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的现实与历史的重建--兼论儒家古代战争现象的虚拟解读_司马法论文

历史的真实与历史的重构——兼论儒家有关上古战争现象的虚拟化解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儒家论文,历史论文,上古论文,重构论文,现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东汉著名史学家班固在其《汉书·艺文志·兵书略序》中云:“下及汤武受命,以师克乱而济百姓,动之以仁义,行之以礼让,《司马法》是其遗事也。”班固是儒家学说的坚定服膺者,在这里,他是站在儒家的基本立场上,按照儒家的观念对春秋之前的战争之性质、特征及其表现方式作出自己的理解与总结的。在他看来,殷商、尤其是西周时期的战争,受“军礼”文化精神的规范,战争的基本宗旨是“吊民伐罪”,所呈示的主导倾向为“义兵至上”;而战争的表现形式,则体现为温和宽厚的特色,充满着“仁义”精神与“礼让”原则。而所有这一切在“古代王者司马兵法”中都有着具体而生动的反映①。这种情况,到春秋战国之际发生了革命性的改变,当时“礼崩乐坏”的结果,导致战争由信奉“军礼”转变为热衷“诡道”,即所谓“自春秋至于战国,出奇设伏,变诈之兵并作”②。南宋学者郑友贤有言:“《司马法》以仁为本,孙武以诈立;《司马法》以义治之,孙武以利动;《司马法》以正,不获意则权,孙武以分合为变。”③就是对这种差异性准确而扼要的概括。

其实,在两汉时期,就春秋之前战争基本特征作如此解读与认识的,并不仅仅限于刘歆、班固等儒家人物,其他学派也普遍持类似的观点。例如,在带有浓厚黄老道家学派色彩的《淮南子》一书中,就认为“古今”战争在表现形式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在历史的进程中,战争经历了由温和而残酷、由宗仁尚义而唯力是尚的翻天覆地式的变化:“古之伐国,不杀黄口,不获二毛,于古为义,于今为笑。古之所以为荣者,今之所以为辱也。”④由此可见,将春秋之前的战争,定义为性质上的“道义化”与形式上的“温和化”,是两汉时期许多人的广泛共识,也是当时思想界的主流看法。

众所周知,战争是政治的特殊表现形式,流血杀戮,暴力残酷,是战争的本质属性。中国春秋之前的战争是否真的有其例外?温和节制是否成为当时战争手段实施中的普遍现象?当时的战争是否全面以遵循与贯彻“军礼”基本原则为必要前提?总之,后人有关春秋之前的战争之描述究竟属于真实的历史存在?抑或是虚拟的理想境界?是值得我们今天进行重新考察并予以认真回答的一个问题。惟其如此,我们才能准确梳理先秦时期战争演变的清晰脉络,才能全面理解“军礼”传统与社会变革之间的深层次关系及其互动的渊源、性质和意义。

考察殷周和春秋前中期的大量战争史实,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班固等人有关上古战争特征的追叙,并不是单纯的理想化虚拟,而是建立在一定的史实依据之上的,有着具体的历史文献记载作为有力的支持。春秋之前的战争,其规模上的有限性、程度上的节制性、手段上的温和性,在相当程度上乃是不争的事实。这方面早已有学者给予了注意和提示。如雷海宗先生曾指出:“春秋时代的战争由贵族包办,多少具有一些游戏的性质。我们看《左传》中每次战争都有各种的繁文缛节,杀戮并不甚多,战争并不以杀伤为事,也不以灭国为目的,只求维持国际势力的均衡。到战国时期,情形大变,战争的目的在乎攻灭对方,所以各国都极力奖励战杀,对俘虏甚至降卒往往大批地坑杀,以便早日达到消灭对方势力的地步。吴越之争是春秋末年的长期大战,也可说是第一次的兼并型战争。前此大国相互之间并无吞并的野心,对小国也多只求服从,不求占领。”⑤

之所以存在着这样的情况,当是与当时“军礼”文化精神对军事行动的全面规范与强烈主导直接相联系。我们知道,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的习惯风俗,所谓礼制是指礼的制度化、程式化、典仪化,具体分为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五大类,具有文治和教化的功能。军礼,是礼制在军事方面的体现,“是在建立军事联盟,‘征师诸侯’、‘习用干戈以征不享’的长期战争之中及其前后萌芽、形成的”⑥。军礼包含的内容很宽泛,不仅用于战场上,很多时候还用于国家内部治安、公共事务等等。根据《司马法》的记载,古代军礼的内容包括畿服制度、军赋制度、军队编制、官吏设置、列队训练以及旌旗、徽章、鼓铎的使用规定等。而在《周礼·春官·大宗伯》那里,军礼可具体划分为五大类,“以军礼同邦国。大师之礼,用众也;大均之礼,恤众也;大田之礼,简众也;大役之礼,任众也;大封之礼,合众也”⑦。这里,大师礼是天子出兵征伐之礼;大均礼是较正户口、调整赋税等组织军事力量之礼;大田礼是天子、诸侯定期田猎和军事演习之礼;大役礼是筑王宫、城邑,发动徒役之礼;大封礼是校正封国疆界,以兵整顿各国关系与天下秩序之礼。由此可见,军礼主要指战事,但也包括田猎、筑城等活动。但在全部“军礼”中,有关战争起因、战场礼仪、战争方式、战争善后以及战争禁忌等方面的规定,最能体现军礼的精神,乃是军礼的核心之所在。换言之,西周时期所确立的古典礼乐文明,表现在军事领域方面,便是用军礼来指导和制约具体的战争行动。

在春秋前中期,这种军礼的外在形式与内在宗旨开始遇到冲击,这从子鱼、舅犯等人对“军礼”的批评言辞中可以窥见一斑,如子鱼曾指出:“三军以利用也,金鼓以声气也,利而用之,阻隘可也;声盛致志,鼓儳可也。”⑧然而从总体考察,“军礼”的基本精神却依旧得到人们的尊重和奉行。我们认为,不能简单地断言春秋时期已完全陷入“礼崩乐坏”的无序状态。在当时,西周时所缔造的礼乐文明出现危机固然是事实,但是“礼乐”的解体是个非常漫长的历史过程,传统作为一种强大的惯性力量,它的实质影响不会须臾消亡,因此,“军礼”在春秋时期得到顽强的延续,也没有特殊的例外。

这里,我们可先看几组有趣的历史镜头:在晋楚邲之战进行过程中,“晋人或以广队不能进,楚人惎之脱扃,少进,马还,又惎之,拔斾投衡,乃出,顾曰:吾不如大国之数奔也”⑨。当两军阵上致刃交锋之际,居然教敌人如何摆脱困境遁逃,结果还招致对手的一番奚落,自讨没趣,这在今天看来,未免太不合乎情理。然而在当时,却是完全符合“军礼”的做法。

又如在晋楚鄢陵之战中,“晋韩厥从郑伯,其御杜溷罗曰:速从之,其御屡顾,不在马,可及也。韩厥曰:不可以再辱国君。乃止。郤至从郑伯。其右茀翰胡曰:谍辂之,余从之乘,而俘以下。郤至曰:伤国君有刑。亦止”⑩。晋军将领韩厥、郤至等人在交战中,均曾有机会擒获协同楚军作战的郑伯,然而他们却拒绝了部下的建议,停止追击,让敌手逃逸。郤至本人还曾“三遇楚子(楚共王)之卒。见楚子,必下,免胄而趋风”,向敌国国君竭尽恭敬之礼,而楚共王也不含糊,“使工尹襄问之以弓”(11),回报以礼物与慰问。这实在令人不可思议。其实这不过是郤至等人忠实遵循“军礼”的要求行事而已。《国语·周语中》明确道出了这一点:即郤至以“三伐”为自豪,“吾有三伐:勇而有礼,反之以仁。吾三逐楚子之卒,勇也;见其君必下而趋,礼也;能获郑伯而赦之,仁也”。

