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都铎王朝的君主制,来自国王的名字和徽章等_英国国王论文

英国都铎王朝的君主制,来自国王的名字和徽章等_英国国王论文

从国王名称和徽章等看都铎英国的王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王权论文,英国论文,徽章论文,国王论文,名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都铎英国王权问题是认识近代早期英国宪政发展与经济社会变迁的重要视角,长期为国内外学者所关注。国内学者有关该问题的研究主要从王权与议会的关系、王权与宗教的关系等方面展开,集中探讨都铎君主制的性质和特征①。国外学者特别是英美学者有关该问题的研究则随着宪政史学的兴衰而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到20世纪末发生了明显的转向。其中,美国学者深受后现代主义影响,在研究内容和方法上日益多样化,以至于显得过于分散而凌乱②。英国学者则形成了以昆廷·斯金纳为代表的“剑桥学派”,他们不仅取代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G.R.艾尔顿的都铎政治史研究、T.里格利的人口与社会结构史研究组所进行的人口与社会史研究,成为当今英国史学界的主流,而且对美国学者产生了重要影响③。正是在剑桥学派的影响下,D.阿兰·奥尔才提出了近代早期英国“新”宪政史研究的主张,认为应当更多地关注思想、社会和文化史,尤其应当关注相关的社会过程和文化习俗④。D.坎纳丁关于英国近代王室社会史的研究以及玛丽·E.菲瑟尔关于英国宗教改革时期生育政治思想的研究,均体现了这种新主张⑤。这对深化都铎英国王权问题研究具有重要启示。

近几年,随着早期英语图书在线(EEBO)、18世纪藏书在线(ECCO)等英语善本图书数据库的引进,我们已能够直接解读和利用英国都铎王朝时期的各种文献。在此基础上,结合王国法令集、公告集、议会日志等纸本文献资料,对都铎英国王权的指称方式与象征物进行分析,由此明辨其名与实,这样也许就能够在国内外学者之间找到共同关切点,从而推动都铎英国王权问题的研究。

从国王的自称与他称来看都铎英国王权的名与实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然而,这方面的研究长期以来被国内学者忽视了。在国王与臣民的交往中,国王称呼的使用相当严格而规范,国王如何自称,臣民又如何称呼国王,这不仅仅是语言形式问题,更是政治认同问题。

在官方文件中,英国国王以复数形式“我们”(We)自称始于理查德一世统治时期(1189-1199年)⑥。斯塔布斯曾注意到了英国国王自称的变化,他说:“理查德是第一位在授予特许状(Charters)时经常使用复数形式‘我们’的国王。”⑦但他也许没有注意到,其落款却逐渐由复数的“证人名单”(Hiis testibus)演变为单数的“我本人作证”(teste me ipso)⑧。早在1253年亨利三世就在官方文件中使用“我本人作证”了,此后他在特许状及其他令状中均使用了这一落款⑨。例如,他授予伦敦的特许状的落款是:“在此证明,我们已把这些内容公开(we have made these letters patent)。我本人作证,我们统治的第15年2月10日,北安普敦。”⑩13世纪以来,特许状与专利特许证(Letters Patent)在功能和形式上日益接近。在二者的正文中,国王的自称均为复数,但二者的落款原本有明显区别,即前者列有证人名单,后者则由国王个人作证。科克正是根据落款来区分古老的特许状与新兴的专利特许证的(11)。

但到了都铎王朝时期,英国国王的自称有三个明显的变化。第一,1516年亨利八世改变了以往把特许状和专利特许证分别归档的做法,不仅把二者合为一个卷宗,而且统一使用专利特许证的格式(12)。在合并为专利特许证的格式中,国王在正文中自称“我们”,而落款则为“我本人作证”。第二,据记载,无论在亨利八世还是在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时期,在国王召集议会的特许证(Warrant)、令状(Writ)以及议员缺席许可证(License)等官方文件中,国王都以“我们”自称;然而,国王在议会发表讲话时却以“我”自称(13)。第三,在国王遗嘱中,国王开始以“我们”自称,而此前国王均以“我”自称(14)。亨利七世首次在遗嘱中自称“我们亨利”(We Henry)(15)。亨利八世的遗嘱在自称时也使用了复数形式,但落款为证人名单,与传统的特许状相同(16)。此外,作为半官方文件的国王书信(Royal Letters)(17)也值得注意。国王在涉及国家事务的信中自称“我们”,而在涉及私人事务的信中自称“我”。如,亨利八世在给安妮·博琳的情书中不但自称“我”,而且格式相当随意;但他给驻罗马大使的信不但格式规范,信中自称“我们”,而且信尾还盖有国王个人的私玺(Signet)(18)。

国王的他称,即除国王以外的他人对国王的称呼,则反映了臣民对国王的政治认同,值得关注。据考证,在英国官方文件中,对国王的称呼一般为“君主”(Sovereign Lord)、“大人”(Fege Lord)、“殿下”(Highness)或“国王殿下”(Kingly Highness)等。亨利四世统治时期开始称国王为“阁下”(Grace),亨利六世统治时期则称国王为“尊贵的阁下”(Excellent Grace),只有到了亨利八世统治时期才开始称国王为“陛下”(Majesty)(19)。从《王国法令集》来看,1530年的《投毒谋杀法案》首次以“国王陛下”称呼亨利八世(20)。1534年以后的议会法令中更加普遍地使用了这一称呼。

随后,在大臣写给国王的书信公文中,“陛下”这一称呼也开始得以使用,如首席大臣托马斯·克伦威尔在写给亨利八世的信件中均称呼国王为“陛下”,并在该称呼前使用“最尊贵的”(Most Excellent)、“最高贵的”(Most Noble)等修饰语(21)。曾经长期生活在英国的意大利历史学家维吉尔在1534年撰写的《英国史》中,甚至在谈到亨利七世时也使用了“陛下”这一称呼(22)。可见,16世纪30年代以后称英国国王为“陛下”已相当普遍。

