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理论基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理论基础论文,试论论文,公平论文,效率论文,原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提出,无疑是十分正确的。但在实践中,贫富差距的出现且日益明显,使许多人对这一分配原则提出质疑。本文在澄清平等、公平、效率等概念的基础上,从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角度分析了公平与效率的辩证关系。由此得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分配原则实现的理论基础与现实可能性。
一、绝对平等抑制效率与公平:必须加以否定
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很大程度上来自人们对于公平的错误理解。即把公平与平等相互置换,混为一谈。因此,有必要先弄清公平与平等的关系。事实上,平等主要反映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相同权利,而公平则是一种利益评价,是指人们对收益是否等于或大于付出的比较评价。平等的衡量标准是单一的、确定的,无差别就是平等。而公平的衡量标准是多重的,不确定的。就公平的内容来说,大致有三个方面:一是机会均等。指社会成员在享受教育、就业、投资等方面的机会平等,这样的平等暗含有个人天赋能力和后天条件的差异,因而事实上是不平等的。但只要社会对这些差异(如继承遗产、家庭地位、教育条件等)加以限制,使社会成员在参与竞争时的机会均等,仍被视为是公平的。二是相对公平。指社会成员的要素投入与所得报酬要达到一定比率或动态平衡,偏离这个比率则认为是失去公平。三是收入均等。表现为社会成员在分配结果上的绝对平等。所以,公平有时表现为平等,有时表现为不平等。例如,在参与市场竞争的两个主体之间,在技能和信息等方面的占有并不可能平等,但只要都遵循一定的市场公平竞争规则,具有同等的参与机会,一般认为是公平的。基于此,不难看出,建国以后我们一直坚持的公平优先的指导思想,其实只强调起点的绝对平等,分配结果的绝对均等,因此是与公平相距甚远的。这种平等只能抑制效率而无助于效率提高。给我国建设带来严重不良后果。直到80年代中期,人们才逐渐认识到效率与公平相矛盾的提法并不十分准确。主要由于把平等与公平相混淆所致。公平并不抑制效率,真正抑制效率的是绝对平等,是脱离市场竞争环境和抑制人们积极性的盲目追求的绝对平等。邓小平同志一针见血地指出:“平均发展是不可能的,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1〕所以,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分配原则,必须放弃过去那种追求绝对平等的做法。
二、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矛盾关系:必须坚持效率优先
公平与效率的静态对立又称静态陷井。要提高效率必须以牺牲公平为代价,反之,强调公平就会使效率得不到提高。这种公平与效率的替代关系,按照我们的理解,是而且仅存在于静态中的某一阶段或时期内的。首先,从公平对效率的影响看,按照公平理论,公平分配是建立在参加互动各方的收入与其所有投资比较的基础上的。投资主要表现为劳动量或贡献量,但不限于此,学历、年龄、性别、地位、经验、时间、精力、努力程度及态度等因素均可构成投资。如果我们从收入均等方面要求不同条件的投资者,就会使不同投资者拥有同等收益量。这必然损伤资源价格较高的那部分投资者的积极性。使资源不能有效配置,效率下降。同样道理,市场效率的取得是以有效竞争为前提的,参与竞争的主体之间在机会上是不可能真正平等的,有的人可以取得较好的教育条件、接受较多的财产,另外一部分人则相对不具备这些条件。有一些人可能占据市场的优势地位,千方百计地阻止另外一些人进入市场。在这种环境中竞争双方适度的不平等,可以认为是对提高效率十分有益的。一旦政府介入,片面强调进入市场的机会均等,也使处于优势地位的竞争者失去积极性,导致效率损失。其次从效率对公平的影响来看,允许效率的优先就意味着承认参与者双方实际机会的不均等。在政府提供的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体系中,效率提高可能得以实现,不均等机会的参与人必然取得不等量的收入分配。收入分配的不均等最初表现为贫富差距,如果得不到有效抑制,最终走向两极分化,损害的是公平。
既然公平与效率存在替代关系,那么我们就不可能在一定时期内既要效率提高,又不丝毫损失公平。总要找到优先发展的一端。在我国目前,有三个因素决定了选择效率优先。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任务要求效率优先。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目前的任务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增加社会经济总量,提高国民的生活水平。只有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利益驱动为杠杆,才能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实现上述目标,这才是我国社会经济活动最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在实践中,我们必须做到观念更新,放弃平等至上的目标选择偏向,确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效率至上”的目标体系。