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场经济看香港1997年后的法律制度_市场经济论文

从市场经济看香港1997年后的法律制度_市场经济论文

从市场经济看香港“九七”后的法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香港论文,市场经济论文,法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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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序言

香港将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回归中国。这是值得每一个中国人感到振奋的事。同时,香港回归的独特方式,即“一国两制”的构思,也为学术研究提供了一个充满趣味和极具挑战性的课题。

“一国两制”的构思,特别有关法制的部分,九七后将以什么实质面貌显现,可以下列四个因素,作为理论起点,加以分析:一、内地和香港,存在着明显的社会观念方面的差异:二、因为主权的回归,产生了体现内地和香港之间的从属关系的需要:三、香港和内地的往来和联系,九七后将走向全面和深化;四、市场经济正在内地发展。

本文尝试勾划一个理论框架,作为研究、探讨九七后香港法制发展问题的工具,希望能为这方面有兴趣的朋友们,提供一点思路上的诱发。

二、“一国两制”有关法律方面的构思

总括来说“一国两制”有关法律方面的构思,贯串着一个原则和一个承诺,即“体现从属关系”的原则,和“维持不变”的承诺。

先说“体现从属关系”的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基本法”)序言中,开宗明义的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而立的,亦即是说,香港特区的一切,包括法律的依据最终源自宪法,而解释宪法和修改宪法的权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行使〔1〕。 根据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香港特区立法机关所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2〕,而基本法的解释权, 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权则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3〕。 法院法官任命权,属特区行政长官所有〔4〕, 其他和执法有关的主要行政官员,如律政司长、廉政专员、警务处处长、海关关长等,亦由行政长官提名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5〕。制定法律方面, 所有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必须经行政长官同意并签署,方能成为法律〔6〕。故此, 行政长官在司法制度中,享有实质和重大的影响力,而行政长官,则须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这些规定,使中央(指中央权力机关,包括中央政府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下同)掌握了对香港特区司法制度的最终监督权,适当地体现了香港特区和中央的从属关系。

“维持不变”的承诺,是指除必要的原则性的规定和技术性的调整,如终审法院的设立外,尽可能的程度上,九七后香港维持原有的不同于内地的司法制度不变。具体的规定有:香港特区法院除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外,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7〕; 除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不属于香港特区自治范围的法律外,全国性法律不在香港特区实施〔8〕;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 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9〕;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 除因设立香港特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10〕;香港特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11〕;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予以保留〔12〕; 香港特区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保留原在香港适用的原则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13〕;香港特区政府可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办法,作出有关当地和外来的律师在香港特区工作和执业的规定〔14〕;香港特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15〕;香港特区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员原有任免制度继续保持〔16〕。总的来说,香港特区得到的承诺,是基本上可保留现时在香港实行的、不同于和独立于内地的司法制度,包括司法行政体制、法律原则和适用的法律。

三、理论框架

“维持不变”的承诺,在本文序言中所列的四个因素的互为作用下,将会以什么实质形式显现?

首先,在内地和香港,存在着明显的社会观念差异的因素。这些差异,可划分为两方面:第一,是法治观念方面的差异(以后简称“法观差”)。在香港,法律是整体社会动作的基础,这个原则,已普遍为一般市民和政府所接受。可以说,香港大致上出现了以法律统治社会的情况(Rule of law)。在内地,虽然政府近数年强调法制建设, 并取得了迅速的发展,但在广大群众中,法治观念仍处于萌芽阶段,仍是人情关系重于法律。第二,是价值观念方面的差异。香港社会比较重视个人的价值,这也许是源于资本主义背后的一个基本信念——只要每个人都努力追录自己的福利,这些努力的总和,最终将体现为整体社会的福利。在内地,因为实行社会主义,所以强调集体的价值高于个人的价值。由于这个基本理念上的差异,内地和香港,在社会生活的很多领域中,包括有关个人自由和讯息流通自由方面,都产生了不同的价值观(这些不同的价值观,以后简称“价值观差”)。而这些“价值观差”,很多都反映在香港现行的法律中。