正是在这种浓厚的尊崇旧“军礼”社会氛围影响之下,以春秋中期为界,战争指导观念呈现出明显的不同。春秋中叶以前的战争,除了铁血厮杀的残酷一面外,还存在着比较多的以迫使敌方屈服为宗旨的温和一面。这是与战国以后那种“争地以战,杀人盈野;争城以战,杀人盈城”(12)的现象有所区别的。具体地说,在当时军事威慑要多于会战(13),即以军事威慑和政治外交谋略迫使对方接受自己的条件而屈服,乃是当时普遍存在的战争指导原则。真正以主力进行会战以决定胜负的战争为数相对有限。所谓的“霸主”,一方面固然兼并小国,坐大自己;另一方面在同其他大、中型国家发生冲突时,则多以双方妥协或敌方屈服为结局,而彻底消灭对方武装力量,摧毁对方政权的现象则较为罕见。于是会盟,“行成”与“平”乃成为重要的军事斗争方式。

齐桓公所从事的战争,就突出地反映了这一战争指导原则。他在位43年,参与战争20余次。其中除了长勺之战、乾时之战等个别战例外,都是凭借军事行动的威慑作用,来达到预期的战略目的,即所谓“九合诸侯,不以兵车”。这是齐桓公战争指导上的一大特色,也是儒家人物异口同声称道其功业的缘由(14)。在春秋战争史上,齐桓公的所作所为并非孤立的现象。《左传》中就有很多类似的一例子:如《左传·隐公元年》载:“惠公之季年,败宋师于黄,公立而求成焉。九月,及宋人盟于宿。”又如《左传·隐公八年》载:“齐人卒平宋、卫于郑,秋,会于温,盟于瓦屋,以释东门之役,礼也。”再如《左传·桓公八年》载:“秋,随及楚平。楚子将不许。斗伯比曰:天去其疾矣,随未可克也。乃盟而还。”其他像前770年,屈瑕率楚军大败绞师,结城下之盟而还。前571年,晋、卫、宋三国之师攻郑。冬,城虎牢,逼迫郑国求和。凡此等等,不胜枚举,都充分反映了当时战争以屈服敌方为宗旨的普遍性。

这种以“军礼”原则规范,指导战争活动的时代特征,究其原因,当是与当时的大中型政权都属于贵族阶级专政,且相互又有宗族、姻亲关系分不开的。《左传·闵公元年》引管仲语“诸夏亲昵,不可弃也”,即是对这种情况的揭示,而它反映在战争指导观念上,就不能不笼罩着一层温情脉脉的色彩。由此可见“兄弟之国”、“甥舅之国”名分的存在,决定了当时的战争指导讲究的是正而不诈,否则便是违背“军礼”,要受到人们的谴责,“合诸侯而灭兄弟,非礼也”(15)。

从更深的层次考察,当时战争指导的“军礼”精神还具体表现为:

第一,关于战争的目的,“军礼”所主张的是征讨不义。《周礼·夏官·大司马》云:“及师,大合军,以行禁令,以救无辜,伐有罪。”《左传·庄公二十三年》云:“征伐以讨其不然。”《国语·周语上》云:“伐不祀,征不享。”《左传·成公十五年》云:“凡君不道于其民,诸侯讨而执之。”《司马法·仁本》云:“兴甲兵以讨不义。”讲的都是这一层意思。即只有当对方犯有“凭弱犯寡”、“贼贤害民”、“放杀其君”等九种严重罪过时,才可以兴师征讨。关于这一点,《周礼》中曾有非常明确的记载:“大司马之职,掌建邦国之九法,以佐王平邦国。制畿封国以正邦国,设仪辨位以等邦国,进贤兴功以作邦国,建牧立监以维邦国,制军诘禁以纠邦国,施贡分职以任邦国,简稽乡民以用邦国,均守平则以安邦国,比小事大以和邦国。以九伐之法正邦国,冯弱犯寡则眚之,贼贤害民则伐之,暴内陵外则坛之,野荒民散则削之,负固不服则侵之,贼杀其亲则正之。放弑其君则残之,犯令陵政则杜之,外内乱,鸟兽行,则灭之。”(16)对此,《司马法·仁本》中亦有类似的记载。

第二,军事行动“不加丧,不因凶”的限制。如果不得已而从事战争,就必须在行动中贯彻“礼”“仁”的原则,“以礼为固,以仁为胜”(17),《左传·文公十二年》亦云:“死伤未收而弃之,不惠也。不待期而薄人于险,无勇也。”这都是本“仁”宗“礼”的意思。郤至之所以在鄢陵之战后自我欣赏:“吾有三伐”,也在于他曾做到了“勇而有礼,反之以仁”这一点。正因为征伐归宗于“礼”、“仁”,所以“冬夏不兴师”、“不如丧,不因凶”(18),乃成为对敌军事行动的重要原则之一,甚至成为了一种具有不容挑战的军事禁忌。覆按史实,可谓信而有征。《左传·襄公四年》载:“三月,陈成公卒,楚人将伐陈,闻丧乃止。”又《左传·襄公十九年》载:秋七月辛卯,齐侯环卒“晋士丐侵齐,及榖,闻丧而还,礼也”。又《左传·昭公二十七年》载:“楚师闻吴乱而还。”凡此等等,不胜枚举,皆为显著的事例。

第三,战场交锋的正大不诈原则。当进行正式的战场交锋时,当时的军礼也有不少具体的原则,要求作战双方共同遵循。这在《左传》、《司马法》、《榖梁传》、《公羊传》中均有反映。《司马法·仁本》云:“成列而鼓,是以明其信也。”宋襄公则云:“古之为军也,不以阻隘也;寡人虽亡国之余,不鼓不成列。”(19)《司马法》云:“不穷不能而哀怜伤痛,是以明其仁也。”又云:“见其老幼,奉归勿伤;虽遇壮者,不校勿敌;敌若伤之,医药归之。”《榖梁传·隐公五年》亦云:“战不逐奔,诛不填服。”而这在宋襄公的口中,便是“君子不重伤,不禽二毛”(20)。禁止在战场交锋时实施偷袭一类的阴损毒招,如《司马法》逸文就强调:“无干车,无自后射。”(21)即不准冒犯敌国国君乘的车,也不允许从背后攻击敌人。

就战场纪律而言,“军礼”要求做到禁止劫掠,尽可能避免破坏财物,扰乱民众。《尚书·费誓》即言:“无敢伤牿,牿之伤,汝则有常刑;马牛其风,臣妾逋逃,勿敢越逐,只复之,我商赍尔。乃越逐,不复,汝则有常刑!无敢寇攘,逾垣墙,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司马法》也一再强调这一点:“入罪人之地,无暴神祇,无行田猎,无毁土功,无燔墙屋,无伐林木,无取六畜禾黍器械。”(22)

在作战方式和战术运用上,“军礼”积极提倡“军旅以舒为主”的主张,《尚书·牧誓》对当时的作战战术有过具体的阐述:“今日之事,不愆于六步、七步,乃止,齐焉;夫子勗哉,不愆于四伐、五伐、六伐、七伐,乃止,齐焉。”即规定军队冲锋前进了一段短促距离之后,就暂停进击以整顿作战队形,这正是早期笨拙的大方阵进攻作战的基本特点。《司马法》同样讲求“徒不趋,车不驰,逐奔不逾列,是以不乱。军旅之固,不失行列之政,不绝人马之力,迟速不过诫命”(23)。一再强调“逐奔不过百步,纵绥不过三舍”(24)。所有这一切,不能简单地断定为是《司马法》、《周礼》、《榖梁》、《公羊》或宋襄公“迂远而阔于事情”,而恰恰应视为其对古军礼的申明和执著。

