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后国民政府对民间信仰的控制与管理研究--以杭州地区为中心_国民政府论文

二战后国民政府对民间信仰的控制与管理研究--以杭州地区为中心_国民政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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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国时期国家对意识形态领域的控制,史学界大都关注于国家对思想文化传播事业的控制、审查与严禁,而对宗教这一重要意识形态多有忽略。近些年来,这一状况有所改观。杜赞奇从民族一国家之视角出发,认为国民政府时期国家权力在向地方基层渗透的过程,存在着一个反宗教的过程,他着重描述了抗战前江南地区国家与宗教之间的冲突与斗争①。他是从大历史角度来描述,无法真实的反映国家政权对地方基层宗教的控制与管理,这也是本文所要揭示的中心。张宝海、许峰对抗战前国民政府的宗教控制与管理也作了初步的探讨,然而他们仅仅停留在制度层面上②。由于国民政府时期国家制度、政策与实际操作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仅靠制度分析,无法真实反映国民政府前期国家政权对宗教的控制情况,透过国民政府宗教在政策的表面来考察国民政府对宗教的真实操作,这也是本文所企图达到的目的。邵雍致力于民国时期会道门的研究,他认为,在不同阶段国家与宗教的关系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在国民政府前期,国家积极扶持会道门,造成会道门的兴盛。抗日战争时期则是中国会道门大分化时期,国家对会道门的控制和影响有所削弱。国民政府后期,是会道门没落时期,国民政府加强了对会道门的控制和利用,使其变为反共的工具③。而梁家贵则认为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对民间宗教的政策是利用,控制与取缔④。

本文以民国后期的杭州地区为例,揭示这一时期国家对民间信仰的控制与管理方式,探讨国家与宗教的关系,并进而讨论国家与基层社会的关系。国家政权对基层社会宗教的控制与管理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并非既有的理论所能概括。

一、国家战后的宗教政策

由于中国近代历史上诸多原因,外国宗教在华势力极为庞大,不仅侵害了国家权益,而且也是国家政权对外软弱的标志。外国宗教在华势力是近代以来中国政府对外政策的一块心病,也是一个国家丧权辱国的象征,因此宗教本土化也是国民政府一贯的政策。

基督教在战时受到沉重的打击,其向外扩张的势头不得不有所收敛。1946年4月11日,罗马教廷宣布在中国“成立教会体制,划分全国教会为二十总主教区,八十主教区,全由国人掌教”,这是教会在中国第一次宣布教会本土化。国民政府为此欣喜若狂:1946年6月24日宣布,此“是我国教会已进入自主时期,今后天主教教士应予以工作之种种便利”⑤并且力图把外国教会纳入国家管理的轨道,要求各级党政机关查填外国教会概况调查表,以便“加强管理”。据杭州市政府开列的外国教会调查表列有以下几项:“1.真耶稣教会;2.北长老会;3.中华圣公会;4.天主教; 5.中华基督教城北堂;6.拱塾耶稣堂。”⑥这一时期杭州市政府对外国教会的调查还是很全面的,对于实现宗教本土化起了重要的作用。

国民政府在宣布宗教本土化后,进一步加强了对宗教的控制,在1947年4月国民政府有人进一步提出设立“国际宗教研究会”。“世界大同,会有其时。而宗教联合乃世界大同之先声。此事应在夫人(钧座)领导之下,而创自全国,行于世界。拟请发起‘国际宗教研究联合会’,以做初步进行。”⑦此举试图把宗教与国民政府的“三民主义”结合起来,把宗教纳入世俗领域管理的轨道上来。

如照这样组织的话,整个宗教界势必完全控制与操纵在国民政府手中,这与国民政府所标榜的“宗教信仰自由”相冲突。因此,蒋介石对此裁示:“查此种团体,只可由人民身份发起,依照规章申请登记,未便由中正发起也。”⑧但国民政府还是通过别的方式来利用政府党团的力量加强对宗教界的控制。如杭州市政府曾发布这样一条通告:“请饬各县,凡寺观庙堂主持以一律报名登记入册,以使检查等情。”⑨可见,国民政府在战后经常利用党政的力量来加强对宗教界的控制。

国民政府在抗战胜利后,就宣布宗教信仰自由。从杭州市佛教支会党政指导员的训话中可以看出国民政府的宗教立场:“我记得逊清时候,最强盛的是天主教,第二就是耶稣教。当时天主教没有平等的思想,所以发展不好,现在实行民主,个个有选举权,个个有自由平等。我希望各个会兄能发扬智慧,减少人的痛苦,还要拿菩萨的精神去做事,收来自自然的特有的结果,一方面增加生产量使大家解决三大问题。”⑩当然宗教信仰的前提还必须是符合国民政府的治国纲领——三民主义,维护“国家太平”,把宗教信仰与自由同国民政府的治国基础结合起来。

