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与证券分业管理的体制选择与原因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制论文,原因论文,银行论文,分业论文,证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期发生在我国周边地区的金融危机,再一次向我们显示了金融动荡的破坏性,也再一次提示我们对金融风险加强管理的重要性,在一国的金融管理体制中,金融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金融业务的分业管理,其中又以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的分业管理为其主要方面。我们知道,银行信贷属于间接融资范畴,而证券业务属于直接融资范畴,二者的融资风险承担主体是完全不同的。对于两种业务的经营是彼此完全独立呢?还是允许相互交叉?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安排,既反映了一国金融管理体制的不同特点,同时还会对央行调控宏观经济的传导方式产生影响。在构建我国新的金融管理体制时,我国金融管理部门对此问题所作的选择是十分明确的,即实行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信托投资业务,在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中,就明文规定不允许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业务。但是,在实践中,对于这一制度安排一直存在着模糊的认识,表现为一旦管理上稍有松懈,各种违规现象便会相应而生,这对于加强风险管理显然是十分不利的。为了有助于加深对我国金融分业管理体制选择的认识和理解,本文拟从国际角度,选择在当今国际金融领域比较有典型意义的美、日、英三国为范例,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和比较,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实行分业管理的内在原因进行深层次的分析。
一、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分业管理的国际比较
1、美国
我们知道,美国是个强调法治的国家,这一点在金融业管理上同样得到了体现。美国对银行和证券机构业务范围的管理,正是通过法律形式进行的,这就是对美国证券业稳健发展具有奠基意义的《1933年证券法》(主要管理证券的发行市场)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主要管理证券的交易市场),这些法律对于其他国家管理本国的证券市场同样具有极强的示范效应。美国有价证券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限制商业银行从事证券活动:一是严格禁止商业银行直接动用客户存款进行证券买卖;二是规定商业银行只能动用自有资本从事证券活动,且必须通过成立证券业务部门进行操作。此外,针对30年代大危机之前股票投资者以很低的保证金比例(约10%)从商业银行获得信用贷款的现象,证券交易法对此也作了限制,规定投资者取得信用贷款的法定保证金不得低于50%。与此同时,有价证券法也禁止投资银行和其他证券营业机构从事属于商业银行范围的存贷业务。由此可见,美国实行的是一种银行业与证券业分业管理的体制。这一体制,为美国股票市场从大危机的沉重打击中逐渐恢复过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美国股市从此步入了长期的成熟发展阶段。进入90年代之后,伴随着金融自由化趋势的发展和金融业国际国内竞争的加剧,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有趋向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但这是以管理部门的宏观调控能力大大增强和监管体系更为完善为前提的。
2、日本
日本金融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通过银行的间接融资方式要比通过证券市场的直接融资方式重要得多,银行始终处于绝对的支配地位,这种金融结构与美国相比有很大差异。50年代,日本企业利用股票募集的资金占企业总资产的比重仅为13%,而美国企业通过直接融资筹资的比例则为65%;即使在日本直接融资快速发展的1975—79年,日本企业通过发行证券筹资的比率也只有37.7%(注:资料来源:日本银行金融研究所,《我国的金融制度》,1990年。),仍然远低于美国的水平,基于这样一种金融结构,日本实行的同样是银行业与证券业相互分离的管理体制,这一体制是在1948年制定的《证券交易法》中确定下来的。事实上,日本的证券交易法正是以30年代美国的有价证券法为蓝本制定的,但它比美国的分业管理模式更为严格和细致,它将从事间接融资的银行与从事直接融资的证券公司截然分开,禁止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事除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和政府担保债券以外的证券业务,但对于银行基于投资目的而持有股票和债券没有限制(注:关于日本银行基于投资目的对企业股票的持有,日本政府在后来的《反垄断法》中作了补充,规定金融机构持有企业的股票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 证券交易法颁布之后,尽管日本证券市场在国内金融体系中的相对地位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但在这一基本法的指导下,日本证券市场得到了稳步的发展,并随着日本整体经济实力的迅速上升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东京证券交易所成为仅次于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国际交易中心。进入80年代以来,由于来自欧美国家要求日本金融自由化的压力,加之金融创新活动的不断涌现,日本的银行和证券公司业务开始出现交叉。1992年,日本通过了《金融制度改革法》,放松了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严格细分和严格界定,允许金融机构通过建立子公司的方式参与其他金融业务。1997年6月 13日,日本政府又向前跨出一步,实行被称之为“大撞击”的金融改革,解除了对金融业不同行业间的限制,允许银行、证券、保险业的相互渗透,特别是开放了证券业务。