第四,战争善后措施上的宽容态度。“服而舍人”是“军礼”中的又一项重要原则。春秋中期以前的战争指导者,其从事战争,所追求的是战而服诸侯的旨趣与境界。这一目标既已达到,便停止军事行动,给予敌方以继续生存的机会。《司马法·仁本》云:“又能舍服,是以明其勇也。”《左传·僖公十五年》云:“贰而执之,服而舍之。德莫厚焉,刑莫威焉。”《左传·文公七年》:“叛而不讨,何以示威?服而不柔,何以示怀?”《左传·宣公十二年》云:“叛而伐之,服而舍之,德、刑成矣。伐叛,刑也;柔服,德也。二者立矣。”说的都是这层意思。即使是对战败国的国君,也要予以足够尊重。这就是《司马法》逸文中所称的“其有陨命,行礼如会所,争义不争利”(25)。在战争过程中俘获了战败国的国君,应该举行类似于盟会时的隆重礼仪,藉此以表明该次战争的目的是出于申明道义而不是追逐利益。

在“既诛有罪”,完成了战争使命之后,进一步行动纲领就是《司马法·仁本》所说的“王及诸侯修正其国,举贤立明,正复厥职”。参之以《左传》,信而有征。鲁昭公十三年(前529),楚“平王即位,既封陈、蔡,而皆复之,礼也。隐大子之子庐归于蔡,礼也,悼大子吴归于陈,礼也”。又如,鲁昭公十六年“楚子闻蛮氏之乱也,与蛮子之无质也,使然丹诱戎蛮子嘉杀之,遂取蛮氏。既而复立其子焉,礼也”(26)。再如,鲁哀公二十四年“邾子又无道,越人执之以归,而立公子何”(27)。孔子所谓“兴灭国,继绝世,举逸民,天下之民归心焉”(28)的真切含义,终于藉此而昭白于今了。

战争的形式与手段由残酷暴虐逐渐向相对文明温和演变,这是世界文明史递嬗过程中的共性现象。从这个规律来考察,西周礼乐文明规范下的“军礼”传统的存在与影响,应该是属于战争史上的一个较为特殊阶段。其实,在先秦基本文献中,记载当时战争残酷惨烈状况的文字内容比比皆是,这才是合乎战争逻辑与历史实际的基本现实,是当时战争中的主流现象。它与温情脉脉、节制有度的“军礼”文化精神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战争作为政治的暴力继续,血雨腥风、酷烈残忍、你死我活,乃是非常正常的表现。这种残酷性,在中国的战争发展史上同样存在。

在中国,战争萌芽于史前时期。正如《吕氏春秋·荡兵》所说:“兵之所自来久矣,与始有民俱。”原始人类为了争夺生存条件,就曾发生过无数次的暴力冲突。具体地说,随着原始社会的发展,大约在距今六七千年之前,在黄河、长江、辽河、汉水等流域的广大地域上,母系氏族社会进入了繁荣阶段,这与我国古代史传说中的神农时代大体相当。当时各个氏族部落之间,为了保有或扩大各自的生存空间,不时发生激烈的武力冲突。在这类武力冲突之中,“血亲复仇”是一条重要的原则,按照这一古老的集体复仇法则,氏族内部的某一成员遭受侵害,即被看作是对氏族整体的侵害,个别冲突也就迅即演变为集体的武力冲突。这种情况的产生是很自然的,因为在生产力极不发达的前提下,人们差不多完全受着陌生的、对立的、不可理解的外部大自然的支配,一个人无法独立生存,血缘的纽带把同一氏族人们的命运紧连在一起,所以为同一氏族的人进行血亲复仇是一项基本义务,也是神圣的权利,它的根子深深地扎在自卫的本能之中(29)。《左传·成公四年》所援引的“《史佚之志》有之曰:非我族类,其心必异”正是这种观念的孑遗。而在这种以部族生存与发展为基本宗旨的征战中,血腥残酷自是基调,殷商先人翦灭有易氏的战事就是显著的例子。

黄帝之后,中国历史进入了所谓的尧舜禹时代,也即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最后一个阶段——军事民主制时代。这个时期的主要战争,就是旷日持久的尧、舜、禹攻伐三苗之战。这场战争的性质,可谓是与阶级分化相紧密联系的部落征服战争。

“三苗”即指南方的苗蛮集团。据《尚书·吕刑》记载,“三苗之君”的罪状是不敬神灵,残害百姓,道德沦丧,背信弃义,反复诅盟。说明这场战争是在氏族制度陷入深重危机的情况下爆发的,是原始战争向阶级社会战争转化的一个标志。此战于尧时开始,“尧与有苗战于丹山之浦”,战场主要在今河南南阳地区(30)。舜时加紧攻势,战场又逐次扩大到洞庭湖、鄱阳湖之间,而舜本人也于南征途中“道死苍梧”(31)。禹继位后,利用南方地区不断发生地震、水灾而人心动荡的时机大破三苗,杀其首领,最终取得了胜利(32)。据有限的史料记载,这场连绵多年的战争异常残酷血腥:战败者的宗庙被夷为平地,祭祀重器被彻底焚毁,战俘及其子孙世代沦为奴隶,所谓“人夷其宗庙,而火焚其彝器,子孙为隶,不夷于民”(33)。胜利者不仅掠夺财物,而且掠夺人口,还要“更易其俗”,这完全不再是血亲复仇或生存空间的争夺,而是对敌对部族赤裸裸的征服。战争的目的转变为掠夺生产资料和从事阶级奴役,这意味着原始战争的终结,新的阶级社会战争已是呼之欲出了(34)。

进入所谓的阶级社会后的战争,历史的真实同样是战争的残酷性一如既往,大肆杀戮、灭族绝种始终是战争过程中的主旋律。这在甲骨文、铜器铭文中均有生动具体的反映。《禹鼎》有言“无遗寿幼”,意即战争的目的,是杀尽剿灭对手的一切有生力量,无论是白发苍苍的老者,还是咿呀学语的幼童,均是屠戮残杀的对象。由此可见,战争行动惨绝人寰的基本属性。《墨子·非攻下》云:“入其国家边境,芟刈其禾稼,斩其树木,堕其城郭,以湮其沟池,攘杀其牲牷,燔溃其祖庙,刭杀其万民,覆其老弱,迁其重器。”《孙子兵法·九地》称“堕其城,隳其国”,固然是春秋战国战争的特色,但同样可以说是上古三代战争手段残酷惨烈特征的写照。

战争的决策者还制定非常严峻的军纪军法,以最大限度地确保战争参与者在战争过程中绝对摈弃任何怜悯恻隐之心,把屠戮毫无保留地进行到底,《尚书·甘誓》云:“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35)商汤在鸣条之战临战前夕,颁布誓词,明确宣布严格的战场纪律和作战要领,“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予其大赉汝。尔无不信,朕不食言。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36)。等等,均体现了崇尚血腥征服的战争主旨。

儒家津津乐道“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认为这当属“吊民伐罪”,正义高尚之举。但是,即便是他们所推崇备至的象征正义之战的牧野之战,其表现的形式也是血腥残酷,杀戮惨烈。所谓“血流漂杵”,就是十分形象的描述。“牧野洋洋,檀车煌煌,驷騵彭彭。维师尚父,时维鹰扬,凉彼武王,肆伐大商,会朝清明。”(37)牧野之战中,双方的军队在商都朝歌的郊外牧野遭遇。纣王的军队,《史记·周本纪》说“发兵七十万”,显然失之于夸大,通常人们认为当是“十七万”之误。但可以看出殷军是聚集了大量步兵。周军的战车部队为“戎车三百乘,虎贲三千人,甲士四万五千人”,其基本编制与考古资料相符,而甲士的数目偏多;走在前阵的步兵,则是“歌舞以凌”的勇锐的巴师(38)。双方军队的部署,当是两线配置:第一线的步兵按左、中、右列成三个大排面的密集方阵,左、右阵为三列纵深,中阵为五列纵深。第二线的战车可能是以25辆为单位横向编组,排成左、中、右三个平列横队(39)。

