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论文_刘盼盼

论我国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论文_刘盼盼

(湖南工业大学,湖南 长沙 412007)

摘要:中医药品贸易已经成为我国在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由于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完善,在国际竞争中我国落于下风,对我国的国家利益以及我国企业利益与发展都存在严重的侵害。通过本文的论述,不仅能够提高企业或者配方拥有者对于中医药品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也能促进企业或者配方拥有者对其所有的中医药品知识产权以法律为手段、运用多种途径进行全方位的维权保护。同时,也希望通过本文对中医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和论述,能够促进我国立法者完善立法,早日完善我国中医药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关键词:中医药;知识产权;专利


一、我国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一)专利保护现状

1985年4月1日,我国正式颁布和实施第一部关于专利保护的法律,但其保护客体的范围过于狭窄,例如,其中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以及药品和使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无法授予专利”。其后,1993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了1985年专利法的修订版本,版本修订后的专利法中删除了前项规定,权利人的申请专利热度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提升。纵然有专门的法律对专利予以保护,但我国中医药行业寻求专利保护的申请却少之又少,据相关专利申请的数据表明,世界中药材和药草的专利申请中,尽管我国占据首位,但我国中医药国际专利申请仅有0.3%,在庞大的总申请量中简直凤毛麟角。而同时期的日本和韩国凭借着对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已在全球国际医药市场上抢占了极高的占有率。

(二)商业秘密保护现状

我国尚未独立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法,那么针对传统中医药的保护,在商业秘密领域也没有更加明确的相关规定,当然这并不能够说明我国没有法律能给予传统中医药在商业秘密上的保护。对实用性和保密性两者都兼具的技术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除此之外还有独特的经营方式也涵盖其中,这也是救济私权利的途径和方式。商业秘密具有多重价值,特别是其中的财产价值,可以以转让等多种方式来实现该财产价值,而这种价值的特定收益权就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域。中医药行业领域内囊括了复杂、精确的中医药配方以及在生产过程中的复杂、繁琐的制药工艺和富含严格保密性的制药技术,而这些就是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主要保护客体。同时,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概括列举了几类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以此警醒、提示权利人。从现有的法律制度综合分析,中医药在商业秘密范围内还是能获得一定庇护。在中国,绝大多数的中医药企业会在现有的合法手段内选择采取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来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

(三)商标权保护现状

“通过符号、文字等方式能够明显区别一个商品或服务的商品标识”,这就是市场对商标的定义。由于商标的独特性和可认知、可区分性,市场的繁荣必定会衍生出商标的使用,而我国商标使用的历史便最早出现在商业繁荣的北宋时期,当时在山东济南、一位名为刘家功夫的针铺出现了对“白兔”这个品牌的商标;无独有偶,追溯我国历史,我国最早也是最完整的牌号也同样出现在北宋;而在我国历史长河中,清代的“同仁堂”是中医药领域现知最早的知名商标。我国以是否在商标局完成商标注册手续为标准,将商标分成两大类,即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对于一些特殊领域的特殊商品,我国法律存在强制性规定,他们是必须在商标局完成注册,此类商品若未进行有效注册就进入市场流通、经营是不被许可的,例如药品。综上,我国的对人用医药品实施强制进行注册的制度,对中医药的知识产权起到了良好的保护作用。

二、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落后

首先,在专利保护上,市场上许多中医药生产企业未经受知识产权教育,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意识淡薄,同时存在一定的的误区。在发现新药时,他们以为只要申领了国家新药证书就取得了对药品的垄断,并未形成通过专利申请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思想。这种观念导致国外企业企业先发制人,抢先申请原本很多属于我国拥有的中医药的专利。

其次,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商标是属于无形的企业价值所在,消费者对于商标的认知基本就能够代表其对企业的商品质量或服务水平的认可,而消费者对商标的耳濡目染形成高知名度就能自觉或不自觉的引导消费者进行消费。但我国中医药企业对商标寻求保护的意识淡薄,对每个药品的商标都进行注册的企业微乎其微,而且在商标过期时不续注,更有部分企业基于现商标注册需支付的昂贵费用而却步,这些症状导致我国中医药商标保护进程以非常缓慢的速度前进。