从总体上看,都铎英国国王的自称与他称既有继承又有创新。国王自称用复数形式,既是源自圣经的传统,又是当时欧洲其他国家通用的习惯(23)。在英国,从理查德一世开始国王以“我们”自称,在颁发特许状时需征求咨议会的意见,并列出其证人名单(24)。这表明王权之行使并非仅仅属于国王个人。都铎王朝时期,特许状与专利特许证档案合一、格式统一,以国王本人作证取代证人名单,突出了国王的地位。从亨利七世开始在国王遗嘱中自称“我们”,以及国王遗嘱格式的特许状化,是一种创新,表明了国王职位的非个人化特征。“陛下”一词的使用则是对国王他称的创新,由此形成的“陛下论”被认为是都铎英国王权走向顶峰的重要舆论基础(25)。这体现了英国等级君主制向绝对君主制发展的倾向。国王的复数自称与新的他称的广泛使用表明王权日益兼具公共性和独立性特征,但国王在颁发专利特许证时的落款、在议会发言时以及在涉及个人私事时的书信中的单数自称都表明,王权的行使还带有国王个体的和私人性的色彩,国王的社会政治角色不仅具有多重性,也蕴涵着其内在的公权与私权之间的矛盾。

都铎英国国王自称与他称的变化实质上反映了王权制度化的新趋势。关于制度化这一概念,艾森斯塔德较早提出并由亨廷顿进一步明确界定。他认为,制度化程度“可根据它的那些组织和程序所具备的适应性、复杂性、自治性和内部协调性来衡量”(26)。中世纪英国王权的制度化经历了从“个人王权”向“非个人王权”的过渡,即从早期君主制向等级君主制过渡(27)。都铎英国王权的制度化则是从等级君主制向绝对君主制的过渡。都铎英国国王自称的复数形式,说明王权的行使遵循了王在咨议会和王在议会的原则(28),但在授予专利特许证时,国王的地位更加突出。这表明王权具有较强的活力和适应性。国王之所以自称“我们”,还在于国王日益依靠复杂而庞大的机构进行统治,艾尔顿甚至认为都铎王朝经历了一场“都铎政府革命”(29)。“陛下”的称呼反映了王权至尊与“王权的一元化政治体制”的确立(30)。通过国王遗嘱、王位继承法以及叛逆法,王权的传承也得到了保障。这样,王权的自治性和自主性增强了,其内部协调能力也得到提高。因此,都铎英国国王自称与他称的变化标志着英国王权制度化进入了新阶段。

但都铎英国王权的制度化并未达到绝对的程度,王权始终既有“半神圣性”又有“代议性”(31)。“王权所包含的等级君主制因素,在英国的条件下就有了新的意义,即它不是中世纪等级制度的残余,而是已演变为近代资产阶级代议制度的雏形”,是“瓦解中的封建君主制和萌芽中的资产阶级君主制”(32)。这就造成了王权与法治矛盾纠缠的“都铎悖论”(33)。在语言文本上,这一悖论的集中体现就是专利特许证中国王自称的复数形式与落款“我本人作证”之间的矛盾。

从都铎英国国王正式称谓(Style)和称号(Title)来透视王权也具有重要意义。国王的称谓包括国王名字及其各种称号,称号则是指国王的具体头衔。正如金志霖先生所说,英国国王的称谓和称号“就像一部简明英国史,形象地叙述了英国疆域及其殖民地的变化情况”(34)。国王的称谓和称号是王权的“法定概念”,是透视王权内涵与外延的重要切入点。

在国王的称谓中,国王的名字居首位。由于国王的名字主要取自圣经或沿袭前辈,因而重名现象比较普遍。为了避免重名,议会法令在提及国王的名字时,最初以“国王某某,国王某某之子”表示,如,国王爱德华二世被称为“国王爱德华,国王爱德华之子”。但到了爱德华三世时,他最初被称为“国王爱德华,国王亨利之子国王爱德华之子国王爱德华之子”,为了纪年方便而又避免混淆,在他执政的第二年即1328年的议会法令中就被称为“国王爱德华,征服以来第三世”。这一新的区分重名国王世次的做法一直被沿用到亨利七世统治时期,1496年以后的议会法令省略了“征服以来”,直接在重名国王的名字后加世次(35)。

但重名国王的世次并不在国王的正式称谓中标示出来,直到1525年亨利八世才首次在国王的正式称谓中使用了国王名字加世次的格式,从而成为第一位在自己名字后加数字的英国国王(36)。这种做法被沿用至今(37)。但第一次出现的国王名字后一般不加“一世”,只有玛丽一世在1553年的称谓中使用了“玛丽一世”,1554年她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五世的儿子菲力普结婚以后,“一世”的用法被取消;伊丽莎白一世在自己的正式称谓中也未曾使用“一世”,而是直接使用自己的名字(38)。亨利八世首创在自己的名字之后加世次的格式表明国王对自己的正式称谓的界定更加准确,更加突出了国王个人,王权意识更加清醒而自觉了。

在国王的名字之后,英国国王正式称谓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是“承蒙上帝的恩典”(Dei gratia,by the grace of God)。这一称谓从文献记载上看至少可以上溯至西撒克逊国王伊尼(Ine,688-726年)(39)。只有行过敷圣油礼的国王才可以使用这一称谓,而敷圣油礼不仅是作为天主教圣事之一的终敷礼,还是英国国王加冕礼的组成部分(40)。除了亨利二世时期曾一度略去不用之外,“承蒙上帝的恩典”作为英国国王正式称谓的组成部分一直被沿用至今(41)。它象征着王权合法性基础的神圣性、连续性和一致性。

