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今,高铁建设的突飞猛进,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效益发挥的巨大作用,有目共睹,不必多说。但对建筑施工企业而言,铁路建设中面临的困境也逐渐增多,突出问题是铁路建设一直延续了二十多年的固定总价合同施工模式,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的铁路建设需要,建议采取固定单价施工合同模式加快推进铁路建设。
关键词:铁路建设;实施;单价合同
1 固定总价合同模式存在的弊端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其弊端如下:
一是建材价格的变化,导致工程造价争议大。随着近几年来,建材价格的不断攀升,价格浮动始终在无常的状态下波动,给固定总价合同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由此带来的工程造价争议随之大幅上升,施工企业与施工队伍和材料供应商的经济纠纷案件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施工秩序。
二是固定总价合同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施工企业承担不利于履行合同。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而业主不会给予补偿,对于履行合同埋下了众多隐患。
三是施工企业承担的工程量风险过大。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一般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施工企业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参考价,而业主明确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这就造成了施工企业哪怕是明知干就亏损,也要履行合同。
四是固定总价合同施工模式带有局限性。经过多年的实践证明,固定总价合同并不适用所有类型的工程项目建设,仅有利于合同履行周期短的小型工程和工程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对于长大铁路建设项目已是相形见绌,成为了铁路建设发展的制约 “瓶颈”。
2 固定单价合同模式的特点
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时,按招标投标确定的人工、材料、机械等的单位价格(最好固定、封闭单价)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工程造价,是固定单价施工合同最为简单、明了、直接、可行的显著特点。
按照固定单价方式编制招投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是国际惯例按“FIDIC合同条件”的方法。“FIDIC合同条件”是国际上工程项目管理科学和法律学的经验总结,内容完善,融工程专业技术、经济、管理、法律于一体,结构严谨,词语准确,业主与承包商的风险分担公平合理,义务和权利分明,为国际工程项目承包认可和推荐的合同文本,是可以借鉴的好模式。
我国颁布的统一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学习了国际惯例的FIDIC合同条件,结合我国国情,具有内容完整、全面,法律法规依据清晰,责任清楚,规范性强,固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等特点。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更重要的是示范文本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机制的要求,使双方建立一种市场经济关系,规范双方合同行为。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中规定了“根据确认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支付工程价款”,以及“工程量清单”的提供、工程量的核实确认等,都表明了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方式和特点,是实际工程中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依据。
3 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意义
3.1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方式是开展招投标工作的需要。一些工程由于施工图纸不齐等原因,在招标条件不具备,又急于开工的情况下,使招投标工作难以开展。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采用单价、费用报价的方式,也就是固定单价的方式,既坚持了招标方向,又结合了实际情况,节省了时间,加速了施工,保证了投资效果的提前实现。作为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市场科学竞争的需要;企业进入市场的需要;市场管理的需要,固定单价施工合同有独特的优势。
3.2 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可以使建设单位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实现经济效益是建设单位(业主)的追求目标,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把单价固定后,签订了施工合同,就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建设单位再在设计和工程量核实的环节上采取相应的措施后,就可以达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3.3 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模式可以使施工单位改善经营管理、节省物耗、降低成本。施工企业推向市场,其生存主要靠参加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而投标竞争本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目的就是为了盈利。在日益激烈的竞争情况下,施工企业只有采取低标才能中标,而低报价的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已固定的情况下,又要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就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提高工艺水平,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消耗和成本。
3.4 单价合同为单价优先,实际工程款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中确定的单价计算。由于单价合同允许随工程量变化而调整工程总价,业主和承包商都不存在工程量方面的风险,因此对合同双方都比较公平。
4当前应对固定总价合同中问题的处理措施
目前,在铁路工程建设中固定单价合同模式未推广采纳之前,仍使用固定总价合同模式,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做好以下处理措施:
一是在合同范围的约定方面,要尽可能详细的描述合同所涉及的范围,尤其是其中涉及到签署双方利益的条款,例如施工的图纸设计、技术要求以及材料设备等,最好通过界限的明确划分,进一步防止可能发生的风险。
二是对建筑工程清单的约定,要想克服固定总价合同的局限性,就应该注重每一份清单的签署,尤其是总体造价的结算更需要按照合同中的明确规定进行。
三是对合同单价调整的规定,这些风险尽管由施工企业全权承担,但是设计变更的重要意义不容忽视,只有将工程的变化写入合同,才能够有利于结算的顺利实施。
总之,在飞速发展的铁路工程建设中,实施固定单价施工合同模式已是大势所趋,刻不容缓,它必定会引起新近成立的中国国家铁路集团乃至国家更高层面的高度重视与关注。因为,固定单价施工合同模式,不仅有利于推进铁路工程建设,也可以大幅降低合同纠纷案件的发生,尤其在创效难的大环境下,对于促进建筑施工企业高质量发展也是利大于弊,值得借鉴更值得推广。
论文作者:张立军
论文发表刊物:《工程管理前沿》2019年第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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