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海洋治理视域下的南海海洋治理
刘天琦
(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 海口570228)
[摘 要] 全球海洋治理是全球治理理论在海洋领域的实际应用,南海海洋治理则是全球海洋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全球海洋治理机制供给不足的影响,南海区域合作治理的法律基础薄弱,东盟等非国家行为体发挥作用有限,海洋治理效率较低。域外大国利用资源优势对南海治理的介入及域内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影响合作治理深度等同样是治理进程中面临的挑战。为应对治理中的现实困境,域内各国应积极探索新的发展方向,加快推进“南海行为准则”的磋商进程,推动“蓝色伙伴关系”的构建。同时,中国应提高自身海洋治理能力与东盟共同推进南海海洋治理问题解决。
[关键词] 海洋治理;南海;中国;东盟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深及全球海洋问题的频繁出现,全球海洋治理相关问题被广泛提及。虽然就其概念的阐述以及相关的理论框架的形成等问题学术界尚没有统一的定论,但显然全球海洋治理概念与全球治理理论密切相关。全球治理是当今世界上存在的与治理有关的活动、规则和机制的多层次集合,其并非全球政府以及自上而下等级化的权力机构,是正式和非正式的、公共和私人的组成。① Karns M,Karen M,“The Politics and Processes of Global Governance”,Colorado:Lynne Rienner Publishers,2004,pp.4. 将全球治理理论引入海洋领域即产生了全球海洋治理,后者是前者的具体化与实际应用。② 梁甲瑞,曲升:《全球海洋治理视域下的南太平洋地区海洋治理》,《太平洋学报》2018年第4期,第50页。 2016年11月10日,欧盟委员会和欧盟高级代表为海洋的未来制定了一项联合议程《全球海洋治理联合声明》,在该声明中,欧盟对全球海洋治理概念界定为“全球海洋治理是以保持海洋健康、多产、安全、有复原能力的方式,管理和利用世界海洋及其资源。”③ European Commission,“International Ocean Governance:An Agenda for the Future of Our Ocean”,Maritime Affairs,Nov.10,2016,https://ec.europa.eu/maritimeaffairs/policy/ocean-governance. 全球海洋治理以解决海洋范围内全球性问题为主要目的,进而维护海洋的绿色开发利用、实现人类与海洋的和谐共处。南海海洋治理是全球海洋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全球海洋治理机制的影响。南海特殊的地缘关系、丰富的自然资源及周边快速发展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等因素使地区性海洋问题日益严峻,各国在海洋治理的进程中也面临着诸多挑战。面对南海海洋治理的困境,域内国家需要共同应对以探索新的发展方向。
一、全球海洋治理视域下的南海海洋问题及其治理现状
随着全球化、区域化的加深及拓宽,域内各国对南海资源开发以及航道安全的依赖性不断提高,海洋环境污染等海洋问题日益凸显。
(一)南海面临的海洋问题及其影响
海洋治理的治理对象是亟待解决的海洋问题,现今南海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海洋环境污染
海洋污染问题是南海地区进一步发展蓝色经济,推进人海和谐的主要威胁之一。随着南海周边国家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口的快速增长,大量未经处理的陆源污染物被排放入海。这些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农药化肥等污染物含有的营养物质促使近海蓝藻等浮游植物大量繁殖,赤潮现象频发。藻类死亡后分解消耗大量溶解氧进而导致大批鱼类因缺氧而死亡,危及南海近海生态系统稳定以及渔业资源再生。此外,南海是目前世界上船舶活动最频繁的水域之一,在往来运输过程中,船舶排放的废水废物不可避免的污染了海洋环境,时有发生的船舶撞击事故和油轮漏油事件也造成了海洋污染,危害海洋生物。
此外,域内部分国家之间存在海洋领土主权争端,长期处于紧张克制状态。虽然中国积极与周边各国加强对话磋商开展海洋治理方面的合作且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国家海洋权益的维护仍是这些国家的首要目标,故此在与中国开展合作的同时,也在积极防范和阻碍中国在南海海洋治理中的影响。同时,东盟内部同样矛盾重重,如新加坡和文莱与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之间存在领土纠纷,文莱等小国时刻防范周边大国的威胁等。“东盟方式”的不干涉原则及尊重主权原则也使得东盟国家在区域利益与自身利益发生竞合时首先考虑自身利益,共同体意识淡薄。这些现实原因均对域内国家海洋治理方面的合作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2.稀有物种退化
