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调查报告(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调查报告论文,国有企业改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世界银行的支持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于2004年初筹划对中国的国有 企业改制与重组进行一次大规模的问卷调查分析。本次调查共向6627家企业发放了问卷 ,样本企业的行业几乎涵盖了除金融、电力、石油开采部门以外的所有行业。其中,74 户中央企业及其二级子公司共计1524家,北京、重庆、黑龙江、辽宁、河北、河南、山 东、江苏、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陕西、甘肃、四川等16个省和省会城市所 属企业共计5103家。问卷回收率为77%。其中收回关于改制的有效问卷2696份,包括104 4家中央企业,1652家地方企业。
基本分布和特征
这里的改制,是指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转让国有产权存量和吸收非国有投资者增 量的行为。
调查表明,全部样本企业中约44%的企业为改制,56%的企业是未改制的。中央企业约 有1/4进行了改制,地方企业则有56%进行了改制。
改制前企业的类型,80%是国有独资企业,有16%和4%的企业分别是在国有控股和相对 控股的企业基础上进行改制的。
最为集中的改制时间是在2000年至2003年期间,其占样本总量的80%以上。样本企业涉 及到的时期大体反映了1997年以来的改制状况。
从改制的方式之一来看,就是说是转让资产存量,还是通过增量吸引非国有产权的投 资,或者两者兼有之?在中央企业这两者比例大致相当,而在地方企业,依靠增量改制 的方式仅有存量改制方式的一半。两者的差异表明了两种不同主体占有资源的性质的差 异,也表明了由此所决定的改制方式的差异。
从改制的动议者来看,最大比例的动议者是政府部门和企业的母公司。由主要的直接 所有者和监管者作为动议者来推动改制,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值得注意的是,有大约 10%多一点的企业改制主要是由经营者作为主要动议者的。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在改制 动议方面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债权银行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方面,在中央企业,有较多数 量的改制动议是由债权银行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来推动的,表现出这些金融机构对于企 业改制的某种积极作用。然而,对于地方企业来说,它们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
产权转让
面临的困难:
在样本企业中,企业缺乏必要的积累,难以筹集改制成本,成为许多企业的首选困难 。不过,对此52%的中央企业感觉困难,而地方企业则只有32%,这似乎意味着中央企业 所需要支付的改制成本比地方企业更高。对于债务困难,感觉困难的地方企业高达23.5 %,而在中央企业则仅为9.8%。这表明软预算约束在中央企业比在地方企业要强得多。
转让过程中的基本程序:
改制之初,需要评估企业资产,由谁来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呢?样本企业中,本企业 自己聘请评估机构的约占10%~16%,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的差异不大。政府部门或作为 政府代表的控股母公司聘请机构的比例最大,其中地方企业在80%左右,中央企业则为36%。对于中央企业来说,由产权交易机构聘请评估者的占26%,地方企业的这个比例只有1%多一点。因此,看起来中央企业似乎规范一些,而地方企业更多的是由地方政府或地方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来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这个职能,远远高于中央企业的2%。这表明,中央企业依赖产权交易机构形式的职能,在地方则主要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或控股母公司来承担。聘请评估机构,只是反映了一种程序,一种规范。在改制初期,政府鼓励企业大胆改制,当时也没有推出一套程序规范,只是在半自发地探索,因此许多企业都是自己聘请有资质的机构来评估,然后再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确认。后来,改制逐渐成熟,才摸索出一套程序化的规范。
改制中谁来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可多选)
谁来聘请资产评估机构 中央企业地方企业
企业数
百分比 企业数
百分比
政府部门或国有监管机构16 2.01
325 36.89
本企业 84 10.57 144 16.34
母公司 274 34.46 379 43.02
产权交易机构 210 26.42 10
1.13
其他211 26.54 23
2.61
合计选择数
795 100%
881 100%
转让国有产权的信息传播和发布方式(可多选)
若转让国有产权,产权转让
中央企业 地方企业
信息传播和发布方式 企业数百分比 企业数百分比
企业内部传达231
48.22 391
64.95
全国或地区性报刊发布 197
41.13 243.99
招商引资发布会
173.55
518.47
互联网发布
5 1.04
111.83
产权交易市场发布 296.05
125
20.76
合计选择数
479
100%
602
100%
