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阈下乡约价值的时代续新论文

法治视阈下乡约价值的时代续新论文

法 学

法治视阈下乡约价值的时代续新

陈 兵 云薇笑

摘要 在我国建立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过程中,以村规民约为表现形式的乡约章程的创设、延续及实践为从乡村自治走向村民自治,实现多元共建共治的融合提供了实验场域,扩宽了实践通道。乡约作为传统社会乡村自治的成文章程,从宋代开始作用于基层自治,直到近代社会。考察乡约的生成流变、主要内容及基本特征,发现乡约内置了较为完整的中国传统社会的价值理念、生活习惯及行为规则,且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演化调适,集合为规范文本,具有自治价值、德治价值及规范价值。乡约既是一种文本规范,也体现为一种治理模式,蕴含了治理理念、范畴及行为效果评价,这使得其在我国乡村治理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结合新时代党和国家对乡村治理的新定位和新方向,将乡约进行时代转化可以为当前和下一阶段的乡村治理提供借鉴和关照,为推进自治与共治的融合,立足文化共生与价值重塑上的德法同行提供可能。

关键词 乡约;自治价值;德治价值;规范价值

一、问题提出

乡村是我国社会组织结构中尤为重要的基层单元,是新时代经济社会和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全面振兴工程的重要组成。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随市场化不断扩张的城镇化进程使传统乡村社会及其组织结构处于深刻的变革之中,“城乡中国”的社会格局业已形成并在努力建设发展之中。申言之,传统的“乡土中国”的社会结构被解构,新的治理结构和模式正在形成,以“乡治”为代表的基层治理面临诸多新挑战。[注] 有关当前乡村治理的基本概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譬如,农二代与乡村的关系已经发生彻底改变、农业部门正在经历的重大变革、“熟人社会”的村庄制度正在发生剧烈变动、城乡生产要素对流不断增加等新现象及其引发的新问题,已经深刻影响着下一步乡村治理的基本方略和实践进路。具体论述,参见刘守英:《“城乡中国”比“城市化”更符合当前的阶段定位》,《社会科学报》2018年12月20日(总第1637期)第3版。 鉴于此,在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稳固社会基础。

乡村治理是一项系统整体工程,需要从多方面系统构建,协同推进。其中,村规民约作为自治规范的重要渊源[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指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正式表明村规民约成为我国村民自治的重要方式之一,村规民约一词的使用具备了合理性。 ,不断被运用在乡村治理的实践中。然而,在实践效果上,却与传统形式上颇为类似的乡约有着天壤之别。诸多形式上美好的“规约”难以发挥理想的效果,没有得到乡村居民的认同。乡约作为基层自律和自治的产物和规范依据,在传统乡村社会治理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当前学界对乡约的研究大多集中在社会学、政治学、伦理学、历史文化学等方面,较少从法学维度观察乡约的生成与作用机理,即便谈及其教化和礼制的内容,也鲜出于规范文本和经验研究的层面,更极少从法理角度厘清乡约与乡村自治、乡村治理之间的关系。现有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从文化史、社会史角度对乡约的历史起源和传承演变进行系统研究。[注] 胡庆钧:《从蓝田乡约到呈贡乡约》,《云南社会学刊》2001年第3期;牛铭实:《中国历代乡约》,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年;段自成:《略论晚清东北乡约》,《史学月刊》2008年第8期;易舜:《〈吕氏乡约〉: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乡约》,《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年1月18日第6版等。 第二,从乡约的概念、职能、作用等相关方面研究,集中在其基础理论的构建与论证上。[注] 谢长法:《乡约及其社会教化》,《史学集刊》1996年第3期;王曰根:《论明清乡约属性与职能的变迁》,《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周扬波:《宋代乡约的推行状况》,《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董建辉:《“乡约”不等于“乡规民约”》,《厦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魏涛、张波:《简论〈吕氏乡约〉的和谐思想》,《华夏文化》2010年第4期等。 第三,试图打开乡约的现代实践和法治适用方面,将研究的着眼点放置于乡村治理的自治与法治论域下,这类成果相对薄弱。[注] 陆自荣、禹云闪:《乡约对新农村的整合意义》,《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宋文慧:《明代乡约的发展与乡治实践》,《广西社会科学》2016年第5期;栾淳钰、付洪:《中国传统乡约的现代审视》,《理论学刊》2016年第2期等。 站在农村农业大变革的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对农村治理现代化给出了新定位和新方向,乡约如何适应多元治理融合的新情况,为当前和下一阶段提供有效借鉴和实在转化,而非从宏观政策层面泛谈泛化,或仅对乡约的地方性关注摊薄,抑或对其操作性和实践性基本淡化[注] 董敬畏、杨超利:《国家治理体系背景中的村规民约研究综述》,《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17年第6期,第21页。 等。简言之,法治视域下乡约价值与功能的时代续新是亟待回应的重大理论命题和实践难题。故此,沿乡约生成及演化脉络,清拣其主要内容,厘定其基本定位,解析其作用机理,为乡约的时代转化提供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路径。

二、乡约的生成与流变

关于乡约,主要有两种理解。其一,广义上可直接作为“乡规民约”的简缩,指乡村基层社会组织成员共同制定供成员共同遵守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注] 董建辉:《“乡约”不等于“乡规民约”》,《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第51-58页。 其二,狭义上将它界定为由宋明儒家学者创立并推动实施的成文的规范和共同遵守的秩序。[注] 黄熹:《乡约的命运及启示——从吕氏乡约到南赣乡约》,《江淮论坛》2016年第6期,第24-29页。 前者立足形态研究,只要是乡村基层组织成员共同制定的行为规范则为乡约;后者依托于宋明乡约的功能研究,包含了乡约在宋明形成后所内置的多重乡村社会治理职能,例如社会教化、道德秩序、扶助救济等。此处所论之乡约,侧重于功能考察。

乡约源于讲读行为,可追溯至周代之读法。[注] 段自成:《清代前期的乡约》,《南都学坛》1996年第5期,第13-16页。 《地官·大司徒·州长》载:“正月之吉,州长各属其州之民而读法,以考其德行道艺而劝之,以纠其过恶而戒之”,“月吉,族师则属民而读邦法”等;“后世乡约之法,其肇于斯”。[注] 陈梦雷编:《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交谊典》,卷二十七,北京:中华书局,成都:巴蜀书社,1986年。 可见“读法之典”这一行为可以作为乡约的早期实践。

宋代是儒学思想丰盛的时期,士族阶层以儒学为信仰,以兼济天下为己任。《吕氏乡约》的制定,正是期望可以儒学敦风化俗,重建乡村阡陌往来。[注] [宋]程颢:《程颐.河南程氏遗书》,卷十。 尽管《吕氏乡约》的实际推行情况并不可考,但是有文献记载“蓝田风俗之美,由于吕氏”,[注] [明]王之士:《明儒学案》,卷九。 且身为师友的张载亦曾赞扬吕大钧“秦俗之化,亦先自和叔有力焉。亦是士人敦厚,东方亦恐难肯向风”,由此略可窥见吕大钧对于乡约的躬身践行的实践风貌。然而,金人入侵,一时烽火狼烟使得北宋无宁日,《吕氏乡约》终是昙花一现。