在“承蒙上帝的恩典”之后是国王的称号或头衔。在都铎王朝以前,国王的正式称号已定型为“英格兰和法国国王,爱尔兰领主”,并为亨利七世所继承(42)。其中“爱尔兰领主”始于约翰王统治时期,同时,他还把称号中“英格兰人国王”改为“英格兰国王”(43)。“法国国王”的称号则始于爱德华三世统治时期,他于1340年把它加入到自己的正式称号中(44)。爱尔兰领主权的获得以及对法国王位的要求成为英国封建制度横向发展的重要体现;从“英格兰人国王”到“英格兰国王”的转变,则反映了英国王权从个人依附转向领土统治、从属人转向属地的进程。

但从亨利八世起,都铎英国国王的称号发生重大变化。这些变化从总体上看主要围绕教会和爱尔兰两大问题而展开。首先是关于教会问题。1521年,亨利八世因撰写献给教皇的反对路德宗教改革的论文,被教皇立奥十世授予“信仰捍卫者”称号(45)。随后亨利八世因婚姻问题与罗马教廷决裂,1534年英国议会颁布《王权至尊法令》,宣布亨利八世为“英格兰教会”的“唯一最高首脑”,同时宣布“英格兰教会最高首脑”这一称号将为以后英国国王所继承(46)。此后,爱德华六世的称号没有变化,玛丽一世取消了“英格兰教会最高首脑”,但继承了“信仰捍卫者”。伊丽莎白一世即位后,她在正式称号中也不再使用“英格兰教会最高首脑”,而是在“信仰捍卫者”后增加了“等”(etc.)这一省略用语(47),直到1801年,乔治三世才在取消“法国国王”称号时一并取消了它。

其次,关于爱尔兰问题。亨利八世继承了“爱尔兰领主”这一称号,但在他实行宗教改革后,爱尔兰总督圣理杰尔(St Ledger)及其咨议会于1540年12月提议亨利八世改称“爱尔兰国王”,“因为爱尔兰人有一种愚蠢的想法,他们认为罗马主教是爱尔兰国王”(48)。因此,1541年爱尔兰议会通过法令,宣布亨利八世为爱尔兰国王,1543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国王称谓法》明确宣布“爱尔兰国王”为英国国王称号之一(49)。此后,这一称号被继承下来。

都铎英国国王称号的变迁实质上反映了长期未能解决的政教关系问题。从约翰王曾被迫签署“献地书及效忠教皇誓词”(50)开始,英国历代国王都致力于夺回圣职授职权和教会司法权。都铎王朝初期,“罗马教皇与都铎君主之间甚至形成了相互利用的同盟关系”(51),但政教关系并未得到根本解决。亨利八世开启宗教改革从而确立王权至尊,并把“英格兰教会最高首脑”加入国王的正式称号中,为确立独立的“主权化”王权奠定了基础。

然而,在亨利八世以前,英国国王在宗教意义上一直未能取得与其他欧洲国家的国王平等的地位。法国国王曾从教皇那里获得“最具基督教精神的国王”称号,西班牙国王则被授予“最具天主教精神的国王”称号,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则从教皇那里获得了“教会的保卫者”称号(52)。为此,亨利八世在重申对法国王位要求的同时,请求教皇把法国国王的“最具基督教精神的国王”称号转让给他。由于教皇提出的价码太高,亨利八世未能如愿以偿(53)。但他利用路德宗教改革的契机,竟然以言“立功”,获得了教皇授予的称号。只是教皇把该称号授予了亨利八世本人,并未授权它可以被继承。因此,这一称号并不能与以上国王所获得的可以继承的称号等同(54)。但是,1543年的《国王称谓法》以议会法令的形式使这一称号具有了合法继承性(55)。这是英国国王开始确立与其他欧洲国家的国王平等地位的重要体现。

都铎英国国王坚持对法国王位的要求以及对“爱尔兰国王”称号的获得和继承,再次表明,尽管英格兰在岛上,但英国从来就不是岛国,也没有形成一般人所说的历史悠久的“均势政策”传统。即使在1558年英国丧失了在欧洲大陆的最后一块领地加莱,但随后英国就以征服爱尔兰为起点,走向了海洋帝国。英国的“大陆政策”和对外扩张政策几乎是一以贯之。从亨利七世到伊丽莎白一世,都铎英国几乎未停止过对法战争。亨利八世获得了“爱尔兰国王”称号,伊丽莎白一世则对爱尔兰进行了长达9年的征服和殖民战争,开创了英国的殖民“征服模式”(56)。都铎英国王权在整合封建历史遗产的同时,不得不调整其权力结构和国家统治形式,从而孕育了现代民族国家和国家主权观念,也为国际关系的变革开辟了道路。

从纹章(Heraldry)与旗帜(Banners)的变迁来理解都铎英国王权具有重要意义。国王的纹章是都铎王权象征性符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国王的盾形纹徽(Arms)和徽章(Badges)(57)。国王旗帜的规格、样式及使用范围在都铎王朝时期逐渐定型。

都铎英国国王的盾形纹徽图案始于爱德华三世统治时期,基本没有变化。但盾形纹徽底部的左右辅助部分(Supporters)到了都铎王朝时期出现了较大变化。亨利七世的国王盾形纹徽辅助部分左灵缇右红龙,灵缇为英国猎犬,红龙则是威尔士的卡德瓦拉达尔(Cadwalladar)王室的盾形纹徽。与理查德三世以两头野猪作为辅助部分相比,这一改变显然更具有历史文化内涵,红龙的使用就是为了表明亨利七世具有威尔士王室血统(58)。亨利八世即位后则把辅助部分改为左红龙右加冕狮,此后除了玛丽一世时期之外,都铎英国国王盾形纹徽的辅助部分未再变动(59)。红龙和加冕狮分别代表威尔士王室血统和王权神圣,突出了都铎王朝王室血统的合法性与神圣性。

