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信任、企业家能力资本化与治理——对家族化合伙创业企业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化与论文,企业家论文,灵活论文,资本论文,家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组织理论家的视角中,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强效率意识、层级官僚理性是一个默认原则。可以说,企业的终极运做模式会遵循上述原则,但在过程中可能又表现出差异化甚至“背离”,出现权威并存、多劳不多得、少劳不少得等现象。将合伙企业与家族化结合起来,是解释这种差异化如何发生,进而又为何向组织理论默认原则转化的一种尝试。
通常情况下,合伙创业企业治理结构会面临一些问题:一是创业初期的治理模式选择,众多实践表明,在个人信任的基础上,模糊的合伙治理是创业初期所采取的一个重要方式;其次,随着企业的成长,企业家能力资本化问题的提出,个人信任向算计信任的转变,控制权、索取权需要必要的让度与调整,而这一过程是不确定的,采取的治理方式的变迁与创业者的企业家能力是休戚相关的,这种调整可能表现治理上的效率改进或效率损失;最后,治理效率瓶颈的突破方式表现出多样化,但改进的原则应是遵循由家族化向非家族化转变。
一、治理的框架与性质
1.一个简单的分析框架
为分析方便,我们假设企业初始创业者为两人(i和j),他们之间存在由血亲或非血亲联结的特殊主义关系,各自占有50%的股份并均对企业经营行使相同控制权,从理论上讲,任何一个个体都有着相同的发言权。收益索取权假设为取决于持有的股份(S)和企业的绩效(P),以个体i为例,收益索取权函数表现为:
而 企业的绩效又决定于经营者的能力(E)、努力程度(I)和其它因素(可归结为机会因素,用ε表示),用函数表示为:
综合式(1)与式(2),收益索取权函数可重新表示为:
式(3)显示,个体i的理论索取权收益将受到如下几个因素的影响:个人持有股份比例、本人经营能力及工作努力程度、个体j的经营能力和工作努力程度以及其它机会因素。只有精确地对上述因素进行计算,并在收益决定中清晰化地定义务因素的权重系数,得出的收益函数才是合理的。但现实却极有可能是实行按股分配收益索取权的制度,也就是说简单地采取式(1)的方法。
令人头疼的问题还在于,合伙创业企业家的努力程度除了受创业者之间的相互信任影响之外,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其分享努力所产生的收益份额,函数可表示为:
其中表示个体i对个体j的个人信任程度。
显然,这种复杂的相关性使得哈特意义上的治理问题出现了,代理问题的存在(所有者i和j互为委托代理人)或者说组织成员之间出现的利益冲突(如所有者i和j的收益表现为股份分成而非根据式(3)的科学计算,非此即彼式的利益分配制度必然造成一方事实上侵害另一方的利益),以及与通过合约来处理代理问题相关的高交易成本的存在(所有者i和j企业家能力难以量化且努力程度难以观测),使得治理问题显得格外重要了,[1]当然,治理并不是要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而是着眼于治理效率上的帕累托改进。
2.家族化治理
一种观点认为,在创业初期,职权自然集中在创业者身上,他所承担的义务最大,如果企业是按照合伙制建立的,合伙人就必须花大量的时间共同决定如何划分责任,结果常常是合伙人中的一方比另一方的决定权要大。[2]我们并不赞同这一观点,我们的考察说明,合伙创业者在初期一般只有简单的分工,并无严格的控制权界定,在创业初期明确控制权等权利的分配,往往难以保证目标的一致性;相反,共同模糊的不确定性却给予了相同的安全感和信任感,使双方在无须计较的环境下共同努力,促进创业目标的实现,这一点在未来市场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显得尤其突出。