《吕氏乡约》创制于北宋神宗熙宁九年(公元1076年),虽其真实作者存留一定争议,但目前通说基本支持朱熹的考证,认为作者为吕大钧。[注] 吕大钧是北宋人(公元1031-1082),字和叔,京兆蓝田(今陕西蓝田)人,为嘉祐年间进士,官宦之家出身,才名远播,与吕大忠、吕大防、吕大临并称为当世“吕氏四贤”,并有号为“京兆先生”,曾师从同科进士张载,深受张载思想影响,被后世认为是北宋关学的代表人物之一。据《宋元学案·吕范诸儒学案》载“吕大钧,字和叔,与横渠为同年友,心悦而好之,遂执弟子礼,于是学者靡然知所趋向。横渠之教,以礼为先。先生条为乡约,为之一变。”此论可为佐证。 吕大钧生活在北宋时期,主要任职地区为陕西,后“荐知泾阳,皆不赴。后丁父忧,服除闲居,大臣荐为宫教”。[注] 张得钧:《关洛学说先后考》,《图书月刊》1941年第6期。 服丧期满,他并未立刻回任仕途,而是立言讲学,制《吕氏乡约》并推行。[注] 北宋熙宁九年(1076年),陕西汲郡蓝田为吕氏族人聚居地,正值宋神宗为帝,王安石当权的时期,王安石自熙宁三年开始全国推行保甲法,目的以国家权力直接控制乡村,遭到了苏轼、司马光等人的反对,因此吕大钧与其兄弟一起讨论撰写的《吕氏乡约》可看成对保甲法的回应。乡约在当时也给吕大钧惹了一些麻烦,特别是蔡京当权后,主要是说有结党的嫌疑。“传闻者以为异事,过加论说”(见吕大钧答刘平叔的信)。原因在于它是民间自发兴起的,不是上面号召的,在专制的制度下,“非上所令而辄行之,似乎不恭”,“必待有德有位者倡之,则上下厌服而不疑。今不幸出于愚且贱者,宜乎诋訾之纷纷也。”(同上)为此,朝中政争激烈,乡约的事闹得风风雨雨。曾任宰相的二哥吕大防担心因此引起刑祸,一再写信劝吕大钧等把乡约变成家仪或家学,“以免干政之嫌”。所以,《吕氏乡约》一直作为吕氏家族躬行实践的做法传之后代,以上转引自吕先义发表《吕学与〈吕氏乡约〉》,《农名文摘》2017年第4期,第54页。 《吕氏乡约》流传版本数十,关于原文考证也有诸多史籍记载,均有不同,例如《朱子大全》、《宋元学案》、《五种遗》、《古今图书集成》等,其中较著名和研学较多的为载于《朱子大全》中的《增损吕氏乡约》。[注] 根据考证,只有南陵徐氏影印的宋嘉定本、百卷说浮本和青照堂丛书三种是原文版本的吕氏乡约。其他《朱子大全》《朱子全书》《宋元学案》《古今图书集成》《五种遗》《得一錄》中所引的吕氏乡约都不是吕氏乡约的原文,而是朱子增损吕氏乡约。在上述三种吕氏乡约的原文版本中,最好的版本是南陵徐氏影印的宋嘉定本。南陵徐氏是著名的藏书家,曾以其自藏的各种宋明善本,影成随蓭徐氏丛书及随蓭徐氏丛书续编两种,吕氏乡约的原文就在续编的里面,而且连吕氏乡仪也载在里面,所以书名就叫做吕氏乡约乡仪。此书系朱熹编辑,除乡约乡仪正文外,朱熹还从吕和叔文集里面搜出答伯兄、答仲兄、答刘平叔等书信附在乡约的后面,并加上了简短的跋语。杨开道言及:《朱子大全》《朱子全书》《宋元学案》《古今图书集成》《五种遗规》《得一錄》,以及近人尹仲材所编著的《村制学》,其中所引的吕氏乡约都不是吕氏乡约的原文,而是“朱子增损吕氏乡约”。“朱子增损吕氏乡约”最好的版本,是四部丛刊里面的《朱子大全》,载在第七十四卷。《朱子大全》里面的“朱子增损吕氏乡约”错误极少,不过没有标点,所以句读不易,而且容易上下位置错移,这是其美中不足的地方。《朱子全书》里面的“朱子增损吕氏乡约”是御制,版本非常精致,而且有详细的标点,并且补正了《朱子大全》里面的所有错误,但另外又出现了五六处其他的重大错误,所以不及《朱子大全》。《古今图书集成》中的“朱子增损吕氏乡约”标明转载于《朱子大全》,内容几乎跟《朱子大全》里面的一致,可惜删去不少小注,可谓是白璧之瑕。参见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66页。 自《吕氏乡约》产生以后,乡约的发展大致分为两阶段。

(一)从宋《吕氏乡约》到明乡约的发展

回溯乡约生成的历史,肇始于宋,伴随传统乡里制度变革而生。[注] 在我国历史上乡制变化的演进脉络是比较清晰的,“乡”作为古代县以下乡村基层行政单位,根据学者任军写于2004年的《称谓所见中国古代乡制的缘起演变》中所论,可分为三个演变阶段:第一阶段在西周,为萌生期,尚未建制郡县,乡只是作为基层管理的单位开始发生作用,见《周礼·地官司徒》中“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并考据,周时期一乡大抵包括12500家。第二阶段在春秋战国时期,乡成为诸侯治民的一级行政组织,主要见于齐制和楚制。《国语·齐语》中载“管子于是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公帅五乡焉,国子帅五乡焉,高子帅五乡焉。参国起案,以为三官,臣立三宰,工立三族,市立三乡,泽立三虞,山立三衡。”第三阶段是秦汉以后,乡作为一级行政组织被固定下来,成为一种稳固的政治制度。 在西周时期,乡里制度初现,秦逐步定型为乡亭制延续至隋开皇年间,乡为基层行政区域。至唐中后期,制度开始变化,乡官制向职役制逐步过渡,乡不再是一级行政建制,乡以下的管理逐渐依靠自治补充。宋职役制成为主流,职役官吏权责缩减,管辖事务范围缩小,管理乡里的能力渐弱。相对于强大的中央集权,乡村的教化与管控反而弱化。王安石变法,施行保甲制,开启皇权到县,乡绅自治。同时,由于宋代儒学大兴,士大夫纷纷推崇以儒学共治天下的治国思想,期望以礼重整乡里秩序。地方乡绅试图将儒家思想付诸于乡村治理中,以约文的形式创设了《吕氏乡约》,标志我国传统社会成文乡约的正式创制。

呼伦贝尔农区NDVI时空变化及其对气候的响应……………………………………………………………………… 张 昉(101)

