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高等教育基本原则体系的思考_教育的目的论文

关于构建高等教育基本原则体系的思考_教育的目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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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G64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8418(2006)04-0010-03

一、高等教育基本原则问题的提出

一般来讲,高等教育原则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一个原则集合,由教学原则、德育原则、管理原则等不同原则组成;一是特指一切高等教育活动应该遵循的原则,后者又往往被称为高等教育基本原则。高等教育基本原则是上位原则,它不是各种具体高等教育原则的简单相加,它对教学原则和德育原则等下位原则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高等教育基本原则问题的提出需要一定的实践背景。高等教育活动纷繁复杂,当人们对其规律与全局的认识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很难找到高等教育活动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换句话说,研究高等教育基本原则必须以整个“高等教育”作为“问题域”。

在实践背景满足以后,理论建构模式成为制约高等教育基本原则的另一个关键因素。基于经验的理论建构模式往往局限于对现象的直观关照,不仅缺乏对整体的把握,也缺乏必要的理论思维,所以不可能提出统帅全局的高等教育基本原则;基于心理学的理论建构模式把重心放在“心理”上,实际关注的是高等教育的微观领域,也不可能对高等教育做宏观的把握;基于相关学科的理论建构模式也只能从不同学科的角度来看高等教育,彼此难以形成统一的理论认识背景,缺乏一种有机的相互联系,依靠这一模式研究高等教育基本原则也勉为其难。

虽然目前还没有一个成熟的理论建构模式可以支撑起高等教育基本原则体系这座大厦,但是,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日益发展,高等教育理论与实践之间的鸿沟越来越明显,原有的高等教育理论受到更广泛的质疑和挑战,高等教育作为一项庞大的复杂却又非常重要的事业,迫切需要一些基本的原则来指导实践。在这一背景下,高等教育理论工作者不得不在原有的理论基础上,以实践为核心,按照一定的价值观,进行有益的理论探索,以提供一系列基本的高等教育实践活动准则。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人们对高等教育基本原则问题的关注与研究势必越来越重视。

二、高等教育基本原则的形成机制

1.原则与规律、实践的关系。规律从本体论上讲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它是一种抽象的存在,需要借助抽象思维才能把握它。原则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它可能完全或部分地符合规律,也可能根本就不符合规律。人们在一定程度上把握了事物运行的规律之后,就会按照对规律的认识来指导实践,因为理论的高度抽象,所以运用它来分析和解决实践问题时往往还需要借助一系列中间环节或者说中介,而原则就是一个不错的中介。

原则来自实践,原则正确与否最终也要诉诸实践的检验。这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原则观。原则不是研究的出发点,而是它的终了的结果;这些原则不是被应用于自然界和人类历史,而是从自然界和人类历史中抽象出来的;并不是自然界和人类要适合于原则,而是相反地,原则只有在其适合于自然界和历史之时才是正确的[1]。

2.关于教育基本规律。是否承认教育规律是一个方法论的问题。如果把社会规律与自然规律有所区分,承认社会规律的特殊性,可能会有更多的人承认社会规律包括教育规律的存在。社会性规律是与人的活动联系在一起的,是和人与人的关系联系在一起的,相对于自然性规律,它有一定的弹性[2]。自然规律是自在的,它不具有应然性。社会规律不仅具有因果必然性,而且具有应然性。只有那些具有应然性与合目的性的联系,才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同样道理,只有那些能够满足教育发展需要的联系,才是教育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才是教育的规律[3]。

3.高等教育基本原则的形成。高等教育基本原则从高等教育实践中来,但这只是回答了原则的源头问题,没有回答它的形成机制。高等教育基本原则来自高等教育实践,但它也是理论思维的产物。因为进入“问题域”的高等教育实践是高等教育的“实然状态”或者“非理想境界”,从这种“非理想境界”的高等教育中,显然不可能直接总结出正确的原则来;所以,有必要先做出“应然状态”的价值判断,能够引导高等教育进入“理想境界”的原则才是正确、可行的原则。所以说高等教育基本原则是高等教育实践和高等教育理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理论与实践、历史与逻辑的有机结合。