第二个因素,是体现中央和香港特区从属关系的需要。随着主权的回归,这种需要是理所当然的。然而,怎样才算体现了从属关系?严格来说,只要香港特区在任何事情上,包括社会观念方面,和中央有不一致的地方,即可说是违反了彼此间的从属关系,除非中央对这些差异予以容忍。在面对“体现从属关系”的需要和香港与内地的“价值观差”时,中央对差异的“容忍度”,将影响法律“维持不变”的承诺的显现形式。另一方面,为了符合“体现从属关系”的需要,香港社会可能会在某方面的“价值观差”,作出自我适应。这种适应的程度(以下简称“适应度”),同样会影响承诺的显现形式。

第三个因素是香港与内地的往来和联系,九七后将走向全面和深化。可以预见,九七后,将有更多的内地企业、事业机构,到香港特区进行业务活动。这意味着,更多内地人员,会因工作的需要,到香港特区生活,甚或移居香港,成为香港居民。这些内地人员,将成为前述的“法观差”和“价值观差”的携带媒体,对香港的现存社会观念,产生冲击。故此,这些人员移港的“速度”,对法律“维持不变”承诺的显现形式,将起一定的影响。

第四个因素,是市场经济正在内地发展。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经济活动,乃由不同的独立(可以是个人或组织),在一套明确的规则下,以自由竞争的方式参与发展市场经济,需要一个和平、安定的社会环境,一套明确的法律作为参与经济活动的依据和充分的资讯来源。另外,相应的发展经验,可供运用的资金,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其他有利于商业活动的条件,亦可帮助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对于内地,香港属于一个比较成熟的现代市场经济。香港的社会环境,长期稳定。司法制度比较健全和有效。资讯方面,因传统上实行开放政策,加上先进的通讯设施,所以已成讯息集散地。法律完备,资讯发达,加上其他有利商业的因素,使香港成为一个重要的世界金融中心。因为具备这些条件,香港对于内地发展市场经济,可以起以下的辅助作用:(1 )香港在市场经济的运作方面,累积了不少知识和经验。这些经验,可供内地借鉴。(2)香港可作为内地对外的一个全方位开放式的窗口, 在这里进行资讯的吸纳。(3)香港可作为内地对新观念、 新事物的观察地和试验地。(4)内地可透过香港的金融市场,进行融资。(5)香港可以利用比较完备的海港、交通、通讯等设施,继续作为中南部的一个主要港口。(6 )香港可以继续为外商投资内地或与内地进行贸易提供设立中途办事处的合适地方。

以上的六个作用,头三种可以说是属于“软体”,后面三种属于“硬体”,但都直接或间接地有助于内地市场经济的发展。然而,这六种作用,除了第五种外,九七后能否继续维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香港现行的法律制度,能否继续有效地约束和调整社会上的各种行为,包括经济行为、个人和讯息流通方面的自由,能否继续保留。内地市场经济如继续发展,将需要尽量维持香港这些“软体”和“硬体”的辅助功能。因而内地市场经济发展的情况,将影响法律“维持不变”的承诺的显现形式。

总结前述,从香港与内地社会观念的差异,引伸出“法观差”和“价值观差”两个概念。从“体现从属关系”引伸出中央对“价值观差”的“容忍度”和香港社会对“价值观差”的“适应度”。从香港、内地全面和深化的接触引伸出内地人员的“移港速度”的问题。从内地市场经济的发展引伸出“和平、安定”的重要性和香港对内地发展市场经济“软体”和“硬体”方面的作用。以下将讨论这些引伸出来的概念彼此间的关系。

