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WTO与远期外汇管制_外汇论文

中国加入WTO与远期外汇管制_外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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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外汇管理在内的任何金融监管,都是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猫鼠”追逐之争。而我国加入WTO之后, 猫鼠间游戏规则可能有较大的变化,人类经济发展自身也将导致游戏背景的不断变动。因此,“一事一议”补漏式、流程式的外汇管理工作最终将由于工作量太大而无法维系。所谓前瞻性监管则是指监管者顺应时势,先于被监管者而动,并要求被监管者适应修改后的游戏规则。国家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取决于监管的前瞻性,以及外汇管理本身和国家监管体系的协调。

一、中国加入WTO之后, 前瞻性外汇管理要求我们从重视有形贸易收支管理转变到有形与无形贸易收支管理并重上来,并应重视货币政策和外汇管理政策之间的兼容性。

在中美已经达成的入世协议中,对于金融准入的基本框架是:在2002年底前对外资银行开放境内居民的人民币业务,在2004年底前对外资银行开放境内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对在华设立经营性外资金融机构的地域和业务限制已经或正在加速取消中。由此可能产生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外资银行在逐步介入人民币业务之后,其人民币业务将放大并积累比较可观的利润,那么这些本币利润就有兑换汇出的需求。鉴于金融部门的膨胀通常快于贸易部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外汇管理中作好准备,将对经常项目收支的管理从偏重有形贸易收支转变到有形贸易收支和无形贸易收支并重方面来,并警惕在金融服务中不能作为利润汇出的长期负债(例如保险公司的总准备金)汇出国境。第二个问题是,鉴于外资银行在服务网点的空间布局和民众亲和力方面均较中资银行为弱,故在我国“入世”后,清结算等中间业务较之存贷业务更可能为外资银行所迅速占领(这点现在已有苗头,中资银行的外币结算业务估计已有30%~40%分流到外资银行手中)。我个人一直认为,从央行在外汇交易中心的交易量和频度来看,强制结售汇和货币政策之间有些脱节。目前央行释放基础货币的主要途径是在国债市场购入国债和在外汇市场购入外汇,这就存在着这样的危险:当经济过热、出口贸易增长过速时,央行外汇占款膨胀,基础货币的外汇供给途径也膨胀,加剧经济过热;反之,当经济紧缩,出口贸易滑坡时,央行外汇占款停滞,基础货币的外汇供给途径也不畅,会恶化经济紧缩。在我国加入WTO 并且外资银行逐步渗透到外汇市场中来的时候,强制结售汇和货币政策之间的脱节就可能被利用并造成外汇管理工作的被动,这种现象在1994—1996年间曾出现过。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正视外汇管理政策和货币政策之间的搭配,适时推出人民币远期交易,否则央行在外汇市场中过大、过频的公开操作和过窄的目标汇率区间就可能损害现行的结售汇制度。

二、中国加入WTO之后, 前瞻性外汇管理要求我们应有序、有技巧地放松外资进入我国资本市场的管制,并警惕此过程中本币不寻常的升值压力。

中美关于入世的双边协议中,对金融准入的另一层含义是国内资本市场的加速开放,即使在目前这样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下,外资也已经曲折地进入了中国资本市场。例如去年证监会允许保险机构的总准备金部分进入股票市场,据此有一家中外合资的保险公司已有资格介入到中国资本市场中。此外,我国证券市场还有可能在近期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板,以吸引风险投资。总体上来说,在加入WTO 之后我国资本市场加速开放的势头并不是坏事,因为我国吸引FDI 和举借外债的扩张余地的确在缩小,近年来引资也有增速减缓的趋势,需要通过开放资本市场引入外资。这就要求我们在未来外汇管理工作中,不是壅堵外国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外资企业介入到我国资本市场中来,而是如何引导中长期资本在中外资本市场的合理流动,并尽量降低短期资本流量突变对我国国际支付能力的冲击, 降低加入WTO之后国内资本市场开放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负面影响。东亚各国和地区的实践启示我们,我国近期对开放资本市场的前瞻性管理可能包括以下一些内容:放松对FDI的汇兑限制; 放宽对外资进入我国国债市场的汇兑限制;以设立中外创业基金或证券投资合作基金的方式降低外资进入我国股票市场(包括未来的创业板市场)的过度流动性风险,使得资本流动基本处于可控状态。此外,外汇管理部门也应警惕这一点:即随着我国对资本项目收支管理的规范化和资本项目汇兑限制的逐步减少,人民币的走势可能不是习惯想象中的贬值,而是升值。对此如果没有准备会对金融稳健运行构成损害。

三、中国加入WTO之后,金融开放是不可逆转的潮流, 前瞻性外汇管理要求我们将“流程式”管理变为“合规性”管理,形成外汇管理中政府负责宏观、把住中观,而由金融机构代行微观合规审核的分层次管理体系。

WTO 要求成员国开放包括金融业在内的服务贸易的宗旨是不会改变的,而IMF则有可能修改其基金章程, 将致力于各成员国实现本国货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纳入到其章程中去。这也就是说,金融准入和本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将是金融资本全球化所要求的、不可逆转的基本趋势。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中介的重要性将不断提高。在这种趋势下,外汇管理中事无巨细、事必躬亲的“流程式”外汇管理思路将导致外汇管理工作量过大而无法持续,因此外汇管理思路必须有前瞻性,改“流程式”管理为“合规性”管理。

