系。”(27) 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第83-84页。 这就是黑格尔所理解的海洋。从黑格尔的角度看过去,海洋的性质是自由,不确定、不稳定、不可靠,高风险、高利益、高回报。海洋的这些性质,影响了海洋法系的性质,与海洋法系内在的自由理念遥相呼应,互为表里。
基于智能变电站装配式建筑造价影响因子的直觉梯形模糊决策矩阵与理想直觉梯形模糊向量需要进行如下计算求得得分函数和精确度函数:
透过黑格尔的这段话,我们还可以体会到,黑格尔在如此描述海洋的过程中,似乎有一种矛盾的心态:一方面,他倾慕海洋,他希望“从一片巩固的陆地上,移到一片不稳的海面上”,认为这“是人类胆力和理智最大的光荣”。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他甚至指出:“奋发有为的一切大民族,它们都是向海洋进取的。”(28)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247页。 这样的态度表明,他虽然生活在欧陆腹心,却对海洋心存向往。另一方面,在他看来,海洋又代表了奸诈、欺诈、危险与暴力,他认为,人们冒了生命财产的危险来寻求物质利益,简直是缘木求鱼。那么,到底要不要从陆地转向海洋呢?黑格尔的这种矛盾心态,代表了一个内陆国家面对海洋时代的犹疑。由于大势所趋,肯定是要转向海洋的,但是,在义无反顾的同时,毕竟还是存有几许顾虑、几多惶惑。无独有偶,正如前面已经提到的,同样是作为德国人的施米特,也习惯于在海洋与陆地之间保持某种中立的态度,即使已经置身于海洋时代,也未对海洋形成“一边倒”的立场。像马汉这样的海军将领,喜欢张扬、拔高海权的地位,但是,施米特却冷冷地写道:“对于海军上将们而言,世界历史就是这么回事。在他们看来,世界历史就是海战的历史。法国海军上将卡斯特可斯,美国海军上将马汉,德国海军元帅特皮茨:所有从事航海事业的人,以及主管海洋业的官员。他们从自己的工作角度出发来考量世界历史,这并不奇怪。”(29) 《陆地与海洋——古今之“法”变》,第106页。 这样的思考,体现了一种相对超然、相对中立的海洋观。
如果说,黑格尔是德国从陆地转向海洋的标志性思想家,那么,严复(1854-1921)就是中国从陆地走向海洋的标志性思想家。严复出生于福建的福州,那个地方是陆地的边缘,也在海洋的边缘。1867年,严复放弃了传统士子的科举“正途”,进入福建船政学堂学习驾驶,1877年又到英国皇家海军学院学习海军技术,后来在李鸿章创办的北洋水师学堂任教,培养了中国近代第一批海军人才,可以说是中国近代海军最早的导师。更加引人注目的是,严复还翻译出版了英国这个海洋国家赖以立国的一些核心经典,譬如赫胥黎的《天演论》(1898年),亚当·斯密的《原富》(亦即《国富论》,1901年),斯宾塞的《群学肄言》(亦即《社会学研究》,1903年),密尔的《群己权界论》(亦即《论自由》,1903年),甄克斯的《社会通诠》(1903年),等等。这样的严复,几乎就是一个到西天——可以说是一个货真价实的“大西岛”——取经、取回来又译经的“近代唐僧”。因为严复在“取经”“译经”方面的卓越贡献,在梁启超看来,严复“于中学西学,皆为我国第一流人物”(《新民丛报》1902年第1期)。在毛泽东看来,严复是“中国共产党出世以前向西方寻找真理的一派人物”。(30)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469-1470页。 在我看来,严复是中国从陆地走向海洋的第一人。关于海洋世界,严复既知形而上的“群己权界”,又知形而下的海军技术,可以说是道器兼通。如果要讲中国近代以来的“海洋法理学”,应当从严复讲起。
A Jurisprudential Study of the Sea
YU Zhong
(School of Law,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2249)
Abstract :In the study of jurisprudence, it is difficult to avoid the concept of “marine law system”. There are a lot of works on “maritime law system”. In contrast, the research on the jurisprudence of “ocean” is relatively limited. The following works, from Plato’s “Great West Island” to Bacon’s “new Great West Island”, from Grotius’ “sea freedom theory” to Schmidt’s “sea freedom theory”, from Mahan’s “sea power” to Kennedy’s “sea dominance”, from King John’s “Great Charter” to Pound’s “common law spirit”, provide a variety of ways and possibilities to understand the se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jurisprudence. Among them, Hegel and Yan Fu respectively represent the iconic thinkers of Germany and China, who opened their eyes to the ocean from the mainland. It is the theoretical premise and ideological preparation for contemporary China to carry out the research on marine jurisprudence and comparative law.
Key words :ocean, Great West Island, maritime freedom, maritime rights, maritime law system
DOI: 10.19411/j.cnki.1007-7030.2019.06.008
收稿日期: 2019-09-18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委托项目“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研究”(17@ZH014)
作者简介: 喻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 DF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030(2019)06-0076-13
(责任编辑 杨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