“法观差”,即香港和内地法治观念上的差异,九七后将随着内地人员移居香港,对香港法治精神带来冲击。目前内地也在积极提倡法治精神,可以预见,内地和香港之间的“法观差”,将会随着时间,随着内地本身法制的完善、法治精神的推广,逐步缩小。内地人员“移港速度”越快,即越多人于越早时间来港,“法观差”的整体效应就越大。内地人员“移港速度”越慢,整体效应就越小:一是由于移港人员数量少,冲击自然较小,二来是越迟来的人员,他们和香港社会的“法观差”可能越小。“价值观差”方面,任何违反“从属关系”原则的“价值观差”将不会为中央所容忍。除此之外,中央对其他的“价值观差”的“容忍度”,将取决于内地对继续发展市场经济的重视程度。重视程度越高,就越希望能维持香港对内地发展市场经济所能起的“软体”和“硬体”的辅助作用,对“价值观差”的“容忍度”也就越高。另一方面,发展市场经济需要一个和平、安定的环境,越重视发展市场经济,对和平、安定也越重视,对可能影响香港或内地的和平、安定的“价值观差”中央的“容忍度”就越低。至于香港社会对“价值观差”的自我“适应度”,可能会出现的情况,是内地越重视发展市场经济,香港社会对可能涉及“从属关系”,或是影响和平、安定的“价值观差”的自我“适应度”就越高。另外,内地越重视发展市场经济,可能会令中央对内地人员“移港速度”的控制越紧,以减低“法观差”所引起的冲击。

四、“九七”后法律“维持不变”的承诺显现形式的预测

上一部分,提出了一个理论框架。以下将根据这个理论框架,对九七后法律“维持不变”的承诺的显现形式,作一试探性的预测。

先探讨内地发展市场经济这个因素。要推测内地未来对发展市场经济的重视程度,可以用市场经济过去一段时间在内地的发展状况,作为参考。附表1.2.3.和附图1.2〔17〕可作为反映这些状况的一些资料。 根据附表1,内地各种经济类型工业企业单位总数,在1985 年时是518 .53万个,至1993年,增加至991.16万个,增幅达91.15%。其中以城乡个体工业和其他经济类型工业拉幅最为明显。实际个数方面,城乡个体工业由1985年的334.78万个增至1993年的797.12万个,增幅为138.10%;其他经济类型工业,由1985年的0.17万个,增至1993年3.21万个,增幅为1,788.2%。国有工业和集体工业,相反增幅不大。 国有工业的个数,由1985年的9.37万增至1993年的10.47万个,增幅为11.74%;集体工业的个数,则由1985年的174.21万个,增至1993年的180.36万个,增幅为3.53%。各种经济类型工业不同年度以当时币值计算的总产值、城乡个体工业和其他经济类型工业年产值在总工业产值中所占的比重均逐年增加。城乡个体工业由1985年的1.85%增加至1993年的8.35%;其他经济类型工业,则由1985年的1.21%增加1993年18.5%。以图表方式,显示出了各种经济类型工业企业单位数目与1985年比较的变化幅度,和城乡个体工业及其他经济类型工业占全体工业总产值比重的变更情形。其他经济类型工业的增长幅度因为不大,因此未被包括在附图一中。不过,附表二的数字显出,其他经济类型工业的数量,在1993年,出现了一个特快的增长,由1992年的较1985年多735.29%,发展到1993年的较1985年多1,788.24%。从附图一代表城乡个体工业的指示线,亦可发觉城乡个体工业的数量,在1993年同样明显地有较大的增长幅度。附图二显示城乡个体工业及其他经济类型工业占全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的趋势,亦有同样情况出现,即在1993年,这两种类别的工业产值,在整体工业总产值占的比重,都有明显较大的增幅。总括来说1985年至1993年这段时间内,个体工业和其类型工业单位的数目,大幅增加。在增加的单位总数472.63万个中,个体工业和其他类型单占了465.38万个,即98.39 %。前面提过,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整体的经济运用,由不同的独立个体,参与自由竞争。参与的独立个体越多,表示市场经济的机制发挥越好,效益也就越大。1985年至1993年这段时间,内地的个体和其他类型工业单位数量稳步增加,显示市场经济在内地逐渐发展。1993的增长幅度特大,似乎反映了1992年,邓小平先生南巡后,内地将发展市场经济的政策,由沿海地区,正式推广至全国各地的效应。总产值方面,个体工业和其他类型工业所占的比重,亦逐步增加,由1985年的3.06%增至1993年的差不多接近两成,显示了个体工业和其他类型工业,在整体工业结构中,已是重要的构成部分。以上情况,似乎说明了市场经济,在内地已开始被普遍地接受为日常的经济运作模式。而观察内地在1985至1993年这段期间整体生产力的迅速提升,则市场经济所带来的效益,极为明显。因此,大可放心的推断,未来内地的经济策略,大致上将会以进一步推广和完善市场经济为主导。

