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竞争力提升与“保护空间”设置_生物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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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产业周期来看,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均处于萌芽发展阶段,其技术经济特征具有典型性:第一,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以根本性创新为主。通常来讲,技术创新分为两种类型:根本性的和增长性的。增长性的技术创新是指那些由现存技术发展和改进而来的技术,而根本性创新没有“先例”可以参考,完全来自新理论发展和新技术运用,因此,具有更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但同时根本性创新又是政府等公共部门研究项目的核心,未来的发展潜力和经济效益巨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技术虽然有些来自既有技术的适用性创新改进或技术融合,但是大部分都属于新兴技术。这些来自根本性创新的新兴技术范式不清晰,多数处在实验室阶段。要想将其培育成一个新产业需要运用有针对性的政策工具来加以管理。第二,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转化过程复杂、周期长。随着技术演进,新兴技术知识主体的发展以及转化为设计规则、技术标准、模型以及实践方法需要经历相当长时期[1]。另外,从技术研发到市场推广之间存在着被称为技术创新“死亡谷”的阶段。有很多根本性创新在这一阶段夭折或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跨越这一时期。有统计显示,平均而言,从发明到市场推广成功常常要花费二三十年的时间。两方面的因素延长了新兴技术从理论、研发转变到产品、市场的过程,降低了新兴技术的市场可行性。第三,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发展初期的绩效表现相对较差,被市场筛选和排斥的风险大。新兴技术创新在初期技术路径不清晰、市场接受程度低甚至无市场,导致一方面前期投入研发成本巨大,另一方面很难短期取得良好的绩效表现。在较低的短期市场回报影响下,如果缺乏有目的的市场保护措施,新兴技术很容易被市场筛选和排斥。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一方面要通过能力构建,增强产业发展的内生动力,另一方面需要政府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营造由社会各方组成的新型社会-技术环境,即这里所提出的“保护性空间”的培育与治理。在此,从新兴技术利基演化的视角,提出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有发展潜力、能够带来持续性增长甚至引起社会-技术体系变革的技术创新,在一个受到保护的空间里培育和发展新技术,通过“实验”来了解新技术的绩效、经济可行性和发展前景,制定企业或者是政府公共政策,创建、发展和有控制的淘汰保护性空间,从而在培育新技术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提高新技术的应用率和产业化进程。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保护性空间”的构建

(一)利基理论及其在新兴产业分析当中的应用:保护性空间中的“实验”与“试样市场”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利基”这一概念本身,在经济学当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定义。利基最初指的是“a way of earning living”[2],是可盈利的市场空白。Schot,Hoogma and Elzen进一步指出,利基从本质上讲就是“孵化室”,在这其中,通过私人资源和公共资金把创新型企业培养起来[3]。Tisdell and Seidl(2004)在研究利基和经济竞争关系时认为,如果一个企业能够阻止其他企业进入市场,那么可以说该企业具有市场利基,这也意味着该企业具有市场力量。相反,在完全竞争市场当中就不存在任何利基。依据他们的观点,利基是伴随着企业的市场力量而出现,该利基的概念类似于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业所能够获得的超额利润。而Loplito,Morone and Sisto(2011)在研究社会-技术转化过程时又提出创新利基的概念,他们认为,创新利基是为了通过实验方法发展和使用有前景的技术而建立起的保护性空间。他们的这一定义强调了保护技术创新对利基形成的重要性。这里认为,从本质上讲,利基形成的基础条件就是市场当中出现新的经济增长点,它可以使得占有利基的企业在当前或是未来获得超过市场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而这些能够带来可观期望收益利基的形成又与市场当中出现的新技术和创新活动密切相关。新技术预示着未来科技发展方向和新的获利空间,需要在政府政策引导下建立起“保护性空间”来培育新技术。