国民政府宣布宗教信仰自由在制度上对宗教的发展,以及维护国家的安定团结尤其尊重边疆少数民族信仰,维护祖国的安定统一具有重要意义的。杭州市政府在1947年发布一道政令给回教以平等的地位,维护回教的宗教信仰自由,反对歧视回教徒。“回教传入我国历时,已早为我国主要宗教之一,自应尊重其习俗不得任意侮衅,乃查迩来各地报纸竟有无端歧视该教,妄肆诋毁者,匪仅妨碍宗教之信仰,且昧于民族团结之大义,值此戡乱期间,亟应严加取缔,各地政府应即布告周知,禁止侮衅宗教,以示团结而固本。”(11)这是符合当时民族团结的潮流的。

总之,在战后国家借外国宗教势力在中国衰落之机,由政府首次宣布实现宗教本土化,这在宗教改革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当然这仅仅是停留在舆论宣传上,由于时代与国民政府自身的局限性,国民党在实际上没有采取相应的行动,外来教会势力仍然控制在外国教会手中,实现宗教的自养、自治、自传这一历史任务是由中国共产党来完成的(12)。同时宣布国民有宗教信仰方面的自由,在制度上还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战后,国民政府在实际的操作中恰恰以行动来摧残了宗教,违背了宗教信仰自由。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国民政府时期国家在政策与实际操作中背离这一重要特性。

二、国家对宗教团体的控制

通过控制各种社会团体来加强对人民的控制与管理,是现代国家惯用的政策。为了便于控制,国民政府往往要求甚至强迫人民按照各种职业关系组织成为各种团体。在宗教界,为了便于加强控制与管理,在战前国民政府就要求各种宗教以人民团体的形式向国民政府注册。战后国民政府命令各宗教团体以“人民团体”的名义恢复其组织,在杭州地区各种宗教团体便纷纷宣布恢复组建。

国民政府为了加强对各种“人民”团体的控制与管理,1945年12月特制定《加强党团组织法》,要求各级党团对各种社会团体加以渗透,以便于党团在各人民团体当中以“党团之人力以加强领导开展工作”(13)。1946年为进一步加强对人民团体的控制,国民政府制定了《人民团体党团组织实施计划》,要求党团加强对各种人民团体的渗透与控制。从战后国民政府对“中国农业协会”的控制与管理,可以看出国民政府对人民团体的控制之严密。1946年12月国民党浙江省执行委员会发布密令:“查董时进领导之中国农业协会,议定于最近期内积极发动各省市县分支会组织,以达成政治企图。盼急速会同该县市社会行政机关办理,切实注意健全省市县农会党团之组织,加强活动,尽可能防止该会之发展,以有效之打击,以达成任务并将办理情形具报。”(14)从战后政府对各宗教团体的人员控制,可以看出国民政府对包括宗教团体在内的各人民团体的控制程度。

国民政府在战后对人民团体组织成立的做出如此规定:“查本府为明了各该团体办事员或雇佣勤工,不论专任或兼任,均须一律依式填报二份,呈府核备。”(15)并且对各宗教团体的人事安排也力加控制。如其对杭州市佛教会的批文:“该会设置理事十一人,监事七人,均与法定人数不符,未便备案。”(16)同时也要求各宗教团体以人民团体的形式向国民政府注册,“所办事业亦应受当地社政机关指导监督”(17)。为了严格控制宗教团体,杭州市政府在财政经费上对其加以限制,“自三十六年(1947年)度起,各该团体一律设置专任保管,收支帐目一律采用会计制度在案”(18),并且要求各宗教及人民团体编制岁入岁出,呈报杭州市政府审核。这样就在财源上把各宗教团体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这对以后杭州市各宗教陷于财政危机产生了极为消极的作用。

以杭州地区最主要的两个宗教团体杭州市道教会和杭州市佛教会来考察一下国民政府的对宗教是如何控制的。对于成立宗教团体的目的,按照国民政府的说法是:“我们站在政治的立场,须先要有宗教及平等,如果有了平等及宗教,国家就可以太平了。”(19)其主要目的就在于组织宗教团体,自上而下地对各宗教进行渗透与控制。为了灌输与贯彻国民政府的“以党治国”,杭州地区各级政府也加强了对宗教的党化教育与管理。各宗教团体与组织的合法性由杭州市政府决定审核其是否适宜成立,如其对杭州儒道释三教总会的批文:“所请组织儒道释三教总会性质重复,未便照准,仰即知照,批此。”(20)各级宗教团体的成立应由地方各级政府及党部莅临指导,其内部人选及履历表送各级政府及党部审核(21)。战后杭州市政府对各宗教团体的这些规定,是国民政府在地方上加强对各种力量的控制与管理的反映,也是国民政府在战后强化政权所采取的一种必然手段。在这种情形下各宗教团体便成为国民政府控制信众,宣扬国民政府“以党治国”的有力工具。

