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发展权的基本价值和实现路径
——以《巴黎协定》为视角
●倪 甜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摘 要] 发展权的重要性已得到了世界范围内的普遍认可,从发展权的历史演进分析,发展权与公平和人权价值相伴而生。气候变化是当前各国均面临的焦点问题,发展权和气候变化之间既互为因果,又存在无法避免的矛盾。文章认为《巴黎协定》作为应对气候变化达成的最新成果,意在创造一个可持续、低碳的未来,践行发展权的基本价值。
[关键词] 发展权;《巴黎协定》;气候变化
2017年6月22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了由中国提出的《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的决议,旨在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促进可持续发展,且首次将“以发展促进人权”引入了国际人权体系,因此,人权在全球治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1986年的《发展人权宣言》的框架下,各国之间达成共识:确认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公平和人权是发展权的内在价值。日益严峻的气候变化是各国目前经济发展的桎梏。2016年4月22日175个世界领导人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巴黎协定》,传递出全球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强有力的信号,为全球气候工作规划新道路。
一、发展权的基本价值
(一)发展权的历史演进
《联合国宪章》第55条和第56条提出,平等发展的机会是各个国家的天赋权利,也是个人的天赋权利。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8条是发展权基本概念形成的雏形。1986年的《发展权利宣言》阐释了享有发展权的主体和发展权的基本价值,为发展权的行使奠定了理论基础。从发展的历程可以看出,发展权的内在价值是公平和人权。发展权本质上是人类在经济、政治、文化诸方面得以全面发展,亦即权利主体在某个领域拥有最广泛而深刻的自由,实现全方位、多层次的发展。①
(二)发展权的基本价值
1.公平价值
[14] Office of the Secretary of Defense, Annual Report to Congress: Military and Security Development Involving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18, August 17, 2018, p. 1.
发展权是围绕着人与人之间的公平与平等而进行的,在这个过程中为处于贫困中并被剥夺了生存机会以及努力改善现状的多数人争取发展的权利。公平是国际社会发展的普遍诉求,主要包括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一方面,代内公平是二战后新兴的政治力量为了追求经济发展,实现与发达国家的代内公平,获得同等的资源。另一方面,代际公平是时代与时俱进的产物,《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首次将可持续发展的观念置于核心地位,其强调“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应当构成发展进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脱离发展进程单独考量。”
2.人权价值
早在20世纪70年代,科学家们把气候变暖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环境问题提出来。认识到潜在的气候变化,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88年共同建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IPCC),对世界上的气候变化活动进行评估。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UNFCCC)是第一个为了防止气候变暖通过的公约,此公约严格限制对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承认了生存权和发展权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意义。气候变化背后的元凶——温室气体引发了人类的高度关注,其难以消解的特点逐渐威胁到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并对生态产生长期的以及潜在性的危险,成为当今环境重大议题之一,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刻不容缓。③
1989年的《海牙环境宣言》是首个号召形成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国际文件,宣言将主体的生存和发展放在首位,明确了生存权是一切权利的来源,保证人类这项权利的实现是世界各主权国家的责任。发展权内涵是宽泛且具有兼容性,不仅反映了个人自由的发展,也反映了国家、民族以及团体的发展。因此,发展权在个人层面,主要体现为个人自觉、不受限制地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在集体人权的层面上,主要是主权国家可以充分主张发展机遇和自由发展条件。
二、发展权和气候变化之间的关系
(一)环境问题与发展权之间的关系
环境问题与发展权之间的发展关系已经被学界广泛认可。首先,两者之间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大多的环境问题因发展而产生,并进一步影响安全和生存等其他基本权利,国家为了保障发展权充分实现所需要的良好的生态环境,采取相应的行动来防治和阻止环境的恶化。发展权包括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得到充分的发展,但是每一项权利的发展都离不开优越的环境作为保障。一是经济性权利的可持续性发展对环境作出了要求。基于边沁提倡的功利主义,人们不愿意看到自己投资因环境问题逐渐失去利润,对财产权利的发展有助于保护人们居住的环境的自然条件,二是经济权利以外的社会性发展权利需要良好的环境作为支撑。没有生存权和健康权,发展无从谈起,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只有实现发展权,才能主张以发展来实现与环境相关的目标。其次,气候变化是发展权在环境领域的延伸,发展权和环境权之间存在不容忽视的矛盾。在温室气体加剧气候变暖的背景下,国际社会提出了碳排放权,即自然或者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实质是权利主体可以获取一定数量的环境资源的使用权。碳排放权的产生即反映了发展与环境保护间的矛盾:为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必须限制作为实现发展所必需的手段——碳排放。②最后,发展权与环境保护之间是可以相互协调与促进的。环境问题的终极目标和根本要求是实现可持续发展,而且发展必须是可持续的,为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政府需要对经济、人口进行一定的监管,丰富的环境资源对于缓解这些方面的压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当代突出的环境问题——气候变化