在南海海域,从三个主要的近岸生物类型(珊瑚礁、红树林和海草)来看,全球共51种红树林中的45种,已确认的70种珊瑚以及50种已知海草中的20种均来自于此。① Morton B,Blackmore G,“South China Sea”,Marine pollution bulletin,Vol.42,No.12,2001,pp.1236-63. 但在南海周边国家快速发展的这几十年间,这些稀有的物种正处在快速的退化过程中。沿海民众的非法破坏、过度捕捞及非法盗采,导致了珊瑚礁生态系统的大面积退化。与珊瑚礁生态系统境况相似的是红树林生态系统,该生态系统中生物资源丰富,对近海海洋水体净化、加固海岸堤坝及防范抵御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作用巨大。但大量的人为开发活动和加剧变化的气候等原因使得与上世纪70年代相比,红树林面积累计减少了70%以上。
南海海洋治理中同样面临着域外大国介入的现实挑战。美国依靠自身强大的经济及军事力量,积极参与南海海洋治理。2009年美国政府提出“重返亚太战略”,参加东盟地区论坛并与东盟签订了《东南亚友好条约》,与东盟各国展开合作。2012年奥巴马政府再次提出“亚太再平衡战略”,主导一系列美国与东南亚国家的合作机制,合作内容涉及军事、环境、反恐、打击海盗等多领域。2017年特朗普政府执政以来更强调“自由开放的印度洋—太平洋战略”,通过资金援助、军事合作等方式加强美国在南海海洋事务治理中的存在感。日本为扩大自身的地区影响力及提高其在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积极加强与东南亚国家的合作,参与南海海洋治理。其为这些国家提供巨额资金和先进的技术援助,积极参与地区反恐等军事演习,加入《亚洲地区反海盗及武装劫船合作协定》从而增强其在南海事务中的存在感。此外,东盟的“大国均衡”战略本身也为这些大国参与南海海洋治理提供了条件。“大国均衡”战略的核心是“均势”,东盟国家希望利用各大国的实力,使其相互之间处于牵制状态从而使各大国在东南亚的影响力达到均衡。① 《中国非传统安全研究报告(2016-1017)》,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331页。 故此,东盟同意美国、日本、欧洲、澳大利亚、印度等国家介入南海海洋事务的治理。这些域外大国的介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部分南海海洋问题的缓解,但在更大程度上导致了南海海洋治理的地缘政治化,为域内国家合作治理南海增加了困难。而东盟虽然通过建立地区论坛等对话磋商机制来平衡南海地区的外部力量,甚至试图摆脱大国的影响,但因其自身的治理能力有限,部分管理对策难以行之有效,故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排他性地区治理仍任重道远。因此,东盟越依赖域外大国的帮助,被域外国家主导干预的可能性越强,而南海海洋问题域内国家合作治理的进程也将受阻。
最后,东盟在南海海洋治理中主导地位凸显。东盟作为南海地区最重要的国际政府间组织,自其成立以来一直积极扮演地区“领导者”角色,并且逐渐形成了具有特色的“东盟方式”。③ 卢筱捷,郑先武:《〈五国防务安排〉与南海非传统安全》,《太平洋学报》2017年第12期,第72页。 “东盟方式”要求通过尊重各国差异性,以协商一致谋求分歧最小化的方式形成地区决策。针对南海海洋治理问题,东盟充分发挥自身主导地位,通过构建一系列包括东盟地区论坛(ARF)、东亚峰会(EAS)、东盟峰会等在内的对话机制以实现区域内对海洋问题解决的对话磋商。其中,东盟地区论坛是东盟进行海洋治理的重要机制,是亚太地区最重要的多边官方安全对话与合作机制。④ 王光厚,王媛:《东盟与东南亚的海洋治理》,《国际论坛》2017年第1期,第16页。 近年来,论坛在海事安全合作领域取得显著成效,于2003年6月发表《关于反海盗和其他安全威胁合作声明》,于2014年8月通过了《ARF 加强海空搜救合作的声明》、《ARF 海上溢油事故预防、准备、应对和恢复合作的声明》等文件。论坛积极鼓励各国通过加强沟通与交流以增进彼此信任,就海洋治理合作达成共识。这些对话机制涵盖南海海洋治理的主要问题,增强了各国政策的开放性和透明度,在增加各国互信和理解的同时,凸显了东盟的主导地位。此外,基于南海地区的地缘政治利益,东盟在南海海洋治理的主导地位还体现在其积极引导构建形式多样的区域间合作机制,从而推进南海海洋治理。一方面,东盟国家积极与美、日、印等域外国家在航道安全、海洋环境、海上搜救等领域达成双边合作。如日本积极与印尼构建“心心相印”的伙伴关系,美国、印度与印尼、新加坡、泰国等国进行双边联合巡航、军事演习等以维护海上安全。另一方面,东盟整体也积极与其他国家展开多边层面的合作。如2007年第十三届东盟峰会上,东盟与中、日、韩、澳、新、印等六国共同签署《新加坡宣言》,宣言旨在全力打造“绿色东盟”从而为应对全球变暖等气候问题贡献力量⑤ 朱陆民:《论环境安全合作与东盟安全共同体建设的关系》,《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年第2期。第47页。 。
首先,域内各主权国家在积极履行国内治理责任的同时加强多领域合作。虽然海洋问题的影响具有全球性,但是,国家是全球海洋治理中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主体② 袁沙,郭芳翠:《全球海洋治理:主体合作的进化》,《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18年第1期,第45页。 ,且许多海洋问题的产生实则主要与沿海国国内的社会、经济及政治等因素密切相关,故这些国家应积极履行国内治理责任。以越南的海洋渔业发展为例,近年来,越南政府、相关企业及渔民个人为实现本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及个人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各方加速对南海近海渔业资源进行过度开发。