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本外逃规模的测度与动因分析_资本外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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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资本外逃规模测算

资本外逃问题是近年来经济学界研究的热点。由于资本外逃的隐蔽性、复杂性,以及学者们研究角度、方法和背景的不同,尚未形成统一的资本外逃概念。Tornell and Velasco(1992)等人认为资本外逃是指“生产资源由不发达国家向发达国家的流失”,即指一切贫国向富国转移生产资源的现象。这种定义过于宽泛,难以计算。Kindleberger(1937)、Cuddington(1986)、Dooly(1986)等人提出了另一概念,即为规避风险或当局管制而出现的“非正常资本外流”。它侧重从动机的角度来界定资本外逃,其范围比第一种概念缩小了。在我国资本账户尚未完全开放的制度背景下,资本外逃可定义为违反中国外汇管理和资本管制的相关规定,将资本转移出境的一种非正常的资本外流。

目前,国际上最具有代表性的估算资本外逃规模的方法有两种:第一种是直接法,通过国际收支中的误差与遗漏加上私人银行部门短期资本流动来直接估计资本外逃额。第二种是间接法,通过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四个部分来计算资本外逃:资本外逃额=(外国FDI净流入+外债的增加额)-(储备资产的增长+经常项目赤字),其中前两项对一国来说是资金的来源项,后两项则是资金的使用项[1]11-19。

随着中国资本外逃问题日趋严重,国内不少学者对中国资本外逃规模进行了测算。李扬(1998)对直接法进行了修正,提出“资本外逃=国际资本往来+错误与遗漏+其他国际储备资产-库存现金”公式,并据此测算出1992-1996年间我国资本外流总额为875.302亿美元。宋文宾(1999)采用间接法并对其进行调整,增加了本期存款货币银行国外净资产、正常合法资本外流以及进出口伪报调整等计算项,从而测算出1997年我国资本外逃数额达到峰值407.5亿美元。李晓峰(2000)运用直接测量法中的三种游资方法,测算出1991-1994年我国资本外逃规模保持在300亿美元左右,1995年增加到400多亿美元,并于1997年达到477.01亿美元的峰值。杨海珍、陈金贤(2000)则根据中国国情修正了直接法和间接法,将直接法的计算公式修正为:资本外逃=私人非银行部门短期资本流出+误差与遗漏+进出口伪报额-对外贸易信贷;将间接法的计算公式修正为:资本外逃=债权资本流入+股权资本流入+其他债务流入+外国直接投资净流入+官方储备增加+进出口伪报值+经常项目-存款银行资本变动-对外贸易信贷。它们对1987-1997年间资本外逃额进行测算,指出我国资本外逃规模从1990年开始逐渐扩大,1993-1996年维持在100多亿美元左右,1997年达到峰值,其中直接法测算的峰值为369.49亿美元,用间接法测算的峰值为516.67亿美元。李庆云、田晓霞(2000)采用间接法测算了我国1982-1999年资本外逃规模。研究得出,1997-1999年规模保持在300多亿美元,1998年我国资本外逃额达峰值386.37亿美元。夏南新(2004)分别采用直接法和间接法对中国1986-2000年的资本外逃规模进行了估测。直接法测算出我国资本外逃额于1995年达峰值173.85亿美元,而直接法测算的峰值出现在1998年,数额为804.53亿美元。黄彤华等(2005)通过剔除正常的贸易信贷和因转口贸易被重复计算的进出口高低报,修正了资本外逃的间接法,对1998-2004年中国资本外逃的测算结果如下:1996年以前规模逐渐增加,但保持在300亿美元以下,1998年达峰值860多亿美元,并持续到2002年保持在700亿美元左右,2004年出现200多亿美元负值。

与大多数研究人员一样,本文在对中国资本外逃的规模值进行估算时,采用涵盖范围较全面、操作性也较强的间接法。考虑到在国际金融市场股权融资方式所占地位日益重要,在进行测算时增加证券投资净流入项目,公式修正为:CF=(A+B+C)-(D+E),其中A代表外商FDI净流入额,B代表外债净流入额,C代表证券投资净流入额,D代表储备资产的增加额,E代表经常项目赤字,CF代表资本外逃额。在计算外债净增加时,采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外债流动与国民经济、外汇收入》的数据。该表从2001年开始按照国际标准调整了外债口径,相应的对以前年份的数据加以修正,从而保证了数据的连贯性、可比性和准确性(见表1)。