杭州市政府为了把宗教团体纳入其统治理论体系,令杭州市各宗教团体的宗旨与教义不断变更,使各宗教同三民主义思想有效地结合。杭州市道教会和杭州市佛教会在组织条理当中都规定其宗旨为“三民主义之研究”与本会“教义之宣扬”(22)。甚至杭州市道教会的章程作出如此之规定:“本会遵奉黄老玄旨、总理遗教,发扬固有道德,接受现代思潮,昌明教旨,刷新教规并团结道侣居士,协助社会福利,推行慈善辅助公益事业为宗旨。”(23)这样就把国民政府的创始人与道教会的创始人并列,把中国传统的道教纳入国家政治的轨道当中。杭州市政府及各级党部派人莅临进行对各教会员宣誓进行监视,其誓词很能说明国家对宗教控制的目的与三民主义的灌输。杭州市佛教会的誓词一般为:“余谨以至诚实行三民主义,遵守国家法令及我佛遗教,努力于本职,如有违背誓言,愿受严厉之制裁。谨誓。”(24)国民政府还规定“各区专员及各县长对于省会所派各指导员准予随时就地协助,指导会务”(25)。总之杭州市政府在战后采取了种种措施,在意识形态方面加强对各宗教团体的渗透与强化,使宗教与国民政府的指导思想——三民主义有机地结合起来,防止各宗教团体脱离国民政府的思想控制,这与战后国民政府在社会上强化舆论与思想管制是一脉相承的。

杭州市政府对各宗教团体的成员的控制,也是异常严格的。其对杭州市道教会与佛教会会员资格做如此之限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为本会会员:1,有违国家政令之言论及行为者(反革命行为者)。2,曾经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尤其是受开除党籍者)。3,有不良嗜好及不守教规者。”(26)同时国民政府还规定浙江各宗教团体会员可申请国家公职人员检覆,使宗教团体会员纳入国家公职人员的管制体系之下,便于对各宗教团体的控制与管理。当然我们也不排除这一时期,国民党在上文提到的那样,“党员应按其职业与兴趣专长及知识程度等情形,分别参加人民团体”,这样的非常措施来对宗教团体内部进行渗透。在杭州地区竟然出现了地方基层政府勾结地痞利用无耻僧人企图控制宗教的事情(27)。这样国家通过种种方式把宗教团体逐步控制在自己的手里,从而使宗教从传统的修身养性的空门,进入国家渗透与控制的社会视野当中。

正如美国学者易劳逸所言:“为了达到他们的极权目标,法西斯主义者将把艺术甚至宗教也纳入对国家的服务之中——佛教徒、道教徒、穆斯林和基督教徒都同样作为国家政策的工具。”(28)这也同杜赞奇的研究是一致的,“其(国家)权力延伸到了可以控制的佛教等团体”(29)。然而在战后国家对宗教团体所能做的不仅仅是控制而已,还有更多的具体内容。宗教团体还被用来国家推行社会政策的重要工具。

战后,国家政权在杭州地区为了便于对宗教的控制与管理,一方面恢复与健全战前就存在的各种宗教团体,一方面极力加强向各级宗教团体内部的渗透与控制,这样国家就把各种宗教团体变成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成为国家权力向社会渗透的一种重要方式。

三、国家对宗教事务的控制与管理

在杭州地区国家权力对宗教的控制与管理的程度,最主要表现在国家对宗教各种事务的控制与管理上。浙江省政府及杭州市政府在战后不久就采取了种种措施,深入各宗教团体内部的事务管理当中,且对宗教的各种日常生活进行监控,甚至越俎代庖,包办宗教内部事务的处理。随着国家向基层渗透的加强,政府与各宗教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

第一,运用保甲等基层组织对宗教进行控制与管理。1947年7月13日杭州市政府为加强保甲组织对地方基层的控制与管理,特发布训令:关于轮埠车站、旅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河港船只以及游方僧道、江湖卖艺之徒,医卜星相游民乞丐等类,(保甲组织)尤须协助军警严密盘查取缔,一切寺庙庵观更不得留住外人,充分利用保甲力量,以消弭隐患(30)。杭州市警察局为此发布训令,要求各保甲组织配合其加强对寺院庙庵的监控,规定了三条施行办法:“一、凡远地来杭,进香、护法或超度法事者,暂准留宿寺院。唯应即详填名册,随时呈报就地警察局区公所备查。二、非作佛事者,不准留。三、留宿者应接受宪警机关,随时查验等饬遵在案。”(31)这样就为地方保甲组织插手宗教事务提供了依据,使地方保甲机构的权力得以渗透到宗教界。

