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信息披露成本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信息披露论文,成本论文,会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会计信息披露是会计的一项主要工作,也是会计工作的最后一道“工序”。如何确定披露程度,既满足投资者决策信息需求,同时又能减少披露成本,提高信息披露效益?目前国内涉及此类的论文不多。本文旨在借鉴西方会计的研究成果,对这一问题做初步探讨。
一、概念及内涵
会计信息披露成本,是指与会计报表对外披露有关的支出项目。这样定义的理由是:第一,会计信息披露是对外披露,是为满足外界投资者决策需求的进行的会计活动,而对内决策有用的信息属于会计管理范围,一般不予对外。从成本确认看,披露成本就不包括对内提供资料所涉及的支出项目。第二,会计信息披露对象主要指会计报表,因为投资者所感兴趣并能据以作出决策的资料,也无非是报表,会计报表作为某一会计期间企业经营活动的总结,在一定程度上足以满足投资者对企业的信息要求。
报表披露所涉及的成本项目,主要包括:资料收集整理成本、诉讼成本、政治成本、竞争劣势成本、对管理者的行为约束成本。在这些成本项目中,有些项目是外显、可计量的,而有些则是内含、难以计量的。
1,资料收集整理成本。 它是指为形成报表而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发生的支出。从收集事理阶段分析,它主要涉及为收集整理资料而发生的初始成本,和企业步入正轨后资料收集整理的维持成本。(1 )初始成本,对企业来说是一笔初始投资耗费。如购置必要的办公用品、投资购买电算化用计算机及其软件系统、职员的招聘费用等。不同规模的企业,其初始成本高低不同。一般认为,规模越大,其初始成本越高。(2 )维持成本,它是为维持会计循环的正常运转而发生的耗费,主要包括职员工资、培训费用、设备的更新及维持费用等。一般认为,维持成本与企业规模不成正比,它只是影响成本的因素之一。因为,除此以外,还涉及会计循环安排的有序性、组织结构及人员配置效率、员工的素质等因素。
资料收集与整理成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初始成本高于维持成本。 大多数企业的初始成本高于维持成本。如美国审计总署(GAO)曾经搞过类似的抽样调查, 表明:样本公司的初始成本大体在350000—1800000美元之间, 而这些企业的年维持成本大体在95000—325000美元之间。〔1〕
(2)维持成本的不稳定性。有时,企业的维持成本也很高, 这些情形大多发生在职业培训上。如我国颁布的《两则》及相关财会制度,要使会计人员能据以收集与整理资料,必须经过大量的培训,从宏观总体看是改革成本,具体到企业微观即为维持成本。会计准则或制度改变的次数越多、范围越大,其成本也越高。
(3)行业性。尽管不同企业对外报告的内容基本一致, 但为生成资料所付的代价却不相同,也就是说,维持成本的高低具有行业属性。如同样属于利润表,工业为此所需的收集与整理费用,相对比流通行业要高。
一般认为,除非有法律或强制性会计准则的要求,公司并不愿意对会计信息作出必要的揭示,因为:对企业自身来说,“搜集这些信息的成本必定超过出售信息所难得到的收益”。
2,诉讼成本。 它是指由于涉及法律事务对企业信息披露产生的成本。作为企业或其经理人员,遵循法律法规是其义务和责任。但有时,由于对法律的恐惧而使得经理人员在对外报表时,采用谨慎的态度,尽量较少地披露公司经营内容。如对于公司经营状况及经营收益的预测,有两种可能:一是准确,与事后的实际相符,这样对公司影响不大;二是不准确,与事后实际发生的经济情况相距较大,则会有误导投资之嫌,这种误导不是公司主观想这样做的,但事实又会使公司背上“误导”的黑锅,并由此引起法律上的诉讼。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为避免或减少诉讼成本,对经营状况预测的披露,一般采用较为谨慎的态度,除非法律或法规明文规定必须披露。
上述表明,由于减少或避免诉讼成本的动机,公司一般对披露信息采用消极态度。但事物的另一方面是,由于诉讼成本的压力,公司对信息披露采用积极的态度。比如,证券市场对公司的各种不利传闻(假定这种传闻与公司状况并不符),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会按法律要求对此作出“追加性”的解释性披露。
按照我国股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则要求规定:“如果公司在报告年度之前或之中公布过全年或六个月以上(含)的盈利预测,而报告年度实际经营结果与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差异,应对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与说明,包括产生差异的主要项目和造成差异的主要原因”〔2〕可以设想(未经实证调查), 如果有关法规和准则并不要求在年度报告中必须公布其未来盈利的预测数,大多数公司会因这种“吃力但并不一定讨好”的披露行为采取消极态度。