利基管理理论根植于演进创新经济学,作为一项政策工具,其目的在于实质性的干预创新过程[4]。利基管理理论认为,成功的技术创新来自有效组织的社会-技术“实验”。在该实验过程中,政府通过政策手段如合作平台建设、政策扶持等将各类利益相关者聚集在一起形成一个支持性网络,彼此交换新技术信息、知识和经验。这样就产生了一个学习过程来深入认识新技术的可行性、市场期望、产业支持政策、创新扶持政策甚至技术发展的社会环境,从而促进新兴技术孵化。整个实验发生在一个受到保护的空间里,该空间是新兴技术的一个专业化应用领域。这个保护性空间的保护性来自三个方面,一是由政府通过研发补贴、税收减免等发起建立,研发企业通过产品试制、市场实验积极配合,最后再加上最终用户的支持,这就使得新兴技术在培育、发展过程中免受来自市场的苛刻选择。在保护性空间中的实验为新技术创造了“试样市场”。在这个市场当中,技术还在实验室阶段就将各类市场参与者联系在了一起。当技术孵化过程进行得顺利,一个真正的“市场利基”将会在适当的时间发展起来。技术创新在市场利基中仍能够维持其商业性,并最终汇入主流市场[5]。由此看来,利基管理不仅仅是新技术实验,它的目的在于使各类组织机构相连并相互适应,促进技术进一步发展和使用新技术必要的学习过程。

利基管理的目的在于:第一,使技术体系转变过程顺畅并在必要的组织框架下使新技术取得市场成功。第二,通过学习进一步了解技术及其市场可行性,以及不同技术所需的资源禀赋。第三,促进这些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并在大规模生产中实现成本效率。同时,推动互补技术和相关技能的发展,从而促进社会体系转变,实现新技术的扩散。第四,建立一个技术创新支持群体(由政府部门、企业、用户构成)。他们的半合作行为对于带来相互联系技术和实践的根本性转变十分必要[6]。利基管理理论的构成要素如图一所示。

图一 基于利基管理理论的保护性空间治理要素与过程

(二)利基管理思想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式的超越

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中,产业重点培育和发展前瞻性、高端性的技术,这些技术不但预计有良好的经济前景,能够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而且符合国家和社会的战略利益。因此政府部门在该产业技术创新初期起到“带头人”的作用,划定重点扶持和培育的新兴技术领域,提供多种优惠措施和研发补贴引导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相关的技术研发活动,促进技术孵化和转化进程。然而,目前多数技术扶持政策所采用的“技术推进”方式仅仅止步于技术发展的初期阶段(见表1),这里认为在利基管理的理论支撑下,可以将原有扶持和发展方式从“起点”向“全过程”推进,通过保护性空间的培育和治理将政府机构与科学家、工程师、技术人员、企业家、创业者、投资者乃至用户联系起来,在新兴技术还处在实验室阶段就为今后技术逐步走向产品试制、市场实验、市场推广形成一个由各方参与的网络。随着技术演进和网络成员间的相互作用,一个新技术的学习过程逐渐显现出来。外部对于新技术的效用、市场可行性、技术需求期望、技术创新的社会环境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从而能够根据消费者需求和技术发展状况进一步完善和调整创新扶持政策、产业发展政策,为新兴技术孵化扫清障碍。最终,该新兴技术学习过程进一步扩展到互补性技术研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上来,为最终实现技术市场化、规模化、产业化奠定基础。

在利基管理理论支撑下,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的社会-技术“实验”过程也是该产业通过建立保护性空间形成利基的过程。利基出现的基本条件就是市场上出现的新的盈利点。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新盈利点就是新兴技术的研发和运用。在利基管理过程中,政府政策引导下高新技术企业、各类市场参与者积极参与所形成的保护性空间构成了新兴技术的“实验平台”。新兴技术在保护性空间中经过“技术利基”转到“市场利基”,并最终融入主流市场。这一动态的、有机结合的新兴技术培育方式十分适合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特点,是可取的技术创新政策工具。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利基”与“市场利基”的形成演化