2017年10月,欧盟委员会对越南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IUU)活动发出了黄牌警告。为早日取消该警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越南政府开始履行国内治理责任,其于2017年11月通过《水产法(修正案)》,进一步加强对各海域渔船捕捞范围的管理,打击本国渔民在越南海域外的非法捕捞行为,对违法的捕捞船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与此同时,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部长阮春强还强调加快升级港区基础设施以遵守欧盟的相关规定。除渔业问题外,东南亚地区国家大多经济发展长期属于落后状态,国内民众失业率激增,政局动荡不稳,政府腐败事件频发,贫富差距过大,社会秩序混乱不安③ 程晓勇:《东亚海洋非传统安全问题及其治理》,《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8年第2期,第151页。 ,这些现实原因加之以特定的地理位置,为海盗等犯罪活动滋生提供了土壤。而且,这些犯罪活动多发的地点大部分为沿海国家的12海里以内的领海,属其主权管辖范围之内,这意味着大部分案件并不适用于国际法对海盗行为的界定,因此需要相关国内法律对这些犯罪行为予以规制,而且,① 王健,戴铁尘:《东南亚海盗问题及其治理》,《当代亚太》2006年第7期,第25页。 受这些犯罪活动影响的主要国家新加坡、印尼、菲律宾应切实履行国内治理责任,加强相关法律的建设。新、菲两国将海盗罪规定在本国刑法分则的第一编危害国家安全罪与违反国家法律之犯罪中,印尼在本国刑法中对该罪进行了单独规定。② 马惊鸿:《21世纪以来东南亚海盗的特点及惩治对策》,《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第147页。 主权国家之间的积极合作是海洋治理的基本实现方式,域内国家为解决长期存在的海洋问题,积极参与协商、谈判,通过合作建立良好的伙伴关系以实现海洋利益共享。中国与越南、印尼、菲律宾等国就渔业资源共同养护进行广泛合作,签署合作机制。印尼与泰国、菲律宾以及越南就渔业合作与管理方面开展双边合作。泰国与柬埔寨达成泰国湾系列合作机制,加强海洋生态、渔业安全、航运安全等领域内的合作。2007年文莱、印尼、马来西亚签署了《“婆罗洲之心”宣言》旨在保护该地区的生物多样性。新加坡、马来西亚以及印尼三国于1992年达成《联合防治海盗对策协议》,从2004年7月始在马六甲海域实施联合巡航以有效打击海盗及恐怖组织犯罪活动。
①图中China2002,2015表示的是2002年小布什总统和2015年奥巴马总统《报告》对中国的定位,China2017表示的是2017年特朗普总统《报告》对中国的定位。
4.海洋安全问题凸显
自20世纪70年代起,南海海域内部分国家主张岛礁主权及部分海域管辖权的争端一直存在,这些争端均是海上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会对区域乃至全球安全构成威胁。同时,南海海域的非传统安全同样面临挑战,其中最为严峻的就是海盗和海上恐怖组织犯罪活动。据亚洲地区反海盗及武装劫持船舶合作协定信息共享中心(ReCAAP ISC)统计,2018年1月至12月,亚洲共报告了76起海盗及武装劫持船舶事件,虽然较2017年有所下降,但国际海事组织(IMO)认为位于马来西亚和菲律宾之间的苏禄仍可能将在之后的一段时间内爆发大规模的海盗犯罪活动。同时,海上恐怖袭击活动同样存在,通过马六甲海峡和南海的商业运输海路上存在伊斯兰祈祷团、阿布沙耶夫等多个恐怖组织,威胁南海航道安全。
(二)南海海洋治理的现状
南海水质清新,受地理位置影响水温较高且四季平稳,为海洋生物的持续生长提供了良好的温度条件。这些生物的快速生长为鱼群提供了食物,使得南海渔业资源丰富。虽然南海渔业资源基础良好且恢复力强,但周边国家的大规模捕捞活动和不科学的捕捞方式仍对南海渔业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部分渔业资源濒临枯竭。以越南为例,其本国从事海洋捕捞的船只数量不少于68000余艘,其中大部分渔船在南沙群岛附近从事捕捞作业,沿岸海区的渔业资源已经超越了可开发的极限。
其次,域内各国依据全球性国际公约及南海现有的区域性法律文件基本构成了南海海洋治理的法律基础。全球层面的国际涉海安全公约,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公约》、《海盗和海上暴力行为的国内示范法》等对全球的海洋争端、海洋环境污染、海洋资源开发、生物多样性保护及打击海盗维护航道安全等方面做出了诸多原则性规定,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这些公约涵盖了南海主要海洋问题,所涉及的合作机制被南海周边国家所普遍接受,是南海海洋治理过程中应遵循的法律依据,在南海海洋治理中将发挥积极作用。基于这些全球性国际公约规定的法律框架及其自身原则性强但落实地区层面效果不佳的客观现实,南海地区国家在海洋治理实践中达成多项区域性国际协定等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是对现有国际公约的具体补充及应用,同样是南海海洋治理中的法律依据。如2002年中国与东盟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2006年东盟与中、日、韩、印等国签订的《亚洲反海盗及武装劫船协定》,2007年东盟国家通过的《反恐公约》,2009年通过的《东盟反恐全面行动计划》、《东盟灾害管理与应急协议》,2017年中国与东盟国家批准的《南海各方行为准则框架协议》及东亚海计划、东亚海环境管理伙伴计划、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南海项目等区域性多边国际协议及海洋计划。这些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区域性法律文件构成了南海海洋治理的法律基础,确立了各国在治理中应当承担的责任与框架义务。