会战以军前誓师发布作战命令开始,在最后决战中,面对“殷商之旅,其会如林”(40)的优势之敌,武王先派遣姜太公率领少量精锐突击部队向商军挑战,以牵制迷惑敌人,并打乱其阵脚(41)。然后第一线步兵(巴师等)以整齐的大方阵队形,唱着军歌缓慢地推进,“歌舞以凌”,“不愆于六步、七步,乃止,齐焉”(42)。接敌后,仍以严正方阵队形进行刺杀格斗,“不愆于四伐、五伐、六伐、七伐,乃止,齐焉”(43)。在如此沉重有力的攻击下,殷军第一线步兵终于被击败投降,“殷人前徒倒戈”(44)。于是武王乘势亲率周军第二线的战车队急驰攻击,以“大卒(主力部队)冲驰帝纣师”,遂使殷军阵形被突破,导致全线崩溃,“纣师皆倒兵以战,以开武王,武王驰之,纣兵皆崩畔纣”(45)。周室联军大开杀戒,奋勇拼搏,杀得商军丢盔弃甲,“血流漂杵”,十七万之众顷刻土崩瓦解,纣王见大势尽去,遂弃军逃窜回朝歌城,于绝望中登上鹿台放火自焚。纣王一死,商军残兵就停止了最后抵抗,周联军在武王统率下顺利攻占朝歌。牧野之战终止了殷商王朝600余年的统治,确立了西周王朝对中原地区的统治秩序,为西周古典礼乐文明的全面兴盛开辟了道路。但是,不论怎样,这种古典礼乐文明是建立在“血流漂杵”的残酷屠戮之基础上的,这一点,乃是不争的事实。

在接下来的“周公东征”中,暴戾杀戮依旧是战争的基调。从现存史料考察,可知周公东征前后历时三年,这中间大致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46)。第一阶段,“救乱、克殷”,即平息武庚和三叔发动的叛乱,消灭叛乱势力。第二阶段,讨平淮夷,扩大周王室的势力范围,“凡所征熊盈族十有七国,俘淮九邑”(47)。第三阶段:“践奄”,将周王室统治推进到东方地区。在征服了淮夷诸小国后,周公挥师北方“践奄”,讨平东方最后一个叛乱据点。而“践奄”,则明白无疑地揭示了“周公东征”的残酷惨烈特征,即周公是借助于残酷厮杀的手段才达成目标的,“践之者,籍之也。籍之谓杀其身,执其家,潴其宫”(48)。奄国灭亡后,丰、薄姑等诸方国亦相继归附,周王朝的统治势力一下子扩大到了渤海、黄海边上。至此,历时三年的周公东征,以胜利而宣告结束。

这种战争形式上的惨烈性、战争手段上的残酷性,在春秋时期仍在延续。作“京观”以炫耀赫赫战功,以“杀人者众”显示自己的成就,似乎是社会的一般共识,人们都习惯性地予以接受并赞赏。

晋楚邲之战后,楚国大臣潘党曾建议楚庄王筑“京观”以纪念战胜晋国的功勋,“潘党曰:‘君盍筑武军而收晋尸以为京观?臣闻克敌必示子孙,以无忘武功。’”(49)楚庄王虽然以“夫武,禁暴、戢兵、保大、定功、安民、和众、丰财者也”为由,拒绝了潘党的这个建议,但是,他还是很明确地肯定了作“京观”炫耀“杀敌者众”,扬威慑敌,乃是先王正当的做法,具有历史的合理性,“古者明王伐不敬,取其鲸鲵而封之,以为大戮,于是乎有京观以惩淫慝”。

正是因为嗜血杀戮与上古战争之间存在着如影随形、共生相伴的密切联系,所以,即使是“军礼”文化精神被热衷倡导、积极弘扬的西周、春秋时期,仍有不少人对拘守“军礼”的做法持保留甚至反对的立场,对战争中运用“诡道”,以功利的大小或有无为从事战争活动的出发点加以肯定与支持。这用狐偃(舅犯)的话来说,是“繁礼之人,不厌忠信;战阵之间,不厌诈伪”;而在前引《左传·僖公二十二年》所载宋人子鱼之语,更是这方面的一个有力佐证。

显而易见,战争的铁血残酷性,作为与当时“军礼”指导下的战争相对温和性,是一并存在的,两种表面上看上去截然不同的战争价值观与行为方式,并非绝对排斥,形同水火,恰恰相反,这两者之间乃是并行不悖,共生互补的。

就历史的真实性而言,中国春秋以前的战争中,崇尚“军礼”、战争手段相对温和与唯力是凭,战争手段极端残暴,都是客观的存在。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矛盾对立的现象,“军礼”精神究竟在当时战争中居于怎样的地位?发挥怎样的影响?是值得作进一步的考察与分析的。唯有如此,我们才能更全面地认识与把握西周至春秋时期战争的基本面貌及其主导趋势,既避免把春秋时期简单地贴上“礼崩乐坏”的标签,也不至于把西周、春秋时期的战争一厢情愿界定为所谓的“动之以仁义、行之以礼让”的理想化状态。

毫无疑问,“军礼”在当时的战争活动中始终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发挥着不能低估的影响。但是,这种作用与影响又是有一定限度的,受到某种程度上的制约与规范。具体地说,这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军礼”在适用性问题上,有一定的针对性,有特定的“空间”范围。从相关史料的记载来看,“军礼”的适用对象是相对特定的,即主要适用于中原诸夏列国,而蛮夷一般并不在“军礼”的应用范围之内。中原各国多为兄弟、甥舅之国,姬姓的周天子是天下共主,故周初分封,姬姓封国占了分封诸侯中的主体,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所谓的“兄弟之国”,“富辰言周公封建亲戚,凡二十六国,成言武王兄弟之国十有五人,姬姓之国四十人。荀子谓周公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汉表谓周封国八百,同姓五十有余。后汉章和(章帝十二年改元章和)元年诏,谓周之爵封,千有八百,姬姓居半”(50)。除姬姓封国之外,就是先王之后或异姓功臣的封国,如姜齐、陈杞、子宋之属。他们与姬姓封国之间,往往通过互为婚姻的关系,建立起血缘与利益的共同体,是为“甥舅之国”。在“兄弟之国”与“甥舅之国”普遍存在的情况下,诸夏列国血缘相近,利益息息相关,战争的烈度自然会有所节制,“军礼”获得贯彻与落实也就有了基本的前提。换言之,中原诸侯既为兄弟、甥舅之国,相互屏蔽,相互依靠,有着共同的利益基础。亲情、利益皆有,即使难免冲突,仍不能割断兄弟情谊,就算发生了战争,也很难发展你死我亡的残酷阶段。尊奉礼仪的军礼便有了存在的环境,“大上以德抚民,其次亲亲,以相及也。昔周公吊二叔之不成,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召穆公思周德之不类,故纠合宗族于成周而作诗,曰:‘常棣之华,……凡今之人,莫如兄弟。’其四章曰:‘兄弟阋于墙,外御其侮。’如是,则兄弟虽有小忿,不废懿亲”(51)。这一基本原则,就是所谓的“德以柔中国”。