技术利基和市场利基是构成保护性空间的两个阶段性要素。根据Agnolucci and McDowall(2007)的研究,市场利基和技术利基的关键区别在于技术评估的时间维度不同。在技术利基中,参与者推动新技术是为了获得未来的潜在收益。而在市场利基中,有特殊性和专业化需求的消费者看重技术所能带来的当前效用价值。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新技术在第一次进入市场前已经经历一个发展过程。这一前置性的市场阶段以技术在特定“保护性空间”里发展为特征[7]。Schot and Geels(2007)将其描述为“为了发展巨大的市场利基而由参与者实验和发展起来的样本市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利基可通过两种方式显现出来,一是大规模的示范性项目(或者是有限制的技术-社会实验);二是嵌入特定局部环境中的参与者网络。示范性项目存在的目的在于学习社会中出现的新技术;而参与者网络在特定地区或领域发展和传播新技术,并希望这些技术在未来能够扩散到更为广阔的区域[8]。最终使得技术利基的样本市场发展成为市场利基。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市场利基围绕着一系列绩效特征——由技术提供的能够满足消费者需求的效用特性来定义。Levinthal(1998)将其描述为“依据需求不同而相互区别的潜在消费群体对不同技术特性的支付意愿”。由此可见,一个市场利基就是一个小型的极度专业化市场,在这其中的技术采纳策略和市场选择过程与主流市场并不存在不同。例如,对小型风电设备有需求的消费者无需对风力能源系统感兴趣,他们只是需要购买一个最为便利的风电装置。所以市场利基的形成与技术能够满足即时消费者需求的效用程度有关。此外,政府可以以内生化未知技术的社会收益为目的,通过制定相应政策来建立市场利基。又因为由政策引导而创建的利基以技术满足需求程度来定义而非技术本身,所以许多企业在这样的市场利基中相互竞争。比如说,国家提出可再生能源政策,用于促进可再生、新能源电力供应的普及。这一政策的出台为一系列相关技术如风力、太阳能、生物燃料和生物气创造了一个切实可行的市场。同时,由于这一政策的导向作用,使得“可再生”已经成为一个市场选择技术的判断标准。

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所形成的技术利基指向未来收益,而市场利基指向满足当前需求效用。在新兴技术发展初期,保护性空间以培育技术为主,表现出技术利基特征;随着技术逐渐成熟,保护性空间以培育市场为主,这就表现出市场利基的特征。

(四)战略性新兴产业“保护性空间”的发展路径

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有两个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一是新兴技术来源,二是建立新兴技术运用市场。利基管理作为培育新兴技术的有效政策工具,能够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特点,通过建立保护性空间将技术培育和市场创建过程有机结合起来,以培育利基的形式来形成一条新兴技术从实验室到最终市场产品的有序发展路径。

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初期技术的成熟度和市场化程度都较低,在这个阶段,保护性空间表现出技术利基特点,主要关注技术期望和未来收益,通过支持性网络成员间的相互作用以“技术实验”为主学习新兴技术的可行性、用户期望符合程度等。当技术攻关取得一定突破后,新兴技术培育走向下一阶段——以产品试制和市场实验为主的市场利基阶段。这时保护性空间的关注点是技术的市场可行性。通过产品试制和市场实验收集产品使用反馈信息,调整产品设计、逐渐确定目标顾客。在“试制-调整”的反复过程中认识新兴技术的市场前景。在新兴技术具备一定市场化能力后,保护性空间的保护性需逐渐减弱,让这些技术得到真正市场的筛选和检验。市场利基所模拟出的市场必定与真实市场存在着差距,所以不排除有部分技术最终还是会遭到淘汰。只有真正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新兴技术才能最终成功嵌入主流市场,甚至有部分技术能够进一步扩大其影响,最终引起技术-社会体系的转变。战略性新兴产业“保护性空间”的发展路径可以用图二来描绘:

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保护性空间”发展路径有几点需要说明:第一,不是所有的技术都必须完整经历该路径。有些技术已经发展的相当成熟,例如生物育种产业中的技术,但是缺乏运用市场。这时政府的保护性空间建立应该从市场利基开始,在各种保护性措施下,进行“市场实验”开拓新技术应用市场。第二,技术利基和市场利基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两者间甚至是相互重叠的关系。保护性空间区分为技术利基和市场利基仅仅说明从程度上来讲,技术利基一方偏重技术研发,而市场利基一方逐渐偏重市场开拓。最后,战略性新兴产业“保护性空间”的发展路径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产业发展演化路径。在新兴技术成熟度和市场化程度较低的阶段,需要在保护性空间中孵化技术、培育市场。当这些新兴技术逐渐成长并替代原有技术成为主流时,社会-技术体系也发生转变,原来的新兴产业成为新的主导产业。