杭州市保甲组织为了控制寺庙的流动人口,对寺庙庵观实行严格的往来人口控制,并且也把宗教场所拉入保甲连坐的控制方式当中,要求各寺庙庵观主持就近向地方保甲机构汇报各自的人口流动状况,否则其要负连带责任(32)。杭州市地方政府对寺庙庵观流动人口的控制,是同防范中共,维护社会治安联系起来的。杭州市政府与杭州市警察局多次发布训令一再强调:“查本市县各寺庙等地,近有来自各地寄宿或暂住居之人颇多……恐间有不良莠民及匪尻分子混杂在内,影响治安。无论任何身份,均由各该寺庙之主持人彻底办理迁入登记或流动户口登记,以便查考。”(33)杭州市利用保甲组织对各宗教场所的流动人口实行严格的控制,使各保甲机构得以插手宗教内部事务,从而使国家向基层社会控制的触角伸向了宗教界,使国家权力的神经末梢触及了宗教生活。这一方面自然是加强了国家对宗教的控制与管理,但另一方面却也危及了各宗教组织的利益,引起了他们的不满,政府与宗教之间的矛盾逐步激化。“当承蒋分局长面谕,从此以后四区一带各寺庙,不准寄宿任何人客。如有寄留情事,一经查得,即行封锁等语。一声霹雳,各寺主持殊为警绝。伏思杭州俗称佛地,寺庙林立,故各地善信来杭进香护法或做超度法事者,络绎不绝,非但僧尼及车船夫等苦力赖以生活,即市面亦藉此为繁荣,利害关系,难谓不巨。”(34)

杭州市政府还利用保甲组织来监控各宗教团所和各出家僧人的日常活动与行为,甚至于利用保甲来安排寺庙主持,甚或代为监管。杭州市广润寺在战后向杭州市政府报告:“抗战胜利又辉(广润寺主持)恐有前往主持法徒争执,其时佛教会向未成立,故仍向当地地方士绅介绍,由第一区区公所坊保长等嘱委继为该寺主持,并上报市府备案。”(35)为了进一步控制各寺庙庵观,浙江省继续延续战前就存在的限制寺庙收授僧徒的规定。这样保甲组织就可以藉此监管僧人的日常生活,许多保甲组织纷纷向区公所与杭州市政府呈报,僧人不遵守清规,有碍风化,要求驱逐僧人出境。然这些控告多为无中生有,不过是地方保甲组织借以来侵占、接管寺庙的借口而已。

杭州市各级地方行政机关往往以寺庙庵观的活动为封建迷信有碍群众健康,妨害社会治安为借口,加以取缔。杭州市第四公所第十三保长呈报:“查联保三台山东岳庙向有朝香之举,……无日不在狂热中,其妨碍治安与民生殊非浅鲜。……不特无益于社会及农村,且值取缔,深夜喧哗,整饬社会风纪之际,理合呈请钧长鉴核伏祈赐予转呈市政府出示严禁,以维民生而保治安地方。”(36)保甲组织对寺庙庵观的活动的控制与管理是国民政府战后社会改良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有利于改良社会风气,维护人们身心健康,稳定社会秩序,另一方面也使地方保甲组织对各宗教实行了监控,使国家行政权力得以深入宗教活动内部。

战后杭州地区地方保甲机构滥用浙江省与杭州市政府给予的监控各宗教的权力,不断危害他们的合法利益。国共内战爆发后,各地方保甲组织为完成政府的派给的壮丁任务,许多保甲长“敛财肥己,鲸吞图利,鱼目混珠,对于适龄之壮丁将桃代李僵之手段(抓僧人为壮丁)”(37)。乡镇公所保甲长更有甚者以种种借口,“藉势勒为霸占,将田产抽发十分之四五之十分之六七,致僧众无法生活,香火日见冷落”(38)。

第二,侵占庙产,移做他用。杭州地方因战争寺庙庵观多落入日军之手,这为各机关侵占庙产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时机。战后不久,国民政府便制定了《维护佛教办法》,命令各私占寺庙庵观的机关交还,以维持寺产。浙江省参议会也提议:“凡经地方团体非法接管之寺庙财产,应请省社会处严令所属县政府查明发还管理,以维寺产。”(39)杭州市政府也多次发布训令要求各机关退还庙产。但战后在杭州地区侵占寺产的事件不仅没有制止,反而愈演愈烈,变本加厉,各种机关竞相侵占寺庙庵观。这一时期是杭州地区地方各机关与团体侵占寺产最为严重的时期,甚至有机关侵占寺庙庵观,逼死其支持人,其弟子向各行政司法机关控告而出现甲长推保长,保长推乡镇公所等事,其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侵占寺产移做他用,主要有以下几种。