南宋朱熹认识到《吕氏乡约》的进步意义,经多方考证重新编辑增修,将南陵徐氏[注] 南陵徐氏,宋著名藏书家,曾自藏众多善本并影印为徐氏丛书和随庵徐氏丛书续编,《吕氏乡约》在续编之中。 的宋嘉定本《吕氏乡约》乡仪的部分析出,并从《吕和叔文集》中考据多篇相关书信内容附于乡约之后,继而附加跋语。朱熹编辑增修时力图淡化乡民自治有可能产生的锋芒[注] 朱熹在对《吕氏乡约》进行增损修订之时,始终警惕类似于民间组织的内涵,以避免官方冲突,例如他曾自叙“乡约四条,本出蓝田吕氏,今取其他书,及附己意,稍增损之,以通于今。”并且对于原《乡约》的流行等曾有诸多担忧“《乡约》之书,偶家有藏本,且欲流行,其实恐亦难行,如所喻也。然使读者见之,因前辈所以教人善俗者而知自修之目,亦庶乎其小补耳。”参见[宋]朱熹:《朱子全书》,严佐之、刘永翔编校,上海:上海古籍、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21册,第1350页、第1458页。 ,乡约内置的将儒家伦理推广至乡里治理的良好作用,成为当时基层治理的垂范,这才有了后来的《南赣乡约》《乡甲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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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重视教化,发布了《教民榜文》。榜文为皇帝钦定钦发,与乡约在制定主体上有本质区别。“官僚的介入,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虽然增强了其约束力量,却是乡约走向异化的开始”。[注] 刘笃才、祖伟:《民间规约与中国古代法律秩序》,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56页。 乡约的特征是自下而上的,而榜文则是自上而下的,与自治精神有别。然而,两者仍具一定程度的一致性,主要体现在教化与调解功能上。《教民榜文》强调里甲为基础单位,设立里老,赋予里老纠纷处理的权力。凡是乡村内纷争,均可由里老裁判或调停。[注] 《教民榜文》分为教化、治安、司法、赋税、兴学等多个方面,规定:“户婚、田土、斗殴、争占、失火、窃盗、骂言、钱债、赌博、擅食田园瓜果等、私宰耕牛、弃毁器物稼穑等、畜产咬杀人、卑幼私擅用财、亵渎神明、子孙违犯教令、师巫邪术、六畜践食禾稼等、均分水利”共计十九项诉讼为里老管辖调整。 里老的社会职能与地方官明显不同,通常负有教化义务,需要宣讲圣谕、劝行教化等。《教民榜文》为明代乡村治理奠定了与《吕氏乡约》相一致的基础。

不容否认,交通仍然是制约贺州市融入粤港澳大湾区的瓶颈问题。公路、铁路、水路运输协调发展有待加强,多式联运体系尚未建立。重大交通项目建设有待加快推进,部分项目的前期工作用时较长,涉及省级、国家级层面审批,同时存在融资难、用地难等问题。航道等级低和船闸过船能力差等问题导致贺江航道基本断航,而因为与广东的航道规划等级标准不一致,协调推进贺江扩能工程较为困难,水路交通没有优势。

首先,乡约中有关互助救扶的设计,有助于推动村社救济建立,培育和发扬邻里关怀文化。譬如,《吕氏乡约》约定了多项救扶职能,提出在乡民遇到所列举的困境时,同乡入约者有责任告知在入约范畴以内的其他人一起给予救助,即使不相熟也要给予相当的帮助。此救扶制度是依靠自治完成的互助机制,是一种典型的村社群体力量的集合。近年来党和政府“以民为本”的执政思想不断落地落实,精准扶贫救助取得良好效果。然而,就现实而言,农村救扶完全依赖政府,尤其是在突发或者紧急情况下给予及时扶助并不现实。故此,有必要使乡里及时承担同乡同村的困难救助,推进乡民互助互救,以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在2018年中央1号文件中明确指出需要“大力培育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农村社会组织”,提倡村民合作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可见,大力发展以乡约典章或村规民约等契约式的自治互助体制,在国家法律和公权救助不足的情势下,鼓励村委会、农村合作社、村民等多元主体参与的乡里救助,使各方救济力量协调互补良性运转。

(二)清以降乡约的变化

清初大力提倡明代乡约制度,甚至在少数民族居住区和偏远边疆均设立乡约,扩大了乡约的适用层级,例如分乡约为三:村乡约、族约和乡乡约,且规定大村一村为一约,小村数村为一约,族约更是“聚族百人以上,保甲不能遍察”。[注] [清]《钦定大清会典则例·诘禁》,卷一一五。

清初乡约的功能仍停留在宣读圣谕和讲读圣谕要旨,主持者必须是“醇谨”之人,顺治九年(公元1652年)“二月庚戌,颁行六谕,卧碑文于八旗及直隶各省”,所讲的六谕完全因袭了洪武六谕的底子,[注] 胡庆钧:《从蓝田乡约到呈贡乡约》,《云南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第41-45页。 所讲习的内容也基本可以确定为与早期《吕氏乡约》一脉而延。清中期,乡约被逐渐赋予了基层管理功能,“乡约长终朝候讯,迁延时日,无归家之期。离县近者,犹可朝来暮去,一日点卯,再两日归家,是半月内在家不过十日。加以协拏人犯、清理区保,手忙足乱,无一宁晷”,[注] 贺长龄、魏源:《清经世文编》,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1832页。 道光年间更有《阳曲县志》载“迩来六言不讲,为乡约者仅效奔走、供使令而已”。[注] [清]李培谦、阎士骧:《阳曲县志》,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刻本,卷七·政令。 由此看出,清乡约的主要职能不再拘泥于教化,同时强调管理辖制,这一转变扩大了清乡约的体量和职能范围,清代的国家权力通过灵活多变的乡约逐渐向乡村社会渗透。[注] 段自成:《论清代乡约职能演变的复杂性》,《求是学刊》2013年第2期,第172-178页、第175页。

清末修律变法,在“西学东渐”影响下,诸多律法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与变革。其中1908年清廷颁布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作为地方自治的全新治理草案推行。北洋政府在1914年、1919年、1921年先后颁布了《自治条例》《地方自治条例》《乡自治制》,旨在规定“地方自治”原则,并且多方面承袭了自宋出现的成文乡约《吕氏乡约》的规范内容,先后将县以下的乡改建为具有法人性质的自治团体。[注] 熊培云:《一个村庄里的中国》,北京:新兴出版社,2011年,第340页。 而从实质上看,这一时期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往往流于象征意义,“事实上,老百姓与官府之间的交涉,亦只有纳粮、涉诉两端”,[注] 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梁漱溟全集(第3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58页。 其后的自治状态与乡镇精神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1930年梁漱溟等“村治派”仿照乡约的模式设立乡农学校,[注] 河南村治学院创建于1930年1月,校址为河南省新乡市辉县苏门山百泉乡,由河南乡治运动领导人彭禹廷提议,于冯玉祥和韩复渠支持下创办。直属于省政府,旨在研究乡治理论,培养乡村自治人才,前后持续一年有余,直至中原大战被迫停办。梁漱溟加入其中,并认为“我们的乡约组织,本乎古人《乡约》之意而来,充分发挥中国古人的理性精神,从伦理情谊来调整社会关系,以成团体,而团体则以大家齐心向上学好求进步为目标”。参见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梁漱溟全集(第3卷)》,第243页。 是乡约在民国时期的一次理论实践。

以《吕氏乡约》为发端,明逐渐繁盛——仅以山东地区为例,当时临邑一县设乡约83,淄川乡约93,章丘乡约400有余,[注] 山东省地方志办公室:《山东通志》,济南:齐鲁书社,2014年,第2368页。 到清年间,乡约不仅普及在汉族生活区域,西北、西南等少数民族地区均得以推广。以移民涌入和增设州县解决管治薄弱为契机,乡约在东北地区也得到适用,乡约借助中央权力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更大程度的推广。[注] 段自成:《论清代乡约职能演变的复杂性》,《求是学刊》2013年第2期,第171页。 清末作为近代社会现代化转型标志的自治运动更多受到资产阶级、近代民主思潮影响,乡约作为一种自治的正式渊源和基本形态在民国末年渐渐淡出历史舞台。

土老帽:“哈哈哈!看大家说得如此热闹,我也忍不住看了一下,觉得有些感慨,在手机照相流行的今天,除了全家福、大合照、结婚照一类的有特殊意义的照片会冲印出来,大家现在很少会把照片洗出来,放在相册里留待翻看。想想以前爸妈帮我们拍照,再去照相馆精心选出来,那种期待的心情,之后回想起当时的场景,感受到亲人的陪伴,生活的有趣,与现在拍照一秒钟,精修美颜一小时的心情,截然不同了。拍照其实是次要的,我们更需要去关注的是身边的人,更需要去感受和发现的是身边的趣和美。这才是生活啊。”