王室血统受到都铎国王的重视,这一点集中体现在王室徽章上。徽章与盾形纹徽不同,它是由士兵或家兵佩带的标识(60)。在中世纪英国,封建士兵、家兵或仆从的头盔、旗帜、马饰、衣服上身前部以及其他物品上,均装饰有其所隶属的主人的徽章,但其主人从来不佩带这种徽章,而是使用盾形纹徽(61)。都铎英国国王通用的徽章是“都铎玫瑰”,它是由红白两种颜色四等分一朵玫瑰或红玫瑰围绕白玫瑰构成的图案,是兰开斯特家族的红玫瑰与约克家族的白玫瑰的结合(62)。这是亨利七世与约克家族的伊丽莎白结婚的象征,标志着两个家族的和解,也标志着都铎王室血统的合法性。

国王的盾形纹徽和徽章是最高政治象征物,因此,都铎国王加强了纹章管理,不仅注意维护国王纹章的权威,而且更加重视对其他等级纹章的控制。按照普通法,只有国王才能以专利特许证或令状的方式授予各级荣誉(63)。国王是国内各种荣誉和纹章的源泉,纹章成为荣誉的标志和不可分割的外在表现形式(64)。13世纪以后,纹章与荣誉一样可以世袭,成为社会等级的标志。以1484年纹章院的成立为标志,纹章得以制度化。纹章院从国王那里获得授权以封授新的纹章,同时负责设计、制作、登记、核查纹章并处理有关争端。1530年,亨利八世授权纹章官进行全国纹章调查(65)。此后,亨利八世通过议会颁布法令,宣布任何有关的错误传言将被判重罪(66)。爱德华六世即位后,议会法令明确规定,宗教法庭所使用的印章必须刻上国王的盾形纹徽(67)。伊丽莎白则通过公告一再重申反对私蓄家兵,并禁止他们非法佩带徽章(68)。这就进一步维护了国王的盾形纹徽的权威,提高了国王的徽章的地位。到伊丽莎白后期,除了国王的徽章,其他私人徽章几乎全被取消。通过纹章立法活动,王权至尊再次得以宣示。国王的纹章至高无上,任何人使用国王的纹章都将被定为叛逆罪。在1546至1547年的诺弗克公爵及其子苏利伯爵叛逆案中,他们就是被指控非法使用了国王的盾形纹徽(69)。除国王的纹章外,对于非法使用他人纹章者,经纹章官调查核实后,其所使用的纹章由国王发布公告予以褫夺(70)。

在纹章的基础上形成了旗帜的图案。旗帜的制作和使用由纹章院明确规定。尽管从国王到骑士都有自己的旗帜,但国买的旗帜尺寸最大(71)。旗帜形状有方形旗(Standards)和长条形旗幡(Streamers)等,旗帜上的图案则以纹章图案为主,同时还单独或与纹章结合使用圣乔治像或圣乔治十字架。旗帜都有多种,如亨利·都铎在博斯沃斯之战中使用的方旗就有3种:圣乔治像旗、红龙旗和都铎家族的黄牛旗(72)。据记载,亨利七世即位后有方旗2种、旗幡5种;亨利八世则有方旗4种、旗幡1种(73)。方旗上的图案均为国王的盾形纹徽或徽章,旗幡图案则为国王的徽章或盾形纹徽的辅助部分。在英国宗教改革前,圣乔治崇拜仍然盛行,甚至亨利七世在遗嘱中专门安排了圣乔治的圣十字架和圣乔治的“遗物”处理问题(74)。然而,在宗教改革后,圣乔治节连同其他许多宗教节日都被取消了(75)。宗教性旗帜也随之被取缔,但圣乔治十字架旗因其已成为英国国王旗帜的组成部分而得以保留。到16世纪末,国王纹章旗帜日渐不用,英国船只也主要悬挂圣乔治十字架旗(76)。这样,圣乔治十字架旗就成了现代英国国旗的雏形,成了民族国家认同的象征。

此外,都铎英国国王继承了理查德一世以来所使用的国王箴言:“上帝与我的权利”(Dieu et Mon Droit),与爱德华三世设立嘉德勋章时所使用的嘉德箴言:“心生邪念者必将蒙羞”(Honi scit qui maly pense)(77)。在国王的纹章和旗帜上,这两句箴言被单独或分别使用,至今未变。这是都铎英国王权神圣和至尊的又一体现。

总之,都铎英国纹章管理的制度化以及相关法令的颁布实施,为巩固王权、维护社会等级制度和促进社会整合起到了重要作用。到伊丽莎白一世时期,骑士制度的复兴与遍及西欧的文化上的“封建反动”使纹章显得更加重要(78),但这种封建文化反动在经济变革和人文主义传播下已日趋空壳化、形式化,纹章也就日益失去了社会等级制度的实质意义,变成了吸纳新兴社会力量的合法形式和渠道。特别是1568年纹章院向新兴社会力量开放,造成了斯通所说的“荣誉膨胀”,这不仅给国王带来了新财源,而且为绅士阶层(79)的形成提供了合法的制度空间(80)。因此,斯通指出,荣誉膨胀确证了“陶尼法则”,成为“绅士兴起的有力证据”(81)。尽管当时人们对爵位、纹章的追求成为一股社会狂潮,“这股狂潮的必然前提是等级秩序的存在”(82),但我们也不能忽视社会等级的开放性。正如侯建新先生曾经指出的那样,近代早期英国社会等级并未形成封闭的阶层,各个等级都具有明显的开放性(83)。纹章院的开放就是有力的证明。这对理解英国近代早期的社会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国王的指称与象征对我们透视都铎英国王权的性质与特征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们体现了王权政治合法性新诉求,即除了传统的加冕仪式和加冕誓词以外,都铎英国国王更加重视议会和血统所提供的合法性,这体现了都铎王权的世俗化特征。正如中国古代所强调的“名正言顺”一样,指称与象征起着“正名”亦即宣示合法性的作用。“在中世纪英国,政治合法性是不断变化的观念。它既指权力的有形方面,如对官职任命和对财富的控制,又指权力的象征方面。”(84)都铎英国国王在加强有形的政治控制的同时,更加注重权力的象征方面,并且取得了巨大成功。