企业资本、管理和经营目标的家族化特性、高度的创业热情,以及以个人为载体的社会网络、彼此自发协调的家族化文化等天然地赋予了家族化企业丰富的关系资源,成为家族化企业创业优势的源泉。由于这种关系资源是难以契约化的,特殊意义上的个人信任以及其它人格化制度秩序就成为获取与保有家族化企业资源优势的重要机制,相应的控制权分配方式也应以保证这一过程的实现为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说,控制权的模糊性与信任度的感受是成正比的,在创业初期,创业双方关注的是双方平等的地位,而不是由非均衡控制权可能导致的利益上的增加,因为前者更能保证创业目标的实现和更大的潜在利益。
同样,Reeding指出,华人资本主义精神一个重要的基础是不安全感的存在,由于历史和社会文化的原因,华人企业家在不安全的环境中培养了特有的自信心,这种自信心表现为对控制的强烈愿望。[3]由于风险承担者与风险制造者存在天然的对应关系,作为风险承担者的平等主体,他们在控制权和索取权上也应处于对等的地位,重要的是,在创业初期,由于企业家能力无法显现,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无法负有完全清晰的责任,导致控制权分配在契约上存在着天生的不完备性。个人信任作为长期隐含契约的一种方式,同时起到了弱化控制权冲突和对不完备控制权契约补充的双重作用。
但仅仅以个人信任来解释家族化企业创业初期的控制权模糊和企业家群体控制现象显得过于简单化。实际上,这种联体企业家(这与张维迎意义上的联合企业家是不同的)治理结构后面还有许多有远见的经济利益考虑。合伙创业企业家初期经常表现出这样一种情绪:金钱没有过去,没有将来,也没有义务,但亲人、朋友有过去和未来,也有义务。事实上,这种情绪实际上来自于一个共同的更深层次认识,那就是合作的群体能够为个人提供援助。人们羞于言利并羞于界定各自的权利实际上是对未来获得更多经济利益的一种理性考虑。(注:这其中包含了简单的算计信任内容。)因为这有助于企业家群体共同管理由企业组织锁定的贡献性物质资源,也有助于他们在更大的社会网络中动员有价值的资源支持企业的发展。所以,无论是从企业未来价值的现值考虑,还是从解决内部的治理、协调效率考虑,这种由企业家群体主导的治理结构在企业创业初期是较有效率的,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治理方式仅限于对以信任、义务、关系为主要创业特征的家族化企业是可行的,并不能必然地推演至完全独立的市场主体的纯契约型企业中。
结合提出的分析框架,在创业初期,由于特殊主义关系创业者之间存在较高的信任度,努力程度(I)无论对于哪一个创业者来说也都是很高的,而企业家能力在初期却是难以鉴别的,也就是说,E的可观察性和可测量性都不高。所以对于式(3):
处于无法鉴别的状态,难以在此时考虑到函数中去。所以在初期,索取权函数在形态上是由式(1)决定的,它在内容和意义上均可等同于式(3)。换句话说,在初期,采取按股分配的方式并不明显存在各方在利益分享上的冲突。至于管理控制权,遵循与股权相对称的方式有助于维持和强化彼此的信任,也是对管理能力无法区分的一种反应。可以说,创业初期的联合型治理提高了动员资本、社会网络等资源的效率,减少了内部治理成本,是企业生存的重要基础。
二、家族化治理的效率
上面提到,创业初期的治理特征表现为双重权威并存和基于物质资本投入的收益索取权分享。但从动态的角度看,个体i和j理论上独立、平等的契约主体地位,只能说明他们在日后有平等地参与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博弈的机会,要把这种平等性由可能变为现实,则要取决于各利益当事人依据企业家能力、彼此信任度和承担不对等权利义务的程度等因素进行博弈的结果。无论哪方取胜,企业的索取权和控制权结构都会重新进行调整,体现相对获胜方的意志和利益,但问题是双方为什么会重新博弈呢?