三、乡约的基本内容与特征

乡约是一种自发的兼怀乡老民风、达济村族邻里、维护乡里秩序的文化自觉和行为指引。以现存最广的朱熹增修版为例,宋《吕氏乡约》内容分为“乡约、乡仪、答伯兄、答仲兄、答刘平叔”等书信札记以及跋语部分,总计二千余字,涵盖四章内容,分别为“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后附有“罚事、聚会、主事”三项。概言之,早期乡约的基本内容是将道德教化内植于秩序规范中,希望乡民通过自愿入约的方式,无论是个人自身的道德修养抑或全村的事务规范,都以基本的道德为准则。

首章“德业相劝”,“德,谓见善必行,闻过必改。能治其身,能治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童仆,能事长上,能睦亲故,能择交游,能守廉介,能广施惠,能受寄托,能救患难,能规过失,能为人谋,能为众集事,能解斗争,能决是非,能兴利除害,能居官举职。凡有一善为众所推者,皆书于籍,以为善行。”[注] [宋]朱子:《增损吕氏乡约》一册,令贻堂刊本、清木刻大本,朱子文善俗钞1645年刊。 可见《吕氏乡约》的基本要求,是以德行为生活约俗,以众人均有德作为自治的基础,用德和礼进行自我管理和约束,既符合当时社会整体的伦理要求,又符合治家修身的儒家思想。

K-means算法即已知数据库包含n个数据样本,给定聚类个数k,对每个数据样本计算其应该属于的类,得到满足方差最小标准的k个聚类。

二章“过失相规”,强调乡约的实施,细致表述了过失的表现形式和惩罚情形。首先归纳了六种“犯义之过”:“酗搏斗松”、“行止逾违”、“行不恭逊”、“言不忠信”、“造言诬毁”及“营私太甚”;其次为四项“犯约之过”:“一曰德业不相劝,二曰过失不相规,三曰礼俗不相成,四曰患难不相恤”;最后强调五种“不修之过”:“交非其人”、“游戏怠惰”、“动作无仪”、“临事不恪”和“用度不节约”。同约之人,只要出现以上犯约行为,就会“每犯皆书于籍,三犯则刑罚”。这对惩罚犯约,维护秩序提供了保障。

三章“礼俗相交”,主要规定了乡村日常生活中的来往婚俗、丧葬、祭祀等礼节。“凡行婚姻、丧葬、祭祀之礼,礼经具载,亦当讲求。如未能遽行,且从家详旧仪。甚不经者,当渐去之。”尤其规定了庆吊之礼,所用之钱财数目、礼帛内容乃至服饰衣段的具体要求。这些内容,与传统律法上五服制度基本一致,是礼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施行。

末章“患难相恤”,同约之人当遇水火、盗贼、疾病、死丧、孤弱、诬妄、贫乏之情形时,须守望相助,甚至“凡有患难,虽非同约,其所知者,亦当救恤,事重则率同约者共行之”。《吕氏乡约》认为乡里之间,要互助学业,互相规劝错误,患难相帮,在德业的基础上强调人与人之间的道义,助人者助己,若不互助相帮则为过失。

后附“罚式”、“聚会”、“主事”三部分,分别补充了惩罚措施、会议形式以及任职制度等内容。规定“同约之人各自省察,互相规戒,小则密规之,大则众戒之。不听,则会集之日,值月以告于约正,约正以义理诲谕之。谢过请改,则书于籍以俟。其争辩不服与终不能改者,皆听其出约”。可见儒家慎罚思想体现其中,若人犯错,小错可秘密规劝,以保其颜面,大错便众人规劝,仍不悔改再集会教化,再三劝诫之后还不悔改,则使其出约,体现了乡约的强制性及惩罚方式。乡约还约定了同约之人聚会及所耗资费等管理办法。关于约正的产生、任职条件、约正的职责等,《吕氏乡约》明定“约正一人或二人,众推正直不阿者为之,专主平决赏罚当否。值月一人,同约中不以高下,依长少轮次为之,一月一更,主约中杂事”,体现了乡约的自治性与朴素民主特征。

宋乡约的内容被明清乡约继承并发展。首先就是乡约主事者的人选。自宋以后,乡不再是基层行政组织,不再有乡官任命一事。乡约的推行无论是自下而上,还是自上而下,其主事者始终为乡绅。譬如《南赣乡约》全文十六条,规定了乡约负责者的产生,要求“同约中推年高有德为众所敬服者一人为约长,二人为约副,又推公直果断者四人为约正,通达明察者四人为约史,精健廉干者四人为知约,礼仪习熟者二人为约赞。置文簿三扇:其一扇备写同约姓名,及日逐出入所为,知约司之;其二扇一书彰善,一书纠过,约长司之”。[注] [明]王守仁:《王阳明全集》,吴光、钱明、董平、姚延福编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398页。 从这一设置可以看出,明乡约较之宋,规则更加明确,职能划分更加详尽。其次,乡约的核心体系没有变化,约文更详细,诸如礼仪风俗、祭祀典礼、丧葬佛事等均有详细规则,在主张善心为政、教化为本的基础上,增加了官方要求,这导致官办乡约使得乡约的自主性和自治性受到削弱,但同时也不可否认,正因为明自正德年间对乡约的重视和推行,使得乡约的适用达到了鼎盛时期,对进一步推广传统社会中乡村治理的道德教化起到了客观积极作用。

进一步言,明清乡约与宋乡约的首要区别是明以后官方参与乡约的制定和推行,辅助乡村治理。譬如,《南赣乡约》的创制者王守仁,时任南赣、汀、漳等多处巡抚、右佥都御史,正三品朝廷命官。他公布的《南赣乡约》三千余字,开篇便言“咨尔民!”“故今特为乡约,以协和尔民”,其与宋乡绅自发制定推行乡约明显不同,后来的《乡甲约》也同样自上而下。此外,在内容上,明清乡约在宋乡约的基础上有新的变化。《南赣乡约》首先以讲读官府诏令为要旨,《乡甲约》将讲圣谕作为很重要的内容列入乡约,有《图书编》的乡约条文言“保甲既定,即此举行乡约,诵读圣谕六言”,此为第二处明显区别。

综上,比较不同时期乡约的主要内容与职责功能,发现乡约有如下基本特征:其一,乡约是乡民自治公约,非官府律例敕令,是为了调整共同生活的社群集体关系形成的村民百姓之间的契约;其二,乡约的内容设置注重道德教化,然而又不同于道德习俗,其为成文规范,不仅规范人心,而且限于行为,具备一定强制力;其三,乡约的适用范围以乡为单位。宋乡约在个别地区施行,未在全国施行。明后期与清,虽普遍推行乡约,但不是“一约在全国适用”。明虽乡约内容为官定,但各乡有约,每约之效力仅及于本乡。清在继承时分为乡约、族约、乡乡约,适用范围各不同;其四,乡约的执行与效力不同于国家律法。乡约贯彻议事民主,自愿入约,“约正一人或二人,众推正直不阿者为之。专主平决赏罚当否。值月一人,同约中不以高下、依长少轮次为之,一月一更,主约中杂事”。[注] [宋]朱子:《增损吕氏乡约》一册,令贻堂刊本、清木刻大本,朱子文善俗钞1645年刊。 “若约有不便之事,共议更易”[注] 同上。 。可见乡约的施行主要是乡民自愿遵守,加上乡民依约进行的内部赏罚及乡里舆论的影响。