其次,它们也体现了王权性质的转变与民族国家主权观念的形成。尽管英国国王很早就曾自称过“皇帝”,但都铎国王并未称帝,《禁止上诉法》只是明确宣布英国是帝国,英国国王等同于帝王(85)。都铎英国国王的称谓及称号、纹章及旗帜的变迁表明,王权日益具有公共性和代表性。都铎王朝前期形成的共同体观念也证明了这一点(86)。因此,恩格斯曾指出,王权的胜利并非国王个人权力的胜利,而是民族国家的胜利,否则就不会有“那时无王权便不可能出现的民族统一”(87)。都铎王权本质上只是民族国家的代表,是主权化的王权,而不是具有实际的绝对权力的个人王权。

第三,它们还体现了王权范围与职能的变迁。从亨利七世开始,都铎国王更加“职业”,都铎王权更受人尊敬(88)。王权被日益明确为国王的特权(Prerogatives),并走上了新的制度化道路。这说明都铎英国王权的范围和职能并非模糊不清或无限膨胀。只有在专利特许证中,这种加盖国玺的官方文件才存在着突出的语言表述矛盾,这使特许权(Franchises)成为作为“我们”的国王与作为“我”的国王之间的交汇点,成为国王公权与私权矛盾的集中表现形式。到都铎王朝后期,国王的特许权成为政治与经济、社会关系日趋紧张的根源,也是英国走向宪政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这一问题最终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得以解决。

注释:

①国内学者关于都铎英国王权问题的研究成果主要有:刘新成:《试论伊丽莎白一世时期下院同女王的斗争》,《史学月刊》1987年第3期;刘新成:《英国都铎王朝议会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00页至320页专论都铎君主制性质和特征;刘城:《16世纪英国“王权至尊”的确立与教皇权的衰落》,《历史研究》2006年第2期;阎照样:《论英国都铎专制君主制的有限性》,《史学月刊》1999年第3期;王松亭、张海:《都铎君主政体新论》,《史学集刊》2000年第1期;程汉大、于民:《在专制与法治之间——“都铎悖论”解析》,《世界历史》2002年第5期;郭方:《英国近代国家的形成》,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此外,金志霖的历代英国国王传记、孟广林的英国封建王权研究均为探讨都铎王权问题奠定了基础,可参见金志霖:《英国国王列传》,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孟广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②R.蒂特勒:《北美与英国的近代早期英国史研究》(Robert Tittler,"Early Modern British History,Here and There,Now and Again"),《阿尔比恩:英国研究季刊》(Albion:A Quarterly Journal Concerned with British Studies)1999年第2期。

③S.阿尔弗雷德:《都铎时代的政治思想与政治史》(Stephen Alfred,"Politics and Political History in the Tudor Century"),《历史杂志》(The Historical Journal)1999年第2期;R.梅叶:《剑桥学派与立奥·斯特劳斯:美国政治学的文本与语境》(Rafael Major,"The Cambridge School and Leo Strauss:Text and Context of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政治研究季刊》(Political Research Quarterly)2005年第3期。

④D.阿兰·奥尔:《近代早期英国“新”宪政史论纲》(D.Alan Orr,"A Prospectus for a 'New'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arly Modern England"),《阿尔比恩:英国研究季刊》2004年第3期。

⑤D.坎纳丁:《从传记到历史:撰写近代英国君主制史》(David Cannadine,"From Biography to History:Writing the Modern British Monarchy"),《历史研究》(Historical Research)第77卷,第197期(2004年);玛丽·E.菲瑟尔:《英国宗教改革时期的生育政治思想》(Mary E.Fissell,"The Politics of Reproduction of English Reformation"),《描述》(Representations)2004年第87期。

⑥在理查德一世之前,据格兰维尔记载,国王在发出令状时均自称“我”。此后,国王在发布的令状中均自称“我们”。参见J.比姆斯:《格兰维尔译文》(John Besmes,A Translation of Glanville),约翰·拜因出版公司1900年版,第12-13页;萨缪尔·E.索恩:《布雷克顿论英国法律习惯》(Samuel E.Thorne,Bracton on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England)第4卷,哈佛大学贝尔克纳普出版社1977年版,第47页。

⑦W.斯塔布斯:《英国宪政史》(William Stubbs,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第1卷,克拉伦顿出版社1903年版,第603页。

⑧T.F.陶特认为,尽管从亨利二世起就已有国王本人作证这一落款,但只有到了约翰王时期才逐渐区分了特许状、专利特许证和密封特许证等三种令状形式,国王本人作证的落款主要限于专利特许证和密封特许证(letters close)。此后,特许状的落款也逐渐与后两者一致。参见T.F.陶特:《中世纪英国行政史论》(T.F.Tout,Chapters in the Administrative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第1卷,曼彻斯特大学出版社1920年版,第135-136页。