二、现有政策背景下“保护性空间”的治理效果:以生物质能源产业为例

图二 战略性新兴产业“保护性空间”发展路径

(一)我国生物质能源产业“保护性空间”的形成

随着传统石化能源日益紧缺与环境污染的不断加剧,新能源的开发与利用成为各国的重要战略发展方向,也是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领域之一。新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核能等在内的非常规能源,其中生物质能源以其原料丰富、再生性强、变废为宝的特点成为我国解决生态问题、缓解能源危机、促进农民增收的重点新兴能源发展领域。我国发展生物质能源存在两方面的优势:一是技术优势,我国在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方面拥有多项国际领先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二是能源储量优势,中国工程院《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咨询报告》显示,我国生物质能源的资源量是水能的2倍、风能的3.5倍。每年可开发的生物质能源约合12亿吨标准煤,超过全国每年能源总消耗量的1/3。可见,生物质能源符合新兴技术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生物质能源以其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潜力,得到了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对其进行“保护性”的培育和发展。早在2004年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就联合发布了《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方案》和《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在我国部分地区开展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2006年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可再生能源法》,该法对于我国生物质能源技术研究、产业化发展、资金扶持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十二五”规划中,对于生物质能源的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建设、生物质能源设备制造专业化和产业化等方面进行了详尽安排和规划。由此可见,在国家政府层面,已经从政策措施、法律法规、资金扶持、长远规划等多方面建立起了生物质能源产业发展保障体系,支持产业技术研发、项目试点和产业化进程。

出台的各项政府政策最终要落实到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市场推广上。在企业层面,我国已经确定在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天冠燃料乙醇有限公司、黑龙江华润金玉实业有限公司和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生物质能源试点,推动燃料乙醇的生产、销售、运行。并且确定在无锡、大连、银川等地试点新燃料汽车和其他生物质能源项目。在研发机构层面,在成都生物质气体研究中心、武汉能源研究所、上海工业微生物所、中科院广州能源研究所等科研院所进行生物质能源的技术研究,深入发掘生物质能源可行技术路径,开发新型能源原材料如海藻类生物燃料、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技术等。在用户层面,组织从各个试点项目如农村沼气利用项目、城市混合动力新能源公交项目等方面收集生物质能源技术市场化信息,及时反馈生物质能源在市场运用和需求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适时作出调整。总的看来,在政府政策大力扶持、研究院所积极参与、试点项目顺利推进以及用户反馈的多层次组织下,已经形成了生物质能源产业发展的“保护性空间”的初步架构。在该空间内,由各方组成的“实验”网络深入发掘生物质能源的技术潜力、市场前景,同时完善与其它新能源和石化能源的组合方式,最终,在保障各项基础设施充分、完备的前提下提高生物质能源的利用效率和使用范围。整个生物质能源产业“保护性空间”的形成过程及要素如图三(下页)所示:

(二)现有政策背景下生物质能源产业的利基变动

根据利基管理理论,由“保护性空间”中的技术创新所形成的经济增长点被抽象化、概念化为“利基”。而落实到具体产业发展当中,这里认为产业中出现的新兴产品能够代表这些由技术创新所带来的“利基”。在生物质能源产业当中,生物质能技术转化的产品主要有以下几大类:生物油及液体燃料、生物柴油、燃料乙醇、生物质热解气化以及厌氧沼气。可以按照这些技术产品的技术成熟度和市场化程度来刻画该产业利基的变动过程。

图三 生物质能源产业“保护性空间”形成过程及要素

图四 生物质能源产业利基变动过程

“技术利基”是整个利基管理的起点,这也是技术创新发展的“实验室”或“原型机”阶段。在生物质能源产业中,处在该阶段的典型代表技术是生物油及液体燃料和生物柴油。国内开展生物质热解液化研究的科研单位众多,但是很少有完成中试技术和设备研制的。而生物柴油技术研发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快,以大专院校及科研单位为主的研发群体已经获得不少专利技术。总的来看,这两项技术处在技术利基阶段,以政府机构和科研单位为主组成的支持性网络所构成的保护性空间致力于学习和完善技术基础,以提高技术的可行性。技术创新活动过渡到下一阶段“市场利基”后,利基管理的重点转向技术产品化和市场实验。燃料乙醇可以作为石油的替代物,目前以淀粉为原料生产燃料乙醇的技术已十分成熟,而以秸秆为原料生产燃料乙醇还处在中试阶段。在政策扶持下成立的安徽丰原集团依托发酵技术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开展以秸秆为原料制备乙醇的研究,并已在原料预处理、纤维素酶生产、五碳糖发酵等关键技术上取得重大突破,并建成年产300吨规模的中试装置。因此,以燃料乙醇为代表的产品处在技术利基向市场利基过渡的阶段。由政府机构、试点企业和研究院所组成的支持性网络着重培育技术产品,试点产品生产,从而为最终实现市场化作准备。当技术走完技术研发、产品试制、市场推广阶段后,保护性空间的保护作用逐渐减弱,技术创新在真实市场环境当中接受检验。那些有发展潜力和盈利能力的利基牢固嵌入主流市场当中,成为新的产品类别。在生物质能源产品中,发展最早的就是厌氧沼气和生物质热解气化两项。早在20世纪70年代,生物质能源发展的初期我国就开始利用有机物生产沼气。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目前该项技术已经十分成熟,并进入到规模化建设阶段。而生物质热解气化技术在国内外已基本成熟,我国也建立起了数百个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站。厌氧沼气技术和生物质热解气化技术为代表的利基已基本上脱离了保护性空间的保护,嵌入主流市场,成为可规模化发展的能源获取形式之一。以上述关键产品为特征,生物质能源产业的利基变动过程如图四所示。