3.渔业资源的过度捕捞
二、全球海洋治理视域下南海海洋治理面临的挑战
本文选取巢湖流域1985年、2000年、2016年遥感影像数据,采用人机交互图像处理方法获取这3年的土地利用数据;综合采用单一土地利用动态度、综合土地利用动态度、土地利用转移矩阵、土地利用程度综合指数模型、土地利用程度变化模型以及土地利用的重心变化6个指标模型,从土地利用变化程度、土地利用类型间转换、土地利用程度变化、各土地利用类型重心变化4个方面研究巢湖流域土地利用及其变化和特点,为今后该区域的土地管理以及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决策依据。
(一)全球海洋治理机制的缺陷不利于南海海洋治理
国际规制是全球海洋治理的核心内容,国际规制中的大多数只是规定了一些宏观的治理原则、方法和程序,缺少具体、全面的条款。① 王琪,崔野:《将全球治理引入海洋领域——论全球海洋治理的基本问题与我国的应对策略》,《太平洋学报》2015年第6期,第24页。 规定内容的模糊性与原则性为全球海洋治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全球范围内规范和管理海上活动提供了主体框架,但全球海洋治理机制的缺陷依然明显。② European Commission,“International Ocean Governance:An Agenda for the Future of Our Ocean”,Maritime Affairs,Nov.10,2016,https://ec.europa.eu/maritimeaffairs/policy/ocean-governance. 一方面,就《公约》本身而言,其在对于岛礁主权争议、海洋划界争端等问题解决方面的规定在适用上存在不足,而其他部分国际规制基于某些不可调和的国家利益矛盾只能以声明、宣言等形式公开,这些法律文件产生的法律约束力实则有限。另一方面,全球海洋治理机制的治理主体不限于主权国家还包括国际政府间组织及国际非政府间组织。可见治理主体具有多元性,但这些治理主体之间的力量并不完全对等。与国家中心治理的主导地位相比,超国家中心治理处于从属地位,地位的不平等导致非国家行为体在全球海洋治理中的作用无法充分发挥。③ 王琪,崔野:《将全球治理引入海洋领域——论全球海洋治理的基本问题与我国的应对策略》,《太平洋学报》2015年第6期,第24页。 此外,治理主体因缺乏信息、治理意愿和信任会呈现出不合作及低水平无效合作状态,这种状态严重影响治理的供给效率和水平。④ 朱璇,贾宇:《全球海洋治理背景下对蓝色伙伴关系的思考》,《太平洋学报》2019年第1期,第54页。
这些全球海洋治理机制的缺陷对南海海洋治理同样产生了不利的影响。首先,南海海洋治理中对于区域性合作缺乏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条约。虽然,经过域内国家的不懈努力,南海地区针对打击海盗等海洋问题建立了相应的规则,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区域全面合作问题上仍缺乏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约。《公约》是全球海洋治理的总体框架,同样是南海海洋治理的主要国际法依据。《公约》第123条规定:“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在行使和履行本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时,应相互合作。”但就该条款是否为相关国家必须履行的义务性条款,是否存在强制拘束力等问题仍存在争议。故此,基于各国对条款的不同解释和适用,该条款在南海海洋治理中适用存在一定的困难。除《公约》外,在南海海域最重要的区域性法律文件即为《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但该宣言的性质显然并非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对于违反宣言原则的行为难以采取有效的制裁措施。同样,南海海洋治理中达成的部分声明、环境保护计划等法律文件也大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属于“软法”性质。可见,南海区域合作目前仍以“软法”为主,“硬法”条约缺位,使得南海区域合作的法律基础十分薄弱。⑤ 张丽娜,侯丽维:《南海区域合作的法律困境及对策研究》,《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第52页。 其次,南海海洋治理中非国家行为体发挥作用有限,地区海洋治理的效率有待提高。南海海洋治理中治理主体虽看似多元化,但域内各国多立足于本国利益仍以国家中心治理为主。东盟是南海海洋治理中最为重要的国际政府间组织,在处理海盗、恐怖主义及海上搜救等海洋问题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本质上看,受到域内国家各自的利益主张、经济文化差异、海上执法力量的角色和定位及不可避免的岛礁主权海洋划界争端等因素的影响,东盟发挥的作用受到了限制,部分协商一致的决策在执行过程中缺乏强制拘束力,受到相关主权国家的抵制,难以高效推动南海治理合作。此外,域内部分国家之间缺乏信任,合作水平较低。“宣言”“声明”“谅解备忘录”等文件时常可见,各国领导人之间在各类会议上达成“共识”,但这些合作大多水平较低,没有明确的合作目标及具体的落实执行规定,法律约束力有限,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南海地区海洋治理的效率。