四、乡约的历史价值与局限

如前述,乡约虽不同于国家律法,但与律法并不冲突,填补了律法不到的公共领域和私人空间,可以理解为对自主自发的乡里秩序的一种追求;但与皇权所要求的正统宗法和礼义伦理又不谋而合,且经过明清的官方认可,与当时律法作用相似,作为一种成文规范调整乡里关系,促使乡民“教化自觉、礼仪自律、救扶自发”等是一项非正式制度安排,[注] 非正式制度:指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形成的并由传统或文化传承而来的习俗、习惯、道德伦理、意识形态等,也被称为“非制度化规则”、“非正式约束”等,通常以风俗习惯、伦理道德、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等不成文或无形的形式存在。参见杨菊平:《非正式制度与乡村治理研究》,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2页、第56页。 构成了当时乡村治理的重要制度基础和文化共识,具有不可忽略的自治价值、德治价值及规范价值。

使用颗粒动力学理论[6](Kinetic Theory of Granular Flow,KTGF)模型来封闭守恒方程。颗粒流动力学理论引入“颗粒拟温度”参量描述颗粒的相对无序化的运动过程。颗粒拟温度输运方程为

据杨三可介绍,瓮福转型升级首先是产品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在未来,瓮福将通过两个阶段,实施磷酸再平衡的三个“三分之一”结构柔性调整。一是保留磷酸总量的1/3继续生产传统磷复肥产品;二是将磷酸总量的1/3用于开发新内涵高端磷复肥产品;三是将磷酸总量的1/3用于磷精细化工品制造。

(一)乡约的历史价值

综上,比较当前“村民自治”模式下创制并实践的各类“村规民约”或地方章程,与传统社会时期乡村自治中的各类乡约,在主体上均以村民或乡民为核心;在内容上无论是“三个自我”还是“四个民主”,都近似于传统乡约的教化与规范内容,“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两者具有基于共同的历史文化价值认同和价值追求而形成的天然的历史链接,即通过“自主、自觉、自助”实现自治,达到去多层次、去中心行政化之目标。当然,现代语境下“村民自治”的价值目标和模式设定所发生和运行的场景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治民主从根本上有别于传统社会的封建农耕经济和宗法等级秩序,故此,在重拾传统乡约价值之际,必须保持批判的审慎借鉴,合理吸收乡约在自治、德治及规范价值上的积极因素,祛除其历史局限性,深度挖掘乡约形成的文化共识与制度共信的现代基础,强化在法治语境下的自治与德治功能之实现。

最后,从乡约的实际内容看,其往往偏重道德教化,救助帮扶的内容偏少,这与乡民生活的实际需求未完全契合。加上,明乡约的官方属性愈来愈强,乡民所祈求的互助救扶愈来愈弱,客观上限制了入约者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乡约的价值功能开始出现异化。

由《吕氏乡约》的创设可见,吕大钧及其兄弟三人,均为当地士绅,自发聚合而成为有组织形式的维护乡村秩序的核心群体,并订立乡约。“在传统中国,国法构建国家社会秩序,乡约意图维持或重建乡村秩序,实现乡治”。[注] 张中秋:《乡约的诸属性及其文化原理认识》,《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第51-57页。 纵观乡约的历史脉络,其自治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乡约体现教化自觉。以宗法思想和儒家纲常对乡民进行根本教化。乡约不仅规定了乡里之间相处的规则,也规范了整个乡里应有的基本行为准则,承担了根本教化的任务。明清时期特别重视教化功能,在乡约中增加了社学内容,使得乡里管理日益规范。此外,乡村的传统文化建设需要乡约。一方面诸如祭祀、宴飨、庙会、乡戏等内容需要继承和维系,另一方面,乡土文化一直以来被主流文化所边缘,乡村的伦理危机始终面临虚化的考验,乡约在这一层面确实可以较好的兼顾。

其次,乡约体现礼仪自律。乡约在继承和维系诸如祭祀、宴飨、庙会等内容方面具有特定的价值,尤其是乡约在明清时期的发展,由于导入了官方因素,乡约在调解乡里事务,规劝违礼之行为上价值凸显,并以出约作为最重惩罚——一旦乡民被出约,即意味着其失去了以乡约为联系和基准的乡里社群的保护——以此来规训乡民崇礼尊约。

再次,乡约体现救扶自发。宋《吕氏乡约》提出要患难相恤,明文记述了七项救扶职能,乡里间凡遭遇水火、盗贼、疾病、死丧、孤弱、诬枉、贫乏,凡乡村邻里,在遇到以上事件发生时,应与其他同约之人一起给予救助,体现了早期守望相助的思想。到明清时期,乡约拓展了救扶内容,主要包括筹措资金和救济两方面,大大提升了入约者的安全感,也增强了乡约的实际效用。

2.乡约的德治价值

自宋以来,乡约的要旨总结为借文教道德精英之领导而建设稳固的自我规束管理的地方社群,它鼓励自修、互敬、互助、自愿和为整个社群提供所需的礼,[注] [美]狄百瑞:《亚洲价值与人权:儒家社群主义的视角》,尹钛译、任锋校,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197页。 要实现乡治的礼,道德和伦理教化即为乡约内容的核心。儒家思想提倡教化,教化被定义为主要的治理方式,乡约很好地顺承了这一点。通过乡约内容可以看到,教化的内容,主要以德治、善行、礼俗为主,明清时期尤其重视推行纲常伦理教化,力图通过教化实现乡民的道德约束,形成集体的道德礼治力量。在具体施行上,乡约坚持固定时期举行聚会,由约正或里老讲解乡约条文,后期增加讲解圣谕,传体圣心等内容,规定“躬行礼仪”从遵守乡约的教讲时间开始,民间教化的制度转化得以实现,乡约的德治价值得以彰显,进而巩固其自治价值。

3.乡约的规范价值

乡约从乡里自觉发生到国家推行,自明中期以来其内容、功能及价格基本固定下来,逐步规范其运行边界,大致表现为,在宗旨上与国家律法保持一致;在内容上受国家律法的影响,与儒家思想为主的正统封建思想一脉相承;在管辖范围上,从基层出发,补充了国家律法难以到达的地方,实现了国家律法在乡村一级的有效补充,形成了自有的规范体系。

如前述,乡约作为一个非正式规范体系,是内生于当时社会的一种规范,是乡民在反复博弈后形成的日常生活定式,[注]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573页。 反映了地方性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伦理认知等公共意识与群体意识,其创设、延续、改造及实践都与当时在乡村实际管理或生活的主体(官吏、乡绅及普通乡民)密切相关。特别是乡约在明清时期实际上经历了国家权力介入的变迁后,乡约已经具有规范乡里生活和乡民行为的规范价值。

从乡约的内容来看,它的设计不仅在于形式讲读,更看重实用性的规范价值。乡约的设计者认为邻里社会,乡党社会是一个整体,像我们现在的社会科学,认定他们为一种社会,一种共同社会,一种地方共同社会(Community)一样。整个里面的分子,他们的休戚相关,利害相同……他们只能共生共存,共倚共赖。[注] 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68页。 这种共生性使得乡约可以获得普遍且认真地遵守,由此赋予并强化了乡约的规范价值。当然,除了天然的内部共生性外,乡约的规范价值还来源于被“出约”后的外部风险所形成的外部性压力,不仅仅会失去“入约”后所享有的获得互助的权益,而且可能遭受各类外部侵害而无法获得正当救济。

