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周代先民对天的崇拜及其与周人祖先的契合_周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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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人的天帝崇拜和祖先崇拜是紧密结合的,反映在祀典上,就是在举行祭天礼时,要以祖配天而祭,这在文献上和金文中有许多材料可证。

《尚书·召诰》曰:“其自时配皇天,毖祀于上下。”[1](p398)《文侯之命》曰:“丕显文武,克慎明德,昭升于上,敷闻在下。”[1](p544)《诗·大雅·文王》曰:“文王在上,於昭于天”,“文王陟降,在帝左右。”[2](p503~504)周金中亦有许多以祖配天的记载。如《钟》曰:“以邵各不显祖考先王,先王其严在上。”[3](1.65.1)《狄钟》曰:“先王其严在帝左右。”[3](1.11.2)《虢叔旅钟》曰:“皇考严在上。”[3](1.58.2)《番生簋》曰:“丕显皇祖考穆穆克誓氒德,严在上。”[3](9.37.1)《叔向父簋》曰:“其严在上。”[3](9.13.1)《井仁钟》曰:“前文人其严在上。”[3](1.24.2)郭沫若说:“帝之所在曰所,亦曰上”;“人受生于天曰命,死后灵魂不灭曰严。……俨然在帝所,故谓之严。”又说:“父之严曰考,其配曰母。父以上曰祖,其配曰妣。远祖谓之高祖。统称之曰前文人。”[4](《周彝中之传统思想考》一)是上引诸金文皆周人以祖配天思想之反映。

先祖之神灵既上配于天,周人祭祀时,即以其祖配祭。此即《孝经·圣治章》所谓“人之行莫大于孝,孝莫大于严父,严父莫大于配天”[5](p2553)之义。关于这种配祭制度,《礼记·祭法》中有一段话,说:

有虞氏禘黄帝而郊喾,祖颛顼而宗尧。夏后氏亦禘黄帝而郊鲧,祖颛顼而宗禹。殷人禘喾而郊冥,祖契而宗汤。周人禘喾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6](p1587)。

此即旧说所谓虞夏商周四代配祭制度。郑玄《注》曰:“禘、郊、祖、宗,谓祭祀以配食也。”[6](p1587)但此处所列祀典,自殷人以上,显出后儒臆构,或据传说整理,并无史实可征。石梁王氏批评《祭法》这段文字说:“此四代禘、郊、祖、宗,诸经无所见,多有可疑,杂以纬书,愈纷错矣。”(注:转引自陈澔《礼记集说》第252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这种批评是有道理的。《祭法》所记真正值得研究的,是关于周人的配祭制度,即所谓“禘喾”和“郊稷”的问题。

先说周人“郊稷”。这里的“郊”,指郊祭天之礼。所谓“郊稷”,即在举行郊天礼的时候,以后稷配食(或曰配祭)。考之文献,“郊稷”之说确可置信。后稷是周民族传说中的始祖。据说自后稷历十五世而有文王。《国语》曰:“自后稷之始基靖民,十五王而文(王)始平之。”[7](p110)杜预注曰:“自后稷播百谷,以始安民,凡十五世,世循其德,至文王乃平民受命也。十五王,谓后稷、不窋、鞠、公刘、庆节、皇仆、差弗、毁隃、公非、高圉、亚圉、公叔祖类、太王、王季、文王。”[7](p111)《国语》又曰:“后稷勤周,十有五世而兴。”[7](p111)周天子本人也承认后稷为其始祖,如《左传》昭公九年记周景王就曾说过“我自夏以后稷”[8](p2056)的话。因此周人在举行郊天大典时,即以后稷配祭于天。