移做教育用地,这是侵占庙产最为常见的方式。战后杭州市政府令各地保学,兴办教育,各地纷纷侵占寺庙用地,以办学校,在杭州甚至有保长向乡镇区公所建议以地方行政机关的名义没收全部寺庙移做教育。各地的教育款产委员会为完成浙江省与杭州市教育委员会下达兴办教育的命令,也纷纷以各自的名义来侵吞各地的寺产,杭州各地出现了纷纷毁坏佛像,驱逐僧侣,改寺为学的现象,从而引起与各宗教团体组织及寺庙庵观的纠纷。战后侵占寺产为教育用地,在浙江省各地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许多地区甚至置国民政府维护寺产的法令于不顾以县政府的名义来剥夺庙产。

移做卫生院或医院,这也是战后杭州下级政府破除封建迷信最为激进的措施。战后国民政府为进一步改良社会,宣布废除封建迷信,各级地方政府以此为借口纷纷侵占寺庙移做卫生院和医院。1946年松阳兴林寺被卫生院占用寺宇,驱逐僧人并捣毁佛像。甚至有医院借行政力量来完成这一过程,如杭州某县立医院用警察局来侵占永安寺,其发起人为县长,参议长,县党部书记长,镇长,救济院长,县立医院院长。

用做军事用地。因抗战缘故战后杭州市许多寺庙被国民政府军队以及地方军队占领,他们不仅不归还寺产而且还移做军事用地。杭州市昭庆寺被第三接管区指定为日俘日侨集中营,各部队纷纷占用寺庙庵观作为军事办公之用。

用做旅游用地,各寺庙庵观多设在环境优美,引人入胜的旅游胜地,对此地方政府为增加政府收入,往往把这些寺庙以行政力量收归政府所有,引起寺产纠纷。杭州西湖湖心亭在战后便被杭州市政府占领,且以工务局的名义“湖心亭招标照相”在浙江日报招标引商。

战后,杭州地区对寺庙庵观的接收与侵占,使各宗教失去了发展的场所,危及各宗教尤其是佛教的生存,对此他们心急如焚,纷纷抗议:“本件关系佛教徒生计,最为重要,若不亟图救济,则教产之根本动摇。”(40)在各寺庙庵观设置各种政府机关,打破了佛门清净,寺庙庵观再也不是修身养性,脱凡出世的圣地。“寺中房屋狭隘,设立村里委员会,警察队及小学机关太多,纠纷异常。”(41)他们不得不与各种行政机关打交道,日益卷入各种世俗的事务当中,日益世俗化。

第三,强令各宗教组织举办公益慈善事业。战后杭州各级地方政府通过种种法令与措施,强令各宗教组织参加和举办各种公益事业,把他们这些活动纳入政府管理之中,使其成为政府行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浙江省政府以及杭州市政府在抗战胜利之初,就制定了《寺庙兴办公益事业实施办法》,把原先由寺庙自发组织的各种公益事业纳入政府的控制与管理之中。规定寺庙兴办的公益慈善事业范围有以下几种:关于地方教育事项;关于济贫救灾事项;关于育幼养老事项;关于公共卫生事项;关于劳动服务事项;关于优待出征军人事项;其他公益或慈善事项;并且规定“寺庙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委员”成员的构成为主管官署代表一人,所属教会代表二人,地方自治团体代表二人。这样国家就把各寺庙的公益事业控制在自己的手中,这是国家深入宗教内部的一种重要表现。

总之,战后国家对宗教事务控制与管理,是国家把宗教纳入政府行政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步骤,是国家深入宗教内部的最重要的体现。从此宗教便处在国家行政力量的监控之下,有利于国家政权监控宗教的日常生活与宗教行为。

四、国家对会道门与民间秘密宗教的打击与取缔

会道门与民间秘密宗教是民间为了某种利益和目的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它与人们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对人们影响甚大。正如麻国庆所指出的那样:“中国秘密社会正是适应了本市集区的社会整合功能特征,依托于市场的发育、联络会员,发展、壮大自身势力,在区域社会中发挥影响”。并且他还认为村庙在这当中起了重要的作用,宗教性是其重要的特征(42)。因此战后国家对其的控制与管理不仅是社会改良的重要内容,也是向基层社会渗透与控制的重要手段,是战后国家向基层社会渗透,控制人们群众的重要方面。