从事实角度看,高等教育基本原则的形成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从哪里直接得出来的。构建高等教育基本原则,应该从三个方面一起入手:高等教育实践(包括前人的、外国的、当前我们的);高等教育的价值观;一切高等教育的理论研究成果(包括教育的基本规律)。这是因为:第一,教育规律的研究还比较薄弱。并且专门针对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还没有理论化。第二,高等教育价值观对原则影响巨大。目前许多公然地、粗暴地违反教育规律的事实就是与人们的落后的高等教育价值观密切相关。第三,当前许多教育工作者忽视大量高等教育实践问题的存在,绕开实践空谈原则。

三、高等教育基本原则

1.生活为本原则。当前高等教育中过重的负担已经影响到师生身心健康,注入式的教学抑制着学生能力、素质的发展。“狭隘的”功利主义封闭了人的发展的许多可能性,使人的发展窄化,缺乏人文关怀的教育使人异化。

生活为本原则指向高等教育的本质——育人。它处理各种教育价值观之间的关系、探讨高等教育功能、处理高等教育的内容与方式方法。这一原则要求:(1)把人当作人、当作主体来看待。爱护教育工作者与学生的生命、健康、幸福,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和权利,并使他们学会认识和维护这些东西。满足学生与教育工作者作为人的正常而合理的需要(例如学生的恋爱、娱乐,教育工作者的合理回报)。(2)教育内容、教育方式方法要有利于人的生活。教育的目的不是为了限制人,也不仅仅是为了规范人,主要是为了解放人,使人由一个生物人发展为一个真正的人,给人的这一发展提供条件。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人,当然,我们不应当离开了社会的发展来抽象地谈所谓的“自我发展”,人只有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才能改造主观世界,人在为社会发展服务中才能达到自身的发展,但同时我们也要意识到这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2.教学中心原则。以教学为中心,在高等教育中有更强的现实意义,因为高等教育的工作更多,关系、矛盾更复杂。如果提育人为中心则太泛,工作中不易把握,科研也可以说育人,管理也可以说育人。另外育人中心是目的性中心,是相对于经济目的、政治目的、文化目的而言,教学中心是工作性中心,相对于科研、后勤、财务、外事工作而言。实现育人的目的,主要的途径是教学,教学工作做好了,大体上便有把握实现育人的目标。教学中心原则指向怎么达到育人这个主要目的。这一原则是处理各项工作与教学工作关系的基本准则,它探讨高等学校的各职能之间的关系。这一原则要求:(1)科研、直接为社会服务要有利于教学工作的开展。在高等教育中,其他各项工作不具有独立的意义,都应该围绕教学而展开,最终指向育人这个主要目的。(2)管理要服务于教学。从制度上保证管理就是服务,尽可能消除“官本位”对高等教育的负面影响。(3)学生必须以学习为中心。学生的天职就是学习,当然这个学习是广义的学习,但也必须以课程学习为中心。(4)对高等教育工作的评价机制要引导高等教育趋向而不是偏离教学这个中心。

3.高深知识原则。高深知识原则指向高等教育的基本特点,探讨高等教育的分层、分类、定位、布局问题,处理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的关系。用高深知识而不用高深文化,是因为文化更多是类别之分,再者与基础教育很难区别是否高深,标准难定。建立在完全中等教育之上的高等教育,就可以称为高深知识,它包括高深理论,也包括高深技术技能。这一原则要求:(1)设置预科。在高等教育规模扩张与基础教育质量提升速度不匹配的情况下,高等教育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标准若不能降低,则有必要设置预科。(2)设置多样化的标准。把高深知识分为高深理论知识与高深的技术技能,促进各种类型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3)在学制、教育内容与方法上处理好博士、硕士与本科阶段的关系。高深知识也是分层次的,要防止高等教育内部升学主义的泛滥,高等教育要为社会发展培养各层次的高级专门人才。(4)高等教育在层次与类别上要与当地的、全国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匹配,解决好高等教育布局问题、结构问题、发展的规模速度问题。