与之相反,不奉周天子为“天下共主”的异族,尤其是那些四夷少数部族则不是“军礼”的适用对象,他们不受“军礼”的保护,同样,他们也没有恪守“军礼”的义务,不接受“军礼”的规范与约束。用《左传》所引的苍葛话来说,就是“刑以威四夷”(52)史载“楚大饥,戎伐其西南,至于阜山,师于大林。又伐其东南,至于阳丘,以侵訾枝。庸人帅群蛮以叛楚。麇人率百濮聚于选,将伐楚。于是申、息之北门不启”(53)。夷狄乘楚饥而伐之,若按照军礼之军事禁忌来要求,夷狄的这一做法不合时宜。由此可见,军礼作为中原文化,对夷狄并没有约束作用。

同样的道理,中原诸夏列国也不按“军礼”来用兵于四夷,如:“秋,周甘歜败戎于邥垂,乘其饮酒也。”(54)又如,“晋中行穆子败无终及群狄于大原,崇卒也。将战,魏舒曰:‘彼徒我车,所遇又阨,以什共车,必克。困诸阨,又克。请皆卒,自我始。’乃毁车以为行,五乘为三伍。荀吴之嬖人不肯即卒,斩以徇。为五陈以相离,两于前,伍于后,专为右角,参为左角,偏为前拒,以诱之。翟人笑之。未陈而薄之,大败之”(55)。此次战役,晋国在夷狄摆好阵势之前就攻打,大败夷狄。“未陈而薄之”这显然有违军礼“成列而鼓”的做法。再如,“北戎侵郑。郑伯御之,患戎师,曰:‘彼徒我车,惧其侵轶我也。’公子突曰:‘使勇而无刚者,尝寇而速去之。君为三覆以待之。戎轻而不整,贪而无亲,胜不相让,败不相救。先者见获,必务进;进而遇覆,必速奔。后者不救,则无继矣。乃可以逞。’”(56)郑庄公与北戎作战时,同样不按“军礼”所倡导的“不以阻隘”等原则出牌,预设埋伏攻击他们。总之,军礼只是中原各国间的军事礼仪,有对象的具体限制。

第二,“军礼”在延续性问题上,有逐渐的衰减性,有明显的“时间”趋向。“军礼”的形成及其应用有一个时间上的演化。大致而言,在春秋之前的统治阶级中,礼既是治国、治军的根本,也是使用战争暴力的主要依据,并且是衡量战争的重要价值尺度,所谓“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57)。春秋时期虽有“礼崩乐坏”的趋势,但实际上周礼传统仍然在影响着社会各个阶层的人们,规范着他们的言行。春秋时期战争中军礼的存在,不仅关乎各邦国之间的邦交关系,也对春秋时期社会结构特点的形成产生了深远影响。故尊礼、重信、轻诈和“先礼后兵”等是春秋时期战争的重要特点。但无可否认的是,“军礼”和其他礼制一样,在春秋时期也有一个逐渐衰减的历史趋势,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春秋后期,随着社会变革的日趋剧烈,战争也进入了崭新的阶段。当时的战争指导者,已比较彻底地抛弃了旧“军礼”的束缚,使战争艺术呈现出夺目的光彩。这集中表现为战争指导观念的根本性进步。新型战争指导观念的形成,当然主要取决于战争方式的演变。在春秋中叶以前,军事行动中投入的兵力一般不多(58),范围尚较为狭小,战争的胜利主要通过战车兵团的会战来取得,在很短的时间之内即可决定战争的胜负。而进入春秋晚期之后,随着“作丘甲”、“作丘赋”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的推出,“国人当兵,野人不当兵”的旧制逐渐被打破,军队人员成分发生巨大变化,实际上已开始推行普遍兵役制。与此同时,战争地域也明显扩大,战场中心渐渐由黄河流域南移至江淮汉水流域。加上弓弩的改进,武器杀伤力的迅速提高,故使得作战方式也发生重大的演进,具体表现为:步战的地位日渐突出,车步协同作战增多,激烈的野战盛行,战争带有较为持久的性质,进攻方式上也比较带有运动性了。以吴军破楚入郢之战为例,其纵深突袭、迂回包抄等特点,体现了运动歼敌、连续作战的新战法,这是以往战争的规模和方式所无法比拟的。而与上述变化相适应,自春秋晚期起战争的残酷性也达到了新的程度。但春秋后期战争上最大的新特色,还在于当时战争指导观念的重大变化。这就是“诡诈”战法原则在战争领域内的普遍运用,过去那种“鸣鼓而战”,堂堂之阵的战法遭到全面的否定。

当然,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以诡诈奇谲为特色的战争指导现象,在春秋前中期的一些战例中即已露出端倪。例如郑卫制北之战中郑军正合奇胜打败燕师,就既是迂回作战,也是兵分奇正而用的先例。又如晋借道灭虞之战,晋以“借道”为名,行攻伐之实,一石二鸟,兼并对手。另外,像齐鲁长勺之战中的后发制人,晋楚鄢陵之战中楚军晦日用兵,出其不意,先敌列阵等等,都无不充满了作战指导上的诡诈特色。

到了春秋后期,欺敌误敌,示形动敌,避实击虚的诡诈战法遂进入了全面成熟的阶段。当时南方地区吴、楚、越诸国之间的几场大战就是这方面的典型:

(一)公元前570年,楚令尹子重遣邓廖率组甲三百、被练三千进攻吴国。吴军利用楚师轻敌疏忽的弱点进行截击,大破楚师,擒获邓廖,并乘胜进击,夺取驾(楚地)。

(二)公元前560年吴楚庸浦之战中,楚军诱使吴师深入预先设伏地区,突出伏兵,大破之。

(三)公元前548年吴楚舒鸠之战,楚军运用诱敌推进,尔后进行内外夹击的战法,战胜吴军。

(四)公元前525年,吴楚长岸之战爆发。吴军初战失利,吴王乘船“余皇”落入楚军之手。吴公子光为夺回“余皇”,先派人潜伏在“余皇”附近,夜间派人袭击楚军并高呼“余皇”,潜伏者轮番呼应,造成楚军大乱,吴军乘势发动全面进攻,大败楚军,夺回“余皇”。

(五)公元前508年,楚囊瓦率军伐吴,进至豫章(今大别山以东、巢湖以西,淮南、江北一带)。吴军伪示怯战之意,故意将大量船中集中于豫章南部江面上,示以守势;而同时暗将主力潜伏于巢地(楚邑,今安徽桐城、安庆一带)附近。囊瓦中计,误以为吴军尽在江上,对陆上方向松懈戒备。吴军乘机从侧背突袭楚师,大破之,并乘胜攻占巢城,俘楚大夫公子繁。

(六)公元前482年,吴越姑苏之战进入最后阶段,是役中,越王勾践同样是采用战略突袭的手段,特许隙蹈虚,一举攻克吴都姑苏(今江苏苏州)的。

其他诸如吴楚鸡父之战、吴越槜李之战、吴越笠泽之战等等,亦多运用设伏诱敌、突然袭击、避实击虚、奇正相生、攻其不备的诡诈奇谲的战争指导。在这里已很难看到过去中原争战中所经常遵循的“成列而鼓”的做法,也不曾见到像鄢陵之战中郤至遇敌君必下,“免胄而趋风”这类现象,更不曾听到类似于宋襄公那样的“宏论”。