(二)域外大国的介入增加了域内国家治理南海的难度
就国际政治体系而言,权力的等级制度塑造了全球治理的结构、根本目的和优先权。⑥ 李惠斌:《全球化与公民社会》,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99页。 全球海洋治理本质上是一种政治博弈的过程,而在当下的国际政治经济体系中,其带有明显的大国政治特征,各国实力的差异实则决定了其在海洋治理中所享有的话语权。显然,发达国家和大国集团在全球海洋治理中享有更大的发言权,是海洋治理进程中的主导力量。在治理中,部分大国会为实现本国利益最大化而利用自己的资金、人才、技术等优势资源强势介入其他地区海洋事务的管理,忽视甚至侵犯他国的国家利益。
为何把绿色环保的柔印称为“深绿色”呢?沈剑毅回答说:“以前我们做过一个展示,把柔印油墨放到鱼缸里,里面养的鱼很多天都不会死。用这种油墨印刷的教材,即使小孩子接触特别多,甚至塞到嘴巴里也没事,是非常绿色环保的,所以说这种方式是‘深绿色’。”用“油墨养鱼”的方式宣传和推广绿色印刷,可谓上海印刷集团的首创。
南海海洋治理在近年内得到了较为快速的发展并且取得了一定成就,是全球海洋治理理论在实践中的利好体现,但海洋治理的进程中仍面临着诸多挑战。
(三)域内各国不平衡的经济发展现状影响南海合作治理的深度
从域内各国经济发展的现状来看,大多为发展中国家,正处于经济发展的上升期,南海丰富的渔业、石油天然气等资源为其长足发展带来了优越的条件。这些国家利用地理优势,通过渔业捕捞、油气资源开发、滨海旅游及海洋交通运输等方式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这也是促进其本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发展方式。巨大的经济利益及各国不平衡的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现状,驱使域内各国在进一步加速本国对南海资源开发的同时,积极寻求多元化的经济合作以实现发展本国海洋经济的主要目的。基于此,域内特别是东盟内部的大多数国家对经济领域合作的重视程度远胜于合作参与南海海洋问题的治理,但现实存在的生物多样性退化、海洋环境污染、资源衰退等海洋问题则亟需解决,可见各国对经济发展合作的需求影响着海洋问题合作治理的深度。与此同时,尽管东盟机制下南海海洋治理的多方合作已渐显成效,但这些合作机制的松散性特点较为明显,且其内部各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同样影响着南海海洋合作治理的深度。东盟是南海海洋治理的主导力量,在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成员国之间发展程度、经济规模等方面存在的较大差距导致了各国从经济合作中得到的收益不平均,针对海洋问题治理的资金分配意见也不尽相同,在海洋治理合作中的步调难以统一。② 《中国非传统安全研究报告(2016-1017)》,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330页。 例如在各成员国中,新加坡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在保证本国环境健康发展的同时愿意拿出相当份额的资金投入到海洋治理合作中以解决南海海洋问题。与其相比,越南、菲律宾等经济较为落后的国家则更愿意将资金投入到国家经济发展中而非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东盟国家更注重自身利益,相互依存度较低,普遍缺乏命运共同体意识,合作的深度有所欠缺,这也为域内国家合作治理南海带来了不确定的因素。
有一次小区里的一样东西被偷走了,监控里虽然拍到了小偷,但是小偷戴了头套,没有拍到小偷的面容。于是,我用我的千里眼看到了小偷,又看到了小偷的面容,我迅速报了警。没过多久,小偷就被抓住了,东西物归原主。
三、全球海洋治理视域下南海海洋治理的发展方向
当前,南海海洋问题日渐突出,海洋治理过程中挑战重重,为应对治理中的现实困境,域内各国应积极探索新的发展方向。
(一)在现有法律框架基础上确立更具操作性的地区规则
建立各国普遍认可并自觉遵守的规则与规范是海洋治理的重要前提,① 吴士存:《论海洋秩序演变视角下的南海海洋治理》,《太平洋学报》,2018年第4期,第34页。 正如前文所述,虽然域内各国依据全球性国际公约及南海现有的区域性法律文件基本构成南海海洋治理的法律基础,但在治理进程中仍缺乏针对区域性合作的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规则和规范。大多治理规则是以“宣言”“声明”“行动计划”为题,属“软法”性质,而非“公约”“协定”等“硬法”。“软法”虽更多体现了国家之间合作的自愿精神,具有一定的法律性质但却不具有强制拘束力,从而导致南海海洋治理的规则供应不足,这对于域内各国通过区域合作治理南海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因此,南海海洋治理在未来发展进程中应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基础上确立更具有操作性的地区规则。