国家对会道门的监视、打击与取缔。会道门在抗日民族大业面前发生了分化,一部分投入了抗日的洪流当中,一部分则叛国投敌,成为日伪侵华工具。这也为国民政府在战后打击与取缔会道门提供了有利的借口与时机。在抗战胜利后不久国民政府就制定了取缔反动会道门的政策,在杭州地区战后对会道门的打击尤以对一贯道的打击最为激烈。

当然国家对会道门打击有其更为深层的原因,那就是会道门阻碍了国家向基层社会的控制与管理,不利于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渗透,打击会道门也有向这些组织争夺基层民众的需要。“查敌伪时代,有匪人创设邪教一种名曰‘一贯道’,依藉敌势在沦陷区域设立乩坛布道,引诱愚民入教。有钱者助钱,有力者助力,其出力者谓之道视,其责任在劝诱各亲友入教,使其辗转招致参加该坛之愚民,逐渐忘却自己祖宗抛弃其国家观念及革命思想。”(43)战后,杭州市警察局也发布电令:“查本省各县,最近发现一贯道之活动,该会原为敌伪组织,胜利后由中共全部利用以做叛国殃民之工具,煽惑人民迫害民族,每逢奸党于各地捣乱猖獗之际,该会活动益行剧烈,自应严加取缔。兹特订颁浙江省非法道教组织流行办法一种,希即遵照,切实执行为要。”(44)把打击反动会道门同反共联系起来,这与邵雍在其对会道门的研究中是有极大差别的(45)。

战后杭州地区对会道门的打击从一贯道很快扩展到其他会道门,并且国民政府把对会道门的打击同取缔民间迷信联系在一起,加强对它们打击的力度。在国民政府的推动之下,在查禁不良风俗的口号下,杭州地方政府对在杭地区存在的各种会道门进行了打击。在这一时期除对一贯道的打击之外,杭州地区受到国家打击与取缔还有以下几种。

宗教哲学研究社。1946年杭州市政府给杭州市各区公所训令与密函,“宗教哲学研究社藉社道符水治病开财招徒,总社设四川。本省各县多设分社,声称上年由国府备案是否属实及应否取缔,乞示遵等情。据此查该社组织早经取缔立案,嗣后各地如发现有该社分社组织自应一律取缔转饬遵照。”(46)

同善社。浙江省会警察局1947年2月13日发布密令:“闸口大黄山(萧山)茅蓬内有同善社祖师。王云,广东人,有门徒数千人,来浙已十余年,能自铸刀枪,殊书画符咒,自带枪弹不能近身……请乡镇公所严查为要。”(47)在对会道门打击中,杭州市政府多次利用乡镇公所以及保甲组织对其进行监视与打击,这是战后国家对会道门的控制中出现的一个重要特点。

理教。据国民政府发布训令,理教为一贯道在国民政府打击之下的改名。浙江省省会警察局第六分局发布训令:“(一贯道)改为理教,查该一贯道在抗战期间为敌人间谍工具,危害国家抗战,胜利后仍在各地潜行收集情报敛财惑众”,要求各区公所严令取缔(48)。因此杭州市政府对理教的打击可以看作是对一贯道打击的继续与发展。

先天通(先天道)。1946年杭州市政府发布密电:“近据报各收复区有所谓‘一贯道’、‘先行通’等邪教之组织散播民间教义荒谬,行动怪异,流布社会隐患潜亟应依法查禁,以杜异端。”为了彻底对其进行取缔,它宣布这些道门:“与刀匪早经合流,且有奸匪(共产党)从中主持本省平阳庆元等县。前曾发生大规模变乱,口号为“武打天下,文治国家。”(49)把会道门同中共联系起来,把他们的活动看作是对国家的叛乱。

在战后,国民政府对会道门进行了前所未有的打击,一方面是战后国家对地方基层进行渗透的需要,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力图借抗战胜利之机,完全控制地方基层社会。另一方面也把会道门同中共联系起来,借打击会道门之机来反对中共,同中共进行基层民众的争夺。

国家对民间秘密宗教的打击与取缔。民间秘密宗教在表现形式上过多的表现为封建迷信,对其进行控制与管理,打击与取缔也是战后国民政府进行社会改良的重要内容与表现方式,同时也是控制人民生活的重要方面。因为“民间宗教组织大多通过养生、为人治病及其它巫术手段吸引教众。”(50)所以打击秘密宗教(封建迷信)往往同国家对宗教寺庙的管理联系在一起的,这与杜赞奇的研究是不同的。他认为:“国民政府对真正的宗教与迷信两者中间作了区分。”(51)国民政府尽管在某些法令政策中指出了二者之间的差别,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把二者结合起来。

