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政治学与历史制度主义的渊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治学论文,渊源论文,主义论文,制度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新制度主义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经由经济学首先倡导,随后为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法学等学科相继应用。1984年,新制度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政治学家詹姆斯·马奇(James G.March)和约翰·奥尔森(Johan P.Olsen)在《美国政治科学评论》上共同发表了一篇题为《新制度主义: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的文章,倡导政治科学应该重视制度研究,并提出了制度研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一般认为,该文的发表标志着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诞生。五年之后,即1989年,马奇与奥尔森在《重新发现制度:政治的结构性基础》一书中,对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作了更为系统的、完整的理论阐述。[2]
随着新制度主义研究领域的不断拓展,其内部的流派划分也日益细致。历史制度主义是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重要流派之一,它的出现代表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政治科学研究中的历史学转向与制度转向的融合趋势。[3]它的兴起和发展是对20世纪六、七十年代盛行的政治学集团理论和结构功能主义的一种反应,历史制度主义的理论源出于它们,但又寻求超越这两个流派。[4]作为一种研究范式与解释路径,历史制度主义在政治学,尤其是在比较政治学领域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并已成功取代行为主义、结构功能主义而成为比较政治学的主流范式。本文旨在阐述历史制度主义对比较政治学的贡献,进而分析历史制度主义与比较政治学彼此契合的原因。
一、历史制度主义对比较政治学的贡献
历史制度主义对于比较政治学的贡献大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推动比较政治学摆脱行为主义困境
20世纪60年代末,曾经作为比较政治学主流范式的行为主义开始遭到质疑。行为主义政治学针对传统政治学中完全静态的制度分析,忽略个体在制度建构中的作用,主张应从政治活动的主体——个人的心理动机出发去研究政治。行为主义的兴起在理论方面是由于传统上法的、政治生活的正式制度与成文制度无法解释日常的政治过程与行为。在实践方面则是缘于现实政治的变化,20世纪政治的发展为行为主义研究准备了丰富的研究材料,使行为主义研究具备了研究的现实性。如沃拉斯(Graham Wallas)所云:“政治经验以前所未有的严密性和精确性被记录下来并加以研究。以往的政治活动史不是交给学者去关起门来研究,而是成为有组织的、分工精细的课题。当前许多新的政治发展,如澳大利亚联邦、瑞士的公民投票、德国的公共行政、英美的政党制度以及其他无数事例,都在行销各大学的专门论著和技术性杂志中不断获得记录、讨论和比较。”[5]
在社会科学普遍的科学化追求下,风头强劲的行为主义帮助比较政治学确立了在政治科学中绝对主角的地位。20世纪五、六十年代,比较政治学进入鼎盛期。但是,行为主义比较政治学过分推崇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及技术而排斥历史的和哲学的方法,使研究常常停留于表面的、形式化的科学操作,往往是只求解释现实,不求改造现实。这使比较政治学不仅未能建立起严密的理论体系,还过度疏离于古希腊以来的政治学传统,直接导致了制度研究的衰微。其后,越来越多的比较政治学学者开始意识到,行为主义不应以纯粹的科学化为唯一目的,而应重新重视制度在政治中的作用,尤其是那些在不同国家背景下塑造个体行为的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于是,制度在遭遇数十年的冷落后再度进入政治学家的研究视野。