作为以信任为重要基础的联合,使企业家在初期能在共同的规范下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它给了企业家一种崇高的目的(如追求共同事业上的成功而非简单地计较利益),但这一目的却极有可能扭曲市场关系。创业者虽在出资存量上是清晰的,都参与管理,但个人在能力上、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上却可能存在较大不同,这就容易引起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企业剩余增量的分割上往往只考虑原有资金存量的比例,而很少考虑人力资本的作用,搭便车、激励不兼容等问题开始显现。对等的剩余索取权限制了企业家能力的发挥,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出资人之间新的索取权、控制权夺取博弈,此时,也许应了“财散人聚,财聚人散”这句老话。从亲情的角度,继续遵循既有的剩余索取权方式是合理的,但企业家职业的特性又要求在激励机制低效时选择对索取权、控制权的争夺。
鉴于此,我们认为,家族化治理结构的基础除了共同的非正式规范和价值观(个人信任)以外,还应包括共同的市场的一般交易规则,而后者往往被研究所忽略。忽视最多的就是上面提到的人力资本产权。企业家开始对人力资本产权的关注往往发生在企业成长过程中,而不是创业初期。因为产权的界定是一个过程,在这个演进的过程中,初始资源的价值尚未被发现和挖掘出来,无法进行计算,所以界定它的动机较小,但当资源的价值随着经营的展开被更多地发现,就产生了界定产权的动机。一旦人力资本被提上议程,界定产权的内容除了人力资本间贡献率的评估、比较以外,更多的实际上是抽象的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贡献率的比较,这就产生了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崭新博弈。正如Reeding指出的,伴随着富裕而来的往往是个人主义(包括对人力资本的客观评价)的上升,[3]所以信任的灵活性开始成为企业家经济行为的一个重要的决定因素。信任的灵活性表现为对个人价值的重新评价,那种不分你我、有福同享的价值观可能被搁置一边,取而代之的是对人力资本价值的重新评估和肯定,这实际上是威廉姆森所批判的算计性信任的另外一种形式。其实对个人信任并非不能以计算的方式看待,而是在一定的情况下(如创业初期)对信任的算计性取向将大大损害个人关系和组织的整体利益,当实践的发展(企业家资本价值的显现)和预期的改变使得算计有利可图且更符合效率原则时,由个人信任向算计信任转变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注:个人信任作为一种重要的治理机制,在保持合伙创业企业的稳定于效率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同时一旦个人信任出现危机,无论是由于物质因素还是非物质因素(如权力)引致,这种机制的破坏性也是巨大的,因为可能的补偿机制(如控制机制)并未充分建立。)
在实践中,产权及其大小往往是各种人力资本所有者与物质资本所有者重复博弈加以确定的。一般说来,与物质资本相比,企业家人力资本更显稀缺而重要,因而企业家人力资本在与物质资本的博弈过程中更显优势。回到上面的框架,对于联合企业家来说,由于创业初期收益索取权主要决定于其持有的股份S,可以将收益索取权函数简化为,但随着企业经营实践的不断展开,企业家能力在这个过程中就被鉴别出来,E就显得格外重要了,当索取权不能很好地反应这一日益重要的人力资本的贡献时,可能出现基于式(1)与式(3)计算的实际收益偏差,表现为:
我们假设出现了前者情况,并进一步假定组织其它成员的贡献率为一个常量,影响收益贡献的因素既包含物质资本也包含人力资本,以图1表现为:
图1
需要指出的是,剩余贡献率是一个百分比概念,它强调的是相对意义而非贡献量的绝对值,很有可能两个企业家对企业财富的绝对增量的贡献是同时增长的,但必然存在一个相对意义上的此消彼长的事实。当事实上的贡献率与索取权比例呈现不对称分布时,治理要解决的问题是差异化的。我们分两个阶段进行考虑。