具体而言,现今南海各国为进行海洋治理区域性合作而达成普遍共识的最主要的法律基础即为2002年中国与东盟为加强合作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其中涉及的合作领域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海上交通安全、海上搜救以及打击海上犯罪等诸多方面。针对《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软法”性质,在此基础上推动更为具体明确、操作性强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南海行为准则”的确立显得尤为迫切。“南海行为准则”自开始谈判以来,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2017年8月东盟外长会议中国与东盟签署并批准了《南海各方行为准则框架协议》,并就案文开始磋商,2018年8月中国与东盟国家已就“南海行为准则”的单一磋商文本草案达成一致。虽然“准则”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面临着美日等域外国家的介入、施压以及域内部分国家的掣肘。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实现区域合作以加强南海海洋治理,应加快推进“准则”的磋商进程。为增强“准则”的可操作性,其内容应针对南海海洋问题制定具体的合作治理规则及应达成的治理目标,明确各国在治理中的责任与义务,探索建立南海海洋治理委员会以协调各国合作、制定具体的执行方案、及时监督反馈治理状况及解决各国在治理过程中产生的争端,同时应就“准则”的法律约束力问题予以明确,制定并落实违反“准则”相关规定的制裁措施。域内各国应加快“南海行为准则”的磋商进程以达成更具操作性的地区规则,从而实现对南海的良性治理。
谭铁牛院士在第十九次中科院院士大会上作的《人工智能:天使还是魔鬼》主题报告中指出,人工智能技术本身没有天使和魔鬼之分,是天使还是魔鬼取决于人类自身,应该未雨绸缪,确保人工智能的正面效应。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要整合多学科力量,加强人工智能相关法律、伦理、社会问题研究,建立健全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伦理道德。
(二)推动“蓝色伙伴关系”的构建以加快南海海洋治理进程
伙伴关系是构建国际、区域、国家、地方多层级联动的,政府、非政府主体积极互动的一体化海洋治理的关键途径。② 朱璇,贾宇:《全球海洋治理背景下对蓝色伙伴关系的思考》,《太平洋学报》,2019年第1期,第56页。 中国政府在《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中提出建立全方位的伙伴关系,协调推进经济、社会、环境三大领域发展。面对全球海洋治理机制的缺陷,中国创造性地提出了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现实倡议:构建“蓝色伙伴关系”。所谓“蓝色伙伴关系”是以合作共赢、互相尊重为原则的合作伙伴关系,以海洋领域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③ 楼春豪:《中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战略思考》,中国海洋报,2018年2月14日。 是构建全方位伙伴关系在海洋领域的具体实践。受全球海洋治理机制供给不足的影响,南海海洋治理同样面临着挑战,而中国与域内部分国家的海洋安全利益存在重合,这些现实因素均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南海海洋治理的进程。构建南海“蓝色伙伴关系”是面对海洋治理困境的有利选择,这一倡议的提出有利于为域内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其他主体之间建立合作桥梁,加强各主体间就治理问题展开沟通,促进其相互之间就南海海洋治理问题达成共识。“蓝色伙伴关系”的倡议也为各国开展联合的治理行动提供了理论支持。2017年6月,为推动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蓝色伙伴关系的建立,促进海洋的可持续利用,实现人与海洋和谐发展,中国政府发布了《“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其中明确提到推动海上合作最为有效的渠道即为建立紧密的蓝色伙伴关系,合作领域涉及发展蓝色经济、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防治自然灾害等海洋治理的重要问题。与其他问题相比,《设想》中提出的有助于蓝色经济发展的合作举措更有利于加快南海海洋治理进程。如前文所述,域内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对发展海洋经济的现实需求与海洋治理之间的矛盾导致部分国家参与南海海洋治理的积极性不高,影响南海海洋问题合作治理的深度。而为了推进蓝色经济的发展,《设想》中提出了中国政府将采取的一系列合作措施,包括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以加强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合作;实施蓝色经济合作示范项目,共建海洋产业园区和经贸合作区;建立蓝色经济合作机制,推动产业对接与产能合作以及打造海洋金融公共产品等。① 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海洋局(原):《“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2017年6月。 这些合作有利于促进域内国家海洋经济的发展,从而提高各国参与海洋治理的热情。故此,构建南海“蓝色伙伴关系”有利于加快南海海洋治理进程。