⑨T.赖墨尔:《英国国王条约、协议和公文汇编》(Thomas Rymer,Foedera,Conventiones,Litterae,Et Cujuscunque Generis Acta Publica Inter Reges Angliae)第1卷,伦敦1727年版,第490、499-501、504页。

⑩W.德·格雷·博奇:《伦敦市历史上的特许状与法律文献》(Walter De Gray Birch,The Historical Charters and Constitutional Documents of the City of London),伦敦1887年版,第37页。

(11)爱德华·科克:《英国法律要论》(Edward Coke,The Second Part of the Institutes of the Laws of England)第2书,伦敦1797年版,第77页。

(12)H.黑尔:《英国官方历史文献研究》(Hubert Hall,Studies in English Official Historical Documents),剑桥大学出版社1908年版,第238页。

(13)F.W.毕舍尔编:《贝尔英国历史资料丛书:宗教改革与文艺复兴(1485-1547)》(Fred W.Bewsher,The Reformation and the Renaissance 1485-1547,S.E.Winbolt and Kenneth Bell,ed.,Bell's English Historical Sources Books),伦敦1913年版,第106-109页;S.德维斯:《伊丽莎白女王统治时期议会日志》(Simonds D'Ewes,The Journals of All the Parliaments during the Reign of Queen Elizabeth),伦敦1682年版,第2-3、106页。

(14)在英国法律中,一般遗嘱主要用于处理个人财产,但国王的遗嘱涉及王位继承,与一般遗嘱有所不同。威廉一世就是通过遗嘱安排了王国的统治者。此后,英国国王都很重视遗嘱,目前除了爱德华四世的遗嘱尚未找到外,亨利六世及其以前历代国王大多立有遗嘱,并在遗嘱中涉及了王位继承问题。在亨利七世以前,国王在遗嘱中均自称“我”。参见J.尼科尔斯:《英国国王和王后现存遗嘱汇编》(J.Nichols,A Collection of All the Wills Now Known to Be Extant of the Kings and Queens of England),伦敦1780年版,第3、203、236、291、345页。

(15)T.潘恩、B.怀特编:《亨利七世的遗嘱》(T.Payne and B.White,ede.,The Will of Henry Ⅶ),伦敦1775年版,第1页。

(16)T.赖墨尔:《英国国王条约、协议和公文汇编》第15卷,第110-116页。

(17)H.黑尔:《英国官方历史文献研究》,第334页。

(18)J.O.哈利维尔:《英国国王书信集》(James Orchard Halliwell,Letters of the Kings of England)第1卷,伦敦1848年版,第319-320、322-326页。

(19)爱德华·科克:《英国法律要论》(Edward Coke,The First Part of the Institutes of the Laws of England)第1书,伦敦1788年版,第7页;G.雅各布:《宪政法律汇编》(G.Jacob,Lex Constitutionis),萨沃尔1719年版,第47页。

(20)《王国法令集》(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第3卷,纽约1993年版,第326页。

(21)R.B.梅里曼:《托马斯·克伦威尔的生平与书信》(Roger Bigelow Merriman,Life and Letters of Thomas Cromwell),克拉伦顿出版社1902年版,第1卷,第349、362、370、373页;第2卷,第192、195、196、199页。

(22)D.娄迪斯:《都铎宫廷》(David Loades,The Tudor Court),伦敦1986年版,第25页。

(23)B.史密斯奥斯特:《不列颠的荣耀与英格兰的精英》(Benjamine Smithurst,Britain's Glory and England's Bravery),伦敦1689年版,第4页;R.高斯灵:《荣誉法律汇编》(R.Gosling,The Laws of Honour),伦敦1714年版,第5页。

(24)爱德华·科克:《英国法律要论》第2书,第77页。

(25)利维斯·爱因斯坦:《都铎的理想》(Lewis Einstein,Tudor Ideals),伦敦1921年版,第13-14页。

(26)塞缪尔·P.亨廷顿著,王冠华、刘为等译:《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12页。

(27)孟广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第287页。

(28)王在咨议会(king-in-council)和王在议会(king-in-parliament)原则早在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就形成了。参见威廉·R.安森:《宪政法律与习惯》(William R.Anson,The Law and Custom of the Constitution)第1卷,克拉伦顿出版社1897年版,第16-17页。

(29)罗纳德·H.弗里泽主编:《都铎英国历史辞典》(Ronald H.Fritze,Editor-in-Chief,Historical Dictionary of Tudor England),格林伍德出版社1991年版,第506-507页。

(30)刘城:《16世纪英国“王权至尊”的确立与教皇权的衰落》,《历史研究》2006年第2期,第142页。

(31)G.R.艾尔顿:《都铎宪政》(G.R.Elton,The Tudor Constitution),剑桥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2页。

(32)郭方:《英国近代国家的形成》,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84-185页。

(33)小W.H.杜纳姆:《王权与法治:都铎悖论》(William Huse Dunham Jr.,"Regal Power and the Rule of Law:A Tudor Paradox"),《不列颠研究杂志》(Journal of British Studies)第3卷,1964年第2期。

(34)金志霖:《英国国王列传》,“英国的君主制度——代前言”,第4页。

(35)《王国法令集》第1卷,第1、26、167、255、257页;第2卷,第61、78、120、204、301、499、509、636、665页。

(36)K.鲍威尔、C.库克:《英国历史实录(1485-1603)》(Ken Powell and Chris Cook,English Historical Facts,1485-1603),麦克米伦出版社1977年版,第5页;E.B.弗莱德、D.E.格林威、S.波特、I.罗伊:《不列颠历史编年手册》(E.B.Fryde,D.E.Greenway,S.Porter,and I.Roy,Handbook of British Chronology),伦敦皇家历史学会1986年第3版,第43页。