这种战争指导观念的变革,不仅仅反映在当时的战争实践上,而且也体现在这一时期的军事理念建树方面。这方面孙武、伍子胥、范蠡等人的有关战争指导的论述,可以说是主要的代表。《孙子兵法》注重于探讨作战指导,并指出,“兵者,诡道也”,这是对以往战争注重申明“军礼”做法的变革。在战争目的方面,《孙子兵法》明确提出“伐大国”,战胜强立,这是以往“诛讨不义”、“会天子正刑”的否定。在战争善后上,《孙子兵法》主张拔“其城”,隳“其国”,这是与以往“又能舍服”、“正复厥职”的对立。在作战方式上,以往“军旅以舒为主”、“虽交兵致刃,徒不趋,车不驰”情况所截然不同的是,《孙子兵法》一再强调“兵之情主速,乘人之不及,由不虞之道,攻其所不戒也”。在后勤保障及执行战场纪律方面,《周礼》、《司马法》等主张“入罪人之国”,“无取六畜禾黍器械”,而到了《孙子》那里,则是宣扬“因粮于敌”,主张“掠于饶野”、“掠乡分众”。凡此种种,不胜枚举,均反映了春秋后期的战争指导思想,较春秋前期有许多显著的变革、发展和差异。其他像伍子胥、范蠡等人的战争指导观念也和孙子基本相一致,伍子胥提出高明卓越的“疲楚误楚”策略方针,主张“亟肄以罢之,多方以误之”(59),就是“变诈之兵”勃兴条件下的必然产物。范蠡主张“随时而行,是谓守时”,提倡“得时无怠,时不再来”(60),其后发制人,把握战机,及时出击的思想,同样属于符合历史潮流的进步战争指导观念。它们来源于春秋晚期变化了的战争实践活动,同时进而更好地指导着新形势条件下的战争,从而使春秋晚期的军事活动呈现出新面貌。很明显,“军礼”在延续性问题上的确存在着一个时间上的衰减趋势。

这里需要附带指出的是,其实崇尚“军礼”并不能简单归之于战争指导者“道德”境界高下,其中也有受战争物质条件限制的因素在内。这个因素,就是“车战”的作战样式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人们奉行“军礼”成为不得已的选择。具体而言,军礼种种规则的产生并非人们凭空臆想的,它的出现定有其现实基础。春秋时期,特别是春秋前期的战争以车战居多。车战对战争场地的要求比步兵高,一般只能在较宽敞的平地进行,行动没有步兵灵活,因此诡诈战术难以施行。当时的战争大多数在开始之前双方就已约定战争的具体时间、地点,偷袭的情况极少发生。当时的战争“大多表现为堂堂之阵的正面会战。其作战特点最初为正面的密集方阵进攻,继之以车兵为主、步兵为辅的疏散方阵进攻,进而演变为纵队进攻”(61)。而战争所用的兵器,由于受当时生产力水平的影响,杀伤力、射程等等方面均受限制,诡诈战术缺乏运用的基本条件。可见,是车战这一作战样式制约了战争方式的多样化,为当时军礼的继续存在并发挥作用提供了客观的保障。

第三,“军礼”在奉行过程问题上,有复杂的个体性,有突出的“环境”差异。即使在中原诸夏列国普遍遵循“军礼”的大氛围之下,践行“军礼”精神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的个体差异,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不能一概而论。例如,在战场上“伤国君有刑”是“军礼”的教条之一,但是有人奉行,有人却并不遵循。鄢陵之战中,郤至认为自己勇而有礼,并为自己在战场上三次对楚君行礼,且放过活捉郑伯的机会的做法而感到自豪。但是,同为晋军将领的吕铸却汲汲于杀伤敌国国君为务,“吕锜梦射月,中之,退入于泥。占之,曰:‘姬姓,日也;异姓,月也,必楚王也。射而中之,退入于泥,亦必死矣。’及战,射共王中目”(62)。可见,在遵循军礼问题上,人们带有强烈的个人色彩。个人对军礼的理解认识多有不同,个体价值观念多有差异。换言之,面对同一件事情,遵循军礼与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遵循它,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抉择。

不仅如此,在同一个人身上,在特定的环境中,他对“军礼”的遵循也往往带有选择性,表现经常前后不一,判若两人。如郤至其人,他在鄢陵之战的战场交锋时固然对郑伯、楚子等敌国国君竭尽恭敬尊重之能事,文质彬彬,温文尔雅,体现了对“军礼”的高度重视与恪守遵循。可是,在鄢陵之战开战前夕的战略建言里,却是主张乘楚国还没有完全摆好阵势就攻打,这又违背了“无薄人于险”的“军礼”基本要求。这很显然反映了郤至本人在遵循“军礼”原则问题上的自相矛盾,“楚师将退,我击之,必以胜归。夫阵不违忌,一间也;夫南夷与楚来而不与阵,二间也;夫楚与郑阵而不与整,三间也;且其士卒在阵而哗,四间也;夫众闻哗必惧,五间也。郑将顾楚,楚将顾夷,莫有斗心,不可失也”(63)。

这充分表明,在当时,个人对军礼的认识也往往有所侧重,对待军礼的态度也比较灵活,绝不是全盘遵守或全盘否定这么简单。总之,对于当时那些贵族将领而言,军礼并不是金科玉律,它更是一种道德上的要求,没有特别的强制性,绝非严格的法律,人们似乎没有必须绝对遵守的义务。

综上所述,西周春秋时期战争活动中既存在着不少的崇尚“军礼”的做法,也不乏大量的运用暴戾残酷的手段。这两种历史真实性的并存,不免给人们在追溯和了解上古三代战争整体状况、基本特征时带来认知上的困惑,这种貌似矛盾实质一致的战争行为方式,也使得儒家在构筑其以“义战”为中心的战争观念之时,很自然地有意识地采取了选择性的立场。而这样选择性取舍的结果,则逻辑地导致了历史的某一种真实得以无限制的放大,另一种真实却被人为地加以虚化或掩盖,从而促成了历史的真实向历史的虚构的转化。

阐释并倡导所谓的“义战”,是儒家军事思想的根本宗旨,也是儒家有关三代战争性质的历史虚拟化之重构的主要表现。在儒家看来,那种拯民水火、吊民伐罪,为实施仁义而开辟道路性质的“义战”,不是虚幻的想象,而是普遍存在于历史上的,“周公相武王诛纣,伐奄,三年讨其君,驱飞廉于海隅而戮之,灭国者五十,驱虎、豹、犀、象而远之,天下大悦”(64);“是以尧伐驩兜,舜伐有苗,禹伐共工,汤伐有夏,文王伐崇,武王伐纣。此四帝、两王,皆以仁义之兵行于天下也”(65)。儒家进而指出,“义战”顺乎天而应乎民心,“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因此必定是所向披靡,无敌于天下,甚至无须通过战斗,“国君好仁,天下无敌焉……征之为言正也,各欲正己也,焉用战”(66);“彼王者不然,仁眇天下,义眇天下,威眇天下……以不敌之威,辅服人之道,故不战而胜,不攻而得,甲兵不劳而天下服”。“义战”既然如此合乎天道人心,又这样成效显著,儒家就据此而逻辑地得出结论,从事“义战”,就是用兵上的最理想境界,是任何战争指导者都应该执著追求的战争宗旨:“故仁人之兵,所存者神,所过者化,若时雨之降,莫不说喜。”(67)至于该通过何种手段才能达到这种境界,儒家人物是不曾也不屑于从军事学术层面去考虑的,而认为只要在政治上贯彻实施仁政就可以了:“王如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深耕易耨,壮者以暇日修其孝悌忠信,入以事其父兄,出以事其长上,可使制梃以挞秦、楚之坚甲利兵矣。”(68)在他们眼里,其他条件均是无足轻重,都可忽略不计:“域民不以封疆之界,固国不以山谿之险,威天下不以兵革之利。”(69)