信息流原理可谓是职务犯罪调查信息化的理论模型,信息流原理的信息学意义是指在实践和空间中,向同一方向运动的一组信息。信息流的传输具有双向性,信息在由信息源流向信宿的同时,也可以由信宿反作用于信息源,如改变其数量、内容、方式,[3]信息流原理与职务犯罪调查原理基本相同。
(三)中国应提高海洋治理能力以携手东盟共同推进海洋问题解决
近年来,随着全球海洋意识的重新崛起,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海洋权益争夺的不断激化,中国政府将海洋发展纳入国家战略,创造性提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表达了中国不断增强的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意愿以及共商、共建、共享的合作发展理念。东盟是南海海洋治理活动中的主导力量,而中国是南海海洋治理进程中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一直以来,中国均在尊重和支持东盟的基础上积极与其展开合作,召开了一系列有关南海海洋治理的会议,例如中国与东盟反恐研讨会、东盟地震和海啸灾后问题领导人特别会议及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等,在多领域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中国与东盟国家在这些文件基础上开展合作,举行联合军演、参与联合海上执法、建立多种合作机制,如中国-东盟联合反恐机制、病疫预防合作机制等。中国与东盟双方均为维护南海地区的和谐稳定及实现南海海洋的良性治理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从南海海洋治理的实践中可见,受全球海洋治理机制供给不足的影响,东盟作为政府间合作组织虽一直处于南海海洋治理的主导位置,但其自身的治理能力难以一直保证其中心地位,与此同时,域外大国对于南海海洋治理的干预性行为却在不断增加。为不受域外国家掣肘有效解决南海海洋问题,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域内国家中军事经济实力最强的国家,中国有能力在海洋治理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引领作用。为携手东盟共同加快推进南海海洋问题的解决,中国在原有经济、军事、技术等实力的基础上需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海洋治理能力。一方面,学习借鉴国际海洋治理经验,完善国内海洋治理相关法律。我国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渔业、环保等有关海洋治理的法律法规,对非法捕捞渔业资源及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等行为做出了更为严苛的规定,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相关立法和执法仍需加强。未来我国更应学习借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他国家先进的海洋治理法律经验,强化海洋综合管理,不断完善中国的海洋治理法律体系。② 胡志勇:《积极构建中国的国家海洋治理体系》,《太平洋学报》2018年第4期,第22页。 另一方面,加强自身海上力量的建设。海上力量是海洋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国家海洋利益的强有力保障。③ 贺鉴,王雪:《全球海洋治理视野下中非“蓝色伙伴关系”的构建》,《太平洋学报》2019年第2期,第78页。 基于此,为进一步参与南海海洋治理并提高自身海洋治理能力,中国更应不断加强海上力量的建设。此外,中国在南海海洋治理中应处理好与域内各国的关系,考虑这些国家参与海洋治理合作的舒适度。要遵循地区合作的传统经验,尊重域内各国的利益关切,倾听域内各国的诉求。④ 任远喆:《南海地区非传统安全合作与中国角色》,《边界与海洋研究》2017年第3期,第94页。 与其实现精诚合作,共同为南海海洋问题的解决贡献力量。
四、结 语
经济全球化与全球海洋问题频发是全球海洋治理产生的重要因素,而南海海洋治理是全球海洋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全球海洋治理机制的影响。随着南海周边各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基于海水本身的流动性及海域边界的模糊性等自然属性,海洋污染、稀有物种退化、渔业资源过度捕捞及海盗、海上恐怖主义等地区性海洋问题日益严峻。目前情况来看,在南海海洋治理中,全球性国际公约以及区域性多边法律文件等为南海海洋治理中的协调与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东盟在治理中的主导地位凸显,周边主权国家也积极履行国内治理责任。