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工会理论&全国工会研究会1994年年会暨第十届全国工会理论教学研讨会综述_市场经济论文

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工会理论&全国工会研究会1994年年会暨第十届全国工会理论教学研讨会综述_市场经济论文

探讨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工会理论——全国工会学研究会1994年年会暨第十次全国工会理论教学讨论会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工会论文,理论论文,全国论文,讨论会论文,研究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会议综述

全国工会学研究会1994年年会暨第十次全国工会理论教学讨论会于7月17日至24日在湖南省张家界市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工会理论和教学人员代表近60人,会议围绕构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理论的框架问题进行了研讨。会议收到论文59篇,这些论文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面,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工会运动的发展趋势、变化特点及自身要求进行了探讨。

在讨论会期间,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全国总工会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研究员陈骥同志就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工会理论问题作了重要讲话。中国劳动科学院常务副院长宋晓梧同志介绍了“中国劳动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工运学院院长、副研究员孙中范同志就当前工会理论研究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讲了话,并作了大会总结发言。

会议研讨的主要观点及其内容如下:

一、关于向市场经济过渡条件下的工会理论体系和教学的基本框架

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中的我国工会学理论体系,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中面临着不可避的挑战,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会基本理论框架已是工会学研究和工会学理论教学向我们提出的新课题。

关于构建工会基本理论框架的指导思想。会议认为,应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作指导,必须从中国工会的实际出发,必须符合中国国情。既不能完全机械照搬列宁的工会思想,也不能把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工会理论套用于中国。关于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理论的出发点。多数同志认为,应以市场取向改革以来劳动关系的变化为工会理论研究的出发点。这是因为,劳动关系理论规定和制约了工会理论体系中的其它问题。改革以来劳动关系最主要的变化就是由政府行为规范转变为企业行为规范。由于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力市场实际形成的是买方市场;同时也因为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级,工人阶级不可能整体行使管理权而只能选派自己的代表来行使管理权,这就使得劳动关系中拥有管理权的劳动力使用者一方一般处在强者位置,职工群众迫切需要自己利益的代表者——工会为他们说话,党和政府也迫切需要工会在协调社会矛盾、调节劳动关系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因而,研究劳动关系,把劳动关系作为工会理论的出发点势在必行。有的同志认为,仅仅以劳动关系的变化为出发点是不够的,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工会理论就是仅仅以劳动关系的变化为出发点的。中国向市场经济过渡与社会主义公有制有不可割断的社会联系,现代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在体现者权益上是可以结合的,具有兼容性。这特别体现在劳动者不仅与企业交换劳动力,而且可以通过享有企业利润、享有企业物力资本和人力资本、参与财产权实现、股份合作等形式成为企业的主人。因此,工会理论的研究要以劳动关系、产权关系变动中的劳动者诸种利益的补偿为出发点。

与会者中有的同志提出,不仅要研究理论的出发点,还要研究理论体系的基础,即以职工社会状况为理论研究的基础。因为,劳动关系、产权关系的变动引起了职工原有经济状况、政治状况、思想文化状况等全面的、深刻的变化,产生了职工队伍中阶层、群体的社会分化和整合。不把握上述变化的丰富性和复杂性便难以展开进一步的理论研究。因此,社会转型中的职工分化和整合研究应成为全部研究的基础。

有的同志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理论体系的核心应是劳工理论。劳工理论是工人阶级理论重要组成部分。把劳工理论作为工会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顺应市场经济大潮发展的尝试和转变。劳工理论有着特定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主要应包括劳动关系、劳动组织、劳工立法、劳工政策、劳动合同、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资福利、职业教育、道德伦理、文体娱乐等。有的同志认为,工会理论的核心应是劳动者价值实现理论。在建国前,我国称体力劳动者为劳工。长期以来,“劳工”一词一般只有翻译国外文章、资料、劳动法规中对资本主义国家劳动者的习惯沿用。我国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劳动者的劳动力是商品,劳动者本身仍然可以成为国家的主人、企业的主人,与一般意义上的劳工有明显的区别。工会理论的核心要解决劳动者的地位和权利问题。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条件下,劳动者的地位和权利不是劳工地位和权利所能涵盖的,应包括劳动者价值企业实现说(劳动力集体交换说)、劳动者价值行业实现说(劳动力资本化说)、劳动者价值社会实现说(政府弥补市场失灵说)等。

二、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工会工作

(一)现代企业制度与工会身份

一些同志在研讨中认为,现代企业制度构建中理顺产权关系,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正确解决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相互关系问题。但要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还必须实现生产资料另一重要生产要素——劳动者的有机结合,解决劳动者的权利问题。因此,劳动者的就业权、工资报酬权、劳动保护权、社会保障权、民主参与权、教育与培训权、休息权与劳动力再生产权等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由于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所有出资者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事实上的产权主体、决策主体和利益主体,拥有作为独立法人实体相适应的各项权利。企业内部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利益就形成了一对矛盾,其中劳动者一方处于弱者地位,其权利容易受到侵犯,只有依靠组织的力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工会必须成为企业职工劳动者利益的代表者,实现工会本质属性的回归。