3,政治成本。政府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如通过税收征管),它 可以将一个公司的“超额利润”(政府认为是超额)在不同的主体间进行共享(如征税),从而使公司由于报表披露而带来“超额”的社会负担(如税收负担)。这种负担可称之为政治成本。
瓦茨(Watts)和齐默而曼(Zimmerman)在实证分析政治成本时,认为其大小与公司规模相关(即所谓“树大招风”效应),并指出:“就销售或资产比率而言,我们不可能看到一个销售只有100 万美元的公司与一个10亿美元的公司具有同等的政治成本”。〔3〕
显然政治成本的存在,会使公司在披露信息时,采用较为谨慎的态度(以不违法为前提),如少报有关报表。〔4〕这一点, 在我国表现的较为充分。如有一些经营较好的企业,为避免合法税负以外的政府有关部门的非法“摊派”(这是政治成本在我国的主要形式之一),在对外报告时,除虚报和假报有关资料外(这是问题的另一层面,属违法行为),还采用其他消极抵制措施,如:少报、延期报送报表;任意删改和取消报表有关内容等。
4.竞争劣势成本。竞争劣势成本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1)一是由于竞争对手利用公司所披露的会计信息, 调整经营策略而使公司在未来经营中处于不利地位,并由此造成的损失。在西方,会计信息被认为是一种商品,只要它的收益大于它的成本,就应当进行收集。而商业秘密除了其他各种渠道取得外,大量的秘密是竞争对手收集“信息商品”获得的,而多数“信息商品”则是通过报告披露而“免费”提供的。这种竞争劣势已经为公司所重视,如何解决既能满足投资者分析决策信息需求,同时又不使公司因此而泄露其商业秘密,是公司报表披露所面临的难题之一。从竞争劣势成本的减少看,公司披露宜少不宜多,但它又不符合充分披露原则。
竞争劣势所涉及的“敏感信息”,主要有两项:一是研究与开发项目,它是商业秘密的集中区,但该项目在报表中的列示又非常重要,所以如何谨慎从事现在各国会计准则对此意见不一。二是广告费用开支及其预算。它作为市场开拓的一项重要投资,在费用项目中所占比率越来越高。按着西方会计惯例,对于收益表中的费用项目列示,一般按其发生金额的大小顺序排列,这样,广告费首当其冲。
(2)竞争劣势成本的第二个表现, 是公司在特定时点(如年底公告发布或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发生短期内的经营不利事件可在未来短期内解决。对于这种事件,按充分披露原则,必须要反映在报告中,但比较劣势成本太大;如果为避免不利影响而采用不予报告手段,则与准则不符。这也是常令经理人员“头疼”的事情。
竞争劣势成本不但发生在与竞争对手的比较过程中,而且还会发生在其协作单位(如材料供应方)及其他相关利益团体或组织上。如,这些组织与公司的交涉过程中,由于掌握所需信息(即使有时不确准的信息),从而往往提高其“讨价还价的能力”(bargaining power),如供应方提高供货价格、工人提高福利要求、债权投资者提高利率要求等。这些相关成本虽是间接的,但与信息披露不当有关,有时其竞争劣势成本会很高。
5.对管理者的行为约束成本。有时,由于信息披露,特别是对未来销售、收益或每股收益的预测数的披露,在一定程度上使经理人员“作茧自缚”。例如,假定某公司在年度末公布的财务报告中,预测并披露了下一年度的每股收益的预测值,这一披露对管理者的约束成本表现在:管理者缩小实际值与预测值的差异,实现年初预测目标,可能会拒绝一些对公司长期发展有利而对目标实现不利的投资方案,从而发生较大的机会收益损失。
二、充分披露原则与成本间的关系
可以设想,如果没有会计准则(如充分披露原则)及相关法律要求,则面对如此巨大的披露成本,很可能多数企业不愿公开其会计报告。但是,由于会计准则影响力的增强,特别政府(如税务部门和证券交易部门)的介入,使得会计准则作为“准法律”,倍受公司重视。对披露成本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计准则主要是充分披露原则。
充分披露原则由来已久,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披露来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同时也为政府管理企业提供依据。如何确定“披露”尺度,已成为会计实务中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特别是商业活动日趋复杂和股东期望越来越高的今天。哪些项目需要揭示和披露,历来是一项判断性决策行为,它随环境变动而变动。因此,各国会计准则对此的解释也不一致。我们认为,至少有以下因素影响披露内容的确定,并可从中发现它与披露成本间的关系。