但在南海海洋治理进程中,受全球海洋治理机制供给不足的影响,缺乏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区域性合作条约、域内国家间合作多松散且不稳定、东盟等非国家行为体发挥作用有限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南海地区海洋治理的效率。而域外大国利用自身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优势对南海海洋事务强势介入,域内各国发展不平衡对海洋合作治理深度的影响等同样是南海海洋治理面临的挑战。为应对治理中的现实困境,域内各国应积极探索新的发展方向。“海洋命运共同体”思想的提出是中国为推动全球海洋可持续发展提出的优质方案,其坚持对话协商、共建共享、互利共赢、绿色发展的丰富思想内涵是未来南海周边各国进行海洋治理的重要指导思想。在未来的南海,各国应加快推进“南海行为准则”的磋商进程,在现有法律框架基础上确立更具操作性的地区规则。作为域内军事经济实力最强的国家,中国应提高自身海洋治理能力,与东盟共同推进海洋问题解决,合力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共同建设友谊、和平、合作、和谐的南海。
至于我们俩的关系,比较复杂,什么成分都有。他说在工作中我是他的领导,其实不够准确。更客观地描述,我们应该是战略合作关系。他的强项是制定目标,要攻哪个碉堡,先把小旗插上,我的强项则是带领团队具体执行,冲上去帮他把那个山头打下来。当然他插旗之前得跟我商量,我要是不同意帮他攻,他光插个旗也没用。
Ocean Governance in the South China Se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lobal Ocean Governance
LIU Tian-qi
(Law School,Hainan University,Haikou 570228,China)
Abstract: Global ocean governance is the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global governance theory in the marine field,and ocean governance in the South China Sea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global ocean governance.Affected by the inadequate supply of global ocean governance mechanism,regional cooperative governance in the South China Sea is weak in the legal basis,and non-State actors such as ASEAN play a limited role;therefore,the efficiency of ocean governance is low.Other similar challenges in the process of governance still exist in the involvement of extraterritorial powers in the governance of the South China Sea by taking advantage of the resources,and the impact of unbalance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the intra-territorial countries on the depth of cooperative governance.In order to deal with the realistic predicaments in governance,the countries in the domain should actively explore the new direction of development,speed up the consultation process of promoting the“code of conduct in the South China Sea”,and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blue partnership”.In the meantime,China should improve its own capabilities of marine governance and work with ASEAN to promote the resolution of marine problems.
Key words: ocean governance;the South China Sea;China;ASEAN
[中图分类号] D993.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4-1710(2019)04-0001-08
[收稿日期] 2019-04-21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6ZDA073);海南省法学会重点课题(hnfx2018a13)
[作者简介] 刘天琦(1990-),女,辽宁葫芦岛人,海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国际法
[特约编辑:刘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