1.在A期,我们需要充分考虑的因素是个人信任而非利益,由于企业是处于创业初期,企业面临的是生存压力,互相的信任与合作是抵御市场风险和降低内部管理成本的需要,而且这一阶段由于企业家能力,也就是人力资本的价值尚未显示出明显的差异化,一方面由于剩余贡献率的多寡还处于模糊状态,另一方面,非对等的义务关系在个人信任的支撑下还颇有显现,使得根据式(1)来分配收益是较为合理的。如果此时出现收益索取权的争夺,将会导致潜在人力资本价值的耗散,这对于任何一方都不是有价值的,正如张维迎提出的“智猪博弈”,虽然可能存在不合理性,但这种不合理却能保证利益的实现,如果在公平但没有收益或很少收益与不公平但有较大收益之间进行选择的话,后者将是理性的。
2.对于A期出现的这种回避价值规律、市场规则的索取权制度安排,我们不能只着眼于个人信任、义气等解释,这只是一种表象,如上面提到的,实际上这更多的是价格机制的另一种表现。如贝克尔指出,商人谈论商业的社会责任不是因为他们的态度受到了公众对这一问题的讨论的影响,而是因为在既定的公众“干预”气候中,这样的讨论对于最大化他们的利益是必要的。[4]同样的道理在这里也是适用的,创业者之间对索取权与贡献率的关系看法并不是有时受信任驱使而有时不是,有时需要对要素价值的客观评价而有时不需要。所有制度安排和参与者的经济行为都是在要素价值变化、信息积累多寡等情况下为实现主体效用最大化的选择。因此,既然A期的制度安排是在既定环境下的理性经济选择,当机会发生了变化、人力资本价值得到显现、信任变得更为灵活时,这种索取权安排就需要进行调整。
变化主要是指企业家能力的差异化显现出来了。大量的对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比较的文献说明对人力资本进行补偿的必要性,[5]而企业家能力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种人力资本,甚至有的学者提出了企业家资本概念,[6]企业家过程应表现为企业家能力资本化的过程。虽然企业家能力对于创业者来说都是随着经营过程的展开而提高,但由于联体企业家之间存在着互为委托代理的关系,企业成长本身就是企业家代理能力互相鉴别、剔除的过程,同时也应是代理效率改进的过程。代理效率的改进要求重新评估各个个体的贡献,在两优取其更优的原则下对企业家资本的贡献实施差异化补偿,实现贡献和收益尽可能地对称。
在B期,由于个体i较之于个体j的企业家能力表现得更高,但却按照相同的收益索取权来分享收益,当这种偏差过渡偏离应有的价格机制要求,基于个人信任的代理成本尽管仍然较低,但分配的不公却极可能带来代理效率的下降,从而引起整体治理效率的低效。我们可以借鉴打网球的例子加以说明:在进行网球双打时,存在一个水平高和一个水平低的运动员搭配,若球落在两个运动员之间的场地上,对于这一不确定性的场地,多数情况是高水平选手去接球,把球回敬给对方,因为只有他有能力高效地完成这种接球,显然他付出得更多,但比赛取得了胜利却对两者都是同样的结果。[2]长时间的这种组合显然是有问题的,不是高手提出替换搭档,就是要求更多地占有胜利收益而非平分,如果都做不到,高手的积极性就会受挫,再次合作的效率就会降低。联体企业家也是如此,强弱企业家必然面临着激励不兼容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办法就是给强能力企业家更多的物质补偿,而相对减少对弱能力企业家的补偿,这一过程体现的就是对人力资本加以肯定的过程。
所以在B期,由于对企业家能力信息的积累,变量E变得更真实了,的差距大到无法继续原有的安排,客观上要求根据式(3)计算收益索取权,实现从个人信任向算计信任的转变,从这个意义上看,不论陈天南是否继续其“家合万事兴”的原则,胡志标都会提出管理股报酬的。需要说明的是,只有当相对于初始股本投入,企业的资产达到较大规模、大量的资产增量要归因于企业家资本贡献时,企业家能力资本化才会被迫切地提出来。
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讨论另外一个重要变量——经营控制权。国内诸多学者的研究表明,无论是期望从更多的、高于其它人的控制过程中获取权力上的满足,还是希望借此控制权来实现组织进而个人经济利益的更大化,抑或满足在职消费的非物质回报,控制权回报在短期内可作为一种激励因素,起到与索取权回报同样的激励效果,这一点在国有企业中己得到证实。[7]控制权回报在联体企业家意义上更多的是相对的概念,企业家关注的是较之于另外一方控制权的多少以及在重大经营决策上自己的声音是否比别人大,从而影响到对控制权回报的主观评价。
