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技术创新主体的转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技术创新论文,主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本文针对理论界对技术创新主体认识的分歧,从梳理、界定技术创新概念入手,对技术创新主体概念作了界定;进而结合技术和企业发展史,探讨了技术创新主体的转换及其转换机制,以及把技术创新主体落实到企业中的意义;最后,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阐述了把我国技术创新主体转移到企业中来的途径。
关键词 技术创新主体 转换机制
近几年来,关于技术创新主体问题引起了理论界的关注。然而,对于什么是技术创新主体意见并不一致。有的人认为企业家是技术创新主体;有的人认为我国的科研机构和企业都是技术创新的主体;有的人则笼统地认为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有的人认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科研机构是技术创新的主体。我们认为:目前我国的技术创新主体仍然是企业外的科研机构而不是企业。如果笼统地认为企业是技术创新主体,无法理解我国以及其它一些发展中国家还为什么要采取措施促使技术创新主体向企业转化。由于人们对技术创新主体的理解根源于人们对技术创新的理解,因此有必要回过头来梳理一下技术创新概念。
1 什么是技术创新和技术创新主体
早在八十年代初,关于技术创新的理论研究已经成熟,然而,关于技术创新概念并未形成约定俗成广为人们所接受的定义。这里,我们把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观点简要归纳评述如下:
(1)在较狭窄意义上的技术创新概念。英国科技管理专家弗里曼认为,技术创新是第一次引入新产品(新工艺)所包含的技术、设计、生产、财政、管理和市场的过程。这个定义有一定道理,但是不够完整。因为在这一过程中,政策、体制、制度等无疑也应包括于其中。美国科技管理专家曼斯菲尔德认为,创新是一项发明的第一次应用。无论是作为技术创新概念还是作为创新概念都范围过窄。它无法说明二次创新,也不能把技术创新的扩散环节概括在内。
(2)在宽泛意义上使用技术创新概念,即笼统地把组织创新,管理创新等都包括在技术创新的范围内,对创新概念和技术创新概念不加区分、混同使用。我们认为,制度(产权、组织、管理)创新在本质上是一种关系的调整,目的在于使之趋于高效和合理,而技术创新在本质上是生产力的创新,目的在于发展经济和提高技术水平。若不加区分,人们很难以理解50年代以后熊彼特学派的分野,以及技术创新学派和制度创新学派之间的分歧和论争,也无法正确认识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的关系。把创新和技术创新等同论者的依据是熊彼特提出的创新概念,或者是认为目前国际学术界关于技术创新的研究已回复到熊彼特的广义创新概念上来。事实上,这两大依据均不能构成把技术创新和创新完全等同起来的充足理由,尽管技术创新也是一种创新,并且具有创新概念的本质和特点。
(3)美国国会图书馆的看法是:技术创新是一个从新产品或新工艺设想的产生到市场运用的完整过程,它包括新设想的产生、研究、开发、商业化生产到扩散这样一系列的活动。
我们认为,对技术创新概念完全可以从技术和经济这两个层面来把握。从技术角度看,它是以技术为基础、以促进技术、产品或工艺为导向的创新活动。从经济角度看,它是以产生商业化的技术、产品或工艺为目标,以商业价值的实现为成功标志的创新活动。技术创新是这两个层面的有机统一。从过程上看,技术创新活动主要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技术的构思(C);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新设备的引进、消化和吸收(T);研究或实验发展(P[,r]);生产(P);销售(S)。只有C、R、P、S构成的是一次创新过程,只有T、P[,r]、P、S构成的是二次创新过程。而只有C、R构成的是技术活动;只有T或P、S构成的仅是经济活动。尽管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可称为技术创新活动,但是,一个完整的技术创新过程却只有CRPS和TP[,r]PS这两种类型。这一界定不仅有利于把技术活动和经济活动区分开来,而且还有助于把技术创新同人类文化中的其它一切活动区分开来,为理解技术创新主体提供必要前提。
那么,什么是技术创新主体?我们认为,技术创新主体是指参与技术创新活动过程,并在技术创新活动中占主导地位、发挥主导作用的社会组织或社会角色。从企业范围看,企业家是否是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关键要看他在企业技术创新活动而不是组织创新和管理创新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是否优于企业中研究开发机构的研究开发共同体。从全社会范围看,企业和企业外的研究开发机构何者是技术创新主体,关键要看技术创新活动经费的来源、使用和成果产出的分布主要是在企业还是企业以外的科研机构之中。尤其是R&D经费的使用和成果产出相关性最大,应作为首选标准。
2 技术创新主体的转换
众所周知,生产力是以生产工具为标志的。制造并使用这些工具对原材料进行有效的加工是技术活动的一种重要类型。无论是新石器取代旧石器,还是手工产品的发展和更新,都是技术创新的必然结果。这表明,技术创新作为生产力的直接表现同人类文明一样久远。较后产生的商业活动和手工作坊都是在最初的家庭手工业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毫无疑问,家庭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扮演着技术创新主体的角色。铜和铁的开采、冶炼、制造和使用,则是继新石器之后人类技术创新取得的重大成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转换起了促进作用。
继家庭随着人类文明的演进逐渐失去作为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以后,工匠发明家登上了历史舞台。在第一次产业革命过程中,这些工匠发明家的技术创新主体角色得到了充分体现。在诸如蒸汽机、火车机车、轮船等重大技术创新成果背后都清楚地铭刻着工匠发明家的名字,而很少有人知道他们所在的生产组织。
自第一次产业革命以后,以工匠发明家为主体的技术创新的局限性逐渐暴露出来。许多工匠发明家因发明和技术创新而负债累累,甚至被迫自杀。这种情况刺激了以合作形式的私营科技开发机构的产生。一些厂商在产业革命的激励下也开始认识到技术创新的重要性,并在所属企业内部建立实验室或研究所。