历史制度主义是在行为主义无法解释不同国家之间政治差异的情况下出现的一种分析范式,它有效地避免了行为主义面对跨国差异时一筹莫展的处境,如MuJica San Martin,Maria Eugenia在其博士论文《重构国家:秘鲁与哥伦比亚的管制改革与私有化》中应用历史制度主义分析国家经济干预中历史制度安排的跨国差异,很好地解释了秘鲁与哥伦比亚尽管都面临相同的改革压力,但统治转型的过程与结果却存在很大差异的现象。[6]这一研究发现对主流比较研究文献强调两国的相似性提出了挑战。如凯瑟琳·丝莲(Kathleen Thelen)、斯文·史泰默(Sven Steinmo)所云,历史制度学派方法对比较政治学者最初产生吸引力的部分原因在于,“它所提供的新视角可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各个国家内部政策的延续性和不同国家间政策的变异性。”[7]行为主义通常将个人的社会、心理和文化特性看作是驱动政治体系运作的因素,在分析政治制度时更为强调“功能”,而不是“结构”。历史制度主义则认为,政体的制度组织和政治经济结构是构造集体行动并产生差异性政治结果的主要因素,在分析政治制度时,它更强调“结构”。历史制度主义从社会结构中寻求对政治现象的解释这一研究路径有效地化解了比较政治学的学科危机。
(二)开阔了比较政治学的研究视野,拓展了研究领域
比较政治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即19世纪末至二战以前的传统制度主义阶段、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行为主义阶段和70年代以来的分化组合阶段,而历史制度主义基本可以代表比较政治学分化组合以来的发展方向。尽管比较政治学是关于不同国家的政治和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但传统制度主义所理解的制度是正式组织的正式制度,是由宪法和其他法律确定的制度,是正式的规则。这样一来,比较政治学的研究范围就缩小了很多,因为只有那些已经建立宪政民主的国家才能进入比较政治学的研究视野,具体而言,是那些实行代议制民主国家的政治制度,包括选举制度、司法制度、政党制度以及政治机构等。不难看出,传统制度主义阶段比较研究的对象基本属于西方政治体系,换言之,只有西欧和北美国家才能成为比较政治学的研究对象。
二战之后,民族国家独立后形成特有的国家形式,“在经济、社会、政治层面以何种模式进行安排”这些问题开始为比较政治学研究者所关注。比较政治学不再局限于实行代议制民主国家之间的比较,而是在现代化背景下发展中国家之间及其与发达国家的比较政治分析。在这个阶段,尽管比较政治学打破了地理上的界限,从原先的欧美国家扩大到第三世界国家,但比较对象的扩大并不意味着比较视野的扩大。事实上,该阶段的比较研究往往含有严重的西方本位的文化偏见,尤其是对第三世界政治与社会变迁的研究,更是深受西方价值观及反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影响。
至于历史制度主义,与传统的制度主义相比,一方面,它们在理论上继承了传统制度主义注重正式政治制度的传统;另一方面,在制度的重要性和制度如何发挥重要性上,又扩展了制度的概念内涵。例如,历史制度主义重要代表人物彼得·豪尔(Peter A.Hall)将制度界定为“嵌入政体或政治经济组织结构中的正式或非正式的程序、规则、规范和惯例。其范围涵盖宪政秩序、官僚体制内的操作规程和对工会行为及银—企关系起管制作用的一些惯例。”[8]这样一来,所有的国家都可以纳入比较政治学的研究视野。
此外,与行为主义相比,历史制度主义既接受了行为主义的合理性成分,同时又超越了行为主义,注重研究各种组织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规则,借以阐释制度与行动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单纯分析个体行为。于是,“对制度的‘重新发现’已经在比较政治学和比较政治经济学领域开辟了一个令人振奋的研究议程。”[9]
(三)提高了比较政治学理论的解释功能
传统的宪政或法制制度主义的比较政治学,主要通过对实行宪政民主制国家的各项政治制度的观察和研究去进行政治理论的构建。严格而言,传统制度主义缺乏构建理论的抱负,因为它并不试图从制度中形成新的理论,只是希望找到制度创设的理论依据。事实上,传统制度主义的理论通常就是制度的政治观念。由此不难看出,传统制度主义的任务是解释政治是什么,至于“政治为什么”则不属其解释范围。
行为主义阶段的比较政治学理论主要是关于政治发展的诸目标(民主、稳定、科层制等)同社会一经济现代化诸变量(识字率、城市化、工业化、大众传播媒介的普及)之间互动关系的论证和阐述。行为主义比较政治学试图从个体的行为出发来达到对整体政治现象的认识,并据此建立宏大的理论,将其应用于不同的国家。科学化的强烈追求使研究者相信,他们可以在建构解释性的理论时,从直接观察的现象中必然有限的部分里推导出既定环境下无限的预期结果。但是,政治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只适用于特殊国家、特殊政治过程,而且还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政治发展、政治民主化不仅与经济发展相关,还与文化因素、心理因素、民族、国情有关。由于行为主义忽视了结构性因素对政治生活的塑造作用,这使得它无法解释不同国家的人们的政治行为模式为何会有差异,各个国家在面临同一项政策挑战时为何会制定出不同的政策。