(二)乡约的历史局限

乡约作为我国传统社会演进中特定时空下产生的一种乡村治理方式,自宋以来,经明清发展至民国末年,从发自道德讲读,实现乡民教化到引入官方确认,成为乡里社会衔接国家律法的自治规范在历史上发挥了积极作用,其自治价值、德治价值及规范价值不容忽视,甚至在当今语境下乡约的多元价值仍有重述和挖掘的意义。然而,就历史唯物地评价乡约的实践效果,其历史局限性不容回避。

首先,从乡约演化的历史看,自治与官治在乡约的实际运行中始终交织在一起,从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乡约自治。“《吕氏乡约》体现的是民间士绅阶层的权力场域,是民间士绅自发以礼治教化为手段的基层控制形式。这种自发的基层控制与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之间由于权力生成机制的不同,而造成两者之间尖锐的矛盾冲突,使得乡约难以实行。”[注] 杨建宏:《〈吕氏乡约〉与宋代民间社会控制》,《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5期,第126-129页。 从明初《教民榜文》开始,这一点更为明显,乡里间讲法读典的核心不再是孔孟之道,而是教民之文。乡约规范的设立也开始不断受到中央权力的指挥,乡约的自治价值渐渐得到削弱。

其次,从乡约的设计者或(和)主持者的身份看,立约者或者管理者是乡内士绅,也就是本乡最为富有最有权势且往往人口基数最庞大的家族,这其间必然涉及到家族利益和乡里利益的冲突与平衡关系,而结果往往是乡约成为了某一家族利益的表达工具,乡约的狭隘性无可避免。乡约治理在实践中表现为乡绅治理,最终沦为家族甚或宗族治理,家族利益的偏狭势必损害乡约的共生性。这种狭隘性往往体现在乡绅们往往对宗族内部的认同感非常强,而对外缺乏信任甚至刻意保持怀疑,实质上损害了乡约的自治基础——基于乡民的共同价值认同,从历史实践的角度看,无论是明清还是民国,效果并不乐观。

1.乡约的自治价值

五、乡约价值的重拾与重塑

当前是我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历史机遇期,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转折期——三农问题从未得到当下如此重视和关键投入。乡约既是一种道德教化,也是一种规范文本,更体现为一种治理范式,它所蕴含的治理理念,作用机理以及彰显的多元价值,为当前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提供了历史养分、文化基础及制度参照。为推进自治与共治的融合,立足文化自觉与价值重塑上的德法同行提供可能。

很遗憾,梅赛德斯-AMG G 63 先型特别版的四个轮圈上配备的是四条来自固特异的EAGLE F1轮胎。虽然其尺寸达到了22英寸的水平,但明显更擅长在公路上发挥抓地力的这四条轮胎却让我们三人有了些许的担心。红山军马场的积雪到底深度如何?穿越的路面到底有多泥泞?585马力、850牛·米的最大输出到底会给这四条轮胎带来怎样的结局?怀揣着这些疑问,我们开始了最初,也是最为轻松的一段高速巡航里程。

(一)重拾乡约的现实与可能

2018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提出“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为乡村振兴和农村治理建立健全有效的自治机制。这无疑为乡村自治和村民自治在新时代的创新发展提供了历史机遇,指出了行动方向——积极发挥村规民约的自治价值。历史上,乡村自治与村民自治在逻辑上和实践中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在我国乡村治理中“自生自发的秩序”主要体现在传统社会上“乡绅自治”和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村民自治”两种形态。[注] 陶学荣、陶叡:《走向乡村善治——乡村治理中的博弈分析》,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34页。 乡村自治主要来源于传统社会“皇权止于县政”的行政组织架构,乡一级并非一级行政建制,国家行政治理的触角落不到乡以下,乡及以下采用自治,即乡村自治。在我国传统社会上皇权与绅权并行,自治主要是指乡绅自治或士绅自治,主要实践场域是皇权不及之乡里及以下。乡约则为这一自治实践的开展提供了基础和保障,更有学者杨开道认为“蓝田吕氏兄弟发明乡约,近代中国乡治局面才算重新开启”。[注] 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第70页。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我国乡村治理的主要模式是国家主导的“政社合一”,主要包含了土地改革[注] 从1949年开始到1952年,我国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运动,消除土地集中占有,调动贫苦农民积极性,国家力量直接介入到乡村社会的治理结构中,行政机构与农民协会合力促进了改革完成,直接目的是改变土地占有的格局,重新确立了国家与农民的关系,解决了国家集中农民手中的农业剩余资源的难题。 、合作社运动[注] 从1953年开始,国家决定实施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加快农民合作步伐,成立互助组、农村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并使其成为农村最基本的经济制度。在农村完成了村社合一的制度建设,这种集体化的“经济组织”具备了乡村社会的各种政权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职能和形式,并迅速横向扩张,实现了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对接,政治、经济、社会融为一体。后有学者称这在本质上是“一场潜在的政治重建过程”。 、人民公社化[注] 1958年,我国农村发起了人民公社化运动,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使得当时社会生活军事化、经济生活行政化、精神生活一统化。人民公社的实质是国家基层政权与乡村社会经济组织的重合,公社既是国家政权,又是乡村社会组织生产和生活的机构。参见彭勃:《乡村治理:国家介入与体制选择》,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2年,第98页。 三大部分,一直到1978年,这一时期农村公共组织和公共权力皆因以上特定运动和机构的存在而处于“真空”状态。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明确指出“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至此为农村基层组织——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及权限设定了宪法依据,同时也拉开了改革开放后农村基层治理的新篇章,为村民自治提供了空间与可能。

其次,构建乡村决议自治,推行共议制度和乡贤议事。这与当下村民自治中主要的“三个自治”和“四个民主”的基本目标和实现路径大体相似,其核心在于使村民全程参与村社事务,做到权责清楚,分工简明。在传统社会中乡约的推行,始终坚持选举德高望重的乡贤,以共同议事的方式解决“乡之礼仪规俗之事”。当今随市场化和城镇化的深度发展对农村社会带来了多重冲击,青壮年流动大,乡村现有的常住人口与传统社会已经大不相同,留守家庭和空巢老人现象较为普遍,乡村人口数量逐年降低。与此同时,城市社会的多元价值不断涌入乡村,乡村文化面对各种新鲜事物的冲击容易走偏甚或迷失。故此,应积极发挥现今乡村中德才兼备,有较高声望人士的聚合力和影响力,恢复“乡贤”人士共议习惯,协助当地基层组织施行村民自治。事实上,现在湘北湘南山区的乡村依然保持这类风俗习惯,村里自发将愿意出任的德高望重的老者们组织在一起,决定村里诸如婚庆、丧事中,每户均摊多少碗筷,年节是否举行传统乡俗活动类似舞龙队表演等等。客观言,乡贤共同议事,对于基层治理能起到有效补充,使村民自治充满活力,更具实效。

步入新世纪,村民自治迎来了进一步发展。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针对农村治理做出部署,推进乡政机构改革,国家行政权力进一步退出农村,自治进入新时期。[注] 2006年废止了《农业税条例》,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全部免征牧业税,促进了城乡税制统一,改变了农业、农村在资源配置中的不利地位。此外,从实际出发,基层政府从收粮派款中解脱出来,改善了基层工作方式,加快职能改变,农村自主性增强,农村治理也进入了新的调整阶段。故此,将2006年定为农村自治的转折年。 2010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选举工作、罢免程序、民主管理制度、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监督制度等做了修改,完善了村民实行自治的具体操作规范。至此,村民自治在我国的运行步入了科学立法、规范实践的新时代。