所谓“流程式”管理,是指外汇管理直接深入到涉及本外币汇兑的微观流程和微观层面,例如外贸企业和用汇企业等。所谓“合规性”管理,是指外汇管理一般仅直接涉及到银行等金融中介这一中观层面,对其从事的本外币汇兑业务进行合规监管,而对要求提供汇兑服务的企业、个人的合规性监管则由金融中介进行。这样“合规性”外汇监管实际上意味着政府外汇管理部门把住了中观监管,而将微观监管交由金融机构来完成了。这种垂直性分层管理较之目前平面化管理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当然这样的转变需要一个根本的前提:即由于中国入世,中资和外资银行均逐步适应了以巴塞尔协议为核心的一系列国际规范的要求,本身具有很强的内部监管能力和自我约束力,能够负担起微观层面的合规管理义务;而外汇管理部门也已适应了国内金融部门国际化的一系列变化,能够对中外跨国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否则“合规性”管理就有可能因为企业和金融部门的“道德风险”而丧失效能。作为“流程式”管理向“合规性”管理的过渡措施,我国外汇管理部门也可以考虑先采取“限额管理”,对限额以下的小额经常项目收支授权外汇指定银行完成即可,外汇管理部门只控制较大额度的经常项目收支的真实性审验。

四、中国加入WTO之后更须关注WTO规则本身的改变对我们的影响,这需要我们拓展外汇管理的空间,和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一道,在既定的国际惯例下形成立体式的管理体系。

此次WTO西雅图会议的流产使得原先可能通过的议程被延误了, 其中比较重要的是发达国家可能要求发展中国家取消与贸易相关的投资限制。对我国来说,可能意味着政府管理部门无法再要求外资企业自求外汇平衡,即对外资企业要求有一定比例的产品出口、规定其产品本土化进程表等措施在新一轮WTO多边回合中将可能被废除, 这可能对我国外汇管理带来新挑战。举例来说,跨国公司在华设立汽车制造厂之后,就失去了将产品本土化的压力,而靠进口或零或整的配件来维持生产和销售,此过程有相当的危险性:一是持续的配件进口可能和转移定价结合在一起,造成海外母公司的巨额利润和在华子公司的巨额亏损。二是合资和独资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的进口用汇额累计可能很大,甚至超出了设立企业时所吸收的外资。如果我们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经常项目可兑换的要求,保证这种企业的进口用汇就值得商榷;如果限此类企业设立或用汇,则又和WTO的未来框架或IMF的要求相悖。这就要求我们将外汇管理工作“立体化”,加强和外经贸部、海关、税务等部门的合作。在已经过去的数年中,外汇管理部门和海关、税务等部门的协调大大增强了外汇管理制度的效能。同样,外汇管理难以逾越的一些WTO规则, 则可以和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协调“补漏”。在上例中,就需外汇管理部门和外经贸部协调后防患于未然,设立一些非关税的技术性壁垒更有效。可见囿于本位去进行外汇管理,其效能就会趋弱;开拓思路构建立体式政府管理,其效能就可能有所提高。

五、中国加入WTO意味着我国经济信息化进程将加速, 前瞻性外汇管理要求我们意识到管理工作的技术化和专门化趋势,并构建和完善适应数字化时代的外汇监管框架。

中国加入WTO的同时也将加入《国际信息技术协议》, 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成员国对计算机、网络设备等信息技术产品的贸易将实施零关税原则,对外商提供ISP/ICP服务的限制也已取消,对外商通过移动通讯设施提供网络服务的限制最终也将取消。这就意味着我国在入世后经济信息化进程将加速。此外我国国内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板”的设立也即将“浮出水面”,以网络为核心的电子商务极有可能呈跳跃式发展。这可能从根本上改变货币、金融资本、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的面貌,外汇监管也会遇到许多棘手的问题。在可预见的未来,网络将摆脱有线时代,和移动通讯相结合而成为全球无资讯缝隙的无线网络;货币的纸币形式和电子卡形式将衰微,货币将成为一种纯粹的虚拟物,而仅仅是一组网上代码和密码;金融机构的店面式经营将降低为辅助性的,向任何居民和企业提供个性化的、全球不间断服务的网上金融机构将扮演主角。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国际资本流动就会极度虚拟:在任何地点和时间,你只要拥有接入无线或有线网络的手机或计算机,向你开户的网上金融机构键入一串代码,资本的跨国流动便即时实现,这一切成为现实指日可待。这就要求我们将外汇管理工作和技术进步紧密结合起来。这一点我们目前做得似乎还不够,仅仅是对信用卡国际携带的管理就有很多漏洞,如果货币虚拟为“专门代码”,金融机构虚拟为“无线网络的专门全球即时存在”,资本流动虚拟为“专门代码在不同的全球即时存在分布存量的变动”,那么现有的外汇管理手段将基本丧失效能。以上技术性和危险性随着我国加入WTO将骤然加速,外汇管理不能不赶上这种变化。现在看来, 我国规范网络立法还非常欠缺。

对于央行和政府外汇管理部门来说,最基本的网络金融监管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网上金融机构注册域名、在线资本金要求、在线金融服务范围等进行规定;二是对网上货币汇兑业务的实时直接监管,尤其是对网上金融服务真实性和合规性的监管;三是要求网上金融机构提供面对央行和外汇管理部门的全方位开放,但不损害自身网络经营安全性的“通道密匙”和密匙变形约定;四是要求网络金融机构逐笔记录和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全部在线金融服务的内容,以备监管当局随时进行实时现场稽核;五是对跨国金融机构在华网上金融服务和境外网上金融服务的阻断要求,这一点是外汇管理有效性的根本前提;六是网上金融服务的风险控制和分摊机制,尤其是对由既非网上金融机构也非在线金融服务请求者的企业和个人,而是由第三方造成的系统性风险的控制和损失分摊机制的规定;七是外汇管理部门会同其它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网上外汇“合规性”管理审核的必要和可能,以及授权部分网上金融机构代行微观层面的网上货币汇兑审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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