需要指出的是,儒家所津津乐道的“义战”,并不仅仅是其主观臆想的产物,而是建立在一定的历史真实性的基础上的。这种历史真实性,就是西周春秋时期战争中所反映的崇尚“军礼”的现象,所谓“动之以仁义,行之以礼让”。他们对“义战”的肯定和歌颂,并非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按照这个逻辑,儒家认为战争的胜负。决定于战争性质是否属于“义战”,决定于民心的向背,决定于“军礼”的遵循与否。具体地说,行仁义之师,军事上的成功即有了充分的保证,“今夫天下之人牧,未有不嗜杀人者也。如有不嗜杀人者,则天下之民皆引领而望之矣。诚如是也,民归之,由水之就下,沛然谁能御之?”(70)同样,军事活动遭到挫折,在他们看来,也是不行“义战”的必然结果:“若杀其父兄,系累其子弟,毁其宗庙,迁其重器,如之何其可也……今又倍地而不行仁政,是动天下之兵也。”(71)总之,“义战”原则与军事成败之间存在着对应关系,民心向背决定着战争的不同结局,“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寡助之至,亲戚畔之;多助之至,天下顺之。以天下之所顺,攻亲戚之所畔,故君子有不战,战必胜矣”(72),“凡用兵攻战之本,在乎壹民……士民不亲附,则汤、武不能以必胜也。故善附民者,是乃善用兵者也。故兵要在乎善附民而已”(73)。

而“义战”能否顺利推行,则与恪守“军礼”息息相关。荀子视礼为“治辨之极”、“威行之道”、“功名之总”,认为只有尊奉礼义,遵循制度,才能造就军事上的强盛:“故上好礼义,尚贤使能,无贪利之心,则下亦将綦辞让,致忠信,而谨于臣子矣……故藉敛忘费,事业忘劳,寇难忘死,城郭不待饰而固,兵刃不待陵而劲。”(74)为此,儒家普遍主张运用“军礼”来治理军队,以期行必中矩,“以之田猎有礼,故戎事闲也;以之军旅有礼,故武功成也”(75)。所谓“军礼”,就是军队根据儒家“礼乐”精神而具体制定的一整套规章制度。到了荀子那里,对“礼治”的强调更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礼乐”成为了军队强盛,战争胜利的基本保证,“上不隆礼则兵弱”(76);“大国之主也,不隆本行,不敬旧法,而好诈故。若是,则夫朝廷群臣亦从而成俗于不隆礼义,而好倾覆也。朝廷群臣之俗若是,则夫众庶百姓亦从而成俗于不隆礼义,而好贪利矣。君臣上下之俗莫不若是,则地虽广,权必轻;人虽众,兵必弱”(77)。

问题是,三代乃至春秋时期的战争,除了崇尚“军礼”、温和节制这种历史真实的存在外,还有着铁血厮杀、残酷惨烈的另一种历史的真实。然而,面对这种历史的真实,儒家不是去严肃地反映它,而是按自己的“义战”理念加以曲解和解构,从而导致了战争历史的虚拟化重构。

这首先是对历史真实的选择性遗忘与否定,以自己的逻辑,对既有的明确史实进行解构与抹杀。像孟子根本无法接受武王伐纣过程中牧野之战“血流漂杵”的残酷事实,提出了所谓“尽信《书》不如无《书》”的说法,直接对儒家经典的可靠性进行挑战:“尽信《书》,则不如无《书》。吾于《武成》,取二三策而已矣!仁人无敌于天下,以至仁伐至不仁,何其血之流杵也!”(78)很显然,孟子在这里是置史实于不顾,理念大于真实,诡辩压倒历史,强词夺理,几乎近于走火入魔的地步了。而他之所以如此偏激极端,就是因为他只能接受“军礼”传统存在的历史真实,而无法容忍和正确面对三代战争暴虐残酷的另一种历史真实。

其次是对历史真实的曲解性解释与阐述,以自己的逻辑,对历史事件的真实涵义进行歪说与篡改。如牧野之战中,曾出现过“前歌后舞”、“前徒倒戈”的具体历史场面。儒家人物对此的一般解释是,武王伐纣是“吊民伐罪”的“义战”,因此,理所当然得到普天之下所有民众的欢迎,不仅己方民众热烈拥护,而且敌方民众也以“奚后我”的心态乐意予以支持。缘是之故,纣王之卒“倒戈以开”,转过戈矛替周军开道,周室联军“前歌后舞”,轻松愉快地长驱直入,毫无困难。其实,这纯粹是儒生们的理想化想象。“倒戈以开”,只是说明纣王的军队抵挡不住对手的强烈进攻,拽兵而走,兵败如山倒。至于“前歌后舞”、“歌舞以凌”等等,更是与战事轻松无关,乃是当时作战方式的形象反映而已。

我们知道,排演练习战斗舞蹈(“武舞”)是三代军事训练中的重要项目。参加武舞的人员,一般都手持干盾,模拟基本战斗动作,既用来激励舞者本人和旁观者的战斗激情和尚武精神,又促使参加舞蹈者熟悉作战动作的要领,为实战作必要的准备。闻一多先生曾指出:“除战争外,恐怕跳舞对于原始部落的人,是唯一的使他们觉得休戚相关的时机。它也是对于战争最好的准备之一,因为操练式的跳舞有许多地方相当于我们的军事训练。”(79)这是很精辟的说法。惟根据实战过程,制为舞乐,“美盛德之形容”(《毛诗序》)者,不仅原始部落有之,夏商以降历代均有之;不仅汉族有之,其他民族也有之。

从文献记载看,当时的武舞是和射御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如《礼记·内则》说:“成童舞象,学射御。”又如《诗经·齐风·猗嗟》也说:“舞则选兮,射则贯兮,四矢反兮,以御乱兮。”可见武舞实际上就是军事操练的一种形式(80),与“蒐狝”活动一起,构成当时军事训练的主体内容,并且在实战中体现出其独特的壮观景象。武王伐纣时,在进攻朝歌的前夜,士兵们曾“欢乐以达旦,前歌后舞”(81)。而在凌晨进攻时,勇锐的巴师则“歌舞以凌”,正是这种训练与战法应用于实战的一个生动例证。可是,儒生们为了论证“义战”天然合理性的需要,不惜以曲解史实的手法,给“前歌后舞”以冠冕堂皇、似是而非的阐释,这可谓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了。这不能不说是典型的历史重构之表现。

儒家对历史真实的曲解与解构的做法,也在其有关“偏战”性质与特点的解释上有非常明显的体现。所谓“偏”,在西周、春秋时期,乃是指战车的编组与集成。具体地说,“偏”与“两”是战车战斗编成的主要形式,每两由数量不等的“乘”组成,并分为两“偏”,一般多称为“左偏”“右偏”。根据实战的需要,“偏”“两”的兵车数可随时作出调整。故文献上有大偏、小偏之分。据《司马法》逸文记载,当时有以9乘为小编,15乘为大偏,或25乘为偏,50乘为两(或为卒),81乘为专,125乘为伍等不同的战斗编组形式(82)。战争指导者也注重对“偏”加以必要的战术编队调整和改进,以加强了车步兵的战术协调,提高军阵的实力。繻葛之战中的“鱼丽之阵”,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据《左传·桓公五年》记载,鱼丽阵的特点是“先偏后伍,伍承弥缝”。杜预注云:“《司马法》车战二十五乘为偏。以车居前,以伍次之,承偏之隙而弥缝漏也。五人为伍。”其特点是取消了原配置在战车前面的第一线步兵横队,把战车放在前列,提高了方阵的运动速度;将步卒疏散配置在战车的两侧和后方,密切了步车协同作战。可见,其阵是以25辆战车组成一个战斗单位,而将以伍为单位的徒兵疏散配置于战车之间,其位置稍居后。这就是在“三阵”柜架内的车步配置的局部调整,它很好地发挥了车、步协同作战的能力,为郑军击败周王室联军提供了重要的保证。其他如以15乘兵车为一偏,两偏为一卒;或以50乘兵车为一个战斗单位,也都属于同样的性质,即更好地运用“偏”的组合,来提升作战能力,为克敌制胜创造必要的条件。由此可见,“偏战”说到底,其实就是“车战”,是战车主导时代的特有的战法名称,没有什么神秘色彩,更谈不上有任何道德上的涵义在内。