抗战胜利后不久,浙江省就先后制定与公布了取缔封建迷信的种种法令与规则。在这些法令当中浙江省政府要求“各县党部召集当地各机关团体学校之代表组织”来组织“破除迷信促进会,以唤起民众自动的破除迷信,协助当地政府执行破除迷信之政令”(52)。并且规定迷信事项的范围为:“1、拜扦,2、建醮,3、符咒,4、巫术,5、扦药,6、卜巫,7、星相,8、堪舆,9、求神及切阴阳邪说水陆法事等”(53)。不良风俗的内容为:“1、崇拜神权迷信,2、妇女缠足,3、蓄养奴婢,4、堕胎溺婴,5、童养媳,6、经当地政府及内政部依法查禁之其他不良习俗。”(54)为了从形式上根绝封建迷信,杭州市政府发布《杭州市政府取缔迷信用纸及箔类暂行办法》,由各级地方政府严格控制迷信用纸,力图以这些措施来打消民众对迷信的崇拜。

战后,国民政府对不良风俗与封建迷信的打击,是其对社会改良的一个重要方面,这对于打破人们的愚昧无知,开化民众还是起了一定作用的;同时也为国家政权向基层社会渗透,深入人民生活,加强其对人们的控制与管理也起了一定的作用。

五、结论

战后,在杭州地区国家对宗教的控制与管理是战时即已存在的国家的宗教政策的延续。从整个历史时期来看,尽管在某些特定时期,特定地点及特定人物对宗教存在着扶持和利用(55)。但从整个历史时期来看,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对宗教的打击与取缔始终是国民政府时期宗教政策的主流。战后国民政府由于历史的机缘及自身统治的需要,对宗教加大了控制与管理的力度,从而使得这一时期成为国民政府对宗教的打击与取缔最为激进的时期。

战后国民政府对宗教的控制与管理,打击与取缔,也是国家政权向基层政权渗透的重要方面。如上文所揭示的那样,战后国民政府在杭州地区充分利用地方乡镇公所、保甲组织等对宗教进行监控,不仅在实际上扩大了他们的行政职能,而且有利于国家权力更深层地渗透到宗教体系的内部。杜赞奇在认为中国基层政权的结构 (尤其是乡村基层)是一种文化权力网络,宗教权威对于建立三民主义基础的理性社会的发展构成了障碍(56)。而宗教尤其是民间宗教对中国下层人民群众有着深远的影响,这与国民党的党国体制是格格不入的。随国家政权向基层政治的渗透,必然会导致国家向教会激烈的争夺下层民众,从而导致其与宗教之间的矛盾冲突。从这一意义上讲国家与宗教的冲突的程度在一定层面上也反映了国家权力向基层下延的力度,这也是国家政权在基层逐步强化的一个重要体现。

战后杭州地区国民政府对宗教的控制与管理,也是把宗教日益世俗化的过程。所谓宗教世俗化。“简而言之,就是指个人和社会的思想行为方式摆脱以宗教和神学为基础的世界观及曾被教会所组织、统治和渗透的社会政治生活方式的过程,这一世俗化就是普遍意义上的‘文化的世俗化’。”(57)从这一角度看,战后国民政府对宗教的控制与管理只不过是整个历史过程的延续,是与其对思想文化的专制是同步进行的,是其对世俗文化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邹谠则认为二十世纪的中国政治是从传统权威政治系统向全能主义政治系统的过渡。“全能主义政治仅仅是指政治机构的权力可以随时无限制地侵入和控制社会每一个阶层和每一个领域的指导思想,全能政治指的是以这个指导思想为基础的政治社会。”(58)战后国民政府在杭州地区对宗教的控制与管理,正是这种全能主义政治在宗教文化领域的重要体现。

注释:

①参见〔美〕杜赞奇:《从民族国家拯救历史:民族主义话语与中国现代史研究》,王宪明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②张宝海、许峰:《南京国民政府(1927-1937)宗教法规评析》,〔济南〕《山东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

③参见邵雍:《中国会道门》,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④梁家贵:《利用、控制与取缔: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时期国民党对教门、帮会策略——以苏鲁皖为中心之探讨》,《埠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⑤《浙江省政府训令》,杭州市档案馆藏档旧16-1-21。