纵观改革开放以来,村民自治在我国的实践历程发现,作为自治核心内容的“三个自我”和“四个民主”都强调了以“村民”为主体,以“村社”为空间,注重教育和服务功能,提倡村民参与,公开透明行使自治权力,分享自治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村规民约”等成文规范。譬如,2004年浙江新昌县儒岙镇石磁村创制的“乡村典章”[注] 廉颖婷:《“乡村典章”实践中国基层民主》,人民网,http://finance.people.com.cn/nc/GB/61156/61911/6764396.html,2019年1月30日访问。 ,内容包含村级组织的职能范围、财务管理、村务决策、村务公开等,遵循了“还权于民”的理念,这一“典章”从具体规则到一般原则都类似传统社会的乡约模式,在消解农村矛盾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再如,2005年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创新实践“村级事务契约化管理”[注] 滕锡尧、张文刚:《村级事务契约化管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益探索》,《理论前沿》2007年第2期,第41-42页。 ,通过合同、协议、纪要等书面形式,把村级事务,特别是易引发矛盾纠纷和不稳定问题的事项依规固定下来,明确权责义的具体内容,这与传统乡约中的纠纷解决方式十分类似,以契约形式明定了村委、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规范化操作规程,形成监督共识。

我国历史上传统的乡土社会是个“无法”的社会,假如我们把法律限于国家权力所维护的原则,但是“无法”并不影响这个社会的秩序,因为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而礼却不需要这有形的权力机构来维护,维护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注]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页。 鉴于此,乡约作为一种礼在乡里社会的表达,在传统乡村社会治理中的价值不言而喻,成为与国家律法治理相对应的一种乡村自治模式和进路。

(二)乡约价值的再读与重塑

1.自治与共治的融合

去年6月,八十九团遭受罕见冰雹袭击,全团七万余亩棉花绝收,好多植棉职工外出打工,陈建辉的采棉机和抓花机也只能到地方上找活干,他又开始思索,为何就抱着一产不撒手呢。

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我国农村基础治理需要融合“自治、法治、德治”多元联动,形成共建共享共治的乡村治理格局。从基层政府管理与体制内的村民自治相结合的“乡政村治”,走向政府、农村自治组织、村民等多元主体共同治理乡村的共治模式。[注] 乔运鸿:《乡村治理:从二元格局到农村社会组织的参与——以山西永济蒲韩乡村民间组织为例》,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6年,第1页。 在一定程度上讲,无论是哪种形式的自治都分担着国家治理的相当一部分成本,补充着国家治理的不足。如前述,乡约在传统社会的漫长演进中,历经了由自觉自发行为到中央推动施行的转化,在这一过程中与国家治理的共生处理得比较妥当。故此,乡约设计范畴与施行边界值得再读,可考虑突破时空界限,发掘自治边界与共治框架的配置规律,有助于从自治走向共治的落实落地。

1.1 对肠道的作用 肠道作为一个开放的生态系统,肠道黏膜屏障依靠严格的识别和免疫机制来调节肠道菌群结构,维持肠道环境的稳态。正常的肠道菌群通过构建机械屏障、生物屏障和免疫屏障抵御外来病原微生物的入侵,维持肠道内环境的稳定和微生态平衡。

明正德年间,皇帝鲜理政事,政事机构依靠官僚系统运转,涌现出一批具有家国情怀的政治家官员,王守仁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正德十五年(公元1520年)王守仁为南赣等处巡抚时,认为“民风不善,由于教化不明”[注] [明]王阳明:《王阳明全集》,吴光、钱明、董平、姚延福编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96页。 ,公布《南赣乡约》。[注] 明朝王阳明任都察院御史,巡抚江西南赣福建汀漳等地,后为提督,当时各省交接地区地势险要,盗贼时时祸害百姓,因此他主要任务为剿灭盗贼、守护地方,正德十三年,盗贼稍平、民困渐息,提倡兴办社学并颁布《南赣乡约》,作为地方长久之计。参见牛铭实:《中国历代乡约》,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年,第28页。 官府介入乡约的制定和推行,乡约已不是纯粹的“乡民之约”。明万历二年(公元1675年)山西巡抚吕坤推行《乡甲约》[注] 吕坤(1526-1618),字叔简,号心吾。为万历年间襄垣令、山西巡抚,离任襄垣令之时,百姓为其立祠立碑,他提议将其改为乡约所,表示“夫邑之有乡约,以崇圣训也。士民暇,则与聚焉。谈礼仪,敦情好,以保其丘庐,而俗益长厚”(参见吕坤:《乡甲约》卷一,《申明乡甲缘由》)。 ,至此明众多名臣、士族在管辖区或生活区域推行乡约,诸如《正俗乡约》[注] 《正俗乡约》设约者为王之士(1529-1591) 明代学者。字欲立,号秦关,世称秦关先生。陕西蓝田县城西关人。明嘉靖乡试中举,后屡试未第,放弃仕途。专研孔孟之学,以修身养性定气为“座右铭”,闭户不出9年之久。以蒿草为床,俭朴为尚,约已厚人,并率宗族人先行立模“于是蓝田美俗复兴”(参见[明]冯从吾:《关学编三》,《少墟集》卷二十),慕名前来学经问道者迹满户外。 等,我国传统社会乡约的实践进入了发展期。

村民自治主要指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农村建设和乡村治理中展开的具体实践,主要涵盖两方面:一是空间——村社;二是主体——村民。村民自治的涵义是以村为单位,以村民为主体,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主要目标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注] “村民自治”的提法,即“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人民群众自治,即村民通过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参见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3页。 村民自治在我国推行的是先组织实践而后理论建构。我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1980年在广西宜州市合寨村成立,85位村民自发组织选举村干部,成立村民委员会,订立“村规民约”,被称为中国村民自治第一村。[注] 宜州市合寨村在1980年自主成立了第一个村民委员会,设定四项职能,分别为:订立村规民约、制定管理章程、依法管理村内公共事务、建设基层民主。该村后被民政部、司法部授予“全国民主法制示范村”荣誉称号。 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简称《组织法(试行)》),于198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组织法(试行)》的颁行,标志着村民自治作为一种群众自治与直接民主相结合的新型制度,在正式制度层面的重大进步,村民自治自此步入“组织法时代”。[注] 杨菊平:《非正式制度与乡村治理研究》,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64页。 这一阶段主要强调的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本职能,明确了村民自治机构的职能为“办理本村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1998年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在原有“三个自我”的基础上,提出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四个民主”要求。自此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和运作机理得到明确界定。

2.文化自觉的确信

夯实乡土文化与乡土情感的共生共建,勿忘乡约的德治价值,是促进乡风文明建设,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传统乡约的创制和运行原本基于乡土文化的共生性而展开,它成形在一个个区域很小的乡村里,潜移默化地受当地的风俗习惯的浸染熏陶,拥有深厚的文化根源。卡西尔说“人是一个文化性的存在,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文化形式是人的存在方式和人们把握世界的基本方式。”[注] [德]恩格斯·卡西尔:《人论》,甘阳译,上海:译林出版社,2004年,第36页。 每个村落都有印刻自己地域烙印的地方性知识,在当地生存的人们共享同一文化,其价值基准和行为方式天然地具有趋同性。这种地方性文化的共生共享使得生活在同一文化下的个体本能地习得符合当地习惯的生存模式。在这一模式中,有地方风俗、民族习惯、历代经验等等。如果能对这种文化共生予以深度挖掘,放置在当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流思想下加以正向的引导,无疑有助于对乡约价值的时代续新,促进传统乡村自治向当代村民自治的平顺转型。