3、英国
与美国企业主要靠发行股票、日本企业主要靠银行贷款而获取运营资金不同,英国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来自于企业自身未分配利润部分的自有积累。形成这一特点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由于工业革命的率先成功和殖民经济的高额利润,英国企业自身拥有雄厚的资本积累,因此工业资本与金融资本历史上是相分离的,企业具有依靠自有积累资金组织生产的传统。这种分离的格局反映在金融业上,则表现为金融业务的高度专业化,各金融机构经营的业务分工明确、相互分离。具体地说,不仅银行业与证券业彼此分离,商业银行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而且证券业务中的股票经纪与股票自营也是各有其主、互不交叉。值得指出的是,英国这种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完全是自发形成的,而不象美国等国是在吸取历史教训的基础上,政府以法律手段对证券业务进行规范管理而使然。英国证券市场的管理主要是通过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实行自律型的自治管理,它有一套系统、完整、 严密的管理规则,对股票交易的方方面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反映出英国的证券业具有相当高的自我管理水平。所以,尽管英国股票市场在国内企业融资中的地位相对较低,但伦敦证券交易所却始终是国际上重要的证券交易中心之一。不过,由于英国证券市场的自律机制过于严厉,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其自身的发展,使英国金融业在面对美、日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为改变这种状况,英国于1986年10月27日实行了被称之为“大爆炸”的金融改革,不同金融业务之间的界限被打破,商业银行也被允许进入证券市场,英国金融业在国际金融领域的地位因此又得到了加强。
二、分业管理体制对我国的启示
以上我们简要概述了美、日、英三个代表性国家,对银行业与证券业相互关系问题所作的制度安排,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各国证券市场逐步走向成熟的发展过程中,无论各国的经济背景有多大的差异性,各国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银行与证券业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金融体制,这其中既有象美、日这些国家是运用法律手段强制地作出规定,也有象英国这样是基于金融机构自律式的自我约束而自发形成。由此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对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证券市场来说,实行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是完全理性的抉择,特别是在当前我国银行业和证券业的经营主体自我约束能力十分薄弱的状况下,更应注重运用法律法规来监管和约束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
无庸回避的是,进入八、九十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先后都出现了金融业务多元化和交叉融合的趋向,但我们不能就此对我国现行的分业管理制度产生怀疑和动摇。因为西方国家金融业务新动向产生的背景条件在我国根本不具备。之所以这样说,有如下一些依据:(1 )撇开西方国家股票市场发展的前期历史不论,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国家的证券市场普遍进入一个规范发展的历史时期,经过半个世纪的稳步发展,无论从市场组织、市场管理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还是从市场结构、市场规模和市场功能等方面,西方国家的证券市场都已相当成熟和完善,而我国证券市场目前仅仅处于起步阶段;(2)自30 年代凯恩斯宏观经济理论诞生以来,西方国家政府干预经济的实践一直没有停止过,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政府运用经济手段间接调控宏观经济的能力有了很大提高,而我国目前还正在摸索运用间接手段来调控宏观经济;(3)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之后, 国际金融秩序进入动荡和无序状态,各国普遍产生了放松金融管制和金融自由化的内在要求,随之也就出现了金融业务的多元化和交叉融合,但是,实行金融自由化在现阶段并不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4 )西方各国尽管出现了金融业务多元化的势头,但交叉经营并不是毫无节制的,不同金融机构仍是以传统业务作为其经营的侧重点,分业经营的基本格局并没有被打破,在实行兼营的金融机构内部,主营业务与兼营业务仍是相互分离、彼此独立的。这里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我国对基于投资目的而进行的证券活动并未禁止,如我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持有三大证券公司的股份,而商业银行大量持有国债,正是央行进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前提条件。以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论,银行介入证券投资活动的范围应限于证券一级市场为宜,但对于参与风险相对较低的国债现券交易似乎可以放宽一些。至于各金融业务之间界限的完全放开,则必须待我国的金融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能力大大提高、市场监管能力大大增强、金融法规十分健全、市场机制运行完善之后,才能予以考虑。