历史制度主义正是比较政治学在寻求对各国政治政策制定模式、政治发展差异的更合理的解释中在方法论上的重要突破。由于形式化的法律、规则和行政架构不能解释实际的政治行为和政策结果,历史制度主义高度重视制度与观念信仰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就制度研究制度,它的研究抱负主要是通过归纳法的应用,形成一种经验的理论。同时,历史制度主义将行为研究与制度研究结合起来,从政治制度的差异和政治制度为各个政治主体所设置的限制与存在的机会中寻求解释,从不同国家制度的结构特点来阐释制度结构对于政治事件、政治过程和政策结果的影响,这些做法大大提高了比较政治学理论的解释功能。
二、历史制度主义与比较政治学的契合之因
历史制度主义取代行为主义和结构功能主义而成为比较政治学的主流范式,不仅仅是因为20世纪70年代以后比较政治学遭遇行为主义的困境,急需寻找新的分析范式以化解行为主义带来的危机,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历史制度主义作为政治研究的分析与思维范式完全适应了比较政治学的学科特点,无论是研究主题,还是研究方法,以及研究旨趣,两者均十分投缘。历史制度主义与比较政治学的成功结合,可视为良性互动、潜移默化的过程。
(一)研究主题不谋而合
尽管比较政治学的学科要素决定了比较政治学的研究对象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民族国家,但这并不表明国家必须是比较政治学的研究主体。传统政治学研究倾向于将政治机构尤其是国家作为一种独立的力量来看待,但行为主义的领军人物戴维·伊斯顿等则竭力贬低国家的作用,“在他们看来,政治机构乃是外部力量的附属物,政治生活乃是对其存在的背景的反映。”[10]受行为主义的影响,比较政治学也逐渐将目光由国家转移到社会,尤其关注各国的政治输入与输出系统。70年代后,随着趋同论破产和政治体制的多样化,比较政治学界的学术风气亦为之一变,比较政治研究重新以国家为中心,对不同国家的政治形态进行分析研究。
在行为主义和理性主义时代,个体的重要性则大大凸显,个体在政治分析中的价值超越了组织在政治分析中的价值,此前政治研究将道德植入法律或政府机构等制度的观念,以及强调公民和集体作为政治认同基础的观念逐渐让位于个人主义的道德观念和对冲突利益之间讨价还价的强调。早期行为主义政治学的重要代表人物拉斯韦尔干脆声称:“政治研究是对权势和权势人物的研究”[11]。然而,行为主义对个体行为的过度关注妨碍了其对行为背后更广泛的制度因素的探索,忽视了结构性因素与组织环境对政治生活的塑造作用。这使得它无法解释不同国家中人们的政治行为模式差异,以及各个国家在面临同一项政策挑战时为何制定出不同的政策。由于行为主义关注的是政治现实中实际观察到的行为,包括个体和团体行为,但政治研究不应止步于此,我们还需要深入了解影响个体行为以及使这些个体行动相类似的背后的结构。政治行为是人性与其环境接触的产物,我们基本可以肯定,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人性几乎不会发生什么改变,人们对尊严、荣誉、安全的渴望向来迫切。与此同时,人们所在的政治环境却是以与日俱增的速度发生着变化,沃拉斯曾指出:“人生来就有的天性被政治家看作是固定不变的,而人降生在其中的环境则在迅速和无限地改变。”此处环境既包括周围的事物,“又包括我们出生后获得的传统和应急手段。”[12]这样一来,行为主义只关心个体行为而忽视个体所在环境的做法将会随着环境的变化而日益不适。
历史制度主义正是要在一个更广阔、更复杂的制度环境中对政治作出更多元的解释,在行为人的活动与政治组织、历史的制度安排之间建立联系,分析行为人所处的社会、政治环境。于是,为行为主义所淡忘的国家在历史制度主义中重新找到了它的地位。正是历史制度主义重新勾勒了国家在政治发展中的核心地位,重建了国家的重要意义,矫正了行为主义对国家研究的忽视,而这种做法正好满足了比较政治学的学科要素要求。
(二)研究方法的投合
历史制度主义与比较政治学在研究方法上的投合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1.历史制度主义适合跨国跨部门的比较研究
许多学者认为,比较政治学是以方法论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学科,比较政治学所采用的最基本的方法就是比较分析。比较政治学寻求解释国家间的差异性和相似性,尤其强调对政治体系的类型、过程和规律性的发现,比较研究的最终目的是发现事物之间内在的或相互间存在的因果联系以及该因果联系存在的普遍性程度。至于历史制度主义,它通常是从一个现实之中的谜团出发来展开自己的研究,并设定比较的范围。比较分析在历史制度主义中具有特殊的意义,因为历史制度主义若无比较,则研究目标模糊,研究深度不够。事实上,历史研究与政治学的结合由来已久,早在19世纪末,美国政治学界就通过历史一比较方法力图揭示政治体制的演变及其运行规律。