从20世纪初到40年代中期,是现代企业奠定其作为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时期。在这段时期内,现代企业制度逐渐取代了近代公司制,成为工业化国家国民经济中占主体地位的企业制度形式。同时,独立实验室在经过19世纪末到20世纪前20年的迅速发展后,在社会中的比例迅速下降,而企业所属工业实验室迅速发展起来。以美国为例,从通用电气公司在1900年建立它的实验室开始。其它知名的大公司如杜邦公司、美国电讯电话公司和柯达公司等在随后10年左右也相继建立了它们的工业实验室。
从政府的政策和建立的研究机构看,1916年美国成立了国家研究委员会;英国在枢密院控制下建立了科学和工业研究部,并从皇家学会手中接管了国家物理实验室,后来又建立了无线电研究局、燃料研究局等;1917年日本创建了理化研究所,创立了创造发明基金,又在1931年创立了“日本科学促进基金”;1920年德国成立了学术研究维持发展委员会;1930年法国成立了国家科学基金。尽管如此,政府研究开发机构在技术创新活动中并没有居于主体地位。日本在30年代的科研开发经费有75%以上是来自于私人,并有80%为私人和企业研究开发所用;德国的工业企业拥有全国研究人员的70%、科研经费的60%;英国政府在与工业进行协作研究时支付的经费不超过一半,并且要求企业在协作研究关系建立几年后要完全自给。总之,除前苏联外,在工业化国家中即使在二战以前政府的研究机构也一直没有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在“二战”以后的近10年时间里政府投资虽然明显增加,但是直到目前为止,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并未改变。
3 推动技术创新主体发生转换的动力机制
人类,无论是技术活动还是经济活动都是紧紧围绕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进行的。生存需要是推动人类早期技术创新活动的根本动力,是技术创新主体发生转换的最终决定性因素。发展是创新的必然结果,是人类学习能力的提高和经验日积月累的结果。生存和发展需要既可以用来解释从人类早期偶然的技术创新到社会分工的产生,并由于社会分工第一次明确地把技术创新主体固定在家庭这种社会组织形式上,也可以看作是技术创新主体发生转换的根本动力。那么,企业最终取代工匠发明家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具体原因、动力和意义又是什么呢?
从原因上看,19世纪工匠发明和不占主体地位的独立科研开发机构具有严重的缺陷。其一是他们不一定具备将发明产业化的才能;不一定能筹措到发明所需要的资金;在发明市场化时要经过很多阶段,经历很长一段时间,他们也很难具备如此强大的力量;并且缺乏对市场的深入了解。其二是与基础科学严重脱节。随着大工业的兴起和技术进步,这种脱节愈来愈成为阻碍技术发展的巨大障碍。这两类缺陷对于今天企业外的科研机构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它不仅带有历史性,也同时具有跨历史的普遍性。
就动力而言,第一是制度创新的推动。19世纪末20世纪初,正是企业制度在产权形式和组织形式上发生变革的时期,同时也是科学技术的经济功能为厂商所普遍认识到的时期。为了获得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潜在收益、节约交易费用、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把科研开发活动企业内部化、制度化成为企业制度创新的内容和要求。制度创新为技术创新的企业制度化、内部化提供了机会,创造了把技术创新主体转移到企业中来的需求,同时也为把技术创新主体最终转移到企业中来提供了巨大动力。第二是科学、技术、经济一体化的客观需要。与文学、艺术不同,纯粹的科学在其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如果失去了可在实际中运用即技术化,必然会没落。而技术在发展到19世纪后要想取得巨大进步离开了基础科学更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到了19世纪以后科学、技术的一体化要求越来越强烈。同时,技术作为人类的一项基本活动一直是和人类的生存和生产活动直接相联的。随着技术的发展,那些来自于科学而非生产经验的技术必然会越来越多,如果不同生产组织形式直接相联,必然会失去市场依托。因此,科学、技术、经济的一体化必然会推动技术创新主体最终转移到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中来。只有这样才能克服工匠发明家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缺陷,才能适应技术和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技术创新主体转移到企业中来的意义在于:(1)推动了企业制度创新,巩固了现代企业制度,为现代企业制度最终取代近代企业制度奠定了基础;(2)实现了科学、技术、经济的有机结合,为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持久的生命和活力,为技术的发展带来了压力和动力;(3)彻底克服了工匠发明家和独立研究开发机构的局限,摆脱了技术发展脱离基础科学研究和市场的障碍,为基础科学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支柱。因此,无论对技术发展史还是企业制度发展史而言,都是一场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变革。
4 把我国技术创新主体转移到企业中来的途径
在我国,政府在R&D投入中占有很大的份额,并且使用了占50%的R&D经费。据国家科委统计的数据,我国在1990年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虽然总数有221.35万人,但是科学家和工程师数量少了近40个百分点。从事R&D的科学家与工程师人数更少。更主要的是企业所使用的R&D经费只占全部经费的27.4%,不足总数的三分之一。到1993年,在1.8万家大中型企业中,建立R&D机构的只有50%,企业开发的成果占全国总数的27.43%,企业获得批准的省部级专利只占国内总数的15%。这种情况不仅对于我国如此,对于其它一些发展中国家来说也有类似的情况。因此,对于我国和其它一些发展中国家而言,从横向上看,企业仍然不是技术创新的主体,真正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是企业以外的科研机构(包括大学的、政府的)。然而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不仅具有前述历史意义,而且对于提高一国科技实力和总体科技水平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正是因为目前我国企业还不是技术创新的主体,而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具有重大的意义,所以才有必要把我国的技术创新主体转移到企业中来。具体的转化途径如下:
(1)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技术创新体系。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把建立、健全企业的技术创新体系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和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关键环节来抓。现代企业制度得以形成、确立和发展的历史业已表明,只有把技术创新体系纳入到企业中来,企业才能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缺乏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仅仅在产权形式上变动一下,虽然具备现代企业的外形,但是最终必然会因其缺乏创新后劲而遭淘汰。相反,仅仅把技术创新体系纳入到企业中来而不实现产权制度上的彻底变革,虽然企业在组织结构安排上实现了创新,但是最终必然会因缺乏市场的压力和缺乏追求长期目标而使企业技术创新活动衰微,尤其是在这一方面我国已有深刻的教训。过去,在一些国有企业中之所以出现了所谓的“墙内开花墙外香”,甚至是把研究成果束之高阁的现象,根源正在于此。因此,只有把技术创新体系纳入到企业内部,实现组织创新和产权制度创新的有机统一,才能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才能真正保证我国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目前,我国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已迈出了一步,并在一些地区开始了试点工作。在技术创新体系的企业内部化方面,1993年底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已采取措施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研究开发中心,并共同确认了140家企业的研究开发中心。这起到了先导和示范作用。
(2)抓紧培养一批懂技术、善经营和管理的现代企业家。现代企业家在把技术创新主体转移到企业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历史上,是企业家而不是政府实现了由近代企业制度到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变。尤其是那些从事技术和发明出身的企业家在技术创新的企业内部化、制度化方面起到了先导和示范作用。今天世界上一些著名的大公司,如西门子公司、福特公司、杜邦公司的创办人都是技术专家、技术人员或著名的科学家。而据1993年统计,我国的厂长、经理人员中只有36%来自于技术人员,37.6%是经营管理出身,党政干部占22.5%,其它职业出身的占3.9%,本科及其以上学历者占33.9%。这与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高技术的发展以及现代化的科学管理要求不相适应。因此有必要进行包括技术知识、管理技能等在内的再培训。同时应鼓励一些技术专家“下海”创办企业,以提高全社会对技术创新的重视程度,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力度。然而,由于企业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好坏会直接影响企业技术创新,并且企业家的根本职责是在组织和管理创新上,并不能要求所有企业家都能同时成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因此,在目前情况下,聘请一批内行的专家做企业顾问,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和加快技术创新主体向企业转移也同样是一条十分便捷的出路。
(3)增加教育投入,深化人事制度和人才流动机制的配套改革,为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提供人才资源。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投入在世界上一直偏低,这不利于为企业储备和提供丰富的人才资源。企业之间人才流动困难,跨行业人才流动更困难,尤其是高层次人才流动受到的限制更大。这种情况不利于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增加教育投入,彻底把人才资源推向市场,充分发挥市场的优化组合、优胜劣汰的功能,才能使企业获得所需要的人才资源,促使人才向效益好的企业流动,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4)以企业为中心,以研究开发为内容,促进“产学研”相结合。鉴于我国的科技力量大量地集中在企业以外的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政府应鼓励研究机构以合资、合作等方式与企业组建成联合体,独立研究机构也可以建制方式进入企业,成为企业研究开发机构的一部分。这对于提高我国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整体技术水平将会产生积极的后果。
(5)大力发展风险投资业,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社会保障。要想最终确立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说到底还有赖于企业内部技术创新实力的提高。然而与西方现代企业制度确立的背景大不相同的是,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世界科技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科技竞争的焦点已转移到高技术竞争上来。高技术企业及其产值在全部企业和产值中的比重已在逐年上升。目前,在一些发达国家高技术产业的产值比例已达40%以上。然而高技术虽然具有附加值高,创新成功收益巨大等优点,但是所需要的投资也很大、风险更大、成功率更低。因此,只有大力发展风险投资业,尤其是技术创新风险投资业,才能保证和提高在当今世界经济生活占居重要地位的高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增强其创新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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