(37)E.B.弗莱德、D.E.格林威、S.波特、I.罗伊:《不列颠历史编年手册》,第43-48页;J.E.W.沃里斯:《英国国王执政年与称号》(John Eyre Winstanley Wallis,English Regal Years and Titles),伦敦1921年版,第50-65页。

(38)P.L.休斯、J.F.拉金:《都铎王室公告集》(Paul L.Hughes and James F.Larkin,Tudor Royal Proclamations)第2卷,耶鲁大学出版社1969年版,第12、45、103页。

(39)C.斯提芬森、F.G.玛尔查姆:《英国宪政史资料》(Carl Stephenson and Frederic George Marcham,Sources of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纽约和伦敦1937年版,第6页。

(40)B.怀特海德:《教会法辞典》(Benjamin Whitehead,Church Law),伦敦1911年第3版,第17页;J.E.W.沃里斯:《英国国王执政年与称号》,第65页。

(41)亨利二世时期一度不用这一称谓,也许与当时比较紧张的政教冲突有关。1173年5月以后,亨利二世又恢复使用这一称谓。刘城:《英国中世纪教会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5页。

(42)J.E.W.沃里斯:《英国国王执政年与称号》,第58页。

(43)E.B.弗莱德、D.E.格林威、S.波特、I.罗伊:《不列颠历史编年手册》,第37页;W.斯塔布斯:《英国宪政史》第1卷,第603页。

(44)A.R.梅厄斯编:《英国历史文献(1327-1485年)》(A.R.Myers,ed.,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1327-1485),伦敦1969年版,第66-67页。

(45)1521年,在决定授予亨利八世“信仰捍卫者”称号的教皇敕令送达英国之前,立奥十世就去世了。教皇克莱蒙七世重新确认了这一称号。T.赖墨尔:《英国国王条约、协议和公文汇编》第14卷,第13-14页。

(46)《王国法令集》第3卷,第492页。

(47)梅特兰认为,伊丽莎白不使用“英格兰教会最高首脑”而以“等”代之,是经过诸大臣精心设计的,在宗教冲突激烈的国内外环境中,这一称号具有中立含义。参见H.N.波特:《伊丽莎白的宗教决定》(Henry Norbert Birt,The Elizabethan Religious Settlement),伦敦1907年版,第7-8页;F.W.梅特兰:《伊丽莎白散论》(F.W.Maitland,"Elizabethan Gleanings"),《英国历史评论》(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第15卷,1900年第57期。

(48)E.科提斯:《爱尔兰史》(Edmund Curtis,A History of Ireland),伦敦1961年版,第168页。

(49)G.梅里顿:《爱尔兰法令概览》(G.Meriton,An Exact Abridgement of All the Publick Printed Irish Statutes Now in Force),都柏林1724年版,第158页;《王国法令集》第3卷,第958页。

(50)H.罗斯威尔:《英国历史文献(1189-1327年)》(Harry Rothwell,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1189-1327),伦敦1975年版,第307-310页。

(51)刘城:《英国中世纪教会研究》,第9、12-13、14页。

(52)R.高斯灵:《荣誉法律汇编》,第5页。

(53)D.娄迪斯:《都铎宫廷》,第29页。

(54)J.N.布朗:《亨利八世的书〈论七大圣事〉与国王称号“信仰捍卫者”》(J.Mainwaring Brown,"Henry Ⅷ's Book 'Assertio Septem Sacramentorum' and the Royal Title 'Defender of the Faith'"),《皇家历史学会纪录》(Transactions of the Royal Historical Society)第8卷,1880年,第245-246页。

(55)《王国法令集》第3卷,第958-959页。

(56)N.P.坎尼:《英国殖民思想:从爱尔兰到美洲》(Nicholas P.Canny,"The Ideology of English Colonization:From Ireland to America"),《威廉与玛丽季刊》(The William and Mary Quarterly)第30卷,1973年第4期;H.摩根:《休·奥尼尔与都铎爱尔兰的九年战争》(Hiram Morgen,"Hugh O'Neill and the Nine Years War in Tudor Ireland"),《历史杂志》(The Historical Journal)第36卷,1993年第1期。

(57)据记载,早在威塞克斯的国王爱德加时期就有了国王的纹章。征服者威廉使用纹章始于他任诺曼底公爵时期,但直到理查德一世时期,纹章才在印玺、骑士盾牌上出现。参见W.E.弗莱赫提:《英国纪年》(William Edward Flaherty,The Annals of England),牛津和伦敦1876年版,第40、86、137页;J.理查德森:《地方史研究者百科全书》(John Richardson,The Local Historian's Encyclopedia),历史学出版有限公司1986年版,第213页;W.莫里森编:《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Wayne Morrison,ed.,Blackstone's 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第2卷,伦敦和悉尼2001年版,第253页。

(58)W.L.威廉姆斯:《现代威尔士的形成》(W.Llewelyn Williams,The Making of Modern Wales),麦克米伦出版社1919年版,第38页。

(59)F.J.格兰特:《纹章手册》(Francis J.Grant,The Manual of Heraldry),爱丁堡1914年版,第136-137页。

(60)J.理查德森:《地方史研究者百科全书》,第217页。

(61)A.C.弗克斯-戴威斯:《纹章中的徽章》(Arthur Charles Fox-Davies,Heraldic Badges),伦敦1907年版,第13-14页;S.J.劳、F.S.普灵:《英国历史辞典》(Sidney J.Low and F.S.Pulling,The Dictionary of English History),伦敦1910年版,第114-115页。

(62)C.N.艾尔文:《纹章辞典》(Charles Norton Elvin,The Dictionary of Heraldry),伦敦1889年版,第124页。

