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社会林业发展的理论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林业论文,乡村论文,理论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笔者把乡村社会林业的发展分为居民自发型、政府主导型和居民主导型等3个阶段, 提出我国的乡村社会林业大都处于政府主导型阶段而且必然向居民主导型阶段过渡。在这个基础上应用公共产品理论和经济发展理论进一步分析乡村社会林业发展的理论依据和政府行为方式,以更好地促进乡村社会林业的发展。
一、林业公共产品及其供给分析
公共产品是指“区别于私人产品,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社会产品”。公共产品按其性质分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纯公共产品即完全意义上的公共产品,具有充分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但其范围比较小;准公共产品是指具备其中一个特性,而不具备另一个特性的公共产品,其范围较广泛。由于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就必然会产生“免费搭车者”。因此,政府必须有效地向乡村社会林业提供不同性质的社会公共产品,为乡村社会林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一家一户面对市场的居民来说,他们所生产的是私人产品,但是私人产品的生产离不开公共产品,而且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山区居民对公共产品的依赖加大。即市场经济越发展,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在乡村社会林业发展中的作用就越大。具体地说,政府向乡村社会林业提供的公共产品是指乡村社会林业发展的外部条件,如路网条件,林业基础设施条件,林业科研和林业技术推广,良种和化肥条件,防治病虫害,科学管理等,这些乡村社会林业发展的外部条件,就是乡村社会林业生产所需要的公共产品。根据公共产品理论,林业公共产品可分为纯林业公共产品和准林业公共产品,如林业发展战略研究,综合规划和信息系的建设,以及科技、交通、通讯骨干设施的建设,大江大河的治理等为纯林业公共产品。那些与居民利益关系密切,但又是个别居民自身能力所不能干或干不了的事务,如小流域治理,林业技术的推广应用,乡村路网建设,市场体系建设等为准林业公共产品,准林业公共产品同样依赖于政府提供。显然,乡村社会林业的发展需要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是准林业公共产品。
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原有计划经济条件下林业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已不复存在,而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供给机制又尚未完全建立,政府为乡村社会林业提供的林业公共产品规模小,准林业公共产品的供给更少,从而造成因乡村社会林业公共产品的短缺,而制约了乡村社会林业的发展和乡村经济的繁荣。因此,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准林业公共产品供给机制,解决乡村社会林业准公共产品的短缺问题就成为政府促进乡村社会林业发展的重点。目前,山区居民在科技知识、市场信息以及林业病虫害防治等方面需要政府帮助的要求十分强烈,说明在乡村社会林业的发展过程中,当地居民私人的林业产品生产对林业公共产品的强烈依赖性。林业准公共产品的短缺,林地、技术、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被个体居民所分划而无法实现最有效的结合,是乡村社会林业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可见要促进乡村社会林业的发展,提高林业生产力,就必须给乡村社会林业的发展注入一个新的因素:林业准公共产品。政府主导型乡村社会林业正是以提供林业准公共产品为切入点,通过政府帮助和推动,提供充裕的准林业公共产品来促进乡村社会林业的发展。第一,政府主导行为的重点是山地综合开发,荒山的开发利用,中低产林改造,林业多种经营和高新科技示范等,这些既与政府的利益密切相关,又与居民利益密切相关,是林业准公共产品提供中最薄弱的环节。第二,政府提供准公共产品的基本原则是受益原则,即“谁受益,谁出钱”,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分配原则在财政支出上的体现。而政府主导型乡村社会林业最终归结为政府和当地居民两个经济主体的负担上,这就体现了受益原则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准公共产品的供给规律。第三,政府主导型乡村社会林业的主要形式是“公助民办”,意味着乡村社会林业开发项目的产权最终归参与林业活动的居民共同所有,这也符合市场经济产权制度建设的要求,明确了产权关系,也节省了政府的管护费用,因此极大地调动了当地居民参与林业活动的积极性,直到最广泛调动社会资源来发展林业[1]。