由图1可看出我国资本外逃具有阶段性。在1992年前,由于我国对外开放程度不高,资本外逃规模不大。从1992年至1996年,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大,资本外逃每年约有200亿美元左右。从1997至2000年,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资本外逃规模激增,于1998年达到656.1亿美元的峰值,在1999年、2000年维持在300亿美元左右。从2001年至2004年,由于人民币升值的预期导致大量热钱流入,我国的资本外逃开始大幅度下降,2004年降至-491.5亿美元。2005年由于现实中人民币升值幅度有限且预期未来急剧升值的减少,以及国外加息大大提高了热钱的资金成本等因素的作用,我国资本外逃额又迅速增长至261.5亿美元。

图1 中国资本外逃曲线图

二、我国大规模资本外逃方式及其制度性动因分析

我国的资本外逃在过去的15年中规模如此庞大,那么这些资本是如何离开我国的呢?我国的资本外逃主要通过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和“地下钱庄”方式进行外逃。

(一)我国大规模资本外逃方式

1.利用经常项目进行资本外逃

贸易渠道是我国资本外逃的重要渠道,企业通过伪造贸易凭证,以进口付汇、出口收汇的名义进行骗汇套汇或骗取国家退税资金;虚报进出口商品价格;提前或推迟贸易结算时间,把资金滞留于境外;跨国公司或关联企业利用转移定价方式转移资本,或将境外投资收益直接留存境外等方式,实现资本转移[2]27-32。而资本通过非贸易渠道外逃的现象近年来有所增长。私人以支付佣金或国外旅游费用的名义,或以支付特权使用费、投标保证金、运费、国际邮政费的名义以及以支付子女、亲友海外留学的费用等名义向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账户中支出。

2.通过资本项目进行资本外逃

我国资本主要利用金融项目(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进行外逃活动。部分国有企业以境外投资的名义,将国内资本转移至境外,再将这些资金以个人名义在国外注册成立公司。一些境外投资企业将应当汇回国内的投资收益以外商投资的名义投入国内的母公司,再以外商投资收益名义将国内资产转移出国。跨国经营企业通过内部价格转移,抬高从国外公司进口的设备、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价值,压低国内出口产品价格。国内企业利用与国外企业之间进行的平行贷款或货币互换安排逃避我国的资本管制,然后再在国外投资[3]37-42。

3.通过“地下钱庄”进行资本外逃

据统计,国内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黑钱至少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而这仅是粗略的统计结果,更多的资金流出无法记录在案,因此实际数字可能更为惊人。

(二)我国大规模资本外逃的制度性动因分析

资本外逃的渠道如此复杂而且隐蔽,导致我国资本外逃的动因也是相当复杂的。但制度的缺陷是导致资本外逃的最基本的动因,因此,本文主要从制度层面来分析,并将主要动因概括为以下四大类。

1.产权制度不完善。托尼尔(Tornell,1992)曾通过一个动态的博弈模型证明,当一种资产的生产率较高但产权未界定清晰时,会发生“公共地悲剧”,即各利益集团通过征收重税、没收、霸占以及其他各种巧取豪夺的方式“公共享用”该资产[4]1208-1231。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国有企业所有权的长期虚位,产权归属不明晰,缺乏人格化意义上的所有者,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国有资产要么被内部人挪用、私分,被设法转移到国外,要么通过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进行资本外逃。

2.对内外资实施差别待遇政策。Lessard和Williamson(1987)认为发展中国家某些歧视性的宏观经济和管理政策,如对居民与非居民征收的显性或隐性的差别税收,实施的差别担保、不同的利率上限规定以及居民与非居民可获得的资产名目不同和能够拥有外币资产的难易程度不同等,都可能造成居民与非居民面临非对称性风险,从而引起双向资本流动[5]103-128。我国大量的资本外逃主要是由于国内、外投资者所面临的经济、政治风险不对称而产生的,其根源在于内、外资所承受的不平等待遇。外商投资企业在诸多方面享有超国民待遇,其中包括税收减免、土地和水电等基础设施方面的价格优惠、借用外债和资本汇出方面的政策便利等,在其他方面还得到地方政府多种或明或暗的照顾。因此,相当一部分国内投资者通过各种非正常途径形成过渡性资本外逃,他们先将资本转移至境外,再以外资身份返回国内投资,享受“超国民待遇”[6]104-109。