(三)当前生物质能源产业“保护性空间”的不足与效率损失

在政府政策扶持引导、企业试点、科研机构研发所构成的支持性网络中,我国生物质能源产业已基本建立起“保护性空间”。所培育的生物质能源技术产品处在不同的利基发展阶段,受到不同的利基保护。这些保护性措施的确起到了促进产业发展的作用。然而,当前生物质能源产业的“保护性空间”并不完善,还需要进一步扩展和改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政府补贴和政策扶持对象过于单一,不利于开放性的社会-技术网络形成。在生物质能源产业中,除几家大型试点企业每年能从国家政府收到固定数额的技术研发补贴资金以外,广大中小企业却得不到足够的资金从事技术研发或扩大生产活动。甚至生物燃料乙醇产品的生产销售还处在以产定销、计划供应阶段,除几家大型企业外,中小企业的生物质能产品进入市场销售时遭到壁垒,无法实现产品交易。这样的政府保护性政策不但不利于产业健康发展,而且还会严重挫败中小企业进入该产业的积极性。如此一来一个开放性的、由各方参与的生物质能源产业支持性网络难以形成,从而不能发挥技术孵化和产品市场化的功能。

其次,保护性空间“通透性”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切断了生物质能源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联系。在目前已有的生物质能源产业“保护性空间”当中,来自各方的保护性措施大多数仅仅指向生物质能源,缺乏与其他产业的联系。生物质能源作为可再生能源体系的一部分,要实现能源利用1+1>2的效果必须加强与其他可再生能源或是与化石能源的相互结合、综合利用。虽然,目前生物质能源产业的互补性技术有一定发展,如生物能与光伏太阳能在蓄能蓄电方面的结合,但是这种各能源配套体系的互动还远未达到要求。另外,在利用生物质产生能源过程中还会产生大量的衍生产品,这些产品能开发出多种新型高性能材料。但是过于死板的利基保护使得生物质能源利基拓展性不足,没有形成一个综合利用的产业链条。

最后,产业发展规划不足,各地在建立生物质能源产业“保护性空间”时没有充分考虑当地资源环境状况。生物质能源产业利基的出现严重依赖于各地资源禀赋情况。有些地区自然气候条件适宜种植生物质能源原材料,如番薯、甜高粱等,这就为发掘生物质能源利用奠定了良好的物质基础;而有些地区资源匮乏,只能满足粮食作物生长,不具备发展该产业的条件。然而现实中,政府无序上马生物质能源项目,一大批不具备技术、设备、资金的企业盲目涌入该产业,造成不必要的资源竞争和浪费。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保护性空间”的治理策略与政策选择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保护性空间”的方向:创新网络体系构建的目标与策略

基于利基思想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保护性空间”构建,需要协调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实施统一目标和框架下的创新政策,通过消除制度性的障碍,降低创新成本,提高创新收益和创新效率,加快促进与传统要素驱动和高速增长相适应的产业政策向创新驱动发展模式相适应的创新政策的转变。“保护性空间”构建的阶段性目标,应从产业的研发投入、创新绩效、产业竞争力、经济效率、技术创新对产业竞争力的贡献、技术创新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等维度进行研究和制定。一方面从本质上,关注产业社会-技术实验过程以及技术体系转变的顺畅性和技术创新支持网络的完善性;另一方面从形式上,关注重要创新基础设施的建设、创新研发联盟的实质性合作与成果、以及技术创新产品化和产业化的产出绩效。战略性新兴产业“保护性空间”构建的重点在于,以技术和产业关联度、技术机会、战略性、示范性等维度为标准,对当前创新体系的重点产业和领域、重点区域作出判断,找出制约战略性新兴产业突破性技术创新、技术转化和产业化发展中的“瓶颈性”因素,明确构建“保护性空间”所需具备的重要环境条件。从而进一步完善创新体系发展的环境条件,以激励创新性的资源向长期性、高风险的科技领域配置并提高这些资源的使用效率。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保护性空间”参与者的定位:政府、企业、用户“三位一体”的结构与职能