文献中有许多后稷配天的记载。如《孝经·圣治章》曰:“昔者周公郊祀后稷以配天。”[5](p2553)《诗·周颂·思文》曰:“思文后稷,克配彼天。”[2](p590)《国语·周语上》亦曾引用此诗,韦昭注曰:“谓郊祀后稷以配天之乐歌也。”[7](p13)《诗·大雅·生民·毛序》曰:“后稷生于姜嫄,文武之功起于后稷,故推以配天焉。”[2](p528)《大雅·云汉》曰:“旱既大盛,蕴隆虫虫。不殄禋祀,自郊徂宫。上下奠瘗,靡神不宗。后稷不克,上帝不临。”[2](p561)此诗显系周人郊天以祈消灾之实录。诗中曰“郊”,曰“禋祀”,曰“后稷”,曰“上帝”,可证周人郊天确以后稷配祭。又《鲁颂閟宫》曰:“皇皇后帝,皇祖后稷。享以牺,是飨是宜。”[2](p615)《左传》文公二年亦引此诗,杜预《注》曰:“诗颂僖公郊祭上天,配以后稷。”[8](p1893)按鲁以周公之故,得行郊祭天之礼,而以后稷配祭。故《礼记·祭统》曰:“昔者周公旦有勋劳于天下,周公既没,成王、康王追念周公之所以勋劳者,而欲尊鲁。故赐之重祭,外则郊、社是也。”[6](p1607)《礼记·明堂位》亦曰:“成王以周公为有勋劳于天下……命鲁世世祀周公以天子之礼乐。是以鲁君孟春……祀帝于郊,配以后稷,天子之礼也。”[6](p1488)以上文献皆可证,周人郊天而以后稷配天,确有其制。

然而周人郊天,是否只以后稷配祭呢?由前所引诸条金文材料看,似乎凡周之先祖(即所谓“前文人”)皆可“严在上”。按理,郊天时亦皆可以配天而祭。又《周颂·昊天有成命·序》曰:“郊祀天地也。”[2](p587)今文《鲁诗》说亦谓“郊天地之所歌也”(注:见王先谦《诗三家义集疏》卷二十四《昊天有成命》下《注》所引,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008页。)。而诗中的内容,则颂及文王、武王、成王,盖康王郊天时而以文、武、成王配食之诗。《逸周书》则明云:“乃设丘兆于南郊以祀上帝,配以后稷,日月星辰、先王皆与食。”[9](《作雒》)《荀子》亦曰:“郊者,并百王于上天而祭之也。”[10](《理论》)不过郊天而配后稷,乃周代祀典之常制,而其他诸神及先王之配祭,则似未形成定制。

下面我们再来讨论周人“禘喾”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郑玄与王肃二家之说绝然不同。

郑玄以为禘是祭天礼,故其《礼记·祭法·注》云:“此禘谓祭昊天于圜丘也。祭上帝于南郊曰郊。”[6](p1587)这里所谓“上帝”,是指的“感生帝”。按郑玄有所谓“六天说”和“感生说”。郑玄认为天上有一个至上帝,叫做“天皇大帝”,或称“昊天上帝”,亦即此注所说的“昊天”。至上帝之下又有所谓五天帝,即东方苍帝灵威仰,南方赤帝赤閟熛怒,西方白帝白招拒,北方黑帝汁光纪,中央黄帝含枢纽。至上帝加五天帝,即所谓“六天”。郑玄认为古代的圣王皆其母感天帝(即“五帝”)之精气而生,此即所谓“感生说”。如以为周民族的始祖后稷就是其母姜嫄感东方苍帝之精气而生。郑玄认为祭至上帝于圜丘(圆形的高丘),就叫做禘;而郊则是祭“感生帝”(即五帝)的(注:参见拙作《论郑玄〈三礼注〉》(载《文史》第21辑)及《周礼之天帝观考析》(载《中国史研究》1990年第4期)。)。故《周礼·春官·大司乐》:“凡乐,圜钟为宫节。”郑注曰:“天神则主北辰。《祭法》曰‘周人禘喾而郊稷’,谓此祭天圜丘以喾配之。”[11](p790)按此注所谓“北辰”,即纬书所说的“天皇大帝”(注:《太平御览》卷六八四《服章部一·总叙冠》引《春秋合诚图》云:“天皇大帝,北辰星也。”),亦即《周礼》所谓“昊天上帝”(注:按《周礼》中“昊天上帝”凡两见:一见于《春官·大宗伯》,一见于《春官·司服》。)。可见郑玄认为《祭法》所说的禘,是祭天礼之名,且禘祭大于郊祭:郊是祭“感生帝”(即所谓“五帝”)的,而禘则是祭至上帝“昊天上帝”亦即“皇天大帝”的。因此禘在祭天礼中“最为首礼”(注:见《礼记·祭法》首节孔《疏》所引述。)。而所谓“禘喾”,即周人在圜丘祭昊天上帝时,以喾配祭(注:按郑玄释禘,实有三说。其一谓祀昊天上帝于圜丘,即此处所述;其二谓祭感生帝于南郊为禘,见于《礼记·丧服小记》及《大传》之注;其三谓禘为宗庙祭礼,即《礼记·王制》所谓“五年而再殷祭,一袷一禘”也。故王肃批评郑玄之禘说是“乱礼之名实”(见《礼记·郊特牲·疏》所引述)。)。而祭“感生帝”时,才以后稷配祭,亦即《祭法》所谓周人“郊稷”之义。韦昭注《周语·鲁语上》曰:“祭昊天于圆丘曰昊,……祭上帝于南郊曰郊。”[7](p169)他即用郑玄说。然郑玄的“六天说”和“感生说”,实出自纬书,其怪妄自不待言,顾颉刚已驳之(注:参看顾颉刚《王肃的五帝说及其对于郑玄的感生说与六天说的扫除工作》,载《史学论丛》1935年第2期。)