二、乡村社会林业活动风险及其规避分析
乡村社会林业的发展除了需要当地居民人人参与林业活动外,还需要相应的其他要素投入。发展乡村社会林业的最大障碍是乡村社会林业投资不足,这是因为:(1)面对变化不定的市场,居民投资风险大, 林业活动的预期得益未必能实现,因而投资信心不足。(2 )林业的弱质性决定了无法充分吸引和聚合当地居民的资金,更无法吸引外地居民和非居民资金的投入,政府主导型乡村社会林业采用政府无偿拨款的引导和有偿小额信贷支持相结合的投入机制,就等于说政府承担了乡村社会林业发展的投资风险,居民和非居民的投资风险大大降低,从而相应增大了乡村社会林业产出所得的利益。这种投入一产出比的改变,大大地提高了居民的投资林业的积极性,引发乡村社会林业投资热潮。无论是沿海还是山区,许多居民把本来用于改造房屋的资金用在林业活动的投资上,有的居民还向亲朋好友借贷来投资。不仅如此,受政府的投资引导,还吸引了非居民和社会团体的资金投入林业。不少地方如福建漳州市经几年的政府投入引导,吸引了企业、社会团体和非居民进行商品性林业开发,投资额达到了上百万、上千万元[1]。总之, 政府主导型乡村社会林业中政府的无偿投资引导,起到了吸引和聚合当地居民零星资金,引导居民把投资重点转向林业的作用。
三、乡村社会林业活动收益及其实现分析
目前我国山区居民的收入还很低,自我积累的能力很差,有的甚至还处于贫困状态。发展乡村社会林业的根本目的是在脱贫致富的同时使山地资源得以合理开发,进而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就当地居民而言,参与林业活动的动因是预期的收益性,也只有在利益永久的驱动下才能实现乡村社会林业的持续发展。然而要使居民参与林业活动的预期收益实现,依靠居民自身的能力是极其有限的。除了少数有较高文化程度的居民外,绝大多数居民对其劳动价值的实现是无能为力的。特别是有些山区农村经济仍然处在半自然经济状态,有的地方甚至基本上还处在自然经济状态下,林业生产要素的投入以土地和劳动力为主,产量和生产力都很低,大多数居民除农忙季节外,其余时间处于就业不足状态,这严重制约乡村社会林业的顺利发展[2]。 要使乡村社会林业持续发展,就必须摆脱封闭落后的自给自足状态。为此,政府的主导行为应与居民的利益机制结合起来,推动山区经济由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化,即政府主导行为的重点应放在市场信息服务的提供和市场体系的建设与管理上。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的需求和市场信息服务比政府无偿的资金投入更为重要。因为有了市场需要,居民就看到劳动价值能够实现的希望,就会激发居民参与山地综合开发,发展乡村社会林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且能千方百计克服各种困难,来满足市场的需要。政府通过对市场的建设与管理,间接引导居民的林业活动符合政府的意志。所以,提供市场信息服务,建设市场体系与管理市场便成为政府主导型乡村社会林业发展的关键。政府不仅有建设市场、提供市场信息的义务,也有管理和开拓市场的责任。为此,(1 )山地综合开发选择林业项目时,必须综合考察该地是否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其他方面的比较优势,是否有广阔的产业前景,是否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只有那些具备良好市场前景的林业项目,才具备山地综合开发的价值。(2)建立市场需求预测系统, 为居民及时提供权威性的市场需求变化行情,作为居民调整林业活动内容的依据。(3 )建立健全各级林产品市场和各类林业要素市场体系,并强化市场管理。林产品市场是林业活动成果实现其价值的场所,是居民林业活动实现其收益的途径。而林业要素市场则是吸纳更多社会资源参与山地综合开发,发展乡村社会林业,实现规模效益的主渠道。通过对市场的管理,间接引导居民参与林业活动的行为和方式,最大限度地动员社会上包括当地居民、非当地居民、非居民、社会团体、经济实体的经济资源有效地配置到乡村社会林业的发展上来在实现乡村社会林业活动得益的同时,实现乡村社会林业的持续发展[2]。
四、科技开发示范及其效应分析