我们知道,构成创业者整体效用的因素包括了收益索取权回报和经营控制权回报,表现为
一般认为,企业经营控制权可分为特定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前者是指那种能在事前通过契约界定的、清晰的控制权权力,后者则指那种事前没有在契约中明确界定如何使用的权力。[8]由于合伙创业企业在初期采取的模糊控制权分配,即两个权威并无清晰的经营控制权界定,所有的企业经营决策均有两人协商解决,不存在剩余控制权问题,对于任何一个个体而言,控制权回报并无多大的差异,效用大小主要取决于收益索取权回报的大小。
对于B期,在企业家能力需要资本化而又未能资本化的情况下,由于受收益索取权的制约,个体i所得到的实际小于应该得到的,若控制权回报保持不变,其实际总效用水平是低于应得总效用水平的,此时如果给予其更多的经营控制权,提高,两者相抵就能起到缩小实际与应得总效用之间的差距。这虽有点“头痛医脚”的味道,但如果对脚部给予更多的照顾和慰籍,可以分散对头痛的注意的话,实际上也起到了缓轻痛苦的作用。之所以提到缓轻而非消除,是因为控制权回报产生的激励强度取决于控制权所带来的效用水平如何,而这种满足程度又是受所拥有的剩余控制权与特定控制权相对程度影响的。要解决仅是“缓轻”的问题,从根源上应是实现收益索取权安排的调整,通过企业家能力资本化来解决这个瓶颈,或退一步讲,应至少在特定控制权分配上向能力强的企业家(i)倾斜外,剩余控制权也应赋予同样的个体。实际上这里要解决的问题不是控制权该不该让度,而是该让度给谁的问题。由于对企业经营更多的控制权为进一步发挥企业家才能提供了机会,企业家能力的强化又将会进一步强化“控制权回报”的激励机制,这对于追求企业家精神实现需要的企业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上面的分析还只是解决了一个对不公平的索取权分配制度的补偿问题。除了控制权能够弥补由于不合理的剩余索取权分布产生的效用偏差外,我们发现,控制权的调整也可以带来效率的提高。由于企业家经营能力存在差异化,由能力强的企业家控制、经营整个企业所带来的效率或许超过两个权威控制下的经营效率。假定其它因素为常量,经营绩效受到具有企业家能力的个体实际控制权的影响,即,问题就出现了。无论从提高企业的整体运营效率角度,还是提供更多可控制权回报以弥补不平等收益索取权角度,都应对既有的控制权结构进行调整,一方面要清晰化特定控制权,在特定控制权的分配上实行强弱配置;另一方面,剩余控制权的界定是非常必要的。
对比A期与B期,我们发现需要不同的治理安排,实现从模糊的共同治理、均等的索取权向清晰、差异化的治理与非均等的索取权安排过渡。(注:A期家族化的治理机制有助于信任绩效的提高,而B期家族化治理机制的改进有助于企业家能力绩效的提高。)导致A期治理模式在B期产生治理效率瓶颈的因素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信任的灵活性、企业家能力的差异、企业家能力资本化过程、企业实际资产规模与投入股本比、控制权争夺等。
简单结论
家族化合伙创业企业治理瓶颈的突破,主要解决的是企业家能力资本化、有效的控制权安排和信任的转变等问题,保证从家庭式组织向市场化的经济组织演变。这一过程能否实现取决于各方的博弈能力,但理论上理想的状况并不一定能够实现,这才是真正的瓶颈。实现治理结构的调整,有几种方式可以考虑:
1.通过契约安排,以较高的成本实现控制权和索取权的内部让度,使家族化因素中性化;
2.通过增量方式,设立新的企业,分离出一个权威,并对增量资产的股权实施差异化安排;
3.通过非契约安排,处于强势的企业家以破坏式的方式对企业进行管理,以算计的方式迫使控制权和索取权的让度。
当然,由于个体博弈能力差异较小,难以在突破治理瓶颈的方式上达成一致,导致企业的最终消散也是经常发生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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