实践中,很多权利人一方面出于对技术方案不自信,担忧其无法通过我国严格的专利审查标准,另一方面出于对商业发展的考虑不愿意面向大众披露相关信息,他们的技术和商业信息更偏向于通过商业秘密的形式来保护。比如,受我国计划经济和传统的家庭教育观影响,我国许多著名的老中医对于自己从实践中得出效果卓著的配方,他们不寻求专利法保护,更倾向于选择秘而不宣,通过继承者与被继承者之间的口述的方式把配方代代相传,选择这种方式的结局就是相当大的一部分秘密配方在代代相传之中出现谬误,有些甚至已经失传。目前为止,中医药从业人员在谋求知识产权保护时的第一选择仍是商业秘密保护方式,缘由是担忧自有的技术秘密在公开之后被泄露,利益损失惨重,这种思想是落后的。

(二)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缺陷

中医药虽可通过近些年来我国所制定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获得一定程度的保护,但随着社会进程的日益加快,法律与实际应用之间的矛盾开始凸显,其中不相适应、保护范围狭窄等各种因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医药的发展。比如,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并且,我国《专利法》只对中药配方及其剂量有保护规定,而对配方的用途等其他方面则没有有效保护措施。这样导致了我们国家大量的中医药知识产权被其他国家获取专利。同时我们还应思考这样一个问题:现在国外有大量企业、组织利用我国的中医药资源和原料得出了物质,此类物质的专利申请可否核准,我国专利法并没相关规定。如果核准之后,有企业生产该药物并且营利,我国是不是能从中得到部分利润?这些在我国的《专利法》中都没有反映,证明我国法律还存在或多或少的漏洞。

对于商业秘密保护,我国的立法是相当分散且片面的,无法归纳成一个法律体系。时至今日,我国仍只有《反不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略微涉及,而此法也仅仅只是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后果进行了规定。没有精确的关于商业秘密拥有者可获哪种权益的表述,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法进行有效的保护势在必行。

三、我国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一)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首先,知识产权文化必须中医药企业得到重视。受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中医药产业也日趋国际化,从中医药行业的整体发展角度出发,知识产权是企业在商场中的核心竞争力,中医药企业必须充分意识到这一重要意义,而且专利在企业进军、开发海内外市场时,能保持住竞争优势,也有利企业长足的蓬勃发展。企业应建立合理的保密制度。一方面企业应当制订严格的公司保密制度,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提前做好预防和警醒工作。另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给予员工经济上的奖励方式,例如对掌握核心技术的员工给予经济补贴、公司股权等经济效益,让职工在这段长期的劳动关系中防止其被迷惑而外泄商业秘密。

其次,重视商标使用、专利保护。要想在医药行业中有长远的发展,专利不容置疑的已经成为核心竞争力的主要根源,而以商标为焦点的企业品牌效应在商业竞争中的震慑力也无法忽视。检验一家药品公司是否成功就在于看其知识产权种类是否密集,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指标就是其关于中医药领域专利认可的持有度;商标的认可度也会为专利的价值带来高幅度的增值空间;可见,无论是专利,还是商标,都应当被中医药企业高度重视并借此实施知识产权保护。

(二)完善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市场行为一般以自主交易来把控方向,但不得不说法律才是灾害天气下最关键、最有力和最权威的转舵手。由此,详谈中医药知识产权如何进行有效保护,不如先致力于如何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而这无非在于三个方面,一是以中医药理论为本促进中医药知识产权立法,促进中医药法律专门化进程;二是严格要求相关部分依法执法,将中医药的管理体制统一化,强有力的规范中医药市场;三是司法机关依法审判,打击侵权行为。三管齐下共同努力,以法律为准绳,将中医药知识产权主体的权益合法化、最大化,使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日入正轨。

此外,专利审查和保护制度的中医药化也迫在眉睫。2017年7月,我国中医药法开始正式实施,这为奋斗在中医药事业发展前线的企业铸造了法律防线和武器。但是可惜的是,由于配套文件和实施细则未能同步实施,这让保护和反击的力度大大降低。当务之急,就是将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和实施提上日程,早日让专利保护体系中医药化。首先,建议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专利制度和审查明细,在中医药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择优选取,希望形成高质量的中药专利申请与保护,合适情况下对高质量的中药专利技术可延长保护期。其次,应对遗落在民间的、尚未公开的老中医的秘密配方,进行开掘、厘清,采用恰当的措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保护,防止传统中药知识产权的再度流失。当然,修善商标法也是重中之重,为我国本土的中医药发展建立全面、权威、显著的标志性法律保护体系,并以此为基本保障我国本土中药材的质量,并为本土中药材的国际贸易交流提供360度无死角防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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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璐璐,戚昌文,刘承华.论我国中药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对策.《贵阳中医学院学报》

[4]向永辉.,胡传海.传统知识视角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作者简介:刘盼盼,湖南长沙人,湖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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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刘盼盼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9月3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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