在产权转让的信息公开化方面,最多的是在企业内部传达,尤其是相当高比例的地方 企业仅仅在内部传达。另外,地方企业有两成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同时偏好举行 招商引资会议来发布信息,而中央企业则有四成多偏好在报刊发布信息。所以,改制过 程中民营化的信息透明化,也经历了一个由内部到外部,由局部到整体的逐步扩大的过 程。
在产权转让方式上,90%左右的企业采取了协议转让,拍卖性的竞争转让仅为10%多一 点。绝大多数采取协议转让,其中又以内部转让较多的这种产权转让方式,也是中国的 渐进性企业改制的一个显著特点。
改制成本的各项支出及其来源:
企业的改制成本,主要包括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偿还职工债务和拖欠福 利费以及移交社保机构的职工社保费用等。这些费用在样本企业中合计为868767万元, 其中中央企业103469万元,平均每个企业支出3695.33万元,改制企业人均支出1.4万元 ;地方企业765298万元,平均每个企业支出1941.55万元,按改制企业的人数来算,人 均支出4.05万元。从企业水平来看,相比较而言,中央企业的改制成本要高于地方企业 ,但是,就人均水平来讲,则地方企业的补偿水平显著高于中央企业,其原因可能在于 改制模式的差异。
除非政府另有安排或约定,一般来说,改制的补偿安置费多数需要从转让价格中扣除 。在改制的地方企业中,约42%的企业的改制安置费已经从转让价格中扣除,而58%的企 业(228户企业)的改制安置费未从转让价格中扣除。也就是说,他们可能还需要从转让 价格中来扣除这笔费用。
具体考察这228户地方企业的转让价款,有35%的企业是入不敷出的,改制成本大大超 过可得到的转让价格。另外有14%的企业的改制补偿金正好约等于转让价款。因此,改 制补偿金或职工安置费的大量支出,必然导致样本企业中将近一半(112户)的企业是零 资产或负资产转让。不过,仍旧有另一半企业(115户)情况尚好,补偿金平均占转让价 款的35%,表明转让中即使扣除成本后,还有盈余。
改制成本一般都从企业净资产中扣除,但是,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这笔支出时,企业 则需要从其占用的土地收益中获取改制成本的来源。在样本中,这些净资产不足以支付 改制成本的改制企业(地方企业约315户),其中高达44%的企业都需要依靠本企业土地来 支付改制成本的不足,另外1/5的企业则靠控股母公司来筹集。实际上,控股母公司自 己也没有什么资金来源,无非主要是靠经营其所控股企业的土地资源的再配置来获得收 益,也可能有一小部分来源于其他企业的回收国有资产的收益。
改制成本不仅包括有形的、可量化的资金支出,还包括若干无形的、难以量化的成本 。最为明显的就是改制通常是有条件的转让,受让方需要承诺职工就业的保障。在中央 企业约45%的企业需要做出这个承诺,而在地方企业则接近60%的企业需要承诺就业保障 。改制企业一般的承诺就业的期限是三年,但是通常需要承诺多数职工的就业,只能解 雇较少比例的职工。
此外,改制企业通常还需要承诺一系列其他条件,其包括企业的主业不得变动,不搬 迁或不改变土地使用方式,以及对企业进行未来投资等等。其中,对主业生产的限制最 多,表明政府在企业改制方面的基本取向是稳定发展,把可能的风险降至最低。对于土 地使用或搬迁的限制,也表明了政府的稳定发展观,不希望收购者是为了运作经营企业 的土地而收购,从而可能会带来企业未来发展不稳定和就业的风险。当然,如果企业的 土地确实有很大价值,政府通常可以自己来进行土地置换或者来经营,因此,在这方面 对改制企业的限制,也表明了政府作为土地所有者在未来利益上的考虑。
企业为了完成某种政府目标或其附加条件,可能会加重一些负担,政府则选择风险最 小化和有利于企业稳定发展的目标,因此,在改制企业与政府的讨价还价的过程中,政 府可能做出某种程度的让步。这些让步包括可能降低收购价格,给予收购者的支付额打 折,以及其他优惠政策。
关于职工的经济补偿情况:大致来说,改制企业中约1/3的企业只能得到1万元以下的 补偿,超过1/3的企业可以有1~3万元的补偿,另外大约不到1/3的企业有3~5万元的补 偿。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效益的企业,在补偿方面必然会存在较大差异,由此带 来相互攀比的倾向,造成种种矛盾。最糟糕的是,效益差的企业没有足够的补偿来源, 只好欠着职工的补偿金,也不知道何时才能偿还。在这样的情形下,政府应当采取合理 的职工保障政策,来确保职工利益不致因改制而受到损害。实际上,保护好职工利益, 也就是保护了改制,这应当成为政府的一项最为基本的保护改制、推进改制的政策措施 。
改制成本的另一方面体现在债务上。在改制企业中,进行债务重组的企业比例大约从1 5%到35%不等,其中地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比例较低,而中央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比 例显著高于地方。通过债务重组,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削减了原有债务。其中,地方企业 获得了较大的削减债务,其平均比重占总债务的40%以上,而中央企业的债务豁免比例 仅为2.647%。
改制的转让价格和收益:
改制的收益首先来源于国有资产的出售价值。从总量来看,评估价和转让价大体持平 ,不过,中央企业的转让价格略低于评估价格,而地方企业的转让价格则略高于评估价 格。
在全部样本企业中,472家企业填报了资产评估价格的信息。其中,评估价为零或为负 价格的合计61家,约占13%,实际转让价格为零价格或负价格的合计54家,占11%多。实 际转让价等于评估价格的191家,约占总数的42%左右;转让价格小于评估价格的也占近 42%,而大于评估价的只有16%。由于相当一部分企业(约一半左右)的改制安置费已经在 这个转让价中扣除,因此,我们很难断定是否转让价普遍低于评估价。
分红是衡量改制是否取得了较好效果的一个标志。在样本企业中,有约一半不到的企 业改制后实现了分红。其中,第一年的平均分红率约为36%,第二年的平均分红率达到3 8%,第三年则达到41%。也就是说,不少企业在改制后都取得了明显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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