有的同志还认为,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工会不仅可以成为实现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代表组织,而且应该成为实现劳动者财产权益的中介组织。工会在企业中,对实现劳动者分享利润、劳动者持股、劳动者的劳动力股本化、劳动者参与企业决策、劳动者股份合作等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大家认为,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法人与工会法人并存于企业,主流是合作,又不可避免地存在矛盾。工会应与企业行政确立一种协商监督关系。因此现代企业制度在使产权、经营权、劳权明晰的同时,工会的身份将进一步明晰。

(二)现代企业制度中的集体谈判、集体合同与工会的任务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使企业劳动关系的性质和类型复杂化,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工会的重要任务,其手段与途径是多方面的,其中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是规范现代企业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和手段。有的同志认为,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既提供了实行集体谈判、集体合同的客观要求,也提供了社会经济条件。构建中国的集体谈判制度应遵循以下四项基本原则,即主体独立原则(谈判双方身份地位上都是独立的)、权利对等原则(谈判双方平等协商,不是劳动者隶属听命于行政管理的关系)、工会代表原则(谈判一方必须是职工群众的代表——工会组织参加)、双方合作原则(考虑企业与职工的共同利益,促进共同发展)。有的同志指出,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建立要克服四大障碍,即谈判双方利益不明,边界不清;工会组织系统、结构不适应;缺乏谈判陷入僵持的调解制度和合法的最后制约手段;尚未建立集体谈判中职工代表的保障机制。因此,集体谈判呼唤理论、体制与立法的新突破。有的同志认为,实行国际通行的三方原则,走出企业,建立全国性产业范围内的集体谈判,形成全国性的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网络,将为工会工作注入活力。

(三)现代企业制度的民主管理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仍然要坚持并发展企业民主管理,不断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此,代表们基本取得共识。与会代表对现代企业制度中如何实行民主管理进行了深入研讨。有的同志指出,在企业实行公司制后,股东关心的是股票的利益,真正关心企业发展的是广大职工,更需要职代会参与民主管理,调节劳动关系。为适应现代企业的要求,职代会的工作要努力进入生产领域,职工代表要把注意力投入决策领域。职工代表要把注意力投入决策领域。职代会的着力点应放在协调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和全面推动集体合同制度上。还可以尝试组建“职工持股会”,选举自己代表参加股东大会,进一步拓宽民主管理渠道。企业民主管理应多种模式,在民主管理的途径、领域、权利上都应有所突破。

比如,有的权利仍由职代会行使,有的则由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行使,更多的情况下由工会行使,在一般公司中工会将成为主渠道。

有的同志提出,在公司制企业中要理顺职代会和股东大会的关系。由股东大会代替职代会或“两会”合一的主张是站不住脚的。从二者性质看,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从所有权角度解决出资者参与企业管理的;职代会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是从经营权的角度解决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的。二者犹如一辆马车两个轮子,缺一不可。坚持“两会”并存的企业组织体制,发挥二者的互补作用,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重要内容。

三、关于工会的自身建设问题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对工会工作的要求,工会的自身建设必须跟上去。就此,与会者提出了一些新的设想。

有的同志指出,工会不仅要群众化、民主化,还要社会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工会未能很好地以独立的社会角色广泛地参加社会生活,表现为工会缺乏与其它社会组织之间的有效信息交流与工作上的协作;工会参与社会管理的程度不高,工会的社会公众形象不理想,缺乏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和对职工群众的号召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的社会化及由此带来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功能等方面的新变化,要求工会承担自己的社会角色,实现社会化。工会社会化是继群众化、民主化后的又一自身发展趋势。当前,工会社会化迫切需要加强与其它社会组织的横向交流与协作,工会要善于调动社会力量研究解决职工的社会问题,扩大工会的社会影响,塑造工会良好的社会形象。

有人提出,要对工会组织结构改革进行探索。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以企业工会为基层工会基本形式的现状将使工会工作受到许多局限。

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基层工会组织的设置应打破单纯以企业工会为基本形式的格局,试行行业、工种工会等跨企业的工会组织形式。整个工会组织结构应从“劳动力供给方的代表者和组织者”这个社会角度出发进行调整,加强劳动力供求的调查和预测、劳动力调配、工种和岗位平均工资测定、待业职工转业培训及再就业介绍等方面的工作。这样可以使工会从企业部门的附庸地位中解放出来,有利于工作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基层工会中的成员属于同工种的劳动者,基层工会可以在劳动保护、技术协作、劳动报酬等问题上有针对性地代表和维护他们的权益。

有的同志提出,工会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重心应逐步从地方工会调整到产业工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活动应在国家法律规范下进行。而法律、法规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工会活动只要遵守法律,就体现了党对工会的领导。这样,工会内部的组织制度将突出民主的原则,各级工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也应由过去的强制性和指令性的领导关系转变为各自拥有相对独立性的协调关系。

有的同志提出会员的构成群众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上至企业的厂长经理,下至门卫清洁工,都是工会会员,这是与当时体制相适应的。改革以来劳动关系的变化,劳动者与管理者利益的相对独立及其分野,将使以往政群不分的状况彻底改变。不同的利益要求、实现方式以及双方在劳动关系上所处的法律地位,客观上把双方推在既统一又矛盾的位置上。如果产生劳动争议,工会是代表普通劳动者进行调解以及参与仲裁工作的,而不能同时既代表劳动者又代表管理者。所以管理者不应加入工会而应加入管理者协会。只有这样,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双方关系的身份才会明晰,才有利于工会在调处劳动关系的矛盾中更好地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利益。

作者:吴亚平 阎春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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