发展权本质上是一种人权,但是对于发展权的人权属性:是集体属性或是个人属性,学界存在不同的意见。人权价值的核心宗旨是为了维护权利主体的利益,发展权的广义概念也包括人类的属性,遵从“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以每个具体全面的人的发展为基础,旨在实现全人类的健康发展。
(三)以发展权保护气候变化的可行性分析
我院护理人员参与护理操作技能的培训覆盖率达到100%。考核合格72例次,占94.7%,考核不合格4例次,占5.3%。与2010年不合格12例次比较,合格率提高10.4%。2011年患者平均满意率达98.6%,比2010年提高2.6%。
三、发展权的价值在《巴黎协定》中的实现
《巴黎协定》对人权价值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对第三代集体人权和对弱势国家生存发展权的支持上。《巴黎协定》考虑特别脆弱地区可能遭遇因气候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是尊重和保障生态条件和经济发展处于弱势国家生存权的体现。小岛屿国家作为其中重要代表,由于全球升温幅度过高而引发的海平面上升会对其生存权带来极大的威胁。考虑到国际减排集体目标下小岛屿国家的现实气候需求,《巴黎协定》在绝对减排目标外又设定了1.5℃的限制减排目标。此目标的设定是对小岛屿国家特殊生存主张的关切回应,保护了集体人权,有效避免了气候变化给小岛屿国家可能带来的灾难性毁灭。
(一)《巴黎协定》下公平价值的实现
其次,《巴黎协定》的代内公平价值体现在对经济发展水平和气候应对能力弱小国家的差别性制度安排以及对气候公正的追求上。《巴黎协定》在迈出扩充责任主体到发展中国家这一重大改革步伐的同时,考虑到全球减排力量间的较大差异,使气候行动体制改革在注重代内公平的前提下稳步前进,符合代内公平的价值。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状况和对气候变化作用的程度上,坚持以公平原则为基础,根据各自能力“有区别”地承担责任,以促使缔约国付出最大程度且递增的努力达到减排目标。此外,《巴黎协定》将“最不发达国家”“小岛屿的发展中国家”“对气候变化特别脆弱的发展中国家”等作为重点关注的国家,在减排行动安排和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充分考虑其利益诉求。
首先,《巴黎协定》中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是符合代际公平的理念。在代际公平理念下,当代人对后代人负有一种国际责任。《巴黎协定》全文共有17处提及“可持续发展”,序言中提到缔约方应注意可持续的生活、消费和生产模式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作用,体现了关注后代人生存发展权益,保障代际公平的紧迫意识。《巴黎协定》深刻认识到气候问题的全球性,注意到粮食生产在全球刚性需求的重要地位,在增强气候抵抗力和温室气体减排行动中降低可能会对粮食生产产生的负面影响。这既是出于安排气候行动方案的全局考量,又遵循了争取本代人利益同时不损害后代人生存利益的原则,符合代际公平的要求。以全面均衡的发展为目标,《巴黎协定》更是创设了很多利于可持续发展的机制,例如市场机制的引入和跨国碳排放交易。
老婆饼以猪油酥作皮,酥软而松;饼馅主要有芝麻、糖冬瓜、糖冰肉等,以绿豆茸和黑豆茸最佳。饼形有点像苏式月饼,色泽金黄,让人吃后,感觉饼皮酥软,馅心香滑,十分可口。
最后,《巴黎协定》秉持气候公正的目的,注重生态环境的整体平衡。气候公正针对的是同一生态系统中各个要素的平衡,是更广意义上的代内公平,虽以应对气候变暖为主要目的,但仍注意到全球变暖仅是当今主要气候问题而非全部环境问题,例如生物多样性锐减和资源的匮乏也是当下面临的环境问题。
再次,《巴黎协定》中对发展中国家的资助是一大亮点。根据其内容,鼓励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自愿提供气候行动支持,主要有三种:第一是帮助减缓气候变暖和给予资金的支持;第二是提倡提供技术帮助;第三是通过体制安排实现对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
本研究发现,在对新异oddball范式的行为学操作中,化疗组并未表现出较低的反应速度和准确率,与既往应用同类对象的行为学研究结果一致[7-8],这可能是由于化疗对患者的注意损害程度尚不足以被一般的行为学任务所检测到。虽然也存在另外一种可能性——即化疗并未对患者的注意功能造成损害,但这一可能性明显与本研究在ERPs方面的发现相悖,而后者显然比前者更为客观、精确、敏感,且一般不受非实验因素的干扰。
公民有享受健康环境的权利,目前全球大约有五分之一的国家在宪法或法律中规定了环境权。但在国际环境法领域,目前没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承认环境权。即使缺乏与享受健康环境内涵相关的环境权,但国际实践中仍然依赖已经获得认可的人权主张中获得相关的环境公正,保护地球之家。
(二)《巴黎协定》下人权价值的实现
自UNFCCC以来,气候问题的全球协作已经历时20多年。由于气候谈判背后包括国家利益在内的复杂因素,后京都时代气候谈判未取得显著成效。《巴黎协定》的正式通过,开启了气候治理的新局面,是改善气候变化的一个关键性的转折点。
监理单位需要加强施工人员内的施工监督力度,在开展防水工程关键部位施工阶段,需要进行旁站、监督,对施工过程、成品保护的逐项检查,并对隐蔽工程桩做好验收记录、检查记录、分项检查记录,要求每道工序必须经过隐蔽检查,签署认可之后,才能开展后续施工[2]。
四、结语
气候变化是个全球面临的问题,气候行动的影响也必将是全球性的。《巴黎协定》作为对气候治理达成的全球性共识,诠释了发展权的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正义价值,且对第三代新型国际人权集体人权给予充分的关注,凸显了人权价值取向。
注释
①汪习根.发展权含义的法哲学分析[J].现代法学,2004(06):3-8。
②秦天宝.论《巴黎协定》中“自下而上”机制及启示[J].国际法研究,2016(03):64-76。
采用无菌手段,采集病死鸡病变肠粘膜坏死部位的肠内容物涂片,通过革兰氏染色和镜检,可以观察到数量较多的革兰氏阳性大肠杆菌。
③巢清尘,张永香,高翔,王谋.巴黎协定——全球气候治理的新起点[J].气候变化研究进展,2016,12(01):61-67。
[作者简介] 倪甜,河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国际环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