4.批判社会原则。随着高等教育进入社会中心,高等教育对社会有了更大的影响。高等教育机构集中了绝大多数的学者与绝大多数优秀的青年人,有能力更有必要去批判现存社会的不足去引导社会的发展方向。学者和学生的主要价值在于批判社会,如果说是改造也主要是针对社会精神层面的改造。

这一原则主要是针对当前比较流行的“适应论”而言的。潘懋元先生在阐述教育的外部关系规律时谈到:适应一个方面是“受制约”,一个方面是“起作用”,“受制约”是前提,“起作用”是目的[4]。要全面适应不要片面适应,要主动适应不要被动适应[5]。也就是说高等教育单纯地适应社会不具有独立的意义,高等教育的主要价值就在于对社会的批判或者说对社会精神层面的改造。潘先生提出教育必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而不是单纯适应社会,但是在现实中人们所接受与实践的却往往只是“适应”“社会”。其实从本质含义上看,批判是与主动、全面适应社会发展的思想相一致的。这一原则要求:(1)高等教育与社会保持适度的距离,守望社会。历史也已经证明,高等教育的良性运行发展与作为一个独特的群体来监督批判社会的独特价值的实现有赖于此。(2)社会正确看待学者研究的脱离“实际”,正确看待大学群体的“空谈”。不能过多地用经济学的规律原则来指导高等教育实践,其实,从另一个角度说,越是远离应用的学科其应用范围越广、应用前景越好。这些“空谈”与“脱离实际”对社会发展的改造作用往往是必不可少的,甚至是作用巨大的。(3)学者与大学生要保持自己的社会良知、勇气与活力。在进入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后,这一群体仍然是社会的精英,他们的品质、行为、人生观仍旧是许多人的榜样,大学仍旧是一个重要的声音。高等教育走入社会的中心,力量应该更强大,声音应该更洪亮,而不是相反。

5.国家保障原则。高等教育事业是一项国家事业,无论是发展公立高校还是发展私立高校,无论是免费教育还是收费教育,都要保障宪法所赋予的受教育权利的实现。我们不应看到许多的优秀青年因经济原因不能接受高等教育,不能看到许多家庭因学致贫,也不能看到许许多多的在学大学生因经济原因四处奔波而无暇专注于学业。国家保障高等教育在于保障人民的利益,也在于保障国家的利益。这一原则要求:(1)吸引优秀的人才进入高等教育领域,并使他们把主要精力贡献给高等教育。(2)保障最优秀的青年和最需要接受高等教育的青年接受高等教育。(3)在大环境上保障高等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高等教育的大发展。(4)在经济上落实教育包括高等教育的战略地位。不能让几乎全体介入高等教育活动的人都为金钱而去花费巨大的精力。

提出一条高等教育基本原则,要有普适性,但也必须着眼于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提出的诸高等教育基本原则之间要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张楚廷教授认为一个原则体系应该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科学性或相容性。即任何一条都不能与规律或原理中的任何一方面相悖;每一条原则都须与其它原则相容;每一条原则自身也不能包含相悖的内容。(2)完备性。即这个体系要覆盖整个高等教育基本的领域,不能太少太泛。(3)独立性。各原则之间不交叉、不重叠,更不要有包含关系。(4)简练性。就是既要完备也要重点突出,不能搞成细则[6]。当然满足这些条件是比较困难的事情。

当前,构建高等教育原则体系的条件应该说还没有完全成熟。这是因为:第一,高等教育基本原则问题涉及的面很宽,涉及几乎所有高等教育的基本问题。第二,高等教育概念变化不居,内涵与外延不断变化,(现代)高等教育实践在中国仅百余年历史,并且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背景也有很大的独特性。第三,这一研究工作刚刚开始,虽然可以在心中设计一个原则体系的大框架,却难以构建一个“完整”的体系。我们应该先一个原则一个原则扎扎实实地研究和分析,确认它是否是高等教育基本原则,然后在此基础上考虑构建科学的高等教育基本原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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