1.会计观念的变更影响。现代会计正摒弃过去那种“真实”与“公允”观念,而转向于“决策有用性”观念。这种观念的转变,对报告披露的影响至关重要。如,英国于1975年公布的《公民报告》中,建议公司报告时增加价值增值表、就业情况报告、货币兑换表、外汇业务表、未来前景报表及公司目标报告等辅助报告。美国FASB《第五辑: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确认和计量》中明确指出报告内容,包括:财务报表(财务状况表、盈利表和综合收益表、现金流转表、业主投资和派给业主款表)、报表附注(如会计方针、或有项目、各种计量方法等)、辅助信息(如物价变动信息等)、财务报告的其它方法和其他信息等,这些内容都明显地具有“决策有用”性特征指使的痕迹。〔5〕
可以肯定,随着决策有用性观念的加深,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也将增加,从而使会计披露也日益加大。
2.新业务的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新的经济业务也日趋复杂。业务的增加,使需要披露的信息量也日趋加大,特别是一些重要项目。比如,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SAC)正在研究的关于财务证券(Financial instruments)信息提供问题,就是一例。〔6〕由于财务报表中对证券的披露不足,FASB在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的敦促和支持下,也成立专门的研究项目组对此进行研究。可以预见,这些证券信息未来将会在公司报告中予以披露。
可见,新业务的出现,将会带来信息披露的成本增加。
3.非会计业务或组织的影响。与投资决策有用的信息大多由会计提供,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些非经济事项所带来的非会计业务,有的也需要在公司的报告中要求披露。最明显有例子莫过于环保信息的提供。这些信息看似与公司业务无关,但对政府部门或其他组织大有用处。具体到我国的实例,主要是企业会计组织除完成对外报告外,还在一定程度上兼有社会统计职能,这种职能无疑也会增加披露成本。
4.市场运作效率影响。如果市场效率很高,即公司经营的任何变化都能及时地从股市变化反映出来,则可能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就不那么高。正如瓦茨和齐默而曼在《实证会计理论》中阐述的,对于老练的投资者,“在有效市场中,为投资者特地编制的会计报表既不会增加投资人的利益,也不会增加企业的价值”。〔7 〕反之,如果市场效率较低,则为避免经理人员的信息垄断权而对市场的干扰,信息披露内容及质量也就相应要求较高。
随着会计准则强制性的增加,充分披露原则日益成为一项重要的会计准则;由于充分披露内容随多种因素的影响而不断发生变动,这种变动倾向与披露成本成正相关关系;充分披露原则遵循越“充分”,其披露成本也越高。
三、成本弹性与成本节约
节约披露成本是经理人员在进行管理活动中必须充分重视的问题。不同的成本项目,其可节约的弹性不同。从我国现实会计实务看,遵纪守法是第一位的。因此,在本质上,节约披露成本的最佳方法是遵循会计准则,但同时对未强调事项作灵活的“酌情”处理。这就要求政府在制定会计准则时,特别是报告准则时,必须从微观上考虑企业节约披露的愿望。因为,只有这样,无论从宏观或微观上看,都是最节约。
关于结合披露成本这一角度,对我国会计报告准则(如由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进行的评价,已超出此文范围,将另文阐述。
注释:
〔1〕参见George Foster 书《Financial Statement Analysiy》P35页,prentice—Hall International Edition 1986年第二版。
〔2 〕参见《公开改造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载于《注册会计师通讯》1993年第6期。
〔3〕同〔1〕,P41—42
〔4〕在《实证会计理论》一书中, 瓦茨与齐默而曼提出政府在要求公司提供信息时的标准:“只有当揭示成本较低且(或者)信息的社会价值大于市场价值时,政府所要求的信息揭示才是可取的”。见该书中文版P206,中国商业出版社会1990年出版。
〔5〕参见译文《会计概念结构的国际比较》, 载于《会计研究》1991年3期,P43—46。
〔6〕孙昌湘《90年度美国会计报表展望》, 载于《会计研究》1991年4期。
〔7〕《实证会计理论》1990年中文版,P2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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