王肃《圣证论》(注:《圣证论》,王肃撰,见《隋书·经籍一》。又《三国志·魏书·王肃传》曰:“肃集《圣证论》以讥短玄。”书今佚。)则以为《祭法》之禘乃“宗庙祭祀之名”。王肃引《礼记·丧服小记》“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以释《祭法》之“禘黄帝”曰:“谓虞氏之祖出自黄帝,以祖颛顼配黄帝而祭,故云‘以其祖配之’。依《五帝本纪》,黄帝为虞氏九世祖,黄帝生昌意,昌意生颛顼,虞氏七世祖,以颛顼配黄帝而祭,是‘禘其祖之所自,以其祖配之’也。”(注:此节所述王肃说,转引自《礼记·祭法》首节孔《疏》。)是王肃以禘为宗庙祭名,所禘者乃始祖,而以后世之祖配祭之。据此,《祭法》所谓“禘喾”,则当谓周人于宗庙五年大祭其始祖帝喾,而以后稷配祭之。

关于禘祭的问题,在中国古代礼学上要算是争议最多、最为纷纭复杂的问题之一了。我们只要读一读清人金鹗的《禘袷考》(注:收在《求古录礼说》七,见《清经解续编》卷六六九。),即可见这个问题被历代说礼者缴绕得何等烦琐可憎。然究其实,仍不外郑玄、王肃二家之说的滋衍发挥而已。而郑、王之争的核心则在于,所谓禘,究竟是祭天礼,还是宗庙祭礼。下面我们就对此略作探讨。

禘是一个十分古老的祭名。“禘”在甲骨文中作“帝”,并有许多关于帝祭的记载。据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研究,殷代的禘祭可用于东、西、南、北四方,还可用之于祭祀先公旧臣及其他神示,如(《珠》647)、岳(《珠》648)、(《乙》4915)、王亥(《上》19.1)、黄奭(《前》6.21.3)、上甲(《明续》520)、方(《明》718)、东巫、北巫等等(注:按陈书“”作“湡”,“岳”作“”,“奭”作“”,今正。)。可见禘祭在殷代被运用得十分广泛,但并不见禘祭上帝的记载。

禘祭为周人所承袭,而所用范围则大大缩小了。从西周金文看,唯见用之于先王。如《小盂鼎》:“隹八月既望,……用牲啻(禘)周王、囗王、成王。”[3](4.44)《剌鼎》:“隹五月,王在衣,辰在丁卯,王啻,用牲于大室,啻邵(昭)王。”[3](4.23.3)《大簋》:“易刍騂曰:用啻于乃考。”[3](8.44.2)周原甲骨文中有一条编号为H11:82的材料,因甲片上部折断,字有残缺,其文曰:“……王其帝……天……。”陈全方解释说:“‘帝’即禘,祭名。禘天,即祭天。”[13]我们认为此处之“帝”是否即祭名之禘,尚难断定。即便是禘,然下文有缺,怎可即与下之“天”字连读,而断言“即祭天”呢?

考之文献,以禘为祭天之礼,实始于西汉韦玄成之说。其说曰:“《祭义》(按乃《丧服小记》之误)曰:‘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庙。’言始受命而王,祭天以其祖配,而不为立庙,亲尽也。”[14](《韦玄成传》)此盖即郑玄说所本。后世治礼学者,遂缘以为说。然详《丧服小记》及遍检经传,实不见禘天之明文,而皆以之为宗庙祭礼。清人夏炘于其所作《释禘》(注:见夏炘《礼记管释》二,《清经解续编》卷九七六。)一文中,列二十五证以证禘为宗庙之祭(以文繁不录),可谓定论矣。

综上述可见,周代的祀天正祭之礼,惟郊而已,更无大于郊之禘祭。《祭法》所谓“禘喾”,实为宗庙祭礼,而非祭天配食制度。行郊天之礼而以后稷配祭,才是周代祭天礼的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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