有了以上关于内地市场经济发展的论断,可以根据本文第三部分提出的理论框架,进一步推论法律“维持不变”的承诺九七后的显现形式。九七后,香港和内地之间的“法观差”,难免会在某种程度上,冲击着香港的法治精神,因而削弱了现行法制继续约束和调整社会行为的能力。然而,为了维持香港对内地发展市场经济的辅助作用,中央会重视对来港人员“移港速度”的控制〔18〕,以期减低冲击。故此,“维持不变”的承诺,在法治精神方面,将会以稍被削弱的面貌出现,但程度不会太过严重。至于香港和内地关于香港现有的各种自由,包括个人自由和讯息流通的自由的“价值观差”问题,中央为了保留香港对内地发展市场经济的辅助作用,这些“价值观差”的“容忍度”,会尽可能提高。然而,任何触及“体现从属关系”原则,或影响和平、安定的“价值观差”,将不会为中央所容忍,前者因为涉及基本原则,后者则因为不利于内地市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为了维持香港本身的经济繁荣,香港社会将会在触及“体现从属关系”原则或影响和平、安定的“价值观差”方面,作出自我适应。总括而言,在不触及“体现从属关系”原则或影响和平、安定的“价值观差”方面,法律“维持不变”的承诺,将以“有关的法律,九七后大致上以原本的精神存在下去”的面貌显现。但对于一些触及“体现从属关系”原则或影响和平、安定的“价值观差”,“维持不变”的承诺,可能以“有关的法律,将以不同的解释,或以不同的标准执行”的面貌显现。技术性法律,如银行条例等等和其他不存在“价值观差”的法律方面,中央将不会干预。因为维护这方面的法律的基本模式不变,对香港的经济繁荣,和保留香港对内发展市场经济的辅助作用,都非常重要,法律“维持不变”的承诺,在这方面,九七后将以“这类法律可以原本模式延续下去”的面貌显现。至于整体司法体制,法律“维持不变”的承诺,将以“除必要的原则性规定和技术性调整外,司法体制将保留不变”的面貌显现,因为任何触及基本体制的改变,可能导致整个体系崩溃,使法律丧失了约束和调整社会行为的能力。可以预见,九七后,香港特区的司法体制,除因符合“体现从属关系”原则的需要外,将会独立于内地的司法体制,就如现时的情况一样。

五、后话

首先强调,本文所提出的,只是一个理论框架,其中包括一些概念,和这些概念之间的关系。然而,这些概念和关系,在未经客观验证前,基本上只是一些假设。第四部分所作的推测,应验与否,亦有待九七后事实证明。不过,从种种迹象看来,内地市场经济的发展,已进入一个良性循环。而九七后香港特区的法制基本上维持不变,是最符合这个良性循环的需要。

(因刊物篇幅限制,文中所述的图表删略。)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2、67条。

〔2〕-〔18〕《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158、159、88、48(第5款、第3款)、76、19、18、8、81、85、86、87、94、93、 91、22条。

〔17〕中国统计年鉴1994年第3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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