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企业委员会和跨国集体协议简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跨国企业论文,集体论文,协议论文,委员会论文,简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跨国公司的规模不断扩大。跨国公司及其在各国的子公 司雇用的职工面临着许多共同问题,各国工会都在探索如何更好地维护跨国公司职工的 权益。近年来国际上出现的跨国企业委员会和跨国集体协议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我国加 入世贸组织后,跨国企业委员会和跨国集体协议这些新形式,很有可能随着跨国公司在 我国的发展而扩展至我国,因此值得对其关注和加强研究。需要注意的是,目前这些形 式及其操作者是由跨国公司总部所在地的西方国家工会所主导和推动的。为了便于研究 和应对,本文仅就跨国企业委员会和跨国集体协议作些简要介绍。
跨国企业委员会
企业委员会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国家在企业中普遍推行的一种工人参与、维护职 工权益的机制,它由企业全体职工选举产生的工人代表组成,或由工人代表和雇主代表 共同组成。企业委员会的职权通常主要是沟通信息和进行咨询磋商。随着跨国公司的大 量发展,德国工会最早提出了建立跨国企业委员会的设想。经过长期努力,德国五金工 会于1990年8月同大众汽车集团率先组建了大众欧洲企业委员会。1991年9月,欧洲工会 联合会在马斯特里赫特召开会议,600多名跨国公司的工会代表讨论了跨国合作的问题 。在工会的推动下,欧洲联盟于1994年9月通过了《欧洲企业委员会准则》。该文件适 用于欧盟范围内1500家企业,覆盖职工500万人。现在一些著名的跨国公司在欧洲的企 业均已建立了欧洲企业委员会,如德国的宝马、戴姆勒—克莱斯勒(奔驰)、西门子、博 施,法国的雪铁龙、雷诺,意大利的菲亚特,瑞典的沃尔沃、轴承(SKF)公司,美国的 通用—奥佩尔,日本的日产、丰田等等。
欧洲企业委员会是通报情况和交换意见的咨询性组织。《欧洲企业委员会准则》规定 ,建立欧洲企业委员会的目的是“改进在欧盟范围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中雇员的知情权 和磋商权”。准则规定在欧盟范围内有1000名雇员并至少在两个成员国内各有100名雇 员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均应在总公司一级建立欧洲企业委员会,其职权行使范围包括该 总公司及其在所有欧盟国家中的子公司或企业集团。准则对欧洲企业委员会的组成和权 限作了具体规定。欧洲企业委员会由企业或企业集团的职工代表组成,他们由有关企业 的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根据本国法律和惯例选举产生或任命。欧洲企业委员会成员可由 3至30人组成,人数多时,可推选一个3人指导委员会。在欧洲企业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或 任命中,必须保证每一个有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欧盟国家都有一名代表,其他代表人数根 据所在企业的职工人数比例分配。欧洲企业委员会的职权限制在就总公司的整体情况进 行磋商,而不是就每一个企业的情况进行磋商,所谓磋商指的是雇员代表和最高管理层 或其代表间交换意见和进行对话。企业最高管理层与欧洲企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通报企业经营情况,内容包括:企业的结构,经济、财务状况,生产销售中的问 题,就业趋势,投资,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生产转移,企业合并、关厂和集体裁员等 。如出现影响职工切身利益的工厂迁移、集体裁员等重大问题时,欧洲企业委员会有权 要求专门召开会议。每次开会前,欧洲企业委员会有权单独召开预备性会议,会后应向 企业全体员工或职工代表通报会议结果。必要时,欧洲企业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帮助工 作。欧洲企业委员会的会议费用,包括翻译费、差旅费、住宿费等,均由企业负担。
德国大众集团欧洲企业委员会成立最早,工作也比较富有成效。1990年建立时,由在3 个欧盟成员国的子公司组成,1999年其成员扩致包括欧盟成员国以及其他欧洲国家共8 个国家的子公司。该企业委员会共有成员25名,设立由8人组成的主席团,凡设有大众 厂的国家各出1人。企业集团领导按规定向企业委员会通报集团的结构、生产力和成本 的发展、工作岗位的发展、社会福利状况、新技术的应用、新形式劳动组织的采用、劳 动安全、企业环保、跨国界迁厂等情况。该企业委员会有权对此发表意见,其主张纳入 企业的决策过程。大众欧洲企业委员会还通过了许多方针和声明,如缩短工时的声明、 罢工时拒绝接受生产的协议、工会工作设想等,还制订全面培训计划,培训其企业委员 会成员和工会小组长。