⑥《杭州市政府训令》,杭州市档案馆藏档旧3-1-113。

⑦⑧《委员长蒋辰江侍秘代电》,杭州市档案馆藏档旧16-1-15。

⑨《杭州市政府代电》,杭州市档案馆藏档旧3-1-57。

⑩《指导员在杭州市佛教支会的讲话》,杭州市档案馆藏档旧16-1-5。

(11)《杭州市政府训令》,杭州市档案馆藏档旧3-1-57。

(12)陈金龙:《试论建国初期的宗教革新运动》,〔西安〕《人文杂志》2002年第5期。

(13)(14)《加强党团组织法》,杭州市档案馆藏,档案号为旧3-2-200。

(15)《杭州市政府代电》,杭州市档案馆藏档旧16-1-5。

(16)《杭州市政府对中国佛教会杭州分会的批文》,杭州市档案馆藏档旧16-1-1。

(17)《杭州市政府训令》,杭州市档案馆藏档旧16-1-21。

(18)《杭州市政府训令》,杭州市档案馆藏档旧3-2-167。

(19)《指导员在杭州市佛教支会的讲话》,杭州市档案馆藏档旧16-1-5。

(20)《杭州市政府批示》,杭州市档案馆藏档旧16-1-21。

(21)《浙江省社会处训令》,杭州市档案馆藏档旧16-1-1。

(22)《中国佛教会杭州市分会章程》,杭州市档案馆藏档旧 10-1-14。

(23)《浙江省杭州市道教会会章》,杭州市档案馆藏档旧49-1-97。

(24)《中国佛教会杭州市分会誓词》,杭州市档案馆藏档旧16-1-1。

(25)《四明观宗佛学院报告》,杭州市档案馆藏档旧16-1-15。

(26)《浙江省杭州市道教会会章》,杭州市档案馆藏档旧49-1-97。

(27)《佛教会会员林旭初向杭州市佛教支会的报告》,杭州市档案馆藏档旧16-1-3。

(28)易劳逸:《流产的革命——1927-1937年国民党统治下的中国》,陈红民译,〔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2年版,第63页。

(29)(51)杜赞奇:《从民族国家拯救历史:民族主义话语与中国现代史研究》,第101页,第101页。

(30)《杭州市政府训令》,杭州市档案馆藏档旧4-5-31。

(31)《杭州市警察局训令》,杭州市档案馆藏档旧16-1-5。

(32)《杭州市警察局训令》,杭州市档案馆藏档旧16-1-21。

(33)《中国佛教会浙江省杭州市支会训令》,杭州市档案馆藏档旧16-1-16。

(34)《杭州市警察局训令》,杭州市档案馆藏档旧3-2-75。

(35)《浙江省社会处训令》,杭州市档案馆藏档旧16-1-1。

(36)《杭州市第四公所报告》,杭州市档案馆藏档旧16-1-21。

(37)《浙江省社会处批文》,杭州市档案馆藏档旧16-1-16。

(38)《中国佛教会浙江省杭州市支会呈文》,杭州市档案馆藏档旧16-1-25。

(39)《维护佛教办法》,杭州市档案馆藏档旧16-1-25。

(40)《中国佛教会浙江省杭州市支会呈文》,杭州市档案馆藏档旧16-1-25。

(41)《杭州市第九区清泰村委员会报告书》,杭州市档案馆藏档旧16-1-15。

(42)麻国庆:《秘密社会与中国传统汉族社会结构》,〔昆明〕《思想战线》2000年第3期。

(43)《浙江省会警察训令》,杭州市档案馆藏档旧12-5-11。

(44)《浙江省社会处代电》,杭州市档案馆藏档旧3-1-113。

(45)可参见邵雍:《中国会道门》,第5页。

(46)《杭州市政府训令》,杭州市档案馆藏档旧16-1-3。

(47)《浙江省会警察局训令》,杭州市档案馆藏档旧12-5-11。

(48)《浙江省会警察局训令》,杭州市档案馆藏档旧12-6-30。

(49)《浙江省会警察局训令》,杭州市档案馆藏档旧12-5-11。

(50)金尚理:《民间宗教与中国社会》,〔海口〕《海南师范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52)(53)《浙江省政府训令》,杭州市档案馆藏档旧16-1-15。

(54)《杭州市政府训令》,杭州市档案馆藏档旧3-1-57。

(55)可参见梁家贵:《利用、控制与取缔: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时期国民党对教门、帮会策略——以苏鲁皖为中心之探讨》及邵雍:《中国会道门》,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56)可参见其书《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从民族国家拯救历史:民族主义话语与中国现代化》。

(57)闫天灵、张树青:《试论宗教的世俗化及其发生机制问题》,〔兰州〕《西北民族学院学报》1996年第3期。

(58)邹谠:《二十世纪中国政治——从宏观历史与微观行动的角度看》,〔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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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国民政府对民间信仰的控制与管理研究--以杭州地区为中心_国民政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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