三、实行分业管理体制的原因分析
实行分业经营与分业管理的金融体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维持金融秩序的稳定性,防止各类金融风险的产生对经济运行造成不利的负面影响。不过,对不同的金融主体来说,这里所谓的金融风险,其含义是完全不同的,以下我们从不同的金融主体角度出发,来具体理解为什么要实行分业管理。
1、央行维持币值稳定的需要。实行纸币本位制之后, 控制货币发行和维持币值稳定的职责自然地落在了中央银行的身上,央行的首要经济目标就是保持币值稳定,而通货膨胀可视为央行因控制货币发行失误造成的金融“风险”。那么,既然币值稳定由央行控制,为什么分业管理会对其产生影响呢?我们知道,央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举措是在货币市场上进行的,具体地就是运用我们熟知的三大政策工具适时改变货币存量。受三大工具调节的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因为商业银行是货币市场上最重要的主体,是经营货币的主体,经济活动对流动性的需求主要通过商业银行得到满足,因此,保持对商业银行的可控性对央行调控社会流动性总量至关重要。而在另一方面,证券市场属于资本市场的范畴,其市场活动由参与主体基于不同的利益动机自主决定,央行对其无法进行直接的干预,只能间接施加影响。证券作为一种虚拟资本,在既定存量水平下,却对货币具有一种放大的吸纳力,这种虚拟的放大对真实经济并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这样,如果放任商业银行利用自己拥有的流动性进行证券交易,那么,本来能为央行直接调控的货币量就可能出现漏损,使央行无法对现实经济所需要的货币量作出较为准确的估计和测量,当出现通货膨胀的时候,央行的调控措施就可能会受到很大的干扰和冲击。由此可见,在实行混业经营、允许银行资金进入股市的体制下,央行面临着对通货膨胀的控制能力大大削弱的风险。当然,在实行混业经营的体制下,如果商业银行内部的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能严格分开,则上述的冲击影响就会避免。不过,要作到严格分开,需以商业银行的严格自律或央行具有很强的监管能力为前提条件的。
2、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需要。 根据现代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银行在追求收益性的同时,还必须充分考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实现银行资产在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上的最佳组合。由于银行负债的主要来源是企业的流动资金存款、结算用的活期存款和居民的储蓄存款,这些存款具有期限短、流动性强的特点,所以为了保持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使银行资产与负债相匹配,银行应以短期的流动资金贷款为主。而如果用银行的流动性负债去购买证券市场上的有价证券,尽管证券可以在二级市场上兑现,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但由于证券价格的波动十分剧烈,存在着很大的价格风险,极可能造成资产损失。因此,从银行资产的安全性角度考虑,银行是不宜从事证券交易的;而从整个社会金融体系的安全角度来说,如果因银行资产损失进一步引起银行信用风险,则会对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产生冲击,给社会造成很大的危害。
3、维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需要。 证券发行作为一种与银行信贷相对应的融资方式,不仅具有募集资金的职能,而且发挥着引导资源配置的功能,在现代经济中已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购买证券本质上是一种投资行为(当然其中也含有投机成分),购买者运用自有资金通过证券市场间接地参与生产经营活动,使现代经济具有了更广泛的社会基础。如果允许银行资金进入证券市场,这会产生两个问题,其一,银行运用他人资金买卖证券,但资金供应者(存款人)并不能共享投资收益,而证券投资者是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买卖,显然,一般证券投资者与银行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其二,由于银行负债具有流动性的特点,则进入证券市场的银行资产不可避免地也带有短期的特性,这将导致证券价格更大的波动性,使证券投资的风险大大提高,从而令一般投资者望而却步,极大地损伤资本市场发展的社会基础。因此,从保护一般投资者利益及保持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角度出发,银行业与证券业应该相互隔离。
4、避免因混业经营可能产生的利益损害。 如果银行同时经营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由于两种业务的经营风险在承担主体上有所差异,面对不同状况下的融资需求,银行可能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融资方式,从而损害他人的利益。例如,对于经营状况好、盈利能力强的企业,银行会选择用贷款的方式满足其资金需求;而对于经营状况一般的企业,银行则会劝说其采用发行证券的方式,让证券投资者来承担企业经营不良的风险。又如,在银行给某一企业的贷款有可能成为坏帐的时候,为了不使坏帐成为现实,银行帮助企业发行证券,鼓动不知情的投资者购买该证券,从而将风险转嫁给了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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