随着跨国公司越来越向发展中国家扩展,成立跨国公司世界企业委员会的设想也开始 出现。大众汽车集团也是最早成立世界企业委员会的,它于1995年5月正式成立。在这 之前的20年间,德国五金工会曾经开过三次大众系统的世界职工代表会议,讨论共同关 心的问题。大众世界企业委员会共有27名成员。大众集团在全世界共有38个工厂,为了 便于联系和快捷传递信息,该世界企业委员会在各地区建立了代表处。大众世界企业委 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此外,瑞典轴承集团(SKF)世界企业委员会也成立得比较早, 共有15个国家的27名代表组成,代表由工会任命,专职工会干部作为顾问。
从跨国企业委员会的组建和运作来看,有几点情况值得注意。一是工会态度积极,资 方比较被动,有的国家和企业集团在开始组建欧洲企业委员会时甚至公开反对。如英国 政府初期就反对在英国的宝马公司组建欧洲企业委员会,美国的通用汽车公司初期也持 反对态度,日本的一些企业集团也是如此。二是欧盟准则规定组建的机构名称是欧洲企 业委员会,但不少企业集团组建的机构不叫欧洲企业委员会,而是叫欧洲委员会、欧洲 论坛、欧洲职工论坛等。如宝马欧洲委员会、通用欧洲职工论坛、沃尔沃欧洲工人理事 会、丰田欧洲论坛、本田欧洲信息协商小组等。看来不称欧洲企业委员会不仅是雇主要 避开工会提出的欧洲企业委员会这个名称,而且还力图降低其作用。三是跨国企业委员 会主要是个劳资双方通报情况和交换意见的组织,对维护职工权益能起到一定作用,但 由于资方对代表的意见可采纳也可不采纳,最终决定权仍在资方,故其作用有限。德国 等工会一直坚持要求跨国企业委员会能起到某种共同决定的作用,就像德国国内的企业 委员会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某些问题上有一定的共同决定权那样,但这个要求迄今没 有结果。
跨国集体协议
集体协议也称集体合同,是劳资双方通过集体谈判就劳动条件和就业条件的标准以及 劳资之间的关系问题达成的协议。近年来这种集体谈判和集体协议正从一国范围向全球 范围发展。
为了应对跨国公司的迅猛发展,国际自由工联下属的一些国际产业工会早在上个世纪9 0年代初期就成立了康采恩委员会,组织跨国公司在各国子公司的工会干部交流信息和 讨论工会的共同战略。在此基础上,近年来国际自由工联的一些国际产业工会同一些跨 国公司总部直接谈判,签订全球性的跨国集体协议。2000年,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和国 际海事雇主联合会首次签订了一项全球集体协议,它涵盖了工资、工作的具体标准和包 括生育保护在内的其他条款。双方在2001年还商定,准备在今后几年内制订国际航运业 的劳工标准。西班牙电信(TeleFonica)和全球工会网络国际也签订了跨国集体协议,涉 及该公司在全世界18个企业的12万工人,协议内容包括双方应遵守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 结社自由、集体谈判、反对歧视、反对强迫劳动和童工劳动等核心劳工标准,还以国际 劳工组织有关最低工资、工时、职业安全和卫生以及自由选择就业等公约和建议书为基 础,确定有关劳工标准。
挪威森林工业集团公司的全球集体协议是最新的一个事例。2002年6月,以挪威森林工 业集团公司为一方,以挪威联合产业工会和国际化工能源矿产制造工人联合会为另一方 ,通过集体谈判,签订了一个该跨国公司所属全球企业的集体协议。集体协议规定双方 的共同目标是:尊重基本人权和工会权利,不断改善劳动环境和劳动关系,进一步提高 劳动中的健康和安全标准,在经营中重视环境问题。协议规定了劳动条件方面的7项内 容。1.确立工会和集体谈判的权利。所有职工都有权利加入工会,工会有权利要求进行 集体谈判。2.反对歧视。不管人们的种族、肤色、性别、宗教信仰、政治倾向、国籍、 文化背景以及其他因素,都应保证其平等机会和平等权利。3.健康与安全。每一个职工 都有权利要求得到一个健康而安全的工作岗位,公司方面应为此努力,不断提高公司保 障职工健康和安全的标准。4.反对强迫劳动。不允许发生奴役和惩罚劳动,不能要求职 工缴纳定金或上交身份证明作为抵押。5.禁止雇用童工。15岁以上才能雇用,危险性工 作要18岁以上。6.工资。职工一个标准工作周领取的工资和补贴必须至少可以满足职工 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不能惩罚性地克扣工资。7.用工条件。用工的一个基本准则 应该是固定工,临时工和非全日制工应该享受和固定工一样的劳动条件和标准,所有职 工享受同样的参加教育和培训的机会。协议还规定,协议缔结双方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对协议的原则、实际执行情况、效率和效果进行总结,推动良好劳动关系的发展。
从目前情况看来,全球性的跨国集体协议是由国际自由工联下属国际产业工会推动并 作为职工一方签订的,协议内容主要是贯彻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核心劳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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