可是,这到了后代儒家人物那里,“偏战”的原始本义被消解了,而成为了体现“以礼为固,以仁为胜”军礼基本原则的充满了道德化意蕴的特定战法。何休《春秋公羊传解诂·隐公十年》有云:“偏,一面也。结日定地,各居一面,鸣鼓而战,不相诈。”这就是非常典型的歪曲“偏战”原义的说法。表面上看,这样的释绎也似乎是别出心裁,言之有理,但是如果从文献学与历史本身真实性来考察,何休这样理解“偏战”,是很明显的郢书燕说,曲解原义的。当然,他这么做,是基于儒家“义战”概念的虚拟化杜撰,为儒家所谓贵“偏战”而贱“诈战”的理念张目,即所谓“诈战不言战”(83),“诈谓陷阱奇伏之类。兵者,为征不义,不为苟胜而已”(84),“军法:以鼓战,以金止,不鼓不战。不成列,未成陈也。君子不战未成陈之师”(85)。这样,就从“偏战”释义这个特定的切入点,儒家巧妙地将真实的历史予以虚拟化,从而逐渐实现了历史的重构。

荀子尝言:“齐之技击不可以遇魏氏之武卒,魏氏之武卒不可以遇秦之锐士,秦之锐士不可以当桓、文之节制,桓、文之节制不可以敌汤、武之仁义。”(86)这里,“齐之技击不可以遇魏氏之武卒,魏氏之武卒不可以遇秦之锐士”,乃是事实判断,所反映的是历史的真实;但是,“秦之锐士不可以当桓、文之节制,桓、文之节制不可以敌汤、武之仁义”云云,则当看作是价值判断,所体现的是历史的重构。史学求真,经学尚善。儒家作为理想主义者,基于自己固有的理念,在许多情况下,总是为了“尚善”而牺牲“求真”,于是就经常性地陷入自相矛盾的两难境地,于是乎,在他们那里,解构历史的真实,致力于历史的重构,也就成为其合乎逻辑的选择了。其有关三代战争性质与特征的阐释,就属于这方面的一个具体例证。

注释:

①《汉书·艺文志》源自于刘向、刘歆父子的《叙录》与《七略》,班固有关殷周战争历史的认识,其实是对刘向、刘歆父子在此问题上的基本观点的承袭。

②班固:《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762页。又,刘向《战国策书录》亦云:“湣然道德绝矣……贪饕无耻,竞进无厌,国异政教,各自制断;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力功争强,胜者为右;兵革不休,诈伪并起。”《战国策》,剡川姚氏宋刻本。

③郑友贤:《十家注孙子遗说并序》,中华书局上海编辑所编辑:《宋本十一家注孙子》(影印本),上海:中华书局上海编辑所,1961年。

④《淮南子·汜论训》,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

⑤雷海宗:《中国的兵》,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14-15页。

⑥陈戍国:《中国礼制史·先秦卷》,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91页。

⑦《周礼·春官·大宗伯》,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以下凡引十三经皆出该书。

⑧《左传·僖公二十二年》。

⑨《左传·宣公十二年》。

⑩《左传·成公十六年》。

(11)《左传·成公十六年》。

(12)《孟子·离娄上》。

(13)《孙子兵法》所云“伐交”便是典型的军事威慑之法。基本义是通过布列阵势,显示强大实力,威慑敌人而逼迫其退缩或降服,它是三代与春秋前期通行的“观兵”威慑之法的理论总结和升华。

(14)如孔子表彰齐桓公“正而不谲”,孟子推崇齐桓公,称“五霸桓公为盛”。

(15)《左传·僖公二十八年》。

(16)《周礼·夏官·大司马》。

(17)司马穰苴:《司马法·仁本》,刘鲁民、苏德祥主编:《中国兵书集成》第1册,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87年。

(18)《司马法·仁本》。又,《司马法》逸文:“春不东征,秋不西伐,月食班师,所以省战。”《太平御览》卷二十《时序部五》引。

(19)《左传·僖公二十二年》。

(20)《左传·僖公二十二年》。

(21)《周礼·秋官·士师》郑玄注引。

(22)司马穰苴:《司马法·仁本》。

(23)司马穰苴:《司马法·仁本》。

(24)司马穰苴:《司马法·天子之义》。

(25)《国语·晋语五》韦昭注引,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

(26)《左传·昭公十六年》。

(27)《左传·哀公二十四年》。

(28)《论语·尧曰》。

(29)罗琨、张永山:《夏商西周军事史》,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22页。

(30)罗琨、张永山:《夏商西周军事史》,第49页。

(31)《淮南子·修务训》。

(32)《墨子·非攻下》,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

(33)《国语·周语下》。

(34)黄朴民:《孙子兵法与古代战争》,《浙江学刊》1996年第5期。

(35)《尚书·甘誓》。

(36)《尚书·汤誓》。

(37)《诗经·大雅·大明》。

(38)《华阳国志·巴志》,成都:巴蜀书社,1984年。

(39)蓝永蔚、黄朴民等:《五千年的征战:中国军事史》,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4页。

(40)《诗经·大雅·大明》。

(41)这种用小股精锐部队向对手进行挑战的军事行动,古代军事术语称之为“致师”。

(42)《尚书·牧誓》。

(43)《尚书·牧誓》。

(44)《华阳国志·巴志》。

(45)《史记》卷四《周本纪》,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24页。

(46)罗琨、张永山:《夏商西周军事史》,第236-245页。

(47)《逸周书·作雒解》,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

(48)《尚书大传·成王政》,丛书集成初编本。

(49)《左传·宣公十二年》。

(50)王应麟:《困学纪闻》卷六《左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795页。

(51)《左传·僖公二十四年》。

(52)《左传·僖公二十五年》。

(53)《左传·文公十六年》。

(54)《左传·文公十七年》。

(55)《左传·昭公元年》。

(56)《左传·隐公九年》。

(57)《左传·隐公十一年》。

(58)著名的城濮之战,晋国方面所动用的兵车仅七百乘而已,楚国方面稍多一些,但亦不超过千辆。

(59)《左传·昭公三十年》。

(60)《国语·越语下》。

(61)黄朴民:《刀剑书写的永恒》,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42页。

(62)《左传·成公十六年》。

(63)《国语·晋语六》。

(64)《孟子·滕文公》。

(65)《荀子·议兵》。

(66)《孟子·尽心》。

(67)《荀子·王制》、《荀子·议兵》。

(68)《孟子·梁惠王上》。

(69)《孟子·公孙丑下》。

(70)《孟子·梁惠王上》。

(71)《孟子·梁惠王下》。

(72)《孟子·公孙丑下》。

(73)《荀子·议兵》。

(74)《荀子·君道》。

(75)《礼记·仲尼燕居》。

(76)《荀子·富国》。

(77)《荀子·王霸》。

(78)《孟子·尽心下》。

(79)闻一多:《神话与诗·说舞》,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

(80)《礼记·郊特牲》有“朱干设钖。冕而舞《大武》”之语,意谓手执装有铜盾饰的朱漆盾牌,盛装服晚跳《大武》舞。也是武舞为重要军事训练形式之一种的重要证据。

(81)伏胜:《尚书大传》。

(82)《左传·桓公五年》、《左传·宣公十二年》杜预注引《司马法》。

(83)《春秋公羊传解诂·庄公二十八年》。

(84)《春秋公羊传解诂·哀公九年》。

(85)《春秋公羊传解诂·僖公二十二年》。

(86)《荀子·议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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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现实与历史的重建--兼论儒家古代战争现象的虚拟解读_司马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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