节约型社会是一种全新的社会发展模式,既要尽可能少地消耗资源,又能够尽量循环利用,又要保证全社会较高的福利水平。建设节约型社会不但要做到杜绝浪费,还要做到用尽可能少的资源,创造相同的甚至更多的财富。我国的人均资源较少,且要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所以不但每个人要做到节俭,更要以节约资源为出发点创新机制、体制。健康供给的机制体制创新上也要坚持用最少的资源提供最佳的服务尽力取得最好的效果的原则。因此,为了有效节省卫生资源应该对高校退休教师实施健康管理。

当前乡村德治振兴,诚然需要外在力量的推动,然而更需要内生文化的彰显,只有重拾文明乡风,重建岁月乡愁,重塑文化共生,才能自发地由内而外产生正向的集合力量,形成文化自觉。文化自觉是乡村自治的认知基础,对推动乡村德治的实现不可或缺。在传统乡约时代,最早出现的约条之一就规定了定期聚会,可以在聚会上行赏罚、习礼仪、传文化,挖掘和传承本乡本土的历史资源。当下结合新时代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创新乡风文明建设,聚焦乡村文化挖掘,引导乡民积极寻找失落的文化脉络,有助于发挥乡土文化在凝聚人心、教化民众、淳化民风中的作用,通过提高文明自觉,促进乡村善治。

3.规范价值的重塑

自中共十八大四中全会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成为时代主题,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构成了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根本基石和目标追求。中共十九大更是明确提出乡村振兴的基本路径和方式,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多元共治的新农村秩序。在这一过程中,自治是基础与目标,法治是方式与保障,德治是动力与愿景,三者相互融合构筑新时代乡村治理的稳定架构和可靠路径,其中法治成为了链接自治和德治的关键。当下实施村民自治,鼓励在自治中实现乡风文明、乡情醇美、乡社和谐,实现乡民的文化自觉与道德自律,建立和顺应符合我国历史传统的熟人社会的乡治模式,传统的即为民族的,需要从传统中寻求回应时代需求的方法和进路。

乡约作为我国传统社会乡村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蕴含的自治价值、德治价值及规范价值,以及相关制度安排值得高度重视。尤其是在传统的以宗族血缘为纽带的农村社会逐渐改变,乡村的熟人结构变成了半熟人结构,文化共性不断受到挑战的现实下——这并不代表传统全部消亡了,原生的村社关系依然存在,人情观念依旧构成乡村生活的一部分——关注传统价值与现代价值的沟通,从传统中寻找实质性的依旧影响着当下社会运行的价值观念,重塑其时代性就显得特别重要,也是有效消解传统与现实之间冲突的方法。

如前述,乡约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自治和德治构筑一种规范秩序,并依靠这一构筑于“教化”和“规过”职能上形成的乡内规范来实现自治和德治。可以说,虽然乡约强调德性与教化的作用,注重运用习惯风俗、纲常伦理等礼仪来约束入约者,但是基于“入约共生”与“出约放逐”所带来的内部秩序与外部压力,客观上形成了乡约对整个乡社范围内的规范价值和规范效果,强化了入约者的自律和入约者之间的监督,无形中构筑了一种强制性,利于乡约在整个乡社范围内的推行和遵守。特别在明清时期,官方权力的介入,乡约是设计及其内容发生了变化,从之前的讲读伦理道德,演变为诵读圣谕,从一种自觉自发入约,发展为官方积极推动推广,其规范性和强制性凸显。申言之,乡约在传统社会时期的规范价值是一个不断得以彰显的过程。鉴于此,在新时代乡村振兴的过程中,特别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基础性地位之际,将乡约在乡村治理中的规范价值与法治在乡村治理中的规范性功能良好衔接,无疑将有助于从传统文化中寻找改革创新的基础,以便于乡民更易接受的方式帮助其建立自治体系,真正实现新时代乡村治理的现代化、本土化及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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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语

在我国传统社会的乡村治理中,乡约只是其中一部分,它起源较晚,成文乡约于宋。乡约最初不是官府颁布的法令或敕条,而是乡民约定自愿完成。乡约的出现,开启了我国乡村社会自治的历史,对维护乡里秩序,化解乡里纠纷,促进乡风醇化,教化乡民自我调节,推动乡村有效治理做出了历史贡献。

中共十九大提出了乡村振兴的时代任务,其中健全和完善以“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乡村振兴的根本和保障。如何从传统中寻找力量,以史为鉴,打开传统与现实的对话,构筑适宜本国国情乡情的乡村治理体系和方法是当下学者和治理者面临的时代课题。通过对宋《吕氏乡约》基本内容与特征,以及明清乡约发展的考察,发现传统社会乡约的自治价值、德治价值及规范价值借助入约者的自发自觉行为,以及官方的确认与保障机制不断得到显现,成为了乡约得以认真遵行和普遍推广的重要原因。

事实上,在改革开放后,我国乡村社会的治理过程中,从“三个自我”到“四个民主”,以及新世纪以来诸多地方的实践表明,类似于乡约形式的“乡村典章”或“契约式治理”等自治方式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治理效果,值得进一步推广和发展。鉴于此,寄希望通过对乡约价值的再读和重塑,从自治与共治的融合,文化共生与自觉的确信,以及内部秩序(入约)与外部压力(出约)两个维度的规范价值的重构来实现乡约价值的时代延续与新造。申言之,借助传统社会乡约治理的形式与蕴意,构建当下乡村治理过程中自治、德治及法治的融合创新,不仅仅要“送法下乡”,更重要是“德法同行”,挖掘和恢复传统乡村治理中的自治与德治价值,从内及外,由下至上,多元力量共同参与新时代乡村治理事业。

Rethinking of Village Convenance Value According to the Rule of Law in the New Epoch

Chen Bing Yun Weixiao

Abstract :In the process of establishing a sound rural governance system combining self-government, rule of law and rule of virtue, the creation, continuation and practice of the township charter in the form of village regulations and people's approximation are from village self-government to village self-government. The fusion of co-processing provides an experimental field and broadens the practice channel. As an article in the traditional social rural autonomy, the village convenance began to act at the grassroots level from the Song Dynasty until the modern society. Investigating the evolution, main content and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ownship contract, it is found that the township has built-in values, living habits and behavioral rules of the relatively complete Chinese traditional society, and has evolved and adapted in the long-term practice, and collected into normative texts. It has autonomous value, moral value and normative value. The village convenance is not only a textual norm, but also a governance model, which contains the evaluation of governance concepts, categories and behavioral effects, which makes it play a non-negligible role in rural governance in China. Combining the new orientation and new direction of the party and the country in the new era,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village convenance can provide reference and care for the current and next stage of rural governance, and promote the integration of autonomy and co-governance, based on cultural symbiosis and value. Reinventing the German-French counterparts is possible.

Key words : rule of law; village convenance; autonomous value; moral value; normative value

作者简介: 陈兵,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南开大学百名青年学科带头人,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司法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竞争法与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韩国仁荷大学招聘教授;云薇笑,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基金项目: 2018年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重点项目(项目编号:TJFX18-002);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南开大学2019年度重大课题培育项目(项目编号:63192312)。

中图分类号 D909.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5-3492( 2019) 08-0052-18

责任编辑: 刘旭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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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阈下乡约价值的时代续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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