利基管理区别于其他技术创新政策管理工具之处在于“全过程”关注支持性网络建立和学习过程,战略性新兴产业保护性空间的保护性来自于政府、企业和用户三个方面,需要构建“三位一体”的多重治理结构实现其网络效用。由政府通过研发补贴、税收减免等发起建立,研发企业通过产品试制、市场实验积极配合,最后再加上最终用户的支持,这就使得新兴技术在培育、发展过程中免受来自市场的苛刻选择。

在政府层面,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政府是技术创新保护性空间的发起人和主导者。政府根据国内外经济和科技发展形势,划定重点发展技术领域,采取措施如技术创新补贴、税收减免、建立创新平台等扶持产业发展。政府的这些政策一方面建立起了技术孵化的第一道保护性屏障,避免这些技术因为资金短缺、风险巨大、现有技术排斥而夭折;另一方面吸引社会各方关注重点扶持产业技术,以形成合力促进产业发展。在企业层面,企业是在保护性空间里进行技术实验的主要行为者。政府多项扶持性政策都直接作用于企业。企业在政府资金和优惠政策鼓励下,积极从事技术研发活动,加大研发支出,并进行产品试制、市场实验和最终的市场推广。企业是产业的基本组成单位,其技术创新强度直接决定着产业技术水平的高低。因此,企业各项技术创新活动构成创建保护性空间的主要内容。在用户层面,利基管理孵化技术从一开始就关注用户期望。因此,鼓励用户积极参与技术实验,保持用户对技术较高的期望水平是创建保护性空间的重要措施。只有满足最终用户需求,新兴技术才能有市场。在技术孵化过程中,不断进行技术实验和市场实验,及时收集用户对技术评价的信息,以便于对技术、产品作出及时调整,满足用户需求。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保护性空间”的环境条件:重点发展环节的必备支撑

用户与创新企业的有效链接、互补性技术和共性技术的发展、技术交易市场的有效运行等是实现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网络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因而,“保护性空间”的环境条件完善应集中体现在对这几个重要环节的扶持和支撑上。在政府政策导向方面,发挥激励、扶持和协调作用,兼顾产业各方参与者“共同意愿”的引导和公共科技资源的配置,降低企业的创新成本和风险、提高创新效率。在地方政府控制层面,引导公共资源、带动私人资源的充分流入,通过合理配置地方政府控制权来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同时抑制地方政府短期投资冲动,和在财政利益、政治晋升双重激励下的竞争和违规行为。在技术市场建设方面,做好硬件建设和政策法规创新,实现技术市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作用。进一步健全各级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落实现有的财税优惠政策,跟踪评估各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和效果,推进技术市场交易模式和机制创新,同时加强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建设。在互补性和共性技术的供给与扩散方面,以公共技术平台、产业技术研发联盟、产学研合作联盟为依托,推动互补技术和相关技能的发展,实现新技术的扩散。同时,注意不同产业部门、不同区域共性技术的适用性与多条发展路径,给予差异性的发展扶持政策。加强工程数据库、技术标准等基础技术或技术工具的创新和供给,通过完善技术创新基础设施解决前端技术研发过于分散的难题。

(四)战略性新兴产业“保护性空间”的发展驱动:研发和需求反馈过程中的分权体系

战略性新兴产业“保护性空间”的构建,除依赖于政府通过研发投入、补贴等手段的直接推动以外,还需要充分调动支持网络中多方参与者的意愿与积极性,使其成为“保护性空间”的主要驱动力量。这一调动过程体系在两个层面的分权体系的制度安排上,一是在公共研发过程中技术创新参与者间的分权体系,二是在用户需求反馈过程中用户与技术创新者间的分权体系。对于前者而言,在组织和支持联盟性质的共用技术和互补性技术研发的技术实验阶段,应对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进行区分对待,明确扶持比例与扶持范畴。同时提高技术研发体系的开放性,吸引不同规模和性质的参与者进入系统当中,获取技术创新收益。对于后者而言,在用户导向的需求反馈阶段,由于用户与技术创新者的半合作行为能够带来相互联系技术和实践的根本性转变和提升,因而需要进一步强化用户需求反馈的收益水平和效用改进。

该标题为《改革》编辑部改定标题,作者原标题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保护性空间”治理与政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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