②贯彻按劳分配需要效率优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刚刚起步,计划经济条件下效率与公平的错误关系在改革中还没有得到彻底扭转。尤其在国有企业内部,虽然积极推动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并取得一定成绩,但如何在深层次克服平均主义,体现效率优先原则,还是一个问题。我们所提倡的按劳分配,就是要使劳动者的收入体现其劳动价值。为此必须促进效率增长,以效率带动生产,以效率平衡分配。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效率优先。市场经济是个开放竞争的经济体系,市场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使资源有效配置的动力。价值规律作用下的市场存在优胜劣汰。竞争是市场的主要内容,在竞争中,经济效率高者获胜,从而才会有更大的积极性投入更大竞争,促进整体效率的提高。
三、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关系:可以兼顾公平
在动态上,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公平与效率,二者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
1.公平是效率的前提。如前所述,从静态上使本来处于不平等起点的市场竞争者达到同样的分配结果是无效率可言的。事实上,公平的核心应是机会均等,但这绝不是仅仅考虑起点的机会均等,而是表现为动态上的三种平等参与权:平等的市场参与权、平等的市场竞争权和平等的市场经营权。也就是说,市场参与人必须在竞争中有一个良好的市场规则使其能够做到真正平等地参与到竞争之中。此外,公平还表现为个人收入与个人贡献的相对比例适当,这主要通过社会再生产的投入——效率(贡献)——收益的动态过程表观出来。我们认为,保证上述规则和结果的实现乃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在这种情况下,公平是如何促进效率的呢?显然价值规律在起主要作用。具体表现在:第一,自觉推动生产者缩小个别劳动时间,提高经济的动态效率,即提高要素生产率的增长率。由于在市场经济中,产品的价格是依据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标准的,个别劳动时间少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生产者可以取得较多的利润。因此生产者想方设法提高劳动生产率、减少自己的个别劳动时间、优化自己的生产要素组合,以期获得超额利润。第二,自发调节社会劳动和社会资源在各个部门的合理流动,提高经济的静态效率,即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市场经济中,由于各生产部门和产业之间的资本有机构成不同,周转速度不同,因而存在利润差问题,劳动力在自由出入市场的情况下倾向于向利润高的产业部门转移,社会资源也会依据市场要求的变化而向高利润产业或部门流动。这种转移是有利于资源配置和产业结构优化的。第三,承认起点不同和保证竞争平等共同作用下的机会均等机制,使得收入分配差距适当拉开,有利于提高微观经济内部的劳动效率。微观经济效率的提高,离不开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允许收入差别的出现,会使各个劳动者之间产生竞争机制。同时,合理的收入差距也反映出以劳动报酬的多少衡量一个人的价值的大小,使劳动者在心理上得到平衡。这两方面都促进劳动者积极性的发挥,从而有利于效率的提高。
2、效率是公平实现的基础。对公平作出效率判断,凡是有利于效率提高的,就是公平的、合理的,至少在当前是有益的。但这不是纯粹的理论假定,更为深层的含义是,效率是公平实现的基础。首先表现为效率为实现公平提供物质基础。许多增进公平的举措,都要花费一定的成本,例如政府保证市场公平竞争的措施。这个成本从何处来,主要来源于税收。税收总额的提高有两个基础途径,一是提高税率,二是增加税基。但税率的提高有一个极限,拉弗曲线表明:在税率禁压内,税率每提高一个单位,国民收入相应地降低一个单位,从而税收也降低一个单位。因此,不能靠无限制地提高税率来增加税收。在税率适度的前提下,增加税收的最好办法是增加税基,这就要求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物质财富绝对量的增加。再比如,公平要求在分配时或者是结果的绝对均等,或者是收入与收益成一定比率,这都是从结果而言的。但其前提必须是效率的提高,随着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公平实现的水平也随之提高。据洛伦茨曲线显示,随着国民收入的提高,基尼系数呈倒“U”形发展。也即在国民收入(效率)提高的开始,社会不公平明显,当国民收入提高到一定水平之后,社会不公平逐渐趋于缓和。这就使我们看到,以极大丰富的物质财富为基础解决公平问题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其次,从公平实现的途径看,主要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这里首先是一个“蛋糕”做大的问题,然后才是如何切分的问题。强调初次分配体现效率,再次分配体现公平有其必然性。“与其喋喋不休地争辩国民财富的分配,倒不如集中所有的人来增加国民财富要明智得多。……有了一个较大的‘蛋糕’,就不难让每个人分到较大的一份,如果只有一个较小的‘蛋糕’,尽管讨论了怎样分法,总不可能使每人多得一点。”〔2〕
注释:
〔1〕《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55页。
〔2〕艾哈德《来自竞争的繁荣》,商务印书馆,1987年出版,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