3.私人财产保护制度不健全。Walter(1985)认为除了风险和收益因素以外,私人投资决策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资产保密性的影响。资产的保密性是资产持有者追求的一种“自由”,即拥有资产享受收益而又不为人知、不受干涉的自由,其价值在于可以使资产持有者避免因资产信息暴露引起的损失或带来的负效用。目前,我国保障私人财产的专门法律及相应的制度不健全,出于保护财富安全动机,不少私营企业主和国内居民选择将财产转移到海外。另外,实施存款实名制涉及私有产权保障的问题及其他技术问题,也是引起资本外逃的原因之一。通过资本外逃,既可以获得国外更好的私人财产保护,也可以在国内获得对“外国投资者”的特殊保护。这其中包括部分境内个人将贪污受贿、侵吞国有资产等不法收入转移到国外。

4.财政赤字政策。Dooley(1988)把资本外逃的原因集中在了国内外投资者面临的不对称风险,但他把风险的来源扩大到了隐含的税收范畴,如由严重的通货膨胀或汇率贬值引起的资产收益的下降。他认为财政赤字会导致政府对征收通货膨胀税的依赖性增强,从而侵蚀国内金融资产的价值,导致居民争夺国外资产,而国外投资者会被价格下跌(收益增加)的国内资产所吸引[7]422-436。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多次采取财政赤字政策,每年都出现财政赤字且迅速扩张,1993年以后以年均19.11%的速度递增,2004年增加到2400亿元,2005年财政赤字为2080亿元。财政赤字的增加增大了居民对政府未来征税还债的预期,引起预期实际投资收益的降低,从而刺激资本外逃。与此同时,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经历了1993-1995年、2003-2004年两次通货膨胀时期。投资者为了避免因通货膨胀而造成的损失,部分转向外国资产的持有,从而导致大量的资本外逃。

三、大规模资本外逃的危害及其防范政策建议

我国产权制度、私人财产保护制度等相关制度的缺陷导致资本大量外逃,而这种大规模的资本外逃如果得不到有效遏制必将严重危害我国经济的发展。本部分着重讨论大规模资本外逃对我国经济的危害,并提出一些防范资本外逃的政策建议。

(一)大规模资本外逃的危害

从理论上看,大规模的资本外逃必将造成社会福利损失。这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资本外逃将减少一国国内投资,减缓经济增长速度。第二,资本外逃削弱政府的税基,减少政府的财政收入。第三,资本外逃会对一国国内金融市场产生冲击,给该国造成潜在的金融风险甚至酿成金融危机。第四,巨额资本外逃会造成企业衰败、就业减少,扭曲国民收入分配,激化社会阶层之间的矛盾,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发展[8]74-76。

尽管从目前来看,资本外逃并未给我国经济构成严重的影响,但从长期来看,如果资本外逃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情况愈演愈烈,对中国经济很可能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加大中国融资成本;降低中国利用外资的效果;影响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引起生产性资源的净流出;减少中国的就业机会;对国内金融市场形成冲击,甚至埋下金融危机的隐患。

(二)防范资本外逃的政策建议

资本外逃的危害如此之大,而在我国其规模如此庞大,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对资本外逃进行有效控制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建议针对我国资本外逃的诱因及渠道,对症下药,采取多种措施,有效控制资本外逃,保证我国市场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

1.完善相关制度,减弱资本外逃的动机

(1)理顺国有企业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与代理的关系,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监管,堵住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建立起符合我国实际的现代企业制度。与此同时,建立和完善有关的法规,加大对侵吞国有资产行为督察和惩处的力度,严格规范国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及跨国并购等资产评估和财产管理。

(2)逐步消除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创造以“国民待遇”为核心的公平的国内投资环境,使内、外资处于同等的竞争地位,在依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内外资作用,减少由于内外资享有不同政策和待遇而出逃的国内资本。

(3)确保我国私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的落实。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该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应切实落实《物权法》,这将减少对私人财产产权风险的顾虑,从而消除这部分资本的外逃动机。

2.截堵资本外逃的渠道,有效控制资本外逃

(1)加强金融监督管理,堵住资本外逃的渠道。加强经常项目、资本项目交易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买壳上市以及国际并购中的资本评估和财务管理,健全外商出资撤资审核、评估制度,规范企业境外投资行为,严格执行出口跟踪结汇制度、外汇支出银行售汇制度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2)严厉打击地下银行的非法外汇交易。对从事非法违规外汇交易的机构和个人给予严厉处罚,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加快反“洗钱”立法,提高资产监管和资本外逃检控能力,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有效遏制资本外逃。

(3)加强国际协调,在国际范围内形成防范资本外逃的国际合作。积极探索国际协调的金融监管体系,在资本流动的信息披露、会计制度等多方面加强沟通,加强对跨国公司以及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公司的监管,多渠道截堵资本外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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