与同为新制度主义政治学重要流派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相比,历史制度主义更适用于比较政治学。这可能是因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设问方式并不是在寻找现实之中的差异和多样化,相反,它更多地是从事物的应然状态与实然状态的差距出发来进行设问,因此它更适合于个案研究和实证研究,如国会研究、地方政府研究及公共政策研究等。至于历史制度主义,则由于强调结构、组织对个体的作用而更适用于分析不同国家的制度建立和政策制定过程及背景,如民族国家关系研究、福利国家发展研究以及国家的历史比较研究等,而这些也正是比较政治学的研究旨趣所在。[13]
2.历史制度主义善用归纳法
比较分析作为比较政治学必备的总体性方法,是一种归纳逻辑,当归纳逻辑用于不同国家的不同背景时,就是跨国比较或跨文化比较。至于历史制度主义,它反对行为主义的机械解释,较之于建构在总体假设上和先于分析的演绎性假说,历史制度学派在解释经验素材时,通常以更为归纳性的方式形成其假设。“如果说理性选择理论在分析制度的起源时使用的是演绎法的话,那么历史制度主义者则在更大程度上是依赖于归纳。”[14]凯瑟琳·丝莲、斯文·史泰默在谈到比较政治学的历史制度学派时指出,历史制度学派倾向于归纳,反映了政治学研究的一种不同路径,“它根本上拒斥了这样的观念,即认为对政治行为的分析也能采用可以在经济学派上用场的相同的技术工具”。[15]
(三)旨趣相同:关注历史
从比较政治学的学科发展历程来看,它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采用的是历史比较,研究资料主要来自既有的文献记载。行为主义兴起后,比较政治学流行社会比较,对历史比较否定得比较多。然而,社会和政治现象所展现的事实,不是仅靠单纯的社会比较、行为研究便能分析得出,因为政治变迁、社会发展是诸多显性与隐性、可控与不可控因素综合而成的产物。由于政治与社会结构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从历史的深层结构中找寻事物的动因可以进行更有深度、更具启发性的探讨,因此在70年代以后,比较政治学逐渐改变对历史的轻视,对历史的认识日趋全面。
保罗·皮尔森(Paul Pierson)、瑟达·斯科克波尔(Theda Skocpol)在概括历史制度主义的特征时,指出历史制度主义“以追寻历史进程的方式来寻求对事件和行为做出解释”(注:Paul Pierson and Theda Skocpol,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 in Contemporary Political Science,Paper prepared for presentation at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Association Meetings,Washington,D.C,August 30th-Semptember 2nd,2000.文中谈到历史制度主义的另外两个特征是:集中关注那些重大的结果或令人迷惑的事件;关注重大事件的背景和变量的序列。)。“制度”是制度主义解题的关键,但与传统制度主义仅满足就制度研究制度不同的是,历史制度主义所关心的远不止这些,它还希望知道:制度是如何建立、发展和变迁的。显然,现时的社会无法回答这些问题。于是,“历史”成为历史制度主义研究的旨趣所在。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不同的是,历史制度主义强调制度发展中的时间序列,历史构建了制度,首先出现的事件(即使是偶然的)为后来发生的事件设定了条件;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则是从个人理性中寻找制度的根源。因此,在笔者看来,为了更好地理解历史制度主义的研究路径,称其为历史选择制度主义可能会更易于理解一些,也容易将其与其他流派的制度主义区别开来。
概言之,一方面,作为分析范式的历史制度主义扭转或缓解了比较政治学的颓势,将其从学科发展的困境中解脱出来;另一方面,比较政治学为历史制度主义提供了用武之地,极大地成就了历史制度主义(与历史制度主义在政治学其他领域所取得的成就相比),并因此在比较政治学领域产生了历史制度学派。需要指出的是,历史制度主义与比较政治学并非简单地契合,而是在融合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例如,历史制度主义与比较政治学都重视国家,但历史制度主义所理解的国家与传统的比较政治学所理解的国家有所不同,国家不再是中立的,超脱各种竞争性利益的,而是将其视为“一套能够对集团冲突的特征与结果起构造作用的复杂制度体系”又如,历史制度主义与比较政治学都关注历史,但历史制度主义在分析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更加强调路径依赖和意外后果,即制度变迁有其既定的轨迹,历史的惰性对制度的变迁有着巨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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