山地综合开发、发展乡村社会林业,除了传统的劳力、资金和山地等3个要素外,还应注入一个新的生产要素——技术要素。 技术要素的介入必将加速由政府主导型乡村社会林业向居民主导型乡村社会林业发展的进程。大量的研究和实践表明:乡村社会林业发展缓慢和落后主要是因为技术的停滞和落后。技术停滞是指在一个贫穷的农业社会里,农民世世代代都同样地耕作和生活。他们年复一年的耕种同样的土地,播种同样的作物,使用同样的生产要素和技术进行生产,其演进过程在漫长的岁月中是十分缓慢的。要促使乡村社会林业有较快的发展,就必须引入现代技术,以打破乡村社会林业技术停滞的均衡状态。阻滞乡村社会林业技术进步的原因,一般认为是山区居民的文化水平低而导致对技术进步反应迟钝或天然排斥,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完全如此。因为,一方面,山区居民在现代科技信息的影响下,对现代技术应用有着一定的渴望;另一方面,只要有一定的价格刺激和利益诱导,从现实利益出发,山区居民是可以接受现代科技,并用之于林业产品结构调整的。可见,尽管乡村社会林业技术停滞与居民文化素质低、信息不灵有关,但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居民追逐利益的行为特点及由此派生的风险规避行为[3]。所以,发展乡村社会林业,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应以什么样的方式和措施把现代林业技术引入到乡村社会林业生产体系中来,才能使率先使用这些技术的居民首先得利,并且不至于冒很大的风险。政府主导型乡村社会林业的发展正是坚持以科技为先导,选择重点项目,联系重点居民有计划地重点推广林业技术项目,使部分居民优先得到技术服务和支持,率先掌握和使用如良种选育、大棚育苗技术、滴灌、喷灌等先进节水技术,并使这些使用新技术的居民因使用新技术获得丰厚的利益。政府通过对林业科技示范户的扶持,使居民有一个对现林业科技的直观感受和学习的基地,在居民的现身说法下,一方面,居民可以从中看到使用现代科技所能产生的巨大效益,另一方面又可以免除试用新技术可能带来的风险。因此,林业科技的示范必将大大激发居民学科学、用科技的积极性。为此,政府应做到:(1 )应为乡村社会林业的发展储备有市场潜力的林业科技项目,及时发布科技信息,并无偿地为示范户提供技术和技术服务,尽快使之转化为经济效益,发挥其示范效应,让更多人采用新技术。(2)建立林业科技推广体系和科技培训网络体系。 以政府为主体的多种科技服务体系是政府主导型乡村社会林业发展的根本保证。(3)建立以科技为先导的山地综合开发机制, 将政府对乡村社会林业的财政支出重点投放在林业技术的开发、应用与推广培训上,以及改善乡村社会林业发展的基础设施上,为居民使用新技术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五、政府的财政支出及其方式分析
我们强调政府在乡村社会林业发展的主导作用,同时也要防止乡村社会林业的发展过份依赖当地政府。长期以来我国财政在乡村社会林业的支出上采用过无偿分配形式,尤其是贫困山区居民对政府的过度依赖,“政府出钱,居民造林”甚至走入“越扶越贫,越贫越扶”的怪圈。实施有偿资金制度(即贷款制),并以此形成农发基金后,就其性质而言,贷款也只适合于私人产品的供给,而不适合准公共产品的供给。所以,单纯的政府无偿拨款或贷款,都不能有效地解决对乡村社会林业准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居民所需的是通过公共工程提供的服务(即劳务产品)。而且政府提供的准公共产品,必须按受益原则在受益者之间分摊成本,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分配的规律。也就是说,发展乡村社会林业,不仅参与者居民是受益者,而且整个社会也是受益者。对于社会受益部分,政府应当代表社会给于一定的资金资助,居民作为直接的受益者,则应按受益原则承担一部分工程费用。在居民一时拿不出较大的一次性投资的前提下,允许采用财政贷款方式。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准公共产品的提供只能采用无偿资金与有偿资金相结合的方式。政府主导型乡村社会林业在准公共产品的提供方法上采用政府投资与居民投资相结合,政府投资中资金的有偿供给与无偿供给相结合的方式,是符合市场经济下准公共产品供给规律的。这就充分发挥了政府在乡村社会林业发展过程中的组织、领导和推动作用,而促进了乡村社会林业的发展。
总之,政府主导型乡村社会林业的发展,是在产权明晰和定位的前提下,通过政府的行为方式,为山地综合开发乡村社会林业的发展注入更多的资金、技术,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政府准公共产品的供给规律;同时,也找到了解决长期以来乡村社会林业准公共产品短缺的办法,以及政府利益与山区居民利益的连接点和纽带,从而发展政府在乡村社会林业发展过程中的主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