(63)W.莫里森编:《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第1卷,第206页。

(64)R.高斯灵:《荣誉法律汇编》,“导言”,第4-6页。早在查理曼时期荣誉是一种官职(office),而在英国则是指大封建领主权。英国荣誉的等级有大贵族和小贵族之分,这两类贵族的各等级荣誉均可世袭,并有相应的纹章和盾牌。但正如布莱克斯通所说,英国的荣誉在本质上与官职“是可以互换的而且是同义的”。参见F.L.冈绍夫:《封建主义》(F.L.Ganshof,Feudalism),伦敦1961年版,第52页;W.莫里森编:《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第1卷,第206页;A.罗珀:《英格兰与威尔士历史辞典》(Abel Roper,An Historical Dictionary of England and Wales),伦敦1692年版,“honours”与“honours,its degrees”条目。

(65)J.坎贝尔-基斯:《地方史研究辞典》(John Campbell-Kease,A Companion to Local History Research),伦敦1989年版,第126-127页。

(66)《王国法令集》第2卷,第522-523页;第3卷,第850页。

(67)《王国法令集》第4卷,第1部分,第4页。

(68)P.L.休斯、J.F.拉金:《都铎王室公告集》第2卷,第350-352、495-497页。

(69)有关该案件的具体情况,参见P.R.摩尔:《1546-1547年纹章官对苏利伯爵的指控》(Peter R.Moore,"The Heraldic Charge against the Earl of Surry,1546-1547"),《英国历史评论》(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第116卷,2001年第467期。

(70)J.坎贝尔-基斯:《地方史研究辞典》,第306页。

(71)H.德·瓦尔登:《都铎王朝时期纹章院手稿中的旗帜、方旗与徽章》(Lord Howard de Walden,Banners Standards and Badges from a Tudor Manuscript in the College of Arms),伦敦1904年版,“前言”,第9-10页。

(72)W.L.威廉姆斯:《现代威尔士的形成》,第38页。

(73)H.德·瓦尔登:《都铎王朝时期纹章院手稿中的旗帜、方旗与徽章》,第9、10、13-15、20、77-80、99-100页。

(74)T.潘恩、B.怀特编:《亨利七世的遗嘱》,第34页。

(75)据统计,英国宗教改革前有95个节和30个圣显日(saint's eves),宗教改革后只有27个节日了。在一些节日被取消的同时一些新的节日得以增加。例如,在伊丽莎白一世时期,国王即位日(Accession Day)开始被确定为全国性节日。参见M.H.布雷:《圣乔治来到快乐的英格兰》(Margaret H.Bulley,St George for Merrie England),伦敦1908年版,第29-30页;K.L.爱莫森:《文艺复兴时期英国的日常生活指南》(Kathy Lynn Emerson,The Writer's Guide to Everyday Life in Renaissance England),辛辛那提1996年版,第202-204页;B.雷伊:《英国大众文化(1550-1750年)》(Barry Reay,Popular Cultures in England,1550-1750),伦敦和纽约1998年版,第142-143页。

(76)W.G.佩林:《不列颠的旗帜》(W.G.Perrin,British Flags),剑桥大学出版社1922年版,第40、46页。

(77)G.雅各布:《宪政法律汇编》,第48页;戴威·M.沃克著,李双元等译:《牛津法律大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63页。

(78)A.E.弗格森:《文艺复兴时期英国的骑士传统》(Arthur E.Ferguson,The Chivalric Tradition in Renaissance England),伦敦和多伦多1986年版,第68页。

(79)绅士(gentry)又被称为平民贵族(civil nobility),是指年收入高于500镑,从事法律研究、大学教师等职业而不必从事体力劳动的人,是英国荣誉等级中最低一级,有自己的纹章。这一等级处于年收入40先令以上的自由土地持有农约曼之上。参见R.高斯灵:《荣誉法律汇编》,第286页;A.罗珀:《英格兰与威尔士历史辞典》,“gentlemen”与“honours,its degrees”、“yeoman”条目;爱德华·科克:《英国法律要论》第2书,第667-668页;W.莫里森编:《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第1卷,第311页。

(80)M.A.菲茨西孟斯:《金钱与等级:英国纹章新解》(M.A.Fitzsimons,"Money and the Degrees of Being:A Note on English Heraldry"),《政治学评论》(The Review of Politics)第10卷,1948年第3期。

(81)L.斯通:《1558至1641年间的荣誉膨胀》(Lawrence Stone,"The Inflation of Honours 1558-1641"),《过去与现在》(Past and Present)1958年第14期。

(82)王晋新、姜德福:《现代早期英国社会变迁》,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63页。

(83)侯建新:《农民、市场与社会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09-310页。

(84)J.M.泰尔曼:《中世纪英国政治性的封圣与政治象征主义》(John M.Theilmann,"Political Canonization and Political Symbolism in Medieval England"),《不列颠研究杂志》(Journal of British Studies)第29卷,1990年第3期。

(85)J.R.坦纳:《都铎宪政文献》(J.R.Tanner,Tudor Constitutional Documents),剑桥大学出版社1951年版,第40-41页。

(86)S.L.科林斯:《从神圣秩序到主权国家》(Stephen L.Collins,From Divine Cosmos to Sovereign State),牛津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8-19页。

(87)恩格斯:《论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458页。

(88)C.H.威廉姆斯:《英国历史文献(1485-1558年)》(C.H.Williams,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 1485-1558),伦敦1967年版,第18页。

标签:;  ;  ;  ;  ;  ;  ;  ;  ;  ;  ;  ;  

英国都铎王朝的君主制,来自国王的名字和徽章等_英国国王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